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若干心理问题研究

2024-05-18

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若干心理问题研究(共9篇)

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若干心理问题研究 篇1

孙多金

2011-12-14 15:13:38 来源:《旅游发展研究》2011年第02期

摘要:研究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心理课题具有广泛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旅游业科学发展的角度进行思考,首要的问题是要考察游客对旅游交通的基本心理需求;而在旅游途中游客的心理和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旅游交通服务的心理策略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旅游,交通,服务,心理

旅游交通是指为旅游者由定居地到目的地往返以及在各地区往返而提供的服务。我们在对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旅游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文献和专著进行检索的基础上发现,旅游心理学研究人员主要关注的是旅游心理学的定义及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旅游者心理及行为、旅游服务心理、旅游管理心理及旅游心理学的应用研究六个方面的内容。[1]作为新兴的发展迅速的心理学分支学科之一,旅游心理学研究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心理课题具有广泛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社会大众游客对旅游交通的动机特点分析

动机是指由特定需要引起的,欲满足各种需要的特殊心理状态和意愿。作为旅游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旅游动机一直受到国内外旅游研究者的重视和关注。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高,休闲时间增多,交通、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的情况下,旅游成为越来越多人休闲的一种主要方式。旅游动机是推动人们旅游的动力。以旅游需要主导的旅游动机称为心理类旅游动机,它对人们的旅游是一种推力;以旅游目标主导的旅游动机称为目标类旅游动机,它对人们的旅游是一种拉力。游客对旅游交通的基本心理需求是多方面的,这些基本的心理需求服务于其对旅游的总需求。[2]概括起来,游客的基本动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的动机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它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安全需要是游客第一位的交通需要。[3]而游客对旅游交通安全的需求,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方便办理手续

安全与便利是分不开的,便利的手续在省心、省力、省时的同时也意味着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有保障。

2.旅游一路平安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对安全的需要是仅次于人的生理需要的基础性需求。外出旅游是人生的乐事,每个人都希望能平平安安、快快乐乐地度过这段有意义的生活,此时旅途平安对旅游者来说尤为得要。

(二)对旅游时间的动机

时间是事件发生到结束的时刻间隔。一般而言,要做到让游客有更多的时间游览,组织者就应该做到:

1.交通准时

希望交通工具准时启程、准时到达、准时返程。规避等候的时间。

2.速度适宜

(1)“行”宜速。如高速。也不宜过快。

(2)“游”要慢。避免为了赶其他行程时间而挤占旅游时间。

(三)要求舒适度的动机

相对舒适的交通服务可以缓解身心疲惫,改善游客情绪,提高游客兴致。

1.乘坐舒适的交通工具

这是对物质方面的要求。旅游交通服务设施的条件状况,直接影响着游客的心理感受。

2.热情优质服务

这是精神方面的需求。游客希望在旅途中得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人性化的服务。

二、旅游途中游客的心理行为特征

不同类型的游客在旅游途中会有不同的个性心理与行为特征。

(一)注重享受旅途过程的游客

这一类多为老年游客,由于受生理条件的限制,加上时间充裕,阅历丰富,他们希望行程缓慢,喜欢悠哉游哉的方式,将旅途本身和旅游目的地视为同样重要的旅游过程。因此宽敞舒适的旅游专列、游船当为首选。老年人旅游多为消除苦闷,打破寂寞,驱散烦恼;同时能开阔眼界,丰富知识,增强体质,陶冶情操。为使老人感受到生活的乐趣、生命的价值,在旅途中应配备医护人员,同时合理安排活动,既不让老人劳累,又能感受到生活的多姿多彩,生命的希望与活力。

(二)具有明确旅游目的地的游客

如果游客是以度假为目的,那么他将希望尽快赶往旅游目的地,把更多的时间用于悠闲、安逸地度假。这类游客对旅途不感兴趣,会选择飞机,特快列车或直达车,尽可能缩短旅途,不让旅途多占用度假时间。

(三)顺应自然、走马观花的游客

中青年游客要应对激烈的生存竞争,要学习、要充电,闲暇的时间很少。他们出游大都选择节假日和与出差有关系的旅游线路。因为时间关系,他们大多属于走马观花者。为了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尽量多走多看,他们往往会平分旅途和目的地时间。

(四)探险欲望强、猎奇求异的游客

这类游客喜欢新鲜经历和新奇事物,喜欢不同寻常的经历。他们的旅游常常伴随着探险,因而旅途中,他们往往会摈弃四平八稳的交通工具,而选择骑马、骑骆驼,坐竹筏、坐驴车等。在体验新颖的交通方式中,获得全新的刺激和与众不同的感受。

三、旅游交通服务的心理策略

策略一般是指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有效服务离不开科学的心理策略,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心优化的旅游硬件环境策略

硬件环境是指由旅游活动所需要的那些物质条件、有形条件之和构筑而成的环境。硬件环境策略主要包括:

1.科学合情合理合法的旅游线路设计

在充分考虑到景点的基础上,要让游客“进得去、出得来”,就要设计和规划安全、高效、四通八达的铁路、航线、公路网。还应该考虑不同季节与气候变化的影响。

2.安全便利的基础设施

首先要依据地理条件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其次,基础设施应具备安全性和适应性,要考虑到游客对安全、便利的需要。

3.现代化的适宜的交通工具

首先,要选择与旅途相适应的交通工具,以确保旅途的安全和便利。其次,安排多样交通工具以满足游客多样性需求。再次,提供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满足游客舒适的心理需求。

(二)舒心优质的旅游交通软环境策略

软环境是相对硬环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物质条件以外的诸如政策、文化、制度、法律、思想观念等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在现有的环境下,这些因素又集中体现在机制上。软环境就是在经济发展中相对于地理条件、资源状况、基础设施、基础条件等“硬件”而言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及政府行政能力水平和态度等。

1.一站式服务体系

一站式服务体系是在旅客联合运输的基础上延伸和发展起来的。旅客联合运输,指组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旅客从起运站(港)至目的地的一种松散型联合运输形式,它的特点是统一客票、一次购票、一票到底,使游客在中转地能及时换乘,手续简化。

2.人性化的交通服务方式

人性化是指让技术和人的关系协调,即让技术的发展围绕人的需求来展开。这里所指的技术是广义上的技术,不单单指的是某一领域。人性化的服务因其细致入微地为游客着想,“以人为本”,最能打动游客,满足游客的心理需求。面对形形色色的游客和各种不同的心理需求,在交通服务方式上灵活、人性化的做法往往会立竿见影,比如订票、退票方便,给游客自主选择权和充分的游览时间等,都给游客带来了切实的好处。

3.具备良好职业心理素质的旅游服务人员

职业素质是劳动者对社会职业了解与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个性及职业情况等方面。影响和制约职业素质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受教育程度、实践经验、社会环境、工作经历以及自身的一些基本情况(如身体状况等)。具备良好职业心理素质的旅游服务人员应该是:

(1)丰富的知识与高超的技能。为确保游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服务技能,对交通工具、基础设施进行严格的维护与检查,加强安检。

(2)优良的情感情绪调控品质。良好的情感品质是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具备了良好情感品质的服务人员,有顽强的毅力、有高度的责任心、有丰富的情感,能真心诚意地关怀游客,服务才会体现出浓浓的人情味。

(3)细致入微的观察力。思维敏捷的服务人员能主动察觉游客的需要,并及时提供体贴入微的服务,正所谓“想游客之所想,急游客之所急”;能机敏、果断地判断、分析、处理各种事件,使服务更有针对性。

总之,旅游策略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旅游目的,收集和加工有关的旅游信息,提出并选择旅游方案或旅游计划,并最终把选定的旅游方案或旅游计划付诸实施的过程。旅游策略可以分为三类,即确定性旅游策略、不确定性旅游策略和风险旅游策略。其中不确定性旅游策略和风险旅游策略的界线比较模糊,两者的区分是相对的。并非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这两种策略,而是人们根据自己对不确定性的了解和把握的程度不同,划分出来的不同策略类型。旅游经验丰富的个人,当他们实施旅游策略时,就是旅游者或潜在旅游者。[4][5][6]

参考文献:

[1]薛群慧.论旅游心理学的研究对射[J].昆明大学学报,2006,(02).

