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4-07-14

当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精选7篇)

当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1

一、目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执法目的有偏差,重处罚轻管理,重管理轻教育。交警执法的根本目的,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此,对那些易引发交通事故、扰乱交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实行严管重处,也是非常必要的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交管部门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为罚款而罚款、重罚款轻管理、重管理轻教育的问题非常严重。表现在:一是该罚的不罚。上路执勤时只愿纠正能罚款、易罚款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易引发交通事故却难取证、难罚款的违法行为,如强超强会、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载人等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交通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二是不该罚的也罚。由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基础薄弱,当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还非常淡薄,轻微违法行为大量存在非常普遍。但部分民警为了追求罚款数量,对本来能通过教育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却以罚款进行处罚,忽视了对当事人 的教育,不仅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反而会因对大量社会群体实施处罚,诱发社会矛盾,影响公安交管部门的形象。三是为罚款而执法。部分民警为让当事人交罚款,对违法行为随意变通处理,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扣分的不扣分,降低了处罚标准,纠违没有起到应有效果,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态度不文明,群众不满意。正确的执法行为要靠规范的执法程序来保证,良好的执法效果也要靠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来体现。尽管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执勤执法程序已做出非常严格细致的规定。但是实际执法中,部分民警执法程序意识差,执法方式简单化,既影响了执法效果,又造成社会不满,表现在:一是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纠违不敬礼,罚款不讲原因,收驾驶证就开单;二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蛮横,该说的文明规范用语不讲,不该说的“横话”乱说,即便处罚正确群众也不容易接受,甚至造成严重对立;三是随意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权,不听解释、不问理由,容不得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一旦当事人申辩几句,就扣上“态度不好”的帽子,甚至因此罚“态度款”。

(三)执法不公,存在“五松五严”的现象。表现在:对本地车辆管理松,对外地车辆查纠严;对小型客车管理松,对大型货车查纠严;对熟人关系车辆管理松,对一般违法车辆查纠严;对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等“特权车”管理松,对普通群众车辆查纠严。在执法中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仅纵容了一些人继续违法,也使普通驾驶人心理失衡,极易产生报复和过激行为,给执勤民警安全埋下隐患,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要切实解决当前公安交警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要认真查找、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症结,这些原因有:

一是执法理念不正确。尽管近年来各级交管部门一直在抓“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教育,但是,长期以来受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的影响,部分领导干部和民警仍然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没有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是“为了人民管交通”还是“为了交通管人民”,宗旨观念不牢,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执法工作发生方向性、原则性错误。甚至有个别民警把执法权力当成了谋私利的工具。

二是执法主体素质低。当前,基层警力不足是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普遍现象,年轻警力长期得不到补充,基层民警文化水平偏低,思想陈旧,跟不上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现象也较普遍。近年来,奥运保卫、国庆保卫、预防事故等专项工作任务繁重,一些基层交管部门疲于应对阶段性任务、指标,忽视了对基层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理论学习只停留在口头、纸面上,导致基层民警对上级工作要求不了解、对新法规不掌握、对新交通管理手段不知道,极大制约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执法监督不到位。交警执法岗位点多、线长、面广,较为分散,而基层民警人人都有一定的执法权。执法对象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与其他警种相比,公安交警执法监督的难度相对较大、要求更高。部分基层领导只重视对外执法,不重视对内监督,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执法过错得不到有效匡正。而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处理的避重就轻,看似保护民警,实际上是害了民警、也害了我们这支队伍。

四是执法环境不尽人意。个别党政机关、权力部门自身特权思想严重,认为交警查自己车就是“丢面子”,有违法行为不配合查处,对交警正常执法动辄以权压人、横加干涉。同时,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较低,看到交通秩序乱就希望交警加大执法力度,真要严格执法涉及到自身利益,又不配合、支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群众情绪不稳定,即使正常的执法活动,也容易引发矛盾对立,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借机暴力袭警、公然抗法、制造事端。执法环境恶劣,也造成了一些基层民警对违法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

