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2024-07-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共10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1

中共湄江镇委员会

湄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信访工作,保持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营造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湄江,结合实际,现就我镇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位及意义)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管区、各站所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切实把信访工作作为维

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来抓,由滞后工作向超前工作转变;由被动应付状态向着重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系统工作模式转变;由单纯解决问题向既解决问题,又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转变,实现群众观念方面的转变,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决定成立信访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吕晓峰任组长,黄国忠、邱红权任副组长,王向阳、李德意、卢本凤、李玲、李子贤、龙建桥、廖正南、邱立权、曾美南、陈义军、柳湘红、童得良、谢汉清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王向阳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党政办、综治办、管理区要配备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各村、社区居委会要配备信访工作联络员。

三、工作制度

1、接访处访制度。要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和处置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日制度,由主要领导亲自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周一开门办公,了解社情民意,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信访室应建立信访台帐。分类管理,及时衔接,具体交办,督促落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矛盾排查与化解制度。坚持集中排查与经常排查相结合,坚持排查与化解相结合,重大节会期间搞好集中排查与化解工作。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排查不稳定因素和信访隐患,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妥协处理。对

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到位。畅通信息渠道,建立信访信息预警机制,对重大突发信访事件做到事前准确预报,事后跟踪报告。

3、信访代理(导访)制度。针对本职责范围内无法处理的,须经上级党委、政府或工作部门解释、解决,有政策依据,合法合理的信访问题建立信访代理制度。由党政办、综治办明确专人负责,采取“包整理、包反映、包协调、包反馈、包说服”的方式,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规范信访秩序,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

4、信访工作监督和督查制度。镇督查室应加强信访工作监督与督查工作,围绕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和重大信访问题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重大信访决策,重要信访时段的工作措施落到实处,重大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

四、责任追究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2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 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为核心,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大力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进一步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总体目标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财政农业科研项目实现从立项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基本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规范有序,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基本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主要农业科技研发单位研发人员每百人年申请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达到12件。

3.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实施分类指导,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

二是坚持产业导向。着眼农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装备, 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加快实现产业化。

三是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效, 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市场空间, 加快产学研用融合, 培育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是坚持重点突破。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重点,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引导育种研发单位有针对性地创造知识产权, 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提升核心竞争力。选择一批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提升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和维权水平。

4. 主要任务

(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 推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主要农业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业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机制, 开展财政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健全农业重大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有效规避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完善评价体系, 切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纳入科研人员绩效和职称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单位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3) 培育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培育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合作, 扩大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等公共信息。大力发展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 加强业务指导, 规范服务行为, 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 培养专门人才,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涉外事务处理能力, 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境外知识产权。

(4)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发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诚信自律、维权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权利人主动保护、自我维权意识。

(5) 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 推进建立公平、公开、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功能。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联营、入股等利益分享方式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6) 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展示交易公共平台, 推动实施品种权交易规则和标准合同, 加强价值评估、融资、法律等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开展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 促进遗传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遴选发布农业知识产权重点产业化项目名录,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7)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强化农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 加强决策支撑,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质量考评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8)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处理农业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国内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研发机构、企业交流合作, 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5.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协调指导, 细化政策措施, 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对项目结题的知识产权验收和结题后知识产权运用的追踪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请和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申请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3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4

(2012年3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提高全县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效率和水平,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信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保障群众合法民主权益,现对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乡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处理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二)多查少转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信访问题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案件不出县,初信初访就结案。

二、县计划生育信访需要立案调查的标准。

(一)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交办要结果的;

(二)本级领导批示立案查处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规定的;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重信重访未得到认真处理的;

(七)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要求鉴定的、解决术后困难的;

(八)其他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

三、乡级来信来访立案范围。对受理的来信来访应全部进行立案查处。

四、办案要求。

(一)县级立案不少于本受理信访总量的70%,直接调查案件不少于立案总量的60%。

(二)乡级对受理的所有信访来访案件,应全部立案,并认真调查,按规定处理。

(三)上级立案要结果的案件,应由下一级承办单位直接调查处理,不应再转下级查办,一般要在15天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报经立案机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0天。

(四)立案调查处理过的信访案件。已结案的案件,如

果没有发现新的问题,新的线索,一般不再重新立案调查。

对上级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已立案处理过的,没有发现新问题的,可将原立案调查处理报告呈报上级立案机关,并说明情况。如有新问题,新线索,或者信访人不服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做出调查处理的补充报告,或者重新立案进行复查。

