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24-07-22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通用6篇)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1

1、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不准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

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3、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

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4、不准其他滥用职权,损害企业资产权益的行为。

8、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10、不准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

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11、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

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12、不准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3、不准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14、不准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15、不准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33、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16、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7、不准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2

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保证

—— 某公司开展“学《若干规定》、《廉政准则》促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总结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在系统党员领导人员中开展“学《若干规定》、《廉政准则》,促廉洁从业”主题教育的通知》文件精神,公司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了学《若干规定》、《廉政准则》,促廉洁从业”主题教育,通过主题教育,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了大局意识、廉政意识,规范了的广大党员干部从业行为,取得了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预期目标。现将我公司开展“学《若干规定》、《廉政准则》,促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动员到位。

集团公司下发《关于在公司系统党员领导人员中开展“学《若干规定》、《廉政准则》促廉洁从业”主题教育的通知》后,我公司党支部高度重视,于5月24日组织召开了专题学习会暨学《若干规定》、《廉政准则》活动动员大会,王书记在会上对集团公司关于学习贯彻活动要求的通知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传达,统一了领导班子的思想,并将专项学习活动纳入了重要日程。通过深入动员,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活动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增强了投身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开展活动打好了思想基础,作好了组织准备。

二、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专项学习活动方案,明确了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学《若干规定》、《廉政准则》促廉洁从业”主题教育从5月下旬开始,9月底结束,并会将其贯穿到今后党建活动的全过程。活动期间,公司积极购买了《若干规定》、《廉政准则》学习资料,并召开了专题学习会,组织领导干部、公司党员进行专题学习和自主学习,并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写好读书笔记、心得体会。公司还制作了签名条幅、宣传展板,进一步增强了《若干规定》、《廉政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意识中起到的教育作用。通过这些深入的学习教育和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对当前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要求的认识,切实增强了廉洁执教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公司营造了深入推进“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确保效果。

在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准则的基础上,公司还扩大学习范围将公司一些重点岗位作为列入学廉政准则促廉洁从业的队伍,公司将集团公司廉政风险点自查、分析、防范承诺表下发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手中,督促职工自我分析潜在廉政风险,并将职工自我分析的风险归纳总结,针对各自问题进行廉政风险警示和教育,使其进一步认清了问题的实质和危害。为落实“廉洁从业”意识在广大党员干部心中扎下根基,公司开展了“学准则、唱勤廉、树新风”签名宣誓活动,并组织中层干部

进行了廉洁从业知识考试,进一步督促党员干部加深对《准则》、《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巩固了活动开展的意义和效果。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3

党建研究专家,经济学家,求是杂志社研究员

同志们好!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近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这个文件是在对2004年中央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同名的试行文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发布的。为了下面叙述方便,在讲解时前一个简称《试行》,后一个文件简称《规定》。大家都可能注意到了十七大以来,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是紧锣密鼓动作频频。

去年一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把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专门部署,提出了影响很大的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三月,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七月,中央纪委又发布了违反七项要求的适用党内处分条例的解释。十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界定了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规范企业领导人的从业行为,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七月,这一项修订后的规定就正式颁布了。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每几个月就有一项重大措施出台,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关注度之高、措施的分量之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而规定的字数虽然不多,却吸收了几年来企业反腐倡廉的所有新鲜经验,可以说是集大成者。因此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规定》是每个国企领导干部和有关的组织、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任务。我想就此谈几点体会,供同志们参考。我的体会共分四个部分。

一、深刻认识《规定》的特点和出台背景

一、深刻认识《规定》的特点和出台背景。要深刻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首先要掌握它出台的现实和时代大背景。中央高度重视国企领导人廉洁从业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重要地位的要求

一是这是国有企业重要地位的要求。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载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就体现在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现在中央企业82.8%的资产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国防、通信、运输、矿业、冶金、机械行业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上。而从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来看,1998年到2006年,资产总额从7.49万亿元增加到了13.52万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了10.14万亿元,利润总额从525.14亿元增加到了8485.46亿元。