二、加强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采取了有力 措施,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也是一项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系统工程。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是必须始终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全部交管工作的前提和核心。抓好规范执法就等于抓住了交警工作的“牛鼻子”。近年来,机动车、驾驶人、道路迅速增长,我国已进入汽车时代,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引起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公安交管部门的首要任务。从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城市的经验看,交管部门严格执法是有效减少交通事故隐患、预防交通事故最重要的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关注民生、保障人权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也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必须要带着人文精神去执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要达到这两项要求,关键在于能否做到规范执法。如果执法不规范、随意执法、弹性执法,一味强调严格执法也就成了乱执法,就容易造成与群众的矛盾对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执法不规范,一味强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也就成了不作为、姑息放纵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前提,是实现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基础,是做好一切交管工作的核心和纽带。

二是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执法水平的根本标准。交管执法工作好坏,不能看罚了多少款、扣了多少证,关键要看社会效果。具体讲,一是执法要看大环境。当前,社会各种矛盾互相交织,不安定因素增多,要把执法工作臵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加以统筹考虑,用新的理念去应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新矛盾、新问题,注重讲究执法策略,注重改进执法方式,注重提高执法艺术,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群众怨气,疏导群众不满,以实际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二是执法要有针对性。特别要针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困难群体,要区别对待,慎重管理,准确把握执法对象的感受,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切实体谅执法对象的处境,通过服务、教育、感化交通违法行为人,使其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而达到高效管理的目的。三是执法要求满意度。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将执法活动变成服务群众、赢得群众的实践行动,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承诺,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把公安交警执法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

当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2

一、对基础环境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 存在较多扰乱环境执法的因素

在一些地区, 有较强的地方保护主义意识, 对地区经济的发展过于重视, 却将环境保护问题抛之脑后, 为了获取短期的经济效益, 放弃了对环境的保护, 对环境执法工作也没有进行重视, 甚至对执法工作进行了强制干涉。地区的此种行为, 导致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时难度增大, 严重时会无法进行执法工作, 环境问题也逐渐恶化, 不断滋生环境纠纷[2]。此外, 在进行环境执法时, 影响因素还包括人情关系, 针对一些违法行为, 在执法人员开始调查时, 就会受到地方关系的影响, 免除了相关处罚。在环境执法的开展中, 最为重要的干扰因素就是权力干涉以及人情干扰, 导致环境执法部门的环境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实施。

(二) 环境执法队伍没有较强的活力

在环境执法队伍中, 活力性不强, 针对环境违法乱纪行为, 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3]。此外, 环境保护部门在职责上也没有明确的划分, 出现问题就会相互推诿, 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普遍较低, 一些执法人员未经过相关培训就直接上岗, 对环境保护法也没有深入的了解掌握, 环保宣传力度较小, 在执法中会出现违法行为, 对环保执法形象造成了损害。同时, 环境执法机制尚未完善, 没有相应的竞争约束机制, 执法效率不高。

(三) 没有完善的地方技术规范

合规执法以及科学执法是依法行政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然而, 在基层环保执法部门执法中, 技术规定尚未完全统一, 针对同种违法行为会出现不同种的处罚措施[4]。特别是针对第三产业污染处罚收费规定就不一致。在对建筑工地噪音超标排污费的收取上, 有按照面积进行处罚, 有只对夜间行为进行处罚, 还有加倍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尚未统一。

(四) 没有规范的行政处罚机制

现阶段, 在一些地区中, 环境执法人员也会存在不合法的执法行为, 协商处罚方式较为常见, 在受到上级领导的说清以及关照时, 就会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在行政处罚的决定上, 是由领导独自决定, 不会征求集体的意见。尚未规范健全的行政处罚机制, 致使环保局以及环境监督机构在处罚的执行上存在较多失误。

(五) 人们对环境法律、法规认识不深

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中, 对环境法律法规都没有深入的认识以及了解, 对环境执法工作也没有深刻的了解, 一些地区的经理以及个体户, 认为环境监察工作不但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利益, 还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对经济效益过于重视, 却忽视了环境保护问题。

二、分析基层环境执法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 地方保护主义较强的原因

现阶段, 对于县级城市来说, 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 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较为低下, 为了达到一定的绩效以及经济利益, 忽视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县级领导的保护下, 污染严重企业的发展对环保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二) 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不强

