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2024-09-12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通用7篇)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篇1

罗尔斯为了论证其正义理论体系的合理性,批判了功利主义理论的不足,主张用两个正义原则来取代功利原则;金里卡区分了功利主义的`两种形态,提倡一种平等的功利主义,反驳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不管是反对还是赞成功利主义,两人都较好地阐释了一种平等理论.

作 者:刘格华 LIU Ge-hua  作者单位:长沙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长沙,410003 刊 名:长沙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 年,卷(期):2007 21(4) 分类号:B82-064 关键词:罗尔斯   金里卡   功利主义   正义原则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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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篇2

价值多元论的第一个成分就是这样的主张, 有些价值是普遍的和客观的。

价值的普遍性是因为存在着某些价值能够在社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这些得到认可的价值共同为社会构筑一种基本的理念, 指导人们对人类社会发展以及美好生活的幸福追求。而这样的一系列价值包含着价值的各个方面, 如物质性价值、精神性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等等, 恰如柏林所说:“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生活的最终目的, 即使在同一个文化和世界内也是多样的。”人们追求生活时对价值的选择既然是多元化的, 各种普遍的价值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有效的标准。那么, 当人们在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时或许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一些道德的理念或者说道德不主张的地方。多元的价值体系带给人们以多元的行为方式, 然而这些普遍存在的客观价值都有自己固有的价值内涵和范围, 并在很多方面表现得相互冲突和不可协调。

价值的冲突表现在各种不同的价值之间, 故而, 无论是普遍的还是地方性的, 价值在特定情形中都会是不相容的, 以至于一种价值的实现要以牺牲或降低另一种价值为代价。“在样行终极性的目标, 同等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 而某些目标的实现一定会均无可避免地牵涉到其它利益的牺牲。”“人的目标是多样的, 而不是所有这些目标在原则上彼此是兼容的。那么, 在人类生活中, 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中, 就不能完全排除各种冲突和悲剧的可能性。”“在各种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抉择的必要性因而就是人类状况的下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各种不同的价值既然是相互冲突的, 那么人们行为方式在实践中这些普遍的相互冲突的价值给人们带来了什么观念, 是否存在着某些普遍的价值能够为人们带来更为优先的指导。

价值多元论认为价值不但是多元的而且是极端多元的, 换而言之, 不同的价值之间不存在公度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不可比性、不可衡量性、不可排序性或者至少是难以排序。这说明各种价值之间拥有自身内在的属性, 不可以在各种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比较, 或许人们可以在具体的情况下做出相应的选择, 但是, 在不同的抉择背后却不能把因不同的具体情况所依据的价值进行比较。既然价值具有自身的属性和建构体系, 人们的行为方式只是依据具体的事物或者情况而定, 那么便无法衡量价值之间的差异, 不能在价值之间做出类似数量之间大小、多少的比较。既然价值是不可比较和衡量的, 那么价值不可公度的另一方面就是人们不能把价值基于正当的理由抽象地或一般地进行排列, 在世界上不存在着一些超越或优于其它价值的价值存在。对价值的思考应当依据具体的环境或具体事物而言。价值是多元而不可通约和不可公度使社会不能给人们提供一个普遍的价值标准, 尽管价值体系内部有他一套完善的标准或者道德的、行为的体系, 但是社会价值的各个方面所确定的人们对幸福生活或者其他目标的行为方式之间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性体系。

由于价值是多元的, 那么人们在社会生活和行为中必然会面临各种价值体系所设置的道德的或行为的边界, 而人们在无法突破众多的价值边界时只能选择不去强制跨越这些众多的价值边界而消极地认可。面对价值多元论下价值的系统性造成的理念边界所导致的各价值之间的相互排斥和分化的事实,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了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政治自由主义, 建立在各种具备体系性的价值或者是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之上, 通过程序主义的建构, 该理念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遵循。

罗尔斯的政治正义包含着三个方面:首先“是一个道德观念, 也是为一种特殊主题所创造出来的道德观念, 亦即为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创造出来的道德观念”;其次是“一个政治正义的观念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观点表达出来”;最后, “它的内容是借助某些基本理念得到表达的, 这些基本理念被看作是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不难发现,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观的目的在于为社会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政治制度, 而制度的设计又依托于道德的或者其它具备完备性观念的相互融合最终表达出来。

“在现代民主社会发现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 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 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政治自由主义承认了各完备性学说的存在和相关的观念, 但是, 罗尔斯的自由观念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基本的自由主义理念, 那么又如何在承认各完备性学说或者说是价值多元的基础上建构一种理念呢?罗尔斯提出了其著名的重叠共识, 认为社会的统一应该建立在对政治观念拥有共识的基础之上, 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完备性学说基础之上, 人们的行为才是公民所认可的, 并且在此基础上所建构的正义或自由观念才能够真正的维护公民的利益, 人们不至于在各种价值或者是完备性学说理念之间徘徊, 社会冲突才能够有效的化解, 稳定才有可能, 人们对自由的追逐或者是美好目标的愿望才能实现。

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理念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首先, “要寻求各种合符理性的完备性学说 (作为与非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相对立的完备性学说) 的共识, 而关键的事实不是一般多元论的事实, 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其次, “在立宪民主 (社会) 里, 我们应该尽可能把公共的正义观念表述为独立于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也就是把公平正义理解为一种表达政治正义观念的独立观点。”

