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2024-09-05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通用11篇)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1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

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学术水平,学校制定了《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并经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3年3月3日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 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学术水平,现就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资格论文作出如下规定:

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期刊目录见中国科学院SCI期刊分区表,下同)上发表1篇论文;

2.申请工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在SCI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或在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或在CSSCI(含扩展版、集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4.申请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并在指定的“中华牌”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的专业学位博士申请者应至少在SCI收录刊物或在指定的“中华牌”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生在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后,下列成果可等同一篇学术论文,具体按如下方法计算: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学术论文计; 2.撰写学术专著(不含教材)满5万字(执笔),按1篇国内学术论文计;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科研奖项(含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奖等),国家一等奖取前八名,二等奖取前五名,省级一等奖取前五名,二等奖取前三名,三等奖取前二名,其获奖可按1篇学术论文计;

4.博士研究生联合发表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作为主要完成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前提是该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完成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高影响因子期刊由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备案;

5.人文社科类博士生作为主要成员提交的咨询报告被省级政府、国家有关部委、重要国际组织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可按1篇国内论文计。

三、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学位论 文紧密相关,应以武汉大学培养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理、工、医科论文的通讯作者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确认以在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论文为准。

五、各检索源期刊以研究生入学(或注册)当年公布的收录期刊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期刊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期刊分区按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发表论文的期刊的最高分区计。

六、各学科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七、对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者、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3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13年起通过资格审核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者及2013年注册的各类博士学位申请者开始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2

一、认清高校将学位授予与发表论文挂钩的真正原因

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一般都是由学校自己做的规定, 国家并没规定取得学位必须发表论文。高校对博士论文的要求有四个共同点:对发表文章数量的要求, 一般要求就是2-4篇;对发表刊物要求, 一般要求至少一篇被SCI或EI检索, 或至少要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对作者的要求, 即博士生应为第一作者, 或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但第一作者为本校导师;对发表单位要求, 一般要求必须署名为本校。那么学校设立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什么?

(一)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导向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

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 学位授予的质量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研究生水平的高低的体现是有一定滞后性的。研究生的工作能力, 科研水平的体现往往要到研究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由用人单位来做出评价, 研究生教育质量如何来衡量。目前评估专家只能将目光瞄准培养过程, 用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的表现来衡量研究生教育的质量。2002年国家开展了全国性的学科评估试点, 2003年、2004年分别组织了第二批与第三批评估与排名。在学科点评估指标体系中, “人才培养”作为评估的四大指标之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和毕业后两年内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是其重要的参考数据。另外中国目前在评比高校办学水平时, 把各个高校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被引用次数作为大学排名和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为了提高学校排名, 各高校对博士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均有一定的要求。作为各高校来说在总结研究生教育质量时, 也不经意地将在校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数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相挂钩。

(二) 加强研究生培养的有力手段

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分为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两个阶段。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为进行科学研究打基础的过程;论文工作则是研究生提供进行科学研究的平台。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如何促使研究生从入学开始就加强科研能力的自我锻炼, 并且实行有效的过程监控呢?而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就成了高校用于解决这一难题的既公正、公开, 又省心、省力的办法。

二、当前对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存在的问题

对于是否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存在着不同看法, 发表文章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研究生专心学问, 搞好本职研究工作, 但也造成了很大的弊端, 带来了许多问题。

(一) 不管学科差异全部一刀切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周鲁卫教授提到研究生是否要发表文章才可获得学位时, 表示:这涉及到确定什么是学位的最低标准, 涉及到怎样评判是否达到这个标准, 这是一个学术问题。由于学科差异性很大, 不同的一级学科也会给出不一样的答案。不管学科差异, 全部一刀切在看似公平的幌子下, 会造成不少博士研究生压力加大, 学术研究等效果下降。