对于基层政府部门来说, 没有形成较强的环保法制意识, 对经济的发展过于重视, 将环境保护问题抛之脑后, 为了达到短期的效益, 不惜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

(三) 尚未健全的执法机制以及执法程序

环境执法的过程也是对环保技术进行应用的过程, 但是, 现阶段的环境执法中, 没有建立有效的机构, 职责划分以及责任机制尚未明确, 执法程序没有按照规定进行, 环保执法缺乏相关的依据[5]。

(四) 环保执法队伍素质普遍不高

基层执法人员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各部门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 致使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

三、对基层环境执法提出的对策以及建议分析

(一) 加强宣传教育, 使人们的环保意识能够增强

在环保执法工作中, 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环境宣传教育, 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能够提供一个较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加大重视力度, 能够使群众的环保意识得以增强, 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领导以及企业领导人来说, 能够使其自身的行为得以规范, 在权力的使用上能够更加正确, 在群众广泛参与的情况下, 才能够对执法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 在进行经济建设时, 也需对执法问题进行充分考虑, 以有效的发挥环境执法职能作用。

(二) 将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使环保执法权威能够得以提升

在环保执法中, 为了使执法权威能够得以提升, 就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做好部门职能划分工作, 将各部门的环保执法职责进行明确, 以使执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避免出现重复执法、推诿以及责任不清的现象。此外, 在企业相关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上, 应将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的范围进行扩展, 可现场查封一些关停的污染企业, 并将相关的设施、财产进行强制扣押, 避免再次出现污染现象。与此同时, 还应该细化、量化法律责任, 划分清各部门的职责, 以便更好的开展环保工作。

(三) 培养一批素质、水平较高的环境执法队伍, 以使执法能力得以提升

为了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执法能力得以提升, 就应该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管理机制、执法程序以及环境规定做好培训工作。此外, 还需对工作绩效以及责任追究方面加大重视力度, 应用较为有效的处罚机制, 针对一些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 需要进行辞退以及处罚处理。

(四) 对现场环境加大监管力度, 做好环境执法

在日常的检查中, 就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特别是在现场的检查过程中, 需要做深入的了解, 将污染较为严重, 且多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清除处理, 从而使现场监督工作能够更加规范化, 使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效果能够得以提升, 最终使环境执法力度得以有效提高。此外, 还需将以往使用的单一检查模式进行变革, 将人大、政协以及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 组建联合检查小队, 对难度较大的执法问题进行解决处理。

(五) 将执法手段进行完善, 使执法效能得到提升

执法效果以及执法水平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执法手段的影响。基于此, 就应该将检测化验站建立, 以提供真实可靠的环境依据促进环境执法的开展。此外, 还需对执法设备进行完善, 比如执法车辆、信息工具, 从而使环保执法效能得以增强。

四、结语

环境执法是一项系统性以及复杂性较强的工程, 为了使执法能够更加深入, 就应该对形势有重新的认识, 将思路理清, 从而使环境执法工作的紧迫感以及责任感增强, 做好现场环境监管工作, 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对执法手段进行完善, 最终达到彻底改变环境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韩敏, 葛伟.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新乡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5) :17-18.

[2]赵欣华.浅谈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 (10) :130-131.

[3]朱长顺.浅析基层环境执法面临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2 (28) .

[4]陈亮文, 于贤贵, 朱虹辉等.基层环境执法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 (7) :134.

当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3

一、当前党内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代表的推荐和选举制度不完善

一是党代表的推荐和选举制度不完善,没有真正体现党员意愿。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虽有“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提名”的规定,但多数是选举单位党组织“酝酿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没有真正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初步人选。二是代表结构比例不合理,代表性和广泛性不强,存在着党员干部多、群众代表少、社会各阶层代表少的问题。

(二)候选人提名方式、介绍制度不健全

一是候选人提名制度存在缺陷。长期以来,过于突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委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缺乏自下而上的选举人或党代表联名推荐提名的渠道和形式,更没有建立起候选人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二是候选人介绍制度不健全,代表不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影响了选举人意志的充分体现。