就是说在这八年的时间里,国有资产翻了近一番,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三倍,利润则增加了16倍。剔除价格因素这个变化也是惊人的,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发生的显著变化国际上很关注,也比较认可。这些信贷资金是怎样贷出的,怎样使用的?还有待全面了解。但股市和房地产市场脱离当前的经济大环境,再次出现泡沫。有的地方甚至突破了1997年经济过热时期的最高房价,原因是什么?专家学者有一个普遍的认同就是因为有超万亿的信贷资金流入了股市楼市,其中不排除有相当数量是经过那些很容易获得贷款的国有大型企业领导人的手违规进入的,或者是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违规放贷的。

股市、楼市的财富效应可能会抽干实体经济的资金,进一步加剧实体经济的困难,而泡沫一旦破灭将出现巨大的金融风险,甚至危机,这是需要引起我们高度警觉的。而且有些企业的违规是从小团体利益出发的套利行为,而有些资金流动明显会对流出企业造成危害而为之,背后反映的可能就是腐败。特别在当前的危机形势下,由于国企所具有的资源和资金优势,求得人多了,高管的身价也高了,而可操作的空间和余地越大,人情关系的影响,权钱交易的可能就越大。因此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强化权力制约结合起来,加大党纪、政纪、法纪对国企领导人从业行为的规范,是保障我们各项反危机措施落到实处的当务之急。

(三)反腐倡廉新鲜经验的科学总结

三,这是反腐倡廉新鲜经验的科学总结。从2004年颁布《试行》文件到2009年《规定》重新修订发布,相隔五年。这五年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但腐败案件多发、高发的基本态势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还包括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

一是失职渎职案件呈上升趋势。企业领导人员违规决策、盲目投资、非法拆借资金、违规对外担保、擅自从事高风险投资等,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失职、渎职案件在各类违规案件中已经上升到了首位。商业回路案件仍时有发生,查结的案件反映出的有工程建设项目,商业贿赂行为几乎涉及到了从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预算结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存在着一个工程下来,企业损失上千万,干部毁掉数十人的现象。这些违规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也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是利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机会低估、隐瞒、侵占国有资产或者通过自私经商办企业、同业经营、关联交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多数案值较高,甚至动辄几亿、十几亿的国有资产损失。腐败是个黑洞,国有资产无论有多厚实的家底,多丰厚的利润都经不起这个黑洞的吞噬。

例如甘肃省的兰州碳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它的前身是兰州碳素厂,这个厂是1965年国家重点建设的三线企业,也是我国两大碳素生产基地之一,长期占据着全国市场20%的份额。它的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在同行业中是名列前茅的,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明星企业从1996年开始亏损,企业效率一路下滑。2002年通过重组优质资产、包装上市募集了4.65亿元的资金也没有使企业起死回生。到了2006年,由于巨额负债不得不以司法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其控股的上述公司股权转让给了民营企业,而绝大部分原来企业的职工仅靠230块钱的政府最低保障来生活,就由此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上访,都是直指企业高层的腐败问题。而中国轻骑集团曾经是一家颇有传奇色彩的企业,1997年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曾达33亿元,净利润4.7个亿,连续三年成为全国摩托车行业的霸主,董事长张家岭也因此获得了全国优秀企业家、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称号,一时间风头无二。

但十年后的2008年6月,他再次成为国内关注的新闻人物时却是因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虚开信用证等罪名。而轻骑集团这座经济大厦也在瞬间垮塌,留下的总资产还不足五个亿,而负债却高达60多亿元,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28个月,拖欠了社会保险五年多,成为了哄动一时的大案。

三是企业内部的举报普遍减少,但窝案串案增加。如果说上个世纪80年代揭露的企业腐败案件尽管也不乏窝案、串案,但一把手“吃独食”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而随着企业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主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越来越离不开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合,实现企业内部的权钱、权务两个环节的结合。

什么是关键岗位人员?一是指财务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等负责人。一个就是指二三级企业的领导人员。而他们在为虎作伥的同时也要从中分一杯羹。

不久前胡锦涛总书记批示过的安徽古井集团的腐败大案就是包括董事长王效金等十名高管在内的管理层全军覆没。而中国轻骑集团的张家岭腐败案包括五名厅级干部和20名企业高管在内共有44人受到查处,涉案金额高达10.9个亿元。

而云南铜业集团董事长邹韶禄先后收受贿赂约合人民币供给1900万元。而他的副手云铜集团的原副总经理余卫平还超过了邹韶禄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供给2900万元,还挪用公款2660万元,贪污公款4125万元,合起来竟然将近8000万了。而下属的云南铜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总经理汪建伟也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了400多万。据统计,云铜腐败案涉及的金额达20多亿元,违纪违法人员达到70多人。