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而言, 每一种学说建构理念下的社会形态都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形态。故而就整个社会而言, 可以看着是由各种完备性学说或价值体系下相互分化、碎片化的部分所组成包括宗教的、道德的、政治的等等。然而就一个国家而言, 应当存在一种基本的理念被人们所认可并被人们所遵循, 并以此建构相应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生活或行为, 实现社会的良序发展。罗尔斯指出:“这种理念以及从该理念内部所达到的首要善目录, 能够成为一种理性的重叠共识的核心。”把善作为重叠共识的一种核心要素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无论是宗教的、还是道德的、政治的理性完备性学说其内在的根本都在于希望通过建构自身的那种价值理念和体系来实现人们对幸福社会生活的追求。不同价值之间的善的共性为整合各种完备性学说提供了一个前提。

但是, 诚如上所言, 各种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表达出来的或许就是一种单一封闭的社会模式或社会形态, 这种分散的、碎片化的社会形态不应当存在于一个统一的国家内部。既然各种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从最基本的角度来说都是对善的追求, 并且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善无论我们从哪一种学说的角度来说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但是, 这就存在这样一个诘难, 虽然所追求的都是善, 但是从不同的价值或理性完备性学说的角度来展开, 必然会有不同的方式, 进而在一个社会必然会存在不同的制度体系。价值多元论者承认了价值是多元的, 亦承认了有不同的价值所带来的理念不同以及所产生的制度、社会结构的差异。并且认为既然这些价值是不可公度和不可通约的, 那么人们在追求一定的目的时就要遵循这些理念, 进而言之就是遵循这些理念所带来的体制和结构, 再进一步说就是遵循各种不同价值理念所带来的对人们行为的限制模式。所以, 以柏林为代表的价值多元论者主张消极自由, 认为只有消极自由才最符合人类目的的或善的不可通约性和多样性, 才能使人在不同的价值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做出选择。而沿着积极自由的道路却会走向自由的反面, 导致强制或不自由, 自由是通过个人内心的禁欲的方式来实现的。

价值多元论这种面对多元价值所带来的各种限制的回避态度产生的自由模式并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善的目的, 既然人们对善的理解是一致的, 那么对善的解读和追求就不应当存在各种理性价值的限制。面对价值多元论消极自由观带来的困难,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罗尔斯认为, 需要“为立宪政体建构一种新的正义观念, 以使那些支持或有可能去支持这种政体的人也可能认识这种观念——假如它与这些人的完备性观点也没有尖锐冲突的话”。并且这种政治正义的观念作为一种独立的观念出现不以任何学说为前提, 目的只在于如何实现善。这种观念不必是一种完备性学说, 没有必要通过建构一种单一的学说性体系来阻碍认可其它完备性学说的公民对它的认可, 这样就可以得到“一种理性而持久的重叠共识的支持”。

重叠共识理念承认了各完备性学说的独立性, 并在承认其理性多元的前提下, 提出了政治正义的观念, 这一理念得到了各完备性学说的认可。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是在各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之上提出一种更为基础性的观, 这种观念“把那些最容易造成隔阂的争执——也就是那些必定会削弱社会合作基础的严重争论——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在于通过提出一些更为基本的观念或者程序上的规范来建构一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相关制度, 并以此来缓解各理性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

“自由主义的观念, 作为最初的一种临时协定的默许, 是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 先变成宪法共识, 再变成重叠共识的。”而“在这一过程中, 假设绝大多数人的完备性学说都不充分完备, 这就为发展一种有助于达成共同政治观念的独立理念的忠诚留下了余地。”;“这种独立的忠诚又反过来引导人们以明确的意图去按照宪法安排行动, 因为他们有了理性的确信 (基于他们过去的经验) , 相信别人也将服从这些宪法安排。”对于重叠共识的理解, 或许可以认为是各理性完备性学说或价值多元的共同部分, 也就是最基础的对善的追求。价值多元论与政治自由主义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认可了多元价值的存在而认可了各种不同的追求模式, 一个在于承认了它们的共性而塑造了另一种更为基础的理念, 认为认可多元价值的公民在认可这种理念之后能够更好地实现相关的善。重叠共识的最终作用就在于在多元的价值体系之间找到了一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善的方式, 尽管这种理念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在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观念中, 正是这样一种宪法共识的观念为众多的理性完备学说提供了一个解决冲突又不受价值体系的限制而又让人们可以在社会或国家系统内部追求自由的平台。

摘要:“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冲突, 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 如何可能使社会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在这样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 人们对社会的思考拥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并以此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 既然人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 那么社会稳定有如何实现?在罗尔斯看来, 虽然价值是多元的, 但是在这些多元的价值之间能够达成某种共识, 并且, 基于这种共识的深度和广度, 可以在多元的价值之间找到一种最基本的理念。

关键词:价值多元,重叠共识,自由主义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万俊人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 2011年, 第123页

[2][英]克劳德:《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 应奇等译, 南京:江苏人名出版社, 2006年, 第53页。

[3][英]柏林:《自由论》, 胡传胜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 第169页。

[4][英]克劳德:《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 应奇等译, 南京:江苏人名出版社, 2006年, 第53页。

[5][英]柏林:《自由论》, 胡传胜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年, 第244-245页。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篇3

关键词:罗尔斯;战争正义思想;价值基础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2—0026—02

康德说过,“如果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地球上生存将不再有价值可言”[1],罗尔斯对此也深信不疑。终其一生,他都在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生活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可改善的——人们无论以个体还是集体的方式能否过上一种值得过的生活。是否可能设想一种社会秩序,以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总体上生活得更有价值?即“现实乌托邦何以可能?”通过构建这样一种现实的乌托邦,罗尔斯力图表明至少在可能性上,人类有价值的集体生活是有意义的,善的世界是能够实现的。万民正义体系即是罗尔斯构建“现实乌托邦”的伦理诉求,而康德所代表的和平主义伦理传统,正是这一体系的价值基础。

