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2024-07-22

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剧本(共5篇)

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篇1

审判员:张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书记员: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被告:李建。审判:有无其他姓名。被告:没有。审判:出生年月。被告:1990.8.15。审判:什么民族。被告:汉族。审判:文化程度。被告:大学。审判:从事何种职业。被告:无业。

审判:是否有过刑事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是否有过行政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被告:故意杀人。审判:具体时间。被告:2013.4.20。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被告:收到了。审判:何时收到。被告:2013.6.24。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记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风云律师事务所黄芬、陈翼虎为被告人李建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利。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权利清楚了没有。被告: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审判:原告是否听清。霜: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霜:不申请回避。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龚: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被告述,回答发问

3.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主审判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被告人李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法庭调查

审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倩:好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检刑诉字(2013)第18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南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经南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与冯某为恋人关系,曾听人传闻冯某与被害人王强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2013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吃夜宵时,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强,被告人李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强砍去。被害人王强在被砍12刀之后,面对被告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欲跨约3.46米宽的河时,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强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见被害人王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弃刀而逃。正在河边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看到这一过程,便当即向南岗区公安局报案。被害人王强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打捞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王强身上有大小深浅不一的刀痕12处,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对被害人王强怀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强,砍伤被害人12刀,其意图是把被害人杀害。见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审判:被告人李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讼状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本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我的确于2013.2.21日晚拿着一把水果刀追着死者跑。自从我知道他与冯有关系暧昧之后,的确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他一顿,好出了自己心中的这股闷气。但我从来不曾想过要杀他,现在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侯: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你的恋人与死者关系暧昧? 被告: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听说的。侯:那你在发现后是如何反应的? 被告:我当然很气愤啊,但我与我对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没有挑明了和她讲。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头。

侯:那你是不是从那时候起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被告:有一点。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伤了他。侯:你是拿什么刀砍伤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杀死人? 被告:没想过,当时只是想教训他一下。侯: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被告:我看过他们之间发的短信,而且这件事后我对象也亲口承认了。霜: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虎:好的,谢谢审判长。你的水果刀从哪买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为什么买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买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杀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虎:你在追砍的过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吗?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虎:你是用水果刀刺还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难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杀人,最好是用刺这个动作吗?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杀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让死者死的话,你完全有这个能力,只是出于主观上的考虑,没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对吗? 被告:是的。

虎:好的,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琴:被告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既然你说你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并不想杀害他。那你为什么又对死者穷追不舍呢?

被告: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训他一顿。琴:但是你没想到他会掉到河里去,是吗?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段美艳到庭作证。

审判:请证人入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龄? 段:我叫段美艳,20岁。审判:什么职业?

段:现为哈尔滨市人民路37号旺旺超市的经营者。

审判:证人段美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段: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你认识本案的被告人吗,有何关系?

段: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认识他是因为他曾经到我的经营的旺旺超市买过东西。

倩:买过东西?就认识了? 段:是的,当时情况很特别。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进来,问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块在柜台上就往外跑了。倩: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段:是的,当时,我想叫住他,找钱给他,但没有叫住。我当时还纳闷,他有什么急事。我见他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们也知道的,干我们这一行,记住顾客的长相一挺在行的。没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杀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卖给他了嘛。

倩:(指着水果刀)你那晚卖出去的就是这把水果刀吗? 段:是的。

倩:下面将出示一组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的物证:(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检验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显示,该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请执行法警将物证给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吗?下面将物证交给辩护人看,交给法庭。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有。

审判:现由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芬:谢谢审判长。段美艳,我问你,你确定那把水果刀是你卖给他的? 段:我确定卖了把水果刀给他,但不确定是刚才那把。芬:在你的超市里还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没?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摆放在一起卖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还是小的? 段:都摆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芬:你所说的全都属实? 段:全都属实。

芬:好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到此为止。审判: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侯:审判长,为了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罗洁出庭作证,请传证人罗洁到庭。审判:请证人罗洁入庭。

(罗洁上庭)审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龄? 罗:我叫罗洁,28岁。审判:什么职业?

罗:经营位于哈尔滨市人民路39号的好再来夜宵店。

审判:证人罗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罗: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侯:你认识本案被告人李建吗?与他有何关系?

罗:我和他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他只是曾经在我的夜宵店吃过夜宵而已。侯:具体什么时间? 罗: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还记得这么清楚? 罗: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会忘记呢。侯:你能说得再具体一点吗?

罗:可以,那天晚上(指着被告)来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时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过了会儿他又跑回来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个人砍去。我当时都吓傻了,所以都没来得及报警。

侯:你看清楚凶器了吗? 罗:好像是一把水果刀。侯:那你认识那个被害人吗? 罗:不认识,他并不是常客。

侯:你能否具体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罗:被告人匆匆回来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话没说就往另外一个人扑去,正面连砍两刀,被挡下后,见没得逞,便紧追着砍人。

侯:所说的是否属实? 罗:属实。

侯:好的,报告审判长,第二份证据提交完毕。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没有。

审判: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将提交第三份证据。请同意带证人聂颖上庭。审判:请证人入庭。(证人聂颖入庭)审判:你的名字,年龄? 聂:我叫聂颖,20岁。审判:什么职业? 聂:现就读于哈尔滨大学

审判:证人聂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聂: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证人聂颖,你认识被告人吗?

