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

2024-09-10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共12篇)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 篇1

2、至于税额是否可以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磋商由谁来缴纳?

理论上,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实际中,双方可以协商。

3、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个人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3%/2=75元

(2)城建税=75*7%=5.25元

(3)教育费附加=75*3%=2.25元

(4)房产税=5000*4%=200元

单位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5%=250元

(2)城建税=250*7%=17.5元

(3)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4)房产税=5000*12%=600元

-04-12 21:31 补充问题

感谢zyql和桑尼小屋的解答,听说营业税有起征点。起征点是多少?同时房租收入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 篇2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在境内提供劳务的界定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何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就成了判定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关键。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而修订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劳务界定方面遵循了“属人原则”,即“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这里面用了一个“或”字,而不是“和”字,表达的是并集而非交集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劳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只要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中的任何一方位于境内即满足《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而修订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不论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是否在境内,只要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就满足《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这是2008年营业税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出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扩大了对境内的解释范围,不再单纯地从劳务发生地这一地理概念来辨别,而是以纳税主体所处的位置为主要判断依据,这在实务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涉及境内企业境外劳务营业税免税文件的解读

笔者查阅了2009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涉及境内企业境外劳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有关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和《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1.《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文件在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的当年9月发布,主要是考虑到修订后的营业税法对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开征营业税,这对我国的建筑安装企业影响较大。

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增长,一大批大中型企业在国家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走出国门承揽工程,对解决我国劳动力就业、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如果对这些企业的境外业务开征营业税,则必然影响其国际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更不利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一政策并未涵盖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

2.《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的免税政策主要针对国际运输劳务,包括: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该文件也不涉及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

3.《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

知》主要是结合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哪些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及哪些项目符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这其中也不涉及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而国家又没有出台关于该项劳务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该项劳务即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三、相关法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界定不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以“企业”为例,其“在境内”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是依法在境内注册成立,还是经营管理在境内,或两者兼具?营业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我们知道,从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来划分“企业”,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那么,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中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在境内”呢?前者可能容易理解,但后者可能就会产生争议,如某中国公司在某国的分公司向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的完全发生在某国境内的经营租赁收入是否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呢?建议参照我国所得税立法中有关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何谓“在境内”。

2. 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表述不严谨。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何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进行了重新界定,即“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又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按照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界定标准,很明显财税[2009]111号文件所说的劳务类型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标准,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却表述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一对立概念。从而造成对同一劳务类型的不同界定,违背了同一概念前后表述必须一致的原则,容易产生歧义。笔者认为,若表述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则避免了概念的冲突,更显科学、严谨。

3. 对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征收营业税存在征管漏洞。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这对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均位于境内的应税劳务确实起到了很好的监管作用,但涉及境内企业境外提供劳务时,“以票控税”就会“失控”。其根本原因是境外劳务接受方并不受中国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的制约,甚至会不认可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的中文税务发票,对他们来讲一张具备发票各项基本要素的商业发票足以。这样一来,境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的经营租赁劳务,就面临发票监管环节的漏洞,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加大查账力度来监督税收,从而增大了税收征管成本。

4.“双向征税”易造成“重复征税”,加重企业负担。

修订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劳务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尽管后来又通过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该类型的部分劳务实行了免税政策,但这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境内的劳务的纳税政策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进口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思想,这一思想与增值税、预扣所得税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环境。但与此同时对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即出口劳务征收营业税,就形成了“双向征税”,不符合“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税收机制,如果进口国也对该项进口劳务征税,就会形成无法抵扣的重复征税,加重了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此外,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境内企业提供境外建筑业实行了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继续对与境外建筑业密切相关的境外设备租赁劳务征收营业税,不但直接影响其国际竞争力,还会使一些租赁商采取变通方式将实质上的经营租赁改成形式上的建筑业,从而逃避税收,给纳税征管带来难度。一些西方国家大都对境外经营租赁劳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零税率”的税收政策。当前,我国正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取消营业税,将增值税扩展到全行业是未来改革的方向。国家应当考虑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以尽快与国际接轨。当然,这也需要结合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能力允许,甚至可以考虑全面取消出口劳务,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这样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业务营业税纳税不规范的现象, 对2008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就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 以加快我国营业税改革的步伐。