(三)选举的范围小、层次低

直接选举的范围小、层次低,党内民主选举的范围不够广泛,比如除了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另外,党内民主选举的范围不广泛,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不够宽,对候选人情况了解不够,党员参与评议候选人的渠道不畅。差额选举的范围小,层次低,差额比例小。

(四)一些地方存在对选举结果不够尊重的问题

一是当选举结果与上级意图不相吻合时,往往以上级决定代替民主选举的结果。二是对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变相否定选举结果。这不仅突出表现在换届前夕对这类干部特别是对书记、副书记大量调动和委派,而且表现在换届后不久和应届中期也屡有这样的调动和委派,其“理由”主要是进行“干部交流”。

(五)一些地方不能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

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党委意图得不到有效实现和选举人意志得不到充分体现的现象。一方面,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党管干部就应该党委说了算,党内选举只是形式和表象,不按有关法规和章程办事。另一方面,有些代表把民主绝对化,认为既然党代会赋予了代表选举权,就应该由代表自由发挥、自由选举,而不应该为实现党委意图作种种限定,对党委提出的候选人思想上存在对立情绪。

二、当前党内选举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政治的传统,许多党员干部参与民主选举的意识不强

由于缺乏民主政治的传统,社会上参与民主选举的氛围不浓,党内民主发扬不广泛、不充分,以致许多党员干部参与民主选举的政治热情不高,政治责任感不强。

(二)党内民主发扬不广泛、不充分,党员的选举权缺乏独立性

由于缺乏民主政治的传统,现实生活中党内民主发扬不广泛、不充分、不浓厚,如党员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不够宽,参与评议候选人的渠道不畅,党代会换届选举仍然走不出“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圈子。

(三)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

一些地方党组织要么担心涉嫌影响党内民主、干涉代表选举权而放弃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要么以坚持党管干部为由,过分强调党委意图的实现,追求选举结果的圆满性,不注重发挥党内民主,不注重严格依法办事,把选举看作一种形式和过程。

(四)一次性会议制度以及代表作用的一次性发挥,影响了代表参与选举的政治热情和政治责任感

根据现行党代会制度,地方党代会每5年举行一次,届中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就意味着作为党代会代表,权力的行使只限于召开大会的几天时间内。因此,一些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对当选为人大代表的热情要高于当选为党代表的热情。

(五)选举类干部与非选举(选拔或任命)类干部混淆不清,导致选举往往流于形式

如把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与各级领导机关的职能部门、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混在一起,不加分析地都由上级党委“票决”而提出候选人或推荐人选,一些本应选举产生的干部,变成实际上的上级任命。

三,应对党内选举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改革和完善代表推荐与选举制度

在代表的推荐和选举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使代表名额的分配构成合乎基层党委的人员构成,增强代表的群众性和代表性。要放手让党员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把组织推荐候选人与党员联名提名候选人放在同等地位。

(二)建立健全候选人提名方式、介绍制度

首先,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在候选人的讨论、酝酿、考察、形成过程中广泛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真正把候选人推荐好。其次,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介绍制度。在正式选举前要向选举人详细、如实地介绍候选人的学历、经历、实绩等情况,让选举人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并作出选择。

(三)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

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直接选举在当前还不可能有很大的比重,但是,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却是很有必要的,至少在那些党员人数不是太多而又不太分散的基层党委,从原则上说可以实行直接选举。

(四)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办法,适当扩大差额的比例、范围和层次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应将这一比例适当提高,可在2人以上、常委总数的50%以下这一范围内选择一个合适的比例,对党委副书记也要逐步实行差额选举,并逐步消除“陪选”现象。

(五)对选举类干部和选拔任命类干部作出明确划分和规定,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和层次

要明确划分选举类干部与非选举类干部的界限,以免相互混淆;要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缩小任命的范围;党的各级各类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书记和副书记,如无特殊情况,在任期内不宜任免和调动,以免出现以任命制损害和代替选举制的现象。

(六)逐步建立和实行党内竞选制度

应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党内选举中。通过对候选人的介绍、宣传和比较,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党代会召开前,应将候选人的述职报告、考核结果、群众评议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发给代表,使代表有足够时间对候选人进行了解;建立和实行代表与候选人直接对话制度。