(指着被告)聂:不认识。

倩:那你还记得几个月前你向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报案一事吗? 聂:记得。

倩:你能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聂: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着刀正追着另一个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迹,觉得事情不妙,于是打电话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

倩:你还记得当时具体在什么位置吗? 聂:在人民路。

倩:审判长,下面我将呈上最后一份物证。这份物证将充分证明被告在有恶意报复的犯意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各位,我手持的这一份是死者的尸检报告。报告上说明死者被砍多达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长度不一,并且有一刀伤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最终溺水死亡。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证据提交完毕。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虎:没有。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虎:有。

审判:辩护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陈开前到庭作证。

审判:证人到庭。

(证人被告开前到庭)审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陈开前。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为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审判:证人陈开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虎:你还记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吗?

被告:喔,记得。那天晚上我刚到河边去倒垃圾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拿着刀追着另外一个人到河边,被追的人冲刺想跨过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还河太宽了的缘故,他没有跨过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着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吓到了,把刀丢了就跑了。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向鹤城公安分局报了警。

虎:你是否发现一个人掉下河的时候,追他的人离他还存在一断距离? 被告:是的,大约有三米吧。虎:你以上说的都是属实? 被告:全都属实。

虎:报告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提交完毕。下面继续举证。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书证。这是目击证人陈开前在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南岗区公安分局做的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报告上显示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边,明显有脚滑过的痕迹。足以证明死者掉下水是因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有12处刀,均为砍伤,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报告指出死者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关闭,肺部积水,血液缺氧为溺水而亡。请审判长及审判员查明事实。

(法警把书证及报告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和审判员商量)

审判:下面由辩护人继续向法院举证。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死者的尸检报告。这是在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法医作的尸检报告。根据报告上的显示,死者12处都为刀伤,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积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当事人所致。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公正查处,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审判:(法警把书证交给审判长,待其看后,再把尸检报告交给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本院自会查明。

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以上公诉人、原告及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侯: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由本院院长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已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证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死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请审判长、审判员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审判:下面辩护人展开辩护。

虎:被告人的辩护由本辩护人代为展开。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冰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为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时候巧遇审判强便到超市买一水果刀,在晚上9点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闹市,选择这个时间追杀审判强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构成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实施危害行为,据被告人陈述当时是气愤,是为了出口气。这个也是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实施了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的危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恋人的关系后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足够长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没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本着一颗较为理智的心态实施了对审判强的伤害而非杀人的行为。

(4)我方当事人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身处刀伤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杀人的话,定会刀刀向其要害,且会用刺这个动作。况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进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伤而致,所以被告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过宽达3.46m的河,而忽视了潜在危险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实,以致于脚一滑不慎落水,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本次系为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且此案对社会无重大影响,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2)就受害人审判强伤害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建家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的与审判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建酌情从轻处罚。

冰城律师事务所 陈翼虎

黄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现在由控辩双方辩论。

倩: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会一直穷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选择跨过河来逃避他的追杀,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弃了履行救被害人的义务,选择逃跑,在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

芬: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在杀人环境不成立的条件下,我方当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为了出口气,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当事人在追至河边见被害人掉入河里挣扎的时候,当时吓了一大跳,显然是没有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我方当事人初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自己也不会游泳,不知所措,六神无主,才有了弃刀而逃的行为。

侯:从被害者身中12刀看来,被告人李建显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观意识。并且有1处伤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这一伤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导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

虎:我方当事人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首先,我方当事人在选择用来伤害的工具上来看,是选择了摆放在一起众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当你要确认在杀人时候,你会选择小水果刀吗?你不会,你会选择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会。你会用水果刀刺杀人,尽管被害人身上有12处刀伤且其中2处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较浅,还不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在追砍过程中,本着出口恶气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从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过程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才会导致了1处刀伤及肩胛骨,但这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后,一直怀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时,想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从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了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故意杀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芬: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得知其妻有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很愤气。但这已经是好几个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当事人真有心杀人的话,便会在此段时间内积极的采取行动。但我方当事人却没有。

侯:没有,并不证明其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本案的事实的来看,被告人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虎:首先,我恳请公诉人不要把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带入本案中来,把被告李建看成残忍的杀人凶手,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宽达3.46米的河,以致脚一滑,导致悲剧的发生。(坐下)

审判: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倩:没有

审判: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芬:没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承认我是拿着刀追着死者跑,但我不承认我杀死了他,因为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是因为一时的气愤,并不想杀害他,只是我也没有想到他会掉到河里淹死。这是我未能预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预料得到的。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难过。我也知道我有错,毕竟是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所以,我愿意尽我最大的能力给死者家属以财产上的补偿,以弥补我的过错,我也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我一个机会。