(五)信访一般问题在半月内了结,复杂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了结。做好信访排查,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杜绝进京赴省、集体(五人以上)上访。

(六)县、乡计划生育办案人员要对信访人举报内容保密,所有来信来访均要认真登记。信访处(科、室)要建立“四薄”,即:(1)来信登记薄;(2)来访登记薄;(3)信访转办登记薄;(4)承办重要案件登记薄(含领导阅批的信访);

(七)及时办信接访。接信接访两天之内,一般的信访问题由办信人员或接访人员立案交办或转办,并存档备查;

复杂的信访问题由接信接访人员拟出查处方案,当天或次日及时报请领导批示同意后,直接或会同有关科室立案查处。

(八)需要办理承上启下的信访案件。省计生委、市计生委、上级有关领导以及计生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联系对口科(室)共同办理。

(九)定期召开信访例会。县、乡计生领导至少每季听取信访汇报,对县内复杂或有影响的信访案件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或协调有关科室解决。

五、档案管理制度。对群众来访信来访要按,根据重要程度分别建卷归档。立案处理的,要将原信件、领导批示、调查过程、处理结论、结案报告、回访意见等资料收集齐全存档。

六、办案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在查处信访问题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5

为进一步加大商标保护力度,遏止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引导企业运用商标开拓市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商标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和锐利武器,成为体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全市有效注册商标2500余件,其中,湖南省著名商标仅8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商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我市商标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加强商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加强商标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怀化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大力支持、积极引导企业科学合理运用商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我市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全社会商标意识明显增强,企业运用商标的水平明显提高,商标维权体系进一步健全,著名商标品牌对经济的贡献明显提高。到2015年,力争全市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分别达5件、50件左右;提升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实现品牌兴市,品牌强市。

三、认真制定商标工作规划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商标工作的研究,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科学制定本地商标工作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商标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商标工作规划,结合各自职责,围绕当地产业发展目标,立足本地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科学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商标规划的工作方案,并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商标工作具体规划和实施措施。

四、加大对商标工作的扶持力度

(一)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不含认定期满后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根据培育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及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需要,每年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培育和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农村种养专业户、农村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及行业组织申

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的,可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四)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运用商标开拓国际市场。对在出口贸易以及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适当奖励。

(五)进一步加大商标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将企业商标的宣传列入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企业商标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企业商标工作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和提升全市商标工作水平。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相对集中的城市户外广告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六)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技术创新。鼓励、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加强新产品和应用新技术的开发。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要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予以倾斜。

(七)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市场主体建设。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改革改制,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上市融资。

(八)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进行商标无形资产的运作。鼓励、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以商

标作为无形资产的兼并、联营、特许经营等活动。其商标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入股、抵押贷款。

(九)加强商标中介组织和商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商标代理、评估、策划等中介组织,规范商标中介行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商标理论和实践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商标专业人才的培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加强自身商标管理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为企业商标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的商标专业人才库。各企业要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大商标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措施,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商标专业人才队伍。

(十)加强对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怀化市知名商标工作的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商标注册工作服务,引导企业科学、合理申请商标注册。对基本具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重点指导。

五、严格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一)将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纳入怀化市重点保护商标名录,由市工商局每年公布一次。对涉及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假冒侵权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商业字号登记可能造

成公众误解甚至欺骗公众的,或者对在相同行业内以湖南省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对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或者对在非类似商品上以湖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致使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六、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定期听取商标工作的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商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商标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争创自主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案件,严厉打击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积极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商标、主动保护商标的氛围。

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6

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改进力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到位,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审计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查出问题后,如果不及时纠正、不迅速整改,就达不到审计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审计的预期效果,更不能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泰州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标本兼治,加大工作力度,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着力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 1

整改措施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处理)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处理)措施等。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被审计单位还应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必要时,审计机关可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协作机制。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监察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补缴的税款;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项目;监察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依法提请或移送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或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做好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等,提请同级政府进行督查。必要时,审计机关可开展连续跟踪审计。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各级政府应召开

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由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情况,要纳入政府对各部门考核内容。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不力和不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部门(单位),由政府办公室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通报。

