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项目检测规定

2024-06-19

乙肝项目检测规定(共10篇)

乙肝项目检测规定 篇1

甲方(受检单位):

乙方(体检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乙方不对入学、就业体检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同时,对健康体检中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团体客户将履行明确告知检查必须自愿的原则,并在甲方员工签署《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书》之后方可进行检测。如果甲方为员工注射乙肝疫苗而需要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则甲方必须签署本《乙肝项目检测协议书》,并与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乙肝项目检测的目的是由于甲方计划为其员

工注射乙肝疫苗的需要,甲方不得将员工乙肝项目检测的结果作为对员工入职和解聘的依据。

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提供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书》内容告知其员工,并要求员工本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书》。

《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书》告知内容包括:受检者有权拒绝乙

肝项目检测;乙肝项目检测结果受到方法学的影响可能出现机率很低的假阴性或假阳性;如果受检者自愿进行检测,其结果涉及受检者的个人隐私;甲方同意受检者亲自到乙方领取乙肝项目检测报告;采用代领有可能造成泄露,乙方不承担由此因泄露造成的相关民事责任。

第二条:乙方不提供受检者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给甲方;乙方在团检报告中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结果的分析。

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率。

甲方:(签字并盖章)年月日

乙肝项目检测规定 篇2

1.1 表面抗原 (HBsAg)

HBsAg存在于Dane颗粒的外壳部分和小球形颗粒中, 有一种共同的抗原决定簇a和两对亚型决定簇d/y和r/w, 组成adr、adw、ayw、ayr四种不同的亚型。我国主要以adr亚型为主。当HBV感染宿主后, HBsAg在肝细胞浆内质网池中复制装配, 多余的HBsAg释放至体液和组织中, 血清中可高达0.5 mg/nl。研究认为血液中乙肝抗原在10-9滴度时, 通过输血可使受血者感染乙肝, 而滴度在10-4时可使受感染者发病[1]。

血清中HBsAg的检出是诊断乙型肝炎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认为, 患者的临床症状或转氨酶增高前2~8周, 血内即可测出Dane颗粒和HBsAg, 最早出现日期为NBV感染后3 d, 临床症状达到最高峰时, HBsAg呈最高滴度。患者出现肝炎症状十三周后, 血清中HBsAg滴度迅速下降, 大约5%~10%的患者在疾病发作后4~5个月内HBsAg转为阴性。目前公认, HBsAg完全消失标志着患者已进入恢复期。但若为急性乙肝的患者于发病后六个月HBsAg血症不消退, 无论症状是否消失, 均有可能成为慢性肝炎和肝硬变的可能, 或者成为慢性HBsAg携带者。值得注意的是:HBsAg携带者亦可能在某一时期发生变化而转变成各类肝炎患者。HBsAg在乙型肝炎患者血清中的检出率约占70% (49~98%) , 对诊断乙肝有一定局限性, 必须同时检测抗-HBC、抗HBC则可修正HBsAg检测所获得的假阳性与假阴性结果。特别是HBsAg消除较早的患者, 当发生临床症状就诊时, HBSAg已转阴, 其自然阴转率约为5~10%。

1.2 抗乙肝表面抗体 (HBs)

抗-HBs是宿主受到HBV感染后产生免疫能力的保护性抗体, 为乙肝进入恢复期的标志, 也作为既往感染的标志。抗-HBs对宿主的保护性并非绝对, 若抗-HBs滴度低或HBV攻击剂量大时仍可感染。研究表明:仅单项抗-HBs阳性, 尤其是低水平者 (S/N比值<10) 不一定表示既往感染HBV或对HBV有免疫力。一般认为, 宿主受到HBV感染, 在HBsAg消失后0~110 d, 约有80%患者血清中出现抗-HBS, 大多数患者抗体可持续六个月至三年。但若HBsAg不消失而出现抗-HBS。此并非病情好转的标志, 抗-HBS的出现应该是由HBsAg阳转阴的过程中产生, 而不应及早的出现和效价迅速上升, 过度的产生抗-HBS将会使患者肝脏严重受损。理论推测:由于脾脏是产生抗体的主要部位, 大量产生的抗-HBS可能存于门脉血液中, 感染HBV的肝细胞在T细胞攻击下坏死, 稀放HBsAg过量的抗-HBS, 和HBsAg在肝窦状腺形成免疫复合物, 导致局部发生反应, 引起肝组织内局部缺血性坏死。近来还发现, 即使HBsAg消失后和在抗-HBS出现后很长时间内, HBV (Dane) 仍然遗留在血中。这就提示患者即使抗-HBS出现, 也要定期化验观察。

2核心抗原 (HBcAg) 核心抗体 (抗-HBC) 系统

2.1 乙肝核心抗原 (HBcAg)

HBcAg存在于Dane颗粒的核心部位和乙肝患者的肝细胞核内。乙肝核心抗原的存在, 标志着HBV的复制, 但由于HBcAg很少游离于血液中, 血循环中尚未检出游离的HBcAg, 目前可用超速离心法或特异性兔疫沉淀法将HBV沉淀, 再用去垢剂裂解外壳, 使HBcAg稀放, 可从血清中直接检出, 由于一般实验室很难做到这一步。故对HBcAg的临床意义报道不多, 值得指出的是, 乙肝核心抗原在慢性患者中出现, 多提示预后不良。

2.2 乙肝核心抗体 (抗-HBc)

