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2024-06-21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精选8篇)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篇1

一、权力缺乏监督的主要表现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与职责不明确、不对等。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导致监督无法适从。

2、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能力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然而这些纪检监察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试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的职责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

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建国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从理论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非常有限的。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不仅是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而且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也同样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掣肘,而舆论监督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4、维护党内制度的严肃性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和保障。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在有些单位流于形式。一些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不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任意越权包揽;有的班子成员原则性差,看领导眼色行事,使一些错误意见也能通过合法程序。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目前尚无可操作性的规定及检查的标准,给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5、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这就造成了法律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有空档。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甚至权钱交易等外在因素影响,造成执法中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对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比较薄弱。同时,在关于权力监督的问题上,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较为完备的监督法。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是一个涉及面广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权力制约机制进行具体化、精密化的设计,使之运转合理,制约有力。

(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端正权力意识

正确的权力观,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宣传教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一要实行跟踪式教育。要把权力观教育贯穿到干部培养、成长、成熟的全过程和考察、提拔、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准确把握干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权力观形成和发生变化的规律,分别制定长期的和阶段性教育规划,有的放矢地抓教育,使公共权力观真正入心入脑。二要实行开放式教育。正确权力观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拓宽教育渠道,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组织教育、单位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开放式教育格局,增强干部对权力的理性认识,把党纪国法以及道德规范对权力观的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三要实行分层次教育。根据各级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干部所处地位和环境,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选择上也要各有侧重、增强权力观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对领导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对普通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四要引导大家正确理解得与失的关系,算好人生“七笔账”。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算好“经济账”,勤耕方才富足;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园;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算好

“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

(二)建立制度防范机制,规范用权行为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职权、程序、时效等,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重点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其次,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实行定岗、定员、定权、定责。其三,设置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人、监督方式,构建一个完整的权力规范、行使和监督体系。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确保权力始终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运行。一是要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在内容设计上,要围绕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按照明确具体、可操作、管用的要求,重点健全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人、财、物、事”四权运行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在结构设计上,要做到总体制度和实施细则相配套,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相配套,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合力,形成各种权力相互制衡的格局。二是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有令则行,令行禁止,严格按制度规定行使权力;要加强制度落实的督办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定期不定期对干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等(不搞下不为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予以严肃处理;对在制度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上负有重大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三是要保持制度的先进性。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权力运行将呈现出新的形式、新的特点和新的规律,必须与时俱进,加强对这些新形式、新特点和新规律的研究,把继承和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在总结成功经验和借鉴有益作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新机制新体制。四是要研究探索制度的预警性。与时俱进是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前瞻性和预警性是制度的本质要求。亡羊补牢毕竟造成了损失,应该说不是我们设计制度的最终目的。一项政策或举措出台后会引起人们在思想上、行为上的哪些“异”动,必须要有一个事前的研究和预测,为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在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方面,应当加强建立健全和切实执行以下制度:

1、基层党委“重大事项票决制”,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工程、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安排等事项全部采取党委(党组)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进行,进一步健全基层党委重大问题民主决策机制,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提高基层党委班子整体执政能力。这项制度的执行,要作为上级党组对下级党组巡视的主要内容之一。

2、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制”,防止权力异化。积极推行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的转变。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轮岗、退休、辞职、机构裁撤合并前都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且要先免后审。对重点部门和群众反映较大,意见比较集中的领导干部可由组织部门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届中审计的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制定和执行,杜绝人情审计、关系审计、不负责任审计、不依法审计。

要改进评价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为了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迫切需要改进评价方法及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办法基本思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定量评价部分;定性评价部分和存在主要问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定量评价分值为100分,按照下列要素进行量化评价:①主要经济工作指数完成情况20分;②财务管理情况30分;③重大经济决策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实施结果20分;④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10分;⑤审计查明的问题20分。定性评价分为四个等次:好(90—100分)、较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以下)。当审计查明被审计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同时存在下列两条以上问题的,定性评价确定为“较差”等次:①私设小金库,乱支乱用;②单位内部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受党纪国法处理的;③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④在国有、公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按照量化评价标准进行打分,确定其标准评价等次。

