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代理协议

2024-08-26

商标转让代理协议(通用8篇)

商标转让代理协议 篇1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XXX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

住所:XXX

乙方:北京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受托人”)

地址:XXX

鉴于:

甲方“”商标已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甲方欲将该商标注册为国际分类第九类“”的商品商标,但第 号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并成为甲方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为此,甲方决定对第 号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同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方为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有权从事国内、外各类商标代理业务。

甲方现委托乙方在第九类申请注册“”商标,同时针对第3326960号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为明确双方处理上述事宜之权利和义务,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保证本协议委托事项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1.2 甲方保证其为处理本协议委托事项所做签章真实、合法并有效。

1.3 甲方应当完整地向乙方告知与本委托事宜有关的事实和自己所了解到的事实,以便

乙方开展工作。

1.4 甲方保证其为本协议委托事项所提供之材料真实、合法并有效。

1.5 甲方保证支付本合同规定之相关费用。

2、乙方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2 收到乙方提供之齐备文件后,乙方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相关申

请材料。

2.3 乙方开始代理行为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及时回复。

2.4 乙方为甲方进行代理事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2.5 乙方为甲方进行代理事务时所了解到的甲方之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6 乙方的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3、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处理本合同委托事项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合同签定后,甲方即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元人民币,此费用包括件

商标注册申请官费及代理费元和第3326960号商标撤销申请官费元、代理费元、公关费元。

3.3 如第3326960号商标撤销成功,甲方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如撤销不成功,乙方应退

还全部撤销代理费元。

4、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4.1 委托事项完成,本合同终止

4.2 委托事项进行过程中,如甲方撤回委托,本合同终止。因乙方已为此付出劳动,无

须返还任何费用。

5、争议解决方式

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遇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

将争议提交依该会规则进行裁决。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则双方免责。但遭受不可抗

力一方,应尽快通知对方。

7、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北京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商标转让代理协议 篇2

“钱老给我们讲课,用的是他自己编的教材”

记者和陈大通的谈话从他的求学经历开始,让人有些惊诧的是,这竟然引发了他的无限感慨,他说,自己的求学过程开始并不顺利。

生于广东揭阳潮州地区的陈大通,像他们那一代的大多数人一样,在上大学前从未出过远门。小学升初中的那一年,陈大通考的成绩很不理想,连他们县里的三流初中也没考上,村里有人挖苦他:“乡下人老想着吃天鹅肉没有门,回来和我们一起“修地球”吧!陈大通暗地里发誓:“今年我考不上三流学校,明年我要考上全县一流学校”。

第二年,发奋努力的陈大通顺利考上一流学校揭阳一中,成绩名列前茅。高中阶段,陈大通的文科、理科成绩都很优秀,每学期都被评为“三好学生”,爱好文字写作的他,一心想报考北京大学的新闻系。但在临近高考报名前,校长却和陈大通谈话,学校学文科的人太多,你理科不错,建议他报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告诉他,我国导弹研究领域的泰斗钱学森先生在中科大近代力学系主持工作。

最终,陈大通在填写志愿时选择了中科大,“多半是冲着钱老去的”。在大三时,他有幸聆听到了钱学森先生为同学们讲授的课程《星际航行概论》,“教材就是钱老自己编的。”1965年,陈大通从中科大飞行器结构力学专业毕业后被分配到二机部第九研究设计院工作,这期间他曾参与了国家国防尖端武器的研制工作。陈大通在国防工业部门一直工作到80年代中期,直到他被调到河南省科学院工作。

“转让一项好的专利技术,救活了一批企业,又使一批企业兴旺发达,也使省科学院专利所生存和发展”

早在1985年,陈大通就作为省内第一批参加专利代理培训的学员,到上海宝钢招待所参加了全国第三期专利代理人培训班,可谓是省内专利代理行业的元老级人物了。“现在省内好几家专利所的负责人,当时都在省科院专利所和郑州大通工作过,也算是我的门生了。”

在80年代直到90年代中后期,省内专利申请的数量一直停留在较低水平,省科院专利所每年能接到的专利申请案子也只有几十件,只靠代理专利申请,事务所无法生存。但从1988年开始,在参与了懒汉锅炉专利的申请代理和技术转让过程之后,该技术专利救活了一批企业,使一批企业经济腾飞,也使省科学院专利所得以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让陈大通津津乐道的这项技术,便是从上世纪90年代风靡全国各地的“懒汉锅炉”:此类锅炉将烧水箱一分为二,实现了开水箱和温水箱之间的定期循环,不仅节省了煤炭资源,一天24小时任何时间都有开水供应,可谓环保、节能、方便一举三得。懒汉锅炉技术从1988年开始申请专利之后,经过了发明人和代理人共同的几次技术改进,在1990年、1991年、1992年又先后获得了“懒汉家用采暖炉、第二代懒汉茶炉、大型懒汉采暖炉”等国家多项专利保护,而这项技术在转让过程中更是受到了极大关注,红得一发不可收。“这个专利参加了一次工业展览会,立即吸引了大家的关注,经新华社一位资深记者报道后不久,发明人单位收到的信件可以用麻袋装。都是要买专利或是买产品的,甚至有个部队上的人拿了一张40万的支票,要买产品。”陈大通在第二代懒汉锅炉的设计中提供了技术指导,在技术转让中帮助专利权人化解了不少难题,该懒汉锅炉系列专利获得几十项展览会金奖。