博士研究生一般在校时间是三年。在最初的半年要学习学位课程和专业课程, 一般不具备科研和发表文章的条件。在校的最后一年需要准备毕业论文和答辩, 中国期刊文章的发表周期一般为一年左右, 即便博士研究生有文章投寄也难以在毕业前发表, 所以最后一年投寄的文章大多为无效文章。除去这些时间, 剩下用于写作发表文章的时间为一年半。按学位博士发表两篇论文, 以70%计, 每在一年半内要写三篇, 平均6个月一篇。对于一个边学习边研究的博士生来讲, 具有相当大的压力。实际上, 在很多高校, 对博士研究生发表文章的要求甚至要高于其导师。另外, 要求博士研究生在短时间内发表如此大量的文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博士研究生深入研究问题、广泛博览群书的时间, 使其被迫腾出大量时间拼凑文章, 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原意。

(二) 重结果轻过程, 发表论文形式化

依据现行高校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只要满足在高校指定范围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 其收益效果是相同的。不同的核心期刊有不同的影响力, 它们对收录文章的质量要求也不同, 所以在核心期刊之间存在不同的录用风险问题。对于博士研究生来讲, 他们知道学校规定的期刊范围和期刊对投稿文章的质量要求, 于是, 他们总是寻找付出最少而收益最大的选择。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 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写作时间短、质量一般的文章。同样在投稿选择上, 更倾向于选择对稿件质量要求较低的核心期刊, 以降低录用风险。

现在为了发表文章而发文章, 已经不只是研究生的问题了。发表文章越来越向着功利性甚至商业性转变, 这与要求发表论文的初衷相去甚远。急功近利地发论文, 不利于学生真正潜心学习、思考, 也不利于国家整体学术水平质量上的提高, 往往是造成学术的“低水平重复”。

(三) 盲目推崇SCI

SCI (Science Citation Index) 是美国科

学信息研究所于1963年建立的一种大型期刊文献检索工具, 是对期刊和论文进行客观评价的一种工具, 在其刊源上发表的文章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学科的国际学术前沿。但SCI也并非是一把绝对正确的尺子。除了学术偏科问题外 (注重基础学科) , SCI本身也存在着语言、地域、政治、经济等诸多问题。在SCI刊源中一些高水平的中国科技期刊由于语言限制而没被SCI收录, 从而直接导致了SCI对中国学者的报导偏少, 因此很难用SCI一个评价标准涵盖大部分中国学者的科研工作和成果。以SCI为参照, 鼓励部分科枝人员向世界最高水平冲刺和评价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成果是相互联系又不尽相同的两个方面。混淆二者的区别, 就可能导致将SCI标准滥用, 非但不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反而可能导致群体科研信心的散失。

三、对学位与发表论文关系的一些设想

处理好学位与发表论文的关系, 就要树立正确的学术评价观。要明确研究生培养的目标是在于培养人才, 发表文章只是个重要的副产品。以复旦大学张跃进 (2002) 研究来看, 博士生在读期间是否发表论文与其后续的学术成就没有相关性。但我们要认识到发表论文是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个有效训练与培养手段。

(一) 学校不应将发表论文与学位挂钩

国家对学位授予的条件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并无要求获得学位者必须在在读期间发表学术文章的具体条款。复旦大学周鲁卫教授提到校学位委员会给出的只是一个能拿到学位的最低标准, 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就不能授予学位, 这实际上就是一条底线, 但具体要不要发表, 要什么层次, 由各个学位分委会做出规定。这实际上是将对研究生的具体要求交给了导师来把关, 这样更有利于尊重不同学科间的差异, 发挥导师对研究生培养的作用。周鲁卫教授提出, 在发表文章的规定上, 渐渐地做到由各院系在校学位委员会的框架内自主规定, 也可在其框架之外考虑那些特殊人才。应从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要求与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的结合上来考虑发表文章的问题。

(二) 通过加强导师建设来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

研究生是在导师的指导下, 通过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 熟悉相关研究方向的基本理论及研究现状, 逐步提高学术研究能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和高校自身的良好的科研环境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途径, 导师队伍是影响研究生培养的高校行为诸因素中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通过加强导师遴选, 来确保导师质量, 优秀的导师不仅能予以研究生学术研究上的指导, 还能从科学探索精神、治学态度等品德和作风诸方面影响着研究生。所以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的关键是在导师, 而不应该由文章来把关。

