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2024-09-12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共8篇)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篇1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以房养老,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养老保险,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统一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

以房养老是跨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国内起步时被当作养老模式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备受期待。但记者走访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试点城市发现,政策试点一年后遇冷已成现实,究其原因主要受传统养老观念、政府相关政策配套、不动产价值增贬预期、产权处置等因素影响。那么,以房养老政策真的就“好看不好用”?

以房养老政策只是看上去很美?

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到来,养老金“缺口”成为学界和公众担心的问题。以“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内容之一的以房养老在国内试点初即被寄予期待,认为“以房养老”的模式可以为老年人养老提供更多资金保障,享受更好的养老服务。作为国内首款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幸福人寿“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产品”于3月25日获得保监会审批通过,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个试点城市推出。老人在参保后,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幸福人寿将定期向老人支付养老金直到老人去世。该产品是非参与性产品,幸福人寿不参与分享房产价值上涨部分,无论房价涨跌,老人都将领取固定的保险金。当老人身故后,幸福人寿再将房产处置所得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剩余金额将返还给老人的继承人。

在上海政策试点之后,有近70位老人前来咨询。通过律师调查、房屋抵押登记、公正等相关手续后,7月2日,幸福人寿上海分公司向第一位投保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客户发放了第一笔养老金。

根据幸福人寿湖北分公司相关人员介绍,公司在一定限度内承担投保人长寿带来的超额给付。据统计,此款保险产品因人而异,受男女性别、年龄大小及房屋价值多少影响,每个投保者领取的养老金有很大差别。如70岁的男性以评估值为500万元的房产抵押投保,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1.8万元左右。

从全国范围来看,“首批投保的客户既有孤寡老人、失独家庭、空巢家庭,也有有子女家庭的老人。”幸福人寿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目前共有12户共22人签约,相比我国2亿多老人基数来说,占比微乎其微。

而湖北省政府今年出台了贯彻落实保险“新国十条”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合众人寿、幸福人寿等公司都申报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湖北未来将指导已开展试点的保险机构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积极在武汉打造幸福人寿的“货币型模式”和合众人寿与养老社区对接的“实物型模式”等两种以房养老保险试点模式,形成可供全国其他地区借鉴的“武汉模式”。

但是各地保险公司研发和销售该产品的意愿并不强烈。记者在上海就发现,目前开发以房养老产品的保险公司只有幸福人寿一家,如泰康人寿也在“以房养老”的合格试点机构范围内,但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发相关的产品。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王庆龙表示,法律法规对险企保护不足、货币价值不稳,这是险企积极性不高的本质。“最怕老人去世后,家里跳出来人闹事,这是我们保险公司最担心的情况。” 一项新政敌不过“养儿防老”观念?

根据上海民政部门调查显示,高达90%的老人拟将房产留给子孙,愿意倒按揭的不到10%。普华永道中国保险业主管合伙人周星认为,以房养老的产品开发一般会从失独和丁克家庭做起。但记者调研发现,即便是失独和丁克,愿意选择“以房养老”的家庭也寥寥无几,而背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受传统养老观念影响,认同度不高。在中国“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一些人难以接受“以房养老”。“„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老人们在心理上也难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挣来的房子未来成为别人的。”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说。

家住上海徐汇区的张老伯今年75岁,他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孩子。“子女在上海生活也不容易,医疗、教育等各种成本都不低,我会把房子交给他们处置,卖也好,租也好,都能给他们增加一些收益。”

其二,以房养老成难以满足老人精神方面需求。虽然57岁的年纪尚未进入老年,但对上海失独母亲孙慧芬来说,养老是切实的难题。在问及是否会选择“以房养老”时,她坚决表示不同意,“我们希望政府提供更方便多样的养老服务,并给予失独家庭更多精神关怀,金钱倒不是最重要的。”孙慧芬告诉记者,等将来两口子去世时,会把唯一的房产卖掉,所得钱款全部捐给以自己女儿命名的爱心基金,用于教育事业。其三,不动产价值增贬预期难判,以房养老产品存风险。记者调查发现,对于开展“以房养老”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这种对房产进行的“倒按揭”方式也并非常规业务,目前尚缺乏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业务规则可以借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以房养老实则是一款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牵涉到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无规可依、风险顾虑及业务各自为营为最大障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涉及银行的房产处置权,而目前银行处置只能通过法院拍卖渠道解决,银行自身没有这个处置能力。另有金融业人士认为,中国房屋产权70年,是“倒按揭”的最大障碍,也是与国外政策环境最大差异。如果70年产权到期后,抵押房屋要有偿续期,那么续期费用将是未知风险。

其四,按揭期限也难以确定。不同于传统房产按揭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所作的明确规定,由于人的寿命难以预期,“倒按揭”的期限无法事先确定,每月金融机构提供的养老金数额难以准确计算。

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以房养老”的方案,老人投保后,保险公司是逐月支付费用给老人直至去世,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但人的寿命是不能预知的,支付的年限以及每月支付额将成为保险公司与老人的“博弈点”。若保险公司预测老人寿命较长,每月支付金额就会较少,一旦老人过快辞世,容易引发家属与保险公司对房屋剩余价值的争论。政策如何且行且完善?

受访者普遍肯定养老产品的多样性,并希望政策和产品设计更加完善,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一方面,今后的老年人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家庭结构越来越小,独生子女多,也会有更多的房子被闲置,老人也没必要„守着金饭碗讨饭‟,会有更多人接受„以房养老‟等养老方式。”一位退休学者表示。与此同时,很多老年人对以房养老存在顾虑:政策是否已经设计好?监管能不能到位?老人领取养老金会不会有风险?给吃定心丸,还需且行且完善。

幸福人寿监事会主席孟晓苏坦言,通过试点发现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共有产权要参与以房养老该如何处理,同时还需要一些政策扶持,比如免除入保房屋产权证增名税费;减免保险企业在反向抵押保险业务上的所得税;免除入保房产的房产税;加强对老人补贴方面的政策支持,比如建立长寿保户政府补贴制度,分担由反向抵押加大的“长寿风险”。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研究所所长田立表示,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基于其具备完善的金融贷款、担保机构、资产评估等机构,以及完善健全的个人信用系统。而在这些方面,国内仍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以房养老”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房屋的评估、老人寿命的计算以及房产贬值、资金流动性等问题,单独一家银行不可能承担。“这些环节中哪一个出错,都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机制,银行很难在住房消费信贷市场上提供配合。”记者在采访多家房地产评估公司时,得到的回复多是“没有开展这项业务”。