省科院专利所还代理了懒汉锅炉的技术转让,上世纪90年代初,陈大通开始和发明人一起赴西北,下江南推广懒汉锅炉系列专利技术,“就是这样的一项好技术专利,转让了23个省、市、自治区的63家企业。”陈大通介绍,当年无锡市的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因为购买了懒汉锅炉专利,三、四年间,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几人小企业变成无锡市家喻户晓的明星企业,年产值从二、三十万飙升到3500万。一项好的产品,获得了专利保护,就能开拓一方市场,救活一批企业,又使一批企业兴旺发达,这就是专利制度的魅力所在。

“张改平院士在国际上首创的动物疫病和动物源食品快速检测技术的系列专利是我们代理的”

在河南,省内众多的重大研发项目都是通过郑州大通代理申请的专利,这中间多项技术,推动了河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行业变革。张改平院士在国际上首创的“动物疫病和动物源食品快速检测技术的系列专利”就是由郑州大通代理申请的。

1999年,河南省农科院的一位研究生找到陈大通,说他的导师“张教授”想为自己研制的鸡的一种传染病快速测试技术申请专利,陈大通向那位研究生坦言:我对机械比较熟悉,生物工程,细胞工程我不懂,是门外汉,要找同专业的代理人,可到北京去找。看了你的资料,我认为这是一项很好的发明。但是,你们申请的是鸡的一种传染病快速诊断试纸条;依葫芦画瓢,你们为什么不同时申请鸡其它疫病快速诊断试纸条呢?那么鸭、鹅的传染病,猪、牛、羊等的传染病快速诊断,不也可以照此办理吗?为什么不同时申请保护?几个问号,说到了发明人心里。当时的张教授,现在的张院士决定把这一项开创性的发明,交给一个非本专业的门外汉的代理人代理,并亲自把专利的申请名称定为:“畜禽疫病快速诊断试纸条”。

张院士和他率领的团队发明的系列检测技术为保障我国人民充足肉食供应,保障广大群众和儿童免受违禁药品残留侵害,为我国畜牧业和繁荣畜牧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先后荣获国家二等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各一项,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美国世界著名Humana出版集团还将张院士这项技术列入其科研和教学工具书中。

郑州大通还成功代理了河南省科学院、郑州沃特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总工白莉研究员发明的“多参数水质分析快测试管”系列专利技术申请。该系列专利技术为实现我国环保的现场测试监控做出重大贡献,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获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在2003年我国抗非典,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来的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自然灾害、2014年8月的云南昭通市鲁甸县6.5级地震等自然灾害中都起到了非比寻常的作用。

2005年郑州大通完成了对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研发的“在互联网上堵截色情图像与不良信息的系统”等三项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的代理,都被授权,并且实施。2010年我省获得的专利金奖郑州中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铝电解系列不停电停(开)电解槽的装置及方法”,专利优秀奖濮阳市天地人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一种油田废弃泥浆油污泥资源化处理方法”;2011年我省获得专利优秀奖郑州春泉暖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央空调计量收费的当量能量计费方法”。都是他们公司代理的。

最近又传来好消息,郑州大通成功代理了河南农业大学赵军教授等发明人完成的两项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180506.1,专利名称“传染性法氏囊病毒及用鸡胚胎细胞和生物反应器繁殖法氏囊病毒制备灭活疫苗和联苗的方法”和专利号ZL201110180517.X,专利名称“用鸡胚源细胞系繁殖传染性法氏囊病毒制备灭活疫苗和联苗的方法”。这两项专利转让国内八家企业,获1200万元的转让费,是近年来我省专利转让费较高的发明技术。

陈大通说,技术发明者对技术本身可能比专利代理人了解的通透,但是对于专利申请方面涉及经济、技术、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知识,专利代理人更懂得如何将一项发明创造用专利法律保护起来。

“专利代理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除了专利申请,专利代理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还体现在一个独特方面”,陈大通说,由于专利代理人对相关专利技术的职业敏感和对专利法律知识的精通,在专利纠纷诉讼中,他们往往更能找准技术特征,发明创造核心所在,找到法律依据,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旋涡式锅炉烟气净化器”专利侵权案,是河南省95~96年度重大专利侵权案之一。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8万元,第二被告受让原告的专利技术后,又将技术转让另一家企业。第二被告的行为从表面看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原告胜诉无疑。原告专利权人在开庭前一天,到办公室找到陈大通说:“听说您是一位很好的专利‘律师’,我是一位打侵权官司发财致富的个体户,在全国多个地方都胜诉,这次也不例外”。陈大通说:“这次您遇到一个强大对手,不信?您等着瞧瞧!”陈大通作为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深入研究案情,根据原告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发现原告以前交给第二被告的专利技术产品实施图纸,不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此为突破口,又根据专利上的不能反悔原则,陈大通在法庭上向原告展开了有力有理的抗辩、抗诉。在有理有据的强大攻势面前,原告由原来的气势汹汹,变成一个泄了气的皮球,有气无力。几天后,原告又到陈大通办公室说:“您不愧为一个好专利律师,把一匹死马医成一匹活马,我服了。”而陈大通只是微微一笑,说:“我不是专利律师,我只是一位明白的专利代理人。”原告又虚心征求意见说:“此案应如何了结?”陈大通说:“最好是您主动撤诉,撤诉可以收回一半诉讼费7000多元,对外您可说专利诉讼因素很多,太难了,我不打官司了。您的名声也不受损失。”原告后来主动撤诉,这场历时一年多、反败为胜的专利案件成为了河南专利诉讼界的经典案例。