(三) 个体区别要分别对待

杨振宁就曾说过, 中国按部就班把知识给孩子, 平均起来是好的, 可中国教育有个不好的地方, 就是对特别好的, 占总数5%的最聪明的学生比较不利。因此, 对于那些本身素质很好的5%的同学, 就不能拿这个标准去压制。不少课题的周期就一年至两年, 再加上现在国内不少期刊杂志的出版周期比较长, 因而, 一味地要求研究生必需发表论文才能授予学位对于不少研究生由其是理工科的研究生是个不小的压力, 这样会使学生急功近利, 不利于学生潜心学习、思考。因此, 这样死板地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要发表论文, 会影响人才的培养, 不利于一些有造诣的学生的成长, 应该根据学科特点、学生个人发展情况具体要求, 对于一些已经在培养过程中显示出其发展潜力, 并已取得了相应成果的学生就要在制度上有一定的弹性范围。

(四) 建立激励机制变“压”为“导”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对于学生学习来说应该是有利的事情。因为通过撰写可以提高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也是对研究生全面训练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 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可抛开硬性规定, 通过将发表论文作为评选优秀学位论文或优秀毕业生等的条件来引导学生积极发文。

四、结论

实际上, 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是本科高级和硕士阶段课程训练的基本要求。中国博士研究生, 绝大部分早在入读前就已经发表过文章, 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让他们接触现代科学研究前沿, 严格要求学位论文的做法难以避免道德风险, 诱发炮制应景文章、迎合杂志口味、粗制滥造等投机行为。孙莹 (2006) 提到麻省理工大学只要求博士生修够学分, 写出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即可。相比之下, 这种做法更能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EB/OL].http://www.edu.cn, 2004-11-18.

[2]、张跃进.关于博士研究生必须发表论文规定刍议[J].国际学术动态, 2002 (1) .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3

一、印刷本学位论文格式

(一)论文内容编排要求

学位论文一般由论文封面、扉页、独创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书、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论文正文、注释与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著、致谢(后记)等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的编排要求如下:

1.论文封面:采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封面,论文题目用黑体字打印,学科专业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和职称、论文提交时间、学号、分类号及脊背处论文题目等其他内容用宋体字打印。论文题目不得超过30个汉字。

2.扉页:内容与论文封面相同,其中送交校学位办存档的1份论文其作者、导师姓名位置应由本人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3.独创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书:需要从研究生教育网页上下载,并由本人亲自签名,不能复制。

4.目录:论文目录应将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与论文内容一一对应。

5.中文摘要: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全文,就能获得主要的信息。摘要应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研究成果、结论及研究意义等,并突出论文的论点新或创造性成果。摘要后需列出3-5个关键词,以及论文分类号。

6.英文摘要: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基本一致,要语句通顺,语法正确,准确地反映论文的内容。

7.论文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其格式规范可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和所研究课题的表达需要而定。论文中的计量单位、公式、缩略词和符号等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应按章(单元)顺序编号,如图2-3为第二章(单元)第3个图。

8.注释与参考文献:注释是指论文中直接引用的他人观点、方法、数据的文献出处。注释应以加方括号的数字以上标标出,如“□□□□[14]”,统一编排在论文正文之后。若所在学科有特殊需要,也可适当采用脚注。

参考文献必须是学位申请人真正阅读和参考过的资料,按照学术论文、著作、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电子文献、专利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进行编排。参考文献著录格式见附件。

9.附录:主要列入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测量问卷、原始数据图表、实验性图片、程序全文及说明等。本项可根据论文需要编排或省略。

10.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著:按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的时间顺序,列出本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或已录用的主要学术论著清单,包括题目、发表刊物(出版社)名称、卷册号、年月及署名位次。

11.致谢(后记):系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各种对论文工作有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的感谢。致谢应实事求是,切忌浮夸之词。

