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

2024-05-29

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通用5篇)

拆迁申请补偿详细单 篇1

灯具30000元(其中一个水晶灯为人工水晶材料价格昂贵)复合实木地板5个房间16000元 拆迁政策上规定:家属大病补助20000元

政策变更(原来为合理)后来政策变更罚款是7946元,按拆迁办规定3倍给付是23838元

新房的建材材料、装修人工费涨价的差价(材料人工年年涨!)新房的误工费合起来

保守50000元(按我经济实力的装修差价计算)

3,独家独院3层别墅无使用年限舒适安逸自由,蔬菜自给,停车方便,拆迁后变成套间(鸽笼子)寸土寸厘都算钱,年年多交上千元物业费!房屋年限一下减少成70年(不可逆转损失),建房时建房误工费装潢误工费,这么多年的完善的人工费和房屋拆迁中统计价格,谈价格,看房子,定制的家具15万定金即使不要家具厂因为也有损失所以不停地电话烦恼,为了拆迁闹得神经衰落,(费心费力6年!不断完善!建设的3层独家独院的大别墅一天未住!)本身做大手术的人,琐事杂事身心疲惫,禁不起操心,身体健康受损!新房的购买和装潢操心费(拆迁造成,不拆迁本人无买房打算)加起来各种实际性损失费20万合情合理!

拆迁补偿申请书 篇2

我们是xx县xx乡xx村xxx组的村民,由于xxxxx的建设工程,从20xx年起至今年初我们村经历了三次拆迁,现在拆迁安置工作已基本接近尾声,各项补偿款也已经陆续发放到位。但是在这三次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及组上始终没有公布拆迁补偿款的明细账目,如私人房地及村、组公共土地,财产等拆迁补偿账目的明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特此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预算,征地补偿金发放数额和具体发放账目信息,也恳请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通过这些信息的公开来消除村民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疑虑和困惑。体现补偿款发放的公平合理性,进而体现人民政府政务和财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申请人:xxx

房屋拆迁补偿申请书 篇3

政府拆迁办各位领导:

我是乌衣镇袁庄村村民张春华从事农资百货等生意多年,同时也是遵照国家政策一切为农业、农村、农民购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了扩大经营,把经营多年的一点积蓄加之亲戚和外界借了几十万元(大部分都是有一分以上的高额利息)于2017年在原房屋基础上翻盖了陆间三层的门面房,由于这么多年农村生意极其难做,外出劳务人员很多,即使做到的也是赊账比较多,原先指望从周边开始开发的能多做点生意,没想到政府开发动作之快,作为我们农民也是很高兴的,没有拆迁,就没有城市的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由于我的一楼和二楼装修投入过大,恳求政府给予特殊考虑,三楼附属设施也得到相应的投入,同时也恳求政府适当的考虑补偿,原先所借的几十万元至今没有还清,我们一家四代,上有年迈90岁的老母亲,并有严重的心脏病,胆囊炎等病情已有30年了,我的家属也伴有严重的癫痫病,从来不能站柜台做生意,国产药不起作用,用的都是进口药,负担都非常重,至今债务都没还清。根据目前政府的需要,房屋是必须要拆的,我们的生活也是要继续的,为了做生意,儿子再也没有出去打工了,我们岁数已大,又无技术,所以恳求政府协调能否在锦绣湖考虑门面房(外面门面房我们购不起也租不起),房屋装修也恳求政府给予评估,根据目前的家庭境况和国家的政策是不会给老百姓吃亏的,想着我所提出的要求不是过分的,同时给政府增加了麻烦,在此表示歉意,敬请各位领导研究为盼。

申请人:张春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返房申请 篇4

县通达房开公司工作组:

申请人黄祖飞,男,1962年2月生,苗族,原住本县蓼皋镇公园路10号,2005年9月被通达公司强拆,9年来本人长期自行租房居住,以下简称我。

申请事项:

1、按规定返房给我房屋。

2、按规定补偿我安置过渡费。

事实理由:

2005年9月,通达公司未与我协商签协议,就对我住房实行强拆,当时测得我的住房是78.71平方米,但对我住房的阶沿,房屋走廊没有测量(阶沿长12米,宽1.5米,房屋走廊长9米,宽2米),通往后院的过道属于我所有,过道面积(长16米,宽2米)应当按空地和房屋一起补偿给我。我被搬家出外租房居住,九年来的拆迁安置过渡费也应按规定给我补偿。

特此申请!