一、对和平主义伦理传统的价值追寻

“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2],康德和罗尔斯都在生命暮年表达了对建立人类普遍正义与和平的期待和信念。1993 年,罗尔斯以“万民法”为题在牛津大学讲座上发表演讲,讨论自由主义理论从国内领域扩展到国际社会的可能性;随后,他于 1999 年出版《万民法》一书,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万民法”的基本思想和理论原则,从而实现了从道德领域进入政治领域,由国内政治领域进入国际政治领域的理论构想。罗尔斯坦率地说:“我的基本观念,遵循了康德在《永久和平论》(1795)中的概述,以及他foedus pacificum (和平联盟)的观念。” [3]

“和平”作为事物的有序状态,是现世中最值得追求,最可贵的善[4]。人们对和平的追求与反思从未停歇。中世纪的奥古斯丁认为,世界由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组成,他们有各自的和平,上帝之城追求的是永久与最高的和平。近代欧洲的阶级取代过程中充斥着惨烈的斗争和战争暴力。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在《和平之神的抱怨》中表达了对战争罪恶的谴责,认为最不义的和平胜过最正义的战争。《战争与和平法》的作者格老秀斯经历了残酷的欧洲三十年战争,他认为战争只是通往和平的手段,希望通过法律来限制甚至消除战争。法国思想家圣·皮埃尔在《永恒和平方案》中提出在欧洲建立一个牢固的持久联邦,要所有联邦的国家相互依存,从而实现长久的和平。面对欧洲的动荡和战争,卢梭设想成立一个巨大的“世上之城”,在城中国家和民族作为个体存在,通过联邦式的结合,禁止一切战争。康德在卢梭的影响下,对永久和平的实现进行了哲学设计:“建立一个普遍和持久的和平,不只是纯粹理性范围内法权理论的一部分,而且是理性的整个最高目标。” [5] 并在《永久和平论》一文中勾划出了一个由民主国家到自由的国际联盟最终达至世界公民状态的整体图式,这正是罗尔斯展开对普遍正义下和平思考的基点。

万俊人指出:“以正义求和平,既是康德和罗尔斯的思想主题和哲学理想,也是从康德时代到罗尔斯时代——亦即从‘启蒙时代’到‘全球化时代’——人类始终不灭的实践主题和社会政治理想。”[6] 康德致力于理想理论的普遍適用,认为人类的永久和平应当且必须是建立在人类普遍正义基础上的和平。罗尔斯延续了对这一正义基础的价值关切,将永久和平如何可能的问题逻辑地转换成了人类普遍正义如何可能的问题,在罗尔斯战争正义思想中进而成为战争正义何以可能的问题。

二、战争正义的实现可能

康德认为,战争的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各个民族作为国家也正如个人一样,可以断定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即不靠外部的法律)也是由于彼此共处而互相侵犯的。” [7] 由于利益的冲突而激化矛盾,便爆发了战争。要达成和平,就需要妥善照顾各方利益的实际权益。罗尔斯也同意各项基本善的满足是持久和平的基础,他引述阿隆的话说:“唯有满足是普遍性的,换言之唯有为所有社会所拥有,出于满足的和平才会持久;否则,将复归旨在追求强势的竞争,并最终破坏和平。” [3]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等基本善未能满足的和平只是权宜之计,仅仅是一种暂时的力量均衡。

行动正义是目的正义的本质要求。在战争行动的道德制约上,康德在《永久和平论》的先决条款中要求:“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相互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 [7] 具体而言,包括不得实施暗杀、投毒、破坏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等等手段。康德用寓言的口吻警告人们:“只会造成双方以及一切权利随之同时一起毁灭的一场绝灭性战争,就只是在整个人类物种的巨大坟场上才能发现永久和平。因此,这样的一场战争以及使用导致这种战争的手段,就绝对是不能容许的。” [7]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在罗尔斯看来,采用过激战争方式的参战方是邪恶的,是不能接受的,它们使和平成为一种奢望,注定要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并激起正义社会奋起反抗的坚强决心。

和平联盟的理念是康德和平思想的重要概念,也引起了罗尔斯的热烈回应。早在《永久和平论》发表数年前,康德就从自然历史的目的论提出过实现世界公民权利的永久和平联盟的构想——“脱离野蛮人的没有法律的状态而走向各民族的联盟”[8] 通过建立国际联盟维护与保障加盟国家的自由。这与签订和平条约不同,“后者仅仅企图结束一场战争,而前者却要永远结束一切战争。” [7] 黑格尔曾说,“康德的这种观念以各国一致同意为条件,而这种同意是以道德的、宗教的或其他理由和考虑为依据的,总之,始终是以享有主权的特殊意志为依据,从而仍然带有偶然性的。”[2] 罗尔斯对康德的乐观持保留态度,“康德的foedus pacificum(和平联盟)假设能否满足,有赖于一系列宪政体制的条件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实现此类体制及其佐证要素的理想。” [3] 依罗尔斯之见,即便建立大一统的世界政府也无法真正规避战争,实现正义的和平。“这里我依照康德《永久和平论》(1795)中的观点,认为世界政府——我指的是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由中央政府正式行使合法权力——要么是全球性的专制统治,要么是统治着一个脆弱的帝国。” [3] 较之康德关注于人类永久和平的理想及其深厚的人类道德基础,罗尔斯更关注作为和平基础的人类社会正义和建立这种正义秩序的政治伦理条件。罗尔斯认同康德国家主权的观念,只是试图用人民替换国家,对国家主权做出一定的限制 [9]。他继承并发挥了康德的“世界公民”思想,试图在理想和现实之间,为多元世界提供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世界正义观念。