“专利申请不严密,急于求成,不脚踏实地做实验反过头来搬石头砸自己脚。”这种惨痛的教训,印象深刻,使我久久不能忘怀。专利申请来不得半点虚假,要当老实人,做老实事,一步一个脚印,勇往直前,才能有好的结果。

“入世十年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极大提升”

入世十年,我省的专利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专利产出量便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这从大通专利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量就能看出来:2000年,郑州大通代理的专利申请只有17件,2001年是39件,到了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300多件。2011年,郑州大通代理的专利申请已经达到1500多件;近几年年代理量平均在1800-2000件之间。

陈大通认为,近年来河南省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全面步入市场化阶段,专利代理行业对促进专利保护的作用也愈加显现。专利代理人通过较高质量地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能够提高专利授权率、加快授权审批,这对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知识产权创造都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好的专利,不能很好地申请,就流产了,这是件很可惜的事情”,而有含金量的专利一定要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否则很容易‘捡芝麻丢西瓜’。”

谈起“十二五”河南的知识产权成就,陈大通言辞恳切。他说道,在懒汉锅炉技术转让的过程中,自己遇到多位工厂负责人,因为各种莫名其妙的原因拒绝使用已出资购买的好的专利锅炉技术。说起陈年旧事,他有些哭笑不得:“有家工厂厂长,认为引进个体户的技术是件丢人的事,说那么大的工厂还要买个人专利,岂不让人笑话?”但这样的事情,在2000年之后就很少见到了,“如果现在还有哪家企业的负责人办出这样的事情,是会招人笑话的。”陈大通同时指出,尽管国内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在不同地区、不同省市之间也不尽相同,而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相比国外同样存在较大差距。

陈大通说,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发明人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误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愿公开技术细节,认为公开太多,不是让别人更容易仿制吗?殊不知技术公开是获得专利授权的一个前提条件;二是认为专利申请没有用,是“花样文章”,打击侵权很费力。陈大通指出,这与专利维权的高额成本有很大关系。“国外的维权成本也很高,但相比起来人家的制度要完善些。我建议省内有关部门筹划建立起全省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通用平台,让专利侵权者换了工作岗位、专利侵权企业换了门面之后也不能逍遥法外。”

“知识产权代理,要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前途远大;无限光明”

谈起专利代理行业乃至我省知识产权事业未来的发展,陈大通指出,尽管有着入世十年的飞跃式发展,但我省的知识产权事业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还是过大。“以广东为例,深圳、广州这两个城市的专利申请和授权量,都要高于我们河南省全省的专利申请量;中部地区的湖北,西部地区的四川都比我们省的专利申请量要大,目前我省专利申请量的数据和我们省的经济总量、人口总量是不相称的,这也说明我们省的创新活力是亟待提升的。”

陈大通说,省内企业对员工专利的奖励落实情况很不乐观,部分企业只在专利授权时按照专利法规定给员工一定奖励,而专利技术在市场上收益的提成却很难兑现,“但这个恰恰是重头。”他认为我们应兑现一奖二酬的政策,企业制订奖励条例,以此鼓励员工搞发明创造。

“至于未来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他充满信心,代理行业一片光明,代理服务将走上综合化,专业化,特色化的道路;既有分工,也有合作,要在商标、版权代理、知识产权诉讼、专利技术转化等各个方面都有所作为。省内有的专利代理公司已经开始推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服务,随着专利申请、产出量的不断提升,省内的专利代理行业一定会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优秀人才!”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出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他希望有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共同为中华民族的知识产权大厦增砖添瓦。

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篇3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03-02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法国对仲裁条款的转让无专门规定,法院一般判定在主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自动转让。在瑞士,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仲裁协议也应当与其他的权利一同转让。

2、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来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同的单独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当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不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此项转让。

但是,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应当与其他从权利一样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争议一方能够在争议出现后,随便以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抗仲裁管辖权,那么仲裁条款也就事实上失去其约束力。因此,独立性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的转让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完结,以仲裁条款自治性反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自动转让是不合理的。

(2)缺乏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上有关的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是书面的方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这一要求已逐渐放宽,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或者正逐步接受一些没有签字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以需要书面仲裁协议来反对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的说服力不强,也不符合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国际趋势。

二、不同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出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在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那么对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区别对待。