关键词:经营租赁,劳务,营业税

参考文献

[1].黄百成.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对策与立法.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0;5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 篇3

[关键词] 营业执照 吊销(注销) 企业 房屋登记 分析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房屋登记

1、案例

不久前,笔者在办理房屋登记中,了解到某集体企业因某种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均未销毁。之后不久,该单位法人代表还以企业名义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价款”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对该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申请人资格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众说纷纭。归纳起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就表明该企业已经丧失了申请人资格,不能再从事处分自已房屋活动;必须先进入企业清算程序,经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再行分配给股东;然后由股东来申请房屋登记。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只是不能从事工商部门核定经营范围的活动;并未丧失申请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已吊销或注销后,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又按哪种登记类型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才能登记?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此可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登记机构一般不主动,也不强迫权利人申请房屋登记;由谁来申请,也就是说谁才有资格提出申请。房屋登记所需要件也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房屋登记处理办法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只是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企业当事人如对这种处罚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有关机构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论,未必是维持原处罚,还存在一定变数。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其原因有多方面,比如因未按规定年检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利用企业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因篇幅有限,在此就不作深入分析。虽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会导致企业解散,公司一经解散按理应停止对外的积极活动,不能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它与清算活动的完结一同构成法人资格的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材料有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所得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有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5倍以下罚款。”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构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构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据法经[2000]24号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由此可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的只是企业经营资格,而不是企业法人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还未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然存在。诚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会导致企业解散,公司一经解散应停止对外的积极活动,不能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它与清算活动的完结一同构成法人资格的消灭。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房屋登记

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向公司登记机构主动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营业执照注销的企业表明其法人已终止了,也就是说该企业已不存在,意味着该公司已完全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不但不能从事营业执照核定范围的经营活动,而且也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与任何单位再签署任何房屋转让协议。因此,不能再以被注销执照企业名义申请房屋登记。那么原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房产又如何处理?一般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按法律规定已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的;如经过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的,此时,如公司章程有约定;则按章程约定确定房屋权属归属;否则,由股东开会决定归属。如何进行房屋登记呢?是属于何种登记类型?需要提交何种材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根据不同企业性质来办理房屋登记。

第一种情形:按变更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过户到原自然人(原投资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自然人企业,它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仍然为自然人,是投资人个人拥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利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责任的主体。凡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房产过户到原投资人(自然人)名下,按变更登记处理;应提交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部门出示企业注销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经有关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等。

第二种情形:按转移登记办理;除个人独资企业外,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乡镇企业、各种合作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人、)人对企业财产不再享有支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据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讲,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取得收益,其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作投资的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乡镇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所有。”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名下房产过户到原股东名下,按转移登记办理;其提交材料应有:房屋所有权证、经有关机构机构确认的企业清算报告、工商部门出示企业注销证明、申请人身份证件、房屋登记申请书;

参考文献:

营业税起征点调查报告 篇4

自去年11月1日起,我省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至最高限额,大幅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有力促进了全民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推动全省经济发展、解决就业以及藏富于民都有着积极作用。但是从半年多的执行情况来看,笔者发现基层地税机关在落实和执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强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到位,努力做到规范管理,是关系到地税机关依法治税和支持全民创业的一件大事。

一、我市新起征点政策执行的总体情况

据统计,截止6月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户总数38340户。其中纯营业税纳税户9011户,其中享受起征点以下税收减免的纯营业税纳税户7350户,1至6月共核定营业额19119.5万元,减免营业税额966.64万元,领用免税发票5168.23万元;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1661户,月核定营业额6318.37万元。

二、落实新政策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1、做好起征点新政策的宣传。自11月1日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首先抓了新政策的宣传。

一是组织地税干部职工特别是在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员、征收员学习新政策规定,使大家全面把握新政策的精神。

