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2024-06-03

一通三防奖罚规定(精选4篇)

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篇1

(一)通风系统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倒台的;(2)巷道失修率高于7%,严重失修率高于3%的;(3)高突区域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

(5)巷道贯通无措施或由于措施不完善、不落实,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6)使用下行风没有严格执行措施的或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7)将一条上(下)山或采区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为进风巷另一段作为回风巷的;

(8)在总回风巷或服务两个以上(含两个)采区主要回风巷设置调节风窗的。

(9)开采突出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窗的;(10)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现独立通风的;

(11)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的。

2、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1)安设单道风门或应设永久风门而设临时风门的;(2)永久风门未实行联锁而无专人看管的;(3)看风门人员擅自脱岗的;(4)敞开风门不关的;

(5)风门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6)总进、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应设而未设正规测风站的;(7)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8)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供风量达不到集团公司配风标准的;(9)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未及时采取增加或降低风速措施的;

(10)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低于原设计断面2/3的;

(11)回采工作面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摆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的;

(12)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的。

3、井下行车通过风门,因不注意保护而擅自破坏风门,形成单道风门以及其它原因(如矿车卡、堵风门)形成单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4、井下“一通三防”及防突设施、装备,不经通风及防突部门同意而擅自拆除、损坏、移动的,除承担造成的事故后果外,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5、所管辖的风门损坏后不及时主动向通风部门汇报,罚责任人200元。

6、采掘、回收、安装工作面无“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内容,或者措施不严格执行及不执行有关“一通三防”会议决定的,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凡损坏“一通三防”设施,除承担所造成的后果外,另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对损坏设施按原值的70%赔偿材料费用,30%赔偿工资(如损坏风门、风筒、木板门等)。

8、未按规定汇报看风门、看风机,每少汇报一次罚责任人50元,一个月累计超过5次加倍处罚,并罚书记、队长各200元。

9、矿井反风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能实现反风或反风效果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10、主要进风巷道冒顶,造成风路堵塞1/3以上,风量大量下降,罚责任单位2000元,构成事故等级的按事故追查。

11、不坚持以风定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12、误透老空巷道,罚责任单位1000元,误透老巷后,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罚责任单位2000元。

(二)局部通风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自动分风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2)掘进工作面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3)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4)看风机人员擅自脱岗的;

(5)未按规定试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的;

(6)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7)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风量供风不足的;(8)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消音器的;

(9)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专人看管的或未设置管理牌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主要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或风量配备不足,造成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的;

(2)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断电、撤人,未设置栅栏和警标的;(3)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4)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付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或生产调度汇报的;

(6)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7)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各种管线、铁道的;(8)因风筒管理不善拐死弯,异径风筒未设过渡节,破口、挤压、擦挂风筒和吊挂、接头不符合要求而严重影响工作面供风的。

3、风机未经验收而擅自启动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4、风机没有验收运转,超过扩散通风大于6米距离掘进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300元。

5、无措施更换风筒,停风机造成掘进头停风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300元。

6、风机不按规定试倒台,每少试一次倒台罚看风机人50元,一月之内累计出现5次罚300元,操作时瓦检员、看风机人员在现场,规定时间一方找不到另一方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罚责任人50元。

7、风机不倒台8小时内不处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8、一台风机向一生产一停头两处供风、生产头供风量满足不了要求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9、掘进工作面开工没有“一通三防”管理措施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0、井下备用风筒不按规定码放,出现乱堆乱放,每节风筒罚施工单位风筒管理者50元。

11、各种闭锁装置不完好,不能实现闭锁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三)瓦斯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采掘工作面不设瓦斯检查牌板的;

(2)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或发生瓦斯超限没有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3)计划外停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详细出处参考:电停风、损坏通风设施,冒顶、水淹、堵塞巷道等,造成瓦斯超限的;

(4)排放瓦斯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进行排放的;(5)采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积聚,未采取措施处理的;(6)高突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的采煤工作面以及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的;

(7)盲巷没有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2、对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当班瓦斯检查员,罚300元。

3、采掘工作面发现瓦斯涌出异常,或遇到地质构造带,不及时补充瓦斯管理措施,或不按补充措施执行,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4、瓦斯牌板位置不当,内容不符合要求,“三不对照”,罚当班瓦斯检查员100元。

(四)安全监测管理:

1、损坏“一通三防”设施、仪器、仪表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因安全监测装备配备不足(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材料不齐全,影响正常使用的;

(2)采掘工作面等有关工作场所未装设瓦斯传感器、断电器、局部通风机开关传感器以及被控开关负荷侧未装设监视装置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因调校、维护不及时,造成监测装置失灵,不能正常工作的;

(2)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或校正的;(3)安全装置发生故障,维护人员2小时内未到现场处理或井下处理不好而8小时内未予以更换的;

(4)监测系统通讯不正常,误码率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5)高瓦斯矿井监测分站未实行专用电源或低瓦斯矿井分站电源未与动力电源分开的;

(6)监测装置安全位置不当或分站未实行挂牌管理的。

4、监测装置丢失或损坏,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70%赔偿(材料费),30%扣工资,并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5、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值而不能自动断电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300元。

6、未经通风部门同意擅自甩掉瓦斯闭锁装置,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7、使用单位管理不善,水冲、碰撞瓦斯探头,放炮不按规定移瓦斯探头,或挤断监测电缆,导致误报警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8、监测中心屏幕反映井下异常情况,如瓦斯超限风机停运转等工作人员没有在10分钟内汇报的,罚责任人100元。

9、不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或不按时交便携仪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仪器报废的按原值赔偿。

10、无措施停电造成监测中断15分钟以上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五)综合防尘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无洒水管路,有管无水或不定期冲尘的;

(2)矿井供水量或工作地点供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

(3)应该设置净化水幕而未设置净化水幕或不能封闭全断面的;(4)不按规定安装隔爆设施或隔爆水袋数量不够,水量不足的;(5)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开机不开内外喷雾(采煤机、掘进机本身无内喷雾装置除外);(6)井上(下)各装卸转载点洒水喷雾设施不齐全或不按规定使用,位置不当、不接水源的;

(7)巷道积尘长度超过5米,厚度超过2毫米的;

(8)采用压风排粉的钻机未采取防尘措施或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9)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或弄虚作假的;

(10)回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使用架间水幕的;(11)掘进工作面干打眼或未按规定进行洒水冲尘的。

2、采煤工作面不实行煤体注水罚责任单位500元,注水效果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人200元。

3、未按规定设自动水幕、除尘风机等防尘设施,罚责任单位500元,安设后而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4、各种粉尘参数测定超标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5、不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用品的,罚责任人50元。

6、运输大巷每年刷白一次,不按时刷白罚责任单位1000元。

7、隔爆水袋位置不当,未及时移动罚责任单位500元。

8、防尘仪器仪表丢失,责任单位按原价的70%赔偿材料费,30%扣工资且对造成后果负责。

9、隔爆设施丢失或损坏,按原值扣工资。发现井下偷窃或故意损坏隔爆设施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六)防突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责任人100—200元。

(1)未按规定安装防突门或风筒逆止阀;(2)防突门附近未安设限煤器;

(3)防突掘进工作面使用耙装机出碴,或使用风镐落煤;(4)防突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和专职评估员或放炮员未固定在同一工作面;

(5)防突工作面回风系统不畅通;(6)损坏防突风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

(1)突出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没有编制防突专项技术措施而生产;

(2)措施孔的数量、孔径、孔深、孔间距、方位不符合措施要求;

(3)突出煤层的煤层变化、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地段未做到“有疑必探”;

(4)放炮母线不够长或未按措施规定地点躲炮和放炮;(5)未经预测(效检)或未执行防突措施而放炮;(6)未全断面一次正向起爆;(7)放炮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8)放炮母线一处明接头;(9)使用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10)躲炮时间小于30min。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

(1)预测仪器、仪表、钻杆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或保管不完善;

(2)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预测(效检);

(3)没有按规定吊挂或随意移动允许进尺标志牌;(4)因施工队原因造成不能测试的;

(5)防突风门、避难硐室墙体未按规定构筑或墙体周边未按规定掏槽;