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总监李国政建议,政府应当搭建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机制,对于出现房价波动,引入由政府主导的保险机构或市场化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在发达国家,特别是对房产评估环节,有中立的权威专业评估机构负责房屋价值的评估,既能照顾到老人的利益,也能保证金融机构的合理收益。采访发现,公众依然有个困惑,就是房产70年产权到期后,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续期,但续期是否需要补交款,交多少都尚未明确。从防范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角度出发,70年产权到期后的确权十分必要。对金融机构而言,当老人年迈将房产抵押时,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经不多,一旦房价波动下行,保险公司或银行的给付能力有限,风险也较大。如果再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建造在土地上的房屋不属于个人,那么双方当事人都会受到很大损失。一旦铺开试点,那么参与的金融和保险机构就存在按揭到期后大量不被赎回的房产的处置问题。

以房养老要小心哪些法律问题

[提要]所谓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2014年6月17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界定为“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 结 合 的 创 新 型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业务”。所谓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我国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大体归类上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所谓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具体又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其中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保监会曾于2005年批复同意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作反向抵押贷款产品,但幸福人寿在实际经营中并无此种保险业务。

应当说,融合了不动产抵押制度与生存保险制度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存在诸多的不协调,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环境尚不具备,而法律环境的不完备,必然使保险公司和潜在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建立和履行中存在风险。

具体而言,不论保险公司或投保人,都应对以下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 尽量以老年夫妻作为共同投保人

《意见》规定,投保人应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规定老年人夫妻能否共同作为投保人的情况。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60岁以上的老年夫妻共同生存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仅由夫或妻一方投保,则在投保人死亡后,另一方可能面临丧失房屋处置权的不利局面。从周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应尽量使老年夫妻作为共同投保人,只有在夫妻均身故后保险公司才取得抵押房屋的处置权。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设立反向抵押

《意见》规定,老年人需对设定反向抵押的房屋具有完全的产权,这里包含了三层意思:

一是要求老人年对房屋享有产权,而非使用权,或受限制的产权。城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军产房、公租房等,此类房屋老年人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除非政策允许或者产权人同意,否则不能设定抵押。至于经济适用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产权人在出售经济适用房时,国家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而国家优先回购权系基于公共利益设定,应优先于保险公司房屋处置权。

第二层意思是老年人对房屋必须享有完全产权。目前老年人名下的住房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明确不宜以共有的房屋设定反向抵押,尤其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老年人之一以共同房产设定抵押,其去世后保险公司对房屋的处置可能导致仍在世的一方生活困难。

第三层意思是房屋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尤指宅基地上房屋。根据《物权法》的184条规定,除法律另行规定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农民即使对宅基地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以此设定反向抵押。投保人享有什么权利

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关系中,投保人的权益主要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其中最重要条款应包括:

1、对抵押房屋的权利条款,即按照抵押权的一般理解,投保人仍应保有对抵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益和有限的处分权。

所谓有限处分权是指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于老年人而言,其对房屋享有担保利益和处分利益,与保险人建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关系是实现房屋担保价值的体现。但随着时间推移,房屋涨价及老年人身体状况如因大病需要变现出售抵押房屋,此时老人能否保有处分利益就变得至关重要。对此保险合同双方均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2、房屋升值利益归谁所有。

老年人身故后,房屋由保险人处置,此时如房屋存在升值利益如何分配?《意见》根据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将保险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老年人如希望在身故后将升值利益归于子女继承,则需要与保险人签订非参与型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

此外,双方还应关注保险人处置房屋的方式。采用不同处置方式可能将对双方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具体方式包括变卖、拍卖、评估后折价归保险人所有等。通常讲,通过拍卖或者评估后折价确定的价格相对客观,更能保证房屋价值利益的最大化。需要说明的是,因我国法律禁止流质,故双方不得约定在老年人去世后房屋直接归保险人所有。

3、不受追索的权利。

老年人去世后,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保险公司不得以老年人的其他财产追偿,也不得再向老年人家属追偿;

4、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至今仍有疑义,考虑到合同履行期限长,保险公司合同风险较大的特点,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的形式排除投保人此项权利。投保老年人欲保有此项权利,应关注条款并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

5、养老金请求权。

老年人投保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应特别注意养老金的取得方式,就国外模式,大体有一次性领取、定期分批领取、定期分批及一定授信额度内领取相结合的方式。养老金领取方式关系到养老金的现金投资利益归谁所有的问题,双方对此均有需求,更需要谨慎对待。如实披露很重要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情况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需要注意的告知义务至少可以包括三个方面:即人的告知、物的告知、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

所谓人的告知即被保险人身体情况的告知,因老年人长寿风险系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险中保险人的主要风险之一,老年人应就自身的健康情况,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披露,以便于保险人据以确定合理的养老金数额。物的告知主要是用以抵押的房屋情况的告知,包括房屋权属、质量、原有抵押、司法查封、土地使用权期限等情况。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主要是指老年人就自身收入、未清偿债务、诉讼纠纷情况的告知义务。

上述情况虽看似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无关,但确是保险人判断能否承保的重要因素,很难想象出于风险规避动机的保险人会接受已经陷于资不抵债的老年人的投保要约。老年人在保险合同签订中应当恪守上述告知义务。如因投保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关系的,老年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清偿贷款和利息的风险。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

我国城镇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虽然《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行的诸多研究中,对于保险合同履行中 超 过70年,保险合同效力怎么看待,如何履行仍然是人们关注焦点。那么在《意见》试点期间这个问题是否存在呢?