[2]芦爱英.论旅游者的心理需求及服务策略[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

[3]权小勇.旅游消费动机的心理根据[J].经济论坛,2008,(01):70-72

[4]罗铮.从游客心理特点看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对策[J].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2).

[5]芦爱英.游客心理分析与旅游服务对策[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4).

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若干心理问题研究 篇2

1 变形裂缝产生的原因和特征

1.1 产生的原因和特征

水泥水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热量, 每克水泥放出50.2J的热量, 如果以水泥用量350~550kg/m3来计算, 每m3混凝土将放出17500~27500KJ的热量, 从而使混凝土内部温度升高, 在浇筑温度的基础上, 通常升高35℃左右。如果按着我国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浇筑温度为28℃则可使混凝土内部温度达到65℃左右。因为混凝土内部和表面的散热条件不同, 所以混凝土中心温度低, 形成温度梯度, 造成温度变形和温度应力。温度应力和温差成正比, 温度越大, 温度应力也越大, 当这种温度应力超过混凝土的内外约束应力 (包括混凝土抗拉强度) 时, 就会产生裂缝。这种裂缝的特点是裂缝出现在混凝土浇筑后的3~5天, 初期出现的裂缝很细, 随着时间的发展而继续扩大, 甚至达到贯穿的情况。

1.2 泵送混凝土施工工艺改进

1.2.1 控制混凝土出机温度和浇注温度

为了降低混凝土出机温度和浇筑温度, 混凝土的总温升, 减少大体积工程结构的内外温差, 控制混凝土的出机温度和浇筑温度也是一个重要措施。

为了降低混凝土的出机温度和浇筑温度。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原料温度, 混凝土中石子比热较小, 但每m3混凝土中石子所占重量最大, 所以最有效的办法是降低石子温度。在气温较高时, 为了防止太阳直接照射, 可以在砂石推场搭设简易遮阳棚, 必要时可向集料喷淋雾状水, 或者在使用前用冷水冲洗集料。国外也有搅拌混凝土时加冰块冷却。除此之外, 搅拌运输车罐体、泵送管道保温、冷却也是必要的措施。

1.2.2 改进工艺a.搅拌工艺

采用二次投料的净浆裹石工艺, 可以有效地防止水分聚集在水泥砂浆和石子的界面上, 使硬化后界面过渡层结构致密、粘结力增大, 从而提高混凝土强度10%或节约水泥5%, 并进一步减少水化热和裂缝。

b.振动工艺

对已浇筑的混凝土, 在终凝前进行二次振动, 可排除混凝土因泌水, 在石子、水平钢筋下部形成的空隙和水分, 提高粘结力和抗拉强度, 并减少内部裂缝与气孔, 提高抗裂性。

c.养护工艺

为了严格控制大体积混凝土的内外温差, 确保混凝土质量, 减少裂缝, 养护是一个十分重要和关键的工序, 必须切实做好。

混凝土养护主要是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保温能减少混凝土表面的热扩散, 降低混凝土表层的湿差, 防止表面裂缝。由于散热时间延长, 混凝土强度和松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使混凝土总湿差产生的拉应力小于混凝土的抗拉强度, 防止了贯穿裂缝的产生。浇筑时间不长的混凝土, 仍然处于凝结、硬化过程, 水泥水化速度较快, 适宜的潮湿条件可防止混凝土表面脱水而产生收缩裂缝。同时在潮湿条件下, 可使水泥的水化充分、完全, 从而提高混凝土的抗拉强度。

2 沉陷 (塑性) 收缩裂缝

2.1 成因分析

在泵送混凝土现浇的各种钢筋混凝土结构中, 特别是板、墙等表面系数大的结构之中, 经常出现一种早期裂缝。这种裂缝为断续的水平裂缝, 裂缝中部较宽、两端较窄、呈梭状。裂缝经常发生在板结构的钢筋部位、板助交接处、梁板交接处、梁柱交接处、结构变截面的地方。这种裂缝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混动性过大和流动性不足以及不均匀, 在凝结硬化前没有沉实或者沉实不够, 当混凝土沉陷时受到钢筋、模板抑制以及模板移动、基础沉陷所致。裂缝在混凝土浇注1~3小时出现, 裂缝深度通常率达到钢筋上表面。

2.2 影响因素和防止措施

a.要严格控制混凝土单位用水量在170kg/m3以下, 水灰比在0.6以下, 在满足泵送和浇筑要求时, 宜尽可能减少坍落度;

b.掺加适量、质量良好的泵送剂和掺合料, 可改善工作性和减少沉陷;

c.混凝土搅拌时间要适当, 时间过短、过长都会造成拌合物均匀性变坏而增大沉陷;

d.混凝土浇筑时, 下料不宜太快, 防止堆积或振捣不充分;

e.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时间以10~15秒/次为宜, 在柱、梁、墙和板的变截面处宜分层浇筑、振捣。在混凝土浇筑1~1.5小时后, 混凝土尚未凝结之前, 对混凝土进行两次振捣, 表面要压实抹光;

f.在炎热的夏季和大风天气, 为防止水分激烈蒸发, 形成内外硬化不均和异常收缩引起裂缝, 应采取措施缓凝和复盖。

3 干缩裂缝

3.1 产生的原因和特征

干燥收缩的主要原因是水分在硬化后较长时间产生的水分蒸发引起的。混凝土的干燥收缩由于集料的干燥收缩很小, 因此主要是由于水泥石干燥收缩造成的。水泥石干燥理论有毛细管张力学说、表面吸附学说和夹层水学说等, 不论哪种学说, 都是水分蒸发引起的。混凝土的水分蒸、干燥过程是由外向内、由表及里, 逐渐发展的。由于混凝土蒸发干燥非常缓慢, 产生干燥收缩裂缝多数在一个月以上, 有时甚至一年半载, 而且裂缝发生在表层很浇的位置, 裂缝细微, 有时呈平行线状或网状, 常常不被人们注视。但是应当特点注意, 由于碳化和钢筋锈蚀的作用, 干缩裂缝不仅严重损害薄壁结构的抗渗性和耐久性, 也会使大体积混凝土的表面裂缝发展

3.2 影响因素和防止措施a.水泥品种

一般来说, 水泥的需水量越大, 混凝土的干燥收缩越大, 不同水泥混凝土的干燥收缩按其大小顺序排列为:矿渣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低热水泥和粉煤灰水泥。所以, 从减少收缩的角度出发, 宜采用中低热水泥和粉煤灰水泥。

b.用水量

混凝土的干燥收缩受用水量的影响最大, 在同一水泥用量条件下, 混凝土的干燥收缩和用水量成正比、为直线关系, 当水泥用量较高的条件下, 混凝土的干燥收缩随着用水量的增加而急剧增大。综合水泥用量和用水量来说, 水灰比越大, 干燥收缩越大。

c.砂率

混凝土的干燥收缩随着砂率的增大而增大, 但增加的数值不大。泵送混凝土宜加大砂率, 但不是笼统的和无限的, 也应在最佳砂率范围内, 可以通过理论计算和工程实践确定。

d.掺合料

矿渣、硅藻土、煤矸石、火山灰、赤页炭等粉状掺合料, 掺加到混凝土中, 一般都会增大混凝土的干燥收缩值。但是质量良好、含有大量球形颗粒的一级粉煤灰, 由于内比表面积小、需水量少, 故能降低混凝土干燥收缩值。

e.养护时间和方法

混凝土浇筑面受到风吹日晒, 表面干燥过快, 产生较大的收缩, 受到内部混凝土的约束, 在表面产生拉应力而开裂。如果混凝土终凝之前进行早期保温、保温养护, 对减少干燥收缩有一定作用。