(6)防突门溜子道构筑不符合标准要求;(7)防突门附近限煤器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8)防突门溜子道挡风皮子不符合标准要求,管理使用差漏风大;

(9)防突门溜子道防逆流皮子不符合标准要求,日常使用不好;(10)防突门附近堆渣煤泥多不及时清理,影响风门正常开关;(11)限煤器附近堆渣多不及时清理;(12)遇到地质构造不及时汇报;

(13)过断层没有编制防突专项技术措施;(14)未按规定执行地质前探钻孔;(15)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地质预报。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

(1)防突测试工未持证上岗或测试完未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的;(2)未按规定填写预测(效检)报告单和不及时送至通风防突调度的;

(3)效检前未拿到措施孔终孔报告单或措施孔终孔报告单不合格而进行测试的;

(4)超前钻孔施工完后不填写终孔报告单或不按规定认真填写,或不及时汇报通风防突调度的;(5)防突测试仪器未入箱管理的;

(6)防突钻机不完好,钻机、钻具乱扔乱放的;(7)避难硐室内杂物多,文明差;(8)防突风门不完好,有缺陷;

(9)损坏或丢失防突管理牌板、突出技术措施牌板、突出预兆牌板和防突仪器仪表等;

(10)防突牌板没有按规定填写或私自修改的;(11)未按规定位置、高度、数量安装压风自救的;(12)压风自救有一处无风的;(13)压风自救下面有杂物的;(14)丢失或损失压风自救的;(15)压风自救及送风管吊挂不整齐;

(16)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墙体未设置永久牌板。

5、每月月底对执行防突措施情况进行考核,对管理优胜单位奖励1000~2000元,对管理较差单位罚款1000~2000元。

(七)瓦斯抽放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者100元。(1)抽放泵站未按标准配备安全设施的;

(2)抽放管路未按规定设置放水器的,管路漏气、积水未及时处理的;

(3)瓦斯抽放检测仪器不齐全或未定期校对失去作用的;(4)抽放管路与带电体接触的;

(5)抽放钻孔发生孔内掉钻杆事故不及时上图,回采前未上报总工程师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者50元。(1)瓦斯抽放钻孔未按规定测试,或未将测试情况报总工程师和防突科的;

(2)抽放泵运行未坚持每小时测试一次的;(3)周检报表未及时送矿总工程师和防突科的;(4)抽放日报和原始记录不对照的;(5)抽放泵司机不按规定程序开停泵的;

(6)抽放钻孔孔内的煤粉排不净或孔口煤粉未洒水清走的;(7)未按规定设置孔口管理牌板的,或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8)泵站开停报表打印不及时或少报一次的;

(9)评估队未按规定对抽放钻孔抽查验收,少验收一次的。

3、虚报瓦斯抽放量和打钻进尺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责任单位的书记、队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责任单位2000元。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200元以上罚款,并罚责任单位2000元。

(1)无故不开泵排水,或未现场交接班的;(2)未按抽放设计要求或措施规定施工钻场的;(3)未按抽放设计要求施工瓦斯抽放钻孔;

(4)采煤工作面动压区抽放距煤壁的距离大于10~15m的;(5)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抽放管外移不及时,或进气端未设防护罩及不配合保安队掐接管子的。

5、防突队不打钻期间,井下所有采掘机运通各基层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设施及所有设备,包括钻机、钻杆、开关、抽放泵、放水器等,如发现被人为损坏、私自拆除或丢失,对责任人按破坏生产论处并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对书记、队长警告并各罚500元,如无法落实责任人,由施工单位当班班长负责,丢失或损坏的设备,要按价赔偿。

(八)防灭火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巷道中CO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超限作业的;(2)回采工作面结束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45天)进行封闭的;

(3)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分层开采不采取预防自燃发火措施或有灌浆系统而未注浆的;(4)因管理不善发生内因火灾的;

(5)井下主要硐室、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和喷灯焊接,没有安全措施,执行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措施编制不符合规定的;

(6)胶带输送机发生摩擦冒烟事故的;

(7)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冒烟或放炮的;

(8)井口房、通风机房及周围20米范围内有烟头或火流的;(9)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或搭设临时操作休息间的;(10)井上(下)使用的油类物品、棉纱、布头和纸不按规定存放处理的;

(11)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及材料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2)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沙箱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的。

2、井口从事电焊、气焊没按规定执行,一次性罚责任单位500元。

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防自燃发火措施,罚主管技术员300元。

4、采煤工作面灌浆一处不符合要求发责任单位500元。

5、密闭、采面上隅角和火区没有按规定检查取样分析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6、井下每发现一处高温超过35摄氏度没有采取措施,罚责任单位500元,出现CO超限不采取措施,罚责任单位1000元(正常生产面除外)。

7、地方小井与大矿穿透而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九)爆破与火工品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罚款100-200元:(1)领取火药、雷管不使用木箱或硬质容器装送的;(2)火药与雷管混装在一起背运或存放的;(3)不乘专门运送放炮员的人车或罐笼的;(4)火药箱不上锁的;

(5)做炮头不在支护完整的顶板下,不离开带电体,不把雷管脚线结在一起的;

(6)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火药或雷管的;

(7)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或处理瞎炮的;(8)爆破不设警戒的。

2、违反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偷盗、私藏、私送、私带、私自买卖、丢失炸药、雷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每一发雷管一卷炸药,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1)高突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炮采炮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的;

(2)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进行10米以上深孔预裂挖制爆破,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3)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挑顶及老塘爆破作业的;

(4)高突炮掘工作面放炮前,除瓦斯监测系统以外,未切断工作面其它电源的;

(5)高突炮采工作面放炮前,除瓦斯监测系统以外,未切断工作面其它电源的;

(6)煤与瓦斯突出的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全部人员未撤到防突反向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灾硐室的,炮采工作面放炮前,全部人员未撤到进风侧的。

3、爆破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和程序化操作的,分别对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4、采煤工作面发现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或炮掘工作面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5、爆破母线不采用钢芯绝缘或有破口、明接头的,罚放炮员100-200元。

6、爆破母线不按规定吊挂,罚放炮员100-200元。

(十)“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管理:

1、采煤线以一个工作面为单位:

(1)“一通三防”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罚500元;(2)“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

2、开掘线以一个掘进工作面为单位:

(1)“一通三防”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罚500元;(2)“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

3、机运战线以队为单位:

(1)皮带队“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低于85分(不含85分)罚500元;

(2)运输队“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低于85分(不含85分)罚500元;

(3)机电硐室以个为单位,得分90分以上,奖励100元,低于85分罚100元。

4、通修战线以队为单位:

“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低于85分罚500元。

5、安监部门对重大隐患要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对有功人员奖励100元,对失职的安监员、评估员罚款100元。

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篇2

矿属各单位、各部室:

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综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禾草沟矿项目部“一通三防”综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综合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附:禾草沟项目部“一通三防”综合管理规定。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 通防 管理规定 通知 抄报:矿业公司 抄送:总经理、总工程师 共印:50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三章

通风及通风系统的管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矿井瓦斯管理 局部通风管理 综合防尘管理 防灭火管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瓦斯抽放管理

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仪表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长治久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司属各单位、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和“三个说了算”(即在矿井重大通风系统调整、以风定产上由总工程师一个人说了算;在局部通风系统调整上由通防区长一个人说了算;在现场瓦斯管理方面有现场安全瓦斯员以个人说了算)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完善“一通三防”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坚持专业防治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现通防管理齐抓共管,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计划。

定期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危及矿井安全、影响生产的通防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通防工区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全矿“一通三防”工作。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全面监督。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9条 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涉及矿井各个作业场所及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工作面广量大,因此,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各级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和业务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合作,方能取得成效。

第10条 党委(副)书记工作责任制: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特别是“一通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等,执行上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决定;

2.组织拟定矿井“一通三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对“一通三防”工作宣传落实情况。布置员工培训、安全教育、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等工作; 3.检查、了解矿井“一通三防”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有及时处置权。第11条 总经理工作责任制:

1.总经理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决议;安排、布置“一通三防”工作;