当宿主受到HBV感染, HBsAg检出后的2-4周内, 即血清中可检出抗-HBc, 通常在乙肝急性期, 恢复期。HBsAg携带者的血清中均可检出, 为原发性应答反应, 非HBV的中和抗体, 不具有保护性, 但这种抗体的检出是表示HBV在肝内持续复制或既往感染的标志, 一般认为, 低滴度的抗-HBc阳性, 多属既往感染, 常为单独抗-HBc阳性。高滴度抗-HBc阳性, 多属现症患者, 提示体内HBV复制活跃, 且常与HBsAg阳性共存, 它是机体细胞损伤和HBV在肝细胞内增殖的指标, 目前认为, 抗-HBc和HBsAg同时阳性的临床意义与HBsAg阳性相同, 而抗-HBc和抗-HBs同时检出并具有水平时, 为患者完全恢复的标志。仅抗-HBc阳性, 可能是处于HBsAg向抗-HBs、HBeAg向抗-HBe过渡的“窗口期”。而当抗-HBc与HBeAg同时阳性时, 该患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 低滴度的抗-HBc在体内持续存在时, 表示抗-HBc具有免疫性。但即使HbsAg阴性, 仍可能具有传染性。据临床资料报道:抗-HBc在各型乙肝中的检出率为82.7%[2,3]可见抗-HBc的检测对于确定其病源有重要意义。

3乙肝e抗原 (HBeAg) 抗体 (抗-HBe) 系统

3.1 乙肝e抗原 (HBeAg)

近年来认为, HBeAg存在于Dane颗粒的核心部分。是C基因 (HBcAg基因) 的编码产物。当HBV感染宿主时HBeAg的检出早于GPT (谷丙转氨酶) 升高, 并在恢复期消失, 它的出现往往伴有DNAP (DNA多聚酶) 活力增高以及血清中存在完整的病毒颗粒 (Dane颗粒) 。所以e抗原与Dane颗粒及DNAP之间的伴随关系足以说明e抗原可作为体内HBV复制以及其有传染性的又一指标。有文献报道, HBeAg阳性血清中80%含有Dane颗粒。在HBV急性感染时, HBeAg可呈一过性阳性, 一般认为无临床意义。在HBeAg持续阳性表示为HBV慢性感染, 且常提示有肝损害, 如e抗原阳性并伴GPT升高和DNAP活力升高, 对于慢性肝炎的严重性和病程来说, 多提示预后不良。一般认为, HBeAg只出现在HBsAg阳性的血清中, 但也有少数病例HBsAg滴度很高, 而HBeAg却阴性, 这可能因病毒进入“非复制相”, HBV-DNA以整合的方式存在于宿主细胞中, 仅能产生HBsAg, 而不产生HbeAg[1], 值得注意的是, 病毒DNA与肝细胞DNA发生整合后可能会发生癌变。但必须强调上述关系并非绝对, e抗原在肝功能及肝活检均正常的无病状带毒者血清中也可检出。HBeAg的检出率为:慢活肝>肝硬变>慢迁肝>急性肝炎> HBsAg 携带者。

3.2 乙肝e抗体 (抗-HBe)

抗-HBe是HBeAg在免疫反应中产生的特异性抗体, 能中和病毒, 具有保护性, 比抗-HBs出现早。从HBeAg转变为抗-HBe常在乙肝恢复以前, 反映宿主已产生了一定的免疫力, 被认为是HBV复制已经停止或减弱的指标, 抗-HBe主要存在于HBsAg阳性携带者及迁延稳定或恢复期肝炎患者的血清中, 但抗-HBe不能作为一种安全的指标。据临床资料报道:44例HBsAg阴性而抗-HBe阳性的病例, 检出DNAP活性12例 (27.3%) 。在HBV与δ因子双重感染时, 抗-HBe阳性率升高达60%~80%。有人观察到乙肝患者约有50%能产生抗-HBe, 并且产生抗-HBe者, 同时有ATP水平升高, 应特别注意原发性肝癌的可能[4]。

参考文献

[1]杨振华, 倪培华, 史学娟.临床检验杂志, 1983, 21 (5) :284.

[2]陈远林, 秦立新, 张仁生.检验与临床, 2004, 22 (1) :45.

[3]王建华.流行病学.第一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1:2.

乙肝表面抗原ELISA检测程序 篇3

1检验目的及原理

1.1检验目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是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最主要免疫指标,乙型肝炎肝病毒的感染带来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母婴传播、性传播和血液传播是最主要的传播途径。尽早的发现感染可以有效减少疾病的传播。1.2检验原理:两步双抗体夹抗原ELISA试验

用于检测HBsAg的酶免疫检测法,是在1971年,首先由Engvall,Perimann1,VanWeemen以及Schuurs进行描述的。在1976和1977年,建立了固相“夹心”酶免疫检测法。HBsAg在包被有多克隆抗体(Anti-HBsAg)的固相上被捕获,随后由酶标Anti-HBs进行检测显示。在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开发了基于单克隆Anti-HBs的HBsAg检测法。

本实验采用单克隆Anti-HBs的两步夹心ELISA试验,微孔板上所包被及酶结合物所用分别为针对表面抗原不同位点的抗体。如果被检测血清中存在表面抗原,则可通过双抗体夹心的桥联将辣根过氧化物酶(HRP)连接到微孔板上,使TMB呈色。方法性能参数

2.1两步双抗体夹抗原ELISA试验(1)敏感性:

样品中HBsAg浓度达到0.5ng/m1,即可得到阳性结果。(2)特异性:

使用血浆、被检测者因各种病理因素而使血液中含有过高纤维蛋白原或者异嗜性抗体时,可能引起检测结果的假阳性。

标本

3.1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的适宜检材为新鲜血液样本分离出的血清,不适合于混合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样本,特殊检材的要求及结果判断见其具体要求,不适用本程序。3.2血液标本用不含添加剂的干燥洁净试管采集,采集后在37℃孵育1.5~2小时,2000 RPM以上离心5分钟,分离血清。

