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问答题

2024-07-22

法律法规问答题(精选9篇)

法律法规问答题 篇1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策,和《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把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保护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又从政治、经济、就业、子女升学、出国定居、出国留学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次,要把握“适当照顾”的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问题,有的有具体规定,如归侨子女高考录取分数有加分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在贯彻《保护法》过程中,各地对有规定的执行比较好,对没有规定的就不一样。我们觉得对没有规定的,也要“适当照顾”,这个度怎么把握,这就是根据特点,根据每个归侨侨眷的不同特点来把握,在城乡拆迁安置、归侨侨眷子女上学、劳动就业、创办企业等方面都应考虑。如在城乡拆迁安置中,对侨胞在拆迁房中所占比例不足60平米的,应考虑给其安置60平米拆迁安置房,以体现留根政策。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对这个度作硬性规定很难,因为每个归侨侨眷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富裕,有的贫困,有的需要照顾,有的不需要。这只能由各地灵活掌握,但是总的原则是要给予“适当照顾”。第三,各地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有许多事情可做。对归侨侨眷政治上要关心,工作、劳动就业上要支持帮助,生活上要照顾,这就有许多事情可做。我们要主动与归侨侨眷沟通联系,要发挥好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利用好华侨活动中心、侨台服务站、侨属之家等平台,真正做到生活优先照顾,问题优先考虑,事务优先办理,工作优先安排,困难优先解决。

二、切实解决好建国初期归国的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

建国初期至1960年代初归国的老华侨全市有200多人。这些人不顾危险,冲破阻挠,归国定居。现在他们绝大多数已年过花甲,有的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有的年老体弱,生活无人照顾;有的身边无子女,孤寡独居;有的身患疾病,需人照料。总之这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关心他们,照顾他们。解决对建国初期归国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一是要提高认识。侨务工作无小事,为他们解决一件小事,在海外会影响一片。党和政府对华侨的关心关怀,就是通过这样一件一件小事体现出来的。二是和全市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各级侨办要与当地的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把我市对老龄、高龄人群的各项优惠落实到每一位老华侨,真正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三是大力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社区侨务工作已在2006年初被列入《无锡市侨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前我市已有200多个社区居委、村委建立了社区侨务工作制度。这是我们一个大的阵地,一个大的平台,要很好地发挥作用,通过社区居委、村委做好定期走访、志愿者服务、一对一帮扶等工作。

三、侨办如何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的问题

侨务工作不是侨办一个部门的工作。特别是现在提出了“大侨务”的概念,不仅要做好归侨侨眷的工作,而且要做好海归人员创业和海外留学生归国创业的服务工作,这更不是侨办一个部门可做好的。要落实好《保护法》,必须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侨办作为政府主管侨务的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要切实转变职能,解决以审批代管理、代服务的问题。不能认为现在侨办没有什么行政审批职能,许多情况无法扎口,事情不好办了。当前,首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把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清理,把没有废止的,仍然可以适用的整理出来,交给侨办,由侨办会同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汇编成册,下发给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以利于贯彻执行。其次建立涉侨工作会办和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重大的涉侨事项,要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办,以便及时予以解决。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文章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出自,此链接!。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侨办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保护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制订涉侨优惠政策。

四、侨联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的问题

侨联作为人民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它要了解侨情,把归侨、侨眷的诉求及时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以便政府及时了解和解决归侨、侨眷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它要将党和政府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向侨胞、归侨、侨眷作宣传,使他们掌握党的涉侨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支持各级侨联的工作,使侨联真正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在2006年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这个文件在我市基本没有落实。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同时,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

《黄埔报道》 2007年10月5日 “学习”

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为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保护法》,增进社会公众对侨务工作及其法律制度的了解,依法维护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将有关涉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问答的形式编辑成“涉侨知识16问”,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涉侨知识16问

1、对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定?

(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国华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5)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为侨眷。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享受同等待遇)。

(6)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2、广州市目前处理的属落实侨房政策的华侨房屋是哪些?

