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奖励办法

2024-06-11

招生奖励办法(精选8篇)

招生奖励办法 篇1

一、招生实行区域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1、区域管理:以县为单位建立区域负责人制度。一个县级城市作为一个招生区域单位,全校教职工均可自行申报招生区域的代理权,与学校签定区域代理协议,负责联系当地中学,带领招生宣传人员对该区域开展宣传。对于招生工作组织不当,效果不明显,工作滞后,对代理区域的初中不能做到80%以上进校进班宣传的区域负责人,取消其当年区域代理资格。无人申报的区域招生任务,由招生办安排科室成员负责。招生办人员不胜任的调离招生工作岗位。区域负责资格申请年初申报。

2、目标管理:将各县级城市前三年生源数量的平均值作为该区域当年的招生任务。

二、奖励措施:

1、先进代理:年初对代理区域确定招生任务,并予出示。每多招一名学生,5人以内按100元/生奖励;5人以上,按200元/生奖励。

2、先进科室:年末以招生办统计的各科室人员招生总数作为科室招生业绩,评出前三名,分别奖励科室300元、200元、100元。

3、先进教职工:

(1)年末以招生办统计招生情况为准,招生人数在两人以上的具备获奖资格,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相应在绩效考核成绩中加3分、2分、1分。

(2)未申报区域代理,但在区域宣传中发挥协调组织工作,带领宣传人员在区域内中学进校进班宣传50%以上,年终绩效考核时加2分.(3)对在招生宣传工作中能够克服个人困难,始终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在宣传工作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发挥作用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年末绩效考核加2分,奖励200元。

4、先进学生:为减少招生冲突,在校学生的招生奖励与奖学金挂钩,每招进一名学生思想鉴定分加十分。同时对在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在评优、入党时将优先考虑。

5、各县级区域招生数量以招生办登记为准。出现冲突的,依据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6、招生各项奖励,待当年吉林省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后,一并兑现。

7、对于在招生宣传工作中表现不积极,散播不良信息,影响招生宣传工作的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招生奖励办法 篇2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招生奖励办法 篇3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XX学院关于自助招生的奖励政策 篇4

一、考核原则

(一)全员师生适度参与招生工作。

(二)在保证政策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教职工(专职教师和辅导员)适度地参与到招生工作中。

(三)奖励原则是

“重奖轻罚”。

(四)考核。教职工须完成的招生任务的50%以上者,即可享受学院招生奖励;同时将教职工完成招生考核指标列入终绩效考核。

三、奖励标准

(一)学校奖励标准。

计划外生源XX元/人,计划内生源X元/人。

(二)学院奖励标准

1、行政人员完成招生任务的50%以上者,并报考本学院专业的,奖励基数:XX元/人。

2、辅导员完成招生任务的50%以下,奖励基数:XX元/人;50%及以上,奖励基数:XX元/人。

3、外派招生的学生,招生任务2人。完成招生任务以上者,并报考本学院专业的,奖励基数:XX元/人。

(三)学院外派招生老师,归属招生办管理。

四、招生巡点人员

(一)区域及任务

1、北部区域:黑龙江、X人;吉林、X人;辽宁、X人;内蒙古、X人;

2、中部区域:河北、X人;河南、X人;山西、X人;安徽、X人;山东、X人;浙江、X人;

3、其他区域:海南、X人;湖北、X人……

4、招生巡点人员的招生任务为所负责的区域的招生基数的10%(如负责区域河南,招生基数是78*10%=8人);同时单独完成个人招生考核指标。

5、招生巡点人员没有完成所负责区域招生任务的基数,根据以学院相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二)招生经费

1、经费XX元。根据招生巡点人员所负责区域的实际情况,酌情分配经费,经费数额在XX元之间,分批次发放。

2、发票。招生一线人员出差费用本着节约和实报实销的原则,自主使用经费,并以提供机打、正规的发票为准。

(三)年终奖。凡参与招生工作的各科室人员,均可有参与学院年终招生奖评定资格。

五、招生奖

(一)学院招生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奖金基数是以学院招生费用盈余的3%、4%、5%,学院创收的赞助本招生奖。