三、努力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7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 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明确产业定位, 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 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 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符合条件的, 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 (以下统称危险工艺) 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 纳入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工作计划, 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 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 否则一律不予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 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 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 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 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 (使用) 方案备案时, 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保障安全投入,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 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 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 制定试车方案, 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 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 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 (以下称重点企业) 要在2010年底前, 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 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 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 要制定整改计划, 采取防范措施, 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 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 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 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 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 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 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的要求, 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实行全员培训, 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 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 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通过技术改造, 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 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在2010年底前, 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 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 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 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 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 (HAZOP) , 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 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 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 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 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保证监控覆盖范围, 减少监管盲点, 共享监控资源, 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形成合力, 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 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 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 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 》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 积极通过地方立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 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 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 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规范执法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 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 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 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 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 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查清事故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 严格责任追究, 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 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 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 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 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 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 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 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 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 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 (注册安全工程师) 指导,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 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 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 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密切协作, 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8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9

各党委、工委、总支,机关工委所属各党支部:

为了及时准确地把握意识形态领域思想动态,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信息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舆情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进一步增强做好舆情信息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当前,随着人流、物流、信息流快速频繁流动,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明显,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各种思想观念相互激荡,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日趋尖锐复杂。在这样新的复杂情况下,执好政、掌好权、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需要及时全面地掌握社情民意。加强舆情工作是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佐证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是知民意、解民忧、晓民情,反映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因此,做好舆情信息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的改进创新,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通过建队伍、抓培训、强素质,使舆情信息工作呈现出了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的良好势头,为领导决策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但与上级的工作要求相比,与区委工作需要相比,也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乡镇和部门对舆情信息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认为舆情信息工作可干可不干,网络未建立、人员未配备,还存在迟报、漏报甚至不报舆情信息的情况。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依然存在严重的思想认识偏差,习惯于报喜不报忧,认为上报反映真实情况的舆情信息会损害单位形象,影响考核和升迁,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舆情信息工作,以致于事前疏于管理、懒于预防,经常性引发舆情热点事件,事后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给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二是舆情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从当前报送信息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是数量少,有些单位甚至多年不报一条信息;另一方面是对路的信息更少。报送的信息大多是反映成绩的工作信息,真正能说透真实情况、有分析有研究、有思考有建议,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的信息少之又少;三是舆情信息的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工作还没能有效地开展起来。部分基层舆情信息员信息意识和敏锐性不强,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重大事故、灾情或疫情,不能及时反映上来,有的紧急信息虽然报上来了,但内容简单、情况不清,有时存在有头无尾的现象,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没有后续反映。特别是对网络上的舆情关注不及时,不能分门别类地加以汇集、研判和上报,不能运用妥当的方法和网络语言技巧处理网络舆情,用正确的观点引导网络舆论;四是舆情信息服务决策的功能发挥的还很不够。部分单位上报的舆情信息缺乏深入地调查研究和思考分析,分析问题空洞无物,办法措施脱离实际,对策建议华而不实,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借鉴和推广价值。

总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推进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全局出发,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舆情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充实舆情信息员力量,健全舆情工作网络,改进薄弱环节,推动舆情信息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把握规律,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舆情信息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加强舆情信息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密切关注国内外重大事件,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把握好五个方面的社会舆情信息,一是关于热点关注的信息,即社会各界和网民对国家及社会重大事件及民生问题的热议,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区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理论的舆情信息,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大任务和各地重要活动的舆情信息,国际国内特别是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突发性事件的舆情信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热点、难点的舆情信息;二是关于网议肃州的信息,即境内外网站所发网民对肃州区重大事件、重要问题等正反方面的看法和议论,重点要关注人民网甘肃视窗、新华网甘肃频道、每日甘肃、中国甘肃网、中国酒泉网、酒泉在线、酒嘉视窗、酒泉生活网等网站有关肃州区的信息;三是关于新论摘编的信息,即主要编发各网站或报刊上刊发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思想理论的新观点、新论断、新概括;四是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动态方面的信息,即主要反映宣传思想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就或某一方面的重大突破,以及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的新做法,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做法和意见、建议等,所收集的范围涵盖思想理论、文化体制改革、“三贴近”、“三下乡”、外宣、舆论引导、思想政治工作、思想道德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内容;五是关于网络舆论阶段性热点的信息,即对一段时间内的网络舆情热点进行盘点以及对一个时期互联网上比较集中的舆论热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上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既是我国的“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不时显现。人们对反腐倡廉、贫富差距、医疗问题、教育问题、住房价格、假冒伪劣、环境保护、失业就业、社会保障、生态安全等问题反应强烈。要密切关注这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注重收集分析围绕这些问题出现的新动态,以及对社会各阶层思想产生的影响,把握群众心态、掌握社会情绪,提出舆论引导和做好工作的对策建议,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舆情报送。