通过对《意见》的分析,可以看到,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仍然存在,但影响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意见》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仅确定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结合我国的商品房始于80年代以后,故现有商品房的使用期限至少还在35年以上,即使按照35年计算,试点期间60岁以上的老人平均预期寿命需要达到95岁以上才会出现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美国三种主要的反向抵押贷款类型

1.联邦住房管理局有保险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这项贷款又称房产价值转换抵押贷款(H E C M)。通过美国国会的认可,反向抵押贷款的回收额会超过住房价值,以及贷款意外受损时的赔偿。用户可选择一次性获得贷款、每月支付、在一定信用额度内按需提取。借款者需定期支付反向抵押贷款保险费、贷款相关的费用。期限届满时贷款停发,抵押住房在住户搬迁或死亡后才收回用于还贷,居住期间的利息照常累计。2.联邦住房管理局无保险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期间固定,即贷方定期支付贷款金额,借方在约定期限内还贷,无需保险费。这种贷款发放名额有限,入选者需要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无保险的反向抵押贷款适合于短期的大量资金需求,所支付的金额要高于有保险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固定的偿还期限要求还款金额具有充足性,因此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必须稳定。

3.放贷者有保险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这种贷款的保险由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对象资格无需政府认可,住房未来增值的收益由发放贷款的机构与住户共同享有。贷方定期提供贷款,或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可提前支取的信用额度。贷款利率可固定、可变动,抵押保险费、咨询费等附加贷款成本也可以波动。美国反向抵押贷款突出特点

1、有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的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积极为反向抵押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实现信用升级,增强金融机构的贷款信心。2.二级市场较为完备。

通过设立反向抵押贷款保险、再保险机制,或推行反向抵押贷款证券化,减少现金流压力、降低市场风险。例如房产价值转换抵押贷款(H EC M)的提供者,把所有发放的贷款全部出售给联邦全国抵押贷款联合会(Fannie M ae)来进行融资。

大连多数老人对以房养老不感冒 称房租养老更靠谱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有关“以房养老”内容,引发舆论关注。就这一话题,记者也采访了部分养老机构、老人特别是失独家庭,很多失独家庭持观望态度。而有的孤寡老人则是把房子出租出去,租金用来缴纳养老院的护理费和租金等,这一形式更受欢迎,也更为方便。

舆论关注

多地试点以房养老难成功

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评估后获得一笔款项,由金融机构按月发放给抵押人用于养老直到其身故,被抵押房产处置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增值部分还有望归抵押权人所有。这样一种和传统按揭方式相反的“倒按揭”模式被描述为以房养老。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有关“以房养老”内容。几年前在国内短暂露脸后归于沉寂的“以房养老”,近期却又掀起了舆论热议。

记者了解到,开展“以房养老”在一些国家已有成熟的做法,但是在国内却没有成功的模式。以房养老模式在上海遇困局,倒按揭年限难送终;南京有人想尝试以房养老,老人房子3年没人敢接手;在深圳,“以房养老”一年零成交。

本地调查

老人对“以房养老”不感冒

“以房养老”的模式虽然时髦,但是很多老人及其亲友对这一问题还是持谨慎和怀疑态度的。记者也分别采访了几类人群:无儿无女的老年人、有子女的老年人、因各种原因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家庭,他们对“以房养老”模式的期待值和态度稍有不同。

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

“以房租养老不也挺好吗? ”

本市老龄人口很多,孤寡老人的数量不在少数。昨日,记者联系到家住沙河口区红凌路附近的一位70多岁的孤寡老人于女士,目前她住在附近一家养老院里,已经在这里住了4年了,每月的护理费、伙食费等得2100元,用她的话说:“在这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挺好的。”

于女士每月有2000元左右的退休金,她委托房屋中介机构,把自己家的两室一厅的房子出租出去,每月房租是1800元,“我每个月再从退休金里拿出几百元添上,养老院的费用就够了,我还可以用退休金改善一下生活,这样的晚年生活也很舒服。”

对于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以房养老模式,于女士说这种方式她并不赞同,“现在这样,我只是委托给房屋中介机构,房子还是我的,我心里有底儿,我想回家住的时候,还可以回家,多好。”

有子女的老年人

“为养老把房子抵押存障碍”

以房养老的话题,在有子女的老年人当中,也是一个话题,但是他们似乎对这一设想不感兴趣。在北京,就有的老人提出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方式,在子女方面存在很大的障碍。

在高新区凌水街道新新社区,记者见到了从学校退休的杨老师,他现在和老伴儿住在两室一厅的房子里,一对儿女都在国外,他告诉记者,晚年生活,儿女的确是不能照顾他们的,现在身体还挺好的,还能自理,将来儿女打算给他们雇一位保姆,“我们在大连还有一套小房子,我们也和儿女谈过以房养老的事儿,他们都不支持。”

此外,记者也采访了多位老人,一位老人告诉记者,老人们都有一些固有的思维,比如说“有房才有家”,如果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买来的房子最后再抵押给银行,这个心理的落差,是需要很大勇气去转变和适应。

失去独生子女家庭

“有曾想过,但难过心理关”

近些年,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失独家庭最大的痛处就是将来如何养老的问题,在大连,这个群体的诉求也引发多方关注,崔女士就是其中之一,她已年近6旬,30年前自己的女儿因为患病去世,这些年,她自己一个人生活。

崔女士说,他们真是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愁,之前也想过以房养老的模式,圈里人也探讨过很多次了,但是这些失去孩子的父母在心灵深处还有难以消除的伤痛,“这个痛处还需要时间来抚慰,如果用房子来养老,接受起来,还是有难度的。”她说,很多失去孩子的家庭,父母想得开的,经常去外地旅游,努力让自己的晚年生活快乐一点。

此外,也有部分家长对以房养老的模式持观望态度,他们不反对这种方式,但是目前在国内,还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去借鉴。在山东威海,已经有机构计划拿出批量的房子,专门做失独老人的养老模式。

观点

以房养老理念需提前普及

昨日,记者也探访了多家养老机构以及社区托养机构,他们从专业角度给予了解读。从事养老行业9年的张女士经营一家2000多平方米的养老机构,有床位近百张,她说,以房养老的设想的确挺好,能在经济上保障和改善老人的晚年生活,但是,实行起来太难了,这种理念需要提前普及,“我们曾经跟老人们探讨过以房养老的模式,但是绝大多数老人接受不了,固有观念太强了。”

说法

以房养老对老人缺乏保障

针对“以房养老”的问题,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马文龙律师分析认为,这一模式在目前尚难推行的主要原因是全国没有成功运行案例,而且在法律层面,也缺乏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约束,对老人来说还缺乏保障,需要一些更为具体化的规定。

半岛晨报、海力网首席记者来庆新

需要迈过三道门槛

“观念关”