审判: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片刻过去)

宣判

谢: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请坐下。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岗区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着刀追着死者跑,导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证人,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25.7307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审理查明,2013.2.21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着死者到河边,死者逃避追赶,过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付清。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被告人被带出)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到此结束。谢: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众人签字)审判:退庭。

(敲响法槌)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哈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冰城律师事务所

黄芬律师

被告翼虎律师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B栋305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3]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好又来”夜宵店与死者审判强发生冲突,后来又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死者至河边,死者审判强为逃避追赶过河并不惧落水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艳,夜宵店老板罗洁,路人聂颖,目击证人陈开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根据死者审判强的尸检报告,被告人的死因为溺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实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弘治

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篇2

模拟法庭最早出现在14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当时模拟法庭的主要作用在于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并可以获得出席正式法庭辩护的资格。二十世纪初,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训练手段引入中国。当时的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已经拥有了组织完整的模拟法庭,并把“模拟法庭”的诉讼实习作为学生最后一年的必修课程。 [2]随着中国高等教育对实践教育环节的重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专门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规定。 目前, 中国各高校已经广泛采用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式, 推动了全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

一、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现状及其问题

近年来, 模拟法庭的实验教学方法受到越来越多高校法学院系的重视。由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仅将模拟法庭规定为一种实践教学环节, 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 通过不同的方式将模拟法庭教学法运用到法学教学过程中。归纳而言,目前模拟法庭的开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独立课程模式。该模式将模拟法庭设置成一门独立的课程, 作为法学课程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如北方工业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专业必修课在第4学年开设, 共计15学时,占0. 5学分。后者如华南师范大学在第3学年将模拟法庭作为选修课开设,占2学分。 (2)辅助性教学环节模式。该模式将模拟法庭作为部门法如诉讼法课程或者其他理论课程的辅助教学内容, 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课时内安排模拟法庭训练。 (3) 专业实习环节模式。许多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专业实习的一种形式,没有独立的学分。 (4)隐形课程模式。在该模式中, 模拟法庭没有被列入法学院的教学计划, 类似于第二课堂活动, 不设学分。模拟法庭往往由学生自发组织,不定期举行,没有固定教师指导。

由于受到大陆法系重视理论教学的传统影响, 中国高校针对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优化途径仍在探索之中。因此, 形式多样化的模拟法庭呈现出一些共同的问题。一项针对在湖北、河南等地7所高校600名参加过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的本科生的问卷调查表明, 认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效果好的占11. 2% , 较好的47. 7% ,一般的占36. 5% ,不合格的占4. 5% 。[3]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在于, 目前各高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表演性和观赏性。一项通过对模拟法庭的观看人群的调查表明, 约90% 的人认为“我们来看的就是表演”。 [4]

这种“表演型”模拟法庭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剧本为依托。表演型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主要集中在对剧本的记忆上, 基本依照预先准备的“剧本”来推进模拟法庭的开展。第二,教师是导演, 学生是演员。虽然表演型模拟法庭仍然以学生为主, 但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事先安排好的台词进行表演。第三,重程序、轻实体。模拟法庭过多地关注庭审程序的流畅, 而忽视实体法的正确和具体的适用,从而使模拟法庭沦为程序化的表演。第四,重辩论、轻调查。在模拟法庭的审判中往往忽略了庭审调查阶段,过于重视法庭辩论,使模拟法庭变成了变相的“大学生辩论赛”。第五,轻庭前准备和庭后评价工作。表演型模拟法庭过于重视法庭开庭过程, 忽略了庭前诉讼材料的写作、证据的采集等环节。表演型模拟法庭同时 也欠缺在开庭 之后专业性 和系统性的 评价体系。

二、以当代教育理论为视角评价“表演型”模拟法庭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年)》强调教育改革要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并应当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为重。纲要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作为重点,并强调知识结构的优化、着重社会实践、强化能力的提高。“表演型”模拟法庭过分强调对表达能力以及表演技能的培养, 忽略了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更为重要的是“表演型”模拟法庭违背了当代教育理念,轻视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

(一)“新三中心论”

美国教育学家约翰·杜威针对传统教育所强调的“课堂中心、教材中心、教师中心”提出了“新三中心论”,即:“儿童(学生)中心、活动中心、经验中心”。在杜威看来, 传统教育使得学校的重心不在学生的活动之中。在传统教育模式中, 教科书作为旧的学问和智慧的主要载体, 而教师起到有效联接学生和教材的作用, 教师是传授知识和技能以及实施行为准则的代言人。因而,传统教育的弊病是将知识“粗暴”地灌输给学生。由于在传统教育模式中, 教师和教科书是教育的“重心”,学生的本能和活动处于次要地位。因而,学生只能受到“训练”、“指导和控制”以及 “残暴的专制压制”。因此,杜威把学生比喻为“太阳”,而教育的一切措施则围绕着他们转动。 [5]杜威的教育理论强调以学生为教育的中心, 教育体系应当有利于学生从活动与经验中学习知识。