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的承受又称合同概括转让,即合同的整体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ntomatic Assignment Rule)。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债务承担,各国一般都规定:债权人的同意是使债务承担有效的最主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人若愿意继续采取仲裁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明示同意债务转移时就视为同意仲裁条款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人未明示同意,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特别声明或保留,也视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将仲裁条款中的权利义务随合同债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这种情形在国际上争议较多,各国做法不一。在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各国大多规定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而只要对债务人通知即可对其生效。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法院和仲裁庭对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原则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将仲裁条款视为基础合同的从属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权利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受附属权利转让规则的支配。因此在主合同转让时应该自动转让。(2)对各方公平合理的期待进行分析。合同权利的转让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并不损害相关当事人对合同的公平合理预期。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意达成仲裁就意味着仲裁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原合同权利转让后一般并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那么只要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他就可以逃避仲裁的义务,这样仲裁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债务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有理由认为债务人本来是希望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债务人就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期待就要落空。从受让人权利角度看,只要转让合同有效,他所受让的合同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就其受让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比转让人少,故在一项转让中,仅仅让与合同权利而不转让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难以想象的。从受让人义务分析,受让人不应当被置于比转让人更优越的地位,如果原合同对债权所附加的条件之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那么受让人无权摆脱仲裁的约束。

三、结论

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仲裁制度的最根本属性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在国际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无合意则无仲裁”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是一个合意的过程,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认可以其选定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表面上看,对仲裁合意的要求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强有力的阻碍,因为原仲裁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表现出非转让方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如果仲裁条款签字方在未经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仲裁义务强加给他,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使其不能享有通过公正和公开的法院审判维护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否定了他应得的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并没有否定“无合意则无仲裁”这一基本定律,恰恰相反,确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必须以当事人意图为基础,因为在国际商事合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通常在转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合同转让后,就必须借助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定来实现仲裁对当事人合意的要求。在国际商事合同转让中,不论从常理还是法律的观点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授予受让人权利时加以一定限制。合同转让,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解释问题,归根结底,这一解释要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明确改变或排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反之,则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对受让人而言,当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时,受让人有合理的机会考虑在其受让了合同权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通过仲裁解决他和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不愿接受仲裁条款,他就应当在合同转让时向转让人表示反对继续适用仲裁条款;否则,他就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参考文献:

[1]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乔欣.比较商事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于喜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兼论中国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张圣翠.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顾华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商事合同转让[D].西南政法大学,2003.

[8]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 仲裁与法律,2000,(1).

转让协议纠纷代理词 篇4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A的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其与上诉人B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通过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合同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价款及利息

2011年2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将xx宝石照明灯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转让给被上诉人经营,并将库存商品折价26万元,被上诉人于一年内向上诉人A支付26万元的价款。

然而,上诉人自签订协议至今,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具体包括交付商行的经营场所及租赁合同、库存商品、公章、营业执照等。

基于上述原因,上诉人已经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价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提交的三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1.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首先,证人C、D的证言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证人C和D都是上诉人的老部下,已听命于上诉人多年,并且D是上诉人的同乡(两人之间的关系更为深厚),因此,两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再者,两证人的证言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具体如下:

(1)C称其于2010年7月与被上诉人一起经营商行,而事实上商行是于2010年10月20日才开始申请设立的(工商档案与之相印证);

(2)D称该转让商行事宜发生在2010年10月,其于2010年10月、11月负责盘货并移交给被上诉人,而事实上上诉人于2011年2月25日才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处理转让商行事宜。

综上,证人证言疑为伪证,不应予以采信,更无法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了交付商行的义务。

2.2013年8月17日的短信不应予以采信

关于2013年8月17日的短信内容,被上诉人从未见过,因为被上诉人于2013年8月17日没有去过南京,更不是政府职员,也从未在政府上班,显然,该短信是上诉人故意伪造而成;并且该短信也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因此,该短信内容不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自《转让协议》签订至今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信。

谢谢!

资产转让代理协议书 篇5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顺利完成甲方所有资产的转让、实现甲方投资资产转让收益最大化和合法化,充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将其所有资产对外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将自己所拥有合法、完整和有效产权的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对外转让,转让底价约定为万元以上。

二、甲方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

1、法人主体:注册资金:万元,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登记号:

2、转让资产手续完整、合法、有效,其中主要经营和营业手续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等。

三、委托内容

1、对甲方转让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设计转让方案、转让方式和转让渠道等,编制商业计划书,经甲方同意并在授权范围内委托实施。

2、根据目标产权的实际情况和转让价格最大化的需要,设计、建议合适的交易渠道、转让方式(以竞价、拍卖、招标等)和交易场所,并在授权范围内委托实施。

3、委托目标项目的市场推广,寻找、选择和推荐合适的受让客户,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撮合成交和签约、代理产权的移交和过户、代办转让价款的结算和交易,保障转让价款的安全。

四、代理要求

1、必须在约定底价基础之上成交,低于约定底价无权成交;

2、必须保障转让价款一次性足额收回,并及时、足额交付给甲方;

3、必须保障代理交易项目的安全、合法和有效,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甲方转让收益的最大化,保障甲方目标产权和转让价款的资金安全;

4、出具完整、合法和有效的交易文件和交易合同等;

5、其他合理和有效的要求;

五、代理权限

1、对目标资产和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搜集交易各方的相关资料、信息、资信情况和财务数据等;

2、必要时对目标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和承担);

