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2024-07-03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共14篇)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篇1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是一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对象、条件

1、持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侍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因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人身损害的涉

农案件;

10、因雇佣关系、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11、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12、因工伤赔偿、拖欠劳动报酬,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

13、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特别劳动保护的;

14、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5、因物件致人损害,请求赔偿的;

16、因医疗损害请求赔偿的;

17、因食用有毒食品、伪劣药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8、刑事案件;

19、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0、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

21、持有下列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老年人、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范围限制: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济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5、仲裁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公证证明;

8、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五、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援人的权利

1、受援人在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委托书等格式文本时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对该类条款予以解释;

2、受援人有权审阅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各类法律文书,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3、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或者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受援人员有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5、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受援人被收取办案费、活动费、交际费等费用,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

6、受援人有权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二)受援人的义务

1、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叙述、披露所援助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

2、受援人应当提供所有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导致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3、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4、受援人应承担各种诉讼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如申请诉讼鉴定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等。

六、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民事、行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该如实提交下列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实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无需提交);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二)审查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

定。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宁海县司法局提出,宁海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承办

1、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

2、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应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3、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4、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

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者履行职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篇2

一、微商中虚假宣传的含义

1. 虚假宣传的含义

所谓虚假宣传, 即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广告或者其他一些办法宣传其产品或服务, 而宣传之时, 或夸大产品本身功用, 或肆意宣扬其服务如何优质等, 一言以蔽之, 名不副实。然后这种商业行为却成功诱导了消费者, 并充分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虚假宣传中, 一些比较精明的商家在宣传之时语义模糊, 让消费者产生某种误解。无论是明目张胆地谎话连篇, 也即法律意义上的作为行为, 还是不主动也不解释而任凭消费者自我遐想, 也就法律上的不作为形式, 都是与公认的商业准则相违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微商中虚假宣传的特点

(1) 便捷高效性

微信作为现在大众普遍使用的通信工具, 受众广泛, 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现在的广告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媒体例如电视或者广播的广告播放。微信作为近几年来流行的自媒体形式, 朋友圈中的广告已经铺天盖地, 让人眼花缭乱、不知所措。清晨起来, 随手打开朋友圈浏览大家的状态, 除了那些心情日志和心灵鸡汤外, 基本上都是一些产品宣传。代购者在晒各种海淘的宝贝, 熬夜党在晒各种面膜、乳液和精华, 减肥族在晒各种代餐粉、减肥零食和酵素......可以说, 产品宣传在微商尤其是通过朋友圈中越走越远。利用微信平台发布广告, 进行销售宣传, 不需要大把大把的资金投入, 也不需要精心策划的文案构思, 只需要朋友圈中的一条状态或者利用微信和他人聊天中的寥寥几句, 就可以成功和别人推销一种商品。

(2) 误导诱惑性

微商这么火爆, 主要还得归因于熟人信用。比起那些遥远陌生的广告宣传, 大家更青睐于熟人的切身说法。销售者往往通过很多图片以及与各种买家之间的聊天截图, 努力地证明自身产品的可靠与安全, 而受众也往往相信这些图文不是店家与众多刷单者之间的把戏。而且, 如今的微商运营, 大多形成一层一层的供货链, 拿货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是底层代理, 而在其之上则是高一级、再高一级的逐级代理层。消费者看到卖家相册里总有各种畅销品, 即所谓的爆款, 也看到这些买家拿到爆款以后给卖家的各种好评, 殊不知, 这些卖货图、产品图、收款图都是大代理传授给其众多小代理的样图, 以供大家营销之用。样图背后的真实程度, 大大值得琢磨。但是消费者却往往深信不疑, 坚信该产品是质量高有效果有保证的好产品, 毕竟那么多人都验证过。微商中的虚假宣传就是这么富有诱惑性、误导性。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制虚假宣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广告应该真实合法, 不得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9条对虚假广告做了限制。明明很劣质的却说成极其优质的, 添加了防腐剂和香精却打着“天然无添加”的口号, 国内生产的却说成进口的等行为都是严令禁止的。同时该法还对广告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作出了规定, 任何形式的设计制作或者发布或者代理这些虚假广告都是违法的。