3.妥善解决“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4.当生产与通风安全发生矛盾时,做好协调工作,支持总工程师为确保安全生产而做出的准确决策。

5.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听取汇报、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 6.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第12条 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一通三防”的业务

保安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颁发的有关“一通三防”技术政策,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关,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事故处理和原因分析。组织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解决方案;

4.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计划及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调整;

5.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调用提出主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技术培训;

6.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度日报,审批其他通风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第13条 生产副总经理工作责任制:

1.负责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执行通防一票否决制度;

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制度,杜绝放炮火源;

4.会同总工程师合理安排矿井生产布局;参与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的编制,参与“一通三防”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并对“一通三防”工作提出意见。

第14条 经营副总经理工作责任制:

1.负责根据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安技措计划安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会同工资、财务等部门,及时听取矿井“一通三防”经费等使用情况的汇报,合理安排年、季、月的资金、物资计划。

第15条 安全副处长工作责任制:

1.负责组织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2.负责对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施工地点,提出限期解决的整改意见,直至停止作业并追查处理;

3.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矿井重大隐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解决; 4.定期组织矿井通防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5.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组织实施。第16条 安全副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具体负责;

2.在组织或参与设计审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等审批时,严格把关、正确执行“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

3.督促和检查通风、技术、安全部门及采掘区队的“一通三防”达标和业务保安,并负技术责任;

4.组织、参与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评估检查,并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5.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和每三年一次的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经常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涌出规律、综合防尘状况,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治理计划;

7.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好采、掘、机、运、通、科(区)长的通防安全知识和综合防尘知识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17条 生产副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

1.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的同时,积极参与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的编制;

2.审批采掘作业规程的同时,负责安排编制、审批“一通三防”设计和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3.协助生产副矿长搞好采掘工作面的“一通三防”工作,并负责检查落实,对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兑现。

第18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

1.根据生产需要,会同机电、通风部门调节好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况,并对主要通风机的安全经济运行及反风设施的完好负责;

2.做好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的实施,严格控制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搞好试检漏管理工作并对此负责;

3.确保机械、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不产生机械、电气火花,并对此负责。第19条 安监部工作责任制:

1.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评估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认真考核;

2.对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施工地点,有权提出限期解决的整改意见,直至停止作业并进行追查处理;

3.督促采掘及运输区队严格执行防止瓦斯、煤尘、自然发火事故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达到“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评估要求;

4.负责采煤工作面自出口向外50m以内地段及其他所辖巷道的维护工作,保证巷道高度、通风断面达到规程要求;

5.负责搞好井下火工品的管理工作,确保爆破器材合格,杜绝井下放炮火源; 第20条 工程部工作责任制:

1.负责年、季、月度矿井“一通三防”安措工程、生产准备计划及资金设备计划的编排、调整、统计上报工作;

2.在进行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时,要本着简单、经济、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稳定的原则,把好设计关,采区皮带机运输巷设计要考虑具备反风条件;

3.负责提供“一通三防”所必需的基础图纸、资料,抓好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 4.会同通防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瓦斯突出及瓦斯异常地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第21条 经管部工作责任制:

1.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并认真考核;

2.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全面考核,并按本规定要求执行处罚;

3.按照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合理配备通防专业工种人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4.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及专项资金费用的使用协调、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5.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通防所需的设备、材料、器材、仪表等;

第22条 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责任制:

1.负责按编制设置“一通三防”机构,配齐“一通三防”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2.协助有关部门选送“一通三防”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及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和安全轮训;

3.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通防所需的专业人员。

4.组织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一通三防”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意义,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宣传本矿井中为“一通三防”贡献突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5.负责教育全矿团员青年努力做好本职“一通三防”工作,加强对团员青年“一通三防”安全教育,站好岗放好哨,认真执行“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规定;

6.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工具、宣传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一通三防”知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7.协助公司行政和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性“一通三防”安全活动,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各种信息的整理、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8.负责组织“一通三防”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能力;

第23条 通防工区工作责任:

1.在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对本规定的全面实施负有主要责任,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

2.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协助公司总工程师平衡、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及制定各种“一通三防”技术设计、规划和规定;

3.根据生产布局和要求及通风系统的能力,合理调配矿井各用风点的供风量,及时提交通风系统的设计和措施; 4.负责实施矿井反风演习、瓦斯等级鉴定、通风阻力测定及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等工作,编制年度治理瓦斯、煤尘、火灾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计划;

5.本工区范围内,每天召开碰头会,分析、研究和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6.每月组织一次通防质量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7.按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报送各类通防报表、数据、图纸、资料等,并做到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

8.认真做好各类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区及全矿员工的通防专业技术素质;

9.负责按标准进行全矿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工作;

10.通防工区全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深入现场,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一通三防”的问题。

第24条 机运工区工作责任制:

1.负责做到矿井安全供电,保证机电设备防爆性能良好,杜绝失爆和电器火花;负责抓好采掘安全系列装备(三专两闭锁或三专一闭锁)、胶带输送机和电煤钻综合保护; 2.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及主要通风机反风装置的完好、可靠负责,每月倒换风机一次;

3.对全矿使用的局部通风机统一编号管理,并负责局部通风机的检修工作。4.按规定时间试验“检漏”,最大限度的避免无计划停电停风;

5.负责对矿井2寸以上防尘管路的安装、维修、检查,确保正常供水;

6.负责对机电硐室进行定期冲洗、清扫、擦洗浮沉,不得出现煤尘积聚现象。

7.严格大巷机车和斜巷电绞、猴车、索车的运输管理并保证“一通三防”设备材料及时运输到位;加强机车司机教育,列车运行不得撞坏风门,爱护大巷通风、防尘设施,风门附近不得堆放材料、车皮、杂物等,保证设施完好,保持风流稳定;

8.负责所辖范围内“一通三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保管工作,并负责井口及放煤点附近50m范围内、皮带机头前后50m范围内巷道冲洗、除尘工作,消除煤尘堆积; 9.负责本职范围内机电设备的完好,杜绝失爆现象。第25条 采煤工区工作责任制:

1.认真管好、用好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维护好两道、两道出口向外50m内巷道高度及有效通风断面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标准,设备材料堆放整齐,不影响通风;

2.配合通防工区做好工作面防灭火及瓦斯治理工作,上隅角超前回料,并准确使用好挡风障;

3.安排好防尘员,每两天对工作面两道及运输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尘、每班对工作面及两道出口向外50m范围内进行一次防尘,各转载点、净化喷雾正常使用,水炮泥、水打眼工作落实,确保作业场所、责任范围内消除煤尘堆积、飞扬。及时拆除两道防尘管路,并转运到指定地点;

4.本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应保持完好,杜绝机电引爆火源; 5.严格按规定搞好个体防护工作。第26条 掘进区队工作责任制:

1.认真管好、用好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

2.负责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的安装、维护、回收,局部通风机设专人看管,每天早班对备用通风机试运转不少于0.5h,确保其正常运转;

3.负责掘进工作面风筒的正常延接工作,风筒距离不超过《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的规定。

4.负责掘进巷道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回收,除迎头30m外,其余必须一律使用钢管,并每50m安装一个防尘三通; 5.安排好防尘员,防尘员每班对所辖范围内的防尘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同时协助瓦斯员做好巷道的冲洗防尘工作,放炮前后、扒装期间对迎头进行洒水防尘;负责掘进工作面迎头50m以外的巷道的冲洗防尘工作; 6.本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应保持完好,杜绝机电引爆火源; 7.严格按规定搞好个体防护工作。第27条 医院工作责任制:

1.负责职业病、尘肺病的防治、医疗工作; 2.负责对尘肺病人的管理、上报工作。第28条 通风员(测尘员)通防岗位责任制:

1.正常检查所辖范围内“一通三防”设施的使用及运转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防值班室汇报,并协助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或提出整改意见; 2.按规定对矿井对各用风地点和作业场所的风量及粉尘浓度进行测定,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调整;

3.按时编制矿井通风、防尘、防灭火、瓦斯地质、避灾系统图,及时填写各类台账、记录、牌板;