(七)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完善党内权力监督制度

应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解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性”的问题。当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按照现行体制,地方党委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向全委会负责;其二,地方党委书记,虽然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不同程度上有事先指定的成分和因素,应想办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八)建立健全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党内领导干部弹劾罢免制度

应建立弹劾罢免制度,当前,一要尽快建立党员代表大会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群众意见的听证制度;二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其活动档案的制度,以利于随时了解、掌握领导层活动细节,为弹劾制、罢免制奠定基础;三要尽快制定弹劾制度和罢免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另外,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还必须有长远的考虑和规划,要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与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相结合。另外,还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

当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4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公安部部长***同志在第二十次公安会议中也指出“坚持从严治警,依法以治警,大力加强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完成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机关的神圣使命的组织保证”。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职责,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在新时期加强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交警队伍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严肃而认真的政治任务。笔者根据多年的公安交警工作经验,力求就当前公安交警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看法,权以抛砖引玉。

一、当前交警队伍建设中主要存在问题。

(一)警力不足带来队伍建设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交警队伍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由于警力不足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体健康受到影响。以某某大队为例,现有民警X名,全县现有公路通车里程X多公里,机动车约X万部,其中有牌的X万X千多部,无牌约有X万多部,拥有各种机动车驾驶员 X万多名。按平均值计算,每一位交通民警要管理X公里的通车里程、X部的机动车和X名驾驶员,还要担负全县每年X多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县城交通秩序管理及一些重大活动的警卫任务,巨大的交通管理任务,给全体交通民警带来了超负荷工作,影响民警的身心健康。从民警体检数据表明,约有65% 的民警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大部分都长期带病工作;二是执法环境较差。山区农村群众素质不高,由于警力不足,执法人员较少,常发生集体抗法甚至袭警事件。三是由于警力不足,使许多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定的职责、任务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如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的监控、交通安全宣传等,一旦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上级有关部门就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大队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没有履行到位就要追究大队领导及相关民警的责任,造成大队领导及民警精神压力过大;四是一警多岗,不利于相互监督。许多应该多岗位、分民警办理的业务,只能采取“一警多岗”的办法来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使民警“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仅服务对象不满意,而且也不利于民警办理业务的相互监督。

(二)管理机制带来的问题。由于交警队伍建设没有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存在阶段性与经常性相脱节、群体性与个体性相脱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脱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机制上,缺乏可持续发展,队伍建设花样繁多,华而不实,缺乏严肃性和长远性;在制度上,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重制定,轻落实,注重短期行为,忽略长远规划,缺乏实用性和规范性;在体制上,不同程度地存在条块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警令不畅、保障不力现象。这些队伍管理上的深层次问题,使公安交警队伍维护稳定、保障畅通、服务群众、造福社会的职能难以发挥到位。

(三)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是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不落实,学习教育照本宣科,造成有的民警政治理论匮乏,业务知识不精,对新的科学知识知之甚少,只注重文凭的提高,而忽略了自身工作水平的不断增长。二是工作作风不实。存在着宗旨不强、态度不好、效率不高、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影响了队伍形象。三是执法执纪不严。执法艺术不高,执法质量不强,执法监督不硬,有的民警不能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执法随意性大,重执法的法律效果,轻执法的社会效果,在执法中与群众发生冲突,产生不良的影响。

(四)外部影响公安交警队伍建设的因素。一是农村群众的交通意识、法律意识与当前的交通发展相矛盾。目前,相当部分农民乃至乡镇一些党政领导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意识相当淡薄,个别乡镇领导把交警部门上路执勤、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为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行为,不配合公安交警执法;一些群众为了逃避、抵制交警检查,甚至暴力抗法,殴打、围攻民警的事件常有发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降低了基层交警的工作积极性,以容易形式“管理弱——秩序乱——事故多”的恶性循环。二是各执法部门未形成合力,公安交警单打独斗的局面没有改变。具体表现在: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未形成合力,给民警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当前交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抓核心工程,强化领导机制,以牢固的组织防线为加强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着力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是着力提高班子的示范作用。领导是队伍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更是实践者,只有领导自觉发挥榜样的力量,才能在队伍中产生感召力。要提高班子成员的领导艺术、决策水平和驾驭能力,形成具有坚定立场、高尚人格、廉明官德的坚强领导班子,以其公正的形象、团结的形象、亲和的形象凝聚警心,带动全体民警积极工作。