综上所述, 泵送商品混凝土, 特别是在高强度、大流动性条件下, 由于水泥用量多, 单位用水量大, 砂率高和掺化学外加剂, 使混凝土干燥收缩, 产生裂缝的潜在危险大, 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摘要:在现代混凝土的输送与浇注过程中, 随着建筑物体积与高度的增大, 以及对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增高, 混凝土的泵送施工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更好地认识和掌握这种较新的施工方法, 是摆在每一个混凝土施工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然而在运用泵送混凝土的过程中, 容易导致一些裂缝的产生, 分析了这些裂缝的成因并提出具体的防治施工措施。

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若干心理问题研究 篇3

关键词:法律服务;农村区域;经济发展

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可以将这些因素划分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地区人民的现代法律意识相对于城市地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地区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与法律纠纷,对于农村地区的稳定与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发展中存在的法律纠纷主要为土地承保纠纷、土地征用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计划生育纠纷等,这些纠纷对于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在的农村地区的具体发展状况,研究了法律服务对于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影响,为解决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的供求矛盾问题提出了使用的建议。

一、农村法律纠纷对于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目前农村地区由于土地承包纠纷而导致的影响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案例非常常见,通常表现为土地荒芜、破坏生产经济以及破坏土地资源等形式。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税的取消以及种粮补贴的实施,在农村关于土地承包地的竞争日益剧烈。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发生了。当土地纠纷发生后,比较理智的做法是通过和平协商的形式进行解决,但是在很多案例中不但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也有通过破坏对方农作物的暴力方式解决的。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但使得双方的土地不能得到有效的耕种,严重的情况下还导致土地的荒芜。除此之外由于农业生产基地的建设,相关产业的经营者与村民之间也可能发生了矛盾。由于缺乏充足的法律服务,投资方存在各种各样的担忧,导致投资的热情受到一定的影响。

土地征用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在近些年内大量出现,具体表现为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这些纠纷导致了部分土地的荒芜、良田被毁坏等影响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后果。而且由于土地征用的纠纷往往会导致一些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当地的投资环境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对于土地资源的破坏是非常明显的,不断对于当地的农产品的质量与产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且对于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相关企业与周围农村居民关系急剧恶化,甚至存在暴力冲突。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不当使得土地资源、生产经营、水资源的破坏非常显著。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农业技术的快速进步,农村地区的大量富余劳动力转化为外出务工人员,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也在不断产生。劳务纠纷主要包含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以及生产设备损害赔偿等等。很多纠纷产生之后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甚至会恶化成为暴力事件,对于相关乡镇企业与村集体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

二、当前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分析

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服务的需求主要是指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家庭、农民个体等农村社会成员对于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与法律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需求。在遇到法律问题之后,农民由于知识文化水平的限制,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从自己的情感与习惯出发,行为中存在违反法律的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需要精通涉农法律法规,并熟悉我国农业制度与政策的法律服务人员,并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在传统的农村地区中,农民群众遇到问题往往求助于家族中比较有威望的人、村干部以及乡镇干部。但是由于这些人员毕竟没有经历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部分纠纷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中对于精通法律的专业调解人员的需求就非常渴望。

而对于部分法律问题,需要充足的证据,为了保证可能随时丢失或者难以获取的证据进行保存备用,农村中也需要专业的证据保存人员,这些证据保存人员包括了警察、法官、鉴定人员等。证据保存人员对于复杂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保存的证据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所以能够提供有效的服务。

三、加强当前农村法律服务水平的建议

完善的法律服务制度对于我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而法律服务对于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作用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服务机构能够在司法行政职能的实施过程中,通过法律服务市场直接为农村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第二,法律服务能够有效地保护农村地区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国家与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而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收入也为农村区域的财政增加的税收。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篇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不仅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治之春已经到来,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权威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通过解读,我们能够深刻感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蕴含的诸多新的法治理念和人文精神,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其固有的抽象性,不可能穷尽规范司法实务中所滋生的种种专业化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选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做一个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

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问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中不难发现,和《办法》相比,首先名称有所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删除了“道路”和“责任”二词,改变了原来将事故认定区分为“道路”“非道路”的做法,相对淡化了行政色彩;其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界定为证据,基于证据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基本常识,这种证据性质的界定,将原来责任认定可诉与否的争论,一扫而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无“责任” 二字,但公安机关还是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过程包括对交通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各种检验技术、侦查技术的运用,对事故现场的测量和勘查,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质。因此,公安机关基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以一个专业部门的角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在确认责任认定属于证据的前提下,其应当属于一种技术鉴定。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目的不仅仅在于为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作为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肇事者作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仅是确定是民事赔偿的证据,也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分的证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审判中的应用问题。

在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的采用长期存在一种误区,以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决定,只要没有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就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直接以其责任认定比例确定民事赔偿数额,对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作过多的考虑。

对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民法属性,在民事审判中确立依法审查的理念。《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本规定,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系指主观过错,易于解释,但是至于什么是“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则理解上相对困难一些。侵权行为法当中,有一个重要的民事概念,就是原因力。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行为中,每一个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作用力。显然,以上“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应当理解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而言,主观过错程度是主要标准,比较原因力虽然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但 1

是原因力的影响具有相对性,仅起“微调”作用。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涉及对交通规则的适用,违反交通规则,即说明有主观过错,违反交通规则的情节越严重,责任就更大。所以说,在一方过错和双方过错的情况下,亦即是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程序规定》,依据事故原因和过错大小确定事故责任,应当与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没有根本的区别。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在民事诉讼当中,对过错以及原因力进行综合分析,以及据此确定赔偿责任,是法官的一项职权,不是证据提供者的权利或义务。公安机关作为鉴定人,对民事赔偿法律、民事赔偿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显然无法同法官相比较,加之其处理交通事故的着眼点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其不能代替法官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采取一些强制手段,并始终保持一种强力态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很难行使有效的抗辩,此外,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最终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它所适用的法律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程序规定》等,由于受到本身权力范围和法律适用范围的限制,以及民事法律知识方面的限制,在责任认定中,有可能对过错的举证责任、责任人的范围等不能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不相一致,这都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的时候重新予以认定。

鉴于以上理解,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予以审查。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公安机关对于交通规则的理解,对道路交通情况的熟悉,以及对事故现场的直接观察,都比审理案件的法官更具有优势,只要公安机关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责任认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其实也很难否决公安机关的认定结论,加之公安机关确定责任的原则一般同民事赔偿原则相同,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拿来比作民事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

许多车辆行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有关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问题的讨论,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交通肇事后的核心义务是抢救伤员和听候处理。

