蚕桑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2024-08-25

蚕桑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通用10篇)

蚕桑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篇1

一、认真学习贯彻。1月19日上午,在局会议室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会,针对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和法律责任进行了专题学习和宣传,让全局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二、广泛宣传教育。为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努力扩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我局不光要求干部职工对自己的家人、亲属、朋友进行宣传教育,还结合“走基层”和“双报到”活动,深入社区、村社,积极引导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全面提高群众自觉远离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三、全面开展自查。为维护单位职工的财产安全,确保单位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局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非法集资自查活动,通过自查,我局无一人参与非法集资。

小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篇2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及家长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违法性,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上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突出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任务,细化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强大的合力。

三、召开专项会议,开展培训

召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析当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实施方案,并建立与社区辖区派出所的联动处置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1、在学校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标语,在宣传橱窗、公示栏张贴宣传海报,开展集中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介绍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和常用手段,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2、宣传小组利用家访的契机,进村、入户、见人,和师生家长面对面宣传,确保宣传全覆盖,无遗漏。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3、结合社区的其他宣传活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使宣传工作常态化,形成宣传长效机制。

五、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排查力度

1、加大对师生的排查力度,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

2、对曾参与集资的人员进行排查,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排查确定曾参与过集资的人员名单,列为重点稳控对象,向其及其家人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详细介绍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危害,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不法分子蛊惑,理性投资。每月定期入户到访,面对面交流,了解情况,做好稳控工作。

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我镇在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关心、指导、帮助下,在镇委、镇政府和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在辖区范围内重点开展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具体工作情况: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相继制订《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结合xx镇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镇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认真组织,分段实施

在排查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按照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根据情况,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

三、形式多样,宣传到位

1、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镇内各地区,采取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镇内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2、入企业做现场排查,通过查阅公司账目、集资项目、集资方式等方式排查是否有非法集资,同时做好集资宣传工作,并通过调取查阅企业档案进行排查,重点对企业注册资本变化大,年检中资产负债出入较大等现象企业档案仔细审阅,力争排查出非法集资行为。

3、是通过全面排查与抽查相结合,深入企业检查落实到户。全面排查与抽查相结合,组织力量对镇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重点逐户开展排查工作,采取通过年检查企业报表,向企业财务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解;

4、与公安、纪检委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全方位进行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四、履行职能,防范好非法集资工作

在清理整顿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主要是在受理登记注册过程中,严格审查股权变更,转让,防止股权纠纷发生。

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篇4

自xx年3月24日我镇〔xx〕8号文件成立 “仪征市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全镇上下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按照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处置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大体: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方面工作

我镇通过〔xx〕9号文件制定了“仪征市xx镇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同时运用本镇q群等多种形式的渠道,结合市政府金融办公室〔xx〕10号有关假借保障房、“粮食银行”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

提示的专题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电话通知和了解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方面情况,用本镇各类型的q群等方法发出友情式

提示。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开展,没有发现我镇区域有任何企业和单位(有)搞任何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或假借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粮食银行”等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名义,以及假借公益之名误导公众,涉嫌非法集资等等的一系列情况。此举,有意提高我镇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宣传的并举工作

5月份按上级有关《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后,我镇处置办结合宣传月活动,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人员与各成员单位、各村及驻镇单位联系,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排查和宣传工作。

由于我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情况比较多,而我镇又是化工项目建设重点区域,各村拆迁户比较多,家庭经济比较活跃,因此,我们把重点排查的对象集中到拆迁的五个行政村和三个拆迁的社区,因为拆迁工作的需要,在拆迁户居住还没有完全入驻到集中安置区之前,大部份拆迁户居住相对分散,信息撑握不能够及时,禁止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控违控险工作相对较难。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实处,结合了多种形式排查和宣传工作并举方式:通过打电话了解排查和宣传;

2、民间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和宣传;

3、对街道和农贸市场及周边进行口头排查了解和宣传;

4、向机关相关科室进行了解和排查、并利用各种会议问询排查和宣传;

5、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问询;

6、运用本镇多种q群的渠道进行排查和了解和宣传;

7、利用政府信息群发放平台进行宣传式的了解排查;

8、重点被排查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还利用召开各小组长会议进行排查和宣传,有的村居还利用公示栏进行书面材料张贴宣传。使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都有所提高,获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处置办轰轰烈烈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有一定规模性的排查和宣传工作的同时不忘重点区域和有关场合的宣传。特别是对街道和农贸市场进行悬挂横幅标语对公众进行宣传;还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部分画册;并在q群上发出有关通知,欢迎各位随时到“青山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观看传阅《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画册。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的宣传信息,内容如下;

(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由于宣传工作搞得面广量大,因此,我们将宣传工作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已拍照留存。

社会上有关非法集资者假借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名义,用土地抵押的情况在我镇通过排查,我镇没有发现有类似的任何情况和现象。