3、设计转让方案、拟订转让方式、转让场所、转让程序、转让文件等;

4、对项目进行有效的市场推广,寻找、筛选、选定符合条件的受让客户并进行有效的撮合、组织竞价、成交和签约、交割过户、结算等。

六、代理方式

1、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方式为:有底价以上的全权委托和唯一委托,同意乙方有转委托权.2、在约定底价基础之上,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成交;同时

3、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转让资产委托给其他任何人和单位进行转让和委托转让,即使甲方自行寻找到的受让客户也必须推荐给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竞价,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代理期限

本协议委托期限为年,即从2007年月日起至2008年月日止。

八、委托佣金

1甲方在底价及底价以下成交成交金额的2、乙方在底价基础之上成交,收取超出约定底价之上部分转让价款的100%作为乙方佣金。底价以下成交佣金仍按5%累进收取交易佣金

九、委托费用

在委托过程中,如需对项目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和支付。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权利,督促乙方完成委托业务;

2、有权及时、足额获取全部转让价款;

3、自觉、主动、全面向乙方提供转让委托和尽职调查、方案设计所需的资料、权证、手续、财务数据和地质数据等,不得隐藏和提供虚假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4、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和实际发生的委托费用;

5、完整、及时的向乙方提供目标煤矿的瑕疵及瑕疵处置意见,保障交易的顺利、合法和有效。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佣金和委托费用;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详尽的与转让相关的资料、信息、数据、权证、手续和凭证等,资料等不全的有权要求补全或补证;

3、善尽各项代理业务,精心策划转让方案,积极寻找受让客户,保障转让项目顺利和按要求成交;

4、保证甲方转让价款的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交付代理转让产权和资产的完整交割、结算和过户等;

5、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转让价值的最大化,不得从事任何有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交易行为。

十、违约条款

1、任何一方无故中止、甚至终止本协议,视为违约;

2、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另一方价款或佣金费用等均视为违约;

3、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六条代理方式的约定履行唯一委托义务,或拒绝按照乙方合理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甚至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藏瑕疵等均视为甲方违约;

4、乙方拒绝甲方推荐的客户参加竞价或占用甲方转让价款等,均视为乙方违约;

5、任何一方违约,除全部承担由于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应按违约金额的10%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商定的书面意见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易机构备案壹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

商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篇6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1.商标申请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委托_________商标事务所代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申请: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商品/服务:__________________

2.商标代理服务内容

□ 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设计

□ 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前在先权利的查询

□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提供全部商标申请的法律文件;

□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答复国家商标局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和补正通知;

□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代理委托人向国家商标局交纳商标申请的相关费用。

3.商标代理相关费用

□ 商标设计费______元 □ 商标查询费______元 □ 商标注册费______元

□ 商标代理费______元 □ 商标续展费______元

4.商标代理委托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国家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

委托人可获得6个月在专利商标创业网站免费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优惠条件。

5.附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

(盖章或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被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________

(盖章或签字)

商标转让代理协议 篇7

关键词:光突发交换网络,信令协议,移动代理,分布式呼叫和连接管理

传统的光网络采用的是集中式的信息处理,随着用户的需求和带宽的迅速增加,迫切需要实现快速、灵敏的分布式网络资源管理,信令消息的有效执行也有赖于分布式主动网络的实现,因此,移动代理被应用于通信网络以实现链路的快速建立。本文提出一种基于移动代理和光突发交换(OBS)的光链路信令建立方法和协议方案。

1 传统的OBS光网络中链路的建立过程

在SDH和DWDM网络中,光连接的管理主要依靠管理系统,光路的配置是靠手工控制。而信令消息的功能还不明显。即使网络中的一条光路请求通过光连接信令消息而建立,网络流量也需要在传输了信令消息并预留了足够资源以后才能正式传输。

以自动交换光网络中分布式呼叫和连接管理(ASON DCM)为例,建立一条光路有如下步骤:

(1) 呼叫节点通过光路向下一节点发送呼叫建立请求和连接建立请求。

(2) 接收节点接到上游节点的请求后,通过查询本地存储信息来决定是否有足够资源转发建立请求信令消息和相关数据流。

(3)节点确认反馈消息(包括在收到查询后对呼叫和连接建立的确认),有时确认消息也通知源节点发送数据流时哪些信道波长是可用的。当无法进行转发时,节点会发送建立失败通告消息。在源节点要设立一个延时机构来掌握失败情况。

(4) 如果路径上没有发生阻塞,建立请求消息最终到达目的节点,目的节点会准备接收传入的数据流。在收到连接请求消息后,目的节点会发送一个确认消息,表示已成功连接。

(5) 一旦一条光路被建立,保持连接状态至关重要,目前多采用周期性发送消息的方法来实现路径或资源刷新。

(6) 路径拆除可以是显式的(如果使用释放消息进行拆除),也可以是隐式的(如果使用超时消息进行拆除)。

2 新型的信令协议方案

我们提出一种基于移动代理和OBS的新型信令协议方案。在此方案中,移动自组织网络(MANET)中主动包的结构特点是代码和数据被压缩到一个突发包头(BHP)中,以实现分布式解决一些特殊问题(例如通告其他节点网络拓扑的中断改变或向其他节点分配繁重任务)。同时,我们设想将建立消息和一部分最初的数据流也压缩到同一个BHP中,以便在光路请求建立时缩短建立时间。发送节点技术与OBS基本一致。