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就自然产生了相关的法律义务。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根据这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具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为什么一般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并无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而交通肇事者却具有接受处理的法定义务,一旦逃跑,就将受到刑罚的加重处理呢?我们认为这是由其过失犯罪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与其相对较轻的刑罚尺度相一致的。交通肇事作为一种特殊的侵害行为,行为人由于其肇事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特定义务,并且该义务也已由法律予以了确认。一旦违反该义务将得到法律加重的负面评价。在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中,抢救伤员和听候处理是这些法定义务中的核心义务,其余的义务是核心义务的附随义务。停车是抢救伤员的附属内容,保护现场是接受处理的附随义务。但是这是由交通肇事过失侵害行为的本质所决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通常造成人身的重大伤害,被害人在受伤后的特定时空条件下,生命权和健康权处于一个危急关头,迫切需要救治,而此时加害人(交通肇事行为人)无论是在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具有立即施救的责任。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在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以及在人类社会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救治伤员无疑是行为人的核心义务。同时,由于交通肇事属于公共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在认定事故区分责任等方面具有技术上的要求,因此,法律也将接受处理规定为交通肇事的义务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接受处理和救治伤员并不是同一层面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有将肇事者主动报警接受处理的以自首论,但是没有主动报警的,只要没有逃跑的也不会处之以加重处罚。甚至于在特定的危急情形下,为救治伤员不惜以损害原始现场为代价的。以及因急救而未及时报警,但主观上并无逃跑意图的,都不能以逃逸认定之。换句话说,救治伤员和接受处理都是交通肇事的核心义务,但是救治伤员的义务,必须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是对于接受处理的义务,则仅仅需要表现为不作为——即不故意逃跑。只要排除了故意逃跑的行为,行为人无论是不主动报警、不保护现场(故意毁损现场意图逃避追究的除外),都不能说是违反了核心义务,处之以加重处罚。不保护现场虽然使肇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一定程度的困难,但它并不从根本上否认肇事责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不抢救伤者和财产将导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从而造成远远超出过失犯罪所能容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听候处理实际就是逃避责任追究,也是违背行为人相关义务并为过失犯罪性质所不能容忍的。所以说,抢救伤者以及财产的义务和听候处理的义务才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如果履行了这两项义务,其他附随义务(如报警、保护现场)即使未全面履行都不能认定行为人肇事逃逸。

(二)如何准确界定“逃逸”。

何谓“逃逸行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包括时空的延续)逃逸,从而延误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宝贵时间。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是从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角度,避免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延误治疗。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逃逸行为”是指逃避法律制裁。即“逃逸行为”并不限于交通肇事的当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的,即使行为人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构成“逃逸行为”。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也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原意的(当时我国交通肇事事故频发而且被害人往往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造成残疾或者死亡案件较多)。如果依照第二种观点把“逃逸行为”的范围无限扩大到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而且对于行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比如对于交通肇事后及时救助被害人并向司法机关自首后又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也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对于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予以加重处罚,否则相对于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安危于不顾而逃逸的行为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司法实践中将之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利于鼓励交通肇事后的行为人及时减轻危害后果,这对于被害人和整个社会而言都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应当作限制性解释。无疑,由于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定加重事由,没有在肇事后逃跑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是不能认定“逃逸”并适用相应的刑罚的。但是,我们从刑法条文背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来深究“逃逸”概念的实质,就会发现,对于交通肇事者来说,抢救伤员是他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在立法上对于“逃逸”作出否定评价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违背了抢救伤员这一最基本的义务,在特定的紧急的情形下,救治与否将对伤员的生命健康权尤其是生命权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在此时逃避法定义务,在某种意义上说,其性质的严重性不亚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件。并且二者具有明显的可比性。(如类似于不做为)毕竟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是超出其他任何价值的最本质最核心的价值。而纯粹的逃避法律追究本身,在故意犯罪者,是其反社会性行为的一个必然延续,对于过失犯罪者来说,破坏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其重要性的等级要明显低于人的生命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法律追究这个内容并不是刑法立法者将其规定为加重处理的立法本意。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 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这丰富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内容,有利于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有利于侵害人预防和分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保险公司原来实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较,《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性质、理赔原则、请求权主体、第三者范围等方面均具有不同的特点:一是前者为商业保险,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保险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办理;后者是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办理的责任保险。二是前者的目的在于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功能,主要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三是前者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可由投保人根据情况在最低保险金额基础上选择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后者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则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投保人不能自由选择。四是前者以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责任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据此规定了较为宽泛的免责事由;后者不以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责任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五是前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被保险人,第三者不享有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后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作为受害人的第三者,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的请求权。六是前者对于保险人、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不负责赔偿;后者包括的第三者范围则比前者要宽泛的多。因此,保险公司原实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能完全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称为强制保险,就在于它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以及在理赔原则、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事由等方面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对此,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在正确理解《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正确认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公司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正确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进而妥善解决保险纠纷,依法公平维护保险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一)保险公司原来实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否应当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适用。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还没有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对于如何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和第76条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保险公司认为,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正式出台以前,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作为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亦应当遵循这一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细则和具体条款尚未出台之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具体适用的过渡阶段。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推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性质和

内容上是根本不同的两种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不应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予以强制适用,否则就不能公平维护保险公司一方的正当利益,并会在实际操作中产生诸多的矛盾。

(二)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律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对此有无继续追偿权。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时间上,一般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明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根据机动车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进行赔偿,具有事后赔偿的性质。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即规定了保险公司具有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律义务。对此,保险公司亦持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因保险公司拒绝先行支付抢救费用而引起的诉讼。笔者认为,既然已经认定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关于保险公司具有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义务的规定在当前的适用条件尚不成熟。第三者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因抢救费用的先行支付问题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暂不予受理,实体上暂不予支持。如果保险公司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通知后,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责任的,则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数额的抢救费用。如果事后认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其多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第三者依法行使继续追偿权。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以被保险人具有过错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性质。

保险公司基于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的认识,认为双方当事人仍应受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只有机动车一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正确认识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基础以及免责事南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尚未出台,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已经由原《办法》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修正为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即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外,机动车一方都应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只能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因素。因此,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予以修正,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责任归责原则和立法精神。保险公司主张以被保险人具有过错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且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之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 上应当与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相符。

(四)第三者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直接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以及第三者应当如何主张权利。《保险法》第50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根据该规定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保险法》并未规定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理论和部分国家的立法普遍认为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直接请求权,以使第三者得到直接、快速、切实的赔偿。因此,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第三者作为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或者直接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赔偿保险金的法律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我们认为,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只是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规定第三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在当前立法基础上,应当认定第三者对保险公司行使直接请求权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不过,与将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行相适应,赋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更有利于对第三者的法律保护。

(五)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确列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

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若干心理问题研究 篇5

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黎向平

建筑施工是一种高危行业,作业环境差,作业人员来自五湖四海,安全意识观念淡薄,素质参差不齐,给安全管理带来隐患,因此管理者对摆在眼前的现实要有足够的认识。

一、基层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很重要,是安全活动开展得成功与否的有力保障。

安全员的工作离不开公司领导和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在现场施工中,安全员面对的是一支支安全意识、安全知识都参差不齐的施工队伍,有的施工队伍对安全检查监督根本不放要眼里,这个时候,更需要项目班子的严肃、原则而明确的支持态度来保证实施。三号线沥大区间盾构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就能到了项目部领导的高度重视,体现了项目部领导对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毫不含糊的支持态度,如分包队伍的每个月的结算都要经过安全组的签字确认才能支取进度款,这一点在以往是没有听过的。领导的这一细节对安全员的帮助和支持很大,让分包队伍知道安全员这个角色在结算中有一定的份量,这个角色与经济上的奖罚有直接关系,因此树立了安全员在施工队伍中的威信,所以安全员的工作开展的阻力小,能有效地、更深层次地促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力度,同时赢得了分包队伍的尊重和支持。2004荣获的广东省和广州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称号,这就是项目部领导上下重视安全管理的成果。

二、完善的制度和强有力的执行力度是确保生产安全的基本保证。1

没有完善的制度,在生产中就变得漫无目的,没有约束,有了完善的制度而没有强有力的管理,生产中就会到处见到违章的现象,违章现象得不到遏制,就势必造成或轻或重的事故,而现实中,小事故背后隐藏着不可预测的灾难。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对大小事故要一样重视,要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是搞好安全工作深入开展的根本,假如每个人都能明白自己的岗位责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生产中就可减少很多麻烦。有了制度,管理力度也要跟上,否则制度形同虚设,只图现场表面文章的华丽,而不务实,实际上还是隐患多多,所以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做到每一层有安全目标、每一层有安全措施、人人有安全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每一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避免安全生产责任自上而下“层层衰减”的现象,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让人人都有重任在肩上的感觉。

