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2024-07-03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通用5篇)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篇1

合同法

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1],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用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要约的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篇2

一、电子要约和承诺概述

(一) 电子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是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的明文规定,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其目的是希望和对方签订合同;其二,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其三, 要约所规定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其四, 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旦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 则要约人就需要受所做出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电子要约在本质上并没有脱离要约的本质, 只是在形式上有所改变, 其定义就是通过电子的方式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电子要约的构成要件也与要约的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其构成要件同样是要约的意思表示是由特定的人做出、内容具体明确、有时间的限制、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只是这些形式中都附加了电子化或者数据化形式。

(二) 电子承诺

根据《合同法》对承诺的有关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是法律对承诺的明确规定, 也是对承诺很好的法律解释。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 做出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其二, 做出承诺的对象针对的是要约人;其三, 承诺与要约在内容上必须是完全一致;其四, 承诺的做出必须是在规定的合理的期限之内。而电子承诺在本质上也是和传统的承诺是一致的, 对电子承诺的界定只是在传统的承诺的基础上赋予了其一种电子化的外衣而已。

二、电子要约和承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电子要约需要注意的问题分析

1. 有关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对于撤回不管是电子要约还是传统, 其在本质是是一致的。电子要约是对传统要约的一种发展, 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 电子要约的要约人使其所做出的要约不产生任何的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问题上, 不同的法系国家对其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法系国家对其规定的是“到达主义”, 而普通法法系国家采取的是“投邮主义”, 前者是电子要约在撤回的时候, 撤回的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该要约就可以撤回;后者是要约一旦投邮就不允许撤回了。而我国对要约撤回的规定是可以撤回的, 所采取的也是到达主义。但是在针对电子要约的撤回问题上, 由于电子要约的电子化、高效率化, 现实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是很难实现的, 因为在网上交易, 到达的速度很快, 也许就在一刹那之间就到达受要约人, 所以在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回是无意义的;但是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电子要约和要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要约的撤回有法律的规定, 那么在电子要约的撤回方面同样具有意义, 在网络存在故障等因素的情况下, 要约人想撤回要约, 还是有可能的。从总体上来看, 后者存在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 对待电子要约撤回的问题上还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来处理现实问题。

同理, 电子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销和其撤回也具有同样的原理, 在现实中要约的撤销也是可能发生的。对于电子要约撤销的问题同样需要根据法律的精神来赋予权利人享有该权利。

2. 电子要约与电子要约邀请的区分

在传统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上, 要约是意图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做出希望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具体的区分上还是有一定的界限的。而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 在区分电子要约和电子要约邀请还是存在着难度的。区分交易中互联网上出现的广告问题, 主要是区分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互联网上的商业广告不是要约, 只能视为一种要约邀请;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广告一旦内容明确、具体并向特定的人发出就是一种要约, 其他情况也视为要约邀请。在电子交易过程中, 网络广告的区分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在处理相关纠纷之时也需要注重分清该广告的性质后在作出决定。对于属于电子要约的广告, 则可以成立合同, 如有纠纷发生就是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 按照要约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属于电子要约邀请的一些广告, 在引发纠纷之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麻烦, 毕竟这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 电子承诺需要注意的问题分析

1. 承诺的效力问题

承诺的效力是承诺一经成立后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其主要指的是在发生时间方面与其效力的内容方面。在时间上, 英美法系主要采用发信主义原则, 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受信主义的原则。我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承诺的生效是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时生效, 对于一些承诺并不需要进行通知的, 可以根据经常交易形成的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的规定以一定的行为表示使其生效。对于通过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承诺问题可以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由此可见,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在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中,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承诺的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承诺的到达时间。

2. 电子承诺的撤回问题

不管是传统上的承诺或者电子承诺, 在承诺撤回方面主要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英美法系的发信主义原则规定的承诺一经发出就会产生效力, 是不允许撤回的;大陆法系的受信主义原则规定的承诺只要到达要约人时才产生效力, 是允许承诺撤回的存在的。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 承诺也是可以撤回的, 其撤回承诺时发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到达, 如何没有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就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力。在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 针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不一致的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点, 如速度快、效率高、自动化, 一旦承诺生效后就会使得计算机自动的产生各种程序, 电子承诺的指令发出之后就会立刻产生效力, 用户不需撤回;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电子交易中虽然其表现出来的特点使得承诺撤回的可能性降低, 但是网络在提高快捷方便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旦网络出现故障、电脑被病毒所感染或者出现停电、断电等意外情况, 所作出的承诺就不能及时到达, 这样还是存在撤回承诺的可能性。承诺是否撤回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的一项权利, 是不应随意被剥夺的, 违背合同法的法律精神。权利的行使存在一些困难, 并不代表着该项权利的不存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应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 赋予受要约人撤回电子承诺的权利, 以平衡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方权利的保护。