3、试行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选任、定期交流制,防止“带病上岗”和打破权力垄断。对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的选任,应严把考察关,在集中考核的基础上,每个职位实行差额考察(不少于3人),重点是到曾经工作过和居住过的地方找知情人个别深入了解和核实情况。知情人应具有代表性,忌事先通知、兴师动众,注意保密。通过优中选优、精中选尖,尽力防止“带病上岗”。加大对掌握管人、管钱、管工程、管审批等权力的干部交流力度,对部分热点单位主要领导采取定期交流换岗,重新洗牌,每三年调整换岗一次,根据工作表现把每个领导干部都尽可能地调整到最适合其能力特点的岗位上去,做到“人岗相适”,打破“重要单位”领导长期“坐庄”的局面。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各单位主要领导的奋斗热情,激励竞争。有利于完善干部淘汰机制,以“换”代“下”,逐步淘汰,解决领导干部“下”的问题。对经组织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坚决从现有的领导岗位上调整出来。逐步实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化。

4、完善“干部监督网络制”,延伸干部监督的触角。进一步整合纪检、组织、检察、审计、计划、统计、财政、工商、信访等部门对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信息资源,增加监督的透视点。从对干部8小时内的监督向8小时以外延伸,从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延伸,前移监督关口,多角度监督、多侧面考察干部勤廉表现,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聘请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人士作为监督员,公布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过举报电话和干部监督网,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和举报,保证干部监督渠道的畅通。

5、建立“干部监督预警机制”,防微杜渐。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内警系统和外警系统的协调、双向运作,实现工作的着力点由事后惩戒向事前监督转变,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生活、社交圈的表现,不断规范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限。同时,建立科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亲属重大事项档案”。对党政一把手亲属的重大事项实行登记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党政一把手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建房、分房、购房以及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防止领导干部借亲属之名,变相以权谋私,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干部监督的开放程度,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意识,逐步养成在监督中工作的习惯。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评结果反馈制度”。加大干部考察监督的力度,使干部考察考评结果更好地运用于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干部考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反馈考察测评结果。反馈内容包括群众对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素质评价情况,对干部的综合评价、任职建议,以及考察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达到预警效果。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用权绩效

从本质上讲,共产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运用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加强“三个结合”,建立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权力运用的质量和效益。一是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干部权力运用是好是坏、政绩是高是低,不能单独由上级领导下结论,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高度重视群众评价。要切实保障群众在干部考核评价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把上级评价和群众评价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同纳入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健全上级满意、群众称道的双重评价标准,形成正确的用权导向。二是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建立权力运行台账或监督卡,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兴办实事、解决突出问题等与运用权力有关的情况,同时,既到现工作单位考察,又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住所考察,找知情人了解情况,认真记载,深入调查核实,实行集中考核结果与日常考评结果综合运用,既加强过程监督,又加强结果监督,改变以往重结果,轻过程的作法,及时纠偏防误,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尽量降低权力运行的成本。三是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把权利运行产生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起来考虑,既充分肯定用数字反映出来的显而易见的政绩,又科学评价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潜在政绩,还要客观评价,因条件具备,不努力作为而错失机遇,影响当时和此后一个时期发展的负面政绩。同时,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责任追究制,确保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治理用权失误

权力运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探索前进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失误。必须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种失误进行有效治理,确保权力运行始终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由于疏忽大意或水平不高、用权不当造成失误并勇于承担责任的,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引导权力人从个人能力、个人作风、个人德行等方面找原因,责令其限期改正,尽量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滥用权力造成失误,不从主观上找原因,故意推卸责任或相互推诿责任,或制造假相欺骗组织和群众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严肃处理,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理顺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各监督主体充分协调发挥作用

目前,普遍存在的“监督无力”现象,与我们拥有形式多样的各种监督是极不相称的。究其原因,监督者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并非监督者主观上的不想监督,而是客观上的无法进行监督。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监督者缺乏监督所需要的权力,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权力的对等程度的判断标准,权力对比程度越高,监督越有效;程度越低,监督越无效。而实现权力的对等就必须改革权力架构理顺监督机制,使监督者享有充分的权力,避免其权力被已经滥用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

首先,必须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改革权力架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其监督的抗干扰能力和独立性,必须明确规定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须有的规范、干部职权、执纪权限,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任免干部、部署工作、业务领导的权力,使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具有权威性。其次,必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监督。第三,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述权,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第四,要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第五,要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人大对“一府两 院”的监督,把权力运作和廉政情况的审议、监督作为审议工作报告时的重点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建立廉政委员会。同时,畅通社会协商对话渠道,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作用。第六,要进一步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监督权的异化,即监督者自身权力运行的不正当,是当前监督工作中出现的一个危害极大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权威和有效性。必须加大对有监督职权的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处这些部门监督不公或滥用监督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促使监督部门尽职尽责公道正派地行使监督权力。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地通过体制创新,通过加快立法,使各个监督主体、各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使广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观念,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六)加快权力运行的法制建设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为此,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