(1)代管侨房。是指华侨、港澳同胞解放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向人民政府进行房产登记,无人管业而被政府代管、接管的房屋。

(2)私改(亦称经租)侨房。是指1958年对华侨出租的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侨房。房屋产权人在1958年前必须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侨眷(指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身份)、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或房屋产权人是建国后至私改前国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其被私改(经租)的房屋可申请发还。

3、出境定居前所购商品房是否属侨房?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三条,华侨房屋包括:(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私有房屋,都可以依法确认为城镇侨房。对于出境定居人员在取得华侨身份后,其在国内拥有的合法私有房屋,即为华侨私有房屋,亦称侨房。

4、出境“定居”的含义是什么?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①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②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5、出国留学后在国外定居是否认定为华侨?

出国留学生(包括自费留学生)不是华侨,他们回国后不具有归国华侨身份。出国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法律题库。

6、出境定居办理离职的含义是什么?

出境定居办理离职的含义是指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应办理离职手续。

7、国家对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的医疗报销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函》(劳人险[1984]14号)规定,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其在境外因病就医的医疗费均自理。

8、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人员,在退休后出境定居,能否享受货币分房?

根据市房改办、市住建办和市财政局《关于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穗房改住建[2005]11号)文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出境定居,现仍在原单位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在册人员,应按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发放住房补贴。对于其他离退休出境定居人员的货币分房问题,我市暂无政策规定。

9、退休后在国外定居,但长期在广州住,能否领取老人证?

发放老人证是以本市常住户口为前提的。对于离退休出境定居人员,注销了本市常住户口,但长期在本市生活,要求领取老人证问题,现政策仍未放开。

10、什么是“三侨生”?

“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三侨生”都具备广州市户口。

11、对“三侨生”有何优惠政策?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学校,给予照顾录取;报考侨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港澳居民捐资兴办的学校,应当优先录取。

12、我市出台的《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适用于哪些人?

适用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即华侨子女。

(1)父母是港澳同胞暂不适用;

(2)子女是回国就读的,即不具有广州市户口,也不具有其他省市户口;

(3)回国就读的是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非民办学校),现放开至高中阶段。

13、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什么待遇?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本市户口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14、华侨申请办理回国(到我市)定居应如何办理?

华侨申请办理回国(到我市)定居的,可到拟定居区、县级市的公安局办证中心出入境窗口申请,具体申请条件与程序以公安局公布内容为准。

15、留学人员申请来穗入户如何办理?

留学人员要求来穗入户,请到市人事局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咨询办理。

16、归侨、侨眷属农村“五保”供养的,可否安排入住福利院或敬老院?

法律法规问答题 篇2

答: (1)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 加速培养、培训师资, 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水平, 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的水平。 (2)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 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 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 爱护学生, 忠于职守。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有哪些情形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答: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3) 平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3.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答: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 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4.什么是教育行政诉讼?

答:教育行政诉讼,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者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5.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6.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 (1) 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 (2) 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 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 (4) 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7.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 (1) 结合学校教育教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2) 对中小学学生开展课堂教育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 (3) 对中小学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4) 对中小学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5) 不得歧视犯罪的未成年人。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答: (1)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 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 (3)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及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如何主张权利?

答: (1)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作出处理; (2)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1.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待遇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农机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篇3

1.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入户,下同)有何规定?拖拉机注册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答:机主执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失效可持户口本及复印件,以下相同)、购机发票、合格证,并驾驶拖拉机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遗失的凭销售商提供的复印件(加盖销售专用章)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

2.拖拉机转籍、转移(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答:买卖双方当事人执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行驶证,并驾驶拖拉机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手续。

3.拖拉机牌、证遗失和驾驶证遗失如何补办?

答:拖拉机牌、证遗失的机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农机安全监理站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补行驶证需开拖拉机到农机安全监理站检验并拍摄拖拉机照片。补办驾驶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农机安全监理站填《驾驶证申请表》,并需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2张。

4.如何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答:①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区常住人口,持有效身份证(市常住人口还需交验暂住期为一年的本辖区暂住证)到农机校(培训单位)报名。填好《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交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正面照片7张(白底彩照),并持《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例证明表》到县级以上医院接受身体检查;②培训单位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7张照片送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由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对报名人员进行科目的约考(由培训单位通知学员,下同),约考科目,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天,③科目考试合格后,由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对学员约考科目二、三、四,从发学习驾驶证之日起20天后考试,并在20天内考完;④约考后申请人未如期参加考试的可再次约考。学习有效期为两年;⑤每个科目考试1次,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内预约。

5.如何申请增驾拖拉机驾驶证?