二是对纳税人做好税收宣传,让他们能在第一时间知道国家的惠民政策,在经营中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做好分类核定管理。针对个体税收核定工作的难点,全市实行了分类核定纳税人最低营业额的监控措施。以纳税人的行业类别、经营方式、店面位置和业务大小为基础,组织人员实地调查,科学评估,选取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等硬性指标,结合成本支出测算,制订分行业分路段核定营业额最低标准。同时,收集各部门涉税信息,做好日常民主评税工作,强化评税透明公开。

3、加强“以票控税”管理。全市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税”这一有效监控手段加强发票管理。

一是加速推广使用税控机的步伐,全面监控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二

是加强发票流向管理。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领购时必须盖两章(发票专用章、未达起征点发票章)出门,并且如实填写发票流向表;

三是实行按核定比例领用制。对起征点以上营业税户按核定月营业额金额进行全额供票。对起征点以下营业税“双定户”要求填写定额发票需求量情况调查表,通过典型调查与测算,了解纳税户在生产经营中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额占月核定营业额的百分比,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额占核定营业额的百分比,并据此核定该户月领购定额发票金额,其供应比例一般占核定营业额的20%—60%之间(以饮食业为主)。

4、加强动态管理。特别是对临近起征点户(营业额在15000元至0元)加强监管力度,及时了解他们经营变化情况,对经营状况出现较大变化的业户重新进行典型调查,调查后对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上业户及时调增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5、实行两级审批制。针对认定为起征点以下新开业户,许多县局都要求管理分局每月(或者每周)将名单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局税政、征管等部门。各县(市、区)局组织税政、征管等部门派员对上报名单选择部分业户进行实地调查。对于调查确定不符合享受起征点以下的户数,责令分局对其进行重新核定定额。

6、加强巡查巡管。享受营业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户认定后,日常管理主要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县(市、区)局机关定期组成小组随机抽查一定的街区、路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向全局各管理分局通报,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责任到人,与经济利益挂钩。

三、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税负核定难以到位。一是未达起征点认定缺乏严格依据,造成税负不公。个体户的日常管理、税负核定,主要依靠税收管理员巡查、监管,核定税负缺乏严格依据,自由度较大,尤其是在起征点20000元上下,边际税负相差很大,从而增加了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二是由于起征点临界点税负悬殊进一步加大,矛盾显得更为突出。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同行业、同地段经营情况相差不大的纳税户税收负担差别会很大;三是现行的定额核定方法不够规范、统一,人为因素较大,使得起征点调整后的核定工作难,起征点界定更难。经营者之间相互攀比,一部分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认为自己的定额定的.高,不合理,同未达起征点户比较,要求调低定额。同时,也容易造成税收管理员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廉行为的发生,影响定额核定的公正和公平。

2、发票管理难度大,供需矛盾突出。起征点提高后,由于未达起征点户领票不缴税,领用发票的户数和数量不断增加,税收却不增加。甚至有些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趁机领购发票,进行转借或倒卖牟利,造成正常缴税户有多种取得发票的渠道,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从而加大发票日常管理的难度,使以票控税工作的作用大大折扣,造成发票管理漏洞增大。

3、日常动态管理的工作不到位。一是由于部分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季节性很强,年度中只有几个月出现营业额高出起征点的情况,地税机关认为个体税收“贡献率”低,对个体征管不愿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个体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存在管理缺位现象;二是由于相当部分个体户纳税意识淡薄,在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后,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经营不按期申报、关停不办理注销登记、不缴销发票、经营地点变更不通知税务部门等,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4、部分税务机关未向未达起征点户免税发售发票,造成一定的执法风险。一方面如果向未达起征点户免税发售发票,由于对发票缺乏有力的监控措施,势必造成发票的倒买倒卖,引起更大的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如果不向未达起征点户免税发售发票,就没有按照要求依法行政,引发了一定的执法风险,给当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两难的局面。