首先,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含和处延,用法律法规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百多个法律、法规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总体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政策性规定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较多,预防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经济活动实名法》等,以便把廉政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违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具体规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体系。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篇2

一、健全和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的监督权, 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长期以来, 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人大监督的质量不高, 效果不理想, 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普遍存在, 必须彻底扭转这种局面。

二、健全和强化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也是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 行监督权力的行使, 除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其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权实施监督, 改变或撤其不适当的命令、规章和决定外, 主要是由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实施专门的监督。健全和强化行政监督体系, 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 革除现行行政监察体制将监督置于被监督对象直接领导控制之下的弊端, 建立直属于国务院的垂直组织系统, 并提升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地位, 置于与同级政府平等的地位。第二, 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制度, 明确界定其职权围, 规范其监督行为, 将其纳入正规的法制轨道。第三, 在工作方式方法上, 应改变消极被动式的受理查处, “马后炮”为积极主动式的检查, 专项行政业务的抽查, 行业民意调查, 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当政府参谋, 提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三、健全和强化司法监督措施

司法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过程中, 也担负着一定的权力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分为两个面的监督 : 一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同级不同职能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 ; 二是司法机关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 对有关行政权力和社会组织的领导管理工作所实施的司法监督。健全和强化司法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改革司法体制, 解除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凭借司法组织人事权司法财经权, 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非法干扰、对抗, 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公正、廉洁, 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二是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 加大司法机关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依法严惩各种职务犯罪, 扼制住党政机关中发生的消极腐败现象, 有效监控和及时制裁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活动, 这是最好最有效的司法监督。第三,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增强司法伍的抗腐蚀能力, 实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增强司法队伍的工作责任心, 这是强化司法监督的组织保。

四、强化执政党的监督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如果党能够严格有效地监督管理好自己的队伍, 特别是能严格有效地监督管理好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和进入各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就能得到有效遏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党组织管好党员队伍, 特别是强化政党对各级党委一把手和进入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制约的制度, 构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个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 对整个国家的政权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实现廉政治, 是一个最具决定力的因素, 必须采取果敢强硬的组织和制度措施。

五、健全和强化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人民政协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由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代表、台港澳同胞、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所组成,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长期以来人民政协根据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 团结境内外的一切爱国民主进步力量, 共商国家大计, 特别是发动组织一切爱国民主进步力量监督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管理活动, 监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等方面, 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成为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力量和形式。各种社会团体, 承担着联系、代表和团结、教育、帮助不同方面和界别的职工群众的职能, 享有对各种国家权力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各种行业协会以及各种学术团体、文艺团体等, 除了可以行使一般的民主监督权利之外, 尤其可以对自己所代表的方面和界别的职工、青年、妇女儿童、消费者、科学家、艺术家等的民主自由权利与合法权益的维护, 发挥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

六、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毛泽东早年在延安同黄炎培先生的谈话中, 就指明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政府才不敢懈怠”的深刻道理。遗憾的是, 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措施来贯彻落实, 没有给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制保障, 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务人员的监督罢免权利, 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停留在抽象的法制宣言上, 基层干部目无群众, 畏上不畏下, 以权谋私, 为所欲为, 腐化堕落, 广大群众敢怒不敢言、无能为力的现象, 愈来愈严重。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是通过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两条渠道和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而这两种渠道两种方式都存在阻碍民众社会监督的不利因素, 必须下决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

七、健全和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宣传部门作为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喉舌, 绝对不允许将其搞成资产阶级的新闻舆论“自由俱乐部”, 绝对不允许想讲什么就讲什么, 想宣传什么就宣传什么,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新闻舆论宣传的导向、口径、目标、任务、要求上, 要讲原则, 讲纪律, 讲党性, 讲国家大局利益。而揭露、鞭挞、批评社会丑恶现象、违法犯罪现象、社会邪恶势力和官员队伍中的玩忽职守、消极腐败、践踏民主与法制等现象, 恰恰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和保证, 是新闻舆论工作者的党性和战斗力的体现。

总之, 要针对我国现行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缺陷与弊端, 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 既重视平行式监督, 又深化层级式监督, 构建中国特色的全方位、多渠道、社会化的权力监督机制和网络体系。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特别是权力滥用现象,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效遏制腐败特别是权力滥用现象, 必须努力克服我国现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与弊端, 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社会化的权力监督机制和网络体系, 使各种监督渠道、各种监督形式和手段紧密衔接, 互相配合, 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效应。

关键词:政治文明,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与强化

参考文献

[1]聂月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2]金鑫.新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篇3