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制虚假宣传有利于规范微商市场的运营秩序。个人形式的在微信上销售宣传产品, 既没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证, 又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本身微商准入门口就低下。此种情况下, 林林总总的商品或者服务良莠不齐, 真假亦难分辨。

三、微商中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的思考

1. 微信平台的法律义务

微信平台服务者有审核和管理业务。首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微信平台上发布广告的, 也需要进行登记,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才可以发布。对于那些无视法律法规规范, 擅自发布虚假广告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一方面微信平台服务者应该立即采用技术性手段, 快速查找出这些广告并及时剔除, 另一方面, 微信平台服务者还要及时和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彻底揪出这些虚假广告背后的商品销售链, 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出售假冒劣质产品、三无产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的欺骗敲诈行为和非法传销行为等。其次, 在用户申请之初, 就应该审查公共平台用户信息, 对那些不真实的公众号及时封号, 从而防患于未然。然后, 完善用户监督和反馈系统, 对于用户所反映的或者所举报的, 有关微信平台不良信息或者虚假广告者, 微信平台应该在12小时内审核、答复并处理完毕。最后, 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审查核实某些信息为虚假信息, 微信平台服务者在接到通知以后应该及时关闭非法的公众号以及删除这些信息的链接, 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2. 微商主体的法律义务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微信交易中, 买卖双方形成了买卖关系, 买家作为消费者, 享有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在这交易中, 双方又是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买家作为合同的一方, 在没有享受合同对价的时候, 享有求偿权。3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 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造成买家损害的产品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知识产权法》和《反不当竞争法》, 商品服务不得生产、制造和非法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其实更加关键的是加强微商行业自律, 4只有正本才能清源。卖家不仅仅是盈利, 而且也要以诚信为本, 做良心商品。首先, 卖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不销售违法违禁物品。其次, 卖家对于自身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该尽心负责, 对于买家反馈的质量问题应该重视, 找出产品瑕疵所在, 在下次进货的时候自己也能有所斟酌和改进, 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声誉。另外, 卖家不得盗用其他微商中的宣传图, 也不得在没有调查没有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就转发宣传其他商品。任何形式的转发和发布的隐性广告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规制, 如此才能有效遏制那些虚假宣传。

3. 微商交易规范的完善

完善微商的交易模式和相关规范, 有利于微商行业的秩序化和规范化发展。对于产品质量不过关、售后服务落后、虚假宣传严重等现象, 不仅要有事后的处理和应急方案, 更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指引微商合法合规地进行生产、经营和销售。首先, 不断完善微商登记和审查制度。通过与微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手段, 尽可能多地登记核实这些经营者的用户信息。其次, 提高微商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对于虚假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应该严厉打击、及时取缔。另外, 考虑到微信交易中直接转账等支付方面的交易风险, 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支付平台, 给予消费者更加可靠的保障。最后, 还应该引入售后评价体系, 让其他买家可以有据可循, 从而不断淘汰那些劣迹斑斑的产品。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挥迅速, 微商市场中各种新问题也层出不穷。现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也存在着诸多留白。为了更好地规制微商中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微商交易法律规范要结合现实需要, 提高法律监管的效力, 同时也要与时俱进, 见贤思齐, 多从域外一些比较先进的富有借鉴意义的法律条文中汲取能量。

摘要:微商中的虚假宣传便捷高效且富有误导诱惑性。利用法律的手段规制该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有利于推动微商市场的合法有序运营。因此, 微信平台服务者还要履行好审核和管理的法律义务, 完善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微商的用户信息登记制度, 加强网络监管;微商主体应该加强行业自律, 诚信为本并恪守微商交易的相关规范。

关键词:微商,虚假宣传,广告,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朱薇薇, 朱光亚.朋友圈微商法律问题的思考[D].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校, 2016, 01.

[2]张远, 陈菁.对微信广告监管的一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 2014, 12.