在观念比较传统的老年人看来,自己辛苦一辈子挣来的一套房,死后却成了别人的,心理上恐怕接受不了

“风险关”

国内房地产市场价格中长期走势、人均预期寿命等难以预测,对银行来说,正向按揭贷款的风险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减小的,而“倒按揭”恰恰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不断增大

“政策关”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篇2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让拥有住房但现金匮乏的老年人无需搬离原住所即可提前将房屋净值转换为现金来源用于养老。这种保险产品可以看成是一种趸缴保费的年金寿险产品, 房屋的价值可以看成是老年人向保险公司“后端趸付”的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老年人本人。保险金的用途不受限制, 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或者在一定时间内逐期发放, 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通过分期付款形式收购投保人的房屋产权。

一、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

2012~2013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两年, 一是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二是劳动年龄人口进入负增长的历史拐点。人口结构的改变及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总抚养比上升, 国家用于养老保障的财政压力不断增加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又难以全面惠及老年群体;少子政策令传统家庭子女养老功能弱化, 加上老年人自身储备不足, 扩展养老途径, 实现自我养老成为必然趋势, 这为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一) 人口结构改变影响养老模式的转变

我国正在经历人口结构转变的时期, 人口数量众多且老龄化进程快。人口结构的改变必将影响到我国未来养老观念及养老模式的转变。按照国际标准, 我国从2000年起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 到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13.26%。不仅如此, 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还在进一步发展。从1982年到2010年历年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看到:在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同时, 0~14岁人口规模不断缩小, 在全国人口占比以更快速度下降;与此同时15~64岁的劳动力人口增长规模放缓。人口老龄化带来人口抚养比的不断攀升, 2013年我国老年抚养比上升到21.58%, 社会总抚养比上升到45.94%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 2013) , 今后我国社会养老负担将十分沉重。

(二) 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难以提供全面保障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起步较晚, 尚未形成全覆盖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仅占GDP的总值为5.08%, 支出占比为3.82%。而欧元区国家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能达到17%。此外, 现存的养老体制在设计上养老模式及待遇因人而异, 分为政府与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城镇职工养老、农村居民养老三部分, 存在覆盖面不广、保障低, 养老资金紧张, 隐性债务显性化, 个人账户空帐运行等问题。现行养老体制的缺陷在运行中养老金缺口持续扩大。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我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额继2007年后再次突破2万亿。如果养老金缺口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可能出现若干年后, 退休人员领不到养老金的局面。面对剧增的养老需求, 我国正着手进行养老制度改革, 但基于经济上我国仍处发展中国家、经济储备不足、养老制度未完善的现状, 职工退休前收入与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有巨大落差, 老龄人士难以纯粹依赖国家养老体制为个人提供全面充分的养老保障。

(三) 我国老年人自身养老储备不足

我国老年群体普遍存在自身养老储备不足的问题。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长期实行的是“低消费、低工资”的分配制度, 职工的住房是单位的固定资产, 需要建设时由单位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加上一部分财政拨款统一兴建, 职工工资中并没有考虑到住房资金的需求。在低收入政策下, 老年人在工作期间难以为老年生活积累资金。另外, 年轻人参加工作后, 大部分的资金用于购房或还房贷, 到老年房产成为最主要的资产, 缺乏货币资金储备。

据2010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完成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 (1) 我国城市老年人平均年收入为17892元, 支出为15819元; (2) 城市老年人领取退休金 (养老金) 的比率为84.7%, 城市享受社保养老金的老年人平均月养老金收入为1527元, 即年均18324元。以上数据说明我国城市老年人中只有84.7%可以享受社保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数额略高于我国城市老年人年均收入, 意味着我国老年人退休后除社保养老金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来源, 而养老金未覆盖到的老年人群收入更低。即便如此, 老年人年均收入与支出差额只有2073元, 每位老年人月均只有172元剩余以备不需, 也就是说一旦遭遇疾病或意外, 老年人可能立刻陷于贫困。尽管近年来我国政府多次提高退休 (养老金) 的领取标准, 但是比起日益高涨的消费水平来是仍然是杯水车薪。另外, 老年人年均支出水平低并且与收入基本持平, 也说明老年人自身养老资金储备不足。

综上所述, 在我国人口结构向老龄化的转变过程中老年群体普遍养老储备不足, 而现实情况是传统的“养儿养老”模式也难以维系。要解决19亿老年人养老问题, 在国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能力的同时, 老年人需要有更多的途径解决养老问题。保险公司有必要顺势而为, 适时进行产品创新, 开发适合老年群体实现自我养老的新型养老产品适应社会需求。

二、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可行条件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发展的先行条件, 一是要居民拥有住房私有产权, 一是贷款机构具有符合运行此产品的条件。

(一) 我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率较高

据2010年三季度中国居民资产负债表显示我国城镇居民房产占居民约占总资产45%, 如果算上农民土地资产房地产占比总资产约为52%, 而2010年美国居民不动产在家庭总资产中占比只有26%, 日本家庭房产及土地占家庭总资产的30%。房产成为中国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同时显示我国老人住房自有率达74.9%。

从整体住房市场发展来看, 房地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住房市场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反过来, 经济发展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极大增长, 增强了居民个人购买力, 在投资渠道有限与资本市场欠发达的背景下, 住房市场发展呈上升态势。鉴于房地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影响, 政府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政府对房地产通过供需两方面进行调控, 调控措施以稳定为主导, 尽力避免房地产市场大幅起落。我国老年人自有住房率较高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提供了很好的物质基础。

(二) 保险行业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条件分析

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来说, 稳定的经营、长期资金支持、专业精算人才优势都是保证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发展的要素。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持续期间一般长达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由于产品经营期间长, 面临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不但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而且需要经营机构保持稳定的经营状态。我国的《保险法》在法律上保证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贷款机构违约风险。同时, 保险公司经营的一般性寿险产品, 资金流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刚好相反。投保人投保后先交费, 交费期长达10年、20年, 而支付期在一般在10年以后甚至更长时间, 这就为保险公司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我国保险行业蓬勃发展, 目前市场规模在世界位列第6位。保险资金2010年资金运用余额达到4.6万亿元, 到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6.85万亿元。2011年保监会颁布《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明确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 并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等税收支持政策。保险公司的层面也非常看好未来养老市场的发展, 已有泰康、新华、太平等多家保险公司进军养老地产项目。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定价与人的预期寿命密切相关, 而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人身险业务就是以人的寿命为标的。因此保险公司在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方面拥有大量的专业精算人才, 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为客户提供反向抵押养老产品涉及的相应配套保险产品及工具、与长期护理保险等养老险种挂钩。对保险行业来说,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可以延伸保险业务领域比如长期护理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 促进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 促进自身多元化发展, 拓展保险公司内涵价值, 为保险公司带来长远而持续的经济效益。