【说到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十八大以来,不单反腐动了真格,纪律和作风建设也丝毫没有懈怠。

这四年,以上率下整治作风,党员干部的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制定实施八项规定,截至2015年10月,全國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8.2万起,处理党员干部10.9万人。

选人用人标准不断修正,干部选任工作出现新气象。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着力破解“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问题;制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从严管理监督党员干部也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很多人感叹“现在是没有最严,只有更严”。截至2015年10月,全国超配的4万多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整改消化2.5万多名,全国共清理副处级以上“裸官”3961人。

据统计,四年来,中央新制定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至少55部,超过现行中央党内法规的1/3,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越编越密。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印发,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6月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以问责制度倒逼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审议通过,剑指“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

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基层群众的感受相当直观,对此也相当欢迎。用习近平的话说,“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可以预见,党员干部面临的约束只会越来越多,受到的监督只会越来越严。(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篇4

【摘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从根本上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尤其是我国现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就显得极为必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不断努力探索,为国有企业在新形势下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

【关键词】国企;权力;制约;监督;思考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于全面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保障企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本人兼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十多年的工作实践,就国有企业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路径,谈几点个人粗浅的认识与思考。

一、正确认识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必要性

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窑洞对”中说过“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是如此,国有企业因资金往来密集、外界关注度高、内部管理行为复杂等特点,已然成为腐败案件的多发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更是十分重要。

(一)监督是促进党员干部落实责任的重要保障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义务多则权力多,义务少则权力少。但人的本能往往是执行权力时积极主动,而履行义务时却消极怠慢。这就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来约束权力运行,使之公开、透明、规范,只有充分发挥监督的整体制约和预防功效,才能使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无处藏身,确保党员领导干部责任义务得到落实。

(二)监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措施

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和保障。国有企业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责任。决策失误、管理失职、监督失位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只有健全内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有效规范事权、财权、人权和物权,才能减少决策管理的失误、降低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的资产损失。

(三)监督是增进群众信任的有效途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义是靠监督增进信任。信任是目的,监督是手段,有了监督的信任才最靠得住,才能在职工群众中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支持。监督至少能从三个方面增进信任:一是权利得以约束,二是真相得以披露,三是力量得以凝聚。

二、国有企业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途径思考

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既要突出监督机制的独立性,又要强化监督资源间的协同性;既要深入到生产经营管理中去,增强主动性,又要让群众积极反应问题,提高参与性;既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把已有成熟有效的做法固化为制度,又要不断探索创新,把有利于强化监督效果的想法思路付诸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升华。

(一)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一是突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要发挥监督的保障职能,就要从根本上解决监督者的后顾之忧,使监督实体游离于企业利益之外。探索实行监督机构垂直管理,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从体制上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

二是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正确认识监事会的职责、地位和作用,脱开同董事会事实上的隶属关系,把监事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范监事会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监事会信息收集制度、报告制度,向事前、事中延伸监督职能,切实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决策、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制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是拓宽监督信息渠道。只有让监督主体参与到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中,融入至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而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加强监督,才能防止违法用权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监督检查科学规范

一是建立约束制度。要制定合理限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找准权力运行风险点,做好权力运行分解工作。要坚持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易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做到权力配置科学化、经营管理制度化、权力运行程序化。

二是建立检查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的主体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内容,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从而形成科学、有效、严密、协调的监督制约制度体系。

三是建立惩处制度。对于疏于管理、驭下不严、失察失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从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成为普遍意识,用实际行动维护监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三)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

一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全面整合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监事会和风险管理等监督主体,形成联合监督机制,强化各监督机构的协同配合,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效结合,切实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二是深化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党内监督的效能。要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防止痛点不敢揭、疑点不敢查的形式主义,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要做好党内巡视工作,重点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八项规定、政治纪律、选人用人等进行巡察,不断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纪律;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用公示等程序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防止用人不公、荐人失察。

综上所述,教育是基础,就要深化教育,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使党员干部不想腐败;制度是保证,就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使党员干部不能腐败;监督是关键,就要强化监督,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使党员干部不敢腐败。总之,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和阳光下运行,使企业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管理高效的良好环境,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八大报告

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 篇5

摘 要:在30余年的改革中,党内权力运行机制不断规范,党内监督机制逐渐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趋于健全,这是评估当前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运行现状应当考虑的基本事实。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合理分解权力方面,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方面,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诸环节上,依然存在亟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权力制约;权力监督;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5)01-0084-06

“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1]29是在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方面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总原则,也是完善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总方向,而较为准确地评估当前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则是基点。文章在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试图描绘出这一运行现状的大致轮廓。