[3]徐健.关于微商运营的发展与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 2015, 18.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篇3

本次活动由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结合刑事司法案件和驾校学员身心特点,精心选题,有针对性开展了以“真爱生命,文明驾驶”为主题的授课活动。向各位驾校学员介绍了近年来国家、辽宁省及本地区交警肇事数据统计及该院办理的交通刑事案件数据,宣讲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并重点讲解了醉驾入刑的有关规定。深入剖析了北镇市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交通肇事罪案例,同时穿插播放触目惊心的事故图片及演示文稿,使听课学员真切感受交通事故的惨痛后果和触犯刑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广大驾驶员们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心。

本次活动以案说法,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得到了學员们的一致好评。驾校学员们听了授课后纷纷表示要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远离车祸。(文/陈晓琳 张运峰)

法律援助宣传日活动总结 篇4

市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市局安排,我局认真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日活动,旨在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推动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现将宣传日活动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将本次法律援助宣传日活动作为落实“法律援助便民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接到市局文件通知后,我局迅速组织召开了局领导班子会,详细布置本次活动计划和相关要求,并在经费、人员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为宣传日活动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二、开展多样的宣传活动

为提高宣传的社会效果,9月1日上午8时,我局在县繁华地段,开展了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活动期间,组织部分骨干律师、公证员参加,进行法律咨询,解答有关法律援助的事项和问题;印制《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知识问答、法律法规宣传单,向过往群众发放,让群众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当天共解答群众各类咨询余50人次,悬挂过节宣传横幅2面,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三、依托媒体、加大宣传

为使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法律援助工作,让法律援助真正走进千家万户,我局与县广电局联合制作了一期法律援助电视专访节目。中心主任对法律援助的意义、对象、范围、形式、申请程序等一些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并在节目中公布了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欢迎经济困难的群众来申请法律援助。目前,节目正在进行紧张的后期制作,近期将在县电视台播出。

宣传法律学习法律学生心得作文 篇5

法制课让我知道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规律。法律,就像一只大网,抓住那些贪赃枉法、害人害己、危害社会的罪人,法律也像一个警钟,时刻警醒着我们不要走向罪恶的独木舟,要我们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法制课让我了解了犯罪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现在,许多罪恶的手已经伸向了青少年,一系列数字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是谁?是谁?使一些花季少年变成杀人犯,变成强盗,变成社会的罪人?是懵懂无知,是贪慕虚荣,是心理不健康……祸害别人,终究是祸害的自己啊!

法制课让我懂得了触犯法律就会自毁前程。有一次我从新闻里看到一个人因为贩毒被抓,判了7年。出来以后,他本来是想要改过自新的,可是他原来的一些朋友继续找他做这一行,当时他因为没有钱意志不坚定,便又开始重操旧业,而且还染上了毒瘾,把自己的家产、房子全部都卖了,老婆和孩子差点也被他卖了,幸亏母女躲到婆婆家里去,才免遭他的毒手。后来,他也因为欠债太多而死了。

我在电视上还看到,一个青年罪犯的忏悔:“我……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如果不把迪厅,流行音乐当做放松和消遣的主要手段,如果能牢记老师,父母的教导,以学习为重……也许今天,我由一名学生沦为罪犯的下场就不会发生。我现在多么想陪父亲下棋,陪母亲聊天……”。

十几岁的年纪,人生才刚刚起步,还有许许多多的光阴,还可以做许多有意义的事呢!但他们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他们的人生已经蒙羞,他们将怎样面对自己的未来啊!

“法”,一个神圣的字,它抑制邪恶,护卫美好;没有“法”,一种美好会变成邪恶,一朵含苞欲放的花容易过早地凋谢……。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篇6

一、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二、活动目的(一)使大家进一步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念,努力提高广大公民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为广大师生及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结合自身所学内容,从法的角度来分析他们的行为的性质、效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用法律知识解决广大师生及市民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思想。

(五)现场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分发宣传资料,使法律观念更深入人心,深入生活。

三、活动时间和地点

时间:12月4日

地点: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龙子湖校区(不作重点活动区)、祭城、贾岗小区

四、活动主办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大学生志愿者联合会法律援助协会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五、活动内容及流程

此次“12.4”普法宣传活动主要分为三大块:现场普法宣传法律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开展法律学术讲座;普法宣传图片展板、条幅的展览。

1.普法活动(12月4日上午)