三、积极实践,努力探索,不断拓展舆情信息工作的内容和渠道

一要拓宽舆情信息报送内容。各乡镇、各部门、各社区既要报送工作信息,又要报送社会舆情、网上舆情,尤其要突出社会舆情信息的报送;既要报送成绩经验类信息,更要报送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类信息。既要把各自的工作重点、工作特色和成绩及时报上来,还要开阔眼界,拓展思路,多报送对领导决策有用、对解决问题有助、对引导社会热点有益的舆情信息。

二要切实提高舆情信息的质量。要善于发现和抓住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抓住舆情中的“热点”和工作中的“关键点”,报送上级部门和领导想知道、想让上级部门和领导知道的信息。要充分发挥专兼职舆情信息员的作用,把信息触角延伸到广大群众中,掌握干部群众的真实思想状况,及时报送真实、鲜活、生动的信息。要全面把握舆情信息的状况和态势,分析原因背景,剖析利弊得失,进行深度分析。要围绕宣传思想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各单位工作进展和工作难点,围绕干部群众对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迫切要求,加强研究探索,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意见建议。

三要注重研究网络舆情,努力掌握新媒体舆情动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信息传播领域的巨大变革,对社会舆论产生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加强新媒体舆情的研究、收集和报送工作,越来越成为舆情信息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掌握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发展变化的最新动态,深入分析新媒体传播形态和传播规律。把握新媒体同传统媒体、新媒体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发展态势,深入分析新技术新业务的使用主体、影响人群以及对社会舆论形成和传播的作用。在加强互联网、论坛、跟帖等网络传播渠道舆情收集的同时,切实加大对手机短信彩信、博客、播客、维客、即时通讯、微博等新载体舆情动态的收集报送。

四、强化措施,创新机制,不断提高舆情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要加强对舆情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对舆情信息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决定这项工作做的好与不好的关键。各乡镇、部门、社区领导要牢固树立掌控社会舆情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的观念,把舆情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总体工作部署,贯穿于工作全过程,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区委明确提出,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为舆情信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把舆情信息工作切实抓在手上,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行动上切实加强起来,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每个单位要确定一至两名同志为舆情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舆情信息的组织、协调和上下联络工作。同时,要在全区宣传思想战线推行舆情信息全员责任制,将舆情信息工作任务落实到全体干部的头上,努力形成全区宣传思想战线和党政部门、乡镇社区齐抓共管舆情信息工作新局面。

二要加强舆情信息队伍建设。舆情信息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局的有较强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时效性强,知识密集,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工作,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各单位要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把那些责任心强、文字功底深、分析能力强的同志选配到舆情信息工作岗位上来,提高队伍素质。区委宣传部要对各单位的舆情信息员重新摸底建档,并把舆情信息员的培训列入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培训的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安排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广大舆情信息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各单位要加大经费投入,改善舆情信息员的工作条件,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培养使用上多关心、多支持舆情信息工作人员。

三要加强舆情信息工作机制建设。各单位要针对舆情信息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舆情汇集、分析、研判、上报制度,健全完善信息需求通报制度、定期检查考核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网络信息员制度、舆情信息工作保障和激励约束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对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加大引导、督促、检查力度,依靠制度保障舆情信息工作灵敏高效、科学有序地发展,促进舆情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各乡镇、部门、社区每年至少要向区委宣传部报送6篇高质量的舆情信息,此项指标已作为各单位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指标之一,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一同考核,对完不成报送任务的单位,考核是将扣除相应的分值,决不姑息迁就。此外,对因瞒报、漏报重大社会舆情,引发舆情事件的单位,要追究单位党政“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并层层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评优树模的资格,年终考核时一律不能评为优秀格次。

四要为舆情信息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单位要大力支持舆情信息工作人员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特别是要支持报“忧”的信息,即使对于一些由于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偏差、纰漏,也不要轻易“上纲上线”。要经常了解和关心舆情信息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状况,多沟通、多交流、多谈心,加强政治上的引导和指导,不断增强他们的光荣感、责任感。要创造条件,让舆情信息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内部文件和资料,帮助组织协调重大调研活动,多提供下基层调研的机会等,尽其所能鼓励帮助舆情信息工作人员做好舆情信息的汇集、研判、处理、上报工作。

附:舆情信息员登记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篇10

各区县、高新区卫生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急救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需求、功能完善的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更好地应对日常急救任务和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创建淄博120 “铃声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省级“三好一满意”活动服务品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急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医疗急救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