四、完善新政策落实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免征不免管

1、做好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在未达到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制约,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二是严格纳税申报管理,未达起征点户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申报,做到“免征”不“免管”,对不按规定申报或逾期申报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三是必须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随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税务登记情况,特别是临界点以下的业户。每月应按行业或地段抽取一定比例的业户,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结果与同行业(或同地段)平均值差异较大的,应通过约谈或实地核查等程序,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2、完善核定方法,做到核定定额的科学化、合理化。一方面,由于核定定额的时间一般在上年末或下年初,但很多业户的经营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核定定额的时间可能是他经营的旺季也可能是淡季,如果经营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则核定的定额可能不尽合理,特别是对处于起征点上下的临界点的经营业户。因此对临界点之间的纳税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办法,即对淡旺季十分显著的个体户,采取淡旺季分别核定定额,在旺季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则征收营业税,而在淡季达不到起征点可免税,体现核定定额的事实求是;另一方面,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定额,使核定定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保持一致。

(二)加强“以票控税”,强化税收征管

1、积极落实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在发票的供应上,应采取限量供应方式供应的发票,由于未达起征点户的业务较小,发票使用量不会很大,可按照核定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供应的发票,并做好相关台帐登记。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业户合理的业务用票需求,又可以避免或减少发票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从发票的供应上堵塞漏洞。第二,应形成定期、不定期地到业户中去进行发票检查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税收遵从度,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发票开具频率发售发票,发票的用量要严格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根据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交验情况与个体户的实际经营规模、经营收入相比对,检查是否超量领购发票,是否存在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等问题。如果业户要超过规定的比例领购开具发票的,应在供应的发票的同时及时上调其核定营业额。

3、逐步提高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户数的比例,用税控收款机来强化个体税收的征管。

4、加强发票监管措施,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打击发票违法活动。

(三)加强执法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 篇5

针对营业税起征点再次调整的政策转变,凌云县地税局采取六项措施,将营业税起征点调高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实惠。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办税服务厅宣传、上门辅导、群发短信、税企QQ群互动等方式,拓展税法宣传渠道,强化营业税起征点上调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二是抓好统计分析。建立征收清册,详细记录纳税户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通过实地核查、典型调查等形式核实营业额,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三是严把审核认定关。严格执行税款核定程序,重点做好起征点临界点附近业户的定额核查工作,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及时调整,准确划分征免对象。四是强化以票管税。把好新版发票使用关,堵塞在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出现的管理漏洞,强化发票动态监控。五是加强廉政监督。公开税款核定情况,公布投诉电话,严肃税收纪律,坚决杜绝关系税、人情税,促进征纳双方和谐。六是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

他们的大力支持,避免群体性涉税事件的发生。(申书余)

营业房屋租赁合同 篇6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东风中路侧金贸广场17号1-2层6号房租赁给乙方,现将有关事项订立如下:

一、租赁期限为 年,至 年 月 日算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金额一年租金 元。

三、租赁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一年租金,租金应提前两个月付清,如不付清甲方收回营业房并扣除二个月的租金。

四、租赁方法:

1、甲方具有绝对的房屋管理权,乙方自主经营服从金贸广场物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不得损坏屋内的任何设施、设备,不得违法经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室内、外装饰装修,但必须按金贸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标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水、电、工商管理费、经营税、物业管理费、房产租金营业税,由乙方负担。房产租赁行业、营业税房产税、由乙方负担。

五、其他事项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违约方按租金的50%付给另一方。

2、如乙方不续租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不租给乙方也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

3、玻璃门由于人为损坏,由乙方负担。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 篇7

网点租赁费是商业银行很重要的成本支出项目, 如不能合理有效地加以控制, 将会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租赁价格偏高的原因, 寻求解决该现象的有效方法。

一、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租赁价格偏高的原因:

(一) 纳税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税种的规定, 个人出租房产, 承租方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缴纳以下税款: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5%、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同时扣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附加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是20%;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 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所在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计算缴纳。企业出租房产, 承租方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缴纳以下税款: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5%、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1%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 按1元贴花。