三、安全员要端正工作态度,安全员的态度影响管理的深度。

安全员首先要深入施工现场认真谦虚学习,特别是刚入行的安全员更要注意这一点。安全员要沉得住气,要深入生产一线才能熟悉新的工作场所,学习新的施工工艺,掌握新的技术,才能发现作业工人的通病和种种隐患。如我司初次接触地铁盾构工程,刚开始,安全员对盾构施工一无所知。安全员恐怕生产中发生什么意外,所以每天就与作业工人同上班同下班,蹲作业面,从中学到不少专业知识,同时才知道他们的隐患是在何种环境下产生的。有了较深层次的了解,才能有的放矢,不断完善补充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工人和安全员都得到了共同进步,关系也融洽多了。所以安全员深入现场观察和学习,这一环节很重要。

安全员管理的依据来自现场的观察,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凭空想象,只有

依据现场发现的作业通病,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整顿措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脱离工人实际作业环境,不了解隐患发生的复杂环境,写出来的往往是不痛不痒,甚至笑话百出的错误,误导工人施工,人为增加施工风险。

四、安全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还要有不计较个人得失的大局观念,特别是面对联营单位和分包队伍。面对市场经济不要以工资、奖金分配不公和打击报复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工作情绪,对待挫折和不理解更要有乐观态度,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要有职业道德,还要用一个人的良心去工作,同时也很有必要对工人灌输用良心与道德去工作的最原始、最基本的观点。良心与道德会触动每一个人的心灵,良心与道德的责任感是永恒的话题,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共同理解和共同沟通的基础,因为每个人都懂得安全工作面对的是你、我、他的喜怒哀乐,能够引起“平平安安,家家欢乐”的共鸣!

五、安全员的角色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举足轻重,他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管理水平。

安全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知识水平,不仅要求能够独立发现问题,更需要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安全员要有较强的综合知识水平,如在各部室联合大检查时,往往各部室的人员是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在一起检查时没有多久,往往就因现场需要他而离开检查队伍,因此安全员的角色就显得更为重要,这个安全员能较好地全面检查现场吗?很显然安全员的专业水平就显得重要,综合水平较高而且经验较丰富的一个安全员往往可以替代多个部门的检查人员。

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若干心理问题研究 篇6

人社厅发[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落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以下简称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规定,现就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以下统称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吸纳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是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正式聘用(招用)人员之外,以本通知规定的方式吸纳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与研究助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办发

[2009]3号文件、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研究助理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研究助理承担的违约金。

三、服务协议期限应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期满。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工时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定研究助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研究助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研究助理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将户口、档案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七、服务协议履行期间,研究助理提出解除协议的,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研究助理本人。

八、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十、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号)有关规定,到省会及以下城市的,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各直辖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相关政策。

十一、各地方设立的重大研究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与研究助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参照国办发[2009]3号文件、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与旅游交通服务有关的若干心理问题研究 篇7

目前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 市场竞争越发激烈, 世界经济力量日益集中到最具实力的城市和产业中。服务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 在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在发达国家, 服务业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这些服务经济的中心地带对世界经济格局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1], 并使服务业集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经济现象之一。

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其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比较低。受历史、体制、政策、和地理位置等原因的影响, 北京、上海等许多主要城市服务业集聚现象较为明显,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从集聚发展与服务业竞争力的关系来看, 我国总的服务业集聚程度仍比较低, 普遍存在服务业结构分散、企业规模偏小、增值服务能力较弱等问题;这与我国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不高, 服务业结构不合理, 服务创新环境差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为了解决服务业的发展问题, 有必要全面了解服务业集聚现象, 并且根据不同服务行业的集聚特征, 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 因地制宜地搞好本土具有优势的服务产业, 从而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型。

综合上述分析, 探讨服务业集聚问题, 不仅可丰富产业集聚的研究领域, 也可检验现有产业集聚理论在服务业领域的适用性, 促进产业集聚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现实角度来看, 通过对服务业集聚问题的实证研究, 有利于优化各类资源配置, 提高服务业竞争力, 充分发挥服务业集聚的积极效应, 从而为政府推动服务业集聚的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依据。

1 服务业集聚的研究发展

1.1 理论研究进展

长期以来, 产业集聚研究大多集中在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对服务业集聚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大多数文献认为, 服务业集聚通常是多种动因交织的产物, 并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因素决定。不同类别服务业对产业区位因素的反应不同, 在空间分布上受集聚经济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进而造成在空间分布上的集中程度也有所不同。

经济学家蒋三庚认为服务业集聚形成机理是规模经济、外部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创新效应的结果[2]。李文秀指出随着大量相互关联服务企业的生成、相关支撑机构的存在及其在特定地域范围内集聚, 服务企业有集群化发展的可能性。因服务业本身具有多样化资源基础、高知识和信息依赖度、较强产业关联性、较强知识溢出效应和聚集经济等产业特性, 决定了其有集群化发展的必然性。为了实现成本节约、知识获取与创新、社会资本提升和风险规避, 服务企业也趋向于集群化发展[3]。不过, 当服务业过度集中在一地, 并超过该地所提供的服务限制时, 将产生聚集不经济现象, 会造成劳动力短缺、交通建设等公共设施无法配合其发展的需求, 进而造成拥挤、工资、交通成本及地价上涨等问题, 由此造成服务业生产报酬逐渐下降。

1.2 实证研究进展

蒋三庚、陈立平[4]从产业集聚效应, 基础设施和环境、城市印象、交通与通信的角度分析了新宿服务业和文化产业集聚的原因在于新宿CBD合理的定位与规划、良好的商业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的综合商业设施、政府管理和服务到位。黄永兴等[5]的研究表明, 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程度与工业聚集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但相关程度因服务业不同而不同。胡霞[6]借助空间经济计量模型探讨了我国城市服务业空间分布状况和空间差异影响因素, 但未涉及服务业集聚形成的机理问题。

综上分析, 服务业集聚就是指互相关联的服务业与单位在一定地域内聚集、聚合的过程, 它既包括处于同一条产业链的上下游纵向合作者在特定地域的集聚, 又包括生产同类产品的横向竞争者在一定地域的集聚。

2 服务业集聚的理论依据

2.1 服务业集聚的机理及效应

集聚效应是指由于经济活动的空间集中而产生的对集聚内企业生产效率的促进效应。韦伯[7]指出, 集聚使得单位产品成本获得附加节约, 这种节约在集中化过程中增长, 工业就有一个固定的集聚经济指数。Hoover[8]将集聚效应划分为地方化经济和城市化经济。地方化经济是指由于某一产业的地理集中而对生产效率的促进效应;而城市化经济则是指由于地方经济体系的产业多样化而对生产效率的促进效应;因此, 两者的集聚形态和作用机制都不相同。概括而言, 服务业集聚的机理及效应主要体现在:第一, 服务业在特定区域集聚, 有助于形成专业化劳动力市场, 促进劳动力资源在不同行业和企业的优化配置, 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 服务业集聚有利于吸引更多外部资源的投入, 特别是专业人才资源, 扩大知识与技术在更大范围内的溢出。第三, 形成品牌化服务效应提高聚集区内服务产品的市场需求。

2.2 服务业集聚的评价体系

对服务业集聚程度最有效的评价方式就是根据统计指标的方法, 不同的指标各有优缺点和侧重, 所以在实际分析中我们常常需要把它们综合起来考虑。常用的统计指标有区位嫡和地理集中指数等。区位嫡是衡量产业专业化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m为行业数, n为地区数, eij为j地区i行业的从业人数。一般情况下, 当LQ>1时, 就认为某行业在该地区很重要。