一、相关文件的基本梳理

文章所选取的有关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文件,从形式上看,这些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规范性文件(决定、决议、意见、通知)等。从内容上看,这些相关文件主要是关于保障党员权利、地方和基层党组织选举、地方和基层党委会工作机制、纪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内权力分解、巡视制度、违规惩处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权力运行公开以及规范权力使用等内容。从时间上看,文章主要选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文件作为分析对象。从空间上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有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也有地方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党内权力制约机制的现状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结构划分,按照“三权”之间相互作用的强弱以及与党员的关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种模式。

模式一所示的权力结构类似于美国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模式二所示的权力结构类似于英国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议会至上”关系。这两种权力结构模式均不是当前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相互关系和运行现状的体现。这两种权力结构模式的运行基础有两个。其一,党代会经常性发挥作用。至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好处,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讲得很透彻,它“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

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2]233。其二,同级党委会与纪委会之间是平行关系。权力对等方可谈论权力制约。现实情况是,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人选需“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3]18。在这种体制下,纪委会对同级党委会的制约效果较弱。

模式三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大之前这段时期内的党内权力结构情况。在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方面,根据中央在199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4]196,可以看出几年开会一次的党代会对党委会的制约较弱,而党委会对党代会的制约较强。在决策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上,党代会对同级纪委会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几年一次进行的选举纪委全体会议,而纪委会对同级党代会的制约则主要表现为根据党委会的意见监督和检查党代会代表的遵守党章及党内纪律的情况,因此党代会与纪委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较弱。在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对纪律检查体制的相关规定,例如纪委委员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5],导致党委会对同级纪委会的制约较强,而纪委会对同级党委会的制约较弱。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党委会的权力过于集中。

模式四反映了十八大之后的党内权力结构情况。十八大提出要继续“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1]52;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纪委领导体制作出新的调整,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6],逐渐形成“新双重领导体制”。这两项改革内容的直接影响是党代会和纪委会对党委会的制约增强。

模式五不仅体现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关系,而且突出了党员的主体地位。这种权力结构模式是建立在以下几个条件之上的。第一,党员权利得到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得以确立,即保障党员权利不仅要有实体性的内容,而且要有程序性的规则;第二,至少在一定层级(县、市、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第三,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成员互不重合,“党代会的代表中,无论是谁,只要当选为党的执行机构或纪检机构成员,在其任职期间就自动失去党代表资格”[7]。

模式六体现的是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这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的理想运行方式,它实现了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推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总目标。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权力运行结果公开透明,这就要求加大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广度和力度。公开本身并非工作内容的全部,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白才是关键。其二,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这比前者更为重要。权力运行过程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关键。脱离权力运行过程而谈群众监督,其监督质量会降低。无论是推动权力运行结果公开还是过程公开,多样化的、畅通的监督渠道是前提。其三,群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对于事关本地区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全局问题,必须邀请群众或代表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群众参与制定政策,可能会降低政策制定的效率,但是能够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再者,伴随群众参与而增加的理性成分,会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三、党内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时间维度,可以将党内监督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根据空间维度,可以将党内监督划分为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同级之间的监督。兼顾时空维度,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当前党内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

(一)事前监督

各结构性的权力内部也有次结构,比如执行权中的决策权、职能部门的决策权、监督权中的执行权等,这类权力属于机制性和职能性的权力。权力类别不同,事前监督的侧重点也就不同。对于结构性的权力而言,事前监督主要解决如何授权的问题;对于机制性和职能性的权力而言,事前监督主要解决如何选拔任用干部和制定权力运行规范的问题。

当前,地方各级党代会、党委会和纪委会的选举,主要依据《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规定了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以及党委和纪委常务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和产生方式,为“三会”选举提供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则和程序。但是无论是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还是纪委委员候选人,均是由上届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其基本程序是:常委会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常委会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代表团讨论酝酿确定候选人――党代会进行选举。可以看出,党员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最后两个环节,在其他环节,尤其是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环节,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参与成分较少,这是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若当选的党委、纪委委员在任职期内有违犯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的行为,如何对其追究责任?这是改革和完善地方层面党内授权机制绕不过去的两个问题。

相比较而言,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尤其是在党委会、纪委会候选人的确定环节,党员的参与成分较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4]210但是,在党委会和纪委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环节,党员的参与成分不够。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中央先后制定了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新五条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四条规定”,成为当时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进入新世纪,中央在总结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先后制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三部党内法规。这三部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及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成为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行为规范。