普法活动主要包括设立法律咨询点、展板展示、分发普法调查问卷、法律知识宣传单、万人普法宣传签名、有奖竞猜。

地点:文体中心前(部分法协成员留校协助法学院活动工作以及负责与校外活动人员的联系)、祭城及贾岗小区

参加人员:09级、10级、11级部分学生,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法协全体人员

(一)活动前准备工作

(1)法律咨询点老师联系(主席团)

(2)法律咨询点服务老师的工作(办公室)

(3)海报宣传以及微博宣传,以及当天信息采集(由宣传信息部负责,办公室负责通知各部更新关于本次活动的微博)

(4)调查问卷,有奖竞猜以及法律知识宣传单的设计及打印,音像资料准备,(内容主要是对现在大学生、市民的法律意识的调查)

整理好后交给办公室。定做签名条幅,及准备胶带、纸和笔等物品的工作(办公室)

(5)通知宣传工作:联系全校同学(主席团联系其他协会及院系主席团,各部干事通知各位同学)

(6)场地申请,桌椅音响等设备借用以及联系小区居委会的工作(主席团)

(7)资金筹集(外联部)

(二)活动当天人员分配

(1)会场的布置及设计,物品的借用归还和保管,摆放方式:沿人流集中地点摆放(办公室)

(2)调查问卷的分发(宣信部、办公室、组策部、)

(3)法律知识宣传单的分发(咨询部、外联部)

(4)万人普法签名活动(办公室、组策部、外联部)

(5)信息采集(宣信部)

(6)有奖竞猜(办公室)

(7)后勤保障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办公室)

(8)所有工作人员合影留念

(三)活动结束后

(1)归还器材(办公室)

(2)回收当天调查问卷(组策部)

(3)做出活动总结(办公室)

(4)及时写出通讯报道,投到学校“学工动态”、“校园通讯”

上,发表到法律援助协会微博上。(宣信部)

2.开展法律讲座(12月4日晚上)

邀请社会资深法学人士针对与我们在校大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文献进行讲解,提高广大同学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努力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时间:2011年12月4日晚

地点:待定

拟邀讲课人员:待定

参加人员:法律援助协会全体成员、各院系对法律有兴趣的同学

3.普法图片展板展(12月1日——7日)

(1)展板设计和展出

主要由宣信部设计展板,宣传报以及黑板报,内容:有关学生利益典型案例及简短分析、普法口号宣传标语、重点法律条文、经典案例、经典辩护词、公益法律援助单位联系方式等。展出主要在学校宣传栏,各学生宿舍及各个教学楼,以及祭城、贾岗小区,时间为12月1日-7日。

(2)条幅设计、定做和悬挂

制作5-6条悬挂条幅,内容以普法宣传口号、标语为主,以营造出良好、浓厚的普法氛围。落款:法律援助协会悬挂时间为一周(12月1-7日)。(办公室制定条幅内容)

(三)活动后期工作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篇7

法律诊所也被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 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 其效仿医学院学生采用的临床实习为主的教学模式来掌握学科要领, 并且能够灵活的运用所学理论, 在实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并由教师指导学生来解决问题, 积累经验。诊所式法律教学打破传统授课方式, 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学生的身份甚至可以用准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员 (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陪审员等) 来形容。教学的模式新颖多样, 学生的兴趣被充分调动, 这种模式在教学实践中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感染力。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运行效果分析

“法律诊所”课程通常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为教学对象和“教材”, 其将法律实务技巧的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的形成以及合格法律人完整人格和道德的形成与完善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它们共同构成法律职业群体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教育模式, 它以通过社会实践让学生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为核心要领, 改变先前原有的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 真正让学生从实际个案着手真切体会到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普遍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道德, 也能够使新型法律人才树立基本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应该积极的借鉴诸如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式等西方一些先进教育模式进行法律教育改革, 培养出公正、廉洁优秀的法律人才。

众所周知, 教育的根本宗旨在于要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倡导人们树立乐观向上积极的人生态度。正如梁治平所说的:“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 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从这一点来讲, 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真正触及到了教育的真实内在目的。