本方案中,BHP传输波长信道使用1 310 nm波段,突发包(BP)传输波长信道使用1 550 nm波段;采用宽带1 310/1 550光波分复用器和解复用器;1 310 nm波段波长范围为1 270~1 350 nm,1 550 nm波段波长范围为1 520~1 610 nm,相隔超过30 dB。

传输过程如下:

(1) 不同类型的数据流被压缩到 BP中,在1 550 nm波段(ITU-T建议的DWDM标准波长上)传输。BP被 DWDM多路复用器复用。

(2) 由信令消息和一部分数据流组成的BHP选择1 310 nm控制波段。然后1 310 nm和1 550 nm波段信道被宽带1 310/1 550光波分复用器复用并注入到单模光纤中。

(3) 通过单模光纤传输到核心交换节点后,宽带1 310/1 550 光波分解复用器又将其解复用为1 310和1 550 nm波段,BHP中1 310 nm波段载波光信号被转换为电信号。当一个光路被请求建立时,信令消息就被发到控制模块以控制核心交换矩阵进行路由或交换 BP。数据部分被毫无更改地暂时保存在缓存中,这部分数据的传输和其他数据流一样对于网络实体是不透明的。

(4) 在BP由核心交换矩阵选择路由后,1 550 nm波段信道被光耦合器耦合到单模光纤中,再被掺铒光纤放大器(EDFA)放大,然后1 310 nm和1 550 nm波段信道被宽带1310/1550光波分复用器进行复用,最后所有信道注入单模光纤传输。

(5) 再一次被单模光纤传输后,光信道中的数据包到达另一端边缘节点,宽带1 310/1 550光波分解复用器将所有光信道解复用为1 310和1 550 nm波段信道。用1 310 nm波段控制信道传输的BHP被BHP接收器接收,用1 550 nm波段信道传输的BP被光波分解复用器分为N个信道并被BP接收器接收。

2.1 新型方案中信令协议的设计

假设网络中节点之间信息交换已大大改进,光路建立时间也大大缩短。下面将介绍该方案中的信令协议流程和信令消息格式。

2.1.1 信令协议流程

信令协议流程的描述参考基于流量工程的资源预留扩展协议(RSVP-TE):

(1) 路径(Path)消息用来在源节点和目的节点间建立连接。

(2) 在偏移了一段时间后,BP接着BHP发送并包含Path消息。

(3) 到Path后,如果交换节点能够预留波长等通信资源来实现数据流的转发,它们会反馈一个预留(Resv)的确认消息。如果光路不能建立,交换节点会反馈一个路径错误(PathErr)的失败确认消息,此消息基本上等同于路径拆除(PathTear)消息。

(4) 一旦光路成功建立,源节点就会周期性地发送一般消息。我们称之为路径请求(PathQuery)。

(5) PathTear消息用来移除Path状态以释放光路。

针对一条光路的消息流如图1所示。在本方案中所有节点都是可执行信令协议的波长路由器,然而终端是真正的发送端,用来发送数据流,在终端与源节点之间必须能够通信,这可以通过源节点对终端的确认通告来保证何时及哪些波长可用来发送 BP。

每个节点中有两个定时器,Path消息发出后两个定时器同时启动。一个叫延时计时器(DelayingTimer),它的功能是延迟一段时间以获得本地存储的网络资源信息。若DelayingTimer到时却没有收到确认消息,则表明一些不确定因素使传输信令消息的网络阻塞,必须释放连接。另一方面,如果收到了任何Resv确认消息,就可以确定消息来源节点和本节点之间的连接已成功建立。当收到一个释放消息时,本地节点应该向上游节点转发该消息然后将状态更新为PathTear。另一个定时器称为偏移量定时器(OffsetTimer),用来计算BHP和BP间的偏移量,其间隔要比DelayingTimer小得多。当OffsetTimer到时,就发出BP。第3个只运行在源节点的定时器称为查询定时器(QueryTimer)。QueryTimer的功能是周期性询问消息、查询网络状态。

2.1.2 信令设计格式

由于用户数据报协议(UDP)是无连接的,而且在IP上几乎没有作任何增加(UDP有更小的包头),考虑到本方案中所有包都被压缩到IP数据报中,建议采用UDP段来传递信令消息。UDP每段只有8字节头部,其中后面4个字节(包括两字节的长度字节和两字节的校验和字节)不需要考虑,因为有规则来计算其结果。前4字节的值在本方案中有特殊用途,包括两字节的源端口和两字节的目的端口。在本信令协议中将源端口值设为2 005。信令消息的全部内容都压缩到UDP有效载荷中。UDP数据格式如图2所示,具体描述如下:

(1) 路径标识(PATH_ID)确定BHP属于哪条光路,需要两字节。

(2) 消息标识(MESSAGE_ID)确定分组包含哪些信令消息,需要1字节。信令消息总数为5。每条信令消息可以选择0到4。该字节不仅标识了信令消息,而且当其值为5时表示进行分布式处理特殊操作。每个消息标识的含义见表1。