答:①申請增加准驾机型的,持有效拖拉机驾驶证及有效身份证向所持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片7张(白底彩照),考试科目、程序与初学相同。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增驾:持失效驾驶证;初领证一年内(实习期);有未结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或安全违法案件;年龄超过60周岁。

6.拖拉机驾驶证什么时候换证?

答: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农机安全监理站换证,换证时需交4张一寸照片,持证人填好《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持《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表》到县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合格后,持该表连同驾驶证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年内换证的,应复考相应科目,成绩合格后方予受理。复考科目如下:①逾期3个月以内考科目一;②逾期3~6个月以内考科目一、科目四;③逾期6~12个月以内考全科。

7.农机安全监理站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件》规定,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农机具检验、核发牌证等各项业务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和驾驶员(操作人员)的年检、审工作;负责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查、勘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农机事故。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拖拉机通行有何规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 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9.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10.拖拉机、耕整机载货、载人超过规定、人货混装的如何处罚?

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 篇4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 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 生,忠于职责。

5、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 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6、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7、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 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 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 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9、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1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 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土地整理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篇5

1、问:什么叫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可分为农村土地整理和城市土地整理(即旧城改造)两大类。土地整理是指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街)进行综合整理的行为。实行土地整理,一是可以使原利用不充分的土地充分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二是可以改善农田排灌设施和平整土地,提高耕地质量;三是可以改善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2、问:如何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 答:国土资源部提出:根据“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的政策。今后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开垦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耕地。对于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耕地开发和农地整理。国家将根据各地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废弃地、未利用地情况,下达耕地开垦计划指标,对指标未落实的地区停止建设项目供地。要改革基本建设投资成本制度,在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中列入耕地开发资金,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的落实。要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人是用地者,省级政府要负责监督并组织验收。

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今后增加耕地的主要途径要靠土地整理。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相结合。当前,重点要解决土地整理的利益机制问题,考虑对土地整理后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将按规定比例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对工矿废弃地,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强复垦监督。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工矿废弃地,可制定鼓励政策,提倡个人、集体飞单位集资复垦,复垦者可享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规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整理要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3、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什么并给予补偿? 答:征收或者征用。

4、问:征收土地,按标准应给予哪些补偿? 答:征收土地,按标准应给予的补偿有:(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2)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问:《土地管理法》对闲置、荒芜的耕地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对闲置、荒芜土地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置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6、问:新法对农村村民建住宅是怎样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

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产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突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问:什么是破坏耕地?对其行为的处罚形式有哪些?

答: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形式主要有:(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3)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问:国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哪几类地? 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9、问:土地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答:土地登记包括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10、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防治地质灾害应实行什么方针? 答:预防、避让。

12、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1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占多少、垦多少。

14、影响金堂县农业生产的两大自然灾害是什么? 答:旱灾、洪灾。

15、问: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 答: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方式。

16、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答:一般不超过两年。

17、矿产资源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国家所有。

18、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审批,经批准后,开采人须领取什么证? 答:开采人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

19、土地复垦的原则是什么? 答:谁复垦、谁受益。

20、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什么方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法律法规问答题 篇6

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请将所选答案对应的圆圈涂黑。)

A B C DA B C DA B C DA B C DA B C D

1. ○○○○2.○○○○3.○○○○4.○○○○5.○○○○

6. ○○○○7.○○○○8.○○○○9.○○○○10.○○○○

11.○○○○12.○○○○13.○○○○14.○○○○15.○○○○

16.○○○○17.○○○○18.○○○○19.○○○○20.○○○○

21.○○○○22.○○○○23.○○○○24.○○○○25.○○○○

26.○○○○27.○○○○28.○○○○29.○○○○30.○○○○

31.○○○○32.○○○○33.○○○○34.○○○○35.○○○○

36.○○○○37.○○○○38.○○○○39.○○○○40.○○○○

41.○○○○42.○○○○43.○○○○44.○○○○45.○○○○

46.○○○○47.○○○○48.○○○○49.○○○○50.○○○○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0分。正确选A,错误选B。请将所选答案对应的圆圈涂黑。)