三、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与法律援助制度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有具体的可行性。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应有之义, 链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在于“法律公益”制度, 即是指一些法律工作者,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无偿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文明。

完善我国高等法律院校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促进诊所法律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对促进法学教育改革事业、促进和谐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大大壮大公益性法律工作者的人才队伍, 另一方面在参加社会公益法律援助事业的过程中, 法律诊所学生自身的理论素质与法学修养也得到的极大水平的提高与升华。中国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人才队伍, 能够使得为社会弱者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迅速壮大, 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四、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有效措施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 其能够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人才不足、专业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 业已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重要辅助力量。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有效方式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课堂教学中, 模拟角色训练

课堂教学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 采取模拟角色训练方式进行案件实际论证与探讨。模拟角色训练是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 由老师来设计一个案件办理活动, 整个过程由学生模拟法律人角色来办理案件。这种课堂活动增进了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以便于课后老师对学生做出客观的评价和老师对学生的指导。

(二) 课堂外, 深入社区, 进行法律援助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1) 相关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有效联合当地高校法学院共同建立社区法律诊所, 开展法律实践活动。高校学生参与社区法律诊所的法律实践活动, 接触并“代理”客观真实地法律案件。社区法律诊所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协助开展法律咨询工作, 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二是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参与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三是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四是协助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五是协助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为街道办事处 (乡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等。

参考文献

[1]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 2002, 08:26-30.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篇8

一、开发商的卖房宣传彩页内容构成要约,对开发商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未能实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人经办的(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53-166、331号系列案件来看,目前司法實践中这一点能得到法官的认可)

宣传彩页是否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要看这一宣传彩页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单一的看宣传彩页作为一种广告工具,应当认定为商业广告无疑。进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本律师办理的绝大部分案件中开发商的宣传彩页对商品房的表述在宣传彩页上介绍的具体明确,并且属于吸引业主购买的卖点,对商品房的价格和合同的订立会产生重大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因此,此类开发商用于做广告的宣传彩页应该认定为要约,宣传彩页的内容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应依据其宣传彩页交房,实现宣传彩页承诺的内容,并且承担相应迟延履行违约金。

二、业主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返还购房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业主因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购买商品房后,发现开发商一直未能履行宣传所承诺的内容时,开发商构成欺诈售房,业主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广东省的实施办,以及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返还购房款:

(1)关于《消法》第8、19、49条,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12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的相关规定:《消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1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五)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雇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以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业主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为了追求暴利,不作市场调查,将几千平方米的空旷的商品房不作间隔,划分为若干个格子,将这些“格子铺”高价销售给业主,业主到现场用肉眼根本找不到自己的商铺在哪里,然后返租回去,并大肆进行虚假造势进行某某盈利丰厚的项目,登报宣传,诱导业主不加思索抢购房屋,但是当业主支付了购房款后,开发商却没有把心思集中在搞好其宣传的盈利丰厚的项目上,该投入的资金减少投入或者甚至不投入,导致项目一直开展不起来,楼盘阑尾,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这种情形开发商已经构成了欺诈和严重违约,违反了《消法》第8、19、49条,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12条所描述的情形,业主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三、应当明确的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业主购房属于消费行为,受《消法》调整和保护

因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屋同时兼有商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以往对业主购房是否适用《消法》曾有过争论,但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已明确将购房者与开发商界定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并受《消法》调整,目前争议的仅是投资客购房是否受《消法》保护(部分观点认为投资客购房目的不是消费而是投资,故不适用《消法》),但由于投资客身份难以界定,且对于强势的开发商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开发商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身份为消费者并受《消法》保护。

法律宣传标语 篇9

民主办社 合作增收 发展专业合作社 携手建设新农村

服务社员为宗旨 共同利益是目标

农民是合作社主体 盈余按交易量返还 法律是合作社的保障 章程是合作社的生命

增强法律意识 倡导法律援助 提升律师素质 提高律师声誉 执行新劳动法,改变旧劳动观。君子爱财,取之依法。增强法律意识

倡导法律援助

法律保护你我他,普法用法靠大家。

1、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4、学法知法,自强素质;守法用法,共建和谐。

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6、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