4.按时参加工区碰头会和“一通三防”分析会,对矿井“一通三防”现场管理状况进行

分析、研究并提出改善意见;

5.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等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6.定期测定瓦斯抽放泵站的瓦斯流量,并对瓦斯抽放和防突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29条 查火员(救护队员)通防岗位责任制:

1.按要求对矿井高冒、盲巷、采空区密闭墙、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其他发火疑点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需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2.发现栅栏损坏的,墙面压坏漏风的要及时督促救护队进行处理;

3.对矿井防火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通防值班室汇报;

4.及时填写防灭火报表、台账、记录,做到数据准确、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第30条 瓦斯员通防岗位责任制:

1.负责所辖范围内,按照路线、地点、次数进行温度和瓦斯检查工作,检查情况记入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有异常情况必须通知现场作业人员,检查情况要按时向通防值班室汇报;

2.负责对所辖范围的安全及“一通三防”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安排现场人员进行处理;对现场出现危险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现场处置权; 3.发现瓦斯超限或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有权停止该处工作,撤出人员,汇报处理;对临时停工、停风地点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

4.监督、检查、考核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及通防设施的使用、防尘情况,并做好记录; 5.负责监督放炮前后挪移瓦斯监测传感器,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负责掘进工作面风筒迎头20米向后的修补、整理,督促迎头风筒按标准要求延接、吊挂,监督维护员按要求试验备用通风机,并做好记录; 7.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31条 通防值班室调度员通防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调度、汇报记录,并及时向工区值班干部汇报全矿通防情况;

2.认真填报各类通风、瓦斯、防尘日报,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

3.及时传达有关停电、停风、停头、开透窝通知单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并通知区长和有关人员做好工作准备;

4.负责保管好值班室内的所有物品,并协助区长及值班干部处理井下“一通三防”问题; 5.负责对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做好记录,出现报警、断电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积极调度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6.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32条 安全监测工通防岗位责任制:

1.负责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挪移、维修和回收工作,并认真做好移交和记录工作;

2.负责对全矿便携仪的维修工作;

3.按时对瓦斯传感器、分站、便携仪进行校验、强检;

4.对全矿安全监测装置及便携仪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负责安全监测报表、台帐、图牌板的填报。第33条 防突工通防岗位责任制:

1.负责突出预测仪器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熟练掌握突出仪器的操作方法和技术要领; 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突出预测,并认真做好记录,测定结果要及时填写在现场的突出预测牌板上;预测指标超标时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停止当班作业,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检查、维修工作,对损坏压风自救装置的单位、个人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安原价考核);

4.发现施工地点出现突出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值班室汇报;

5.及时填写防突报表、台帐、记录,做到数据准确、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第34条 瓦斯抽放工通防岗位责任制:

1.熟悉瓦斯抽放泵、抽放钻机及相关机械的操作方法和技术要领,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

2.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钻孔,并按标准要求进行封孔、并网;

3.按设计安装瓦斯抽放管路,定期对抽放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钻场做到无杂物、管路吊挂整齐、牌板齐全、数据准确,确保抽放泵站的清洁卫生;

4.及时填写瓦斯抽放报表、台帐、记录,做到数据准确、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第35条 防尘员通防岗位责任制:

1.负责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斜井、主要皮带机道及采区巷道的冲洗除尘工作; 2.负责矿井防尘管路和综合防尘设施的加工制作、安装回收、检查维护、管理考核工作; 3.负责对综合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的及时汇报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36条 密闭工通防岗位责任制:

1.负责矿井密闭、风门、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施工、拆除、回收,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负责责任区内各类通风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

3.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工齐料尽场地清,保持通风设施前后卫生整洁; 4.负责地面风筒的洗晒、修补及风筒配件的加工。第37条 救护队员通防岗位责任制:

1.负责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的抢险救灾工作;

2.对井下出现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积极配合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严格按措施要求完成有关巷道探险、排放瓦斯等业务技术工作,施工前必须编制行动方案和计划;

4.定期对矿井各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处理; 5.负责井下栅栏的安设、检查、维修;

6.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临时任务,加强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的训练工作。第38条 放炮员通防岗位责任制:

1.对所在施工地点的湿式打眼工作负责;

2.严格按规定放炮,不得出现明炮、糊炮现象,认真使用好水炮泥和放炮喷雾;

3.配合班长、瓦斯员执行好“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4.负责迎头风筒的延接、吊挂;

5.做好个体防护工作,正确携带使用好瓦斯便携仪。

第39条 溜子司机、皮带司机、电绞司机、放楼工通防岗位责任制:

1.负责做好所辖范围内的防尘工作,设备运行时必须正确使用好转载点喷雾,最大限度的控制煤尘的产生,并对其完好性负责;

2.搞好设备的清洁卫生,禁止用防尘水直接冲刷电气设备; 3.对皮带机头的防灭火设施的完好负责。第40条 电机(电瓶)车通防岗位责任制:

1.爱护沿途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得破坏其正常的工作状态,并对此负责; 2.对所操作的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完好负责。第41条 机电维护员(电钳工)通防岗位责任制:

1.对所辖范围内所有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完好负责,不得出现机电引爆火源; 2.负责所辖范围内机电硐室及机电设备的清理除尘工作;

3.爱护所辖范围内的通防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防值班室或矿调度室汇报,并协助有关人员进行维护处理; 4.正确携带使用好瓦斯便携仪。

第42条 采煤工、掘进工、回料工通防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规定搞好个体防护和工作面生产期间的防尘工作; 2.按标准要求维护好工作面安全出口及两道通风断面;

3.认真配合现场瓦斯员做好瓦斯管理及通防管理工作,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4.回采期间,做到少丢浮煤、物料;

5.爱护好本区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6.所掘巷道严禁空帮、空顶,出现高冒必须及时汇报通防部门并进行处理,严禁大芭瞒顶。

第43条 下料工通防岗位责任制:

1.物料送至指定地点应码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巷道通风;

2.爱护沿途的通防设施,严禁破坏其正常工作状态。发现通防设施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44条 班组长通防岗位责任制:

1.带领班组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及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2.按规定安排并支持本班组防尘员的工作,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个体防护;

3.认真配合安全瓦斯员搞好“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出现瓦斯超限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4.正确携带使用好瓦斯便携仪; 5.熟悉所在区域的避灾路线,一旦出现事故时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避灾,防止事故范围扩大。

第45条 风机房值班员、维护员通防岗位责任制:

1.对主要通风机及其反风设施的安全、完好运行负责;

2.认真监视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定时记录水柱计读数,水柱计及风机运行时出现异常时,及时向通防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并协助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熟悉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性能、作用、操作方法。熟悉倒风机和反风操作流程,一旦需要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倒风机和矿井反风操作。

第46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常务副组长,相关副经理级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室、区队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一通三防”督查组。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安全副总工程师任办公室主任,通防工区区长、安监部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通防工区。

第47条 “一通三防”督查组的主要责任是:督查井下瓦斯超限的追查和处理情况,督查“一通三防”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和贯彻情况;检查现场“一通

三防”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矿井即边角块段残采区的“一通三防”管理情况,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督查分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一通三防”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实施停止作业权利。发现“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及时向分公司汇报。

第三章 通风机通风系统的管理

第48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第49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分公司批准,改变一翼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50条 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防部门参加,以便妥善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第51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因生产需要进行串联通风时,通防工区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按“三违”处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设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确保瓦斯浓度不超限。

第52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符合《规程》及集团(分)公司《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严禁欠风作业;出现风量不足时,通防部门应立即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向分管公司领导汇报,并组织、督促整改。

第53条 每旬进行一次矿井风量的全面测定,测定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现场测风记录牌板上,并汇总报送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同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54条 有瓦斯喷出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第55条 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掘进巷道在形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安排新头,如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掘进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会同安监部、工程部、通防等部门做好停头安排工作。所有巷道内严禁开掘6m以上的独头巷道。

第56条 总工程师每季度、安全副总、通防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性的通风巷道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对失修巷道要按计划组织修护,对影响通风系统的巷道要及时安排抢修。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及顺槽有效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断面的70%,否则,按其责任范围,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直至停止作业。