按上述规定, 无论个人或企业出租非住房用途的房产, 都要负担较高的税负, 综合税率分别达19.65%、18.65%, 因而,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房屋租赁逃避税的现象。出租方逃税的主要方式是不开具发票给承租方, 在实际操作中, 当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开具发票时, 出租方就会通过提高租赁价格或直接要求承租方负担其须缴纳的税负来转嫁负担。由于将房屋租赁给银行必须按照租赁金额开具发票, 也就意味着必须全额纳税, 而银行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可能直接负担其须缴纳的税负, 因此出租方往往通过提高租赁价格将其须缴纳的税负转嫁到银行头上。

(二) 目前社会上普遍认为银行有

钱, 银行看中的地方非租不可, 所以当承租方是银行时, 出租方就会抬高租赁价格。

(三) 商业银行内部因素

1、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的影响。

银行营业网点大多在核心城区的核心商业地段, 核心城的区核心地段门面租金比一般地段租金价格相差较大。

2、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租赁管理体制影响。

(1)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租赁未实行集中采购或采用单一来源集中采购方式。

根据财金[2001]209号《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五条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 (含100万元) 以上的, 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的规定, 对100万元以下的网点租赁并未要求必须集中采购。在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集中采购制度中, 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商业银行内部规定所有的营业网点租赁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二是由于商业银行在租赁营业网点选址时具有定点选择的特点, 因此有些银行对价值较低的网点租赁项目不要求进行集中采购, 对达到上述规定要求即1 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才予以集中采购。

不实行集中采购的网点租赁, 能否降低网点租赁价格, 只能取决于租赁双方的谈判成功与否;实行网点租赁集中采购, 也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银行网点选址选定的只有一个标的物, 集中采购就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在这种采购方式下, 是否能降低网点租赁价格, 也取决于租赁双方的谈判成功与否。谈判成功与否又取决于谈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与道德素养, 存在以下因素可能导致谈判结果不理想:一是谈判人员不够专业, 对市场的信息了解不充分, 难以在谈判中占据主动;二是谈判人员责任心不强, 谈判时没有积极争取降低价格;三是若银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 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2) 部分银行营业网点租赁审批权限在省 (一级) 分行, 租金由省分行专项解决, 二级分行只负责上报租赁项目, 不需要自行承担租赁费用, 因而其往往因急于拓展业务而忽略成本控制, 对租金价格、租赁面积、租赁后续风险等其他事项往往不会全面统筹考虑。

二、解决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租赁价格偏高的对策

综上所述,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租赁价格偏高的成因复杂, 既有外部原因又有内部原因, 既有体制原因也有管理原因。笔者认为, 要解决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租赁价格偏高的问题, 就必须打破原有的思维方式, 改变原有的自行组织调查和谈判的操作习惯, 将网点租赁社会化, 银行将网点的选址、租赁价格的谈判委托三家以上中介机构办理, 对中介机构选出的网点租赁备选房产、租赁价格实行集中采购, 从中选择网点位置、面积、价格等最优的房产。

网点租赁社会化的具体做法和操作流程如下:

(一) 银行组成调查小组, 通过调查了解租赁网点选址的大致路段房产租赁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网点选址路段、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租赁价格的区间等。初步确定标的物范围, 租赁价格上限, 据此组织下一步的集中采购。

(二) 银行公开发布信息征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 并通过一定程序选定三家以上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作为候选供应商, 避免一家独揽可能存在的与出租方串通提高租赁价格的弊端, 同时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 降低网点租赁成本。

(三) 银行将确定网点选址路段、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租赁价格的上限及其他条件提供给已确定为候选供应商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为鼓励中介机构积极谈判努力降低租金成本, 银行事先订立相关奖励条款, 约定中标的租赁房产, 中介机构与出租方谈判确定租赁价格低于银行租赁价格的上限的, 按照节约租金一定的比例以累进方式计付中介手续费给中介机构, 节约得越多, 计付的标准就越高。通过这样提高中介公司价格谈判的积极性, 达到降低租赁价格、节约租赁成本的目的。