三、正义和平的实现路径

针对和平主义的局限,罗尔斯指出:“我们不需要一种无条件的和平主义,而是需要在某些环境中有鉴别地、有良心地拒绝参与战争。” [10] 在继承的基础上,罗尔斯战争正义思想对《永久和平论》的理想色彩进行了扬弃。“在任何条件下都拒绝参与所有的的战争是一种天真的必然具有褊狭色彩的观点。” [9] 和平不等于安全,丧失原则去求取和平在罗尔斯看来是不可接受的。“当其受到一国的苛酷压力,促使其接受压制性的和解条款,而此一条款乃属不合理之极,任何具有自尊且肯定自己文化之自由的自由人民,都绝不会合理接受之。” [3] 和平主义本身合乎正义原则,但和平主义者拒绝正义的自卫战争就是不正义的了,这是罗尔斯的道义立场。

经过对和平主义价值理念的审视思考,罗尔斯认为,“靠宣称战争既无理性又浪费惊人,并不能寻求到和平,虽然它也的确如此;然而通过为人民准备一条发展其基本结构的道路——此一结构支持着合理正义或合宜的体制,并能够确立合理的万民法——这样的和平才能实现。” [3] 在他看来,由万民法规范的普遍正义才是永久和平的真正保障,才能实现康德所说的“脱离野蛮人的没有法律的状态”,扬弃和平主义的万民正义才是“现实乌托邦”得以实现的理论路径。

参考文献:

[1]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128.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4-348.

[3][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M].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0-131.

[4]顾智明,丁雪枫.西方军事伦理文化史[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0:8.

[5]古留加.康德传[M].贾泽林,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47.

[6]万俊人.正义的和平如何可能?——康德《永久和平论》与罗尔斯《万民法》的批判性解读[J].江苏社会科学,2004,(5):13.

[7][德]康德.永久和平论[G]//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101-113.

[8][德]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G]//历史理性判断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11.

[9]艾四林.康德和平思想的当代意义——哈贝马斯、罗尔斯对康德和平思想的改造[J].复旦学报,2004,(4):75.

[1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82.

罗尔斯对休谟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 篇4

罗尔斯对休谟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

罗尔斯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继承和发展了休谟的`正义观:一是正义的环境观念,二是正义的相互性概念,三是正义的作用观念.研究罗尔斯对休谟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为把握西方正义思想的发展脉络和基本走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 者:蒋国保 作者单位:韶关学院,社科系,广东,韶关,51刊 名:韶关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OGUAN UNIVERSITY年,卷(期):25(4)分类号:B561关键词:正义的环境 相互性 基本善 自尊

追求正义(罗尔斯) 篇5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

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

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所

共同向往和追求的。何谓正义?《辞海》做出如下解释:对政治、法律、道德等

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

从哲学角度来看,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

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不同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

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

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

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到了20 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著作《正义论》

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

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

罗尔斯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18岁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一度想成为一名公会牧师。二战时入伍服役,后来拒绝升

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

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

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

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本溯源,可以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滥觞。但它有别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同样是讲正义, 柏拉图和

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认为正义体现为国家和谐的秩序。而罗尔斯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 认为人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他的正义

论,继承了启蒙时期自由主义这一传统。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修正和发展了启蒙

主义思想家的正义思想。这主要表现在: 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出发, 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

权利。第二条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假定, 正义的两个原则之所以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就在于它们是在原初状态中被人们一致同意的选择。原初状态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

公平的状态, 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 选择的结果不受

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等所决定的状态。罗尔斯着重考察了两个正义原则

和功利原则之间的选择问题。他借用“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来解决人们在正义原

则与功利原则之间的选择问题。得出了两个正义原则正是由原初状态提出来选择

问题的合理答案这一结论。

罗尔斯认为, 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是一种合作体系中主要的社会安排, 它们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样, 将正义的两个原则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就是要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 并对它们进行合理调节。具体地说,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支配权利与利益的分配, 第二个原则就是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原则, 它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在罗尔斯看来, 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基本内容, 大致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 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而且, 按照平等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差别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因为社会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会因为社会、自然等因素而无法做到绝对平等;这就需要调节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 使它合乎每个人的利益, 特别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同时, 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 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必须向所有人开放, 以便所有人都有可能进入权力地位和担当领导性职务。

罗尔斯认为, 正义的两个原则不是等量齐观而是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罗尔斯说了些什么 篇6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8)

这是本研究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我们以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作为主要内容。这是因为罗尔斯是公认的当代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家,他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赞成,即使其反对者也必须对他的思想予以辨析和回应。罗尔斯的思想博大精深,这里只撷取其几个基本观点,和大家讨论。

1.不具普遍运用性的正义原则

在普林斯顿大学1985年出版的《政治和公共事物》第14卷中,罗尔斯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一文,在该文的第一节中集中阐释了他“正义原则并非形而上学性的”观点⑴。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关于社会政治规范和体制的政治理念,其主张者基本上都是把自己所倡导的政治理念认作是“天然的”、“自然的”,或者是基于人性本质的,是基于理性本身的。所以是恒常不变的,是放之各地而皆准的,是绝对正确的。罗尔斯把这种观点称作“形而上学”式的。他认为,自己提出的一整套政治理念,都不是“形而上学”式的;而是某一种特定的社会情势,以及和这种社会情势相适应的特定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所特有的政治理念。这种社会情势包括:经历了宗教战争之后实现的宗教宽容,宪政,工商业,等等。因此,罗尔斯认为,自己所提出的、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为核心的政治理念,并非一种能够普遍运用的规范;而就其所运用的那个特定的社会体来说,也并没有一种普遍有效的道德正义原则作为自身基础。

