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调查报告

2024-05-15

非融资性担保调查报告(共8篇)

非融资性担保调查报告 篇1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然而,现实中,受实到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和认可程度较低,而且担保公司过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担保公司将经营主业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获取暴利。这也是很多单位和个人开设担保公司的兴趣点所在。

《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对融资担保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还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同时,也对限制业务作出了说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发放贷款、不得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等。

在《暂行办法》项下条款的限定下,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缩紧。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虽然允许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也没有对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进行限制,然而,我个人理解,放宽度不可能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贯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法律保护之内。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调整操作手法打擦边球,继续从事直接放贷和放贷中介业务。

尽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有资格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在变则通的规则下,可以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再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资担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举荐业务,从中分取担保费,等等。

三、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暂行办法》中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如上这些本应是担保公司正常的运营规则,无论是融资性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该依规则和制度开展经营工作,这样才能让公司在有序的状态下健康发展。以《暂行办法》的立法形式进行说明,可见平日里的担保公司对工作内容的严谨度是不够的。

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此外,银监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量化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人员用人标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以来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都是股东会引导,董事会决策,规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决策,这必然会出现经营管理漏洞。由此可见,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决心和态度。

此外,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投资额度、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不仅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

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像缺了爹妈的孩子,虽然同样享受公民权利,却缺少爹妈的监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要你不触犯法律,随便你折腾。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的忙乱性,间接的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我个人觉得,如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希望可以长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应该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监督管理

通过《暂行办法》处处可见监管部门的身影。监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经省级政府批准确认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暂行办法》不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诸多量化要求与限制,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的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督情况。

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营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占担保业的主流,但是,将融资担保这部分利益很大的经济蛋糕划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驱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为担保业主流,已成必然趋势。

后续小论: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没几个将经营重心放在为其他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方面的,因为银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给别人担保,不如自己另设个公司,找个项目去申请贷款,再用担保公司担保,这等于用银行的钱为自己做了项目投资。也有很多人找个项目申请贷款,目的是套出贷款再拿去放高利贷。怎么还会给别人担保赚那点担保费呢。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1、想办法获得银行授信然后从银行套钱;

2、私下募集资金放贷或作放贷的平台;

非融资性担保调查报告 篇2

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创新和民间金融行业准入政策的放开,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纷纷出现,其以中小微企业乃至个体经营户为服务对象,为企业解决开办费、流动资金短缺等问题,对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担保公司经营出现的时间短,大多数企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预测还缺乏相关经验,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为此,笔者前往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小企业局、银监局江西省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以及工业园区、小额贷款公司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对江西省融资担保行业的经营发展规模及经营特色进行调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成因,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探讨不断完善、改进我省融资担保业的发展条件,为民营企业家创办经济实体规避创业风险提供参考建议。

1 我国融资性担保业的发展和监管

1.1 我国融资性担保业的发展

1.1.1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运作的法律基础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规,是我国担保公司成立和运作的法律基础。

2001年,国家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是指注册资本为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照此标准,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则是中小担保机构,这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主力军。按照国家财政部的界定,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单笔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这部分由中小担保公司完成,且80%以上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社会上大量的中小担保公司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它本身具有货币创造功能,而在于通过搭建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1.1.2 我国担保业的发展特色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组建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担保业的萌芽。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在县(市)登记的有3284家,占比54.5%;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占融资性担保机构总数的40.4%,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有29家。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担保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形成以非盈利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盈利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三种方式并存的局面。其中,政策性担保公司占比较大。

1.2 我国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

从业务方面来看,融资性担保是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本文就是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主要的研究分析对象。担保公司利润大部分来源于保费收入,还有一些为委托贷款业务,以及部分对国债、企业债的投资。根据测算,正常情况下,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在3倍的,利润率在5%左右;放大倍数在5倍的,利润率大致在10%左右。

注册资本是担保公司弥补代偿损失的第一道防线。2010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金500万元。这是注册资本底线,即担保公司设立的最低要求。全国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出台了实施细则,如北京市和深圳市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和1亿元,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能正常有序发展。从全国范围看,500万元具有地区适用性,在经济欠发达且担保业务量不是很大的地区,可以设立注册资本较少的担保公司。

江西省成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为核心的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江西省融资性担保业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中小企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省财政投资的省级担保机构由省政府金融办监管。

2 江西融资性担保业现状及面临的风险调查

从2006年开始,按照政府引导、民营资本积极参与的方针,全省陆续开办信用担保机构,在设区市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促使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初步形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的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仅南昌市在2007年就吸引了外来资本和本地民间资本10亿元,建立民营信用担保机构25家,加上财政出资的6家,总数达31家,累计担保额19亿元。南昌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全省位于前列,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极为活跃。九江、赣州两市近年来担保机构发展较快,县以上单位基本建立了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活跃。2012年,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获得的国家业务补助达到6700万,高于江苏、浙江等省份从国家获得的补助资金。

2.1 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情况及特点

2.1.1 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总体情况

截至2012年9月末,来自省中小企业局数据表明,全省通过年审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192家,其中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68家,注册总资本112.15亿元,占全国的1.4%,户均注册资本6676万元。全省境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布、担保总额、收入总额等具体情况如表一所示。

(单位:万元、户数)

数据来源: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

担保机构是否发生经营风险,可以通过代偿总额、代偿损失、实现利润三个数据的比较来判断。截至2012年9月,全省在保余额273.69亿元,代偿总额1.559亿元,南昌、景德镇、宜春、抚州四市的担保机构没有发生代偿业务(代偿总额和代偿损失数额为零),年度实现利润较好,均有利润收入达到4877.85亿元,但九江市、景德镇市和萍乡市除外。其中,南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现利润最高,为2312.3万元,第二是赣州1317.6万元,其次是新余675.9万元,宜春231.87万元,省直141.66万元,抚州118.46亿元。全省境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收入和担保风险情况如表二所示。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