这都是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腐败大案,而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也使有些腐败活动日益采取游走边缘、隐蔽和间接的条件。例如最近揭发的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集团涉嫌出卖经济情报的我国人员,也是一些钢铁企业负责铁矿石出口的部门负责人,这也使腐败呈现了一个低龄和低职的趋势。

第四是企业高管,特别是一把手的腐败现象居高不下。从近年来查处到的腐败大案看,一把手的专断、独裁、滥用职权占很大比重。

须承认在市场经济初期集权式的管理能够集中调配财力、物力、人力进行决策,对市场运筹帷幄,很多雷厉风行的国企老总以此为企业前期的发展壮大做出了贡献,但个人专断和家长制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反过来成为企业走向衰败的重要因素。有些国企老总甚至堕落为人民的罪人,也是从这里开始的。在有些国有企业中分权监督和内部制衡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形式上,或者说在关键时刻不能发生作用。

例如,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说是完全按照上市公司要求搭建的法人治理框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一个不缺。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党委、纪检、审计、法务等机构也一应俱全。可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决策制衡机构形同虚设,因为企业它还是按家长制运作,干部、职工就说说一切都得看董事长杨石根的这个脸色来行事。正是这种情况造成了某些一把手的为所欲为。

例如,最近被判处死刑的原首都机场集团的李培英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他可以不经首都机场领导班子的集体研究,就从首都机场委托理财账户里私自转出4000万元公款来归还在澳门欠下的赌债。然后又采取降低理财利息和收益率的办法,将这4000万元打入理财亏空之中凭帐处理。而且更荒唐的是到李培英案发长达七年之久的时间,首都机场的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对这4000万元的投资竟然毫不知情,从机场的账目上对这笔投资也没有任何反应。这4000万元实际上被李培英一个人控制、占有、支配。他还私自从机场的理财资金中拆借了750万元给他的弟弟李济杉来周转牟利。虽然案发以后已经身为亿万富翁的弟弟替他归还了全部的一亿多元的赃款,但还是未能为罪孽深重的他挽回一命。

因此在羁押中的原来云铜集团的董事长邹韶禄他写了一份追悔书,他就在这个追悔书里提出一个建议,他说应该明确规定不允许由一个人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将决策权、批准权和制约权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手里,从而失去对国企领导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当然了,应该说问题的关键不全出在兼职上。关键在于企业所有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失灵了,绝对的权力它就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这个《规定》的针对性是很强的,充分反映了这几年来我国企业反腐倡廉的新鲜经验。第一,《规定》在总则中增加了要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从而把企业领导人的廉洁从业提升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纳入了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的大框架。

第二,在2004年的《试行》文件中,那个时候讲的适用主体是国有及国有企业的控股领导人员。而领导人员包括谁,当时人们的理解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就是一把手,有人认为最多扩大到带总字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经理。而《规定》则明确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含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就是说既包括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也包括副职和其他的班子成员。既包括企业集团的领导,也包括下属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从这些年来查处的集团腐败大案的实践来看,这个界定是很科学的。不仅符合企业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警示那些认为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的有侥幸心理的违纪干部,割断腐败分子从上到下的利益链条,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三,《规定》的主要部分,即“廉洁从业规范”补充的内容最多,可以说涵盖了五年的很多新经验。包括吸收了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在禁止行为中还加进了禁止违规拆借资金,以个人名义用企业的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向请托人低价购买、高价出售私人的汽车和住房。

名为委托理财却不实际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却获得高额回报,这些都是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些腐败分子借此精通国有资产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则是游走边缘,采用间接、隐蔽,容易产生疑义定性比较困难的权钱交易行为来规避法纪的约束。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对违纪行为没有准确的区别、严格的界定和具体的惩处标准,纪律定立了也难以实行。《规定》列出了这些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标准就位区分违纪事实、认定违纪性质提供了依据。第四,《规定》对保证廉洁从业规范的贯彻落实,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4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行为规范与处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参照《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办理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事项时,不得违反《公司法》、《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未经投资企业、上级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编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虚报财务收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故意销毁、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自行决定本级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或擅自提高工资、奖金额度、住房补贴、职务津贴等福利待遇。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下列行为:

(一)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二)本人投资或者与他人合资注册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三)未经批准在其它企业或所出资企业投资入股;

(四)违反规定持有本企业上市股权。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一百零三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不得有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等财物;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在学习、培训、旅游、探亲、留学等事项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资助和担保;

(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汽车、房产及其他不动产;

(四)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本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装修住房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一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或技术、经济顾问;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薪酬和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酬金。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一百零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对公共利益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在其分管范围内担任部门领导职务,或处在拥有人、财、物调配处理权岗位的,应实行任职回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的录(聘)用、晋级、出国审批、人事考核、奖励、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就业等事项上,或者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处在被审查及组织处理过程中,应实行公务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职务消费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交通、通讯和招待费用;用公款购买个人保险、购置家用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

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所列行为规范和本条规定的,依照《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谎报业绩、获取奖励;

(二)通过虚假成果、虚报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贷款、项目开发资金;

(三)在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宣传等环节制假贩假;

(四)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治安、信访事件,谋求可能获得的荣誉或经济利益;

(五)利用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假论文、假科研成果、假事迹、假业绩骗取个人和集体荣誉,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动用公款、公车、公物;

(二)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礼金、礼物,变相敛财;

(三)在本企业、下属企业和有关联交易的单位,报销操办费用或要求承办相关事项;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八十五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

(二)在职工利益分配中,违反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职工利益;

(三)侵害职工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不得违反国家提倡或认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相应条款,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应当运用警示训诫办法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予以处理。

警示训诫办法包括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组织处理措施包括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等。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不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的,应按照《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且影响案件查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工会、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有效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格局与合力。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据《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监事会的报告、审批、备案制度。

(二)以加强经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产权交易、资本运作和担保的监管制度;物资采购及租赁、工程建设、资产处置招投标制度;效能监察制度;经营风险管理制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

(三)以监督制约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廉洁从业承诺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纪委参与重大决策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报告制度;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警示训诫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问责、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结合所管辖企业实际,建立廉洁从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廉洁从业风险抵押金可在经营风险、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薪酬中明确一定份额。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民主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对所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落实“一岗双责”和执行《若干规定》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价,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法》、《国资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监督制衡作用,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法经营、廉洁从业。

第三十五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党委和纪委,应当对其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强化组织监督。

注重发挥多种途径的监督作用,完善举报受理和检查督办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符合函询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函询;经调查核实需要处理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通过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常性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内所管辖的单位和个人;与本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解释。

廉洁从业规定 篇5

2013年2月4日

第一条 为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和廉洁自律的企业文化,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损害企业利益。

第三条 本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向与本公司产品有关联的企业投资入股。

第四条 遵守企业保密规定,不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或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条 不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不以虚假票据套取费用;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侵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不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涉足黄、赌、毒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德。

第七条 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接受与自身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第八条 在经济交往中对无法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在收受30天内向财务登记上交,并在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 实行采购项目招投标制度,将寻价、决策、采购三权分离,实行“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增强物资采购的透明度。

第十条 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不违反程序和权限,擅自安排重大项目及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各级管理人员签订《廉洁承诺书》制度。廉洁承诺书每年年初签订,一式两份,管理部存档。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采取日常监督与考评相结合,由管理部负责实施。日常监督采取干部考察、述职述廉、廉洁谈话等方式,年终考核与廉洁从业考核同步进行并和奖励挂钩。

第十四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给予批评教育或减免年终奖;情节较重的,免除职务或辞退;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单选12,多选12,判断16)网上摘编

新增(单选9,多选12,判断3)(区管新任题库)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单选题(5道)

1.《廉政准则》规定共有(B)个不准。

A.53

B.52 C.36

D.32

2.党员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A)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A.公正执行公务

B.妨碍执行公务C.依法执行公务

D.正常执行公务

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B)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五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4.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C)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A.国外

B.异地

C.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D.本人曾任职的地区

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A)

A.调查处理

B.上诉

C.申诉

D.投诉

二、多选题(6道)

1.《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由(ACD)。

A.各级党委(党组)负责

B.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

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

D.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ABCD)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A.民主推荐

B.民主测评

C.组织考察

D.选举

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ABC)

A.购买商业保险

B.缴纳住房公积金

C.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判断题(3道)