(四)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根据银行要求的条件各自进行选址, 与出租方进行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谈判, 每家机构可以选定多处备选的租赁房产。银行事先应要求中介机构与出租方谈判时, 只能告知出租方租赁房产的用途, 不能事先向出租方透露承租方为银行, 以避免出租方因为承租方为银行就漫天要价。

(五)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选定的备选租赁房产的地址、面积、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提供给银行, 银行实施集中采购程序, 从备选租赁房产选定位置、面积、价格等最优的房产。

个税起征点调整辨析 篇8

在我看来,这样的微调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它意味着每过两三年时间,又需要重新调整一次,经济学中常说的菜单成本(menu cost)也不可小觑。这种微调思路在“中国特色”的决策中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新教条主义的思维定势,即渐进永远比激进好,慢慢来不会出大差错,比如利率调整、人民币升值、资本市场和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开放等诸多方面,都是采用这样保守而严重滞后的做法。

过去10年来,我曾写过一系列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制方面的报刊时评,然而相关的言论一直没有受到有关部门应有的重视和回应。我一再强调的是,目前中国尚无较为完整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仅仅关注和调整个税起征点,而不立足于个人所得税整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当务之急是要构建一个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累进式的所得税,其政策涵义在于收入越多,税负越重,最高一级达到45%的高位。然而在现实中,不同收入群体对个税贡献比重最大的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高收入阶层,反而是收入微薄、税负沉重的普通工薪阶层,并且工薪阶层没有任何办法“偷税漏税”,而高收入阶层(包括富商和相当一部分收入来源不明的高官或现管)却可能通过各种方式“避税”,或只是象征性地纳税。

2009年财政部曾发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对“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上调”的争议给予正面回应,表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然而,对于这样关系重大的单方结论却未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验数据和翔实的理论分析。

另外,这份由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撰写的报告还披露,2008年全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3%;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自行申报人员多集中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和公司股东、企事业高管等职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约269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与上年同期相比,申报人数增长12%。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4.78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5.24万元。申报已缴税额1384亿元,比上年增长9%。

且不说自行申报的人数是不是显然太少了,把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白领工薪阶层定为高收入群体显然是一个明显的失误。凡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都市生活、工作过的居民都知道,在这些大都市里年收入12万元的白领工薪阶层生活和工作压力沉重,再加上针对性较强的税收负担,其实际幸福感指数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高。

我建议,尽快构建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此制度建立起来之前的过渡阶段措施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全国大致划分三类税收地区(便于实际操作且节约税收成本),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东莞、苏州等城市(可定为税收一类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次性提高到1万元;而青海、宁夏、西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定为税收三类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这样可以形成经济发展程度差距较大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差距,从而产生税收优惠激励,从税收角度鼓励各种资源、技术、资本和人才向落后地区转移;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其他地区可定为税收二类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

其次,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层级进行调整,把最高一级从45%降低到25%,因为考虑到中国居民的实际收入和财富积累水平,与美国最高的35%和法国最高的30%相比较,仍然属于相对较高的范畴。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纳税比例调整为5%、8%、10%、13%、16%、18%、21%和25%八个层级。

营业执照用房屋租赁合同简易 篇9

出租方(甲方):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租赁面积)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

月 日至

月 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一年一交。签定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以及其它由乙方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租凭期间,不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四、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五、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六、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 篇10

2010-7-30 14:41

【问题】

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如何区分租赁业与仓储业?

【解答】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租赁业和仓储业都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应按营业收入额依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另外,根据我国《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还有以下三点主要区别:

一、合同二者性质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如房产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收益权或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则为承租人,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为存货人。

二、合同对象要求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转让的不是所有权,合同终止时,租赁物要归还,而仓储保管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如果个税起征点是44000元 篇11

还是得说日本大地震,这里说地震保险。3月11日日本大地震发生的当天,世界三大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和德国汉诺威再保险的股价均出现下滑,幅度在3.5%~5.3%之间。