3.3采用含有分离胶和促凝剂的试管采集的血液样本,采集后在37℃孵育0.5~1小时,2000 RPM以上离心5分钟,分离血清。

3.4严重脂血、严重溶血原则上不会影响检测结果,但洗涤一定要彻底、干净。检测系统

4.1 组成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两步夹心ELISA试验试剂盒(英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组成成份:包被HBsAb的预包被微孔板、HRP标记抗体、HBsAg阳性对照、HBsAg阴性对照、HBsAg样品稀释液(含BSA缓冲液)、浓缩PBS-T缓冲液、底物A(含H2O2)、底物B(含TMB)、终止液(含2 M H2SO4)、封板膜,自封袋。

试剂信息:以上构成仅对英科新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试剂盒有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10148),试剂储存于2-8℃避光保存,有效期六个月。4.2 试剂配制

(1)PBS-T缓冲液:取浓缩PBS-T缓冲液若干,以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按照20倍稀释成应用液。

试剂保存:室温。4.3主要仪器

Tecan Sunrise酶标仪、汇松PW-960酶标洗板机、20~200 ul可调式微量移液器、25~56℃可调式气浴恒温振荡器。校准

可调式微量移液器由武汉市技监局校准完成,酶标仪、酶标洗板机、气浴恒温振荡器均由仪器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每年一次技术校准。检验程序

6.1 操作步骤

6.1.1、平衡:将试剂盒各组分从盒中取出,平衡至室温(18~25℃),微孔板开封后,余者及时以自封袋封存。

6.1.2、编号:取所需要数量微孔固定于支架,按序编号。6.1.3、稀释:每孔加入20 ul样品稀释液。

6.1.4、加样:分别在相应孔中加入100 ul待测样本血清、阴阳性对照血清或质控血清。6.1.5、温育:置37℃温育60分钟。

6.1.6、洗涤:用PBS-T缓冲液充分洗涤5次,洗涤后扣干,每次应保持30~60秒的浸泡时间。

6.1.7、加酶:在每一微孔中加入酶标记抗体50 ul。6.1.8、温育:置37℃温育30分钟。

6.1.9、洗涤:用PBS-T缓冲液充分洗涤5次,洗涤后扣干,每次应保持30~60秒的浸泡时间。

6.1.10、显色:每孔加底物A、底物B各50 ul,轻轻振荡混匀,37℃暗置30分钟。

6.1.11、终止:每孔加入终止液50 ul,混匀。

6.1.12、测定:用酶标仪双波长法450nm/630nm测定每一微孔OD值,记录结果。6.2 结果判断

6.2.1、临界值Cut off(CO)的计算:CO = 阴性对照OD均值×2.1 阴性对照OD均值低于0.05时,以0.05计算,高于0.05按实际OD值计算。

6.2.2、样品OD值S / CO ≥ 1者,结果阳性

样品OD值S / CO < 1者,结果阴性

6.2.3、如果阴性对照OD均值 >0.1或阳性对照OD均值< 0.4时,则表明不正常的操作或试剂盒已经变质损坏不能使用,需要重新试验,若问题仍然存在,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该批号产品,并与试剂厂商联系。

6.2.4、注意:

A.通过以上检测阴性的样品,由于方法学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不能绝对保证样本中没有低滴度抗原的存在,不能完全排除HBV感染的可能。

B.过以上检测阳性的样品,应通过人Anti-HBs的中和试验予以确认。如果样品在确证试验中发生中和,则该样品可以视为HBsAg呈阳性,无需进一步检测。质量控制

7.1 室内质量控制

室内质量控制血清的两个浓度值分别为:1 ng/ml、2 ng/ml,均购自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每批次试验加入两个水平质控血清各一孔,同其他待测样本一同记录S/CO值。

7.2室间质量控制:每年参加卫生部、湖北省以及武汉市临床检验中心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的质量评价。

7.3尽可能排除干扰因素对试验的影响。干扰因素及变异的潜在来源

以下类型的冻融过的样品可能会引起本实验结果的假阳性:含高滴度免疫球蛋白(IgG 骨髓瘤,IgM骨髓瘤,怀孕前3个月的妇女,流感疫苗受体),大肠杆菌抗体,抗-CMV阳性,抗-EBV阳性,抗-HSV阳性,风疹抗体阳性,霉菌感染,抗核抗体阳性,梅毒阳性,类风湿因子及弓形虫抗体阳性。结果计算及测量不准确度

无结果计算及测量不确定度 生物参考区间

无 患者检验结果可报告区间

阴阳性 警告/危急值

阳性为警告 安全性预警措施

13.1所有样本、试剂和各种废弃物应按传染物处理,潜藏有传染成分。目前尚没有已知的方法,能够确保人源制品或灭活微生物无传染性。因此,所有取自人源材料必须视为潜在的污染物质。

13.2强烈建议严格按照有关血液滋生病原体的标准对检测系统所使用试剂和人源标本进行处理。对于含有或怀疑含有污染物的制剂材料适用生物安全2级或其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这些预防措施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A.处理样本或试剂时,佩戴手套。B.不要用嘴吸液。

C.不要在处理这些材料的区域内吸烟,吃东西,饮水,使用化妆品或戴取隐形眼镜。D.使用杀菌消毒剂,如0.5%次氯酸钠、84或其他相应的消毒剂,对样本或试剂的所有溢出物进行清洁和消毒。

E.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对所有样本,试剂和其他潜在传染材料进行去污和处理。13.3安全预防措施:终止液含有较低浓度H2SO4,对皮肤、眼睛有损伤。如果溶液不慎接触眼睛,立即用清水冲洗。如果刺激依然存在,则请求医护人员帮助。临床意义