(三) 电子要约承诺的特殊法律问题

1. 电子错误问题

所谓电子错误指的是消费者在使用讯息处理系统时, 因为没有提供合理的方法删除、更正或避免错误, 而在电子讯息中产生的错误。电子错误区别于误解, 电子错误是作出意思表示一方的问题, 而错误则是对他方意思表示在理解方面的错误。一旦意思表示上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着电子要约或者承诺的效力问题, 进而对电子合同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

2. 电子意思表示篡改的传输问题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 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来进行意思表示, 都难以避免数据电文被变造或者篡改的命运。在该种情况下, 对于电子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风险和费用的承担应该公平化, 此时作为接收方应该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对方, 否则接受信息的一方应该承担责任。另一些学者认为由于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因软件的故障而产生的, 从该信息的发送开始到到达为止, 该过程应该视为电子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该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其一, 在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其二, 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如果瑕疵的类型属于前者, 只有当意思的内容之主要部分出现错误时, 才应该由发送者撤销。但是由于发送者因重大过失导致的, 则不能以软件错误为由主张撤销。

3. 通讯失误的问题

所谓通讯失误指的是交易过程中, 在进行数据电文的传输中, 数据电文出现传输失误与错误的现象, 如输入上出现错误, 或者因使用有错误的资料而引发的, 再或者是传输中出现错误。通讯失误的问题涉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和通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对于当事人的责任, 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进行相应的区别。如果通讯失误出现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的违反对其适用的电子数据交换的规则或者交换的协议而造成的, 则由当事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如果通讯失误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相应的规则或者交换协议, 而是因为不可抗力做引发的, 那么当事人就无需承担责任, 由此对要约或者承诺所产生的影响也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小结

在交易过程中, 要约和承诺决定着一份合同的始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 电子交易的频繁发生使得电子合同的数量随之增多, 对于电子合同中要约和承诺问题的分析也正是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制度上提供一定的保障。本文主要是从电子合同的角度对要约和承诺两个重点问题进行了阐述, 基于要约和电子要约、承诺与电子承诺在本质上的一致性, 笔者从基本概念出发引出了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 并重点分析了电子合同中电子要约和承诺相关方面的几个问题, 在电子要约方面主要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及要约的撤销、撤回进行了分析;在电子承诺方面对承诺的效力、撤回进行了阐述, 此外还对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分析。总之, 本文的主要目的之所在就是通过对要约和承诺的分析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借鉴并引起对其在电子交易方面的认识和反思。

摘要:文章以电子合同为分析基点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问题进行了阐述, 重点介绍了电子要约和承诺中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旨在引发思考和为电子交易的发展提供制度方面的帮助。

关键词:要约,承诺,电子合同

参考文献

[1]贾瑞果.电子合同签订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北京工商大学, 2007.

[2]崔海珍.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山东大学, 2008.

[3]靳晓东.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期刊论文.中国信息界, 2011.

[4]王耀峰.电子合同订立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燕山大学, 2005.

[5]王耀峰.试析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期刊论文.重庆邮电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6]张春雨.超市自助寄存合同研究.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 2009.

[7]郭潇.网络购物中卖方权益的民事保护研究.学位论文.河南大学, 2010.

浅论要约和承诺 篇3

[关键词]要约;承诺;电子合同

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要约和承诺,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电子合同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电子合同在本质上与传统的合同并没有区别,但是电子合同的成立或者订立的过程中总是采用电子数据和数据电文等方式,整个过程都赋予着“电子化”、“网络化”的特点,相比较与传统的合同还是有一些的不同之处。基于在合同的成立中要约和承诺的重要地位,本文有必要以电子合同为研究基点对要约和承诺进行分析,旨在跳出传统的视角对要约和承诺有一个重新的认识。