地理集中指数可以对服务行业集聚程度和结构进行综合评价,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Gi是i行业的空间基尼系数, Hi是i行业的赫芬达尔指数, xi表示该地区的就业人数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比重。r≤0.02, 0.02≤r≤0.05, r≥0.05的标准将产业聚集程度分低度、中度、高度三类。

2.3 服务业集聚的影响因素

影响服务业集聚的因素主要有资源、设施、供应商和相关辅助行业、企业的结构、政策、竞争、本地市场、外部市场等几个方面。其中资源与设施合称为基础;本地市场与外部市场合称为市场。

3 服务业集聚的优势来源

目前, 服务业集聚的竞争优势主要有成本优势、外部经济优势、创新优势、品牌优势等。成本优势是指服务业集聚的企业在某一区域集中, 由于关系密切, 共享客户资源, 从而使企业获得明显的信息成本优势和交易成本优势。外部经济优势指先进入的企业在生产中会产生经济活动的外部效应, 为后进入的企业创造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劳动力市场、营销渠道和集群地的知名度等便利条件, 从而使后进入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创新优势是指集聚区内的企业联系频繁, 创新成果扩散更快, 更易为其它企业所学习和吸收, 从而具有更高的学习与创新效率。品牌优势是服务业集聚最重要的优势, 集聚作为在特定区域内相关企业的集群, 产品上体现出一定的地域特性, 在市场上往往会形成一种排他性的地域性品牌。

通过品牌优势的影响力将促使与集聚产业相关的更多企业向集聚区域内聚集, 同时资金、劳动力、技术、市场信息等要素也会源源不断涌入该区域, 这些条件为产业集聚的规模扩张与技术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4 结束语

长期以来, 集聚研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但在全球呈现出“工业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型的总体趋势下, 全球服务业迅速发展, 服务业在地理空间上的集聚趋势进一步增强;因此寻找我国服务业集聚发展规律, 对现有的研究加以完善和突破, 对我国服务业集聚统计模型的构建及其应用进行深入的探讨变得越来越重要。

摘要:产业集聚是生产要素流动和配置的一种必然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服务业在地理空间上的集聚趋势进一步增强, 产值比重明显上升。本文对我国服务业集聚的发展、理论依据、优势来源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具体阐述了服务业集聚的机理及效应、评价指标与影响因素。

关键词:服务业集聚,区位熵集,聚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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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阿尔费雷德.韦伯.工业区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18) 22.

有关地磁暴的若干问题 篇8

问:地磁暴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答:太阳正处于11年活动周期的高峰期,这就意味着太阳表面活跃着相当数量的可见黑子。太阳黑子看起来像太阳的雀斑,实际上是太阳表面强烈的磁场活动的区域。这些黑子群能成为耀斑爆发和日冕物质抛射的来源,其中日冕物质抛射即太阳日冕中的带电粒子瞬时向外喷射的现象。太阳活动中最剧烈的类型被称为X 级耀斑,该级别的耀斑威力非常强大,如果直接到达地球,会引起地球电离层的辐射风暴,干扰无线电通信信号,使得短波衰弱甚至完全中断。

问:那么这次出现的地磁暴是什么样的?

答:位于科罗拉多州博尔德市的空间天气预测中心的主管托马斯·伯杰指出,此次X级耀斑并没有像想象的那样引起“大事件”。在一个太阳活动周期内,这种级别的地磁暴可能会出现100至200次。眼前的这次级别为G3,处于1级至5级的中间位置。他说:“此次磁暴能够控制得住,也不会引起动力传输的中断。”但他补充说,空间气象科学家正在更加密切地关注着这一现象,还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因为两次日冕物质抛射都直接到达地球是相当罕见的现象。两次日冕物质抛射可能会在到达地球的途中就相互作用。第二次日冕物质抛射威力更强,尽管电流模式的检测结果不一样,但它爆发时的速度比第一次快。

问:这段时间乘坐飞机有辐射问题吗?

答:没有。空间天气有不同类型,比如可能影响通信信号的地磁暴以及太阳辐射风暴。尽管这次磁暴的威力可能达到G3级别,但只是S1级别的太阳辐射风暴。航空公司(和宇航员)针对S3及以上级别的风暴都有应对措施。

问:会出现极光吗?我们能不能看见极光?

答:有可能!天气晴朗的话,你可以在远一些的北方地区看见极光。根据伯杰的看法,在美国的话,与加拿大毗邻的北部各州可以看见极光,但是较远的南部不行。

零售药房药学服务若干问题的探讨 篇9

药房服务是指的是依靠于专业知识和工具,药学专业人员向公众所提供的直接、负责的服务,为的是提高治疗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有效性,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截止到目前,中国的零售药店依旧快速增长。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药店也开展相应的药学服务工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1)缺乏专业的药师,专业性很差(2)执业药师挂证现象严重,很多药房,靠着自己的用药习惯进行销售

(3)零售药房的营业员药学专业素质比较低,一般初中或高中毕业

(4)药学再教育体系不健全

(5)药学服务知晓率低,利用率低(6)药学服务没有引起重视

(6)执业药师的整体专业水平不高。分析其原因,针对实际情况,探讨药学服务发展的策略。主要包括:(1)提高零售药房审批,提高GSp规范的标准。(2)健全执业药师的立法(3)建立执业药师的考核机制(4)改革药学教育机制,提高执业药师的服务水平(5)加大对医药服务的推广力度,重点建立与公众的联系(6)加强职业培训,医学临床实践病症跟药学的实际结合(7)提高药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药学服务从开始到成熟是很慢的一个过程。因此政府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共同努力来促进服务水平的进步。

第一章:

药学服务的概述

1.1药学服务的概念

药学服务,又称药物保健和用药指导。

美国学者首次提出了药学服务的概念,而获得认证的执业医师(药房服务人员)已经证明了药学专业人士能够合理的控制医疗系统中药物的使用。

例如,药师会对医生根据疾病所开出的处方再次审核,达到了优化医疗服务以减少药物使用错误,减少副作用的发生,为病人省钱等目的。[1]

1988年,世界药学委员会就药物服务的前景提出了明确而特别的推荐。[2]

药房服务定义:药房服务是一种直接和负责任的药物治疗,为患者提高和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作为自身的理想目标。药物服务主要关心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发现潜在或现有的药物相关问题:第第二是解决已经发生的与药有关的问题,第三是防止可能与药物有关的问题。因此,药房服务必须满足以下目标:1.疾病痊愈。2.消除或缓解疾病的症状。停止并延缓疾病进展。4、预防疾病和症状的发生: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剂师的职责和义务做出了规定。药剂师的工作发展方向是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在我国药师的服务理念是:要求药学专业人员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和工具,直接和负责任地向药房专业人员提供与药物有关的药物使用服务,来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

优秀的药师在进行药学服务中能结合自身受到的药学教育来会向公众提供有关药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并在与医务人员的整合下,与患者充分沟通药物治疗计划,监测治疗效果和副作用,及时调整药物治疗计划、患者的心理行为、经济生活和工作环境等可能影响药物治疗的事项注意外部因素。并提供有医疗指导,确保患者安全有效地使用该药,并使得患者的病理状况加以改善,帮助早日恢复健康。

1.2药学服务的特点

1.2.1药学服务具有的无形性

药学服务是一种具有“无形性”特征的服务,它也与其他服务不同。药学服务的“无形性”表现由于在与其他服务的比较中显得特别突出,药学服务与药品质量的交融不可分割。药学服务的效果收服务者接受者的外界因素影响。存在着极大的可变性,这就要求药学服务者的专业性比较高,结合患者的实际体质和工作生活环境等外界因素,还要考虑到药物剂量及其毒性。