然而, “表演型”模拟法庭以“剧本”为中心, 学生只是复制台词的“演员”。虽然有的学校在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时采用了统一的教材, 但这些教材里的知识主要是针对模拟法庭的理论性问题进行探讨, 并在教材中添加大篇幅的案件庭审的剧本。 [6]因此, 剧本变成了模拟法庭的灵魂, 学生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采集证据的能力显得无足轻重。在表演型模拟法庭中, 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开始就已经确定, 学生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形下, 模拟法庭变为一场穿上法官袍、律师袍的表演。教师作为导演只能对学生的演技进行评分。因此, 模拟法庭作为法学理论知识的实验场所功能大大减弱, 学生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主动地探索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也不能到实质性的提高。

(二)建构主义

建构主义教学法以及学习理论源于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 ( Jean Piajet) 的“发生认识论”。该理论认为, 人类的活动不同于动物对世界的本能反应, 人类是在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步建构起对于外部世界的认知。建构主义强调以学生为中心, 认为学习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建构过程, 从而使学生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对象变为加工知识的主体以及主动构建者。根据该理论,学生作为认知的主体,教师只对学生的知识意义建构起帮助和促进作用。建构主义的教学方法多种多样, 其共性则是在教学环节中都包含有情境创设和协作学习, 并在此基础上由学习者最终实现自身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建构主义的教学理论要求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构建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 [7]

现行表演型模拟法庭受传统的灌输式教育的影响。传统式法律教育认为教育的中心是教师, 重在“教”。在传统式法律教育看来,“教师教授法律的资格不在于他从律师的工作中获取的经验, 不在于他与人打交道的经验, 不在于他在法庭中和为案件辩护的经验,简言之,不在于运用法律的经验,而在于他的法律治学的经验……在于他作为罗马式法学家的经验。”[ 8 ]因此, 受到传统式法律教育的影响, 教师是表演型模拟法庭的策划者,由教师编写好教材,选取案例,撰写案件的台词; 事先审查整个案件的表演流程, 以保证模拟法庭的过程流畅。此种模拟法庭的模式仍然是把学生看作是被动接受知识和信息的对象, 并不符合当代教育理论中将学生视为知识体系的建构者的地位,并将老师仅仅视为辅助者和帮助者的地位。因此,从建构主义视角看, 表演型模拟法庭的模式无疑与以学生为中心, 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教育理念背道而驰。

三、从情境学习理论构建实战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通过学生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角色, 并通过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 为法学教育提供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手段。模拟法庭通过模拟和再现法庭审理的情境, 为学生提供一种体验诉讼角色的心理感知, 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模拟现实情景的教学手段,本质上与“情境学习理论”是相契合的。然而,从法学实践教学的现实可知,表演型模拟法庭使模拟法庭的教学功能与“情境学习理论”相龃龉。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布朗·柯林斯等学者提出的“情境学习理论” (Theories of Situational Learning) ,认为学习的过程是在特定情境中与他人及事物相互作用时获得能力的提高。该理论认为真正、完整的知识是在真实的学习情境中获得的。在非真实或者模拟的学习情境中, 技能和知识的学习与专家和实践者在真实生活中对技能和知识的运用完全不同。因此, 知识只能是个人与知识产生的情境相互作用的产物, 显然与应试教育中“静态”的知识不同。情境学习的特征有如下几方面:“(1)提供知识运用的真实环境;(2)提供真实的活动; (3) 提供接近专家作业和过程模式化的通路; (4) 提供多样化的角色和前景; (5) 支持知识的合作建构;(6)在临界时刻为学生提供指导和支撑;(7) 促进反思, 以便形成抽象知识体系; (8) 促进清晰表述,以便默会知识成为清晰的知识;(9)在完成任务时,提供对学习的整体评价。”[9]

模拟法庭作为一种连接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和真实知识的桥梁, 本质上为教与学提供了一种真实的情境学习渠道。然而, 表演型模拟法庭使该实践性教学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有了传统教育模式中形式化的特征。因此,为了发挥模拟法庭这种本身具有的“情境学习”的优势,并符合“情境学习理论”的要求,应当对现有的表演型模拟法庭进行改革, 以符合情境学习模式内在的特质。这就需要建立与表演型模拟法庭截然不同的实战型模拟法庭。只有实战型模拟法庭才能实现更接近真实的案件审理的教学情境, 为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一种获取真实知识的情境。

法学被称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 其实践性要求法律专业人才须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这些综合能力涉及到阅读案卷的能力、证据的收集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法庭审理的掌控能力、庭审抗辩能力、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等多维度能力。因此,实战型模拟法庭应该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宗旨, 以“情境学习理论”为基石, 以从各个环节体现情境教育的特点。

