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故证明书

2024-07-15

无事故证明书(精选4篇)

无事故证明书 篇1

一是找准问题,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3月22日莱芜市召开了全市监理工作会议, 会议认真研究了当前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围绕局党委制定的工作目标, 安排部署了2012年安全生产任务。

二是全方位抓好农机检审。市农机局本着早动手争主动的原则, 早在二月份就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度拖拉机及驾驶人检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作中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开展工作, 并结合农时特点积极开展送检上门活动, 调动了机手参加检审的自觉性。

三是抓好源头治理。针对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市辖两区农机部门派出5个外业执法检查科,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检查。工作中充分发挥乡镇农机站与村农机协管员熟悉环境的优势, 对重点路段和重点生产领域跟踪布控, 对“双无”问题、酒后驾车、超速超载等现象严格检查,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小隐患现场解决, 大隐患限期整改。

无事故,醉驾亦涉罪 篇2

不管是有没有达到醉酒标准,我们都希望读者朋友能够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误区一:醉驾仅针对四轮汽车

案例:小林参加聚会喝了很多啤酒。饭后,小林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警对小林进行酒精含量测试,酒检显示小林已达到醉酒标准。随后,交警部门以小林醉酒驾车为由,对小林进行刑事拘留。案经法院审理,小林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小林百思不得其解,醉驾入罪不是针对汽车的吗?

点评:很多人认为醉酒驾驶的范围仅限于驾驶汽车等大型机动车,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项对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作了明确规定,即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是以动力装置来驱动的,属于机动车范畴,所以醉酒驾驶摩托车和醉酒驾驶汽车一样属于犯罪。特别提醒的是,目前市场上很多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同样构成犯罪。

误区二:醉驾跟酒量大小有关

案例:老李喝了很多酒,回家时,同事提出代其开车,但他自恃酒量大,拒绝了同事提议。回家途中,老李被交警拦下,经酒精含量测试,老李达到醉驾标准,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法庭上,老李辩称自己并未喝醉,神智清醒,因此不属于醉驾,但法院并没有采纳老李的辩解意见,老李最终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点评:目前法律上认定的“醉酒”跟我们一般认识中的喝醉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它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依赖驾驶人员血液和呼吸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所以,法律上的“醉酒”与人的意识清晰度、控制能力等并无必然联系。

误区三:没发生事故不是犯罪

案例:小张参加喜宴,喝了很多酒。本想打车回家,但考虑到第二天取车不方便,便自己开车回家,可是没开出几米,他便被交警拦下。经酒精测试,小张已达到醉驾。小张认为自己醉驾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只能对其行政处罚,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令他意外的是,检察院以他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拘役两个月。

点评:醉驾是否发生事故并不是入刑的标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应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误区四:“隔夜醉”不属于醉驾

案例:小徐和朋友一起泡吧。次日上午,他觉得酒劲过去,遂驾驶私家车送孩子上学。谁知被一辆大货车追尾,两车均有轻微损害。因赔偿问题未谈拢,小徐拨打了110。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进行酒精测试。经鉴定,小徐血液乙醇浓度达90毫克/ 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随后小徐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案经法院审理,小徐被拘役一个月。

点评:一些司机认为,酒醉后休息几小时或者睡一晚,酒气散了,就可以开车。实际上由于个人体质不一样,酒精代谢的速度也不一样。因此,司机万万不能仅凭经验来判断酒醒与否。