三是着力规范领导班子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完善班子内部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重大事务由集体研究决定,正职讲民主,副职讲集中,切实提高班子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是着力提高增强班子的责任意识。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事业发展的带头人。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挑战自我,敢于面对困难和阻力。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进行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抓好民警的政治理论学习。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从经常性的思想教 育入手,组织民警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日常循序渐进的教育,打牢思想基础,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行为规范。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营造积极进取,勇挑重担的良好氛围。

二是学英雄,树典型。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学习典型的先进事迹,民警学有榜样、赶有方向。要长期坚持开展的“远学任长霞、近学郑忠华”先进事迹活动,组织开展讨论,写出心得体会,使英雄模范的事迹深入人心,产生积极的效应。

三是必须强化“尚法”意识,真正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人民警察公正执法,就是代表人民群众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谋取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利,新时期,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必须守法、学法、知法、懂法,要针对当前公安交通执法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积极整改,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自觉性。同时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正确运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

(三)逐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机制。我们应该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以解决今年警力不足的实际问题。近年来某某县交警大队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得到某某县委、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不断地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了交通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有会议解决实际问题,逐步形成交通管理“政府牵头、交警主抓、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的局面,有效地缓解了

警力不足的问题。

(四)抓好从优待警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队伍的同心力和凝聚力。从优待警是一项得警心、暖警心、稳警心的重要工作,是从严治警的必要前提。我们要用足政策、争取政策,在政治上关心、人格上尊重、装备上保证、待遇上改善、舆论支持民警,分步骤、分层次全面推进从优待警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是在政治上关心民警。大力推行热点岗位交流制度、竞争上岗制度、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坚持唯绩是举,把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立功嘉奖、晋职晋级和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努力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把那些真正愿意干事、又能干事、业绩突出和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从而在队伍中营造起一种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以此激发广大民警的上进心。

二是在工作上爱护民警。要给民警配全配强必要的交通安全管理设备和防护装备,保证民警在自身安全有所保障的基础上充分用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以及突发应急事件。结合中队标准化管理和两基建设,改善办公条件,逐步完善“五小工程”,逐步改善民警的办公和值班休息条件,优化办公环境。同时要维护好民警执法权益,肯定和保护民警合法行为,减轻民警的心理压力。

当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5

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关注的课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的时期,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是当前我国已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空前的社会大变革,会带来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和问题会不同渠道、以不同反映,并直接涉及到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和问题会源源地汇集到公安机关。,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党以人为本、社会等战略思想的,社会各及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了的,党和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能力和了更高的要求,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公安机关经常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的对立面,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对公安机关不良的。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仅是侦查破案、治安,更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乱,甚至办人情案等违纪;还有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民警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错案的。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反映执法起的作用,民警是在汇报工作,案情,或是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民警在出或是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公安文书是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能力。民警执法工作的一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样的人员,民警之间工作也需要,但民警,能力较差,语言粗俗,生硬、方法简单,警民关系紧张,意见。

(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民警的公务活动最、最、最经常的是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合法地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在执法活动中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的随意性。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重实体、轻程序,只要执法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喜欢办到程度就办到程度,久拖不决。

(四)能力和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大练兵活动,各地公安机关的练兵、法制练兵和科技练兵,大大了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我国公安民警整体的能力和还公安工作的需要。一,我国社会正飞速发展的阶段,新生事物涌现,只是更新速度,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产生,新的历史对公安民警的和执法能力了更高的要求。另一,在基层公安中,日常任务繁重,民警学习,思想解放,能力跟不上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群体性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下一页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事件、突发危机等)时,就会因应急判断和处置能力而贻误战机,直至执法质量。例如,当面对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时,民警必要的谈判能力、临场反应能力和掌控能力,僵硬的处置方法将会使得事态恶化,进而酿成事端。