一、电子要约和承诺概述

(一)电子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是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的明文规定,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和对方签订合同;其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其三,要约所规定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其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旦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则要约人就需要受所做出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电子要约在本质上并没有脱离要约的本质,只是在形式上有所改变,其定义就是通过电子的方式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电子要约的构成要件也与要约的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其构成要件同样是要约的意思表示是由特定的人做出、内容具体明确、有时间的限制、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只是这些形式中都附加了电子化或者数据化形式。

(二)电子承诺

根据《合同法》对承诺的有关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是法律对承诺的明确规定,也是对承诺很好的法律解释。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做出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其二,做出承诺的对象针对的是要约人;其三,承诺与要约在内容上必须是完全一致;其四,承诺的做出必须是在规定的合理的期限之内。而电子承诺在本质上也是和传统的承诺是一致的,对电子承诺的界定只是在传统的承诺的基础上赋予了其一种电子化的外衣而已。

二、电子要约和承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电子要约需要注意的问题分析

1.有关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对于撤回不管是电子要约还是传统,其在本质是是一致的。电子要约是对传统要约的一种发展,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电子要约的要约人使其所做出的要约不产生任何的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问题上,不同的法系国家对其有不同的规定,民法法系国家对其规定的是“到达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国家采取的是“投邮主义”,前者是电子要约在撤回的时候,撤回的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就可以撤回;后者是要约一旦投邮就不允许撤回了。而我国对要约撤回的规定是可以撤回的,所采取的也是到达主义。但是在针对电子要约的撤回问题上,由于电子要约的电子化、高效率化,现实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在网上交易,到达的速度很快,也许就在一刹那之间就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在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回是无意义的;但是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电子要约和要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约的撤回有法律的规定,那么在电子要约的撤回方面同样具有意义,在网络存在故障等因素的情况下,要约人想撤回要约,还是有可能的。从总体上来看,后者存在的可能性还是有的,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对待电子要约撤回的问题上还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来处理现实问题。

同理,电子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销和其撤回也具有同样的原理,在现实中要约的撤销也是可能发生的。对于电子要约撤销的问题同样需要根据法律的精神来赋予权利人享有该权利。

2.电子要约与电子要约邀请的区分

在传统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上,要约是意图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做出希望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具体的区分上还是有一定的界限的。而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在区分电子要约和电子要约邀请还是存在着难度的。区分交易中互联网上出现的广告问题,主要是区分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互联网上的商业广告不是要约,只能视为一种要约邀请;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广告一旦内容明确、具体并向特定的人发出就是一种要约,其他情况也视为要约邀请。在电子交易过程中,网络广告的区分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在处理相关纠纷之时也需要注重分清该广告的性质后在作出决定。对于属于电子要约的广告,则可以成立合同,如有纠纷发生就是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按照要约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属于电子要约邀请的一些广告,在引发纠纷之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麻烦,毕竟这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电子承诺需要注意的问题分析

1.承诺的效力问题

承诺的效力是承诺一经成立后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主要指的是在发生时间方面与其效力的内容方面。在时间上,英美法系主要采用发信主义原则,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受信主义的原则。我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承诺的生效是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时生效,对于一些承诺并不需要进行通知的,可以根据经常交易形成的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的规定以一定的行为表示使其生效。对于通过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承诺问题可以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在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中,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的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的到达时间。

2.电子承诺的撤回问题

不管是传统上的承诺或者电子承诺,在承诺撤回方面主要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英美法系的发信主义原则规定的承诺一经发出就会产生效力,是不允许撤回的;大陆法系的受信主义原则规定的承诺只要到达要约人时才产生效力,是允许承诺撤回的存在的。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承诺也是可以撤回的,其撤回承诺时发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到达,如何没有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就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力。在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针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不一致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点,如速度快、效率高、自动化,一旦承诺生效后就会使得计算机自动的产生各种程序,电子承诺的指令发出之后就会立刻产生效力,用户不需撤回;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电子交易中虽然其表现出来的特点使得承诺撤回的可能性降低,但是网络在提高快捷方便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旦网络出现故障、电脑被病毒所感染或者出现停电、断电等意外情况,所作出的承诺就不能及时到达,这样还是存在撤回承诺的可能性。承诺是否撤回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的一项权利,是不应随意被剥夺的,违背合同法的法律精神。权利的行使存在一些困难,并不代表着该项权利的不存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应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赋予受要约人撤回电子承诺的权利,以平衡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方权利的保护。