(二)论文打印与装订要求

论文统一用A4纸标准输出,双面印制,左侧装订。要求纸的四周留足空白边缘,每一面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 mm,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 mm。

论文中各标题字用小三号黑体字打印,正文字体的大小为宋体四号或小四号,每页要有页眉,其上居中打印“山东师范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字样,页码标注在页面底端(页角)外侧。

二、电子版学位论文格式

(一)电子文档的内容要求

1.学位论文电子文档必须是编辑保存的word文挡(.doc),其它编辑格式均不合格(如wps、方正等)。

2.电子文档文件名为:学号+姓名。示例:学号为20042021的研究生李明提交的论文名应为:20042021李明.doc

3.电子文档包括的内容:学号、研究生姓名、联系电话、Email、所在学院、封面、独创声明、目录、论文题名、中文摘要、中文关键词、分类号、英文篇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著目录、致谢(或后记)等。以上内容不得空缺,保存在一个word文档中,“封面”前的各种信息放在文档的首页。

4.论文目录的页码一定要与正文的章节、前后的内容相一致,请提交前仔细核对。论文电子版从“封面”往下应该与打印装订好的论文保持完全一致。正文的图表一定要完整,有缺漏的视为不合格,请补全后提交。如果论文由若干个文件组成,必须重新合并成一个文件。

5.使用LaTex软件编辑的论文需上传两个文件:*.ctx格式(源文件)及其转换成的*.pdf格式。

(二)电子文档提交途径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4

关于下发

《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

为了规范地处理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同时,便于博士生了解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请贯彻执行。

本文件中与预答辩有关的规定到2006年1月1日以后开始执行。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博士学位 申请 规定 附件

南京理工大学 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为了使博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了解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依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文件。

一、博士学位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

(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国内核心期刊目录见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制定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及其后续版本《学术论文投向指南资料汇编》,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杂志目录详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南理工研〔2005〕4号): ●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检索; ●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

●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其它杂志上发表。●申请人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军工科研项目,承担了相对独立的重要任务,由于保密原因,无法将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但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被认定其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价值。

对出版过著作或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减少或取消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

上述文章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3)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

(4)保密学位论文作者完成了《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中的工作程序。

二、与学位论文评审意见有关问题的处理

1、所有评审专家均同意答辩且评审意见中无严重问题者,申请人可以提出答辩申请,也可在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出答辩申请。

2、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者,将评审意见提交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与委员协商的基础上委托有关专家对评审意见进行认定,经认定评审专家意见基本正确的,本次评审(包括预答辩环节)无效。申请人必须重新撰写论文,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和评审申请。如果第二次评审中仍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评审专家意见基本正确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者,根据具体的评审意见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评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主要为论文的写作、打印、标注等错误者,申请人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至少1个月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2)评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主要为实验或论文撰写方面存在较大错误(如对创新点的论述错误或不清晰、理论推导或归纳错误等)者,申请人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补充实验或重大修改,修改时间至少为2个月,修改完成后由学位办公室将学位论文送原评审专家审查是否达到要求。提交给答辩委员会和存档的材料以专家第二次评审意见为准。专家第二次评审意见中仍有“修改后答辩”者,申请人必须重新撰写论文,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学位论文评审申请。

4、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评审专家在同意答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较严重,或有2份(或2份以上)评审意见给出的等级为“一般”或“较差”者,应将评审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评审意见认定基础上,做出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答辩”或“修改后送原评审专家再次审阅”的决定,由学位办公室监督执行,修改时间至少为1个月。

5、申请人根据上述2、3、4条的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时,必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经导师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

三、与学位论文答辩有关问题的处理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此条仅为无硕士学位申请人而设)。

2、对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处理

(1)对于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2)对于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者,届时所有申请环节(包括预答辩、学位论文评审等环节)必须重新进行。

四、博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1、对发表论文提供录用通知,且仅靠此论文才能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条件者,必须在论文正式发表后,将其送交学位办公室查验,学位办公室在查验后方可向申请人颁发学位证书。