乙型肝炎病毒属于嗜肝DNA病毒科。完整的病毒称为Dane颗粒,直径42 nm,球形,其外层包膜即HBsAg,由病毒S基因编码,是病毒衣壳蛋白,包括S、前S1和前S2蛋白;HBsAg是病毒感染的主要标志。除Dane颗粒外,感染者血液中还存在16 – 25 nm的球状和杆状体,是病毒组装过剩的HBsAg。

乙肝项目检测规定 篇4

溶血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的影响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的检测是诊断乙肝的主要指标,随着检验技术的不断发展酶联免疫法因其简便,灵敏度高,特异性强,不需要特殊设备的特点,而被广泛应用[1]。溶血是临床检验中最常见的一种干扰和影响因素[2]。除常见的红细胞破坏外,血小板、白细胞等血细胞破坏释放的某些胞内成分也可干扰或影响临床检验结果的判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溶血,非特异性物质对试验造成影响,致使检验结果出现假阳性,现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14例乙肝患者检查,86例健康人体检。

1.2试 剂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ELISA),上海科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

1.3方法

1.3.1 溶血血清制备,将待测血清放置于低温冰箱(-40℃)内冻20min后,取出融化,以3000r/min离心10mi n,分离溶血血清。溶血和不溶血各1份。

从冰箱取出试剂盒室温放置30min,微孔反应条中每孔加入待测标本50μL,设阴阳性对照各2孔,每孔加入阴性对照(或阳性对照)各1滴,并设空白对照 1孔。然后每孔加入酶结合物1滴(空白对照除外),充分混匀,封板,置37℃避光孵育30min,弃孔内液体,洗板5次后拍干。每孔加显色剂A和B各1滴,充分混匀,封板,置37℃避光孵育15min,目测比色,肉眼判断结果:显蓝色为阳㈩,无色为阴性㈠。

1.3.2 最后结果应用统计软件SPSS13.0进行分析。2结果

2.1 14 例溶血和不溶血乙型肝炎阳性结果完全一致。

2.2 68 例溶血和不溶血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结果完全一致。

2.3 18 例溶血雨不溶血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结果不一致,出现假阳性。经二步法:从冰箱取出试剂盒室温放置30min。微孔的反映条件中各加入50μL待测液,并分阴阳性对照各2孔,每孔加入阴性对照或阳性对照,各一滴,并设空白对照1孔,37℃避光孵育30min,弃空内液体、洗版5次拍干,每孔加酶结合物1滴(空白组除外),充分混匀,封板,然后在 37℃避光孵育30min,弃空内液体,本文档由云轩亭论文网整理提供!

洗版5次,拍干,加显色剂A和B各一滴,充分混匀,封板,然后在37℃避光孵育15min,目测比色并判断结果:HbsAg显蓝色为阳性,无色为阴性,结果均为阴性。结果经SPSS13.0分析,见表1:

表1 血液标本ELISA检测结果分析 乙肝患者(人)

检测结果 阳性(﹢)阴性(﹣)

F P 3讨论

3.1 引起溶血的常见原因及对策:

采血时发生的溶血:1注射器和容器不干燥,不清洁;2注射器与针头连接不好;3压脉带捆扎时间过长,淤血过久[3];4抽血消毒时酒精未干就进行抽血;5穿刺不顺利损伤组织过多;6抽血速度过快针尖在静脉中探来探去;7血液注入容器中时未取下针头,或用力推出产生大量气泡;8在有血肿的地方采集血样;9渗透压的改变;10为了尽快分离血清,用竹签搅拌不当引起的溶血等;11用干燥管采血等。病人自身的因素;1病人自身有溶血性疾病;2由于病人严重脱水、低血容量休克等原因导致穿刺困难造成的溶血。

弄清楚了溶血的常见原因,在临床上,我们就要积极的避免这些因素的发生,定位准确因素,对症下药,规范要求,熟练操作,避免人为因素导致溶血的发生,从而使检测更加的准确。

3.2 溶血标本采用酶联免疫法(ELISA)检测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易出现假阳性分析原因.可能是溶血血清中含有过氧化酶物质(红细胞或血红蛋 白中的亚铁血红素),能与聚 乙烯孔内预包被的抗原或抗体结合,在洗涤过程难以完全洗脱;也可能是谷胱甘肽等过氧化物酶的作用,谷胱甘肽广泛存在于人体组 织和细胞中,当溶血时,细胞内的过氧化物酶进入血浆,并大量吸附于细胞碎片及纤维蛋白原上,从而增加加样后微孔板洗涤的难度[4],同辣根过氧化物酶作用相似,其可使过氧化氢释放出原生态氧,从而催化底物甲联苯胺生成可溶性物质显色,使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易出现假阳性。由于一步法洗涤步骤往往难以完全洗脱,残留的过氧化物酶催化底物四甲基联苯胺显蓝色,使

Ag产生假阳性。二步法首先将血清洗掉,残留的过氧化物酶含量极微。温

健康人(人)溶血 18 68

1284.44 0.000

不溶血 0 86 溶血 14 0-2.4 溶血对阴性标本检测易出现假阳性,阳性标本无影响。本文档由云轩亭论文网整理提供!