(三)电子要约承诺的特殊法律问题

1.电子错误问题

所谓电子错误指的是消费者在使用讯息处理系统时,因为没有提供合理的方法删除、更正或避免错误,而在电子讯息中产生的错误。电子错误区别于误解,电子错误是作出意思表示一方的问题,而错误则是对他方意思表示在理解方面的错误。一旦意思表示上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着电子要约或者承诺的效力问题,进而对电子合同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

2.电子意思表示篡改的传输问题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来进行意思表示,都难以避免数据电文被变造或者篡改的命运。在该种情况下,对于电子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风险和费用的承担应该公平化,此时作为接收方应该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对方,否则接受信息的一方应该承担责任。另一些学者认为由于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因软件的故障而产生的,从该信息的发送开始到到达为止,该过程应该视为电子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该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其一,在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其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如果瑕疵的类型属于前者,只有当意思的内容之主要部分出现错误时,才应该由发送者撤销。但是由于发送者因重大过失导致的,则不能以软件错误为由主张撤销。

3.通讯失误的问题

所谓通讯失误指的是交易过程中,在进行数据电文的传输中,数据电文出现传输失误与错误的现象,如输入上出现错误,或者因使用有错误的资料而引发的,再或者是传输中出现错误。通讯失误的问题涉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和通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对于当事人的责任,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进行相应的区别。如果通讯失误出现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的违反对其适用的电子数据交换的规则或者交换的协议而造成的,则由当事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如果通讯失误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相应的规则或者交换协议,而是因为不可抗力做引发的,那么当事人就无需承担责任,由此对要约或者承诺所产生的影响也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小结

在交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决定着一份合同的始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电子交易的频繁发生使得电子合同的数量随之增多,对于电子合同中要约和承诺問题的分析也正是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制度上提供一定的保障。本文主要是从电子合同的角度对要约和承诺两个重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基于要约和电子要约、承诺与电子承诺在本质上的一致性,笔者从基本概念出发引出了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并重点分析了电子合同中电子要约和承诺相关方面的几个问题,在电子要约方面主要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及要约的撤销、撤回进行了分析;在电子承诺方面对承诺的效力、撤回进行了阐述,此外还对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分析。总之,本文的主要目的之所在就是通过对要约和承诺的分析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借鉴并引起对其在电子交易方面的认识和反思。

[参考文献]

[1]贾瑞果.电子合同签订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北京工商大学,2007.

[2]崔海珍.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

[3]靳晓东.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期刊论文.中国信息界,2011.

[4]王耀峰.电子合同订立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5.

[5]王耀峰.试析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期刊论文.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6]张春雨.超市自助寄存合同研究.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09.

[7]郭潇.网络购物中卖方权益的民事保护研究.学位论文.河南大学,2010.

[8]任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学位论文.天津大学,2006.

建设工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问题 篇4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缺一不可,其具体内容为:(一),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主要要约包括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承包人中标的合同价格;(二)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承诺,就是对上述发包人的主要要约的承诺。(三),由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要约与承诺的特点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阶段就是实现合同主要要约与承诺的保障。因此必须将主要要约与承诺分解到各个实施阶段,并依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再以恰当的原因对分解到实施阶段的要约与承诺依法对双方作出权利与义务的承诺约定。便于在实施过程中依法行使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对主要要约的承诺的实现。这分解到各个实施阶段的要约与承诺就是次要要约与承诺。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即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与承诺和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与承诺。

二,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与发包人的承诺。承包人为实现对合同主要要约的承诺,必须通过实施阶段来实现。因此合同的次要要约与承诺除承包人应提供的各种资源条件并符合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外,针对实施阶段也要求发包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条件,即在实施阶段中承包人提出的要约,需要发包人来承诺,

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即在实施阶段提出必须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一般包括:预付款、勘察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进场道路、开工批准文件、临时水电条件、材料、设备、场地、地下障碍资料、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提供的条件、技术资料及付款等。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承诺即在实施阶段应该由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条件、资源和付款等。

三,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与承包人的承诺。从发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要约即在实施阶段对提出的符合质量和进度的约定一般包括:符合设计、采购、施工与竣工试验的质量标准;进度应该符合约定;竣工后试验与考核应该符合约定的功能、规模及消耗指标;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有权随时对质量进行检查,并提出修复、返工、重订和改建,不合格不验收等。从承包人角度出发的次要承诺即在实施阶段对上述次要要约的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篇5