摘要:随着老龄人口数量的增加, 老年人群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急剧膨胀。与老龄化社会需求趋势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尚不健全,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通过释放自有住房资产中的现金流为老年人实现自我养老另辟蹊径。本文分别从必要条件及可行条件对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行分析。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 社会养老保障不充分、老年人自身储备不足与养老需求不匹配, 开发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 对于实现家庭资产优化配置, 提高老年人收入水平, 弥补养老资金不足十分必要;另一方面自有住房资产拥有率较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稳定的发展态势, 保险公司养老产品创新意愿及资金与人才的优势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可行的条件。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老年群体提供养老经济来源, 缓解家庭的养老压力, 减轻政府财务负担, 也能促进保险、金融、房地产等多行业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住房反抵押,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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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晓苏.论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的寿险服务[J].保险研究, 2012. (12) :44-45.

[3]刘惠敏, 陈佳妮.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在中国的梯度发展[J].中国房地产, 2011 (13) :70-71.

[4]周子渊.房产税收视角下的反向抵押贷款[J].中国地产市场, 2013 (5) :34-35.

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以房养老 篇3

上两期介绍了在美国养老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个人退休账户(IRA)和401K计划,它们主要偏重于投资(免税)获益:而本期介绍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则完全不同,它主要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为人们养老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网上曾经有一则大家很熟悉的故事:两个老太太在天堂相遇,中国老太太长舒一口气说,我攒了一辈子钱,临死前,终于买了一套大房子。美国老太太也高兴地说,我临死前,将几十年前买房子的债还清了后来,这则故事义演绎出一个新版本:另一个老太太上了天堂,对前面两个老太太说,我在60岁那年,终于付清了房子的贷款。这以后我又卖掉了房子的产权,但是保留了使用权,靠着这笔钱我又在家里幸福地生活了很多年。来天常之前,正好花完了这笔钱,我真幸福。

前一则故事主要是教育人们要适当地增加负债,利用银行贷款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而后一则故事惙衍生出一个新的概念——反向住房抵押贷款(Reverse Mortgages)或倒按揭,更通俗的讲法足以房养老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了大量的“房子富翁,现金穷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80年代中期,新泽西州劳瑞山的一家银行创立了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适用于那些拥有房产但缺乏其他现金收入来源的老年人。这种养老方式出现的时间虽然不长,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越来越盛行,成为退休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许多人靠投资回报来筹集自己养老金的生活方式。

释义:产权换现金

所谓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把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相应的金融机构综合评估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健康状况、房屋的现在价值及未来的增值折旧等因素后,将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一次性或每月或每年支付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一直到房主去世为止。在整个抵押期间,房主将继续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修。当房主去世后,相应地,金融机构将获得房屋的产权,并对房屋进行处置,可以销售、出租或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的本息,金融机构同时享有房屋的升值部分(但在新加坡,办理此业务的为有政府背景的非营利性质公益机构)。

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最成熟的是美国。在欧洲,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最早源于荷兰。

好处:60岁后房养人

在美国,反向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为62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一位超过62岁的老年人退休金收入(来源于政府养老金、个人退休账产和企业年金)不足以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平,而他同时拥有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子,那么把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取相当数额的贷款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通过办理反向住房抵押贷款,老年人每年差不多能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得几万美元,加上原来的退休金,退休生活会过得很富足,可以出国旅游、参加各种音乐会、参观展览等等。也许,这就是我们经常能看到成群结队的外国老年人来中国旅游,却很少有中国老年人去国外旅游(我国的金融机构尚未推出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原因之一。

“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反向住房抵押贷款的好处显而易见。

从家庭层面上讲,反向住房抵押贷款盘活了老年人的资产,使收入不多的老年人“夕阳无限好”;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避免了遗产纠纷;转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买房自住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行为,同时也是退休养老的一种投资行为。

从社会层面上来讲,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大大减轻了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尤其是对老龄化社会来说意义更为重大;促进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多样化;促进了二手房市场的良性发展。

核算:3步算金额

反向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要比普通的抵押贷款利率高一些,因为办理此业务的金融机构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首先是房主的寿命比预计的要长,而按照合同,金融机构要付款直至房主去世;第二在于所抵押的房产贬值。这两个因素都会导致房产出售后的收入比付出去的本金和利息还要高,甚至连本金都收不回来。因此,金融机构对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有非常独特的核算方式。

举个例子,如果一位65岁的美国老年人,拥有一套市值为70万美元的房子,他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反向住房抵押贷款。首先,该金融机构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和社会平均寿命来计算出整个抵押的期限,如果假设这位老年人会活到80岁,那么整个抵押期就为15年;接着,金融机构委托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房子价值进行评估,15年后房子的折旧为30万美元,由于房子地段及周围环境不错,房子本身会增值20万,到15年后,房子的总价值大约为60万美元;金融机构把其中的利息贴现部分扣除(按照年利率7%计算),最后计算出的总额大概为35.85万美元,再把总额分摊到整个抵押期,即老年人每年可以领取2.39万美元。老年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选择在一定的信用额度下年付或月付。有了这笔稳定的收入,老年人的生活将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如果老年人的寿命超过了80岁,金融机构依旧会每年支付现金直至老年人去世,这部分损失由金融机构独自承担。

模式:3种各不同

在美国,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HECM

由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承保拜在全国发行的HECM(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s),是美国最流行的反向住房抵押模式。这种模式机动灵活,手续简单,不需要收人证明,房主可以随意支配所贷资金。此项业务主要由银行,国有社保部门办理。大约有90%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属于这种模式。

GSRM

政府担保的倒按揭贷款(Government-SponsoredReverse Mortgages),由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办理。