这一套关于政治规范的理念并非形而上学的,这就是说,它如果即使被大家接受同意,也并不是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它并非一种类似地球绕着太阳转的客观真理。它的意义也不在于其准确无误的逻辑性,它并不是从几个绝对正确的公理推导出来的正确的结论。它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践性。它是国民之间通过相互了解和协商,所愿意达成的一种社会政治规范。如果它成为了大家在交互性的社会行动中愿意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标准,国民们就可以拿它相互要求,大家的社会行为就有了一致性,这就将有利于促进每个国民的`利益。

罗尔斯在这里表达了对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反对。我们知道,很多互相争论的社会价值观念,都认为自己是肯定正确的,并费尽心思地论证这一点,罗尔斯并不同意这种看法。在社会价值真理观上,有一个“现象”:如果一个政治哲学家的主观性很强,对自己的观念确信无疑,他就会十分主张自己提出的观点的正确性是客观的,是客观真理,如果别人不同意,那就是别人的错。反过来,如果一个政治哲学家对自己的提出的社会价值持一种较为客观的态度,他就会主张自己的价值观有一定的主观性,别人即使反对自己,也不一定就是错的。罗尔斯应该就属于后者。他没有把自己的价值观看作是恒定不变的真理,而是会随着人们实践性的不同而不同。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罗尔斯在这里说的人的实践活动?

一个人(比如张三)的生命过程及其内容是:其一,他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他自身的主观生命需要。其二,他运用自己所拥有和掌握的能力,通过自己脑力和体力的活动,创造出一定的外在物和外在境况,来满足自己的生命需要。这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其三,张三的活动一定是在某一特定的独立于他的主观意识主观意愿的环境中进行的,张三的满足自身需要的实践活动必须和环境做结合,才可能产生对张三有意义的成果。张三在某些方面可以利用环境,在另一些方面则受制于环境。注意,相对于张三来说,他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气候、土壤是环境,他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风土人情、道德风尚是环境,他的父母兄弟邻居的生命状况等也是他的环境。

上述第三方面对第二方面有强大的作用力。张三固然可以使用自己的能力和活动改造环境,但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他只有先看清环境,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自己的活动方式;只有这样,他的创造活动才能有效地满足自己的生命需要。人在大体上是

罗尔斯与诺齐克思想比较及启示 篇7

一、罗尔斯主张“公平正义论”, 诺齐克坚持“权利正义论”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 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 只要它不真实, 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和制度,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 只要它们不正义, 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他指出并强调这个原则是新自由主义的伦理基础, 也是一切公平、公正社会的政治和法的基础。罗尔斯所说的正义, 指的是社会权益分配的正义。他把社会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统称为基本利益。基本权利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想得到的东西。人们之所以组成社会, 就是因为他们知道社会中的人能够获得他们单凭个体力量所得不到的利益。但是, 社会成员的利益又是冲突的。每一个人都有获得较大份额的利益的欲望和惟恐得到较少份额的顾虑。因此, 社会需要一些原则来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基本利益。这些原则是否公正, 直接决定着这个社会是否正义。社会的正义首先就是分配的公正, 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社会分配原则的公正, 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即公平”命题的含义。

罗尔斯指出, 公平的正义原则由两个具体原则组成。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保证每个人都拥有与其他人同样自由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这种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主要指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言论和集会自由, 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 个人自由和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 受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免遭任意逮捕和劫持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可侵犯, 不可转让, 不能为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而取消或削减这些政治权利, 不能拿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做交易。简而言之, 政治权利比财产占有权更为基本, 更为重要。

第二原则是差别原则。罗尔斯在承认人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 承认各人有先天、后天的各种差别的存在, 如智力高低、体力强弱、出身贫富的差别、接受教育的程度以及兴趣、爱好等等方面的差别。忽视或无视这些差别是不应该的。如何对待差别, 罗尔斯提出了两条亚原则。一是机会均等原则。“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这一亚原则保证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并具有同样意愿的人们有相同的成功前景, 而不论他们出身于什么样的阶级, 属于什么样的经济阶层。二是差别最小原则或不利者受惠原则:给受惠最小者 (弱者、不利者) 以最大的优惠或照顾, 让受惠最小者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 尽可能缩小差别, 以达到社会分配差别最小的情况下的最大公平。为什么给受惠最小者 (弱者、不利者) 以最大的优惠或照顾?罗尔斯认为一个人的天赋如智力的高低、体力的强弱等, 都是偶然的或自然的因素, 依靠它们的所得, 应看作是公共的财富, 不能归个人所有。“我们可以把差别原则看作是这样一种协议, 人的自然才能的分配应被看作是一种公共财富, 这种分配的收益应该归人们共享, ……应该为最不利者谋福利。”差别原则还表明, 罗尔斯深刻认识到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 这种不平等造成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和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 必须建立一定的制度、规则, 采取措施, 把这种不平等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防止矛盾激化。