A BA BA BA BA B

1. ○○2. ○○3.○○4. ○○5. ○○

6. ○○7. ○○8.○○9. ○○10.○○

11.○○12.○○13.○○14.○○15.○○

16.○○17.○○18.○○19.○○20.○○

21.○○22.○○23.○○24.○○25.○○

26.○○27.○○28.○○29.○○30.○○

31.○○32.○○33.○○34.○○35.○○

36.○○37.○○38.○○39.○○40.○○

41.○○42.○○43.○○44.○○45.○○

生理学考试问答题编制的探索 篇7

关键词:生理学考试,高层认知能力,科学思维,创新精神

布鲁姆把认知领域分为回忆、解释和问题解决三个层次。回忆是认知领域最初级的行为。时瑾等分析了我国北方13所医学院校基础医学考试试题,发现属于回忆、解释和问题解决型题的试题分别占所统计试题的93.1%,5.1%和1.8%。这表明处于认知领域较高层次的解释和问题解决型题的比重显著偏低。问答题是主观题的重要形式,是考察学生高层次认知能力的主要题型。如果问答题出题不好,仍然会处于低水平的回忆层次,而失去考察学生高层次认知能力的优势。由于课程考试作为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因此,我们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中对学生成绩考核制度、考试形式和考核内容进行了系列改革,特别就如何出好问答题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以引导学生改变学习方法,加强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 生理学问答题的题型改革

时瑾的报道还显示,我国北方13所医学院校基础医学考试试题的主观题中,属于回忆、解释和问题解决型题的试题分别占主观题比例为72.6%,22.7%和4.7%。为了避免诸如“试述胃液的生理作用”之类的仅在记忆层面考察学生认知能力的问答题,我们在问答题的内容和出题方式上进行了多种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1.1 实验曲线型题

在现代生物医学的研究中,常常以曲线来反映研究对象的变化规律。曲线已成为现代科技交流中最简洁的通用科学语言。对于实验结果曲线的理解的考察,可以检验学生对曲线含义的理解,曲线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以及曲线与文字、文字与曲线的相互转化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由于计算机的广泛普及,在考试制卷时可方便加入各种图片。在编制问答题时一定会有一个实验曲线型题,在试题中提供一张实验结果的曲线,然后设问,要求学生就该实验结果的曲线所隐含的信息作出相应结论,并进一步要求学生推测其生理学意义,或利用所学过的生理学知识解释实验结果,考察学生归纳分析及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在编制实验曲线型题时,实验曲线最好选自教材之外学生可能从未接触过的材料,以提高考试的公平性。试题用的实验曲线,不能太复杂,以致超出学生的能力,也不能太简单,以致结论单一,区分度不高。曲线中最好包含两种不同状态,以便让学生归纳共性,发现个性,提高试题的区分度。连续几年采用这一题型,也促进了学生对自己生理实验所获得结果的思考和实验报告的认真写作,促进了生理学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

1.2 数据分析型题

在生理学教学过程中,经常用增高和降低来定性描述某种生理机能的变化。但这种思维方式远不够严密。因为当量的变化超过某一临界水平时常出现质的飞跃;另一方面,当一种生理变化是由多种因素变化所总和,简单地定性描述各因素增高或降低,无法确定各参与因素在该生理变化中的地位。因此,定量描述某种生理机能的变化及各参与因素变化的贡献程度是现在生物医学研究的重要思路。为此,设计了数据分析题,明确给与某些生理参数的变化,要求学生通过数据的运算,正确理解各生理参数间的相互关系和地位,考察学生严密数理推断的能力。

1.3 证据评价型题

在生理学教学中,教师在讲解某一重要理论时通常采取先介绍理论后介绍实验证据让学生被动接受该学说,或先介绍实验事实然后由学生自己归纳提炼上升到理论水平。但在教学中,很少有学生提问是否存在该学说不能解释的实验实事,不利于学生批判精神的培养。为此,我们编制了评价型题,在简要介绍该学说的基础上提供系列实验事实,要求学生在这些相关实验证据中指出哪些支持该学说?哪些不支持该学说?并简要说明理由。这类题型要求学生在正确理解各实验证据的意义和所支撑的学说的基础上正确识别有利的和不利的实验事实,推进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1.4 命题设计型题

