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2024-06-12

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通用8篇)

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篇1

发布时间:2008-08-26 12:00:0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来源:

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特制定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一、逾期贷款的确定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归还贷款本息,都属于逾期贷款;

(二)逾期贷款金额的确定

1、连续逾期6个月以内(不含6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累计未还金额为逾期金额。

2、连续逾期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其贷款余额为逾期金额。

二、逾期贷款管理的措施

(一)成立逾期贷款催收小组

为确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按时回收,管理中心成立贷款催收小组,归集贷款管理处负责具体逾期催收工作。

(二)贷款管理基础工作

1、基础信息登录—由业务受理处负责

贷前对借款人基础信息正确完整地录入、储存;加强还贷过程中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做好变更的跟踪管理工作,完善系统逾期贷款信息管理。

2、建立催收台帐—由归集贷款管理处负责

对催收行动要予以完整记录。催收台帐应记录违约贷款的基本情况,并对催收台帐定期汇总分析,便于管理中心采取针对性措施保全债权。

3、报表—由归集贷款管理处负责

每月10日前向中心分管领导报送《福州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表》和《逾期贷款明细表》(附后)

三、逾期贷款的催收流程

(一)对于逾期1-3期的借款人--由受托银行负责催收

由受托银行告知债务人违约情况、违约责任,了解违约原因,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通过催收,对每笔贷款的风险形成初步判断,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逾期率。

(二)对逾期4期的借款人—由管理中心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后)

对经受托银行催收后仍未还贷的借款人,由受托银行实时跟踪,继续进行催收,并及时反馈名单和还款信息给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对于逾期5期的借款人—由管理中心会同受托银行上门催收

对于拖欠原因不清晰、还款来源不可靠的借款人,管理中心催收人员会同银行催收小组人员进行上门催讨。填写《贷款催收调查记录》(附后),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对于连续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借款人—由管理中心按照《逾期贷款纠纷的诉讼程序》(附后)催收。

管理中心在确认催收无效的情况下,成立贷款清收小组通过聘请律师发放律师催缴函,与借款人协商解决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受托银行逾期贷款率的考核

(一)各受托银行应成立逾期贷款的催收小组,确定负责人和组成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出具体的催收计划和方案,报管理中心备案。

(二)各受托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末《福州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明细表》报送管理中心归集贷款管理处。

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原商业房贷”)转换成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以下称“市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必须在市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

第四条 商转公由市中心负责审批。在受托银行办理的原商业房贷,商转公借款人(以下称“转贷人”)可在此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原商业房贷,转贷人可在同行的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转贷借款人有权选择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

第五条 商转公必须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市中心及所属单位各自办理商转公业务,商转公担保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第七条 转贷人申请商转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房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累计逾期记录在4期及以下,且无当期逾期还款记录;

2、转贷人经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应达到市中心规定的额度;

4、符合原商业贷款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条件;

5、转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二条 转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需向市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情况表》原件;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转贷人(或配偶、子女)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转贷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余额;

6、转贷人原商业房贷个人银行还款卡帐号复印件;

7、转贷人(或配偶、子女)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9、市中心办理商转公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负责对转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受托银行对商转公的受理与初审,按现行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符合办理商转公条件的转贷人,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报市中心审批。

各办事处(管理部)按现行程序和要求办理商转公业务。

第十四条 商转公经市中心批准后,受托银行与转贷人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并办好相关贷款业务手续。在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对商转公贷款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先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的个人扣款账户内,作为转贷人归还原商业房贷的预付资金。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从转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之日起,至房产管理部门重新办妥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市中心之日止。

担保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并与转贷人和市中心签订《保证担保函》。第十六条 转贷人的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后,市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转贷人的原贷款银行个人还款帐户,连同转贷借款人已存入的自有资金,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商业房贷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原商业房贷本息全部还清后,转贷人、担保公司应共同到原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原商业房贷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办理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商转公经市中心审批后,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两年转贷人及配偶可分别支取个人公积金帐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摘要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转贷人申请商转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房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累计逾期记录在4期及以下,且无当期逾期还款记录;

2、转贷人经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应达到市中心规定的额度;

4、符合原商业贷款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条件;

5、转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转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需向市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情况表》原件;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转贷人(或配偶、子女)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转贷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余额;

6、转贷人原商业房贷个人银行还款卡帐号复印件;

7、转贷人(或配偶、子女)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篇3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个人)

借款人:

你于年月日从银行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万元整,现该笔贷款已于年月日到期,但截至今日,尚欠贷款本金万元,利息元,请在你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筹集资金还清贷款本息。如仍不还款,担保中心将根据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承诺书的约定,依法提起诉讼和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并要求你支付贷款本息、贷款额的20%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直至贷款完全回收。