此时,也许中国再保险集团正暗自欢喜,损失不大。1998年中国发生特大洪灾,保险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3.5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4%;2008年汶川大地震获得保险赔付18.06亿元,占0.21%。目前在中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得到保险赔付的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全球平均36%的比例。

当然,保险企业可以说,中国没有巨灾保险,因而可不赔付。但大家都知道,这个窟窿早晚要填上的。

实际上,这些年每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代表委员都在提巨灾保险的议案和建议,但没结果。原因政府要拿钱,保险企业也要承担风险。这是明摆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总得从拿小钱开始。

拖拉的故事不止一个巨灾保险。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8条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结果是,据教育部财务司、《中国统计年鉴2009》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9年10年间,以4%的比例为目标,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10年累计欠账达16843亿元。“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口号似乎“白喊”了。

相同的故事还有保障房建设。2007年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但结果,在今年两会上财政部报告显示,201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109.94亿元,而廉租住房保障支出463.62亿元——依此计算,去年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仅占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的1.6%。

说白了,《办法》只是个政策,不是法律。但《食品卫生法》可是法呀,却有法也没法儿。在央视“3·15”晚会上,双汇火腿肠、锦湖轮胎、国美电器等企业被曝光存在问题。可以肯定,对此不高兴的除了被曝光的企业,监管官员也难受。

百姓的肠胃要保护,公众的钱包也要公正,于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也被再提起,官员也承诺马上就办。个税改革重要的个方面就是起征点。到底多少合适呢?有人说从现今的2000元涨到5000元,对此我赞成,但我不相信——能到2500元~3000元就不错了。

但如果从1980年个税开征的逻辑捋起,会吓你一跳:1980年9月个税起征点为800元,当年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约是40元,个税起征点相当于人均收入的20倍;2006年1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当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月均为1750.1元,1600元为城镇职工月均工资的0.91倍;2008年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当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月均为2435.75元,2000元约为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21倍。如今2010年的全国职工年平均月工资已经达到2200元,如果以1980年个税起征点相当于人均收入的20倍来计算,个税起征点应为44000元。

融资租赁营业范围 篇12

电力、通信、铁路、航运、航空、化工、医药、医疗、印刷、纺织、环保、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冶金矿产、装备制造、交通运输、公共事业、机械加工、工程机械、教学科研、现代农业、公寓酒店配套设备、农林牧渔项目融资、中小型企业融资、中心型企业.。同业拆借、境外外汇借款.其他潜在领域的融资租赁

一.工业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天津钢管、新余钢铁、成发科技、宁夏恒力、巨化集团、昊华化工、锦江集团、上峰集团、三阳纺织、中孚实业、新乡化纤、黑猫股份、赛维集团、魏桥铝业、云天化集团等上市公司和知名企业;宁波钢铁、万向集团、新和成股份、精工科技、华伦电缆、桐昆集团、金洲集团、铁牛集团)

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旋挖钻机、盾构机等)大型数控机床重型机械(矿山机械、大重型起重机等)轨道交通设备 能源装备

案例:工业生产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直租)

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13000万元,主营研究、制造、加工、维修、发动机及零部件等业务,并有多项产品为国外客户指定供应商。因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需购置新生产设备,但资金短缺。在了解该公司经营情况和业务需求后,我公司为其提供7600万元的融资租赁直租服务。具体操作为:我公司向该公司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7600万元的数控机床等设备,租赁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租赁期内,该公司按季向我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约定的名义货价后,我公司将该批设备所有权转移给该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工业生产设备融资租赁项目(回租)

某公司创建于1980年,主营生产各类中档纺织面料。该公司经营效益良好,但苦于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发展较为缓慢。我公司经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决定通过回租服务给予支持。具体操作为:该公司向我公司提供其原已购入的粗纺机、细纺机等一批棉纺设备的原始购置发票,将该批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我公司,保留设备使用权;我公司在取得设备所有权后,一次性向该公

司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在3年租赁期内,该公司按月向我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约定的名义货价,我公司将该批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回该公司。