在这两条原则中, 平等的原则是第一的、首要的原则, 差别原则则是从属的;只有在无条件地执行了第一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贯彻第二原则, 却不能以牺牲第一原则的代价去满足第二原则。在差别原则中, 机会均等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最小亚原则, 这是因为人权高于一切, 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罗尔斯强调天赋人权的核心是人人平等、公平;诺齐克则强调天赋人权的核心是个人的权利, 他是“权利正义论”的坚决主张者。诺齐克认为个人拥有权利, 权利优先于善, 这些权利本身便是根本性的, 无论侵犯这些权利有可能给社会造成怎样假定的益处, 这些权利首先必须得到尊重。正义不是试图将社会组织得符合某些规定的分配类型, 而是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以及这些权利所派生的所有权。诺齐克毫不犹豫的把自由优先和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他提出“自我所有权”的理论。他认为, 人生来就是独立的。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个体都有绝对的拥有权。他们只能属于自己, 而不能属于他人;除非自愿, 任何人都不可侵犯这种最基本的权利。自然赋予人们不同的能力, 人们运用这种能力创造财富, 贡献出较大的生产能力的人有资格获得较多的财富, 人们最初的财产权的合法性是由生产能力的发挥来定义的。他反对罗尔斯把个人的天赋和才能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集体财富的观点, 他认为天赋作为人的自然资质, 是个人的权利, 因而个人对于如何处置天赋的权利是完全自由的。在人们最初财产权的获得上, 他同意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 对无主物的占有由“获取原则”来确定。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附加在一个无主物上, 就能产生对这个无主物的所有权。对于有主物, 他坚持“转让原则”。如果最初的财产是合法的, 拥有这一财产的人自愿将它转让给另一个人, 那么, 后者由于转让而获得的财产也是合法的。并且, 财产转让的合法性具有连续传递的特征。如果a自愿将他的合法财产转让给b, b又自愿将其转让给c, 那么c对这一财产的拥有也是合法的。财产在转让和继承过程中可能被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但是只要被转让和继承的财产最初是合法地取得的, 并且转让和继承的过程也是合法的, 那么, 少数人占有大宗财产的合法性也是无可非议的。换而言之, 拥有财产的资格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 并且不受这一过程的最终状态的影响。

诺齐克对产权的获取和转让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是所谓的“洛克条件”, 即这种产权的获取和转让不可使他人的状况恶化。他对这种“不使他人状况恶化”的限制条件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以防止罗尔斯式的拉平倾向。诺齐克指出, 这一条件不允许某人独占沙漠中唯一的水源, 然后以任意高的价格向别人供水。但是, 如果一个人发明了某种致命疾病的治愈方法, 他为此任意开价, 则是允许的。因为, 在前一种情况下, 某人垄断了某些维持生命必需品的全部供应来源;而后者虽任意开价, 但仍未使他人的状况恶化。他认为, 一种私有产权制度也许使他人不能占有某些资源, 但这些人仍然可从被排除在此产权之外而得到益处, 因为私有产权将产生各种各样的优势。按照“洛克条件”, 他们的地位并没有恶化, 因而基本权利也没有受到侵犯。也就是说, 只要财产的占有“不使他人状况恶化”就是正义的。对于那些通过盗窃、欺骗、奴役别人得来的财产, 则要采取“矫正原则”来纠正。

一种分配是否正义取决于转让和继承合法财产的过程是否合法, 而不取决于这一过程所造成的财产集中的程度。因此, 诺齐克的正义观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人们按照某些普遍的规则而行动, 即全社会人人都普遍地遵守某些程序, 不必过多地考虑人们行为的结果。它只强调起点和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公平, 对于不平等的结果置之不理。罗尔斯是社会正义论的突出代表。社会正义论强调社会体制或环境的正当与否及合理性问题, 不仅强调起点和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公平, 还强调结果的平等。

罗尔斯公平正义与诺齐克权利正义尽管有较大的差别, 但并非两人没有共同点。他们都强调市场体制下人们的各种自由权利这个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核心原则,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自由与平等相互关系这个两难问题, 并将保障个人权利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都强调对个人权利加以保护。不同的是, 罗尔斯侧重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 但对经济自由权利持保留态度。因为他要求照顾市场竞争中的失意者或弱者, 部分地牺牲得意者或强者, 主张通过再分配来消除不平等, 要让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罗尔斯所关注的是社会公平问题, 所保护的是弱者的权利。诺齐克从普遍的个人权利上立论, 把这种自由权利贯彻到底, 认为对任何人的特殊照顾都是不合理的,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侵犯了才智较高者的个人利益, 而且还有把差别原则由经济利益分配领域扩展到其它领域如政治领域的危险, 而这是与自由主义保障个人权利的宗旨相违背的。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 忽视人们生来就有的不平等的机遇以及不平等的社会地位造成的生存与发展的巨大不平等, 忽视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将这种财富占有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剧的社会现实, 他为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辩护, 为产生出悬殊的贫富差别的社会制度辩护。他认为, 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平等地行使个人权利的必然产物, 消除或者限制经济不平等必然会侵犯个人权利, 而侵犯了个人权利的制度都是不正义的。因此, 权利正义论保护的是少数富有者的利益, 富人的权利得到声张, 穷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社会处境最不利者的地位得不到改变, 权利也就不可能在社会下层实现, 这是任何一个正义的社会都应关注的。

二、在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上, 罗尔斯提出契约论的路径, 诺齐克提出非契约论的路径