命题设计是指在题目中给出学生一些背景情节和需要研究的目标,要求学生自己设计观察指标、实验分组、并采用工具药物或者其它实验手段明确观察指标间变化的因果关系,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预测,并根据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做出相应结论,考察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1.5 案例分析型题

病例分析是医学生临床能力培养的最重要方面。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释临床表现,推断实验室检查的意义,做出正确的诊断,并提出相应治疗计划,是临床医生的基本能力。为加强学生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不仅注意以临床案例为先导进行生理学讲授,在试卷编制中也加入案例分析题,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综合的运用能力。在案例设计中,可以偏重于临床表现以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释分析临床症状和临床体征的能力,也可偏重于实验室检查以考察学生对相关实验检查的理论基础的理解和相应临床意义的推断能力。

1.6 横向联系型题

在生理学以及其它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中,为了叙述方便,通常都是按系统逐一讲述。但实际上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系统间存在广泛的横向联系;而且,机体内生理功能的调控又常常存在相互拮抗的调节系统,某一生理活动的增强可以是正性调节的增强所致,也可以负性调节减弱所致;再一方面,机体在疾病时所出现的某一症状,也可以是不同器官系统病变所致。因此,这就要求医学生具有较强的发散性思维能力,在学习过程中注意前后联系、各器官系统间的横向联系,以及相互拮抗系统的动态变化所引起的不同调节效应。为此,在问答题编制时,也特别注意横向联系型题的编制,以考察和促进学生发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2 讨论与思考

2.1 目前我国高校课程考试中的常见问题

课程考试作为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考试本身不只是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工具和手段,而且作为有“指挥棒”之称的考试,对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目前,我国教育界对高校传统课程考试制度的弊端,对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的制约已经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普遍认为,目前高校课程考试存在考试形式单一,多以闭卷笔试为主,试卷所覆盖的知识面窄,考察点代表性差,对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很难加于考查,难以客观、全面地评价教学效果。考试内容的教材化,偏重对知识记忆的考察,缺乏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评价,也无形地鼓励死读教材,把全部注意力和学习时间都局限在教材之中,也造成了学生求知兴趣、阅读范围、知识覆盖面狭窄的后果。一次考试定成绩,缺乏对学习全过程的评价,也增大了期末考试的压力和学生冒险作弊的动机。

在理论考试中,考试范围常过于挟窄,仅限于教材范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对学生平时学习起了负面的导向作用。它无形中鼓励死读课本,把全部注意力和学习时间都花费有限的课本知识里,造成了学生求知兴趣、阅读范围、知识覆盖面狭窄的后果。考试内容也重细节轻综合,把学生的注意力过多地引向枝节问题,忽视对知识整体结构的掌握而不能灵活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不利于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因此,大学考试模式的改变和考试内容的改革是我国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2.2 问答题理应成为生理学试卷的亮点

生理学是研究生命活动规律的科学,素有生命的逻辑(logic of life)之称。生理学的学习不仅要学习生理学的基本概念,更应学习生理学的严密逻辑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因此,生理学课程理应在医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上承担更多的责任,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理论考试是生理学课程考核的重要方式。目前理论考试多采用名词解释、选择题(单选题和多选题)、填空题和问答题等多种题型。名词解释适合于考察学生对核心概念的记忆和理解。选择题(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填空题具有较好的知识覆盖面,为客观性和半客观性题型,评分相对可控,有助于增加试卷信度和标准化成分。但名词解释、选择题(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填空题都属于封闭式的试题,答案基本上是唯一的,难以体现学生知识应用和表达方式的个性特点,不利于发挥学生自己的创造性思维能力。问答题属开放型试题,考生在作答时可以有较大的自由度,只要在试题所规定的范围内,考生在作答的深度、广度和组织方式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发挥空间,是考察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方式。因此,问答题(论述题)理应成为生理学试卷的亮点。但在实际出题中,常常出现“试述胃液的生理作用”之类的仅在记忆层面考察学生认知能力的试题,失去了问答题本身的特色和优势。另一方面,问答题出题方式的改革,也对教师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督促了教师教学方法的改革。因此,生理学试卷编制中为开展问答题的编制的形式和内容的改革,加强知识的运用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将有利于充分发挥考试的“指挥棒”作用,促进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师教学方式的转变及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2.3 命题要充分体现开放性原则