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和HECM相似,但是这种抵押贷款有固定期限,房主在借款前需要做长期的资金运作计划。在这个层面上,它有点类似于普通的住房抵押贷款。

PRM

抵押住房保险中的不公平问题探析 篇4

目前,本市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购房贷款时,都要求借款人购买抵押住房保险,保险公司似乎已成为商业性购房贷款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当事人。据了解,抵押住房保险年费率为千分之五(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和千分之七(纯商业性贷款),1992年至19底的八年中,本市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不包括纯商业贷款)借款人支付的保险费总额高达二亿三千四百万元。而八年中实际发生的理赔金额微乎其微,保险公司曾因一起火灾赔偿约八万元,另有不超过十起水管爆裂等小额理赔。笔者认为,这一奇怪现象并非偶然,而是现行保险机制设计上的不公平所致。

下文拟在理清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剖析该险种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就其前景谈一点想法。

一、购房人、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一方面有贷款合同关系。作为借款人享有获得贷款的权利,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另一方面有抵押合同关系(在文书格式上,可以与借款合同合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就处分价款优先获得清偿。购房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购房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权利。

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抵押物灭失、毁损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依法受抵押权效力的支配,因此,银行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获得保险金:(1)若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后发生了保险事故,银行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并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抵押房屋的保险金优先受偿。(2)若保险事故发生后,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银行可以事先与借款人约定将抵押期间取得的保险金提存,继续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从而保留对保险金的控制权,避免被借款人挪作他用。

但从现行的抵押住房保险单来看,其中直接规定“第一受益人为放贷银行”,即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作为保险金的优先受益对象,即便某借款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也必须先将保险金支付给银行。这就混淆了贷款、抵押和保险三层法律关系,也不符合财产险中投保人(即房屋所有人)应当作为受益人的原则。

二、抵押住房保险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一)银行将订立保险合同作为发放贷款的.强制性附加条件。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在住房贷款活动中,保险已经成为贷款的附加条件,借款人不投保,就无法取得银行贷款。银行采取变相强制投保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保险自愿的法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银行往往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代办关系,保险事故越少,银行获得的收益就越多,据说一般的代理分成比例为保险费的5-30%,这样,银行获得的保险代理利益应当在4700万元左右,保险公司实得保费收入为1.88亿元左右。笔者认为,导致银行强制借款人投保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其获得的上述附加利益。

(二)银行要求购房人购买的保险金额大于其债权利益。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最高限额,也就是确定保险费的标准,与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鉴于银行对抵押住房保险金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抵押所担保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足房屋价格的80%),剩余部分的保险金归投保人所有,因此,银行要求借款人必须投保的保险金额也应以债权利益为限。由于抵押住房保

住房抵押合同 篇5

第八条 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转让、合资、分立以及企业领导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落实相应措施,确保其回购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 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与购房人发生的有关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方面的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印制售楼说明书、广告宣传中,有涉及甲方的名称或其他文字,事先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抵押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 区

(县) 街道(镇) 路(村) 弄 号 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 %(月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百 拾 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 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

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 天计收万分之 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

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篇6

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2.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甲方以位于{1、房屋座落: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小区)____栋____号____室。2、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3、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4、建筑面积:___________5、抵押物价值:__________6、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房屋详情复印件附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____________市______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3倍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_________市______(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经___________市______(县)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期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期还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承担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八条 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3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抵押人:电话:

地址:邮编:

__年__月__日

中国农业银行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

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首期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承担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八条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

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抵押权人)

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印章)

(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抵押人:(签字)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4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出质人:电话:

地址:邮编:

__年__月__日

中国农业银行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

(质权人)

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

出质人:(签字)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借款人:

贷款人:

出质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利率

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欠息按‰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金额(小写)金额(小写)

4、借款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5、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贷款合同,不因贷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贷款合同无效,质押人仍以质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质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质押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权),出质给贷款人。主要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权)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权)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出质人应保证其质押行为真实、合法,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表以接受资信调查。

5、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所有权移交贷款人占有或办理质权转让手续,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权)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在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前,质押物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质押物的价值相等。质押物保险到期,质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在合同生效前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限一致。在质押担保期间,质押物登记届满的,由质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续登手续。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权)转让、变卖、重复质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权)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10、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1、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购销企业账户管理规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相关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还款日期以贷款收回凭证为准。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质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或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理质押财产或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5、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

3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 、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 、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 、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 、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 、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 、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篇7

一、影响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需求的因素

研究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市场借款者的特征发现, 借款者年龄、家庭结构、收入储蓄水平等是影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重要因素。借款者年龄与需求量呈正相关, 80岁以下老年人年龄越大, 借款者越多;借款者平均年龄趋于年轻化, 且数量日趋增加。独居老人的需求较大, 2009年达63%, 其中独居女性所占比重最大, 独居男性的比例始终较小, 性别结构变化不显著。低收入、低储蓄者需求较大。在1993年到2004年间, 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者年收入的中位数为18240美元, 比老年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了39%。大部分借款者出于对疾病护理、日常花费、财产税、保险、紧急情况备用等目的关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直接决定了贷款所使用的方向。

二、中国人口老龄化特点及其经济社会影响

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属于“未富先老”。全球72个人口老龄化国家中,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GNP) 达1万美元的占36%, 0.3~1万美元的占28%。中国2008年人均GNP刚刚突破1000美元, 经济水平尚处于世界中下游阶段, 老龄化程度却已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发达国家经历至少几十年 (法国115年、英国80年、美国60年) 的时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而中国只用了18年 (1981-1999年) 。根据预测, 未来5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为10.3%, 高于经济发展的假设速度9%。

中国现有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模式为主。家庭养老模式采用子代依赖父代建家, 父代依赖子代养老的模式, 普遍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 其基础是农村经济和多子女家庭。但“4-2-1”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格局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 较高的人口流动性导致大量“空巢”出现, 传统“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堪重负, 埋下了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隐患。社会养老模式是由社会提供老年人经济来源和生活服务的集中养老模式。目前, 我国离退休金的增长滞后于物价的上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 辐射范围窄, 覆盖面小, 商业保险难以发挥普遍保障作用;收支缺口严重。世界银行测算, 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 2001—2075年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政府和参保者长期承受依靠财政补贴支付养老金和高缴费率的压力。