近代西方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从人的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起源。罗尔斯提出新的契约说, 他并不研究国家的起源, 而是虚拟设计有共同正义感的现代理性人, 能够选择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达成契约, 据以构建正义的社会体制。罗尔斯借鉴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设计了一种非历史事实, 而是理论模型的“原初状态”或“最初状况”。“原初状态”与传统契约论的“自然状态”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原初状态”中生活的人们虽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 但在“无知之幕”的限制下, 无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也没有人知道他关于“好”的观念的具体内容、甚至对他的心理特征、气质特征也是一无所知;各方对他们所处的时代和这个时代所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也不知道。“无知之幕”遮蔽的是决定人们能力和身份的自然事实和社会环境, 以及造成人们地位不平等的各种因素。“无知之幕”剥夺了人们对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的优越感, 只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是一种公平的环境, 促使人们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问题, 作出选择, 从而满足了达成公正的分配权益原则的先决条件。

“原初状态”存在着人们合作成为可能和必须的条件:人们利益既一致又冲突。利益的一致在于人们的社会合作能使所有人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利益的冲突是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 较大份额的利益自然比较小份额的利益要好。这样, 一些原则的出现成为必要, 只有一个得到广泛接受的原则才能抑制冲突, 实现一致。

“原初状态”的人虽被“无知之幕”所遮蔽, 但并不缺乏理性。罗尔斯把他们的理性特征概括为“互不关心”。“互不关心”是进入社会之前的人际关系的特点, 好似陌生人之间的关系, 彼此间无利害关系。“互不关心”的另一含义是“无偏见”或“无私”。罗尔斯对人性的解释既不同于霍布斯的“人对人是狼”的说法, 也不同于洛克认为人是天然的互助动物的观点。他认为个人利益并不一定排斥他人利益, 自私自利不是人的本性。

“原初状态”的人不是原始人, 他们和现代人一样, 具备一般性的知识, 一般性的知识适用于任何人。“原初状态”的人和现代人一样, 能按照合理的计划尽可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处于“无知之幕”遮蔽的人们似乎预见到, 用绝对平均主义的方法来分配基本的社会利益的弊病, 于是他们容忍某些方面和某些程度上的不平等, 但这种不平等也保证了最小受惠者得到了多于平均分配的份额。为了避免在不平等分配中每个人都可能处于最劣势, 他们在任何环境中都会追求“最低限度下的最大限度”, 即优先考虑最坏的环境, 并且考虑如何在此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通过原初状态的设计, 罗尔斯认为人们真正达到了自由和平等的基本处境, 这种状态中的人们所达成的契约和协议才能真正称之为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西方的自由主义者从霍布斯到卢梭, 从康德到罗尔斯, 都坚信契约论, 并通过契约论来寻求国家的合法性证明。这种契约论的出发点是“自然状态”, 尽管“自然状态”或许可以像罗尔斯描述的那样, 但总是存在诸多不便, 于是便产生了建立国家的内在要求。诺齐克认为,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善的自由状态, 他们在自然法的界限内, 按照他们认为合法的办法, 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的人们, 人人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自卫, 可以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惩罚手段, 并且可以在需要的时候请别人帮助。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和财产权的需要, 人们自发地形成一些简单的“保护性社团”, 这些保护性的机构是以保护而非侵犯个人权利的形式出现的。它们出售保护服务, 为委托人赔偿和进行惩罚。在一个地区之内, 可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性保护机构, 但由于竞争, 最终一个地区出现一个击败其他机构的“支配性的保护社团”, 它承担该地区内全部保护服务。这些保护性团体具备了相互提供保护和解决内部争端的双重职能。诺齐克认为, 一个拥有一定地域和人口的支配性保护社团, 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 因为它满足了国家存在的两个条件: (1) 它拥有一种在这一地区内使用强力的独占权; (2) 它对这一地区内的所有人提供保护。国家的形成是经历了保护性社团、支配性保护社团、超弱国家、最弱国家四个层次而自然建立起来的。

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罗尔斯公正学说的逻辑起点是虚弱的。他假设了“无知之幕”的存在, 以此为逻辑起点来安排公正的具体内容及规则。实际上, “无知之幕”的假定是在试图运用价值中立的研究方法, 但这种假定缺乏历史的根据。他没有看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推进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 没有看到“自然的”历史进程对于人的本质规定性的影响, 因而无法把握历史与现实对于现代社会里公正的内容和规则的规定及影响。罗尔斯设计的这种原初状态是“一个假然的契约并非一个实际存在的契约, 它根本就不是契约。”桑德尔认为, 通过使所有的立约者实际上变得完全相同, 无知之幕等于是取消了个人的多元化和他们相互冲突的利益。诺齐克认为国家不是像传统契约论者所主张的那样是人们自觉地订定契约而建立的。他无视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的真实历史, 而是以自由个体主义对国家的起源与政府的本性作伦理论证。他运用现代市场“看不见的手”论证了国家的产生是一个自发的过程, 它是自然的、历史的产物。他的论证曲解历史, 同样是虚弱的、缺乏历史根据的。

三、罗尔斯主张福利国家, 诺齐克主张“最小国家”

在国家职能范围上, 罗尔斯和诺齐克在国家的政治功能问题上分歧不大, 他们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自由。他们是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问题上产生分歧。从本质上讲, 两人观点的对立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平等与强调自由的对立。罗尔斯的正义坚持“分配的正义”, 正义意味着平等, 而对于不平等的存在必须用再分配的方式加以平衡, 所以在经济领域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职能。罗尔斯认为, 福利措施是政府权限必不可少的部分, 政府有权而且应该调整社会福利。政府应向社会中境遇较差的人倾斜, 这就使国家权力扩张至再分配领域。他设计社会经济体制应有四个部门:配置部门保持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稳定部门实现充分就业、维持市场经济的效率;转让部门确保社会地位最不利者的最低受惠值、保障社会福利;分配部门通过税收和调整财产权, 转移补偿利益, 限制财产和权力过分集中并防止垄断。他试图通过划分领域来协调自由和平等。