1.(√)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一、单选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下列哪项不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D)A.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B.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C.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D.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小汽车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下列哪项不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C)A.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B.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C.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D.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 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D)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B)

A.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C.监事会 D.董事会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 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情况。(D)A.月度B.季度C.半D.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C)。A.工资B.津贴C.绩效薪金、奖金D.股权分红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A)责任。A.经济赔偿B.连带赔偿C.民事赔偿D.违约赔偿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C)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免职处理的,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C)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D)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的主体是(A)。

A.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所在单位C.上级机关D.各级政府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B)等福利待遇。A.工资和住房补贴 B.薪酬和住房补贴 C.岗位工资D.住房补贴

二、多选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下列哪些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ABCD)A.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B.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C.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D.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下列哪些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ABCD)

A.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B.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C.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D.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ABC)A.配偶B.子女C.其他特定关系人D.同事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国有资产 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ABC)A.委托B.租赁C.承包D.以上都不是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不得有以下哪些职务消费行为:(ABCD)

A.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B.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C.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D.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此项规定:(ABCD)

A.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B.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C.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D.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的 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ACD)

A.党委(党组)书记B.纪委书记C.董事长D.总经理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ABCD)处理。A.警示谈话B.调离岗位C.降职D.免职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ABCD)A.兼职 B.投资入股 C.国(境)外存款 D.购置不动产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ABCD)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A.商业秘密 B.知识产权 C.业务渠道D.内幕消息

11.下列哪些人员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对象:(ABCD)。A.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B.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C.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D.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ABD)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A.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 B.述职述廉C.晋升职务 D.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

三、判断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A)A.对 B.错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A)A.对 B.错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A)A.对 B.错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利用职权相互为对 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B)A.对 B.错 正确答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不得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A)A.对 B.错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A)A.对 B.错

7.某重型电机厂亏损严重,拖欠职工半年工资,在此期间,厂长新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行为是否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A)A.是 B.否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A)A.对 B.错

9.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该行为是否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A)A.是 B.否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可以不予清退。(B)A.对 B.错

正确答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A)A.对 B.错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A)A.对 B.错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A)A.对 B.错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即使离职后也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A)A.对 B.错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中投资入股。(B)A.对 B.错 正确答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中投资入股。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在其他企业中兼职,但不能擅自领取薪酬。(A)

A.对 B.错

新增(单选9,多选12,判断3)

单选9题

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C)活动。

A、文体健身 B、无偿咨询 C、有偿中介

2、《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B)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A、朋友 B、党员领导干部 C、亲戚

3、对《廉政准则》参照执行的范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B)

A、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B、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C、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4、(A)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宜,自觉接受监督。

A、党员领导干部 B、科级以上干部 C、县处级以上干部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中“特定关系人”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近亲属以及(C)。

A、国有资产出资人 B、朋友、战友、同学等 C、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D、国有资产监管人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C)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A、全部扣发 B、减发 C、减发或者全部扣发 D、不减发或者扣发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B)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三年内 B、二年内 C、三年内 D、终身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B),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A、廉洁自律行为 B、廉洁从业行为 C、遵纪守法行为 D、克己奉公

9、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C)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A、五年内 B、离职前 C、终身 D、十年内 多选12

1、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下列那些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ABCD)

A、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B、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C、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D、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2、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ABCD)行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A、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B、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C、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D、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关联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BCD)

A、将履行工作职责之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B、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C、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D、大操大办婚丧事宜。

4、加强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ABCD)

A、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B、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C、用公款支付与业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D、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5、下列哪项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ABC)

A、党委(党组)书记B、董事长C、总经理D、纪委书记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ABCD)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A、兼职 B、投资入股C、国(境)外存款 D、购置不动产

7、下列哪些人员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使用对象(ABCD)

A、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B、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C、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D、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8、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行为的规定有:(ABCDE)。

A、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住房

B、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

C、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

D、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E、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9、以受贿论处的行为主要有(ABC)

A、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的

B、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的

C、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

1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ABCD)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A、民主推荐

B、民主测评

C、组织考察

D、选举

1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ABCDEF)。

A、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B、虚报工作业绩

C、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D、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E、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F、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1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ABCDEF)。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C、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判断3

1、领导干部可以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2、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上一篇:语文一年级上册练习下一篇:团委工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