必须承认,无论是在授权环节,还是在选拔任用干部和规范权力使用环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实体性规定内容较多,而具体操作性规则较少的问题。但是从总体上看,党内事前监督机制是比较健全的。

(二)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即指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无论是对结构性权力的监督,还是对机制性和职能性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维度: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同级监督。

1.自下而上的监督

自下而上的监督,主要指党员监督。党员监督的前提是保障党员权利。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2]215。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以来,党员的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这集中体现在1995年开始试行的、2004年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称《权利保障条例》)。《权利保障条例》专列六条对党员享有的知情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予以详细说明。这是考察党员监督现状所要考虑的基本事实。但是,与事前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类似,保障党员权利的部分条款常常缺少程序性的规则,甚至是实际操作与相关规定有偏差。比如,在保障党员选举权方面,一方面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4]37,另一方面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一届党委会提出候选人”[4]210。

2.同级之间的监督

当前,党内同级之间的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同级纪委会对党委会的监督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从纪委领导体制上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3]18;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而且上届党委常委会有权确定纪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从纪委工作机制上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各级纪委会在检查案件过程中“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3]18,当发现同级党委会委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时,纪委会“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3]18。综合考察纪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可以看出纪委会对同级党委的制约和监督不充分。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篇6

一、加强权力运行监督,首要的是端正权力意识

所谓权力意识,就是指权力主体掌权用权的主观动机,即“为谁当官”、“怎样用权”。只有权力意识端正了,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端正权力意识,必须加强教育,着力提高权力主体的思想道德素质。当前,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努力促进正确权力观的形成。一是全程式教育。要坚持把权力观教育贯穿到干部培养、成长、成熟的全过程和考察、选拔、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准确把握干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环节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权力观形成和发生变化的规律,分别制定长期的和阶段性教育规划,有的放矢抓教育,使权力观教育真正入脑入心。二是开放式教育。要拓宽教育渠道,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组织教育、机关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开放式教育格局,增强干部对权力的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把党纪国法以及道德规范对权力观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三是层次式教育。要根据党员领导干部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选择上有所侧重,切实增强权力观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根本的是建立防范机制

历史和现实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分析一些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的乏力和“缺位”。因此,我们必须着力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一)合理配置权力。科学合理配置权力,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环节。要坚持从体制机制入手,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一是规范决策权。要着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通过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办法,坚持重大工程项目专家论证制度等,保证决策过程、决策方式更加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二是规范用财权。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推进综合预算,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小金库”清理纠正力度,有效堵塞腐败的资金来源黑洞。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后评价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三是规范用人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积极推行票决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轮岗、离任审计等用人制度,建立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防范用人腐败。四是规范审批权。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为载体,按照“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审批”的方式,规范和完善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精减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二)规范权力运行。规范权力运行,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途径。要坚持围绕公共决策、执收执罚、纠纷解决、程序建设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保证权力的规范化运行。一是运用市场手段合理“分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凡是群众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社会组织能够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干预或尽量少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认真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制度;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采购行为,严格实行“管采分离”。二是运用公开手段明白“亮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始终把推进公开作为保证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手段来抓,下大力气抓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保证决策过程、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公开、透明。三是运用法制手段严格“制权”。合理划分政府部门的职责,根据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各级部门主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何种程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保障和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公务行为,清晰划定权限范围,规定运作程序,对不可作为的行政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有效避免权力运行中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用权责任。落实用权责任,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要坚持以刚性的纪律对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切实增强对权力运

行的控制力。一是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对行政决策不落实、执行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等多种表现或过错行为,要采取责令整改、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培训、降职、责令辞职等责任追究方式,严格进行问责,实现责权统一,保证权力规范行使。二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坚持有责必查,违纪必究,严肃追究工作不负责、制度不执行、管理不到位者的责任,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粗暴执法、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以严格的责任追究,保持对“不在状态”人员的高压态势,促进广大公务员为民、务实、廉洁、高效。三是严肃治理用权失误。对滥用权力造成失误,又故意推卸责任或相互推诿责任,或制造假相,欺骗组织和群众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严肃处理;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权力运行始终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关键的是汇聚监督合力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结合起来,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廉政监察,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加强重点监察,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运营、金融资本运作、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审批权运用等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加强执法监察,强化对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加强效能监察,强化对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转变机关作风。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篇7

近年来, 国有煤企高管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之势, 究其原因, 是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因此, 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煤企腐败问题, 必须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 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把国有煤企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到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 最终实现权力的良性运行和企业的健康科学发展。

1 当前国有煤企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1.1 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而不离, 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衡