2、通过学位审批者,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就业办公室通过学院向申请人颁发,定向、委培或与申请人所在单位订有协议者由研究生院就业办公室向所在单位寄送。

五、申请人的申诉及处理

1、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评语、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评语、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学位办公室。

2、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申诉或复议申请。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5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我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简称为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工作,更好地激励学生开拓进取、奋发成才,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学校每年按一定比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到本校或外校免试攻读硕士或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具体分为:攻读本校或外校硕士学位、专项攻读本校硕士学位(其中包括“保留学籍参加支教团”、“保留学籍任辅导员”和“专长人才”三种)、直接攻读本校或外校博士学位三类。

申请各类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学生要满足下面的基本条件,同时还要满足各学院提出的具体要求。各学院的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公布。

一、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满足以下要求:(1)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的学生);(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3)品行表现优良,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已经取得的学分满足所学专业培养计划正常学制规定的要求,已修的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及专业选修课程(统称为限选课,下同)成绩合格且不得有因不及格出现的补考或重修记录,全校性任选课程不及格门次不得超过1门次;

3.课程成绩(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成绩,下同)专业排名入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外语水平满足所在学院确定的具体要求; 4.专业综合排名前50%;

5.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必须经过原定向培养单位的批准。

6.对于在我校学习满两年及以上后参加国际交流项目且在国外学习结束后返回我校继续完成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由学院参照以上条款的精神,考虑在我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国外学习情况确定基本条件。

二、申请专项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保留学籍任辅导员”或“保留学籍参加支教团”的基本条件 1.除课程成绩排名要求为前50%外,其他条件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相同。

2.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组织和表达能力,并符合学校的相关要求。

(二)申请“专长人才”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除课程成绩排名要求为前50%外,其他条件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相同。有SCI、EI检索论文或在国家级、国际级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基本条件可酌情放宽。

2.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一类学术刊物(以校科技处认定的刊物为准)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在制作类或方案设计类学科竞赛中获市(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申报国家创造发明专利获得批准;或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成果学分一次性获得4学分及以上。

(三)按“专长人才”直接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条件 1.按培养计划的要求所修必修课成绩合格。

2.在国际级学科竞赛中取得一等奖或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成果学分一次性获得7学分及以上者。

三、申请推荐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2.课程成绩进入专业排名前10%;

3.本科阶段各门课程成绩合格,按专业培养计划所修的各类专业主干课程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

4.本科阶段从事过课外科技活动且表现突出或获得奖励或在本专业的学科竞赛中取得市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5.申请外校者所申请的学校应为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 6.申请者所学外语语种须符合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外语语种。

四、工作流程

1.成立校、院两级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免领导小组);负责推荐免试攻读本校或外校硕士学位和专项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组织工作;推荐直接攻读本校或外校博士学位的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学院推免领导小组实施操作。

2.符合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和学院推免领导小组优先选拔。

3.符合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学生按攻读本校或外校硕士学位、保留学籍参加支教团、保留学籍任辅导员和专长人才分类提出申请。

4.各学院根据本院的具体操作办法在满足基本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学生中分类确定初步入围人选,并在全院学生中公布。

5.各学院在确定初步入围人选后,首先将保留学籍参加支教团、保留学籍任辅导员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统一报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参加面试答辩人选。经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对以上学生组织面试答辩,优先确认推荐资格,并在全校学生中公示。没有获得专项推荐资格若条件满足仍可继续申请推荐免试攻读本校或外校硕士学位。

6.各学院推免领导小组对每一个初选入围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特别考查学生的创新意识、科研动手能力以及在课外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中取得的成绩,结合基本条件和综合面试成绩择优选拔。

7.各学院按学校分配名额确定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和后备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院学生中公示,同时,获得攻读外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的学生联系接收学校(要有接收学校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8.获得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包括专项推荐免试研究生)推荐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研究生院的规定参加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复试和体检,获得攻读外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的学生按接收学校要求办理。