2.1.2 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特点(1)

从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来看,在全省168户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表一数据中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的有119家,占比70.8%;1亿元以上的35家,占比20.8%。这168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平均单体资金达到6676万元,且户均注册资本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增加超过1200万元。数据表明,我省的担保体系质量正在稳步提升。

从担保公司分布情况来看,表一说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部分集中在南昌、赣州两市,分别有38家和42家,约占全省22.62%和25%。全省192家担保机构有129家(占总数的2/3)与银行有合作担保业务。

从担保业务的集中程度来看,2012年三季度持有效经营许可证的中小企业业务总额达到220.41亿元,环比增长51.5%。其中由政府出资或政府参股的71家机构担保业务总额为131亿元,占全省担保总额的59.5%。2012年三季度担保业务总额占2011年担保业务总额的70.4%。这表明了我省担保业务正进一步向政策性担保机构集中。

从经营运行情况来看,表一、表二数据表明,2012年1—9月,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累计为6225户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220.41亿元,在保责任余额273.69亿元,占全国的2.2%;担保平均放大倍数2.6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0.5个点;实现担保收入10.248亿元,净利润4487.85万元;担保代偿1.559亿元,发生担保代偿损失2015.16万元。

2.1.3 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审规范完善情况

一般经过年审,一个地方一段时期内的担保机构数量会发生增减变化,担保机构数量具有动态调整的过程特征。据2012年9月末,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工作结束,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呈现“一减两增三下降四提升”的特点(2)。

“一减”即担保机构数量从313家减少到192家(包括13家签订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其中省级8家、南昌41家、九江14家、景德镇3家、萍乡5家、新余7家、鹰潭8家、赣州47家、宜春21家、上饶14家、吉安12家、抚州12家,其中赣州、九江、上饶三市减少近一半。平稳退出121家担保机构,不仅有效改变了整个行业“僧多粥少”的局面,还缓解了担保市场过度竞争和乱象,释放了行业风险,得到了银监会融资担保部的充分肯定。

“两增”即平均单体规模从4920万元增至6042万元,担保平均放大倍数从1.7倍增至2.4倍。192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116亿元,其中1亿元及以上的37家,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63家,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33家,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及以上担保机构家数占总数的70%。这表明,担保机构自身实力和担保能力明显提高,有利于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进一步提升抗风险和盈利水平。

“三下降”即应收账款、存入保证金和担保代偿率持续下降。一是应收账款占注册资本金比例从20.34%下降至12.47%,通过实施年审制度,大部分担保机构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存入保证金从5.9亿元下降至3.6亿元,大部分担保机构已按规定承诺不收取或限期退回客户担保保证金,收取了客户担保保证金的50多家担保机构开设独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三是担保代偿率从1.82%下降至0.72%,损失率由0.38%下降至0.07%,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相当,说明整个担保行业风险管控能力有所增强。

“四提升”即在保责任余额、担保业务收入、净利润和“两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稳步提升。在担保机构家数减少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在保责任余额比年初提升8亿元,达到272亿元;担保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倍多,达到2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近1倍,达到5323万元;“两金”均按要求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比例超过担保业务收入的50%,达到110%,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超过在保责任余额的1%,达到1.75%。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轨道。

上述情况表明,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过规范整顿和实施年审制度,初步改变了担保行业良莠不齐局面,总体运行较为平稳,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2 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面临的风险分析

目前,我省担保行业发展运行平稳,但受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和金融机构收缩信贷规模等影响,一些担保机构未通过年审,无资质而逐渐改行,以及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处于弱势地位等问题影响担保业发展。

2.2.1 银行收贷惜贷,担保行业运营风险加大

上文及表二数据表明,2012年三季度,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担保代偿近1.6亿,担保代偿损失2015.16万元,占行业利润的41.31%,较第二季度明显增加。从代偿损失发生的情况看,截止2012年三季度,省内担保行业发生风险的主要集中在钢铁贸易类担保机构,主要受钢铁贸易行业需求不旺,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贷、惜贷等因素影响,以及相关的担保机构有待规范运营和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是担保业务风险来源的主要原因。如九江市中天担保有限公司为钢铁贸易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到三季度末发生代偿损失总额9905万元,占全省代偿损失总额的62%。

2.2.2 经营许可证年审安排不科学,影响业务开展

实行经营许可证年审制,目的在于促进担保机构努力提高经营业绩。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安排不科学、过程太长、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据接受审核的担保机构反映,年审时间过长,占用企业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年审期间,部分担保机构因经营许可证到期而新证还未下发,导致担保业务无法进行,担保业务量受到影响,并带来一定风险。

那些不符合年审条件的担保机构,其风险集中在经营业绩未能达到要求、资本金不实及资本金使用不符合《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此要求他们与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来防范风险。

2.2.3 受条件限制拟退出的担保机构在保项目风险加大

我国自2010年开始采取年审制度来规范考核担保机构运行,加强风险控制。通过实施年审制度,2012年三季度我省持有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与二季度相比总体减少了94家。这些受条件限制没有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没有资质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将退出担保行业,由于它们2012年度的在保余额达到17.4亿元,涉及受保企业570家,使得在保项目风险加大,必须引起相关监管机构和银行业机构的高度重视。

2.2.4 与银行合作处于弱势地位,影响担保信誉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合作实现了风险分担外,其他担保机构都承担着100%的业务风险。

(1)合作门槛提高,导致银担合作不畅。目前,大多数银行只愿意对国有控股的股份担保公司给以合作,对民营控股的担保公司合作条件提高、合作意愿不强。特别是工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县级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一律采取不准入、不授信。已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九江银行、上饶银行等暂停与新成立担保公司的合作,还有部分银行对入围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规模提出较高要求。