很多国有煤企董事会和经营层权力运行流程不清晰、职责不明确, 不少单位的主要领导人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 “一把手”说了算的决策、执行模式再常见不过, 甚至在不少国有煤企存在着拉帮结派的不正常现象, 有的直接把自己的嫡系放在执行或监督层为自己恣意妄为扫清障碍。同时, 不少国有煤企的纪检监察机构因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自身的职责和权力不相匹配, 职能发挥处处受制, 对同级党委和行政实施有效的监督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1.2 内部控制制度全而不健, 给权力滥用留下了漏洞

从表面上看, 国有煤企各部门都有一整套管理制度, 看似对权力的行使有着十分全面的规范和约束。但实际上, 对以追逐盈利为最终目的的国有煤企而言, 除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建设比较受重视外, 党群工团方面的制度建设一直处于摆设的状态, 即使建立有这方面的制度, 也没有真正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周密的顶层设计, 很多制度存在明显缺陷或者可操作性不强, 其执行力也就被大大的削弱了。特别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在实施细则上缺乏明确的条款, 或者是有条款但是很模糊, 这就造成了权力运行过程中有较大的处置自由度, 弹性过大的权力行使自然容易造成权力的特殊化甚至是商品化, 给其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

1.3 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不完善, 对权力的监督相对乏力

很多国有煤企在监督检查方面缺乏组织协调机制, 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网络体系, 即使有的监督主体知道是自己的事, 也是消极的等主管领导安排布置监督检查任务, 只要没人举报反映就是天下无事, 结果造成了监督检查工作滞后、消极被动现象, 形成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盲区和死角, 给权力滥用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2 加强国有煤企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的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国有煤企来说, 应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一要求, 从机制建设的角度入手, 进一步优化权力制衡体制, 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2.1 优化权力制衡体制, 从根本上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有效防止国有煤企权力运行失控, 根本在于对权力进行科学合理配置, 用权力制约权力, 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对国有煤企权力体制的优化首先要考虑领导班子的配置问题, 要从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将那些懂管理、会管理、公信力强、素质高的领导干部放到合适的领导岗位上, 这样权力才会发挥最大的正能量。其次是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进行科学的细化和分解, 将原有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导人的权力分散到几个部门和几个领导行使, 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平衡又相互制约, 真正做到三权分离, 实现权力的有效分解和制衡。特别是对分管人、财、物、销等重点部门, 要建立可操作性强的内控制度和程序规则, 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保证权力的安全行使。三是要划定各种权力的运行范围, 让权力行使有明确的界限。不但要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监事会之间的权力边界, 而且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权力主体的职权范围与用权界限。

2.2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为权力正确行使提供基础保障

体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是当前国有煤企权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 要想杜绝国有煤企权力腐败现象, 就必须持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一是要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本着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 建立、完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董事会、董事评价制度;建立、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完善资产、资本管理、投资决策管理和资本运营决策管理等制度, 形成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顺畅、监督更加有力的权力制衡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加强经营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干部人事、薪酬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物资采购、劳务用工、产品销售和设备购置、废旧物资处理、安全费用管理等制度。三是要加强预防和惩治制度建设。要以深入推进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为重点, 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煤企领导人员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薪酬管理、职务消费、诫勉谈话、经济责任审计等廉洁从业制度;建立、完善企务公开、党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惩治制度建设方面要围绕案件查处中发现的制度缺陷, 建立完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 建立健全权力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和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

2.3 加强监督检查, 健全国有煤企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

反腐之事, 不难于法令威严, 而难于法令必行。因此, 规范权力行使, 防范权力滥用, 必须紧紧抓住监督这个“牛鼻子”。一是整合监督资源,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统筹协调机制。由纪委牵头, 建立完善纪检监察联席会议制度, 将党内、行政、审计、工会、监事会等监督力量有效统一起来, 形成上下联动、组织严密、协调有力的监督网络, 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二是前移监督关口, 深入开展国有煤企效能监察工作。要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重点解决干部任免、资金结算、招投标、物供、废旧物资处理、销售、安全费用提用、矿建等关键环节的权力失范问题, 做到权力行使的全过程都在监督者的视野之内。三是严肃执行纪律, 强化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 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述职述廉内容, 对制度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随意搞变通、打折扣、恶意规避等破坏制度的行为, 要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决不姑息迁就, 真正做到“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综上所述, 我们只要按照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公司党委的有关部署, 以落实八项规定和纠“四风”为突破口, 不断探索对企业主要领导人权力运行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新思路、新方法,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约与监督机制, 就一定能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摘要: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煤企腐败问题, 必须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 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关键词: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J].中国监察, 2013 (03) .