担保中心电话:

担保中心(盖章):

年月日

回执

(务必寄回,否则构成违约)

现已收到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 二0一年月日寄发的编号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我将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还款,愿根据《保证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借款人签名:

年月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篇4

国家机关房资字〔1998〕第0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 组合贷款的申请。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报《借款申请表》,并出具相关材料。贷款银行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连同借款申请表送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委托人。

第五条 委托人根据《贷款初审意见书》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委托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贷款银行凭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贷款银行应分别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生效日应为同一天,期限应相同。

第七条 贷款银行可将贷前调查的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价款的70%,其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委托人规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各种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开立政策性贷款和经营性贷款两种帐户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采用按月均还的方式,同时按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出现风险时,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向保证人求偿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对发放的组合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解释和修改。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贷款逾期催收函 篇5

xxxx年5月23日,我中心与xx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xx市观韬律师事务所、xx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逾期贷款调查催收诉讼委托协议(xxxx年)》(以下简称《协议》),委托以上3家律师事务所专项办理我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逾期2期(含)以上贷款的.调查、催收、诉讼工作。律师事务所具体分工及催收人员情况如下:

一、银行网点的划分

各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对应不同的银行网点开展受托业务。

(一)xx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负责:海淀北大南街支行、安华中轴路支行、长安木樨地支行、樱花西街支行、昌平支行、怀柔支行、延庆支行、顺义支行、平谷支行。

(二)xx市观韬律师事务所负责:金融街支行、西单支行、宣武白纸坊支行、金安支行、丰台支行、前门支行、正阳门支行、门头沟支行、房山支行、石景山支行。

(三)xx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负责:朝阳支行、东四支行、王府井支行、开发区支行、大兴支行、通州支行。

二、催收人员名单

各家律师事务所均为此成立了项目工作小组。

(一)xx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有:xxxxxxxxxxxxxx。

(二)xx市观韬律师事务所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有:xxxxxxxxxxxxxx。

(三)xx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有:xxxxxxxxxxxxxx。

项目小组成员主要负责非诉类的逾期贷款催收,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有人员变化;具体的诉讼业务中,将会有专门律师负责。我中心已向以上3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明示合作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在开展业务时,你行网点可以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工作、身份证明并在网点备案。

请你行协助有关律师事务所做好逾期贷款管理工作。

此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篇6

镇 村 同志:

截止

****年**月**日,你户共积欠我岷县蒲麻镇崖寺村扶贫互助资金发展协会贷款本息合计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请抓紧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否则,我社将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报请人民银行列入信用不良信誉名单,向社会公布。2.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欠息。

贷款人:(签字): 年

担保人:(签字): 年

岷县蒲麻镇崖寺村扶贫互助资金发展协会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镇 村 同志:

截止

****年**月**日,你户共积欠我岷县蒲麻镇崖寺村扶贫互助资金发展协会贷款本息合计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请抓紧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否则,我社将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报请人民银行列入信用不良信誉名单,向社会公布。2.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欠息。

贷款人:(签字): 年

担保人:(签字): 年

岷县蒲麻镇崖寺村扶贫互助资金发展协会

****年**月**日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篇7

时间:2011-06-08 12:33:11 来源:网络 作者:管理员 人气:9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索 引 号:530630-000006-20090330-0002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富办事处 发文日期:2009-03-30 名 称: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城乡经济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正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昭房管委〔2003〕2号)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昭房中心〔2009〕10号)的规定及市委二届七次扩大会议与市政府六次全会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际,特对进一步加强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是指职工依法购买自住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

(2)建造:是指经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造的自住房;

(3)翻建:是指职工住房经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拆除重建的自住住房;

(4)大修:是指住房不需全部拆除,只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如梁、柱、构造层和承重墙等构件的更换;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6、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每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生活十分困难的,提取本人该最低生活标准总额40%;子女就读大学的,提取本人该生活标准总额70%,但提取总额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申请提取时应提交低保证明、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待业证;子女上大学的还应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

2、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医治期间给缴存人家庭造成严重困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会医疗互助等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申请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和工会互助医疗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

3、缴存人因地震、火灾、水灾、冰雪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毁,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恢复重建,申请提取金额应减去缴存人已获得的各种救灾资金(含修建房屋物资折算价)之和的差额部分;如没有获得救灾资金或物资,最高不得超过恢复重建总支出额。申请时应提交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注明申请人受灾情况和所得救灾资金与物资情况。