(一)重视课程的开设

目前, 虽然高校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着多样化的形式, 但传统的辅助性教学方式仅将模拟法庭作为程序法的辅助性内容, 在教学方面缺乏规范化管理, 并且导致模拟法庭偏重于程序法的运用, 忽略对实体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另外, 模拟法庭无论是以专业实习环节还是以第二课堂等形式, 都无法在课时数量方面以及学生参与的广度方面发挥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目前, 采取独立课程模式开展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院系中属少数。 [10]在长期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美国, 各大学法学院日益重视模拟法庭的开展,并把它作为专门的课程开设。 [11]美国的独立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模式值得我国高校法学院借鉴和参考。

将模拟法庭设置成一门独立的课程, 并且以必修课的形式开设, 能避免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环节的随意性, 并在课时方便充分保障每一位参与的同学都能亲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环节。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 将模拟法庭课程写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将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从服务于诉讼法教学的一元目标, 发展为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多元目标。也可以保障模拟法庭课程管理的规范化。同时, 通过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教师评价制度与学生测评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使模拟法庭课程成为一门系统性的、科学性的教学实践环节。建议模拟法庭开始在5 - 6学期。模拟法庭开始的时间不能太早,应在学生修完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三大诉讼法之后开设, 同时也应满足法学院学生已经参与了有关司法文书写作的课程。

(二)重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表演型模拟法庭仅仅注重开庭审理阶段的表演,忽略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和律师都非常重视庭前的准备工作, 不打无准备之仗。法庭审理建立在大量的庭前工作的基础上,如证据的收集、法律的适用和援引、法律理论的研究以及诉讼文书的写作。对大量的案件(比如离婚案件)庭审前的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是不容忽略的。因此, 为了让学生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 具备阅卷的知识与技能、“找法”的知识与技能、诉讼文书的写作等知识与技能, 虽然无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直接体现, 但对于每个法律实践工作者来说仍然至关重要。因此,实战型模拟法庭必须对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系统规划, 并把对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作为模拟法庭的评价标准之一。

(三)重视模拟法庭的真实性

实战型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是相对表演性而言的,其真实性要求案件的审理结果在未宣判之前应当保持未知性和保密性。为了实现模拟法庭的实战性和真实性, 需要双方当事人完全按照程序法规定的证据规则以及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的要求, 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诉讼资料和证据。虽然由学生担任的法官可以就涉及案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向相关专家和老师咨询, 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结果仍应保持独立的判断能力。同时, 法官不能向当事人和律师等模拟法庭参与者透露案件审理的意见, 遵守保密义务,保持公正的态度。审理的结果严格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规则产生。也可以说, 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实战型模拟法庭无须“剧本”,指导老师也不是模拟法庭的导演, 仅仅是辅助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辅助者和最终评价者。因此, 实战型模拟法庭排除了事先的演练,排除了预知审判结果的可能性。但是,考虑到模拟法庭仍然是一种实践教学手段, 虽然目标是近似真实的法庭审理, 仍然和现实中的真实审判有一定的距离。如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庭为了节省审判时间,往往省略了一些诸如宣读法庭纪律的程序。然而, 模拟法庭除了要对学生进行教育, 也应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的作用。因此, 对能够起到法制教育和宣传的庭审环节可以予以适当保留, 并可以通过多媒体的方式向同学和观众展示, 以起到更好的实践教育效果。在笔者所任教的法学院, 模拟法庭在基础设施和着装方面基本符合真实法庭的要求, 但在法庭陈设方面仍有一些细节需要完善和改进。如为了满足模拟法庭的观赏性, 原告和被告席位呈八字形排列, 与真实审判过程中相对摆放不相符合。虽然只是桌椅摆放的方向的错误, 但是却强调了模拟法庭的表演性, 而忽略了真实法庭审理内在的对抗性。

在案件的选择方面, 应当确保案件具有一定的争议点,证据种类多,并且有一定的难度。案件以教师代理过的案件, 或指导法官亲自审理的案件为最佳选择。在确保案件的真实性的前提下, 应当避免在模拟法庭开始前与进行过程中透露案件审理的结果, 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证据的收集和制作方面, 是否要完全符合案件真实性要求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允许学生在提供证据方面发挥一定的创造性, 只要符合证据规则以及证据的法律特征, 应该可以考虑放宽真实性要求。

(四)重视法庭调查阶段

以往的模拟法庭为了增加模拟法庭的观赏性, 尤其重视法庭辩论环节。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往往是学校辩论队的学生, 因此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竟然出现以“对方辩友”称呼的现象,显然与真实的法庭审理不相符合。过于强调辩论环节也是表演型模拟法庭的不可避免的特征, 也与模拟法庭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的目标相左。开庭审理过程中, 因为过于重视法庭辩论环节, 也忽略了法庭调查环节。在一场由笔者所在的法学院主办的几所高校参与的模拟法庭比赛中, 学生竟然完全省略了法庭调查环节, 直接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因此,缺乏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直接对法律实体问题进行辩论, 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 也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综上所述, 实战型模拟法庭应当注重法庭调查阶段, 符合司法实践中对事实的调查的重视, 而非仅仅将法庭审理的中心放在观赏性较强的法庭辩论阶段。