(2)贷款审批时间长,贷款额度收缩。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素质和管理规范性乃至于信息传递沟通方面存在不足,银行办理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整体成本相对较高、收益少。受担保行业整体信誉下滑的影响,银行对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积极性不高,业务审核时间较长,贷款发放普遍在两个月至半年,无法满足企业及时融资的需要。银行对单户贷款额度控制在担保机构存入银行保证金余额的10%以内,并普遍压缩了对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

(3)收取保证金过高和贷款利率较高。当前合作银行单笔贷款收取担保资金比例正在上涨,已经超出以前10%的比例要求,部分银行甚至要求保证金的比例高达20%,造成担保机构经营成本过高、效益低下。另一方面,银行贷款利率较高,其贷款利率普遍在基准利率之上上浮50%左右,高的甚至达到70%,造成受保企业过重的贷款负担,限制了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由于银行处于资金供给的强势地位,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有时会对担保公司提出违背合作经营宗旨的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担保公司股东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帮助银行揽储业务、银行方面自行留存所有借款担保法律文书。

2.3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江西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截至2012年9月底共有57家,担保总额111.33亿元,占全省担保总额的55.2%,在经营过程中碰到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

2.3.1 注册资本金补充机制不完善,业务规模提升受阻

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营运不以盈利为目的,决定其资本金规模的提升主要依赖政府持续注入后续资金。在我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不足的情况,如上饶信州区担保中心自2002年成立,十年来注册资本金未得到任何补充;而部分曾经以土地、房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金的机构,不满足《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出现了减资的情况,使得业务规模出现较大收缩,如萍乡市担保中心,2010年注册资本金为1.1亿元,经过规范整顿后,自2011年末起注册资本金仅为4800万元,在今年前三季度担保业务仅为2011年同期的40.7%。

2.3.2 专业人才缺乏,业务风险防范及创新受限

预测防范风险是担保机构生存的第一法则,而业务模式创新则是担保机构发展的必然要求。担保专业性极强、知识面涉及范围广,在这些机构中担保人才缺乏,尤其是擅长风险甄别、分析评估的懂经济、金融、法律的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缺乏,制约着我省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防范控制及业务品种创新。

2.3.3 合作银行相对集中,导致运营风险加大

基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及政府背景,与其合作银行数量大多在4家以上。相比之下,绝大多数民营担保机构仅与1家银行开展合作。调查显示,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主要集中在农信社和当地商业银行。如果细分与各家银行开展的业务情况,担保机构的业务则相对集中在其中的1至2家。由于合作银行的相对集中,容易造成担保机构运营风险加大。江西银达担保是一家省担保协会会长单位,在2011年度与工商银行合作的担保业务占担保业务总额的80%。自2011年底以来,工商银行对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政策突然收紧,致使银达担保2012年的担保业务严重下滑,受保企业资金周转滞涨,贷款逾期现象突出。

3 强化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预控对策建议

对于上述问题,为提高我省担保行业的风险监控能力,建议在经营许可证规范管理方面、与银行合作风险共担方面、政策性融资的机构发展环境方面加以改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3.1 科学合理安排提高年审效率

3.1.1 实行程序化、标准化年审制度

针对经营许可证年审制度存在的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建议要加强年审工作的时效性,细化工作程序,进一步把该项工作标准化、程序化;注意日常担保机构信息资料的汇集、分析及通报的传递系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电子网签年审评价制度。

3.1.2 通过规范整顿等方法实现分类管理

充分运用风险排查、日常业务监管等方式,掌握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对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比如对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完备、合规经营以及能够为当地中小企业提高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机构,年审的时间上可以试行提前办理,简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减少担保机构待审时间。

3.1.3 大力扶持特色企业、创新业务模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针对有市场需求、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特点的特色产业集群、有定单、有效益、有抵押物的行业担保模式,担保产品的创新予以肯定和扶持。如鹰潭锦江创新的“互联互保”模式,已运作多年且深受当地合作银行农信社的欢迎,基本解决了鹰潭微型元件行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并且担保机构不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所收取的保费低廉,受保企业成本低。监管部门对于那些运作有特色、业务模式有创新,且对地方产业发展有帮助、经济效益较明显勇于开发新产品的担保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年审时要区别对待,适当放宽申请及年审条件。

3.2 加强对金融机构服务意愿的引导和行业监管

3.2.1 加强服务引导和行业监管

对于市场资金供给处于垄断地位的各类金融机构,要增强引导其面向中小企业乐意开展贷款业务的接纳意识,提高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和服务意识。对于部分银行机构为担保公司合作提供资金贷款业务的违规要求和不正当操作,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3.2.2 建立合理风险分担机制

建议在银担合作中,采用适当的风险分担比例。一方面符合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原则,有利于提高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积极性,同时确立风险分担的机制将有助于银行在放贷以后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银行的不作为。

3.2.3 借鉴或参考社会信用评级

对于政府组织创办的担保机构,由第三方独立社会评级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授信评级时予以采纳或参考,降低双方的合作成本。选择资信良好的担保公司合作,降低合作门槛,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效率和质量。

3.2.4 鼓励金融业务创新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业务品种,开发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业务模式,通过扩大规模求效益,从而减低目前过高的贷款利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3 完善政府扶持政策,营造融资环境

3.3.1 建立完善的政府配套专项资金

为保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经营配套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相关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专项资金,完善建立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补充机制、担保风险补偿和担保业务发展奖励机制,并允许一定容忍度的代偿存在。逐步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发2011第30号)文件中“加大财税支持”的相关要求。