1.2.2药学服务具有跟生命的关联性

与其他常见产品不同,医学与生活密切相关,协调药学服务与人们的健康生活尤为重要。药房服务水平和药品质量可对患者产生重大影响,药师利用他们在药房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合理使用药物,达对症下药,进而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执业药师应该把患者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注重服务的细节,消除用药安全隐患,让人们合理安全地使用药物,确保人们使用药物的安全。

1.2.3药学服务的专业性

药学服务对专业性要求特别高,首先要懂得药理、药性、用法用量,联合用药及其引起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还要能分辨出病人的基本病情,病理,病因。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所以药学服务不是单一的对药学知识的掌握,还是对病人病情的一个基本分析的过程。既要掌握药理又要有医生的一部分职责。

1.2.4药学服务的连续性

在社会药房,医疗机构等都能看到执业药师的身影,执业药师向社会直接提供各种药物服务,如预防,治疗和恢复等,整个用药过程中都渗透着的药品服务。

1.2.5药学服务的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性

药品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商品,他具有双面性。在治病的过程中,它也有许多副作用。

药物在体内的作用过程是连续不可逆转的。

不当使用药物会损害人体并影响患者的健康,而造成的痛苦是不可挽回的。所以药师要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技能水平的训练,通过理论结合实践增加自己的临床经验,维持自身服务水准,让人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和群众的生命健康能得到切实保障。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执业药师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就是因为药师的专业要求的特殊性。

1.2.6药学服务的客观性

在药房配药过程中,执业医师根据疾病开出处方,执业医师会再次审核处方。执业药师会根据病人的经济情况来合理的用药。很难客观的判断使用的药品是否合理,药师通过对药理的数据分析,生物利用度的分析,拿出不同的治疗方案。药师要帮助大众选择合理合适的药物,不能一味的追求利益而使大众的医疗成本增加。

1.3药学服务的分类【3】

1.3.1执业药师提供的药学服务

执业药师是面向社会提供药学服务的主题,主要分布在医疗机构和社会药房。在疾病治疗中,执业药师参与并提供其具有独特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的药房服务,并让药物治疗,药物之间影响作用,药物不相容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知识使公众了解。执业药师还要记录患者用药情况,使用药学知识参与药物治疗中,并与医生一起制定和修改药物计划。在治疗中,密切关注患者的用药情况,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利用药物分析技术,药理学等相关知识合理调整剂量,进而使得医疗服务质量提升。药师还要监测副作用的现象并做记录,并对收集副作用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为临床药物的靶向预防提供依据,降低医疗风险。药师还要审查处方和分发药物。评估药物的合理性并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大达到合理用药的目的。

1.3.2药学信息文献提供的药学服务

信息时代和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人们可以利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药品服务而不再受空间限制,信息的发送。除了传统的文字和图片外,逐渐发展成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药品网址等多种途径。

1.4药学服务的层次

1.4.1最基本的药学服务

基本药学服务是指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前提下,执业药师以合理用药为基本,利用药学专业知识对民众提供用药指导,确保药物安全,有效和经济。

医生开处方,药师审查和分发处方。然后将合格的药物递送给患者,并解释给患者药物的使用和剂量,以及副作用的预防措施,药物反应,联合用药等。

1.4.2中级药学服务

在患者合理用药能够保障的情况下,执业药师利用专业知识和工具指导患者确保药物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并希望可以避免和消除由错误药物引起的副作用我们称之为中级药学服务。执业药师应在药房里设置咨询台,就药事方面提供用药指导。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登记,用药过敏程度进行记录。

1.4.3高级药学服务

高级药学服务不仅仅对执业药师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有要求。在药事服务中,并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微笑服务。对执业药师的综合服务有一定的要求。所有的工作都要以“患者为中心”。发挥药的合理利用,并降低用药成本。为患者开展药物安全教育和知识课程并传播药学知识,改变民众的思想意识。

1.5零售药房开展药学服务的必要性

1.5.1实施药学服务,促进合理使用药物,提高药学服务水平

一直以来,药物治疗就是医疗的主要途径。随时社会的发展,各类新药的研发,上市。不同的规格,不同的剂型,不同的生产厂家,给患者在合理用药的选择上带来了许多的困难。用药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隐患,所以这就要求执业药师对患者提供更专业的药事服务。特别是在抗生素、中药注射剂、激素类的药品滥用等给民众的健康带来隐患。在我国每年有19.2万人因不合理用药丢掉生命。不合理用药人数占用药总人数的12%-25%,这就要求执业药师加强学习,及时了解药物知识,并为患者提供合理的药物建议。

[4]监测医疗期间的不良反应。并上报药监部门。

1.5.2开展药学服务,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需要

但是,医疗费用的投资是有限的。为了避免浪费医疗卫生资源和不公平增加医疗费用的发生。

在药学服务方面,药师对药物使用和药物经济学的合理性进行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来优化资源分配。

1.5.3开展药学服务,是药品的特殊属性

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有能治病的一面也有致病的一面。药物的毒副作用不容忽视。这就要求药师的专业水平比较高,药师的责任比较大。有责任和义务为自主择药的人群提高更好更专业的服务。

1.5.4开展药学服务,是药房发展的需要

药学服务的侧重点正在从“以合理用药为中心”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药师所提供的的服务可以减轻患者的病情,减少治疗时间从而提高患者对本药房的信任度,提高药房的利润。而形成合理用药的方案,不仅可以使患者的治疗成本降低,还可以提高零售药房的美誉度。截至到2017年底我国零售药房总数已经达到453738家,目前还在攀升。药房的竞争不在是价格上的竞争,而是服务上的竞争。

本章小结

本章解释了药学服务的概念:药物服务的无形性、连续性和损害的不可逆性。对于药品服务的分类,药品服务根据药品服务的内容分为三类。

最后,我们讨论了合理使用药物,优化医疗资源分配,以及药品服务在提高零售药店业绩表现的作用。

第二章:

我国零售药房行业药学服务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药学服务发展过程及现状

我国的药学工作最早是在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调配等工作。发展到以药物合理利用临床药学服务时期。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大健康的要求。人民不仅仅是治疗病症,更多的是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生命。目前的状况是,医疗机构的用药审方调配,零售药房的药事服务等。2007年我国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并详细的明确的规定了处方审核。对超处方的要求和药师具有拒绝调配权。【5】保障人民的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开始制度化。

2.2社会对药学服务的需求

药学服务发展的方向是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改善药物治疗,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近年来,新药的高速开发,药物使用的复杂程度也不断加深。医生很难掌握药房所有前沿的知识。而在药师复查中,可以帮助医生更好使用药物。药师对患者进行宣传药学知识,提高患者的自我诊疗,自我保健意识。

随着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加,他们想要获得的药学信息有:(1)药物剂量;患者及其家属想知道服药的最佳时间,剂量,治疗过程和给药方式等。例如:治疗睡眠的药物在睡觉前服用,治疗效果更好。对胃粘膜有刺激性的药物,最好在饭后服用。例如:红霉素胶囊

。治疗腹泻的药物,易空腹服用。(2)联合用药时;药物的相互作用,对机体带来的影响。例如:喝头孢类的药物,不易喝酒。服用过感冒药不易开车,容易引起犯困。阿莫西林类的用温水冲服。不易用高温的水。【6】(3)药物的不良反应;药物能引起各种不良反应,一旦产生不良反应时,准确的应对。例如服用阿莫西林及头孢类,身上会出现皮疹等。注射中药制剂应当随时看守着患者,中药注射剂未知的不良反应比较多。(4)药品的储藏及效期;药品的储藏分常温、阴凉和冷藏保存。常温保存的温度要求在10度到30度之间。阴凉保存的应当放入温度在20度以下

冷藏药品应当储藏在2到8度。同时,也应注重药品的效期管理,化学药制剂超效期容易引起药物的变质。【7】

总之,患者对药房服务的要求是多种多样的,这要求药房专业知识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为人民更好地服务。