第57条 因责任区内巷道失修造成风道堵塞,影响采区供风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工作地点风量不足、有害气体超限的,按重大生产事故由安监部追查处理。

第58条 井下各类通风设施一律由通防工区按标准负责安装、维修、挪移、拆除,未经通防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其工作状态,如确因生产需要变动时,有关单位应提前向通防部门提出申请,否则,最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

第59条 两道风门严禁同时打开,违者给予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查看一年处分。

第60条 电绞钢丝绳一律不准通过风门、车辆通过风门时,应先开门后过车,禁止用车顶撞风门;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风门损坏的,由安监部按严重“三违”追查及处理。

第61条 各单位对所辖区域和承包范围内的通风设施正常使用和保管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另对单位主管罚款100元。

第62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点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章

矿井瓦斯管理

第63条 瓦斯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地点、路线、时间和检查次数检查所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并认真填写现场瓦斯检查记录牌和瓦斯记录手册,检查每一个循环要向通防值班室汇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防值班室汇报。

第64条 瓦斯员必须做到现场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上井后,值班人员要认真审签瓦斯员当班的巡回检查班志。

第65条 瓦斯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处交接班,交接双方必须使用同一部电话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防值班员随机进行反调度。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班中离岗、不现场交接班、提前脱岗等行为的,发现一次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一年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第66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员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通防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服从瓦斯员的指挥。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瓦斯超限冒险作业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第67条 通防值班室、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监控系统所反映的各地点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发现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及其它异常现象时,立即通知通防值班干部和现场瓦斯员。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68条 瓦斯员每班负责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工作地点的甲烷传感器校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相差超过0.2%时,要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并在8h内进行处理。

第69条 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瓦斯聚积的,安监部必须当班组织安全生产、机电、通防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直至开除留用处理。

第70条 采煤工作面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上隅角必须悬挂便携仪。采煤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随时检查煤机附近瓦斯浓度。否则,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并处罚款200~500元。

第71条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及时收作并超前回料一档,锚网梁支护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及时拆卸锚杆螺帽、钢带,剪断铁丝网,确保上下隅角及时冒落。不能及时冒落必须进行严密充填,并挂风帐处理局部积聚瓦斯。施工单位不按措施执行,瓦斯员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不进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无故损坏风帐等设施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72条 严格瓦斯报表审阅制度,通防值班室值班员每天汇总瓦斯检查数据,编制瓦斯检查日报表和“一通三防”调度日报表,经区长签阅后,报总经理、安全副总审阅签字,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调度室值班主任负责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行处理。

第73条 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停风区内CH4浓度超过1%或CO2浓度超过1.5%,最高CH4或CO2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防工区值班干部口头传达措施,由现场瓦斯员负责进行排放;

CH4或CO2浓度超过3%时,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有总工程师批准;否

第74条

第75条

第76条

第77条 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送分公司备案后执行。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措施由安全副总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私自偷放瓦斯者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并罚款1000元。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实行风机管理:

巷道贯通后不需要进行风流调整的,由施工单位区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工作;

巷道贯通后需作风流调整或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由安全副总组织贯彻落实贯通措施,通防部门、施工单位区长在现场指挥巷道贯通,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通风系统、瓦斯全部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对接巷道情况不清,又无条件提前进行巷道修护、排水、排除瓦斯时,由总工程师组织贯通措施的贯彻落实,并由生产副经理、安全副总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巷道贯通。

掘进巷道贯通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调度室、施工单位、通防、安监部、机电部门发出通知单。通防工区必须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规程》第108条之规定执行。

严禁未经总工程师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巷道贯通,否则,安监部要严格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

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

第78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均必须实行“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及“三双”(即双风机、双电源、双开关)供电,并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否则不得开工。

第79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超过3min即视为无计划停电停风,现场瓦斯员和班组长必须立即停止现场一切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标,并向调度室和通防值班室汇报。重新恢复通风时必须先检查瓦斯,并经瓦斯员同意后,方可开动风机,恢复工作。

第80条 每天的“检漏”必须在8:30~9:30之间进行,“检漏”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维护员或风机看管工)守候在风机旁,确保在1min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每天早班施工单位安排维护员对备用风机进行不少于0.5h的试运转,当班瓦斯员负责监督试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未进行试运转的要追究施工单位主管区长和班长的责任,并分别罚款200元;主风机因故停风,备用风机不能正常开启的要作为生产事故追查处理。

第81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风机及其启动开关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且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m;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底板高度不得小于0.3m;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煤巷、半煤岩巷不大于5m,岩巷不大于8m,小眼不大于3m。局部通风机不得发生循环风,风量、风速应满足《规程》及风量计算细则的要求。并需经安全副总批准。

第82条 掘进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书面联系通防工区,有通防工区按措施要求现场给定局部通风机位置。风机及风筒的安装、维护、拆除及回收由施工单位负责,风筒的整理、修补由瓦斯员负责。不得随意掐断、破坏风筒或在风筒上开口子,损坏的风筒要及时修补,否则视情节对责任者罚款100~1000元。

第83条 施工单位每班要指定专人看管风机,并在现场挂牌留名,看管风机人员的活动范围

距风机不得超过50m,并不得随意停开风机。否则,未安排专人看管风机的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随意停开风机的按重“三违”追查处理。

第84条 局部通风地点必须从技术和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出现临时停工。临时停工要有停头通知单和停头措施,经审批后书面通知通防工区。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局部通风机由原施工单位派专人管理。

第85条 禁止一台风机同时向两个同时工作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因特殊情况(岩巷)需要使用“三通”分风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安全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86条 施工单位必须爱护风筒及其附属设施,风筒百米进尺损耗标准为煤巷、半煤岩巷20m、岩巷30m、小眼40m,通防工区按月结算考核,超损耗部分按风筒计划价格扣罚并充抵通风工区材料费。分流器、三通、弯头等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六章 综合防尘管理

第87条 建立、健全矿井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能产尘和沉积粉尘的巷道和施工地点,并做到管路吊挂平直、水量充足、水压符合标准要求,皮带机道和煤巷每隔50m、采煤工作面每隔20m、其他巷道每隔100m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矿井2寸以上的主干防尘管路有机电工区负责管理,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及两道的防尘管路有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第88条 选煤厂要在筛分点、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和皮带机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第89条 掘进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及截止阀由施工单位安设、维护、搬迁时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防尘洒水系统不健全或系统无水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掘进工作面不得开工。

第90条 各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加强供水管路、三通阀门的检查和维护,杜绝漏水现象,确保所有施工地点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井下备用或闲置的管路应集中存放、码放整齐,并不得做压柱、戗柱等使用,防止管路损坏或丢失,否则每根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责成立即整改。

第91条 严格执行“2、5、15”洒水防尘制度,即工作面两道及运输系统每2天冲洗一次,采掘辅助巷道每5天冲洗一次,主要运输大巷每15天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及两道出口50m范围内、各转载点前后20m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煤尘大的地点要及时冲洗,不留有死角。采煤工作面及两道、运输系统采煤工区负责,掘进工作面由掘进工区负责,机电硐室及皮带机头前后50m范围内由机运工区及使用单位负责,井口及放煤楼附近50m范围内由机运工区负责,其他巷道由通防工区负责。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巷道,不得有煤尘积聚现象,发现一次未冲洗煤尘,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92条 每月逢“8”号为全矿防尘日,防尘日的组织工作由生产副经理负责,具体防尘工作安排、检查考核工作由安全副总负责,防尘日工作计划的编制及防尘日活动情况汇总报由通防工区负责。对防尘日不行动或防尘效果较差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对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

第93条 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包括转载、装载、下载点喷雾、风流净化喷雾、隔爆水槽、采煤工作面高压防尘软管一律由通防工区负责一次性安装,并移交给施工单位使用、维护、管理,出现损坏的要及时更换或维修,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主管区长发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94条 采煤工作面两道净化喷雾距工作面两道出口不得超过30m,掘进工作面净化、放炮喷雾距迎头不得超过20m,扒装喷雾必须置于耙装机上方(煤巷、半煤巷严禁使用