承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甲建设单位和乙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因为其中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专业技术较强,甲建设单位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丙,委托丁监理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监理,指定分包商丙应该与签订分包合同。A:甲 B:乙 C:丁

D:甲和乙均可 E:专业监理

2、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在,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A:施工过程中 B:施工结束后 C:竣工验收前 D:竣工验收后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3、某施工企业拥有一处办公楼,评估价为5000万元。该施工企业从A银行贷款3000万元、从B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与B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施工企业无力还款,经诉讼后拍卖办公楼,取得售楼款3000万元用于清偿A、B银行债务。A、B银行债权的分配数额应为。A:A银行1000万元,B银行2000万元 B:A银行1800万元,B银行1200万元 C:A、B银行各1500万元

D:A银行2000万元,B银行1000万元 E:专业监理

4、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施工单位

D:质量监督机构 E:工程变更单

5、【例2·单选题】在监理实施细则中,下列不属于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方面的审核。

A:人员配备的专业满足程度

B:专业人员不足时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 C:组织方式、管理模式是否合理 D:是否有操作性较强的现场人员计划安排表 E:工程保险金

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A:地质地理环境特征 B:地质岩土工程条件

C: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地下水分布情况 D: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E:专业监理

7、下列关于工程项目目标之间关系的表述中,反映对立统一关系的是。

A:建设工程的功能和质量要求提高,需要投入较多资金,也会需要较长的建设时间

B:加快进度以缩短工期,会使工程投资增加且会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C:降低投资,会迫使工程功能和使用要求降低,影响工程进度的加快

D:缩短工期虽会增加一定的投资,但可以使工程提前投入使用,从而提早发挥投资效益

E:工程保险金

8、【例2.单选题】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A:7 B:15 C:20 D:30 E:工程保险金

9、某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原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有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发包人征得原设计人书面同意后将这部分设计任务委托另一设计人,则。

A:原设计人对变更的设计不承担责任 B:该部分设计成果需经原设计人审查批准 C:原设计人对该部分设计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D:原设计人对该部分设计未能按时交付承担责任 E:专业监理

10、有效控制项目投资应实行以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A:设计阶段 B:施工阶段

C:项目论证阶段 D:详细设计阶段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1、按设备价值的百分比的概算指标(安装费率)编制设备安装工程概算时,应以为基数。A:设备原价 B:设备购置费 C:设备费 D:进口设备抵岸价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2、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A:总监理工程师 B:监理工程师

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D: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负责人 E:工程变更单

13、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只审批。A:项目建议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资金申请报告 D:初步设计和概算 E:工程保险金

14、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准则是。A:服务、科学、公正、独立 B:诚恳、诚信、公正、科学 C:守法、诚信、公平、科学 D:守法、诚信、公平、独立 E:工程保险金

1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A:7 B:14 C:28 D:56 E:专业监理

16、某施工项目保修期内,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则修复方案应当由提出。A:发包人 B:设计单位 C:承包人 D:监理单位 E:专业监理

17、下列不能处于项目监理机构的决策层。A:监理员

B:专业监理工程师 C: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D:总监理工程师 E:工程保险金

18、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行使__后,代理行为有效。A.后履行抗辩权 B.追认权 C.拒绝权

D.不安抗辩权

19、计算建设工程投资时,按顺序计算,并逐级汇总。A:分项、分部、单位、单项工程 B:土建、安装设备工程流动资金 C:分部、分项、单项、单位工程 D:设备、土建、安装工程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0、【例1·单选题】对于灾后恢复工程,适合采用。A:可调总价合同 B:纯单价合同 C:可调单价合同 D:成本加酬金合同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1、某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向工程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检验后确认达到竣工标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人的竣工日应确认为。A:承包人自检合格日

B: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C:竣工验收开始日

D:竣工验收完毕,有关各方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字日 E:专业监理

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一 D:一半

E:工程保险金

23、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价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应是。A:工程设计单位 B:工程投标单位 C:工程招标单位

D: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4、施工合同履行中,某隐蔽工程经工程师检验后进行了隐蔽。之后工程师又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则。A:发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B:发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C: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D: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E:专业监理

25、某建设项目的折现率与财务净现值的关系如表所列。则该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A:12.80% B:12.91% C:13.O0% D:14.2%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二、多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横道图和网络图是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的常用表示方法,将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与横道计划相比较,它们的特点是()。