医疗急救工作不仅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处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哨口前沿,是涉及民生的重要服务窗口,其服务如何直接影响着政府形象。近期网上曝光的北京“120救护车拉病人连跑5家医院无床位”和“120救护车闪顶灯逆行从餐馆回单位,当事三人被停职”等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此,我局高度关注,立即组织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督查,也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区县医疗急救资源配置不够合理,日常医疗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个别区县已不能满足日常院前急救工作的需求;部分医疗单位急救装备设施落后,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亟需提高;个别医院私自设置120以外的急救电话,扰乱了正常急救秩序;院前急救收费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急救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和健康,要坚决防止„等钱救命‟等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现象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医疗急救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急救站(点)建设,配齐配强急救人员、急救车辆和仪器设备,确保急救工作“五统一”、“三及时”、“全天候”运转,切实把抢救病人生命、降低重大事故伤病致残、致死率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院前院内有机衔接,确保生命急救绿色通道畅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120医疗急救站(点)所在单位,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标准要求,完善专业设置,配足配齐医务人员,加强科室管理,不断提升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健全完善生命急救绿色通道,加强院前急救——院内急诊——住院科室之间的密切配合,完善院前院内急救工作各个环节衔接机制,住院部各临床科室要始终至少预留1-2张床位,用于收治急诊住院病人,确保门急诊住院病人及时转入病房,得到快捷有效抢救和治疗,坚决杜绝因无床位而拒绝出车出诊、拒收急诊病人入院现象发生。各基层医疗机构因急救能力或技术、设备受限不能诊治的急诊病人,应当在积极抢救的同时及时转诊,切实解决急救病人滞留和转诊病人交接不畅等问题,严禁推诿病人现象发生。

三、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急救服务和收费行为

一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淄博市医疗急救站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确保依法执业和依法行医,不断提高医疗急救质量和技术水平。二是“120”急救电话是全市院前急救的唯一急救号码,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120”以外的急救电话。加强120救护车警灯、警笛和“120”标志使用管理,120救护车只有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方可使用警灯、警笛,且夜间21:00后执行急救任务时慎用警笛,不执行院前急救任务的车辆一律不得使用“120”标志,已经使用的应立即清除。120救护车不得挪作他用、公车私用,确保我市院前急救秩序规范、有序。三是加强院前急救收费管理,各医疗急救站(点)所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淄价字[2011]46号和淄价字[2012]54号文件核准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并将院前急救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常用急救药品及材料的名称与价格塑封后悬挂于急救车内醒目位置。推行院前急救收费告知单制度,告知单一式两联,患者联要有出诊急救医师、护士签字和联系电话及单位监督电话;存根联要让患者或亲属签字,并留联系电话,畅通医患沟通渠道,让病人及其亲属明白诊疗收费情况,切实解决以往收费“多退少补”、退还不及时等问题。各医疗急救站(点)所在单位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病人和社会群众监督。

四、加强医疗急救能力建设,争创省级“淄博120”急救服务品牌

一是加强急诊科规范化建设。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和《淄博市医疗急救站基本标准(2012年版)》要求,加强急诊科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急救人员急救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医务人员尤其是从事急救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各种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能力和技术水平。二是完善急救服务措施。各医疗急救站所在单位要为急救站配备适量担架工,以适应当前急救工作需求,积极做好日常急救服务工作;要从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对从事医疗急救工作人员给予关心照顾,各项福利待遇要高于单位医务人员平均水平,确保其全身心投入急救工作,为患者提供全程优质服务。要进一步强化急救一线人员团结协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提高急救人员协同作战能力和水平,确保120急救队伍在日常抢救和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时,能“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切实把市委“发展发展再发展,实干实干再实干”的要求落实到位。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各医疗单位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三好一满意”和“道德讲堂”精神文明建设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增加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把服务好作为职工的自觉行动,把质量好细化到工作服务流程,把医德好作为思想行为基础。坚持品牌创建与平时工作相合,把“三好一满意”活动品牌创建融入到医疗急救各项具体工作中,不断提升全市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四是加强急救文化建设。各医疗急救站(点)所在单位要在急诊部(科)醒目处制作悬挂“淄博120第××急救站”,120急救车统一喷涂“淄博120”等急救标示,在急救站(点)内将“铃声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品牌口号张贴于醒目位置。要及时发现和宣传本区县、本单位认真践行救死扶伤神圣职责,积极争当急救先锋的好事迹、好典型,营造创建省级“淄博120”急救服务品牌浓厚氛围,切实把“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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