3.3.2 政府购买培训服务

提高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议政府购买从业人员的培训服务,持续性地降低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成本,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防范及业务创新的能力。

3.3.3 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各级政府要提高对辖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认知程度,发挥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的桥梁作用,促进辖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3.3.4 积极参与信用示范区建设试点

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改善融资金融生态,鼓励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省中小企业局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提出的信用示范区建设试点,探索有效提升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有效途径,为辖区内引进新型金融业态及创新融资模式创造优良环境。

3.3.5 掌握各项相关制度与规定

认真学习《物权法》对有关债权债务的规定,提高质押担保物的使用效率,避免担保损失的发生。2007年3月《物权法》实施后,担保收费应该按件收取费用,但是合同却按照评估标的收取费用;关注债权的追索期,2年时间段没有间断追讨的,债权有效。

注释

1分析数据摘自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报表,截止2012年9月末。

浅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现状 篇3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政策扶持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6-33-2

0 引言

自1999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至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业经历了十几年的历程, 由星星点点的带领者到密密麻麻的遍布全国,十几年风雨兼程, 坎坷前行,为解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方面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下行周期的开始,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商业模式、政策扶持,风险化解等问题成了摆在面前的新的挑战和思考。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历史

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由国务院批准成立。1994年,国内第一家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成立,1999年我国经济到达谷底,国家作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等经济措施,随之大批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程度不足,融资难成为阻碍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于是原国家经贸委经过大量调研,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银行【1999】379号文),明确规定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选定北京、深圳、山西等几个地方作为试点,试点地方担保机构陆续成立,主要以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文),明确提出了担保业的机构准入、资金资助、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及政府指导与行业自律制度,随后相关司法解释又对《担保法》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律依据,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文),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以点带面的政策性、商业性担保机构应运而生,纷纷成立,从而带动了全国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全国性担保体系基本构成。随后国家又陆续出台担保行业的政策和办法, 从制度建设、风险防控、风险补偿、税收政策、行业监管等方面完善和健全担保体系,就这样, 新兴的担保行业开始了蓬勃发展。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政府税收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模式主要分为直接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两种,担保机构按性质分为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担保三种。政策性担保机构,如前所述是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建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化经营、市场化操作的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业务多样化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发达地区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随着商业担保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快速发展,互助担保发展迟缓。

尽管信用担保体系设计的初衷是提供不以营利为目标的政策性金融服务,但在发展过程中,市场需求度的强大和财政资金的支持的有限性以及行业起步阶段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顺势而生,成为主流,同时为弥补财政担保资金的注入不足,各级政府把方向转向了民间资本,例如90年代末最大的民营担保——深圳中科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和全国近10个省份的各级政府合资成立了政企合作的担保公司,一些外资也抓住机遇开始进入担保领域,如富登担保公司在各地的相继成立。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各类担保机构以递增的方式发展壮大, 最高时全国达到8000多家,担保额度达到2.5万亿,因背景不同和地域经济特色, 2013年以前各担保机构都经营的风生水起,看起来红红火火,但由于监管措施的不到位,再加上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高、收费较低,不足以弥补费用支出和准备金的提取,大部分担保机构亏损,因此导致违规行为盛行,一些小的民营担保机构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提高担保费率, 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变相操作业务,表外经营、违规担保甚至没有真正的从事担保业务,非法集资、放高利贷。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行业形势日趋复杂,宏观经济下行,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民间融资成了倒下的第一张多米若骨牌,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雪上加霜,还款意愿减弱,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抽贷, 甚至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失联、出逃、中小企业的倒闭潮自南向北在国内蔓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压力急剧增加,代偿率明显上升,担保机构自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担保机构业务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出现一些挪用企业保证金的违规事件,对当地融资担保环境以及社会、金融稳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致使整个担保行业市场受到影响。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是什么?对担保机构乃至行业的新的挑战出现在面前。

3 对担保机构未来发展的思考

新的形势是对融资担保行业的考验,同时也是一种机遇和挑战。对于当前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及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说, 稳定实体经济的增长,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力度是当前担保行业的重点。如何健康、有序发展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李克强总理曾批示“要有针对性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由于担保行业的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作为银企 的连接纽带,一头为中小企业增信, 另一头为银行分险,所以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包括设立专项资金,过桥帮助中小企业按时还贷,及时续贷,加大风险补偿力度,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实现政府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并对担保机构的损失进行补偿;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持续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大其担保实力和担保规模,以增加抗风险能力,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担保机构基本都是微利和亏损的状态,为了长远发展,营改增后应该继续享受减免及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更加完善的相关制度,使担保机构在业务操作上更加顺畅,有法规可依; 组建省级政府控股的再担保机构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发挥其对当地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形成地方再担保体系。

3.2 担保机构自身完善

在经济的新常态下, 担保机构应该调整心态、明确方向、转变方式,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首先要组建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制定严密的项目操作流程,风险防控流程,项目决策流程,担保业的专业性极强,需要各个环节严格把控,虽然担保公司经营的是风险,但需要及时的化解各种风险;其次要创新服务,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产品,在大数据的时代, 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 开展互联网金融,充分联合其他担保机构, 对同一项目可以进行联合担保或提供再担保,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各有特色, 针对其各自的经营特点, 实施不同的融资方式和风险控制模式,使客户有更多的可选择性服务, 以提高服务效率。

3.3 银行要主动作为

担保机构作为中间纽带, 面对资金嗷嗷待哺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就成了主角,银行要有社会责任,服务于国家战略,放下架子, 不可只盯着大企业大客户,同时要积极探索银担风险共担的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银行应相应分担部分风险,以加强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双方的责任感,利于银行在监管上采取更有利的措施,不应该把贷款风险全部推给担保机构。银行也应该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当前形势, 制定出更多适合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产品。