9.各学院根据复试和体检的结果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学生名单,经汇总后上报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受理申诉。10.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学生即最终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11.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全国研究生招生报名要求参加网上报名,所报学校和专业必须与已经确定的录取学校、专业一致,否则将取消其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12.已经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但在其后学习过程中出现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没达到优或良的,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13.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14.已经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又报考其它院校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6

关于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的教育,使我校研究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我校取得学籍的在校研究生。

二、关于结婚

1.鼓励晚婚。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在校研究生申请结婚者,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自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结婚手续的研究生都要持结婚证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及学校计生办登记备案,以便掌握其婚育状况。

3.每年新入学的研究生,凡是已婚的都要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及学校计生办登记备案。

三、关于生育

1.达到晚育年龄要求生育的已婚研究生,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

2.已婚男生要求生育一胎的,在其配偶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及学校计生办盖章,出具初婚、未育、未抱养孩子的证明后,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已婚女生要求生育一胎的,应在当年3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签字、学院同意,研究生处盖章备案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由校计生办填写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纳入学校已婚未孕女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办理第二年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其毕业时应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离校注册手续。

4.入学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入学后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到本学院和研究生处登记备案。

5.新生在入学前已怀孕的,应申请暂缓入学,在开学2周后至3个月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6.符合晚育条件的女生在读期间怀孕的,须在怀孕6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有关休学和复学的具体规定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节执行。凡休学满6个月者,须在第三学年初向所在学院提交延缓毕业申请,办理延缓毕业相关手续,延缓期限不少于休学时间。

7.委培、定向在职研究生回所在单位办理生育手续。

四、相关规定

1.学校不为已婚研究生提供夫妻住房,研究生不得在校内研究生集体宿舍留宿家属。

2.对于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除配合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相关职责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代表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政策把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工作管理的指导。研究生处负责有关学籍的管理。各学院负责管理研究生结婚和计划生育有关具体工作。

六、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中医药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7

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根据1998年6月18 日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结合我校多年来开展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程序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

2、课程考试及水平考试

3、提交论文

4、论文答辩

5、学位授予

二、资格审查

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做为主要参加人取得过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4)申请人简历;

(5)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二),该表须加印密封。

我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一周内公布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方可在我校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将按照相应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考试将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进行,1

评卷标准严格与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评卷标准一致。所有课程考试在校内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在试点学科申请学位的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我校试点学科包括:理论经济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建筑学、水利工程。

3、有关要求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有关学科全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以上全部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提交硕士学位论文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在论文撰写期间,有关学科将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提交论文时,应同时提交导师对论文的审阅意见(格式见附件三)。

2、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撰写规范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4、学位论文一式4份,应在论文答辩二个半月以前提交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完成,申请人不得参与)

1、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由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人选由导师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格式见附件四)。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中应至少有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寄送论文评阅人。

3、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将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填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见附件五)。

4、论文评阅意见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接受。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及评阅意见不得告知申请人。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由分评委员会指定的专家拆阅评阅意见,并根据对论文的审核结果及评阅意见决定是否签署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六、论文答辩

1、申请答辩的条件

(1)完成我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3)在核心或核心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文章。申请人应为文章的第一作者,文章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4)完成学位论文;

(5)评阅人完成对学位论文的评阅;

(6)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答辩。

2、答辩委员会组成及人选确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导师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各位成员。

3、校学位办公室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申请人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前一周,将下列材料提交到校学位办公室:

(1)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2)研究生院培养处出具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核心或核心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文章;

(5)硕士学位论文。

(6)卷内目录(两份)

(7)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8)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9)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导师填写,一份,双面打印)

(10)论文评阅人名单(一份)

(11)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三份,双面打印)

(1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一式两份)

(13)答辩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1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15)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一式两份)

(16)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必须电子录入,打印一份,本人签字)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材料后的一周内,将对答辩资格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答辩委员会秘书。若答辩资格审核通过,则可进行答辩。

4、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2)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七、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八、后期工作