7、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8、全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9、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0、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11、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12、维护法律尊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3、法治造就和谐社会,诚信成就积极人生。

14、学法守法都懂法,民安国安天下安。

15、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6、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

17、弘扬宪法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办事,营造法治环境。

18、心中尊法,自主学法,办事依法,维权用法,诚信守法,和谐靠法。

19、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20、以宪为尊,以法为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21、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事事用法维权益,处处守法促和谐。

22、学法、知法,立身守法;用法,护法,办事依法。

23、勤学法掌握法律知识,常思法加强法制观念,能守法遵循社会规范,会用法保护正当权益。

法律宣传制度 篇10

一、为提高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宣传的主要内容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全局人员除加强平时自学外,每周五下午为全局人员集中学习法制时间,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理论的运用,提高执法能力,集中学习方式可以由专业人员讲课,也可以组织专题发言,或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每季度聘请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巩固和提高学习成效。

五、法制学习列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做到“四有、十学”即:有一个带头学习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过硬的普法骨干队伍,有具体的学法计划安排,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普及教材;领导带头学,群众跟着学,新法公布及时学,老法施行反复学,修改部分专题学,举办培训班强化学,考试检查摸底学。学习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年底进行检查考评。

六、做好学习宣传材料的征订、发放工作,做到重要学习材料人手一份。

七、每年要利用矿法、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纪念日或有关会议,组织宣传活动。除了向社会公众宣传外,重点要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有关企业及广大干部群众宣传。

“法律援助”急需被“援助” 篇11

这是一个让人吃惊的数字,法律援助关乎整个社会的法治体系和法治文化的建立,对弱势阶层来说,法律援助是一个安全网,如果网络运作得好,就不至于将其抛到社会底层,与整个社会共同体形成对立。

然而,这一领域面临的问题却十分突出。在记者采访时,“经费紧张”是法律援助领域的一个关键词,而深究其理,事实却不仅如此。

关乎社会稳定的法律援助

2004年底的一天,当记者走进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时,约20平方米的服务大厅已被挤得满满的。

仅有的三个服务窗口前站满了排队的人。其中,有农民打扮的,也有小孩、老人和妇女。靠窗的一排椅子上,坐满了人,这是一群最需要援助的人。

一个民工模样的男子已经排了两个小时。他来自河南,他的工伤至今没有得到赔偿。他说话时,目光茫然。据他讲,他已经走访了好多部门,从出事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北京万森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第一次来这里电话值班。“到现在为止,已经接了十五六个电话,其中有四五个是关于民工工资问题的。”

而来自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的叶星林律师,已经值了两天班,他提供的是面对面的咨询服务。仅12月13日一天,就接待了十五六拨人,其中涉及民工工资的有五六起。

12月15日,记者拨通了北京市海淀区援助中心148法律咨询热线,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3年,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到咨询电话2.4万个,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16件。

“大年三十那天我们还在办一个案子,一位广西的民工来寻求帮助,我们接到求助就到问题企业协商,经过调节后,他最终拿到了7000块钱的工资。”

在2004上半年,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就有385起,占到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44.5%,高居首位。

在法律援助领域,需要法律援助的不仅仅是农民工,还有更多的弱势人群,如果不将这些人的行动纳入理性的法治轨道,非理性的手段就可能成为其选择。法律援助正是一道安全阀门。

法律援助经费每人一毛钱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学法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2003年国家财政拨款1.52亿元,平摊到每个人头上是一毛钱。”

北京市2003年财政拨款500多万,平均每个人五毛钱,“这相对来说还是高的”,香港每年8个亿港币,人口才600多万,“这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2004年9月份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座谈会上谈到目前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时指出: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尤其是西部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援助经费仍然严重短缺;县区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薄弱,法律援助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尚未建立,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不少省份还没有采取措施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等3个授权事项,导致《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落到实处。

一方面是经费不足,另一方面却是资源闲置。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目前,中国有12万多名律师,10多万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动律师和基层工作者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潜力很大。 然而,现实是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只占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1/2,有些大城市的律师甚至完不成按年度规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这些问题是否应该归罪于律师?