3.4 加强行业监管

李克强总理曾批示“要切实完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有效防范风险。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各地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强化管理,共同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地方监管机构要要因地制宜,严格把关准入门槛和经营许可的审批,加强事中监管,净化行业风气, 使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非融资性担保调查报告 篇4

一、公司概况

(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股权结构及出资人简介;

(三)所有权/股权状况及发展历史简要说明;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的文件名及文号。

二、公司治理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名单;

(二)部门及岗位设置,组织结构图,本部门与岗位设置变动及其影响分析;

(三)分支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分布及数量、机构发展规划;

(四)人员规模及绩效考核制度。

三、业务开展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

(二)近三年合作银行名称、家数、余额、发生额;

(三)近三年对中小企业、“三农”经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户数、余额、发生额);

(四)是否开展再担保业务及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五)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

(六)非担保业务种类、规模;

(七)近三年融资性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的履约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制度

(一)收入、成本及损益基本情况及原因分析;

(二)担保费率确定原则;

(三)财政等外部的风险补偿情况;

(四)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情况。

五、合规经营

(一)是否主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 10 倍;

(三)除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是否对外投资与本机构存在利益冲突,其总额是否高于净资产 20%;

(四)是否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

(五)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六)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 10%;

(七)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 15%;

(八)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 30%。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控制

(一)资本对安全的保障

1.资本金运用情况;

2.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放大倍数;

3.资本需求预测及资本增补计划。

(二)信用及市场风险

1.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余额的风险结构及反担保情况;

2.风险集中度分析(最大单户与最大 10 户、关联客户群、时间、产业、区域);

3.为关联企业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情况;

4.代偿、损失、追偿及其变化趋势分析;

5.准备金提取情况及其充足性评估。

(三)流动性风险

1.资产负债期限配比及比率分析;

2.流动资产构成及质量。

(四)内控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

2.担保评估、风险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

3.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五)操作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

1.客户投诉情况;

2.案件及损失情况;

非融资性担保调查报告 篇5

1.公司简介

抚顺神洲源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神洲源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人民币。以担保、投资为主导,涵盖资产管理、咨询、投资顾问、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证券、环保、软件等多个领域的集约经营模式。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担保和投资为手段,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坚持改革开放,调控地方经济运行轨道和经济增长速度,促进银企合作,为符合国家和辽宁身省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特别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及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开展信用担保服务,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矛盾,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企业信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票据贴现等各种融资方式的担保,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担保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公司汇集具有高素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金融、法律、评估等专业人才。公司与省内外担保机构及金融界、企业界、科技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将发扬“严谨、科学、求实、服务”的精神,为中小企业和全省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2.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方向:

2.1信用担保;

2.2投资担保;

3.公司组织架构

4.部门功能设置 4.1 担保业务部:

4.1.1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进行企业或个人资信评估,出具初评报告;组织立项前初评会议,报告初评结果,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

4.1.2对立项的项目,审查企业资料,对企业作尽职调查,调查企业经营状况、产品及技术前景,调查企业实际财务状况,论证筹资料方案的合理性性和可行性;调查专有技术或专利的使用权属,以及落实还款来源并评价其可行性。

4.1.3进行资信和项目的定性、定量评价和风险控制测评,提出收费方案;落实反担保措施;建立企业客户关系信用等管理档案;

4.1.4 协调与各个商业银行的业务关系,建立业务合作网络; 4.1.5 其他有关金融中介服务。4.2 风险管理部

4.2.1对担保项目风险评估,确定项目风险源,建立项目风险管理方案,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管理;

4.2.2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

4.2.3 负责办理承保项目的反担保物的交接手续及相关工作。

4.2.4 对承保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4.2.5负责对已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进行详细评审,对项目初审需要完善的问题提出意见。

4.2.6 对项目的反担保措施进行评价,认定或提出意见。

4.2.8 负责担保业务合同的起草及签订工作。4.2.9 负责代偿项目的确认、追偿等相关工作。

4.3 合规审计部

4.3.1 对投资业务以及担保业务的合规审查; 4.3.2 参与项目评审;

4.3.3 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 4.3.4 其他专项审计;

4.4 行政管理部

4.4.1公司办公室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贯彻上级和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公司重要文件、管理制度、办法等,拟订公司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联络协调各部门工作。

4.4.2负责安排公司各类会议会务,提请公司领导研究各部门送呈的各类报告、请示和计划。

4.4.3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工作、财务工作、文件档案管理。4.4.4负责公司对外交流。4.4.5 公司后勤服务。4.5 计划财务部

4.5.1 制定财务预算; 4.5.2 按周期出具财务报告; 4.5.3 参与投资项目财务风险监督; 4.5.4其他资金管理;

5.支持对象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和辽宁省产业政策的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市场短缺的名、优、特、新产品项目;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款能力的项目;扩大城乡就业、吸纳劳力多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本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

非融资类担保业务申请书 篇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遇下列担保用途和条款,我公司特向贵行申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

一、担保用途为下列第项:

1、为我公司与

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协议项下义务提供担保。

2、参与

项目招投标。

二、担保种类:

三、被担保人:

全称: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四、担保受益人:

名称: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五、担保币种及担保金额:

六、担保期限:

七、付款条件:(请逐条列出担保人应凭以付款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受益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八、通支行/转开行(如有):

九、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编号:(适

用于以总协议或循环担保方式申办的担保业务)

十、其他:

我司承诺,按照贵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如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

证与本申请书不一致,以贵行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为准。

保函/备用信用证样本见附件。

申请人(公章):