育过程中不会与酶结合物所含抗原与抗体结合,再经第二次洗涤,大大降低了残留的可能性,保证了结果的准确无误。

3.3 对待结果要严谨

经过统计分析,见表1,我们可以看出,对于HbsAg阳性的标本检测溶血与不溶血的检测没有差别;对于健康者的检测,溶血与不溶血的检测,P<0.001,结果有统计学意义,说明两者间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的检验医师在对“健康者”的检测时,要慎重,出现假阳性后,建议采用二步法进一步检测,而对于新兵体检等要求严格的体检来说,直接采用 二步法检测;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溶血标本,其结果一定要慎重,务必做到准确无误,否则,会给患者带来极大的痛苦,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乙肝项目检测规定 篇5

病毒性乙肝是我国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预防控制乙肝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十分密切。为加强乙肝控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确定的重点工作,按照四川省的统一部署,决定与2009-2010年在全县范围内对1994年-2001年出生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为保证乙肝疫苗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泸县2009-2010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在全镇范围内对1994年至2001年出生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进一步降低该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和HBsAg携带率。

二、工作指标

所有目标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三、实施范围、时间和目标人群

(一)实施范围: 全镇14个村。

(二)实施时间:第一针:2009年12月14日-20日 ;第二针:2010年 1月14日-20日;第三针:2010年 6月14日-20日

(三)目标人群:1994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出生的,未接种/未完成全程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

四、保证措施

(一)组织领导

政府成立“补种乙肝疫苗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补种乙肝疫苗活动,积极落实各项措施,保证补种乙肝疫苗活动的顺利实施。补种乙肝疫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计划、宣传动员、组织实施、监督及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组织协调,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疫苗和注射器供应、技术培训、指导、督导和评估;

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学生摸底调查、登记、报告、通知发放及接种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保障开展免疫接种项目的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评价;

宣传部门:做好免疫接种的宣传,争取目标人群的参与和理解,提高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

药监部门:对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管,保证疫苗质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卫生院同教育、财政、宣传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及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等工作,并组织居民、村民及时接种乙肝疫苗。

(三)经费保障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疫苗、注射器购置。疫苗、注射器由省卫生厅统一采购。

地方财政保障此次群体性接种工作所需接种补助、工作经费。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时拨付,专款专用。

本次补种乙肝疫苗活动严禁向儿童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五、技术措施

(一)、社会动员和宣传(10月10日-12月31日)

1、针对重点人群,采取针对性强的宣传方式,提高公众的知晓率

活动结束后,要填写“附件3-1四川省补种乙肝疫苗活动组织及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2四川省补种乙肝疫苗活动宣传情况统计表”,并上报至县疾控中心。

2、卫生院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动员和宣传工作。

动员政府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社会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补种乙肝疫苗活动的重要性。

3、学校

确保在校学生和家长都知道补种乙肝疫苗的重要性,保证每名目标儿童家长都能收到接种通知书,通知和动员儿童家长积极配合接种。学校召开一次家长会。

(二)、人员培训

1、镇级于10月13日前完成对本镇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重点针对参与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教师。

培训重点包括:

应种儿童摸底登记方法、要求和效果评价;疫苗及相关物资的分发和储存运输;接种现场的安排、接种禁忌症和接种技术;免疫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各种表格的填写和上报;

(三)、目标人群摸底登记

1、摸底人员组成和分工

学校负责在校目标人群的摸底登记工作,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其他适龄儿童的摸底登记工作,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属地化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镇预防保健站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

2、摸底时间 10月12日-10月18日开展摸底登记工作,10月20日前我镇务必将摸底结果汇总上报县CDC,县CDC于10月22日前上报市CDC和县卫生局。

3、摸底登记

1)学校目标人群:学校负责,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将儿童乙肝疫苗接种情况调查表(附件1-1)交家长填写签字后回收,同时收集学生预防接种证,核对乙肝疫苗免疫史,根据是否完成免疫状况并按出生年份分年(以国历为准)分别填写附件1-2,附件1-3并装订,学校分班级汇总后将汇总表和登记原始表于10月18日前交我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根据摸底情况确定接种对象,汇总附件1-4上报。

3)镇卫生院填写《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通知单》(附件1-5),交由学校发放给目标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告知乙肝疫苗接种的针次、接种的时间和地点。

校外目标人群(包括流出县外的流动儿童)的摸底由辖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乡村医生协助核实填写附件1-1(流出儿童不填该调查表),根据是否完成免疫状况并按出生年份(以国历为准)分别填写附件1-2,附件1-3并装订,各村汇总后上报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根据摸底情况确定应接种对象,并填写《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通知单》(附件1-5)返回各村,交给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告知乙肝疫苗接种的针次、接种的时间和地点。

4、摸底注意事项

摸底儿童包括:外来临时居住的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的儿童、原户籍在本地实际已流出的儿童数(具体指流出到县外儿童,不包括本县各镇间流动的儿童),2)校内校外分开登记、汇总,3)逻辑关系:全镇摸底登记儿童数=需补种儿童数+完成免疫儿童数+流出儿童数。

4)在校学生应由学校所在镇统计,不论其户口是否属于本镇 5、乙肝疫苗免疫史填写依据

1)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史应结合接种证、接种卡以及家长回忆情况综合判断。

首先以接种证为准,无接种证者以接种卡为准,无证无卡者以家长回忆为准,家长能明确乙肝疫苗接种史者视为接种,否则视为未接种。

2)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摸底登记表(附件1-1)中明确注明,不予接种。

(1)既往有乙肝病史;

既往乙肝血清标志物(HBsAg、抗-HBs、抗-HBc、HBeAg、抗-HBe)检测指标中有1项及以上阳性(如既往无血清学检测结果,可按自愿原则自费检测;如不愿检测,即视为全部阴性);

(2)有接种乙肝疫苗禁忌证。

为保证摸底调查质量,县级将开展摸底调查工作督导(见附件5-

1、5-3),对未达要求的地方重新开展摸底调查。

对摸底调查的质量可用以下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①以镇为单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对本次补种乙肝疫苗活动知晓率≥95%;