[2]李鉴修.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路径探析[J].中国监察, 2013 (07) .

[3]胡驰等.检监察工作培训教程[M].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0年4月第1版.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篇8

关键词: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5—0042—02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和将来,始终是关系执政党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继续探讨对我国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问题,对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的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更好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首先应该从科学的配置权力、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方面人手。“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就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目前来看,应该重点注意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对权力行使主体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这是权力制约的起点。权力行使者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权力能否正确地行使。在权力制约过程中,人始终是关键性、决定性的因素。因此,要建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首先要从掌权者(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正确选拔和任用开始,把那些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真学真信真懂真用、真正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人选拔上来安排在适当的岗位,以保证党和人民的权力真正掌握在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公仆”手中。而要建立这样的选人用人机制,就必须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既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又有利于进行权力制约的干部人事制度。如:选举制、考任制、聘任制、任期制、回避制、交流制、限任制、轮岗制等。通过制度建设,防止权力运行失真、失控,防止权力运行偏离权力设置的宗旨。而在权力的行使主体中,掌权人总是在一定的权力结构中、在一定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结构的合理设置,对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和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权力结构的设置配备上,应该按照各种具体权力各自的特点进行科学分工,按照相互制约的要求,建立起尽可能完善的权力结构,而且在运行中日臻完善。

二是建立健全对权力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这是权力制约的核心。当然,对权力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也只能是对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一些主要环节进行制约。首先是决策环节。大量事实充分证明,正确决策是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首要环节。如果决策环节出现问题,权力的运行必然会脱离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因此,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就成为防止决策环节出现失误的首要任务。这就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机制,严格执行决策的制度、规定和程序,如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建立和实行反映社情民意的听政制等制度,执行专家咨询制度等。其次是执行环节。要建立能够切实保证依法行使权力的制度,使一切权力的行驶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特别是要重视执行的程序性、规范性,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要限制灵活性,减少随意性,堵塞滥用权力的各种漏洞。

三是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后果进行制约的机制。这是权力制约的重要条件。对权力运行后果的制约,是权力制约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事后制约,能够促使权力行使者更加关注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自我约束,有利于权力行使者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自觉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有利于抑制权力行使者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滥用权力。对权力运行后果的制约,主要是实行科学的评估制、考核制以及严格的奖惩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依法行使权力,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贡献者应给予及时的、适当的奖励;对违规违法、滥用权力,造成不良甚至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而要追究其责任,就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质询制、问责制、经济责任审计制、引咎辞职制、罢免制、弹劾制等。特别要加大对滥用权力的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使权力腐败成为高风险、高成本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

一是重点监督方面的制度。监督制度量大面宽,为了增强监督的有效性,應该突出监督的重点,即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运用权力情况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掌握着重要的权力,他们在领导活动和领导工作中处于决定性地位、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把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尤其是应该把各级“一把手”运用权力的情况作为重点的重点来对待,对其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对其权力运作的要求作出严格的限制并进行十分严格的监督。要坚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切实推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包括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都要实行公开。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党员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又有利于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监督过程和程序的具体操作上,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上的监督,实行决策前的论证制、决策中的票决制、决策后的审计制和问责制。要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上的监督,通过制度规定约束其权力的运用情况。要注重对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监督,实行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用人失察问责制。要坚持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监督,加强事前防范,做到权力行使到那里,监督就跟踪到那里。

二是程序监督方面的制度。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强化权力监督的基本原则。在权力运行中。遵守法定程序,坚持程序公正,就能促使掌权者正确运用权力。坚持监督的程序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从监督客体看,权力运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并把权力运行是否符合程序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在权力腐败案件中,有的掌权者滥用权力往往就是从改变程序、取消规则来实现其个人或小集团的目的。因此,强化程序监督非常重要,特别是在目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强化程序监督就显得更加重要。如果能够从源头上遏制违反程序运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就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是从监督主体看,要坚持监督程序,就应该让一切监督活动都遵守程序规则,反对和防止违背程序规定进行随意监督的情况发生。监督的程序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监督权是一种权力,监督权的行使应该有明确的规范。监督权的行使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障监督者依法进行监督。

三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发展民主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是发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完善民主监督,首先要切实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够充分的行使。现在,虽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但贯彻执行不够,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領导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为此,一定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贯彻落实的力度,鼓励和保护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闻舆论机关的监督制度,如制定实行新闻舆论监督法,鼓励、保护、奖励媒体进行依法监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如制定公民监督法,明确对公民举报的奖励、人身的保护和对泄露举报人秘密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的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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