2.3药学服务的开展途径

2.3.1医疗机构药品服务方法

(1)促进药房信息的咨询和合理用药的宣传

药师是实施药房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药师需要有药物咨询台来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有关医疗状况,价格和医疗保险的信息。

(2)实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血药浓度监测

药师要时刻关注整个治疗过程,识别药物治疗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并尽快解决,然后如实填写“不良反应报告”以分析不良反应的起因。通过药房病房等观察副作用的原因和影响。

2.3.2零售药房药学服务方式

目前零售药店的药品同质化严重,药品价格差异逐渐减少。因此药师提供高质量的药物服务,同时以合理的价格保证药物的质量是零售药房竞争的核心。药房的专业药师的、服务主要体现:

(1)处方药的销售。

根据医生发出的处方,专业药师将进行检查,调整和分发。

(2)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药品价格、厂家、规格、功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及其他药物信息。

(3)向患者推荐合理的药物

专业药师应该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并帮助患者选择高质量,低成本的药物。使得药物的选择安全,有效和经济。

(4)嘱咐患者用药的剂量和注意事项,服用和煎煮方法等。

(5)为社区附近的慢性病患者建立医疗记录,加强沟通。

使得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变得方便。

(6)开展社区宣传,根据季节的变化宣传哮喘病人、心脑血管病人、高血压病人、糖尿病人应注意的事项,并对过敏体质的人群怎么防护。等

2.4我国零售药房药学服务存在的问题

2.4.1药学服务未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药学服务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其原因在于,药品服务在用药合理的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医疗水平的提高,企业利润提高并没有具体的数据来统计。我国主要是以医师制定为主导。药学服务没有明确收费标准。长期以来,在“药养医”制度下,药剂师的作用被药物所涵盖而只能从事收费的工作、检查和发放药物。

药品销售是医院和药房的主要收入来源。

在经济收益的推动下,医生直接影响药品的销售。

因此,医生远远高于药师的地位。

药品服务的有效发展正逐渐成为纸上谈兵。

2.4.2缺乏专业药师,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目前,在我国零售药房企业直接配备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是比较困难的。现有连锁加零售药房共计453738

家,而注册执业药师人数为:

大部分执业药师是医院的医生和卫生院的医生,没有办法要求他们在职在岗。【8】社会上的无专业知识的人员考到执业药师后,也都进入药品流通领域和生产企业。单体零售药房是很难养的起一个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

2.4.3药学继续教育体系不健全

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体系不健全,目前是各地省药监局在官网上面学习听课,然后进行测试及格。发放执业药师学分成绩。考试成了虚设,四个备选答案,轮流试总有一个是正确的。总能做全正确。这是体系的问题。国家应该真正的去严格管理,真实的去参加学习。每年进行测试,不断的提高综合素质。建议国家成立相应的培训部门,而不是应试培训部门。真实的培育高素质的药学服务人才。

2.4.4药学服务知晓度差

根据刘益群和顾成群的研究显示,对药学服务了解的医生、护士仅占总数的19.6%和23.4%,而对于患者来说,很多人连药师都不知道,更不用说药房服务。研究还显示从药师处获得用药信息的医生和护士各占12.2%和19.5%,与药学部门报沟通的各占27%和36%【9】。很明显对药品服务的理解,医务人员和患者现在都还很浅显,药师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得不到体现。

本章小结:

本章概述了中国药学服务领域比较有突破性的法规,政策和药学服务的现状,以及社会各阶层药学的理解。本章还总结了目前中国药学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继续教育机构。

对药师服务的认识相对不足等情况。

第三章

邢台市零售终端药房药学服务

3.1邢台市零售药房药学服务的现状

邢台地区共有连锁药房加单体零售药房共计356家.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开一家新店都要注册一名执业药师。【10】虽然都注册有执业药师但能真正做到在职在岗的没有。连锁执行远程审方,有的分店电脑系统根本就不能跟总部链接,怎么能远程审方呢?随着国家对零售药房注册执业药师的要求的提高,单体零售药房为了省去执业药师的挂证费用,也在努力的学习去考取执业药师证。这也促使一部分单体药房,药房的法人是执业药师。同时也提高了这个单体药房的服务质量,相对于其他单体药房打价格战的,利润更高一些。

3.2邢台市零售药房执业药师在岗指导

全国都是一样的,药事服务并没有引起民众的重视。但是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在2019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建议: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可向患者专业的用药服务,指导患者进行自我用药管理,缓解门诊压力。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一直在严格监管零售药房执业药师在岗情况。执业药师在岗的工作主要是用药指导和处方审核,发放药品时进行核对。

3.3邢台市零售药房对药学服务需求

邢台地区人口共有654万人,零售药房数量为365家。一个单体药房的覆盖率为方圆500米的顾客。随着老龄化,慢病越来越多。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患者占零售药房营业额的40%。这就要求零售药房对周围顾客进行一个登记,合理用药指导。增加患者对药事服务的可信度。

3.4顾客对药学服务需求质量的提高

要想让患者信任医生那样信任药师,这就要求药师的药学专业水平比较高,知识面比较广。要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症状来决定使用何种药物。掌握药理,合理搭配,缩短病程,减少费用。积极参加培训,自学专业知识。灵活运用于药事服务中。也要求零售药房的法人转变思想,从价格战转向提高药事服务上。

3.5医保对零售药房药学服务的影响

医保局成立后,对药品价格具有定价权。医保支付。今年的两会后,央视公布,要推进药事服务费,还确定到每个处方4元,这是强有力的信号。根据中国临床安全药物使用监测网的报告,药师在复检中发现并避免了80%的用药错误。而对胃肠道处方中有临床药师参与的干预研究显示,患者的平均每日营养治疗费用由1021+218元转变到860+176元,极大地缩短了平均住院时间。[11]因此,良好的药师服务不仅可以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大处方,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零售药店也是如此,这也可以降低医疗保险成本。

3.6社区感冒发热对药学服务的需求

零售药房遇到更多的是感冒发热并伴有咳。当一个患者进入药房时,作为一个药学服务者你要你通过患者的语言、形态、病情、面部颜色等判断出是风热感冒和风寒感冒。形态发抖,无汗、鼻音重、流着清鼻涕,咳痰发白这是感受风寒,属于风寒感冒。要用治疗风寒感冒类的药物。有汗、痰黄、嗓子痛这一类属于风热感冒。还有流行性感冒等。这都是最基本的药事服务。要做到对症拿药,药到病除。“大病去医院,小病来我店”的服务宗旨。

本章总结:

邢台市零售终端药房药学服务的现状,急需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师里提供药事服务。邢台市零售药房对药事服务的需求,有药事服务的单体店跟没有药师服务的店在利润上的差距。顾客对药事服务质量的要求提高,才能提高在患者心中的可信度。国家对药事服务的重视,及社区对药事服务的需求。

全文结论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结合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丰富经验,客观地描述了我国零售药店药学服务存在的问题。(1)药学服务未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2)执业药师配备缺乏,缺乏专业知识(3)药学持续教育系统的不足(4)药物服务意识低下(5)邢台市零售终端药房药学服务(6)邢台市零售药房药学服务的现状

零售药房缺乏执业药师是一个摆在国家面前的一个社会问题,建议执业药师能多点执业,缓解执业药师匮乏的需求。或者是零售药房实行分级管理等措施。为我国药事服务献言献策,方便民众。

我国人口众多,长期以来的体制“以药养医”因此药事服务很难引起重视。在民众心理,药师的信任度远远低于医师。作为一名执业药师我们要努力自学,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药事专业素质,体现药师对公众的专业价值,去赢得人民的信任。

今年两会,药事服务引起国家的重视。药学服务开始慢慢改善,药效服务的总体环境将越来越好。

药剂师需要抓住机会,提高自身的能力,为民众的健康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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