(二)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工作调动到本市管辖区外的;

(4)应征入伍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规定

1、缴存人符合提取范围应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提取书(签名加盖手印),由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经办人对有关提取资料进行初审,再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2、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时,应还清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果用住房公积金已经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待担保撤除后,再办理提取偿销户手续。

3、缴存人符合非销户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余额的8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其它情形应在行为发生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超出上述规定时限,不再受理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

4、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缴存人的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在工作所在地区拥有房地产权,并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缴存人(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价款已一次性支付完毕,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或建造的总价款。房屋共有权证中载明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夫妻双方按平均份额提取;如果书面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名加盖手印后,按协议份额提取。

5、缴存人(含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正常还款12期后,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本笔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结存余额不足偿还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予以偿还。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6、缴存人(含配偶)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7、缴存人购买商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用购买总价值减去商业用房价款,再按自住住房规定提取。房屋用途不明、性质不清的,即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划分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8、缴存人(含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自行选择一套作为提取申请事由,且应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之规定。当提取申请批准获得资金后,五年内不得以自住住房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缴存人夫妻双方一方因退休或退养到异地居住,因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和最高金额按本规定办理。缴存人夫妻双方男方已满五十五周岁,女方已满五十周岁,退休后需到异地居住,发生本条规定的住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本规定时限和金额办理。

10、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1)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的;

(3)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

(4)房屋纠纷、产权不确定的;

(5)未经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明确产权的;

(6)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申请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购销合同(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下相同)、房屋所有权证、付款依据(含收据和银行进帐回单,以下相同)、身份证;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应提交购房合同、付款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

3、建造住住房:政府规划、建设(含房地产)、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造住房相关的协议(合同)、发生有关费用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4、缴存人(含配偶)因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加盖公章)。如缴存人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应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并提交贷款清偿凭证。

发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凭证。

5、缴存人的自住住房属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并签订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如新房价高于旧房价的,其价差部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交款凭证。

6、缴存人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未就业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鉴定证明、失业证明。

7、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的缴存人,自解除合同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解聘合同、辞职批准通知书、失业证明。

8、缴存人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9、缴存人应征入伍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10、离、退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工资变动通知书、离、退休证明及身份证;

11、死亡:死亡证明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书。

12、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论任何一种提取行为,都应提交的资料有:提取人授权委托书,且是原件不得提供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其它证件(提供原件审查后当场退还,只留复印件作为申请提取审核审批依据);单位提供往来款项收据;如果是专项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的证明书应提供原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存。

四、支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流程

1、申请人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由单位经办人初审后送公积金办事处;

2、办事处资金归集员进行复审;

3、办事处主任进行审核;

4、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待审批;

5、办事处通知单位经办人持往来款项收据到办事处划款;

6、申请人到单位领款。

五、提取管理保障措施和处罚

(一)缴存人不得诈提骗取本人或他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凡有诈提行为的,一经发现由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限期追回,如果诈提行为得不到纠正的,缴存人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非销户支出;如诈提行为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缴存人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获得批准后,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下一次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缴存单位应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出具虚假证明给予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应依法办事,合规初审,按时提交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不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协助缴存人提供虚假的提取资料;不得没有缴存人的委托擅自提供虚假资料或骗取缴存人的真实资料,诈提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金额支付给提取申请的缴存人。如果发生上述情节,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负责追回诈提和克扣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所涉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料和相关证书应实事求是,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不得为缴存人诈提骗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虚假资料及其相关证书。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经办人应遵纪守法,按制办事,照章提取;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虚假资料,协助缴存人诈提住房公积金;不得制造虚假提取资料,骗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因工作马虎,缺乏识别能力,受理提取资料不全,核算不准确及时,致使审核审批工作延误和失误。如发生上述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富办事处 宣

(解释权属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九年三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doc(全文)

发布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富办事处

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篇8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武汉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由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直接办理,也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

(1)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按政府房产交易的规定,需提供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售房方的收款账号办理转账;首次转账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购房),需提供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2、职工建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4、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它类提取

第八条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办理账户集中托管并凭托管凭证到期办理提取手续;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八)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需提供正规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期间,如职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所列的提取事由,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托管账户内的全部金额。

三、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至第(九)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职工或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转账办理1次提取;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职工或配偶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住房购房款的,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3)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三)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四)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应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租赁费用。

(五)职工或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六)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七)因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八)本规定出台之前,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四、提取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

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以及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十一)款情形提取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第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批后办理。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铁路分中心可根据本规定,结合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简化办事手续,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的部分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现调整为,凡缴存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两证”办理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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