1、论文报送

(1)非涉密论文由申请人根据修改意见并进行学位论文报送工作:

校图书馆:印刷版一册、电子版一份

校档案馆:电子版一份

院(系):印刷版一册

(2)涉密论文由申请人根据论文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提出申请,导师签字,院(系)盖章送交校保密办审查,确定保密级别及年限后进行学位论文报送工作:

校档案馆:印刷版一册、电子版一份

院(系)保密室:印刷版一册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档案封面应有“同等学力人员”字样。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8

出处:admin日期:2008-08-29浏览次数: 2048

中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

论文工作计划的暂行规定

论文开题是论文工作的关键,是保证论文进度、质量的重要前提。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写作论文的必经过程,所有研究生(含:博士生、硕士生)都应该在修完学位课程之后、通常在第三学期结束两周之前做开题报告。

第二条 开题报告主要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考察写作论文准备工作是否深入细致,包括选题是否恰当,资料占有是否翔实、全面,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是否了解,本人的研究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等。

第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学科组(或研究室)所承担的国家、省部委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或课题以及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选题,广泛查阅文献,深入调研,收集资料,制定学术研究方案,在此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

第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后,由研究生在评审小组或更大范围内宣读,并接受评审专家质疑、评议。硕士研究生的评审小组一般由包括导师在内的3~5名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的评审小组一般由包括导师在内的3~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组成。

第五条 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专家应当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主要评议论文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设想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研究进度是否合理,研究生是否可以开始进行论文研究等。其中导师(或导师组)对开题的评价包括:选题意义、实验条件、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计划合理性等,评审小组的审查结论应是否同意开题给出明确结论,并指出应该注意的事项或修改意见,而且对论文密级给出具体意见。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生方可进行论文撰写工作,不通过者可限期重做。

第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经评审小组评审合格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研究生本人、导师及所在学院各留一份。研究生培养处将不定期抽查各学院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归档情况。开题报告各学院存档期一般五年。

第七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打印格式:

1.打印用纸:A4。

2.页面设计:上边距2.5cm,下边距2cm,左边距3cm,右边距2.4cm,行间距22

磅。字体、字号:宋体、小4号,于左侧装订成册。

第八条、选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科研及学科建设科及研究生培养处备案,并应及时补作开题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9

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试 行)

西交研﹝2008﹞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国家和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了一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章注册

第四条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在我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课程学习以及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待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后申请博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可在每年5月或11月向我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根据我校当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简章”报名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六条 申请者须直接与我校有关学院联系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登录的、并已培养了一届毕业博士生。

第七条 学院聘请至少3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包括指导教师本人)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再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可以包括笔试、面试或其他必要的形式),填写考核登记表。考核通过者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委托单位、申请人签署三方协议。申请人按协议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到研究生院学位办领取接受注册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人自正式批准注册为我校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起,一般应在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并申请学位,逾期则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导师指导学位论文工作自动终止。对于完成某一学科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逾期未能

获得博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颁发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证明证书。

第三章课程与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条 已注册的申请人应按照学校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学习课程,学习方式可以是自学,也可以与我校在校博士生同堂听课,但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本人申请,有关专家推荐,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导师负责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论文选题、开题工作及博士学位论文的方案确定、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科研工作进行,其他要求与我校校内其他博士生相同。

第十三条 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申请人必须到学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章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向我校学位办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1)获得硕士学位五年以上;

(2)完成有关学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具备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社会评价的基本条件;

(4)具有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5)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其论文已通过由相关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学位论文格式审查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应在我校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 申请者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其所申请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

文题目等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过三个月的公示期并确定不存在疑义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学位办负责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评审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分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原稿送至研究生院一册、校档案馆一册。由申请人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纸介质学位论文一册,及其电子版存档交流。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西安交通大学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10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1.申请人向校学位办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2.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3.申请人进行学位课程学习或考试

4.申请人在答辩前2个月向学院研究生工作干事提交申请书、学位论文、发表的学术成果及其它学位申请材料

5.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干事向学位办呈交申请人学位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及其他学位申请材料