无事故证明书 篇3

夯实基础 完善制度

事故处理工作初到大队, 正值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基”工程建设活动, 大队领导班子紧紧抓住这个大好时机, 从建立健全大队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入手, 进一步规范了110接处警、事故民警交接班、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案件台账登记、事故民警每天例会、疑难案件责任分析会、事故案卷审核、责任信访和错案追究、重大事故现场全体事故民警和大队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共赴现场处置等工作制度。同时, 把各项规章制度细化到主管领导和每一名民警身上, 做到工作到人头, 责任到人头, 考核到人头, 将工作压力向全体事故民警传递, 从而增强从干部到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严格执法 秉公办案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 摆在民警面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做到严格执法, 秉公办案。其实, 这句话说起来容易, 做起来却有相当的难度。严格执法, 秉公办案, 首先要求办案民警要有高度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要有对公安事业的忠诚、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其次是要熟练的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法》以及与交通事故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后是办案民警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具体执法工作中, 万新村大队事故组的朱景刚警长带头和大家一起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大队法制员认真探讨分析典型案例, 从个案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以此丰富民警的业务知识, 提高民警的办案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如:在河东区泰昌路万和里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 一辆切诺基小客在和一位迎面驶来的三轮车错车时, 左后门突然打开, 拍打在骑三轮车大娘的左手上, 造成大娘左手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 机动车驾驶人用事故车辆拉着大娘到医院就医, 未保护事故现场。双方在武警医院报警后, 事故民警张健立即赶赴医院, 依法处置。但在当时, 肇事的切诺基小客车已经被驾驶人单位同事开走了, 张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肇事驾驶人进行了询问, 并滞留了驾驶证, 责令驾驶人立即联系单位,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肇事车辆送到交警大队。同时, 张健向医护人员询问了伤者的伤情, 掌握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当张健回到队里, 已经有人为肇事驾驶人说情了。不要扣留事故车辆, 并承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绝不给民警找麻烦。面对自己的同事, 张健可以顺水推舟送个人情, 然而伤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张健为难了, 但想起伤者痛苦的表情和祈求公允的眼神, 他的心平静了许多, 并耐心地给说情人解释不能放走肇事车辆的理由。这时候, 伤者的家属和肇事车辆驾驶人正好从门外走进来, 听到了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 伤者的家属什么也没有说, 只是向民警投来了感激的目光。张健在处理这起事故当中, 从案件调查、提取证据、询问笔录、责任认定到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再到经济赔偿, 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 秉公办案, 恰到好处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事后, 双方当事人对张健公正执法的态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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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再证明 篇4

此前,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就事件的成因和性质作了指示:“乌坎村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长期忽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是我们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必然结果。”

的确如此,在快速推进的城镇化之路上存在着各种隐忧,农村土地属于重点潜伏区。夹杂着或老或新种种原因,农村土地问题向来难解,但若不解,矛盾终究会一触即发。乌坎村事件就是村民对村里土地日益减少,而他们却未曾享受到土地收益的控诉。基层政府未能及时正视村民的这一诉求,致使事态复杂难控。

乌坎村事件可以说给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乌坎村事件中的矛盾并不特殊,在不少沿海地区甚至中西部地区,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值得我们借此自省自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民已渐渐离开土地,不再以从事农业为主。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对土地不在乎了,更不意味着他们的土地不打招呼就可以随意处置。或许过去,几十年的沿袭让农民以为地就该由村支书做主。然而,一旦农民走出村子,看到外面世界,他们也会思考,也会对比,其法律意识等会慢慢增强。他们也有利益诉求,也会奋起维权。在社会发展大潮中,很多人只看到了社会的进步,而忽视了农民的进步,以致于没有足够地尊重农民的权利,违背民意做了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当前,农村土地违法违规现象量大、面广,即便有“天罗地网”,也难以全面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这些年,国土资源部门也一直在摸索,既抓土地违法问责,又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乌坎村事件的发生,让我们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更加认清了应该努力的方向——须尊重农民的利益诉求,与农民互动起来。

与农民互动,须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快农村土地产权明晰的步伐。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分别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成为土地管理重要的责任主体。而只有产权明晰了,农民作为重要责任主体之一,才会更加有的放矢,才会有保护土地的内在动力。若权利都不明确,农民如何维权?又如何担责?正是因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乌坎村村民才误以为集体土地买卖可由村委会说了算。然而,现实中也不乏好的例子。一些地区的农民成立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及时制止违法占地、破坏耕地,调解土地纠纷,已成为耕地保护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力量”。

与农民互动,还须尊重他们的思想意识。透过乌坎村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过程中,宗族、传统习俗的影响不容小视,尤其是在南方农村地区。据报道,乌坎村村民在宗族观念下,根本没有民主选举的意识,更不用说在动用土地之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了。再比如一些地区农民根深蒂固的“祖屋”意识,使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难度升级。不论宗族还是传统习俗或是其他,都是我们在处理问题时绕不过且需抱着尊重的态度去面对的。若贸然绕开放任自流,势必会令问题更加难解。

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我们须时刻“想民之所想,办民之所需”,坚持权力透明、制度透明、责任透明,与农民互动起来,正视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益,谨防矛盾积累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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