二。公共交通设备融资租赁(包括:市内公交汽车客运;城市近郊公交汽车客运;市内公交无轨电车客运;市内小公共汽车客运。)

H市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省会城市,人均收入中上等水平,居住环境适宜。但该城市的公共交通建设有待改进,特别是公交系统,旧车、非空调车占比较大,城市线路也明显不足,公交公司迫切需要购置新的公交设备。该公司虽有政府补贴政策的支持,但因公司运营的人力成本和设备维护成本不断攀升,该公交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够充足。我公司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为该公司提供了总额1.1亿元的公交车辆回租服务。具体操作是:该公交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一批原已购入公交车辆的购置发票和车辆登记证,我公司一次性支付1.1亿元用于购买该批车辆,该批车辆仍租赁给公交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内,公交公司按月向我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公交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约定的名义货价后,我公司将该批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该公交公司。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H市的公交车档次明显提高,营运线路增加了两倍,因我司提供资金而更新的车辆达到近3000辆,人车比例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三。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业务之一,提供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路面机械等工程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

案例: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项目

某工程公司系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营道路施工、工程建设等业务。因发展需要,该公司需购置一批摊铺机等路面设备,但缺少资金来源。我公司了解该公司情况后,决定通过直租方式为该公司提供总额8000万元的融资租赁服务。具体操作为:我公司向该工程公司指定的供货商购买8000万元的摊铺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年。租赁期内,该工程公司按季向我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约定的名义货价购买该批设备。

四。环保设施融资租赁(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发电、电厂脱硫等行业。污水处理行业指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包括对污水的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苏高新集团、北控水务集团、桑德环保集团、宁夏宁东水务、亚洲环保、中和利民、菲达宏宇环境等二十多家企业除了开展水务领域融资租赁服务外,还承办城市固废处理、废气处理等环保项目的融资租赁服务,比如城市固废处理方面,已为中德环保科技公司、美欣达集团等企业就垃圾处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废气处理方面,已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等企业就电厂脱硫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案例:环保设施融资租赁项目

某水务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营城市污水净化处理和市属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业务,项目批文及环评报告齐备,其母公司某环保公司是国内十大影响力的水务企业之一。在该水务公司需要资金扩大业务的时候,我公司为其提供了3000万融资租赁回租项目。具体为:该公司向我司提供原已购入的一批污水处理设备的原始购置发票,将该批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我公司,但保留设备使用权;我公司在确认了设备权属后,一次性支付3000万租赁本金给该公司,并约定5年租赁期限。在租赁期内,该企业按月向我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在该企业向我公司支付约定的名义货价后,我公司将该批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该水务公司。

五。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自1998年以来,已为全国近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近千家医院提供过医疗设备租赁服务,融资金额近30亿元。租赁客户包括武汉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上海东方肝胆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解放军空军总院等大型三甲医院,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为医院引进高端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技术和基础设施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医疗设备租赁的业务范围涵盖全部大型医疗设备。)

案例:资料设备融资租赁项目

X医院,服务人口50万,年门诊量25万,现有病床数450张。年业务收入8000万元,因购置设备和病房改造需要,要求融资1500万元。我公司通过医疗设备回租的方式为该医院提供了1500万的资金。具体做法是:医院将产权属于自己的现有设备转让给我公司,一次性获得1500万转让款。之后重新租回该批设备,租赁期限为48个月,在租赁期内,医院按月向我公司支付约定的租金,租赁期满并支付全部租金和名义货价后,设备产权重新归医院所有。

六。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标的包涵各型散杂船、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挖泥船、海洋工程船等各类民用商船、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厂制造设备(如大型起重机等)和相关物流设施等,主要针对市场为东南部沿海,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沿海,以及长江中下游航运业较为发达的港口城市,主要客户包括各类航运船务公司、海洋工程公司、造船厂、港务公司、物流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迄今已开发的租赁业务项目达到近百个,累计租赁投放金额近40亿元。其中冠海海运、东海海运、海江工程、大新华航运等多家知名航运公司都有过融资租赁项目合作。)

案例:船舶融资租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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