三、有效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仪政金〔xx〕23号)和镇政府有关领导的精神要求,我镇处置办及时向十二个成员单位、九个村委会、蚕种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都传递了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在关于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工作中,我镇处置办领导重视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方法和时间上的要求,在正常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同时,结合我镇8至9月份创建省级卫生镇复查工作时机,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在近两个月内突击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化解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的工作做得更好,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到村,深入到街道,深入到社区,最明显的是贯彻执行到居民集中居住的社区,由于青山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拆(搬)迁安置需要入驻到集中安置区的商品房比较多,我们通过社区要求小区保安正常做到巡查盘查一些可疑喷图、张贴类似于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进出人员,一旦发现立即禁止和批评教育,如已喷图、张贴在楼梯台阶上、墙头上、等共公资源设施上则罚他们当场铲除清理,并要求记录在案。这样,防范和禁止涉嫌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受到控制和防范。不仅如此,由青山镇“处置办”成员单位之一的城管中队组织并付之于实际行动中,在排查和清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共清理过街的、过马路的横幅广告16条、户外张贴的小广告117张、喷图在不显明公共区域位置小广告通过刷白清理35处。同时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劝导大家不要相信和轻信户外小广告、手机短信、移动媒体、传单、等等各种网络传媒不良的有关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用真实的官方正确的宣传资料与不良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比较。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友情

提示,劝导其不要轻易相信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努力做到了引导大家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维护青山金融市场。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到内部

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需要,根据市委要求和市金融办工作布置,“对政府领导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我镇虽然经过内外上下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为了慎重对待,重新在本镇机关内的各个部门梳理排查,然后延伸到各个村部,经过一番过程排查梳理后,都未发现有任何部门和领导、党员干部所组织的、或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情况。

蚕桑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篇5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xx年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自xx年xx月xx日我镇〔xx〕xx号文件成立

“仪征市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全镇上下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按照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处置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大体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方面工作

我镇通过〔xx〕xx号文件制定了“仪征市xx镇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同时运用本镇q群等多种形式的渠道,结合市政府金融办公室〔xx〕xx号有关假借保障房、“粮食银行”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专题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电话通知和了解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方面情况,用本镇各类型的q群等方法发出友情式提示。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开展,没有发现我镇区域有任何企业和单位(有)搞任何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或假借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粮食银行”等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名义,以及假借公益之名误导公众,涉嫌非法集资等等的一系列情况。此举,有意提高我镇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宣传的并举工作

xx月份按上级有关《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后,我镇处置办结合宣传月活动,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人员与各成员单位、各村及驻镇单位联系,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排查和宣传工作。

由于我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情况比较多,而我镇又是化工项目建设重点区域,各村拆迁户比较多,家庭经济比较活跃,因此,我们把重点排查的对象集中到拆迁的五个行政村和三个拆迁的社区,因为拆迁工作的需要,在拆迁户居住还没有完全入驻到集中安置区之前,大部份拆迁户居住相对分散,信息撑握不能够及时,禁止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控违控险工作相对较难。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实处,结合了多种形式排查和宣传工作并举方式:通过打电话了解排查和宣传;

2、民间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和宣传;

3、对街道和农贸市场及周边进行口头排查了解和宣传;

4、向机关相关科室进行了解和排查、并利用各种会议问询排查和宣传;

5、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问询;

6、运用本镇多种q群的渠道进行排查和了解和宣传;

7、利用政府信息群发放平台进行宣传式的了解排查;

8、重点被排查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还利用召开各小组长会议进行排查和宣传,有的村居还利用公示栏进行书面材料张贴宣传。使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都有所提高,获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处置办轰轰烈烈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有一定规模性的排查和宣传工作的同时不忘重点区域和有关场合的宣传。特别是对街道和农贸市场进行悬挂横幅标语对公众进行宣传;还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部分画册;并在q群上发出有关通知,欢迎各位随时到“青山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观看传阅《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画册。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的宣传信息,内容如下;

(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由于宣传工作搞得面广量大,因此,我们将宣传工作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已拍照留存。

社会上有关非法集资者假借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名义,用土地抵押的情况在我镇通过排查,我镇没有发现有类似的任何情况和现象。

三、有效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仪政金〔xx〕xx号)和镇政府有关领导的精神要求,我镇处置办及时向十二个成员单位、九个村委会、蚕种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都传递了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在关于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工作中,我镇处置办领导重视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方法和时间上的要求,在正常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同时,结合我镇8至xx月份创建省级卫生镇复查工作时机,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在近两个月内突击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范文仅供参考

蚕桑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篇6

为切实加强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严格按照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和各分局分管领导,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范围、原则、工作职责及整治工作方法步骤等,同时采取“四个结合”,有针对有重点地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与注册登记相结合,认真做好摸底排查。严格投资、担保类企业注册登记,严把企业名称核准关、经营范围核定关,对企业涉及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涉及金融类、融资类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或其他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加强检查、核实及风险排查,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资、非法放贷企业的产生。为保障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彻底、不留死角,在专项行动中,我局对市场主体名称中带有“投资”、“理财”、“投资咨询”、“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抵押贷款中介服务”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查询。经查,目前,我市有“投资”类字样的企业496家,“金融”类字样的企业有22家,“融资”类字样的企业1家。在做好摸底排查的同时,我局还重点做好上述企业的信息公示工工作,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逐户进行了入户检查,依法严查违法经营行为。