人口老龄化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1990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对老人赡养比为13.7%, 2000年为15.6%, 预计到2025年将上升到29.46%, 2050年为48.49%, 人口老龄化使劳动人口的经济负担愈加沉重。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迅速增加, 政府财政负担和养老保障压力显著加大。老年人口的储蓄水平往往低于全社会的人均储蓄水平, 我国尚有1000万左右贫困老年人口, 老龄化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迈入贫困弱势群体。迅猛的老龄化速度给发展中阶段的中国经济造成巨大的负担, 寻求积极的养老模式成为快速发展经济之外另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

三、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潜在需求评估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本文遴选了影响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需求的13个关键因素, 分别表征中国各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年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典型特征;利用主成分分析的方法, 将13个影响因素转化成3个主成分因素, 对中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潜在需求进行综合评估。从总体看, 模型构造的主成分评估体系较好地反映了选取指标的信息, 据此得出的排名能够较好反映出各省“以房养老”市场的需求大小。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 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总体上可采用由东及西、由南及北的推广路径, 粗略分为五个梯度。上海、北京、浙江等地区经济发达, 人们观念前卫, 容易接受新事物, 可作为试点构筑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第一梯度;向江苏、广东、山东、天津等经济水平较为发达、与第一梯度地区具有地缘优势的东部沿海地区辐射;福建、四川、辽宁、湖南、安徽、湖北、河北、重庆等地老年人口较多 (四川省老年人口数量居全国之首) , 具有较大的需求, 可推广成为第三梯度;河南、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广西、陕西、江西、山西、海南等地区市场经济环境尚欠成熟, 逐步引入“以房养老”业务后, 基本实现中东部地区普及, 覆盖人口面积将达到90%左右;在大部分地区运作成熟后, 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推广到云南、贵州、宁夏、新疆、甘肃、青海、西藏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口密度较低的西部地区, 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覆盖。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篇8

目前,对养老方式较多地考虑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养老保障较多考虑养老保障基金的筹措、使用、监管,这是必要的,但却涉及面过于狭窄。且因养老金的过度缴纳、储存与积累,还会对国民经济增长、企业经济活力和居民投资消费等,造成相当阻碍。养老保障与养老方式同样需要观念与制度创新,开拓养老新思路,增加新的养老资源,加固我国脆弱的养老保障。同时,将老有所住、老有所养纳入整个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统筹、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科学轨道,纳入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推进的轨道上来。既能在不过多动用财力尤其是政府财力的状况下,切实解决好老有所住、老有所养的大问题;又能借此促进而非阻碍经济社会的快速推进,实现全面整体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一、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

组织模式的确定和贷款机构的选择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在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金融机构状况和居民的消费习惯,统筹考虑,选择高效合理的组织模式,以减少运营成本,提高综合效率。

(一)组织模式的定位

概括起来,目前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完全市场模式、完全政府模式,以及二者兼顾模式,其中美国模式属于第三种。相对于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来说,美国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历史长、市场规范、运作较为成功,效果也最为明显。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应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走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之路。也就是说,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中介机构的优势,进行市场化运作,以实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这是由反向抵押贷款的产品属性与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第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本身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通过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助于实现老人自我养老,减少国家社会保障的压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本身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政策的支持,这项业务就难以发展起来。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体系还不完备。我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体制改革还不到位,市场主体发育还不成熟,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这样的外部环境不利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如果我们把这项关系众多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事业完全交由市场来运作,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英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我国应该避免重蹈英国的覆辙,加强政府的监管,尤其要在起步阶段,更要走稳、走好。

第三,我国的居民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知识还很缺乏,对它的认识有一个时滞,政府的介入有助于增强居民的信心。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全新的产品,涉及到人们观念的更新、生活方式的转变、遗产继承方式的改革、养老方式的变化,人们对它从认识到接受会有一个过程。如果政府从一开始就介入,相当于对这一产品的信用增级,可显著增强民众的信心。为保证公正性,在该项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需要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咨询教育,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这些都是私营机构所不愿也无法承担的。

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应该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大包大揽,甚至垄断经营。缺乏竞争将导致失去效率。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参与的私人机构较少,目前仅剩一家,这是美国政府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广大消费者所不希望的。我国在推出这项业务时,应该汲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二者的关系。既要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监管作用,又要在具体产品的开发、推广、放贷、评估等环节上,充分调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的积极性。要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形成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监管有力、充满活力与效率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模式。

(二)贷款机构的选择

贷款机构的确立是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适于开办这项业务。这里不妨先分析一下目前我国各类相关金融机构的优缺点。

1.商业银行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主力军。商业银行的资金比较充裕,个人储蓄存款中用于购买住房、准备养老的资金也占有较高的比重,而且传统的房地产贷款业务都是由银行开办的,银行对开发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产品也有比较丰富的经验。银行办理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可谓相得益彰。但银行的储蓄存款以活期和短期固定存款为多,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周期不匹配,存在着“短存长贷”现象,这会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如果有保险业的介入,实现银保联手,则可有效地克服上述不足,达到分散风险、共赢发展的目的。

2.保险公司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有生力量。如果单从资产的流动性看,保险公司最适合开办此项业务,尤其是其中的寿险公司。一是寿险公司已积累了大量的保险金,而且负债期限较长。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保险业集聚的总资产已达1.97万亿元,而且它的支付具有长期性,一般发生在10年之后,这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期限匹配较好。二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产品设计时需要考虑借款人的预期寿命,进行产品精算和定价,这正是保险公司的优势所在。三是寿险公司专门从事养老金保险的缴费与理赔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理赔经验,这是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所必须的。但从目前政策上看,保险公司尚不具备金融信贷的功能。

3.社会保障机构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新的养老资金筹措渠道,支持养老事业,本来就是社会保障机构的基本工作。但社保机构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受风险控制、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而且这一业务的开办,涉及到许多具体工作,如购售房交易、资产评估、旧房拍卖等,这些工作并非社会保障机构的强项。因此,社会保障机构最多只能是一个配角,而非主力军。

4.一般企业公司不适合开办这一业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因其协议执行时间长、资金多、关系复杂,协议执行中风险较大、社会影响广,因而对开办机构有规模、实力等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一般企业单位,因其资金规模有限,客户的信任度低,并不适合办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