六、招生巡点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招生点老师宣传我院,介绍专业,解答疑惑,传递信息;

(二)协助招生老师进行高考前宣讲(高考前减压及高考志愿填报技巧及其它各种类型的讲座;或谈合作办学;进校宣传);

(三)参加各招生点高招咨询会;新生及家长咨询工作;

2013销售奖励办法 篇5

销售奖励办法

为促进公司长效稳步发展,激活销售队伍,扩大市场占有率,公司特制订销售奖励办法如下:

一、公司对专职销售人员和非专职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

1、公司专职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

1.1公司专职销售人员负责本人的日常工作,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享受工资和奖金的待遇。

1.2销售人员的奖励办法

1.2.1公司已经成熟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老产品,销售人员开发出了新客户,按照应提实际回款额的%作为提成奖励;

1.2.2公司新开发的产品,公司提供信息,由销售人员负责落实合同后,按照应提实际回款额的%作为提成奖励;

1.2.3公司新开发的产品,由销售人员自身努力,落实合同后,按照应提实际回款额的%作为提成奖励;

1.2.4对于外购产品,根据合同与外购价格差额的毛利润的%作为提成奖励;

2、非专职人员销售奖励办法

2.1由本人获得信息并落实合同的,根据实际回款额的%作为提成奖励;

2.2本人获得信息,公司落实合同,根据实际回款额的%作为提成奖励;

3、以上应提实际回款额为:实际合同金额扣除外协包装箱和运费金额后的差额。

二、产品价格的制定

1、老产品执行现行价格,如果降价或提价由总经理批准;

2、新产品定价由市场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联合制定,由项目负责人或批准总经理;

三、提成奖励时间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根据应提实际回款额按照比例提取,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本人。

四、提成奖金不含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咨询费等费用。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奖励办法终止实行。

宁夏xxx贸易有限公司

信息报送奖励办法 篇6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我乡对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瓷乡形象,按照县委、政府两办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我乡宣传报道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动态考核奖惩,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重点做到“五个突出”:突出全县排名靠前目标,突出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突出报送问题建议类、专题调研类信息,突出提高信息的采用率和批示率,突出动态考核奖惩。

1、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科学分析提炼,努力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动态信息及调研信息。

2、上报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做到无迟报、漏报、误报信息等情况。

3、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确保信息报送工作排名靠前目标,全乡干部职工均可作为信息报送员,一律适用信息报送奖励办法,各个口子报送各类信息须先交党政办主任尧培清同志审核,经审核许可后,由办公室负责分类报送, 并通报信息报送及被采用情况,每月抄报书记、乡长审阅。各个口子力争每周上报信息不少于1篇,每月至少报送5条到县委、政府两办。

二、奖励标准

(一)、报刊用稿

1、国家级报刊用稿每篇奖励500元。

2、省级报刊用稿每篇奖励300元。

3、市级报刊用稿每篇奖励200元。

(二)、采用信息

1、政务采用每篇奖励50元。

2、组工采用每篇奖励50元。

3、新采用每篇奖励50元。

4、督查、黎河专刊等各类动态信息每篇奖励50元。

三、兑现依据:办公室每季度将信息采用情况抄报书记、乡长审阅, 书记、乡长签字后由乡财政所负责制表,并参照此奖励办法执行,进行现金奖励。

四、本办法由 乡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2年1月30日起开始实施。

乡人民政府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7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号) 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 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 (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 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 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 (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 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 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 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 /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 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 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 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第九条为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 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 (含专业合作社) 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 不包括下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途如下:

(一)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 (场) 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 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 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

(三) 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 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 (户、合作社) 发展生猪生产, 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 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 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根据申报指南, 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 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 会同省级畜牧 (或农业) 、商务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跟踪数据变化, 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 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422号) 同时废止。

招生奖励办法 篇8

奖励办法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颁发奖励金。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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