②摸底目标儿童数应≥2009年当地小学1年级(一个年龄组)入学儿童的8倍;

③各年龄摸底目标儿童数应≥既往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同队列实种数。

6、疫苗和注射器等物资的分发和管理

1)我镇要切实做好人力、物资、车辆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2)做好冷链设备的准备,确保疫苗在冷藏条件下运输和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效价;

3)要做好疫苗和注射器登记。

4)做好乙肝疫苗、注射器、宣传画和告家长通知书等的分配计划,保证物资的合理分发。

7、物资管理

我镇要建立完整的乙肝疫苗和注射器的分发、供应记录,设立专账管理,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填写“附件4-1 疫苗、注射器收发记录表”、“附件4-2宣传画等相关物资收发记录表”。

8、接种实施 ●接种原则

根据既往接种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对既往未完成免疫剂次的人群,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1)补种程序:按照0、1、6月的免疫程序接种。2)未接种乙肝疫苗者,接种3针次;

3)既往已接种1针者,在0、6月补种2针; 4)既往已接种2针者,在0月补种1针;

5)免疫史不详者视为未接种,须接种3针次疫苗 接种方式:以定点接种为主,同时辅以巡回。

可根据目标人数,考虑适当增设临时接种点,或延长接种门诊和接种点的服务时间。

●接种点设置:

1)应设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学校参照08年麻疹强化免疫要求);

2)接种点要宽敞、明亮、整洁,注意通风;

3)接种点要有醒目的标识,按照预检登记、接种、观察室分区设置,并张贴补种乙肝疫苗活动宣传画和乙肝疫苗接种禁忌症等宣传品

接种点须准备接种台、座凳等物品;

接种台和存放疫苗的冷藏包、冷藏箱要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接种点进、出口要分开,避免拥挤;

校外接种点,要便于儿童家长寻找,并及时通知儿童家长,一般均定在接种门诊或常规运转的固定接种点;

各接种点必须配备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 嘱儿童吃早餐,避免空腹接种。

接种点人员的配备:至少5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 ①现场组织员1人:

由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人员、学校由教师担任。负责应种儿童的通知、接待及接种现场的组织和秩序维护,并负责在现场向儿童及家长进行有关补种乙肝疫苗活动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内容的宣传;

②现场接种员2人:由取得预防接种资格的卫生院医生、护士担任。负责对应种儿童进行补种,接种期间冰排更换和温度记录,接种后疫苗、注射器的清理、回收处置及登记上报工作;

现场预检记录员1人:由取得预防接种合格证的乡村医生或医院防保科医生担任。负责询问检查儿童健康状况、有无禁忌症,对发热儿童测量体温;对应种儿童进行核实,漏登儿童进行补登,对现场接种进行记录,填写预防接种证,当天接种结束后负责接种人数的统计上报。

副反应观察处置员1人:由经验丰富的临床医生担任,负责对接种后儿童留观20-30分钟,及时处置接种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协助做好接种后资料、器材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接种资料的填报

各镇预防保健站要安排专人负责冷链管理、疫苗器材分发和统计补种情况,每天晚上7时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当日补种进度(附表7)

补种情况及时登记在接种登记簿上。每轮补种结束后,各镇要按照规定时限(见附件2)将汇总资料逐级上报。对补种期间外出儿童和有禁忌症的儿童要详细记录,并统计上报。

●准备接种器械和急救药品

预检、接种器械:75%乙醇、镊子、消毒棉球或棉签、体温表、注射器、压舌板、血压计、听诊器;

急救药品和器械:治疗盘、听诊器、5ml~10ml注射器及其它常规急救器材;糖水、1:1000肾上腺素针剂、抗过敏药物及其它常规急救药品。

●接种技术要求

①接种方法:上臂外侧三角肌中部用75%乙醇消毒,待干后肌内注射0.5ml乙肝疫苗。

②接种禁忌症:患有肝炎者;患有发热、急性或慢性严重疾病者;对酵母或疫苗中任何成分过敏者。

③疫苗在使用前要充分摇匀,避免阳光照射; ④冻结过的乙肝疫苗不得使用;

⑤询问儿童健康状况、有无接种禁忌症,对可疑发热儿童测量体温;

⑥接种时应在原始摸底登记与接种记录上登记,不要反复记录、整理摸底登记与接种记录表;

⑦维持好接种现场秩序,接种儿童应从不同的门依次进出; ⑧儿童接种后应休息观察30分钟,告诉儿童家长可能出现的反应和注意事项。

⑨安全注射

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操作

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方能参加本次补种的免疫接种工作。

本次补种工作使用一次性自毁性注射器,所有使用过的注射器必须统一回收交由本地指定单位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调查处理 组织安排:各级成立乙肝疫苗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处置组"。接种期间,各镇卫生院须抽调至少一名经验丰富的内科医生,负责协助辖区各接种点接种人员,对发生的疑似异常反应病例进行及时调查处理。

监测报告的内容:补种过程中或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一般反应、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事故、实施差错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和不明原因反应等各类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报告时限:接种点发生异常反应后,在对症治疗的同时,要立即通过电话于2小时内向县级疾控中心报告。县级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从儿童免疫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上报AEFI个案报告卡;

调查处理: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规规范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诊断和处理工作。

●督导评估

1、督导内容:组织领导,经费落实,社会宣传动员,技术培训,摸底调查登记,接种点和接种点人员的设置,安全注射,免疫异常反应的监测和后勤保障等。

2、督导频次和时间安排:采取定点督导和巡回流动督导的方式,对此次补种活动的摸底调查和补种工作的实施阶段进行督导,并开展接种率快速评估

3、时间安排、督导范围

范围:全镇所有村,同时督导部分接种点,镇级督导所有接种点和学校。

摸底调查阶段督导:10月12日-10月16日 补种实施阶段的督导:

第一轮:12月14日-12月20日

第二轮:2013年1月14日-1月20日 第三轮:20130年6月14日-6月20日

4、接种率快速评估 接种率快速评估:

第一轮:12月21日-12月25日

第二轮:2013年1月21日-1月25日 第三轮:2013年6月21日-6月25日

每个镇抽取1所中学、1所农村小学、1所镇小学各30名适龄儿童;共90名儿童进行接种率效果评估。

5、督导方法及要求

①督导员采用访谈、询问、现场检查、抽查、接种率快速调查等方法进行督导;

②填写相应的督导表格;

③督导结果现场反馈当地政府,并汇总报县补种乙肝疫苗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评价和总结 资料上报和时限: 第一轮补种结束后,我镇于2013年1月1日前上报补种数据(附件1-4);

第二轮补种结束后,我镇于2013年3月1日前上报补种数据(附件1-4)、相关资料(附件3-

1、3-

2、5-

5、6)和阶段性小结;

三轮补种全部结束后,我镇于2010年7月1日前上报补种数据(附件1-4)、相关资料(附件3-

1、3-

2、5-

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的重要性 篇6

关键词:乙肝两对半,定量,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乙肝大国。近年来,随着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的人数增多,乙肝两对半(HBV)的定性检测已不能满足临床和患者的需求。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HBV的定量检测越来越被重视。它不但可以提供各项指标的精确数值,通过浓度的变化判断乙型肝炎病毒处在哪一时期,给临床医生提供了用药的依据,还可以提高检测阳性结果的灵敏度。

(1)急性乙肝早期:HBV定量检测能及早检出HB-sAg,确证HBV感染,在病程观察中大大缩短了“窗口期”时间,而酶标检测在乙肝早期检测往往HBsAg呈阴性。

(2)慢性乙肝:一些患者由于机体常缺乏对HBV包膜蛋白的免疫应答,HBsAg表达较低,酶标检测可出现HB-sAg和HbsAb均阴性的情况,而HBV定量检测则可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为正确判断病情提供依据。

(3)如病毒发生变异后,表达量较低,常规酶法测不出抗原,而HBV定量检测具有极高的灵敏度,可发现并极有可能同时检测出HBsAg和HbsAb。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HBsAg的免疫应答与肝细胞损伤有一定关系。血清中HB-sAg含量和病人对HBsAg细胞免疫成反比关系,而肝功能改变则与此种细胞免疫成正比。定量HBsAg是反映这一关系的唯一手段。

(4)可发现低浓度的HBsAg携带者,特别是医护工作者、病人家属等,由于长期密切接触,但又非直接经血液传播感染成乙肝,而是长期少量感染,并刺激机体产生一定的免疫力,可能呈低浓度感染,特别应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密切关注并采取措施防止发展成乙肝或慢性携带者。

乙肝项目检测规定 篇7

中国平安公司入职体检乙肝有哪些检项目

体检先锋有的需要照片和身份证的也没有问题,只要告诉我是哪家医院我就知道要用什么对策了。提供全国各地健康证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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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项目检测规定 篇8

一、填空题(每空5分,共85分)

1、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达到治疗标准为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达到治疗标准者,转东莞市人民医院和石龙人民医院。

2、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从妊娠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或者,直至分娩结束。分娩后若婴儿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

3、在妊娠任何阶段,梅毒螺旋体均可通过传染胎儿,也可通过传染胎儿。

4、妊娠合并梅毒大多为,没有临床表现,只能通过诊断筛查发现。

5、产前至少要有天的充足治疗才能有效地预防先天梅毒。

6、妊娠合并梅毒孕妇治疗后随访,分娩前,包括临床和血清学试验。早期梅毒,其滴度下降要求,其他类型的梅毒,其滴度至少保持原来水平或下降至少。

7、在孕产妇治疗期间应进行随访,若发现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在开始 的治疗。

8、母亲HBsAg阳性,婴儿出生后尽早肌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再接种10ug。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日常生活接触如握手、礼节性接吻和拥抱、共餐等可传播乙肝。()

2、孕期禁用水痘、风疹、麻疹、腮腺炎、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等病毒减毒活疫苗,乙肝疫苗是基因重组疫苗,可在孕期用。()

3、新生儿梅毒血清学检查IgG阳性,可诊断先天梅毒。()

4、单剂苄星青霉素治疗早期先天梅毒,不能在新生儿脑脊液中达到或保持有效杀螺旋体浓度。()

硕士学位论文检测规定 篇9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5年9月10日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校发〔2010〕7号)、《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校研〔2011〕18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测对象

所有申请学位人员,均须将学位论文提交至学校“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系统”进行检测。保密论文除外。

二、检测工作的组织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统一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检测程序及要求

1.检测可安排在答辩前或答辩后,具体时间由院(系)选择确定。

2.学位申请人员须在院(系)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由院(系)统一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3.格式要求和提交方式

学位论文一律使用简体汉字书写(留学生、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除外),论文应为参加正式答辩的终稿或答辩后的终稿。学位论文应为.doc格式,文件名以“院系代码_学号_姓名”的方式命名,如011_M201271000_张三.doc。

学位申请人员应将学位论文电子版全文提交至所在院(系),各院(系)按博士(BS)、硕士(SS)分类汇总,再分别生成压缩文件,多个压缩包请在命名中增加序号,如BS01.ZIP,BS02.ZIP,每个压缩包文件大小不能超过60M。各院(系)将压缩包文件统一上传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四、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文字复制比”(以下简称总文字复制比)、“检测系统自动分段的段落文字复制比”(以下简称段落文字复制比)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