(五)重视实体法的运用

因为传统的模拟法庭依附于程序法课程开设, 以及通常由指导老师制作好“剧本”,程序的流畅成了模拟法庭追求的重要目标。表演型模拟法庭除了展现学生的表演技能和表达能力, 也在实践程序法方面有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模拟法庭除了有利于学生学习程序法知识外, 也不可忽略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在司法实践中, 程序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 实践型模拟法庭应该打破仅重视程序法适用的单一目标, 既强调法庭运作程序的规范性, 庭审和辩论技巧的适用, 又要注重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 实现模拟法庭教学的双重目标。

(六)重视庭审后的总结和评价阶段

模拟法庭(偷窃剧本) 篇3

[书记员]:公诉人是否到庭,被告及辩护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闯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刘闯到被告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告:刘闯。2000年2月21日。汉。新疆克拉玛依市。在读初中二年级。天和小区48栋14号。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长: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三月20日。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被告:三月30日。

审判长:克拉玛依市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

被告:十天前。

审判长:克拉玛依市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刘闯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刘闯,男,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六年级,新疆克拉玛依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闯伙同同班学生张城(已另案处理),于2014年3月17日下午1时许在天和小区商店,趁原告商店老板李伟在柜台后取货时,将其未关紧的收银抽屉打开,偷人民币现金289元后,携赃物逃离。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闯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刘闯,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长: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到天和商店的?

被告:放学后,大概1点20分。

公诉人:来干什么?

被告:买零食

公诉人:到商店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告:我看那个老板到后面的仓库去了,而且放钱的柜子也没有关,很容易拿,就拿了一些。

公诉人:谁想起打开抽屉去拿钱的?

被告:我。

公诉人: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没想好。

公诉人:那张城(同伙)呢?

被告:他在旁边看着有没有人来。

公诉人: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告:200多块钱。

公诉人:谁拿钱物的?

被告:我。

(公诉人向张城提问)

公诉人:打开抽屉去拿钱是谁的主意?

张城:他的主意。

公诉人:那他告诉你当时的想法吗?

张城:告诉了。

公诉人:当他打开抽屉拿钱的时候,你在干什么?

张城:在门口看有没有人来。

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辩护人: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辩护人: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告:是的。

辩护人: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告:还可以。

辩护人: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被告:父母发现后,带我到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的。

辩护人:讯问完毕。

审判员1: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判员1: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晓磊到庭。

审判员1:本庭准许传证人赵晓磊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审判员1: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赵晓磊。

审判员1:年龄?

证人:10岁。

审判员1:班级?

证人:四年级三班。

审判员1: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赵晓磊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员1: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审判员1: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人:2014年3月17日中午1点多,我刚放学便去商店买零食,在商店最里面的货架上挑零食,就听见两个人在门口叽叽咕咕地小声说话。我探头看了看,只见两个人伸手拿了柜子里的钱就跑了。

公诉人: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人: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1: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1:证人赵晓磊X退庭。

审判员1: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原告:2014年3月17日下午1点左右,我在店里做生意,正好有一种货物刚买完,我就去了后面的仓库去拿货了。结果等我回来时,发现收银抽屉大开着,抽屉里的钱只剩几张,地上也掉了几张钱。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289元。原告:赵晓磊

2014年4月日

审判员2: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审判员2: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289元人民币和监控录像的储存卡。)

审判员2: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判员2: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员2: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2: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作为公诉人,就刘闯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合议庭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北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 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

第四,我的当事人目前还是未成年,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

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公诉人: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辩护人: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公诉人: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刘闯(被告名字)出现!

辩护人: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公诉人: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辩护人: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公诉人:(沉默,无语)

审判长:(问公诉人)公诉人有无新的辩解?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问辩护人)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护人: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后,主动投案自首,归还赃款,认罪态度诚恳,这样的情况从轻处理,有利于被告悔过自新,改正错误。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告:我当时只是想去买零食的,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我身上的钱不多,而且收银台的抽屉没关,出去好奇,才走过去看看,看到钱,就跟张城提

议拿走一些。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闯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刘闯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刘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判长:

一、被告人刘闯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篇4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现在开庭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原告一年多没有进行创作,造成的经济损失8.8万元,共计51.8万元。

事实及理由:

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房屋8间,并取得了当村地委会的认可。原告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原告:没有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诉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在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没任何依据。

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13万元的附加物损失赔偿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针对这一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

3、被答辩人所求偿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30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4、被答辩人xx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答辩人xx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