第95条

第96条

第97条

第98条

第99条 扒装机),并随掘进工作面的推进及时挪移,否则每次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200元,并限期整改。

隔爆水槽棚应安装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围内,水槽必须使用易脱钩吊挂,不得使用铁丝捆扎,并保持吊挂平直、间距均匀、水量及数量充足。否则每个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累计考核。

采掘区队长及班组长在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安排好专职防尘员的工作,否则追究其责任;防尘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及时冲洗巷道或整理防尘设施的每次罚款50~200元。

凡已安装好的防尘管路,未经通防工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掐断或改作它用;采煤工作面两道防尘管路随工作面的推进要随采随拆,并及时转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管头距工作面出口距离应保持在5~30m之内。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通防工区建立粉尘化验室,粉尘测定、分析、化验仪表必须保证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粉尘测定工作。测定结果要及时上报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部及分公司通防部门。否则每次罚通防工区100元。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员工就业前的X线胸片拍摄、职业病普查、防治等工作。

第七章 方灭火管理

第100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CO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和灭火工作。

第101条 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不少于6.5m2)。采区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两端的风压差应不超过200Pa。

第102条 回采巷道应尽可能采用锚杆支护方式。掘进中石门见煤、过断层或出现高冒点时,应将顶煤放尽,采用锚杆支护并喷浆、注高分子防灭火剂、增设导风板等措施,严禁大岜瞒顶。所有高冒点必须实行编号管理,并纳入正常的防灭火检查范围。

第103条 矿每月由安全副总、通防工区每周由区长主持召开一次防火分析例会,分析发火隐患,落实防火措施并有会议记录备查。

第104条 建立防火预测预报制度。通防工区设立专职查火员(救护队)负责每周对全矿自燃危险区域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地点: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高冒、盲巷及其它发火疑点。观测内容:CO、CH4、CO2、O2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等指标。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安全副总汇报,检查不到位每次罚查火员50元。

第105条 井下栅栏、警标救护队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并经常进行检查、维护。

第106条 井上口附近20m范围内禁止烟火和火炉取暖,违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在井口附近发现一根烟蒂罚机运工区井口管理人员50元。

第107条 严格井口搜身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入井,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携带点火物入井,否则对违者开除矿籍。

第108条 井下打射钉枪、烧焊等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施工负责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井下任何地点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其它挥发性油脂,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等必须及时清理上井。否则一经检查发现罚该处管理人员或施工人员100元。

第109条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2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在一个月内进行封闭。凡因结束后不能及时撤出物品,造成自燃或已具备封闭条件而为及时封闭的,由安全

部门追查处理。

第110条 井下消防材料库(非常仓库)由矿安排设置,通防工区(救护队)负责按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救灾必需品,并建立使用、管理、检查、更换制度,否则,每次对通防区长罚款100元。

第111条 井下炸药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皮带机头、煤巷及搬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两道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不少于2台)的灭火器、沙箱和消防软管(长度不少于30m),由使用单位配备管理,保卫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安全副总、总工程师,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112条 井下放炮严格按火工品管理规定执行,杜绝放炮着火事故。

第113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要确保防爆性能良好,电缆、运输胶带、风筒要使用阻燃性的产品,否则不得下井使用。

第八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一般规定

第114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在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门设计,报贵州公司审批。

第115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防突设计,报贵州公司审批后执行。采用震动爆破揭穿(开)倾斜或缓倾斜煤层的石门揭煤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不小于1.5m,如遇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116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入井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突出预兆和避灾路线。

第117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18条 地测科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负责提供在突出煤层中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的月度地质预报,对地质异常带要及时做出预报。

第119条 调度所负责防突各项工作的调度,并做好记录,确保防突工作的顺利开展。第120条 防突队负责防治突出措施(瓦斯抽排或排放钻孔)的实施。

第121条 通风区负责针对在突出煤层中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地质资料认真按“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要求编制措施,并负责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 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

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122条 在突出煤层中施工的采掘单位,开工前持开工报告到通风区领取防突钻杆,并负责防突钻杆的保管。施工中损坏的钻杆,由当班防突员签字认可后及时到通防工区以旧换新。因不及时更换或丢失钻杆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预测或效检,工作面停止施工,并对丢失的钻杆进行赔偿。

第123条 采掘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防突措施》,严禁超尺超采,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超采超掘部分不予支付工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124条 采掘单位按规定进尺到位后,必须提前一个小班向公司调度汇报,并由公司调度及时通知通防工区进行防突预测。采掘单位通知不及时,通防工区不予预测。

第125条 采掘单位要按《防突措施》要求施工钻孔,弄虚作假、钻孔施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开除,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第126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

面预测方法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126条 通防工区在地质异常带要加强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

防治突出措施

第127条 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第128条 按《防突措施》要求进尺到位需要施工防突措施孔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单位必须提前一个小班向矿调度汇报,由矿调度通知抽排区。采掘工作面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时,矿调度接到汇报后,及时通知抽排区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第129条 防突队施工抽排或排放钻孔期间,必须认真做好每小班记录。每个孔到位撤钻时,须经瓦斯员、安监员现场验收钻孔深度和数量,并签字认可。交接班前要向矿调度汇报当班打钻情况。每次打钻结束后,防突技术员要编制钻孔施工报表,报工程部。发现弄虚作假,罚防突技术员500元,当班瓦斯员、安监员、防突班长开除留用。

第130条 突出煤层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并且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131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用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132条 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达到措施规定的抽放或排放时间),通防工区进行效果检验。只有在效果检验后,各项指标在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掘进。

第133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小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134条 通防工区防突员必须在现场将预测和效检结果记录在防突手册上,并填好防突作业记录牌板,及时向通防工区、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负责将结果通知施工单位。防突员上井后要认真填报防突报表,并在24小时内报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发有关单位。

安全防护措施

第135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防突措施》要求施工压风自救硐室(硐室尺寸不小于:宽×深×高=2m×2m×2m),压风自救硐室滞后于工作面不得超过50m。硐室不及时施工或施工不合格,罚款200元。硐室附近必须及时拨留6分压风便头(便头位置离硐室不超过2m,便头方向要便于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便头不及时,罚款100元。

第136条 压风自救硐室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通防工区安装压风自救装置。在用压风自救装置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损坏或丢失一个部件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137条 在用压风自救硐室不得挪作它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在用压风自救装置未与压风管连接,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138条 严格执行“允许进尺牌制”。无防突允许进尺牌施工作业,罚施工单位2000元。允许进尺牌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防突允许进尺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防突允许进尺牌内容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责任人开除留用;损坏防突允许进尺牌,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139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第九章 瓦斯抽放管理

第140条 瓦斯抽放工程由通防工区负责编制抽放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提交请示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无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第141条 加大瓦斯综合治理工程监管力度。所有抽放工程必须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凡不按抽放设计或有关措施要求施工的不予支付材料费及施工费用,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给与1000~5000元罚款。

第142条 瓦斯抽放泵站司机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泵站要有直通矿调度的畅通电话。泵房内必须有专人值班,每小时监测一次抽放浓度、抽放负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143条 排放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抽放管路排气端下风侧栅栏外和泵站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在瓦斯浓度超限时应切抽放崩电源,停止抽放瓦斯。

第144条 瓦斯抽放管路变坡点、低洼处及龙门弯的进气侧必须设置放水器。通防工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对抽放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疏通管路、排放管路积水、排除故障,保证抽放系统畅通。

第145条 上隅角埋管抽放时,抽放管路必须沿上风巷上帮顶部吊挂。该项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瓦斯员现场监督,否则瓦斯员有权停止作业。

第146条 所有抽放管路的巷道中,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否则按“三违”追究责任者或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147条 在有抽放管路的巷道中,必须保护抽放管,堆料、存放设备时,与抽放管间距不得少于300mm。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14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瓦斯抽放设施加以保护,严禁损坏,因损坏抽放设施,影响瓦斯抽放的对责任人视情节大小给与100~500元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矿籍处分。

第14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为钻孔施工创造条件,不得影响抽放钻孔施工。

第十章 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仪表管理

第150条 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防工区负责全矿安全监测设备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安装与维护以及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安全监测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安全监测工作,未经培训或无证者不得工作。监测队伍应保持稳定,监测人员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凡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随意调动。