问答题属开放型试题,问答题的编制要充分体现其开放的特性,做到试题内容的开放、试题答案的开放及答题方法的开放。试题内容的开放是指试题的内容不应局限于课堂教过和教材中存在的内容,可由教师根据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和教学目标从真实的案例和课外参考书中选取素材来构建问题情景,要求学生进行综合分析,考查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在编制实验曲线型题、证据评价型题及案例分析型题时常从课外参考读物中选取素材来设计问题。试题答案的开放是指不预设标准答案,学生可根据试题的要求,运用所学知识的原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解答。答题方法和思路的开放,允许学生采取各种有效的答题方法,鼓励创造性思维。例如在命题设计时,不预设标准答案,允许学生运用从不同课程中所学知识采用各自不同的思路和方法来满足答题的要求,得出相应的答案。命题的开放性同时也决定了评分标准的开放性。开放性的评分标准不再是以往只有对错和全面与否的单一评分标准,要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出有创意并言之有理的答案,为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展现提供自由的空问。

3 结语

考试内容的改革是考试改革的核心,考试题型的变革是为了适应考试内容。应该通过考试内容的改革对学生的学习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理想的生理学理论考试试卷的编制应注意命题内容覆盖面广,在兼顾知识的记忆、理解和应用等不同层次的认知水平和把握适当难度及区分度的基础上,注意减少以再现书本和笔记知识为主的考试内容,应特别突出对知识的综合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创新能力的考察,引导学生勤于思考、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启迪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鼓励学生掌握吸收新知识和创造新知识的方法。通过连续几年的考试内容和题型的改革探索,督促学生在重视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加强了对知识的深层理解、分析、比较和融会贯通的培养,更加注重创新精神的形成、实践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也受到了学生的广泛欢迎和高度赞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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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晓东,董南燕,王卫.大学考试模式改革与教学方式转变[J].中国高等教育,2004(10):27-29.

[3]申平平,崔萍,王丽丽,等.变革教育理念——高校考试制度改革的必然[J].人力资源管理,2009,(1):81-84

[4]唐国民.沈胜娟,谢长勇.高校课程考试改革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2(1):16-20.

[5]时瑾,许贵强,于晓松,等.我国部分医学院校基础医学考试试题分析[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8,(4):73-75.

法规知识小问答 篇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进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让年限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算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如下图所示。

教育法规简答题 篇9

二、行政追偿的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1、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既有利于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避免官僚主义。

2、行政合同可以扩大行政参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合同的订立;使合同双方的争议更易于解决。

4、行政主体还可通过行政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领域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意来形成其所预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到弥补立法的不足,并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立法规制的效果。

5、行政合同的出现引起了观念上的巨大变革,在理论层面,对现代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对市场经济下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都有积极意义。

四、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1)其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五、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原则:(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4)送请或报送有关机关解释、裁决。

六、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机行政机关受理。它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两层含义。在主管部门和政府管辖中,对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采取政府管辖与部门管辖并重的原则。

七、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

1、行政行为的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而引起,而已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形式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向对方的一切的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是应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相对人主体的共同过错造成被撤销的,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一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均应收回,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自己承担,国家或社会公众因此遭受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依起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等。

八、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 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九、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一、试论行政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起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主要产生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理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的事实给予不通的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道德,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

二、试论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2、行政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3、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即(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即(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2)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6;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论司法的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制度是与一国的民主政治和宪政体制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制度重要方面的司法审查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公民、法人的关系。因此,司法审查范围绝对不是法学家或者立法者凭空想象的结果,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必然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政治状况和宪政体制。民主政治是司法审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审查制度首先在实行民主政治制度最早的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足以证明这一事实。

2、历史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的思想条件,而思想条件是在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必然借鉴以往的法律传统,或者受以往法律传统的限制和影响。综观世界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都不同程度受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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