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

1、证据2和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用以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5证据6用以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证据2收条一张。是被告xx开具给原告xx的购房款收条。其内容为:“xx于2002年7月1日收到xx购房款人民币45000元整。”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 证据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记载“马海涛于2 0 02年7月1日将房8间出售给李玉兰使用”。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4民事判决书。是2007年12月17日,判决书证明了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对于判决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所读到的判决书中是法院建议性的结论,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我方认为判决书中的内容符合第四点的规定,对证明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有证明力。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5原告xx与上海务色艺术车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每年向上海务色艺术车间提供画作六幅,支付原告报酬八万元人民币。原告就损失了8.8万元。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求偿的损失与被告的诉讼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3:证据6房屋添附部分评估报告。

原告房屋添附部分进行了评估,得出房屋添附的价值为十三万。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首先对于涉案房屋的添附部分的赔偿已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的98308元就包括了添附部分的价值,认为此项请求应属“一事不再理”。其次,评估报告是原告单独委托,认为其结论不公平。

原告: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xx与x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期间依法委托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证明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不真实,不具有可采性。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下面我读2008年3月13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64700元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与被告。

原告方: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三。被告出示的证据一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2002年7月1日,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xx支付xx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

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

2、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27条的规定。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1、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我方坚持认为原告提到的判决书中的内容只是合议庭的建议性结论,不是对事实的认定。

2、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被告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原告的经济损失是信赖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这些损失均因被告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产生,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

1、关于原告要求的13万元的附加物赔偿金,我方认为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2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264700元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3、原告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被告的起诉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原告:由于被告的反悔,我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我一直没有时间进行新的创作,不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还花费了2万多诉讼费用等。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赔偿的51.8万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这个农民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作为一个朴实但曾经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我会因当年的错误行为对原告的某些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原告作为一名知识分子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该更清楚,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考虑到xx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xx出售给xx的房屋,所以,合议庭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合议庭不再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xx赔偿原告xx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三千元,由原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由被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由原告xx负担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五十元,其余二百四十四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xx负担四千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审判员:

2008年5月10日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08年5月12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模拟民事诉讼法庭庭审剧本 篇5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张玥、赵健):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1: 我叫秦志斌 男,40岁汉 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村信用社工作,我委托昌平

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原告2: 我叫陆永刚,男,40岁,汉,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

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3:我叫张佳佳,女 40岁 是陆强的母亲,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律

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鱼沐晨,30岁 昌平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的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张大川,男,40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在昌平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2我叫张鑫。女 38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建,35岁 本市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的一般代理人。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袁温朝担任审判长,由 周珍,于珊担任陪审员,本院书记员张玥、张健担任庭审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陆永刚):我是陆强的父亲陆永刚,现在我儿子和其两位同学秦峰、张浩三人勤工俭学得来的10元钱买了注彩票,中了25万元,而其同学张浩的父亲张大川却仅给我儿子陆强和

秦峰每人1000元后,其余部分据为己有,我和秦峰的家人去张大川家里协商25万元合理分配的事宜却遭张大川的拒绝,现在委托律师鱼沐晨为我方代理,希望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裁决

原告(秦志斌):我是秦峰的父亲秦志斌,今天我是想拿回属于我们的那笔钱,我儿子秦峰和陆强、张浩用共也同劳动所得的十块钱买的彩票,所以奖金应该由三人平分..原告(张佳佳):我是陆强的母亲,我也认为这笔奖金应该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由被告方父亲为秦峰和陆强各拿1000元了事,所以现在请求法院给与公正的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鱼沐晨):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为维护我方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被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张大川):我是张浩的父亲张大川,今天我来到这儿觉得很无辜。首先,这张彩票是我儿子买的,我们有证人,其次,中奖之后我对他的两位同学提供了食宿,而且他们都拿了一千元的报酬,最后我认为买彩票的十元钱是我出的,因为我平时没有亏待过孩子,要什么给什么,我认为这钱就应该给我们,所以我恳求法官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宣判。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对于2011年3月5日张浩买彩票中奖一事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中奖金额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就此展开一一质证。先由原告开始举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请求证人张路安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张路安到庭,审判长:证人张路安,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张路安)1:听清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1:我是昌平区红星镇红星中学食堂老板,2011年3月5日,陆强、秦峰、张浩三人在我负责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勤工俭学劳动后,我发给3人共10元的劳动报酬。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健):有异议,需要提问。

审判长(袁温朝):可以进行提问。

被告代理人(张健):请问证人张路安你是否能够出示当日工资发放的工资单等单据证明? 证人1:可以,这是当时发放工资的明细表。(递上:红星中学食堂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支付明细表)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由被告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

被告代理人:请求证人黄杰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黄杰到庭,审判长:证人黄杰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黄杰)2:听清了。

审判长:请原告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2:我是昌平区红星镇彩票投注站老板,2011年3月5日下午有三个孩子来我彩票站购买彩票,并最后由三个孩子中的身高大概在一米七左右较瘦的一个孩子选号购买。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需要提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允许原告代理人进行提问。

原告代理人:请问证人黄杰,2011年3月5日,张浩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其他二人是否在其身旁或附近?