二是与日常巡查相结合,依法严查违法经营行为。在专项行动中,我局按照责任区域划分,将非法集资监管工作分解到具体责任区责任人,按照“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风险排查与加强处置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在日常巡查中严查无照经营行为,对门头广告、LED屏显示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经管人员名片、合同等有非法集资内容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经营行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时查处,引导经营机构依法规范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对确定的重点排查对象,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常抓不懈,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

三是与广告监管相结合,大力打击违法广告。认真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对非法集资广告坚决不予发布,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加强广告内容审查,防止非法集资广告内容的出现。同时加强对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大众媒体传媒在广告经营中的监督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加大对投融资广告的清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互联网理财广告项目加强排查,及时发现各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线索和隐患,做到早处理、早解决,防止风险扩大。今年以来,我局对两台一报,主要门户网站进行了定时监测,对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及以典当公司的门头牌匾广告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整治,全年监测各类广告8万余条次,出动执法人员236人次,未发现非法集资违法广告,有效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了广大群众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局还坚持倒查法,将非法集资广告作为案件线索和证据,一旦发现高息吸收存款,以股票、基金名义集资入股,擅自发行证券、债券等非法集资活动坚决予以查处。今年11月份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对市区某公司违法发布P2P理财广告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四是与合同监管相结合,规范合同行为。积极指导经营单位规范合同行为,对承诺绝对高额回报、有奖存款、频繁分红以及收取订金、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潜在风险的格式条款坚决进行纠正和处理,严格制止和查处设置合同陷阱、进行合同欺诈的非法集资合同。

此外,我局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户外屏幕、社区咨询服务等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和机会深入开展预防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大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和查处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广泛开展融资知识、风险预警等公益宣传,深入宣传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增强公众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对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我市市民科学、理性投资,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防止和避免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活动。

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对集资融资理财类产品的广告资讯的监测监管,遏制非法集资广告源头发布,不让非法集资有可利用的传播渠道;进一步加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运用定向抽查检查超范围经营、市场准入限制、建立黑名单等手段从源头上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对发现异常超范围经营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发现线索及时上报移送,形成监管合力。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总结 篇7

自我行于2011年试营业以来,按照银监局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精神,并安排部署了为期半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现将行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打击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营业部牵头、结合我行实际制定出了工作方案和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力度。

二、细化措施,强化清理

(一)多方协作,合力打击。我行积极调集各部门优势资源和力量,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了整体作战的合力。营业部负责统计分析、统筹协调其他机构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打击和处置工作信息,其他部门负责各方联系传递相关打击非法集资的资料。

(二)密切配合,健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的态势。营业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行级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主动加强与行审计、工商、发经等部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联系,积极挖掘相关线索,努力解决资金查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全面摸排,深挖细查。行营业部多次组织开展行范围内的摸排工作,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牢固树立“打早打小,主动出击”的原则,在全面摸清底数的情况下,强化措施,充分发挥秘密力量和朋友关系的积极作用,加强阵地控制,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四)发动群众,扩大宣传。我行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开展街头集中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行动。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衔接,广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法,及时报道打击整治行动,为我行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开展壮大了声势,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五)量化考核,加强督导。我行营业部注重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指导,定期召开总结会议,多次组织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就各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案件线索的摸排等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极大的推动了专项行动的有序、有效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协作配合有待加强。与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获取的案件线索较少,联合执法行动开展不够多,长效机制的建立还需完善。

(二)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规模性的宣传活动较少,发动群众还不够,举报投诉机制运作还需优化。

四、下一步打算

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篇8

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5月31日,为提升公众金融安全认识,全面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团风农商银行在县城黄商购物中心门前广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针对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欺骗性等特征,该行通过展出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揭露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打击非法集资。

在宣传活动中,该行紧紧围绕“当前正确的投资理财方式有哪些”、“什么是非法集资”、“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那些”、“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怎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主题,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基本特征、危害性及预防措施。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精选标语 篇9

2、赔本买卖谁会干?回报太高肯定骗,一心想要鸡生蛋,小心鸡被坏人牵。

3、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5、挣钱不容易,好话**你,非法集资血淋淋,保护财产要警惕。

6、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7、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8、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9、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10、关爱老人生活,远离非法集资。

11、面对高息**,一思爹娘。,二想儿女,三思而行,四平八稳。

12、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3、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14、投资还需谨慎,集资当心非法。

15、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16、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7、非法集资戴面具,陷阱多多要警惕。

18、非法集资火药桶,炸飞钱财无影踪。

19、莫贪蝇头小利,当心竹篮打水。

20、非法集资招数多,高额回报算一个。

21、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22、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23、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24、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篇10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其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境外空壳公司以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为由,利用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平台形式非法集资;

(十三)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 , 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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