第151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报警及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等作出明

确规定。

第152条 凡需要安设“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有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4天填写《花秋二矿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防工区和机电部门,通防工区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153条 “装置”使用前需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地板不低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154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其他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测值的地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55条 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通知调度室和有关单位。

第156条 工作面传感器的延伸、监测装置、线路和回收由监测人员负责。炮掘工作面放炮时,由班长负责将传感器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30m,半煤岩30~50m,岩巷50~70m)的风流中,恢复工作后随即挂到工作面5m内;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由现场瓦斯员负责挪移,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0m。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将传感器按规定及时后撤和恢复,否则罚款200元。

第157条 瓦斯员每班应使用瓦斯检定器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进行一次校对,当传感器和瓦斯检定器误差超过规定时,应以读数大者为依据并立即通知通防值班室,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通防工区每10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对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使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有记录可查。

第158条 放炮、运送材料、洒水或改棚未对监测装置加以保护而损坏装置的,每次罚款1000元,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肃处理。采掘工作面正常使用的传感器,无论什么原因使传感器不能够反映现场实际值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调节监控传感器的监测值和甩开瓦斯电闭锁,否则,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5000元,罚责任人500元,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159条 使用单位若需要改变或拆除与安全监测设备有关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必要时与通防工区联合处理。未经通防工区同意,拆除与监控办装置关联的设备的每次罚款500元,并追查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160条 自救器的使用与管理:

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2.正常情况下,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或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事故撤离灾区时,方可使用。

3.通风工区负责自救器的维修工作,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到期自救器由通风工区统一更换。

4.损坏或丢失自救器,视情节分别给与责任者以下处罚:外壳变形或损坏,罚款20元;拆断封口、封条,按原价赔偿;随意打开自救器造成报废及自救器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161条 便携仪的使用与管理:

1.总经理、总工程师、采掘区队长、通防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放炮员、监测工、流动电钳工及措施规定的其他人员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

2.入井后,应立即打开便携仪开关,保持工作状态。井下不得随意关闭便携仪。严禁私自调节或拆开便携仪。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有瓦斯员负责必须悬挂便携仪。

3.通防工区必须每10天对便携仪的零点、精度、报警功能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检查调校一次。新上井的便携仪必须及时除尘、除湿。

4.便携仪损坏或丢失,给予责任人以下处罚:严重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开关机构损坏或失灵,罚款20元;便携仪牌子丢失后,应立即到通放工区及便携仪发放处说明情况,由发放员登记牌号,按不同情况处理后,到通风工区办理补牌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二章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规定、文件即行废止。

第十三章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规程》、集团公司及分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通三防”宣传标语 篇3

2. 上升两项管理:将“一通三防”防治培训和粉尘综合防治上升到与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对待,并力求抓出成效。

3. 瓦斯排放二十字要领:“从外向里逐段排放错口对接由小到大循序渐进”。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4. 煤与瓦斯共采,治理与利用并重。

5. 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模式。

6. 瓦斯排放瓦斯原则:断电撤人限量警戒。

7. 瓦斯治理工作目标:努力实现瓦斯治理从“治得住”“治得快”向“治得省”“治得准”迈进。

8. 五项创新:一是安全生产思想观念的创新。二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三是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安全科技创新。五是安全文化的创新。

9. 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10. 以抽定产不能变,以风定产保安全。

11. “四熟悉”(熟悉系统熟悉现场熟悉规程熟悉图纸)“三必须”(在重点工程临时工程等特殊时段工作安排前,领导干部:必须到现场了解情况;必须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领导干部跟班。)

12. 瓦斯抽采原则: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13. 五种能力:一是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二是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三是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四是依法执政的能力;五是总揽全局的能力。

14. 瓦斯超限太危险,树立事故新观念。

“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篇4

总工要积极协助矿长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矿井技术范围内的工作,是矿井技术和“一通三防“的具体负责人。

第一条:直接受矿长领导,协助矿长做好矿内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指令,按照《规程》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条:协助矿长组织编制、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审定作业规程,并督促技术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组织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灾害预防计划,完善矿井必备图纸。

第四条:矿井工程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组织人员编制《矿井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把好质量关。

第五条:工作严肃认真,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矿纪矿规。

第六条:矿井存在重大隐患时,及时向矿长汇报,及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果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协助矿长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处理,并组织制定防洪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第八条: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指令和意见。

第九条:协助矿长组织矿井正规循环作业,把握采掘平衡,实现均衡生产。

第十条:组织人员编制开采计划。

第十一条:组织技术培训工作。第十二条: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1、编制矿井通风设计。

2、制定反风演习计划和反风演习报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3、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4、每天及时审阅瓦斯报表。

5、建立建全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6、每周一组织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督检查。

7、定期将通风仪器、仪表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标校。

安全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岗位方针、政策,《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关于岗位工作的决定、指令。

第二条: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岗位规章制度,负责检查、督促实施。

第三条:组织安全部门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奖惩条例,并督促实施。

第四条: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活动计划,安全检查计划并布置实施。第五条:结合通风达标要求,组织编制预防矿井灾害计划,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第六条: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第七条:参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审批工作。第八条:负责伤亡事故、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抓好安全管理,解决公司所有矿井安全上存在的问题。第十条:督促检查正、副部长,抓好各自分管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有权指令安全、生产、技术部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亲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夜班不少于5次,要亲临现场检查采区及其它地点安全,要做到细致、认真,必要时要亲自指挥,在现场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每月亲自主持、开展安全大检查,定期、定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召开总结会议,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技术部下达整改意见书,指令井队限期内整改完毕。

第十四条: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矿长汇报安全工作,合理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

监控调度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监控调度室主任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矿井上、下调度工作和矿井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条:根据当月工作安排、协调调度指挥矿井各单位之间,各工种之间配合。

第二条:记录各生产单位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调度矿井人力、物力,解决反映问题。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当日总值班。第三条:负责井下提升运输的合理运行,在充分提高运行效率的同时,各区运输能力的综合平衡。

第四条:负责当时安排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及完成情况的落实。负责各级指令的传达、及具体实施跟踪。

第五条:负责矿井安全生产事故的协调处理。第六条:接听井下电话,及时回馈停息或报告矿领导。第七条:管理好安全监控系统,制定监控调度室各岗位人员职责,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时维护,运行正常。

矿井通风业务主管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主管矿井通风工程师负责抓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每年初编制矿井通风计划措施(通风设计)、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措施、矿井防灭火计划、预防瓦斯计划、灭尘计划等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反风演习计划、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监督执行实施,年终要用书面文字进行总结上报存档。

第二条:负责每月三次对生产矿井进行全面测风、测尘,做好原始记录上报矿主管领导审阅,年底汇总存档。

第三条:负责各类文件、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本科室文件的下发及存档。

第四条:负责安全检查会议记录整理,下达矿井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书。

第五条: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督促、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对各矿井的通风进行合理调配。第七条:建立健全矿井通风台帐,保证数据正确、齐全。

主扇工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主扇工负责主扇的正常运转,保证矿井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第二条:主扇工应熟知主扇、电机的性能、构造,会操作、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三条:启动主扇前,检查启动开关是否完好,关闭自然排风门(防爆门),检查传动带松紧情况或是否脱轮,发现问题处理好才能开机。

第四条:主扇工作时,查看电流、电压、电动机、风机轴承温度是否在额定范围内,并做详细记录。

第五条:停电、停风时,打开防爆门自然排放风。

第六条:发现主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报告领导,通知井下人员撤离工作面,并做好停、开机,停风、送风记录。

第七条:定期清扫主扇外表灰尘,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八条:经常检查防爆风门、风道跑、漏风情况,发现漏风,立即处理。

第九条:坚守岗位,不能脱岗。

瓦检工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稳步正常的发展,使有害气体的检查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瓦检员主要职责是井下瓦斯检查,局扇风筒管理,承担炸药、雷管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瓦斯检查工作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检员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屚检(由于瓦检员粗心、不负责任或其它原因,没按巡回检查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检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