政府责任缺位

“虽然国家要求地方财政把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但每年财政能拿出多少钱,现在没有依据,我到过很多地方,有些地方是零给予,有些地方财政一年就给一万块钱,一年却要受理两百多个案件,律师的报酬很低。”桑宁说。

他说,“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态度总体上还是好的,但如果一个国家法律援助制度长期建立在牺牲律师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是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律师常明传介绍,由于资金紧张有限,造成法律援助的门槛比较高,10个人里头只有几个人能得到援助。

清华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邓轶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则表示,“我们平常运作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美国和欧盟捐助。”

按照2003年9月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但《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情况不容乐观。

以海南省为例,得到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法律援助机构不足2/3,还有8个市县的法律援助机构从未得到财政的拨款。

谁也不能被法律遗忘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从1997年成立到现在,收到了60多面受援者表达感谢的锦旗。这些旗帜让王学法感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在他看来,法律援助是中国老百姓的福音,老百姓太需要了。

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筹备时就在这里工作的桑宁描述了法律援助在中国的发展目标:“在未来几年内,使符合接受法律援助条件的人都获得合格的服务。”

在桑宁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有着一段不远的距离要走:目前尚有3/4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救助。

桑宁介绍说,《法律援助条例》对援助对象的经济条件控制得比较严格,一般来说,是最低生活保障线。这样,在中国形成了一个夹心层,位于夹心层的人,没有能力购买律师服务,同时又超过了援助标准,这部分的数量要远远大于那些符合救助标准的弱势人群。

在桑宁看来,法律援助都是需求大于供应,这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问题,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覆盖的人群多一些,发展中国家少一些。但夹心层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服务门槛会不断降低,夹心层会不断地被纳入援助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谈到司法公正时指出,公民可以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别而有先富后富之分,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强激励机制,提高效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司法公正与财富的平等不同,不能让一部分人优先得到法律的保障,而让另一部分人被法律遗忘,最后才实现人人共同享有的法律的保障。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200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这是法律援助制度第一次进入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之中。

十六大明确提山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哪些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篇12

我家境贫寒, 丈夫矿难死后我带着两个孩子和婆婆一起生活, 丈夫死后一年多, 煤矿说我丈夫是操作失误而死, 不赔偿一分钱。我想打官司, 不知申请法律援助要办理那些手续, 应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读者花某花某同志:

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根据你来信谈到的情况, 你完全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但申请法律援助首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申请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 经济困难的证明。 (3)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 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1) 请求国家赔偿的, 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向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 其他案件向受案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篇13

今年5月根据上级统一布署,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法律援助宣传主题,形成了领导重视,依托载体,大造声势,狠抓落实的浓厚宣传氛围,圆满完成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武岗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密组织,确保了宣传月各项活动落实。

1、健全组织,武岗镇成立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督促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落实。真正形成了上下联动、部门互动、齐抓共管的法律援助宣传格局。

2、深入发动,召开专题会议,对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行安排、动员和部署。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确保了法律援助宣传月各项活动的有效展开。

二、依托载体,强化宣传

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武岗司法所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了法律援助宣传的空前声势。

1、不定期在政法专网上宣传报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新闻。

2、武岗司法所在主要街道举行的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把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推向高潮。

3、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悬挂法律援助标语、张贴宣传海报。

4、大力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对社区工作人员普及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和知识,主动上门对困难群众进行法律援

助宣传活动,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使法律援助真正进入百姓生活。

三、抓住重点,强化培训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目标之一,是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意识。司法所抓住本次宣传重点,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围绕中心,确保稳定

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武岗司法所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依法疏导、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力地促进了泾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目前,全镇经过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进一步深入人心。据不完全统计,下发各种法律援助资料500余份,悬挂标语、1条,法律咨询100余人(次),有效化解民间纠纷3余起,极大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使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法律宣传进校园 篇14

XX依法治街办卧龙岗司法所在卧龙区司法局、卧龙岗街道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服务,在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投资8万余元,高规格设立板面(13×2.2)10块,创建法律知识宣传长廊,宣传《宪法》、《民法通则》、《刑诉法》、《法援条例》等和反对邪教、安全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学校2万余名学生和1千多名教师起到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

XX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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