(三)经营方式的确立

根据上述分析,无论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还是社保机构,都不适于单独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它的推出,应以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为主,社会保障和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形成权责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在具体运作形式上,建议成立一个联合经营的股份制公司,由商业银行等几家单位按一定比例投资入股,利益分享、风险共担,注册资本金较多,独立开展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份制公司的架构内,成立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产品设计、市场开拓、售后服务等业务。如由内部的保险部门策划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程序,设计产品,根据生命表进行相关测算,估计每年给付的养老费用;由银行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发放、回收等事宜;由房地产部门发现目标客户,联合保险部门进行谈判,通过拍卖出售将收回的住房变现,回笼资金等等。这样既可以发挥上述几家金融机构的优势,又可以使外部矛盾内部化,还可以隔离风险,达到多赢的目的。

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作保证。尽管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来说,贷款申请与支付的程序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总的框架应是一致的,主要包括:

(一)借款者向政府的特设机构或与贷款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咨询,就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优缺点、适用人群、产品特征、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家人或继承人协商,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申请该贷款。

(二)符合条件并决定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向具有资格的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即向银行或其他经办机构提出对自有住房实施反向抵押贷款的申请书。

(三)贷款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然后委托独立、合法、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和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申请人的信用、住房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审查评估报告。

(五)按照评估报告,贷款机构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借贷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

(六)合同生效后,在贷款期间,贷款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借款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现金支付,房产所有权逐渐转移到贷款机构。

(七)贷款到期或者按照约定借款人死亡后,借款者或其继承人可以用其他资产偿还贷款,否则贷款机构将抵押住房收回,并在二手房市场上拍卖出售,用所得收入弥补前期的贷款额,取得利润。

(八)今后随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贷款机构可以以一系列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标的资产,并以其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作担保,通过发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证券的方式,将资产出售给投资者以进行融资活动。

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参与各方的作用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能否顺利推行,在于参与各方能否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到位而不越位。因此,对各参与机构准确定位是非常必要的。

(一)政府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市场监管者。老年人一般缺乏足够的金融知识,无法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很容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误导。为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市场主体包括贷款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明确贷款机构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利率、费用等;对中介机构通过认证和监控,确保服务质量;加大对有关法津法规的执行力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对不当的行为及时纠正;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给予快速反应。

2.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者。政府应当为反向抵押贷款服务项目提供政策优惠,包括对贷款收入和保险公司的反向抵押贷款保险费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对房屋拥有者获取的贷款予以税收豁免。要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反向抵押贷款咨询和市场推广人员的资格标准。

3.信息咨询者。在推出反向抵押贷款之初,政府应扮演中介咨询者的角色,以确保咨询服务主体的中立性、咨询过程的规范性,让申请人获得客观、公正、准确的反向抵押贷款信息。在这方面,政府拥有贷款机构无法比拟的信誉优势。

4.额外风险担保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些政府支持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政府应给予担保。主要是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散机制,保护贷款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由政府提供反向抵押贷款保险,承担房屋价值低于贷款余额的部分,可解除金融机构对房价波动引起巨额损失的忧虑,提高老年人参与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要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给予必要的援助。当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办机构出现资金短缺时,可以向政府的央行申请专项再贷款;当贷款机构因挤兑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央行应给予援助;当贷款机构或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时,央行可直接接管相关业务,或责令接收机构负责继续开展反向抵押贷款的相关业务。

(二)中介机构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出,离不开房地产价值评估、信息咨询、法律公证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其作用主要有:

1.房产价值评估。在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前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住房价值进行评估。正确、合理、公正的评估结果是确保借贷双方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为从制度上保证公正性,尽可能避免借贷双方的纠纷,理想的方法是选择与借贷双方都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也即专业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来承担评估业务。

2.信息咨询。借款人在做出反向抵押决策之前,需要获得客观、公正、及时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信息。从国外的实践看,许多反向抵押贷款的纠纷,是由于申请人事前没有进行独立的咨询,对反向抵押贷款的知识和信息了解不多,甚至被误导所造成的。因此,为保证信息咨询的公正性,应借监美国的经验,由政府牵头组建独立于贷款人的中立的信息咨询机构,并把“已接受咨询”作为申请反向抵押贷款的条件之一。

3.房屋维修、房产交易。反向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为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功能,需要对住房进行维护,这需要房地产公司的参与。在贷款周期结束时,有很大一部分反向抵押贷款合约需要将房产变现,这就需要通过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实现。

4.法律公证。房产属于大宗商品,对个人来讲,其价值在个人财富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在签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约时,借款人一定要慎之又慎。除按要求履行程序外,稳妥的办法之一是得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与帮助。这样不仅可以得到更详细的信息,而且可防止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不仅应承担房屋拥有者的人身保险和房屋财产保险,还应当由其来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反向抵押贷款本质上属于商业贷款,一般情况下,反向抵押贷款到期后的贷款总额小于房屋价值,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商业保险项目。若由政府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为贷款人保险,很可能使政府成为盈利机构,这与政府的职能相违背。因此,在我国保险公司开办此类保险比政府更适合。具体地说,保险公司的作用有三项:

1.承担申请人的人身保险和房屋的财产保险。这与传统的住房分期抵押贷款是一致的。

2.承担反向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也即在贷款到期时,如果贷款本息超过房屋本身的价值,将由保险公司来赔付,这将大大减少贷款机构的风险。这种保险类似于美国联邦政府对HECM产品的抵押担保。

3.产品设计。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精算人才的优势,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产品进行设计。

(四)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实力雄厚,能够满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启动资金要求,而且银行本来就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可借此实现业务的就近转移。将来还可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高贷款资产的流动性,从而使业务拓展成本变得更低。商业银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主贷款机构。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运作中,要以商业银行为主。主要考虑是:第一,商业银行在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心目中信誉较高,而信誉是老年人愿意把住房反向抵押出去的首选。第二,商业银行的网点众多,容易实现规模效益,降低业务扩展成本。第三,资金雄厚,迫切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

2.会同寿险公司,开发设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对国外的反向抵押贷款产品,我们可以借鉴,但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重新设计。这就需要商业银行会同寿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开发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本土化产品。

3.开展售后服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周期长,售后服务的任务很重。这就要发挥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从长远看,谁的售后服务做得好,谁就能赢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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