第三条:瓦检员入井前要先将瓦检器检查一遍,认为无误后方可下井,否则到技术员办公室及时更换,不准携带有病仪器下井。

第四条:测定前,首先在井下进风流中,空气新鲜,与检测地点温度相近的地点进行校零工作,方可进入工作地点进行测量。

第五条:上班前先检测每个工作面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检测不得少于四次,不得有空班、漏检、少检、偷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严格“一炮三检”,否则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发现工作面沼气、二氧化碳超限,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局部通风处理,方可恢复工作,并且在班后要向调度室汇报,若发现沼气和二氧化碳涌出,出现异常现象要立即向队长和矿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瓦检员必须做到早上班、晚下班,坚决杜绝班中脱岗,如发现有此情况而发生事故的,当班瓦检员要承担一切责任,未发生 事故的罚款100元。

第八条:精心使用仪器,禁止随便拆卸,如发现亮度不够,仪器跑负等现象,应及时交技术员办公室修理,否则罚款50元。

第九条:每日的检查情况要在登记簿上记录清楚,并且要填写到井下瓦检牌板上,记录薄要有带班人员签字,否则发现一次不填写记录和牌板罚款50元,将记录没有签字的,一次罚款10元,记录和实际不一样,罚款50元。

第十条:必须坚持瓦斯日报工作,每天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审阅),否则漏一次罚款20元。

第十一条:要做好炸药、雷管保管和发放工作对各工作面使用炸药、雷管数目要分别登记,不得漏记胡记。

第十二条:发放炸药、雷管时,瓦检员首先要清楚各工作面炮眼数目,对各工作面需求炸药、雷管数目要做到心中有数,应按需求数目发放,不得乱发、多发,否则,一旦查出罚款30—50元。

第十三条:炸药、雷管的运输严禁同时进行,应分开运输,雷管应放在雷管箱内,并且由瓦检员随身携带,发现炸药雷管混装、混运、混放或不携带雷管箱现象,将罚款50—500元。

第十四条:工作面放炮起爆工作由瓦检员负责,放炮前应发出信号三次,然后再起爆,不发信号者,将罚款30元。

第十五条:放炮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使用起爆,否则,一经查出罚款50元。

第十六条:当送电不起爆或每次起爆前,都要将母线摘下并将两 线头扭接在一起,取下放炮器钥匙,等重新检查联线无误或需要第二次起爆时,方可按规定要求进行起爆。

第十七条:局扇、风筒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管理,若出现管理混乱、风筒漏风严重现象,要罚瓦检员50—100元。

第十八条:放炮间隔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15分钟后方能进入工作面再接线放炮和检查瓦斯,不够间隔时间,绝不能入内,否则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井下局扇工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井下局扇工负责全井局扇管理、使用、协助电工搬迁等工作。

第二条:局扇工必须熟悉所使用局扇的性能、风量、风压,以便给用风地点合理送风和配风。

第三条:局扇安装位置必须设在进风巷道内一侧,离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杜绝循环风。

第四条:协助、监督电工对局扇风机防爆性能、风电闭锁等设备安装好后一律上架摆设整齐,设备的最低部分离地面不低于30厘米高度。

第五条:启动局扇时,首先检查瓦斯,局扇、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扇。

第六条:合理使用风筒,每个工作面的风筒必须悬挂整齐一条线,高于矿车上口20厘米,风筒接法必须由大到小,每个接头采用反压 边。风筒破口要立即补好或更换,保证风筒出风口风量符合规程要求,所供风的工作面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米,瓦斯不得超限。

第七条:各掘进工作面所需用的风筒保证供应,并及时更换,按《作业规程》执行。

第八条:每班次必须巡回检查,随身携带针线包,发现有跑风、漏风的小洞立即用针线缝补好,更换的破风筒立即拉上井晾干、交给补风筒房修补。

第九条:每天用扫清除风机和风筒上的煤尘。第十条:井下掘进工作面做到停工不停风。

第十一条:认真搞好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在工作面进行。

井下密闭工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井下密闭工负责井下采空区和各种独头、盲巷的封闭及检查工作,永久密闭每旬检查一次,临时密闭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有计划地提前把防火、防水密闭材料运到封闭点堆放整齐,密闭工具必须放在井下库房内。

第三条:永久密闭墙的建筑必须按设计要求执行,密闭墙套槽深度不得少于0.3米,宽度大于密闭墙厚度0.2米(必须挖到硬底为止,经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施工砌墙密闭)。

第四条:密闭工必须遵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安排,对采空区、废巷及其它原因需要密闭的巷道、区域必须及时封闭。第五条:用红砖砌筑的临时密闭墙,必须挖密闭槽口,深度不得少于30厘米,保证质量,不得跑风、漏风。

第六条:用木板修筑临时栅栏,板距空格不大于20厘米。第七条:凡是井下的永久密闭墙,有流水处下方设流水孔及翻水池,回风大巷留设观测孔。

第八条:已建筑完的密闭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填明密闭地点、封闭日期、密闭墙厚度、结构材料、建筑负责人姓名登记挂牌。

第九条:每道密闭修建完后,必须把密闭墙前范围内的赃物清除、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条:如发现偷工减料,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用工的工资、材料费用由施工人员负责赔偿,并进行返工处理。

第十一条:发火地点的密闭墙必须设置两道,距离不少于5米,中间用黄土、土砂充填严实,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井下灭尘工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井下灭尘工负责管理好井下所有灭尘设施和管路、总开关、三通开关、喷雾喷头、隔爆水袋的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新掘进的巷道灭尘管路一定铺设到工作面。

第二条:灭尘前电气设备必须用挡雨棚布遮盖好才能洒水灭尘,严格彺电气设备上喷水,以免造成漏电事故。

第三条:灭尘管道不管是临时性的或是永久性的,一律架设为固定成一条线,不得起伏成波状;开关、接头严密,不得漏水。第四条:每班次灭完尘后,开关必须关严,临时支管理顺整齐、放在巷道的一侧。

第五条:灭尘工必须按照灭尘计划进行灭尘,总运输、总回风巷每星期灭一次,采掘工作面、上山巷、联络辅巷每班灭尘。

第六条:灭完尘后,必须把灭尘余水引入排水沟;如果水沟堵塞,立即进行清理,做到巷道无积水。

第七条:下班前必须把灭尘管道、开关巡回检查,看好有无跑水、漏水之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负责隔爆水袋有足够的水量,水幕喷头维修、更换等工作,随时保证管路有足够的水源。

第九条:完成全井队灭尘计划任务,并完成井队交给的临时岗位任务。

第十条:搞好灭尘工作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测配风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配风员主要负责矿井采掘各工作面风量配备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面瓦斯排放量大小或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数据进行配风。

第二条:每班次必须对通风设备、风门、风窗、风桥、风帐、挡风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跑风、漏风、有循环风,保证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第三条:每旬必须对矿井的总进风、总回风、采掘工作面进、回风进行测风,并把所测风的结果填写在牌板上,及时上报矿安全部、井队、矿领导。

第四条:当主要工作面风量不足,瓦斯超限时,应协同瓦检工、风机工对工作面风量进行调整控制,调节控制后各工作面的风量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五条:无人工作面的区域尽量控制风量,以瓦斯不超限为准。第六条:保证井下各种巷道风量的供应,严禁风量不足和微风作业。

第七条: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井下各工作面必须做到停工不停风。

第八条:认真填写测风报表,做好配风记录和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记录。

测尘工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测尘工在安全科科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条:负责井下各井巷、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有人工作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的测定。

第三条:负责防尘水源、水质、水压、流量分布情况的测定。第四条:熟悉现用测尘仪器的工作原理、构造和维护方法,并能熟练操作,正确应用。

第五条:熟悉矿井防尘系统,掌握《规程》对防尘水源、水质和水压的规定和矿井实际防尘设计及实际水压、流量的分布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向领导汇报,以确保粉尘防治工作 12 的有效、正常进行。

第六条:掌握《规程》对粉尘浓度的规定和井下各防尘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状况、降尘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选择合理的测尘位置进行测尘,每月测全尘两次,测呼吸性粉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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