诺齐克从个人权利出发, 主张国家的权力应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他写道:“一个最小的国家, 就是把它的职权严格地限制在防止暴力、偷盗、欺骗, 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最小的范围的国家, 任何超出这些职能范围的国家行为, 都是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政府干预的目的只是防止财产在转让和继承过程中被抢占或骗取, 或被一些缺乏健全能力的人占有。政府限制个人拥有财产的数量, 征收高累进的所得税和高额继承税, 干预市场经济, 进行财产的再分配等等都是不合法的, 它侵犯了个人权利。这是一种启蒙时期的传统自由主义者的“守夜人式国家”观念的继承。他由此进一步得出两个结论, 即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他用这种国家观来反对那种强调国家应有广泛职能的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的福利主义国家的理论。

在“最小国家”的基础上, 为了充分体现个人自由, 充分体现政治的民主与自由, 诺齐克提出还可以建立“乌托邦框架”。即根据个人的自愿, 建立各种次一级的亚国家或“公社”, 如拥护罗尔斯理论者可以自由建立或参加“福利主义公社”;拥护自给自足的经济理论者, 可以自由地建立或参加“农业公社”;拥护马克思主义者, 可以建立“共产主义”公社等等。总之, 自愿参加、退出自由, 多种多样的“公社”共存共荣, 或生或灭, 国家不予干涉。

在诺齐克国家观形成的脉络中, 即在以“自然状态—保护性社团—支配性保护社团—超弱国家—最弱国家—乌托邦框架”方式的演进过程中, 每一步都秉持个人权利的逻辑在先性, 都没有侵犯到个人权利, 都严格遵守个人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 在他看来其政治结果必然是合法的和正当的。

罗尔斯的公平论与诺齐克的权利论除了以上的区别点之外, 也有相同点: (1) 康德的道义论是其共同理论来源。他们都强调人是目的, 不是手段。 (2) 他们都否认存在任何由个体组成的政治实体凌驾于个体之上。 (3) 他们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传统, 都把个人的自由权利放在高于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地位, 都反对功利主义, 反对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 为了社会功利而牺牲个人自由权的做法。 (4) 二者都是围绕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展开论述。

四、启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多年里,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 经济高速前进, 使“福利国家”和“福利经济学”得以产生并大行其道, 罗尔斯的学说是这种历史背景的政治哲学表达。不同程度的“再分配”与福利政策有利于西方国家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 但也造成竞争意识下降、社会福利包袱沉重、经济效率与速度下降, 政府干预所导致的财政赤字、经济停滞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引起了人们对“福利国家”、“福利政策”的重新思考。此时另一种自由主义逐渐开始占上风, 要求减少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减少福利开支, 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以撒切尔主义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也渐崛起, 实施国有企业私有化和有利于富有阶级的税收政策, 并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诺齐克的学说正是从社会伦理价值上论证这种经济与政治思潮的合理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 我们可以说, 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学说是产生于一个共同母体之上的, 只不过是对不同社会现实的政治表达而已, 他们的思想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启示一:公平与效率应兼顾。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强调起点、结果公正, 诺齐克程序正义强调过程公正, 为解决当前我国分配问题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过程的平等有助于效率, 结果的平等有助于公平, 公平和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效率是达致公平的基础, 公平是效率得以维持的前提。公平与效率虽有矛盾, 但二者要兼顾, 如诺齐克那样无视社会的不公平、不平等的思想是我们应该摒弃的。

我们党对公平与效率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改革开放前, 绝对平均主义盛行, 重视个人权利不够, 结果导致人民没有劳动的积极性, 效率差。改革开放后, 党的十五大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 而在实践中我们更多地注重了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经济高速成长, 社会财富大量增加, 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另一方面, 市场经济也使分配不公, 贫富差距日益悬殊。在这种情况下, 社会要更多地关注那些先天不利、较少受惠者的利益。政府应通过公正、有效的社会资源再分配, 防止在当代社会历史条件下发生社会贫富的严重分化, 以确立一个适应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公平、公正的社会。政府要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使有利者与不利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有一种恰当的平稳, 实现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利益协调与公正。否则, 社会缺乏应有的正义, 市场经济有可能误入畸形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也证明, 分配不公和利益失衡乃是社会秩序失范和社会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修正市场的缺陷, 解决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矛盾, 实现分配正义, 既是调动我国社会各阶层积极性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 党的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再次分配注重公平”,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激发社会活力, 促进公平与正义”,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 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 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可以看出, 我们党对公平与效率的关注点由效率逐渐转移到公平上, 尤其是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提法强调公平是起点、过程和结果的统一, 具有重要的意义。

启示二:自由与平等应保持张力。自由与平等是西方政治哲学正义原则的两极。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在近几百年来一直在这两极之间震荡。自由与平等在实践中, 往往不能兼得。正如诺齐克论证的, 若以彻底的个人自由为依据, 则像社会福利、按劳分配等分配正义原则便无法贯彻到底。另一方面, 强调社会平等也会妨害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 每当一项社会政策着重于放任自由而促进了社会效率的提高时, 也导致贫富过于悬殊、社会动荡, 平等的呼声必然高涨;反之, 每当偏重平等的社会政策导致社会发展效率降低时, 强调自由的理论又会时兴。政治哲学与社会思潮中自由与平等这两种倾向常随着社会状况的波动而此起彼伏, 社会政治哲学家一直在探讨两者中哪一个更优先, 或者殚精竭虑地设计使两者平衡或有所兼得的分配正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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