6.学位办根据评阅人建议名单及专家库选定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7.学院研究生工作干事或答辩秘书根据学位办选定的评阅人名单寄送论文评阅材料

8.论文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并建议提交答辩后, 研究生工作干事向学位办呈交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9.学位办审核材料,并在一周内进行批复

10.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

1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12.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 篇11

为适应新世纪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我校师资队伍学历、学位结构的变化,与国际接轨,将研究生指导教师视为一个教学岗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应是本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且在教学、科研一线岗位上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团队精神。身体良好,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年龄一般不超过59岁。2.近五年内,应主持过或正在主持着一项从事基础研究或高技术研究的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详见附1)。3.申请人分工科和医科,理科,文科和经管学科,近五年内应分别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工科和医科: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多篇,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 发表论文被SCI收录2篇以上(收录论文限第一作者,下同);②被EI收录4篇以上;③被EI收录2篇以上且获部省级以上科研奖励(国家奖前7名,省、部一等奖前5名、省、部二等奖前3名、省、部三等奖第1名);④被EI收录2篇以上且取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限前2名且已授权);⑤被EI收录2篇以上且正式出版高水平专著(学术专著限前2名)。* 建筑学科因其学科特殊性,高水平论文由分委会认定。

(2)理科: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多篇,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发表论文被SCI收录4篇以上(收录论文限第一作者,下同);②被SCI收录2篇以上且获部省级以上科研奖励(国家奖前7名,省、部一等奖前5名、省、部二等奖前3名、省、部三等奖第1名);③被SCI收录2篇以上且取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限前2名且已授权);④被SCI收录2篇以上,被EI收录4篇以上;⑤被SCI收录3篇以上且正式出版高水平专著(学术专著限前2名)。(3)文科和经管学科: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多篇,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以上(限第一作者);②发表论文被SSCI收录1篇以上(收录论文限第一作者,下同);③被CSSCI收录8篇以上;④被CSSCI收录3篇以上且获部省级以上科研奖励(国家奖前7名,省、部一等奖前5名、省、部二等奖前3名、省、部三等奖第1名);⑤ 被CSSCI收录4篇以上且正式出版高水平专著2部(学术专著限前2名)。

为了更好地体现质量优先的原则,鼓励教师从事前沿科学研究,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对近五年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权威杂志上发表论文的申请者,对其论文数量可不作要求;对获奖级别、数量超过规定者,或有其它重要成果(教学成果、教材奖等)者,对其论文数量的要求可适当降低。总之,应从总体上去综合衡量其是否具备了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4.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或重要的工程技术工作。目前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的重点攻关项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其他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本人为项目负责人。有较充足的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系统主讲过一门研究生课程或本科生核心课程,且已完整地独立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培养质量良好,答辩成绩良好以上。6.对从国外引进且取得上岗教授资格的特殊人才,将采取特殊政策对待。7.跨一级学科申请者必须有其与所申请学科的合作科研项目和成果。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审定程序

1.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于每年9月中旬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者应向分委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以及《申请表》中所列的论文和成果证明及承担项目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分委会秘书应对《申请表》所填内容核对无误,并分别经科技处和研究生院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在此基础上分委员会开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确认其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经分委会主席和院(系)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交研究生院学科办,并上网公示。

分委会报送学科办的材料有:申请者的《申请表》一式20份和《申请表》中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

2.研究生院学科办将对各分委会递交的申请材料给予复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校内专家成立专家评议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获赞成票超过评议专家数的半数以上者即通过该申请者的资格申请,确认其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3.外单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其 它

1.本实施办法审定的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向学校提出招生申请,只有学校同意其招生,并开始培养博士生,才成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2.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有剽窃抄袭、虚报假冒等行为,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3.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在评议和审定本人的评审过程中应当回避,2 也不得参加该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所有评审工作。

4.学校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已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为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培养博士生的质量。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者,将暂停其招收博士生。

附1:从事基础研究或高技术研究的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

教育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 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 国防预研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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