A.时标网络计划和横道计划均能直观地反映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及丁程总工期 B.时标网络计划和横道计划均能明确地反映工程费用与工期之间的关系 C.横道计划不能像时标网络计划一样,明确地表达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D.横道计划与时标网络计划一样,能够直观地表达各项工作的机动时间 E.横道计划不能像时标网络计划一样,直观地表达工程进度的重点控制对象

2、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在投标报价时不得竞争的费用有。

A: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B:安全文明施工费 C:工程排污费 D:总承包服务费 E:营业税

3、下列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__。A.房屋 B.机器 C.耕地 D.医院 E.学校

4、按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__。

A.产品说明书

B.双方签定的采购合同 C.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 D.图样、样品

E.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5、招标人根据__确定工程项目发包的范围。A.施工图设计

B.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 C.工程特点

D.招标人的管理能力 E.招标广告

6、监理规划中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控制方法和措施应包括__等内容。A.风险分析 B.目标规划 C.动态比较 D.协调分析 E.工作流程

7、在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下列情况中只有__可以进行验收。

A.返工重做的检验批

B.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C.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D.经论证,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部位 E.无结构和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认可的检验批

8、【例2·多选题】下列各项,不允许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有。A:单价措施项目费 B:总价措施项目费 C:暂列金额 D:暂估价 E:计日工

9、流水施工有利于。A:提高劳动生产率 B:提高技术水平C:提高工程质量

D:提高工作自由时差的利用效率 E:提高投入产出比

10、建设工程实际的进度控制可表现为对__的控制。A.关键线路 B.工程内容进度 C.非关键线路 D.工作内容进度 E.工程总进度

11、某工程,合同约定3月10日开工,当年11月10日竣工。3月1日承包人因主要施工机具未能按计划到场,书面向工程师提出延期10天开工的申请。工程师对此申请始终未作任何答复,承包人延至3月20日实际开工。关于承包人竣工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A:承包人通过赶工在11月10日竣工,赶工费用自行承担 B:承包人通过赶工在11月10日竣工,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承包人通过赶工在11月10日竣工,可获得提前竣工奖励 D:工程在11月20日竣工,承包人不承担拖期违约责任 E:工程在11月20日竣工,承包人应承担拖期违约责任

1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中,数量验收的方法主要包括。A:定量计算法 B:衡量法

C:经验鉴别法 D:理论换算法 E:查点法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了在施工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的承担办法,其中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范围包括__。A.运至施工现场待安装设备的损害 B.承包人机械设备的损坏

C.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的费用 D.施工人员的伤亡费用 E.工程所需的修复费用

1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对于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节能标准,以下__均应当严格遵守,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A.建设单位 B.勘察设计单位

C.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D.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 E.造价咨询单位

15、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要检查建筑与结构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的重点包括主要功能检查记录中的。A:屋面淋水试验检查记录 B: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D: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E: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16、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A: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B: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C:违反资质审批程序做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D: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E: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17、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A: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B: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C: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D: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

E: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18、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的依据是__。A.工期定额 B.质量合格证书 C.技术规范 D.设计图纸

E.工程量计算规则

19、标底与标价的编制可以采用()。A.工料单价法 B.综合单价法 C.工程量清单法 D.市场价格法 E.成本加酬金法

20、FIDIC规定,合同法律关系不包括__的关系。A.业主和指定分包商 B.业主和工程师 C.业主和分包商

D.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 E.业主和承包商

21、下列机电产品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是。A: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B: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150万元人民币 C:供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D: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E: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22、下列关于流水施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流水施工工期就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总工期 B:划分施工段的目的就是为了组织流水施工

C:流水步距的大小取决于流水节拍及流水施工的组织方式 D:专业工作队数不会少于参加流水的施工过程数 E:施工段的数目要满足合理组织流水施工的要求

23、在施工合同中,__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A.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签订 B.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签订 C.施工企业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高 D.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高 E.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

2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终止时间可以是__日。A.工程动工

B.全部工程验收合格

C.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全部工程 D.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 E.保修期满

25、【例3·多选题】下列属于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社会环境因素。A:汇率浮动和通货膨胀 B:临时工程施工干扰

C:节假日交通、市容整顿的限制 D:临时停水、停电、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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