(3) 波长标识(WAVELENGTH_ID)确定BP的传输波长,需要1字节。在本方案中1 550 nm波段有8个波长,波长标识范围为1~8。信令消息并不总是在 BP后,那样波长标识值为0。

(4) 上游相邻节点IP(UP_ADJACENT_NODE_IP)确定最近的上游节点的IP地址,数据包从上游节点转发到本地节点。该IP地址需要4字节,每个字节相当于IP地址的一小部分。例如,192.168.1.2被表示为C0 A8 01 02。

(5) 长度(LENGTH)表示有效载荷的总长度,包括信令协议包头部分和数据。总的来说,LENGTH的值只有12字节。但数据长度不为0时有两个特例。

· 当发送信令消息Path时,数据流部分也同时发送,此时数据长度的值被固定设为400字节。

· 当需要分布式处理特殊操作时就没有固定的数字,因为代码和数据不确定。

(6) 校验和(CHECKSUM)按IP数据报中一般规则进行计算。

(7) 偏移时间(OFFSET_TIME)和突发包长度(BP_LENGTH)用来表示时间偏移量和突发包长度。

(8) 数据(DATA)。

如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没有数据部分或者说其长度为0。当发送信号消息Path和部分数据流时,数据长度被设为400字节。一旦通过消息标识(MESSAGE_ID)确定分布式处理,这部分代码就被取出并加载,这有可能修改后面的数据。

2.2 新型方案与传统方案的比较

以图1为例,在传统方案中,如果终端A想要与终端B建立光路,源节点会发送一个hello包到目的节点。在收到目的节点传回的确认消息并将光路建立好后,数据流开始传输。然而,在新型方案中,源节点会将hello控制消息Path和部分数据流一起发送。同样需要反馈确认消息Resv通知源节点光路是否准备好。如果当DelayingTimer到时而Resv消息仍没有收到,表明所尝试的路由存在问题,此时源节点路由表和其他几个可达节点的路由表会被刷新。对问题的处理与传统方案一致,一旦源节点收到确认消息,目的节点同时收到数据流,那么光路建立时间在某种程度上会得以缩短。

3 新型方案的实施

波长路由器也被称为节点,一个节点包含5个主要模块:路由算法模块、ARM CPU控制模块、PC网络管理模块和包组合、分解模块。执行结构如图3所示。

(1) 路由算法模块和ARM CPU控制模块。

这两个模块都由一个ARM CPU实现。控制模块负责配置底层设备状态,具体配置包括测试光通信信道、读写设备状态。路由算法模块帮助找到一个转发路由器,通过读写路由表和开放式最短路径优先协议(OSPF)算法建立光路。

(2) PC网络管理模块。

在该模块中实现了新型的信令协议。当该模块接收到来自包分解模块的信令消息时,将会呼叫特定功能进行分别处理。其过程按照本文中提出的信令协议,在分析BHP消息后执行具体操作,包括刷新路由表、配置设备状态和协同完成一些任务等。当一个BHP包含Path消息时,不需要处理后面的数据,仅仅和处理载有数据流的BP一样。但当网络状态有改变时,网络节点也必须及时刷新其路由信息,这个通告可以采用分布式处理方式。这样每个节点都能够获得整个网络的拓扑结构和状态,并能独立主动地发送控制消息。

(3) 包组合模块和包分解模块。

当数据(DATA)的长度为0时,数据和标识字节都通过包组合模块被压缩到一个BHP中。数据从该模块的缓存中获得,而控制消息来自于PC。包分解模块实现将BHP一分为二的功能,该模块需要将数据放入缓存然后向PC发送控制消息。这两个模块都用FPGA实现,参考相应光接口,IP排队策略和先进先出(FIFO)算法同样包含在该模块中。

4 结束语

本文提出的基于移动代理和OBS的信令协议方案中,BHP传输波长信道采用1 310 nm波段, BP传输波长信道使用1 550 nm波段,信令协议信息被压缩到UDP段中,对每个信令消息的含义和格式都作出了具体描述。定义了信令消息流,在一条光路的单播数据流中,仅仅建立一条连接来发送包含信令消息和部分数据流的BHP,这样光路的建立变得更快更有效。同时,我们采用将代码和数据压缩到一个BHP中的格式,按照移动代理来实现分布式处理。因此,每个节点都能够更快地获悉网络拓扑结构和状态的改变情况,以实现分布式管理和计算能力的支配,使整个网络变得更主动有效。

参考文献

[1] Zhang Jie .Automatic Switched Optical Network (ASON) [A]. Posts & Telecom Press, 1st Edition [C]. Beijing:Beijin University,2004.

[2] Tennenhouse D .A survey of active network [J].IEEE Communications Magazine,1997, 35(1):80-86.

[3]Alexander D.The switchware active network architec-ture[J].IEEE Network Special Issue on Active andControllable Networks,1997,12(3):29-36.

[4] Wang Ruchuan.The research and realization on the model of mobile agent technology [J]. Journal of Computer Engineering and Application, 2000, 36(3): 145-147.