稳妥推进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 篇7

影响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因素

1. 信用环境。有大量新企业诞生, 也有很多企业经营终止, 这种企业经营的不稳定使得银行对企业的现金流的预期降低, 直接造成了企业违约的机会加大, 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数量庞大, 违约的企业数量也相对较多, 另一方面, 中小企业在信用交易中也相对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 对于交易条件的改变使得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有了更多的负面影响。

2. 守信能力。中小企业一般资本相对比较小, 市场话语权也不多, 资本的积累也很慢, 应对市场变化的方法与渠道也不多, 在商业交易中处于一种相对的弱势, 商业环境的变化很容易在它的身上放大比例, 因此它的经营的稳定性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其自身的守信能力也就更具波动性。

3. 经济环境。当前的宏观经济更多地关注产业、行业, 特别是支柱性基础性的产业, 作为辅助性、承接产业延伸的中小企业, 如何更好地承接产业的转移和延伸, 我们从宏观的角度来关注还很少, 或者说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机制、相互的支持支撑的基础性结构没有形成, 中小企业作为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能否健康发展本身就是宏观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目标影响的结果。

4. 融资渠道。融资渠道的产生并不是以服务中小企业为目标, 所以融资流程、产品设计和风控思路主要是针对大中型企业, 加上中小企业的服务成本比较高, 风险控制也相对难度较大, 中小企业经营的不规范、商业交易条件的不对等、核算的不标准、经营信息不透明、以及人为关系等因素, 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开发从实践上看是一种添加或附属的方式出现, 也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专门设计渠道, 但从金融机构业务的重要性、关注性和总量方面也均处在相对次要的位置, 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设计的产品、服务流程和制度安排难于满足中小企业的总体要求。

5. 融资方案与融资条件的不对称性。首先, 融资双方设定的条件客观上是不一致的, 这是由于双方所处的相对位置决定的;其次, 双方了解有限, 特别是对对方履约行为的不同理解导致双方对融资条件产生差距;第三, 从风控和成本的不同角度使得资金供给方会有更严格的条件限制, 而需求方从成本和流动性方面考虑则又有更多的降低条件诉求;第四是双方的履约预期差异所致, 一方要做到让另一方没有机会选择逃避, 而另一方则认为我的选择只有对方确定的唯一的履约方式而不能有其它选择;第五是由于双方常常不明白好的融资方案是双方交流和理解协商的结果。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作用

1. 中小企业价值的发现。中小企业单体小、总量庞大, 大多处在产业的末端或行业的下游、产品的终端, 是市场的价值直接体现者和风险的直接承担者, 然而这些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以及哪一些企业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除了部分生存延续的企业自身证明外, 一些自身经营时间较短的企业则需要一个价值的发现过程。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的风险主动承担者, 融资担保公司自然对中小企业经营特点、风险状况、经营的可持续性比较了解, 要求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达到经营稳定性起到了引领、筛选和规范的作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容易在市场中发现价值企业的成长规律和轨道, 传导企业的合理预期。

2. 与银行形成信息互补。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中, 银行可以通过企业的持续经营结果和现金流来了解企业, 然而, 我们很快就会进入一种两难的选择, 如果企业的现金流很充足为何它还要融资?而如果它的现金流少又怎么可以给它融资?很显然, 仅了解企业过去的现金流并没有为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带来决定性帮助, 而对银行来说这就是企业的清晰信息,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本来就比较了解, 它的介入和它的法律代偿地位不仅为银行增加了一扇了解企业的窗口, 同时也可以通过这一扇窗口更多的规范企业的行为, 促进企业的理性经营。

3. 融资渠道的拓宽。每家银行在融资方案上都会有自身的原则和风格, 也会有各自的风险偏好, 当然也会有对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的准入标准, 因此, 再有价值的企业也不是所有银行都能为其提供融资的, 哪怕对一个很多好的融资方案。这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借他对众多银行的不同风格的了解, 可以把一些有价值有市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推荐到条件和风格比较吻合的银行, 这实际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

4. 融资方案的完整。中小企业的融资涉及两个重要方面, 合格的担保人和贷后管理, 这正是中小企业比较缺乏的, 而后一种情况则是银行相当注重但也是不容易做好的事情, 担保公司的介入较为充分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 而成为融资方案的关键的部分, 从而解决了一大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5. 融资风控的多重手段。银行在融资方案中一般是通过控制认可的标准抵押物或有一定资产实力和信誉的企业的担保, 这正是中小企业所缺乏的手段, 但是目前的中小企业拥有很多的权利和流动性资产以及标准的区域外的市场认可、流动性较好的足值资产, 担保公司以其在市场中独特的功能, 充分接受和有效管理这些银行认定的非标资产, 充分利用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 间接地增加了银行的多种风控手段。

6. 银行风险分散的平台和风险管理的外包。银行直接管理或单独管理大量的中小企业是有很大难度的, 中小企业的风险通过担保公司这一平台或者说这一风控平台的缓冲吸收了一部分, 补偿了一部分, 处理和转移了一部分, 担保公司通过这些功能性手段把银行的风险分散和化解了, 在这一过程中, 银行实际上是把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管理通过担保公司来进行, 而且还几乎不花费任何费用, 还能得到一定的风险补偿, 确保融资活动能健康发展。

7.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尽管企业在担保公司这一渠道融资直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但是这一渠道的出现改变了融资的环境, 企业对融资的信心更强了, 预期更好了;同时有了担保公司这一渠道更能利用和发现企业的非标资产价值, 企业的融资条件更容易得到银行的认可, 更重要的是企业有了一个融资的渠道和方向, 银行有了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控制的渠道, 风控的效果也就有了更多的把握, 提升了中小企业关注度, 促进了流程的再造, 增加了资源的投入, 这一切都给企业融资成本下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8. 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平台。中小企业是解决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 中小企业生存环境好了, 社会的就业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然而政府不可能通过对中小企业直接注入资金扶持来解决就业问题, 一方面政府的资金有限, 另一方面政府很难有一个直接的抉择标准, 第三, 政府无法从众多的企业中寻找合适的对象, 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对担保公司的扶持和风险补偿间接地支持大量中小企业, 这一定是政府在各项工作中资金投入最少、收效最高、社会效果最好、社会发展最为持续的万利举措。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与政策选择