证人(黄杰)2:是的,两个孩子在他旁边。

原告代理人:那么三人购买彩票过程中,你是否知道三人年龄只有13岁?

证人2(黄杰):不知道,来了就是顾客,没有询问年纪。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黄杰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2: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宣布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购买彩票的决定是由三人共同商议决定的,且是用三人的共同劳动所得10元钱购买了彩票,证人张路安也提供了证词及出具了工资单证明10元钱为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即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彩票,所以我方认为,中了奖,就应该对奖金进行平分;

(张键)被告代理: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是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此次诉讼的发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是由张浩本人手选,也就是说,彩票是否中奖完全是由张浩所选的号码所决定的。而秦、陆二人对购买彩票一事,对彩票号码的选择一事均未参与。据此,我方认为,彩票所获得的奖金应当归张浩所有。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所说彩票号码是由张浩选取购买,是他一人的事。我方持反对意见,三人合资购买彩票,在完成与彩票站老板黄杰的交易之时,即彩票就成为了一分合同,这其中就包括三人与彩票中性能的关系,中了奖,三人之间即形成了利益共享关系,三人则对奖金有共同的收益权。且根据证人黄杰陈述,购买彩票过程中,秦峰和陆强是在张浩身旁见证整个彩票购买过程的。被告所说,购买彩票由张浩发起并经他手选 中奖奖金应归对方所有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债务,有合伙人按出资额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这个案件中,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该将奖金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的,应平均分配。

(张键)被告代理:对于原告提出的购买彩票的钱是三人共同所有,获得了奖金就应当平分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首先,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是10元,应当平分的理应是10元钱,而非由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奖金与劳动报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次,在购买彩票之前,秦、陆二人并未就购买彩票一事提出异议,三人也并未

商定假如中奖,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等问题。另外,在事后,秦、陆二人在被告张大川家中滞留两日,其二人的食宿均有我方当事人提供,对于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此应当视为二人放弃自身权益。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奖金不应当三人平分。(鱼沐晨)原告代理:针对被告所提出的陆强、秦峰各收了被告张大川1000元的问题。我方认为不能作为被告拒绝平分奖金的理由,陆强、秦峰均为13的青少年,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于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金钱等物质诱惑的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钱等物质的取得,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即说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陆强、秦峰的监护人,而不应自作主张将1000元钱给两个13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由他们自己处置。同时,彩票既然为三人合资购买,中奖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在得知中奖事宜之后也应立即通知另外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对此事进行商议,而不应将奖金占为己有。

(张键)被告代理人:原告方提及购买彩票的10元钱是由三人勤工俭学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对此,我方认为,三人确实是在食堂老板处获取了工资,但我方并不认为其购买彩票的钱就一定是当日三人所得的报酬。我方事人平日对孩子关爱有加,给予孩子零花钱更是很平常的事情,所以,购买彩票一事三人并不一定构成合伙关系,此处我方希望引起法庭注意。(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张大川声称平时经常给张浩零花钱,所以购买彩票的钱是用零花钱买的,而并不是用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10元购买。对于这一理由,被告方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10元钱是零花钱,所以理由较为牵强,不能支持被告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原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3(张佳佳):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审判长:被告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被告2(张鑫):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没有补充了。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了没有?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代理人做最后的总结陈述。

原告代理人:案件中,我方当事人陆永刚、秦志斌之子陆强、秦峰与被告张大川之子张浩三人符合合伙构成要件。所谓合伙构成要件,一是 当事人双方在资源、协商的基础上为达到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出资额可以不相等,出资种类不限,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如劳务、信誉等;三是,合伙人分享合伙人收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完全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且证人也提供证词证明10元钱是三人共同劳动所得,三人共同出资,获利应进行利益共享。则25万元奖金应三家平分。被告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10元为零花钱,则理由不成立,我方诉讼要求仍成立。

综上所述,我方仍然坚持诉讼请求,25万元奖金应进行平分,被告方应给付我方当事人应得奖金份额,希望法庭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整个案件是由购买彩票为起因,而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张浩为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购买彩票一事起到决定的作用,而在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又是由张浩本人手选,秦、陆二人对对购买彩票一事以及选取号码一事并未参与。此外,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换取的报酬为10元,三人应当平分的理应为10元,而非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而三人也并未商定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等问题。事后,秦、陆二人对被告张大川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同时,彩票是使用三人所得报酬购买还是使用我方当事人给予张浩的零花钱所购买尚不清楚。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坚持认为被告张浩的监护人张大川在此次诉讼中没有给予秦、陆两家奖金的义务,彩票所得奖金应该归被告所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大川的诉讼请求,给予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针对代理人所提意见还有什么异议和补充吗?

原告(秦志斌):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张大川):也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案件予以合理的判决。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予调解。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一、二、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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