1.总文字复制比≤10%且段落文字复制比≤20%者,通过学位论文检测。

2.10%<总文字复制比≤20%者,或20%<段落文字复制比≤30%者,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如果导师认为无需修改,则导师签字认可;如果导师认定需要进行修改,则修改后进行复检。

3.20%<总文字复制比≤40%者,或30%<段落文字复制比≤50%者,按学科门类做如下处理:

申请理学、农学的学位论文:20%<总文字复制比≤40%者,或30%<段落文字复制比≤50%者,本次申请答辩或申请学位无效,延期半年;学位申请人必须对论文修改,半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申请工学、医学学位的学位论文:(1)20%<总文字复制比≤30%者,或30%<段落文字复制比≤50%者,学位申请人必须对论文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总文字复制比仍>10%、或段落文字复制比仍>20%者,本次申请答辩或申请学位无效,延期半年;半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2)30%<总文字复制比≤40%者,本次申请答辩或申请学位无效,延期半年;学位申请人必须对论文修改,半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学位的学位论文:20%<总文字复制比≤40%者,或30%<段落文字复制比≤50%者,学位申请人必须对论文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总文字复制比仍>20%、或段落文字复制比仍>30%者,本次申请答辩或申请学位无效,延期半年;半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4.40%<总文字复制比≤50%者,或段落文字复制比>50%者,本次申请答辩或申请学位无效,延期一年。学位申请人员必须对论文修改,一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总文字复制比>50%者,学位办将组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家进行认定并处理,认定及处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认定结果的处理包括:

(1)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抄袭的,取消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两年;扣减下院(系)相应招生指标。

(2)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引文不规范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延期一年。一年后将修改的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一年,扣减下院(系)相应招生指标。

所有学位论文的修改和重检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五、其它

1.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院(系)可在学校规定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由院(系)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2.若研究生和导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表》,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由专家组给出最终认定结果。

3.检测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如果对论文又进行了修改,则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院(系)应对学位申请人最终提交的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比对,发现二者不一致者,提交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受理其学位申请。学位办将进行抽查,发现二者不一致者,可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可做出取消学位的处理决定。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篇10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管理,规范参与检测活动各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

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

(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

(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第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检测机构破产、撤销、歇业的;

(三)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

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

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 检测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资质管理范围内的业务。

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检测能力进行重新核定。第十九条 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还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检测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不得挂靠检测。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检测机构承揽属于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建设、管理、设计、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项目时,其检测结果不具有公正效力。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应当有利于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有关当事方协商确定。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裁决等。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形成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应包含下述基本信息:

(一)委托单位,委托日期,检测日期,检测类别,材料(产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执行标准,主要检测仪器,检测结果、结论意见,检测、审核、批准人;

(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还应当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三)专项报告和工程鉴定报告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四)检测(鉴定)报告应有检测人、审核人签名,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封面要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资质图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鉴定)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处理)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执行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检测取样知识,取样人员与取样方案应获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同意。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见证取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真实记录不合格检测对象的信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注册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检测机构按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承担工程质量鉴定的检测机构还应按季度报送《检测鉴定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登记表》。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掌握的检测信息影响检测机构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承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或本机构设备临时出现故障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的,按分包检测对待。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

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分包资料,对分包检测结果负责,同分包任务的承检机构一起向委托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也可委托各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组织论证。

第三十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有:《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表》、资质证书副本和《信用手册》(或所在地资质审批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入皖检测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入皖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事见证取样材料检测的,应当在检测业务所在地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

本省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应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可以依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规则对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估,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内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安排能力验证活动,监督指导检测行业协会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检测活动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需要时可对有关试样的检测资料进行抽样取证;

(四)对有证据表明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试样、技术资料、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五)查验能力比对试验结果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检测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检测机构的守法情况,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同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一年内到同一单位的试验室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二次,对守法者可减为一次,对违法者可增为3个月一次。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检测机构的正常检测活动。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检测业务委托方以及检测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依法处罚责任者,并记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使用过期资质证书、能力评估证书从事检测的,或超出允许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承接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单位的检测业务而未申明的;

(四)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六)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或故意使用同时受聘在两家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的;

(七)检测仪器未按规定检定的;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扩项申请,被记两次不良记录的从第二次记录时起停止其承接能力评估范围内检测业务三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报请资质审批部门变更其许可范围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非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管理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关单位正常的检测活动。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能力评估、组织检测能力比对试验以及培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测行业协会在上述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二: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附件三:《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立试验室申请表》(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下载中心下载,网址:)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两类。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并依据实际检测能力对照《安徽省工程建设检测项目参数表》(以下简称《参数表》)选择所开展检测项目的具体检测参数。《参数表》备注栏标有“▲”的,是必备检测参数。

一、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专项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按规定获得相应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区(县)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具备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中6项以上检测能力,除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区(县)可不少于2人。

三、专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专项检测业务内容中的一类或几类项目检测的能力,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五)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六)建筑节能检测类

获得培训合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相关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附件二:

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一、见证取样检测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五)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砼砌块检验;

(六)简易土工试验;

(七)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九)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检验;

(十)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十一)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检测。

二、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3、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坚固标准件及高强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5、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检测。

(五)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TVOC浓度检测;

3、室内装饰材料有害物质浓度检测。

(六)建筑节能检测

1、建筑外门、外窗的“三性”及传热系数检测;

2、建筑构件热阻或传热系数检测;

3、建筑材料导热系数检测;

4、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与抗风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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