1. 资本约束。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的是高风险的业务, 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承接者, 这一特征决定了公司必须有较大的资本金, 为风险稀释和风险处置提供基础性保障, 为担保业务的可持续性经营提供长期支持, 同时公司必须确保资产的充分流动性, 限制公司的投资行为, 避免将资金投向风险高、流动性差的领域。

2. 风险分散。风险分散有几个方面, 首先是单户担保业务总量限制, 杜绝通过分拆单户来增加业务总量;其次是行业和产业的业务总量控制;第三是尽量避免参与太多银行已经进入的融资结构比较复杂的企业融资服务;第四是注意反担保措施的多样性, 一般情况下融资担保的反担保的单一标的物都不很理想, 市场的变化使得这些标的物的价值变化也很大, 如果反担保物过于单一会直接影响到融资的整体风险;最后是注意股东担保的分散性, 大股东担保当然好, 但集中在大股东担保不利于责任的分担。

3. 客户更低的关联度。担保公司是一个风险分散的平台, 其分散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单户担保额度的控制, 但如果其客户关联性高, 风险其实就会迭加起来, 分析和管理其客户的风险就容易出现误差, 因此应该严控为股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担保, 也应禁止为同一母公司下多家子公司提供过多担保。同样, 对于上下游的企业的担保也要控制到一定的额度范围内。

4. 独特的风控制度与团队。担保公司的风控与融资银行的风控应该注意差异化和个性化, 是银行风控措施的互补, 因此其风控具有银行的相同规范化、独立强制性外还应该有其更为独特的制度与手段, 比如说对非标抵押物的评价制度, 对余值资产的价值评判制度, 对个人信用、个人资产、家庭资产、股权资产的评价及其资产的管理办法, 交易场所及交易条件、手段也就是对其反担保的标的进行价值管理, 市场流通渠道的管理, 其风控团队需要有对市场更为敏锐的觉察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

5. 重准入轻监管到轻准入重监管。从总体上看, 目前的担保行业资本投入相当少, 如果准入条件过严其实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因此, 从资本角度应该鼓励, 从人员流动, 从业资格上也不宜过于严格, 但总体上现在的担保公司经营制度还不是很健全, 经营能力也较弱, 经营的规范性、合规性还存在很多问题, 经营行为有不少偏离主营的现象, 因此不少担保公司的生存都成了问题, 所以有必要在经营环节上加强监管, 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 细化经营范围, 规范其风控决策机制, 防止关联风险和集中风险。

6. 政府监管到联合监管。目前政府的监管对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起到了较为正面的效果, 然而政府的管理手段也相当有限, 要提高监管的效果还应该得到社会及合作方的联合监管, 如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行业信息的共享, 个人企业信用的评价等社会监管方式都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对担保公司的监管也将是最有效的, 当然目前每个银行的监管方法也不统一, 监管效果还有待提高。

7. 政府政策扶持。政府已经意识到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担保公司的介入来实现融资, 因此, 从鼓励就业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大背景下, 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支持来扶持中小企业是一条很有效、很受欢迎的途径, 当然, 从目前来看, 政府支持的路径还不明确, 方法还是相当有限, 投入的资金也很少, 另一方面如何用好政府的扶持资金, 担保公司也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思路, 政府扶持资金如何融入担保公司仍是一个大问题。

8. 民间资本与专业管理团队的逐步融入。尽管有不少的民间资本看到担保行业的巨大投资机会和出自于社会的责任感已经在这一行业进行了投入和尝试, 但这也仅仅是相当少的成员, 随着资本的传导和中小企业的需求的增加, 民间资本的投入也会逐步加大, 从业人员的队伍也会逐步壮大, 当然, 政府也逐步加大政策的支持和财政支持的力度, 这一行业还应该有很好的发展。

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模式、途径与选择

1. 客户信息共享、风控制度独立、管理手段互补、风险分散有效、责任机制清晰的合作模式。从法定上看, 担保公司是为银行担保, 责任先于银行, 其实银行引入担保的目的主要是一起共同管理好信贷资产, 银行最不愿意或者随意让客户违约而让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 在合作中都希望双方互通客户信息;需要各自风控制度相对独立, 否则风控效果难以迭加或难于发现风险;同时管理手段的互补客观上形成了对客户的共同管理和各自优势的发挥;而风险分散有效又是担保公司特有的功能, 是其能放大担保倍数的基础条件;当然担保公司与银行的责任机制在法律上也是相当清晰, 也正因为如此, 双方才能有互补、合作。