申请人:黄祖飞

拆迁补偿标准之养殖场拆迁补偿 篇5

邢女士系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朝阳村人,2000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10亩经营了一个养鸡场,因为劳动人民天生勤奋之秉性兼具经营之道,邢女士经营的养殖场顺利躲过了2002年的“非典”及2003年的“禽流感”,饲养的畜禽不仅无一疫情反而从初始的单一品种发展至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数量达到6000余只。邢女士是幸运的但又是不幸的,2010年邢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人只给11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新区域继续经营养殖业的补偿条件,邢女士一家感觉犹如遭遇灭顶之灾,一家老小十余口人的生计将无从着落,邢巍及丈夫、儿子一家三口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在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邢女士到底应当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其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地方政府与邢女士一家都没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于是各执一词,当然达不成共识,拆补纠纷由此形成。

2011年初,蚌埠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邢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邢女士辛苦经营十余年的养殖场定性为违法建筑,决定即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因为不接受拆迁人的补偿条件,养殖场转眼之间竟然被政府定性为违法建筑,邢女士当然不能接受。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造就出的法治意识强烈的社会主体,邢女士岂能容忍地方政府一意孤行、为所欲为,经营了十余年的养殖场真的就是违法建筑吗?带着这个疑问邢女士被逼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邢女士与所有被拆迁户一样都是淳朴、善良的人,都不想落个“刁民”、“无理取闹”之恶名,更不是趁机勒索政府发什么拆迁财,只是想寻求一个法律上的公平、公道。强拆迫在眉睫北京拆迁律师杨波临危受命,勇敢的将这份重担挑了起来。

拆迁维权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促进政府职能转换的试金石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拆迁维权的主要调查取证方式,我维权律师介入后针对拆迁人合法拆迁应当具备的法律文件,及时指导委托人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起了若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的行政机关及时作出了回复;有的行政机关不作任何反 1 应,信息公开申请如同石沉大海。这充分验证了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地方政府职能由职权型向服务型转变的任务是何等艰巨。

根据强拆迫在眉睫的紧急案情,我维权律师于第一时间发出律师函,指出拆迁人以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拆是错误的,希望地方政府三思而后行,闻戒自勉,依法行政!令律师万万想不到的是地方政府竟然不顾我维权律师及当事人的强烈异议,坚信违法建筑的认定没有错,并最终于2011年4月11日组织大队人马将养殖场全部推平,饲养的畜禽被运走一空。邢女士一家后来形容当时的心情时说:“感觉遭到了洗劫”。

维权之初遭受重挫,我维权律师大为震惊。殊不知政府不懂法,违法行政是要付出相应代价的!拆迁维权第二辑---行政复议树上开花,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奠定维权成功的基础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行政机关复议至相应部门。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情况,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区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至蚌埠市规划局,蚌埠市规划局很快就作出了撤销规划许可证的复议决定;与此同时将市国土局作出的(蚌国土支处字【201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养殖场系违法建筑的观点击得粉碎,但是地方政府竟然还懵然不懂。

省国土资源厅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同雪中送碳,如同黑夜中的一盏明灯,成为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为将来的起诉区政府强拆违法案奠定了坚实的胜诉基础。行政复议在拆迁维权中如果运用得当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拆迁维权第三辑---行政诉讼法治博弈中的法官独立与自由心证

针对市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复议机关竟然无视案件事实及法律明确规定,作出了驳回的复议决定。我方当然当仁不让,诉至法院定要讨个说法,经过我维权律师的成功演绎,据理力争,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不得不于2011年4月16 2 日作出【(2011)蚌山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市发改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违

法”。司法监督行政在我维权律师努力推进下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其中法官的自由心证,敢于超然于行政干预独立判案起了关键作用。

行政诉讼立案难众所周知,针对区政府强拆通知及强拆行为违法两个法律关系,杨波律师指导委托人历时5个月终于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该案系本拆迁维权中的主打程序,在我维权律师有理、有据,稳扎稳打的精彩发挥下,特别是有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有力佐证,庭审法官不得不感叹“没

法判我方输”,但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的人民法院”敢判区政府败诉吗?庭审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院迟迟不能做出处理决定,法官的自由心证及独立判案受到了严峻考验。

面对慢慢无期的等待、煎熬,委托人扮演起了“独孤求败”的角色,一次一次的去法院要求下“判我败诉”的判决书,但是“慎独、公正、顾大局、识大体”的人民法院又怎么会判我方败诉呢。还是等„„ 我们的人民法院到底要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拆迁维权第四辑---国务院行政裁决征地批文案系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主要模式 针对涉案地块的两个征地批文,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行政复议至安徽省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违法。2011年9月2日复议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我方当然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杨波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复议至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2012年3月16日国务院作出(国复

【2012】81、82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地方政府顿时慌了手脚,一个“民告官”的个案在我维权律师这里竟然“惊动了开封府且亲自作出处理”,这不是偶然,这是与我维权律师的专业、精湛、至诚分不开的。本拆迁维权案进行到此种地步地方政府不得不出面承认其在行政强拆上存在“瑕疵”,同时恳请养殖场拆迁补偿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愿意按照标准补偿到位,并且希望我们能够从法院及省政府撤诉。

2012年4月11日拆迁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府与被拆迁人邢巍、邢长华在我维权律师主持下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过付了280万元补偿款,原拆迁补偿款近三倍的补偿条件在我维权律师的成功演绎下不是天方夜谭。也许是巧合领取补偿款之日恰恰是强拆满一周年之际,自此本拆迁补偿维权案历时一年圆满结束。2012年4月20日上午邢巍一行两人专程从安徽蚌埠赶往北京向我维权律师赠送锦旗以示感谢。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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