商标转让代理协议 篇8

但公司的成人休闲服饰营收下滑并未改变,中高端战略转型困境依旧。其收购中高端休闲男装品牌GXG的计划泡汤后,与德国高端休闲服饰品牌Marc O'Polo签订的代理协议目标也较难达成。

目前,森马服饰的童装业绩表现亮眼,童装业务将成为森马服饰的未来战略重点。

成人休闲服销售不佳

森马服饰2013 年实现营业收入72.9 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成人休闲服饰收入为46.8亿元,同比下滑4%,占比65%。

作为国内休闲服饰的领军企业,森马服饰于2011年3月上市,首发市值达449亿元,一举超过美邦服饰和雅戈尔,拿下国内服装行业市值第一宝座。

但上市后,森马服饰的业绩和股价却呈一路下滑的态势。上市前的三年(2008年~2010年),森马服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3.2亿元、42.5亿元和6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2.3%、27.9%和47.9%;上市当年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77.6亿元和12.2亿元,增长率分别为23.4%和22.3%。随后,森马服饰的业绩一直在低谷徘徊,2012年~2013年营收仅分别为70.6亿元和72.9亿元,其中成人休闲服饰的营收仅分别为48.8亿元和46.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6%和4%。

休闲服饰销售状况持续不佳,森马服饰开始大规模关闭低效店铺。2011年森马服饰门店净增1400余家;而到了2012年,森马服饰在全国的门店(休闲服饰)已经达到4420家,2013年,这一数量变为4029 家。也就是说,2013年,森马服饰关闭门店近400家。

森马服饰休闲服饰类产品销售下滑的原因除了网购的冲击,来自洋品牌的冲击同样巨大。近年来,国外快时尚品牌优衣库、Zara、H&M相继进入国内发展,这些品牌除了设计、品牌等软实力远超国内品牌外,供应链系统的硬实力也远超国内同行。国内森马服饰和美邦服饰的供应链系统均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其前导时间(产品从设计出来到销售的时间跨度)大概在2个月~3个月,而Zara和H&M的前导时间只要2周。

坎坷的中高端之战

面对成人休闲服饰的持续下滑,森马服饰在2013年动作频频,对代理、合资、收购等多种模式进行尝试,努力向中高端市场延伸,并加速布局多品牌战略。

2013年6月,森马宣布与宁波中哲慕尚签署了框架协议书,拟以19.8亿元~22.6亿元收购后者的中高端休闲男装品牌GXG71%的股权;2013年9月,森马服饰宣布与韩国视锬时装成立合资公司,运营视锬时装旗下“it MICHAA”品牌,并欲引入其他韩国品牌;2013年11月28日,又与德国高端休闲服饰品牌Marc O'Polo签订总代理协议。

然而,森马服饰在2014年春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便发布“解除购买股权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司收购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GXG母公司)71%的股权交易正式终止。

收购中哲慕尚的失败让投资者的目光都聚集在与Marc O'Polo签订的总代理协议上。

协议显示,双方首次合作时间15年,Marc O'Polo 选择森马服饰作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总代理,经营该品牌休闲服饰产品,授权森马服饰在区域内独家使用该品牌知识产权和商标,引入其特许经营体系。

除了代理权限的约定,协议对开店数量也做了细化,协议规定,第一年开设2 家Marc O'Polo特许经营店,第二年开设10家,到第五年开店数量为43 家。其中,第三年底前开设的所有特许店均应为公司直营店。

另外,协议对前5个合同年度内最低采购额也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一年320万元、第二年1600万元、第三年4000万元、第四年8000万元、第五年为1.36亿元。

这意味着到第五个年头,平均每家店的最低采购额将超过300万元,以目前森马服饰近40%的毛利率计算,平均每店的年销售额超500万元,而据2013年年报计算,森马服饰成人休闲服饰的单店销售额刚过100万元,森马服饰要想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难度可想而知。

除了外延式扩张,森马也尝试通过提高自身的设计能力来提升品牌影响力。不过,目前其措施并未带来显著效果。

童装成为战略重点

森马服饰2013年财报显示,童装业务收入占比得到一定提升,收入规模达到25.4亿元,同比增长19.9%。

除了自身品牌巴拉巴拉,森马服饰还通过代理意大利中高端童装品牌Sa raba nda 和Minibanda进入更为细分的中高端童装市场领域。

目前,森马服饰旗下的童装品牌巴拉巴拉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儿童服饰品牌。对于国内的童装市场,业界普遍看好,资本市场给出的估值也高于一般成人品牌,这也是目前森马服饰的市值超过美邦服饰两倍的原因之一。

目前森马服饰也逐渐将投资重点转向儿童市场,希望凭借儿童服饰进入儿童用品市场。除了童装,森马服饰的母公司森马集团已经推出“梦多多”儿童业态品牌,未来儿童服饰由上市公司森马服饰主营负责,服装外的儿童用品业务则由梦多多主营。

儿童服饰的良好预期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重量级玩家。Zara、H&M、优衣库等多家服装品牌均设置了儿童专区或童装店。而奢侈品牌Gucci、Dior等也在品牌旗舰店设立童装专区。随着重量级玩家的先后介入,未来童装市场的竞争也将加剧,然而对于现阶段的森马服饰而言,童装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童装战略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资本市场对其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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