2. 直接和间接合作、再担保关联合作、联合分保的合作和混合保证的合作途径。对担保公司要明确准入条件, 如注册资本金、单户担保金额、关联担保的条件及额度, 行业的分散要求、保证金的比例及交付方式、反担保的措施, 双方信息的报送、合作事项的管理和风控机制, 总量额度及分项额度, 合作的流程等, 这是双方合作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其次, 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再担保把其部分担保职责转给再担保公司, 从而可以适当避免单户规模过于集中, 行业过于集中而引起的风险过于集中的现象, 总体上是风险分担的再分散;第三条途径是几家担保公司联合担保, 同样也可以进一步分散风险, 降低集中度的问题;第四条途径是部分抵押、一般的第三方保证和担保公司担保等混合保证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3. 良好的风险管理团队, 平稳的收益预期, 长期的合作意愿, 良好的中小企业认知机制和监管方式的认同, 保持良好的流动性, 明确工作责任机制是双方选择合作的基础。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是双方选择的结果, 双方有良好的风险管理团队和风控理念是合作的基础, 否则风控的互补得不到认同, 管理行为不协调合作就困难;而担保公司或银行对收益要有一个较为平稳的预期, 既要考虑到风控的完善会增加客户的成本, 又要考虑对方要有一个合理的收入水平, 因此双方要在客户支出、对方的收益上达到一种平衡;当然双方的长期合作意愿使得合作过程更为顺畅, 沟通也会更容易, 配合也更默契, 双方还要有良好的中小企业的认知机制, 服务好共同的目标客户;双方对政府、社会、合作同伴的监管方式、思路和要求也应该有一致的认同, 并确保担保公司保证有一定的流动性, 以及明确责任的主体和责任的担保机制。

中小企业如何选择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

1. 良好的银行合作渠道。良好的银行合作渠道不仅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和组合提供更多种解决方案, 更重要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持续担保的可能, 如果企业在不断发展中得到担保公司的支持, 银行更多的融资也更容易。

2. 了解自己企业和对企业的价值认同。中小企业在选择担保公司时一定要选择对自己了解的公司, 这对企业来说担保公司更可能接受你的反担保条件, 它提供的条件也会更符合公司的情况, 银行也乐意看到担保公司对企业的了解以及信心。当然, 担保公司对企业的价值认同很可能是其愿意为企业担保的基础, 如果缺乏认同它很难在企业流动性出现问题时仍然为你做出保证。

3. 合理的收费和反担保措施。收费的比例与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反担保措施有很大的关系, 当然也会与市场的价格相适应, 没有一家借款人在开始的时候会说自己无法守约, 但担保公司无法在你违约时能无条件为你负起责任, 它只是为你解决一个担保渠道, 能为你解决有限的问题, 因此合理的反担保措施是相当必要的。

4. 良好的合作预期, 包括合作的深度、广度和期限。中小企业与担保公司合作往往是从单一的方向开始的, 但一个企业如果发展这种合作就需要有长期的打算, 因此, 双方要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的关系, 即使在合作过程中位置的差别有不少的商业上的冲突, 但一定要有共同的预期, 把合作的面逐步拓宽, 在合作中增加互信、关注对方的商业利益、认同对方的商业价值, 共同建立可持续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模式。

5. 共同责任的意识。当然, 与担保公司合作携手到银行融资肯定也会遇到各种困难, 也许银行不能认同这种模式, 即使认同一种有效的模式, 但如果达不到银行需要的条件也很难达成原有的预期, 另外, 由于市场的环境变化, 借款人、担保人或银行也会发生一些共同所没意料的情况, 这时共同的责任意识是重要的, 银行需要的是信心和责任, 如果这一点企业和担保公司给了银行, 在困难出现的时候, 银行肯定也会有一个更为客观的方案, 这时拯救的是企业和担保人, 而银行的合理方案也只是在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给它颁发的大奖。

非融资性担保调查报告 篇8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机构;问题;对策

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社会、经济、自身实力等多方面存在的影响因素,是当前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能制定科学、可行的对策,从而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基础。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准入门槛不高,监管机制不完善。当前,担保机构的行业性质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因此,准入门槛不高,通常只需要在工商局注册和在中小企业局备案,则可以正常运营,并不需要超过三万以上的注册资金、行政许可证等。与此同时,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只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简单的提及过,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还处于无序、自发的发展阶段,大大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二)风险防范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健全。在我国相关通知文件中提到:担保机构、协议银行都需要承担贷款时的一定责任,但是,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之间的风险并没有分开,因而在发生贷款损失的情况下,出现担保机构与协议银行出现责任不对等的问题。所以,风险防范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健全,给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造成极大影响,甚至影响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大型担保机构承担的责任风险在80%左右,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则需要承担所有责任风险。与此同时,风险补偿机制的不规范,导致担保过程中出现经济损失无法及时提供补偿,进而影响融资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础管理不到位,反担保有着较大法律风险。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各种规章制度的不严格执行,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致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基础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四)运行规范化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不强。由于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合作是有条件的,如一定数额的入围保证金,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行规范化程度不高,在贷款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情况的时候,其必须承担更高额的担保费率。与此同时,专业人员较少、管理制度不健全,给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造成极阻碍,从而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市场化程度不强的问题,最终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诚信度、公信力等。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中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力度。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机构想要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力度,制定各种监管标准,如法人治理、财务核算、市场准入等方面,才能真正保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从而杜绝抽逃资本金、破产等现象发生。在实践过程中,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财务内控制度、注册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核,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促进我国担保政策与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发展,才能在完善自律组织、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等基础上,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多元化和现代化发展。

(二)扩大担保机构规模,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循序渐进的扩大担保机构的发展规模,需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充分吸纳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资本,才能真正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从而在严格按照政府相关制度和政策执行的基础上,全面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与此同时,税收政策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不但有利于整合各种关联性担保机构,还能降低担保机构的运营成本,最终在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吸引力的情况下,促进各地区经济更快发展。

(三)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在实践过程中,担保机构需要积极准备风险担保基金和呆账准备金,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才能真正为被担保人、企业等提供可靠服务。与此同时,在政府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注重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构建,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更加完善的基础,对于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有着极大作用。另外,注重专业担保人才的培养和吸收,提高整体管理水平,与银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是融资性担保机构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结束语:总的来说,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在金融市场快速变化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他们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才能在完善相关法律机制、管理制度和考核条例等基础上,促进我国担保行业更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晓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问题及可持续发展研究[J].新金融,2014,09: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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