三、从基层基础建设入手,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的一切权力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可以的保护,否则就会严重损害的利益,损害的感情。,要教育民警在工作中,牢固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坚决把依法好、好和发展好最的利益公安工作的点和落脚点,做“忠诚卫士、做的贴心人”。(二)健全执法制度,执法责任制

操作规范。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的种种问题,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规范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操作程序和要求,努力把每执法、每执法活动纳入规范的约束之中,使一线办案

案民警真正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运作。健全执法制度。执法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除了上述在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监管刑罚制订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要和健全执法工作中的工作制度,如制定和出台《执法质量日常考评实施细则》、《兼职法制员例会制度》等执法制度,将执法制度延伸,规范执法。狠抓制度。要执法质量考评载体,将制度狠抓,制度、措施的到位率。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推行案件逐级审核把关制、案件质量一案一评制、末位培训制,执法检查、执法通报、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等多样的监督活动,强化考核效能。要考核办法,加大奖惩。执法考核档案,将执法质量考核延伸到经办民警,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将原先单一的数字考核转化为质量与、过程与结果相的综合考核。,对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要逐案逐人倒查,并依照规定追究、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严重过错的和民警在年终考评、表彰、晋升中“一票否决制”。

(三)法制教育,民警执法

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求干部法律意识的教育,以往用习惯、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队伍、工作的能力。抓好执法是法制民警包括兼职法制员的培训工作。民警能力的好坏直接着整个分执法工作。应着重对法律理论知识、本职要求的培训,使能、灵活运用法律公安实践。抓好直接执法职责的民警的培训。民警的法律素质和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形象,对的培训是重中之重。仅仅填鸭式地教授民警按部就班的操作,更要注重培养民警独立思考,独当一面的能力,从而民警整体素质,使其在执法中会。握“三个”:训用。以实战培训,将实战中遇到的问题培训,将培训中学到的技能用于实战。新老。用老民警的工作经验新民警迅速工作要求,用新民警的知识老民警提升技能。正反。运用典型案例的成败得失编写正反两教材,以案说法,教育民警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四)内外监督并举,加大监督的和广度

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行政执法范围和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自律性必要。,要高效、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适时执法监督委员会,将法制的职能监督与督察的不督察、信访的投诉、纪检监察的查处违纪工作紧密的起来,监督合力,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措施,查处、纠正违纪。,要理清各监督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范围,监督权限,法制执法监督、督察执纪监督、纪检监察对违纪的监督模式。其三,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要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外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党委、人大、、政协、检察、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外部监督要推行警务公开,法律法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过程、结果和投诉途径公开,、当事人的监督,更深层次地公安执法的问题和,防止暗箱操作;,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法监督,走访和征询活动,征求企业和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专业法律知识人群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意见,从而纠正执法不公等消极,公正执法,让满意。

(五)强化党对公安工作的,当地党委和的支持

浅谈交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6

多年来,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虽然各级交警部门始终将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视为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就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规范交警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谈一谈个人的一点拙见和看法。

一、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交警部门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兼有部分刑事司法权的执法单位。交警最广泛的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当前交警执法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警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差。甚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一个罚字管交通,重处罚轻教育,特别是干警执勤执法时不能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陈述理由,不把此作为一个正当的执法程序来对待,从而出现窗口部门服务不周,执勤执法生冷硬横,执法形象不佳的现象。

2、极少数干警对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个别干警工作习惯于“老一套”,不加强学习,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好,导致执法质量不高,执法工作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越权处罚。如公安部规定交通民警当场处罚不得超过200元,超过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由县级以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但实际执行时并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二是随意暂扣车辆和证照,不出具合法的暂扣凭证。有的甚至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当,存在着道路交通违法的事实和填写违法条款不相符现象。

3、由于基层单位资金紧张,致使必要的执勤执法检测装备不齐全,对个别违法行为管理的不到位,不彻底。

4、个别干警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受人情风、说情风的影响,一些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中,对待本地和外地、生人和熟人处罚标准高低不一,执法随意性较大。

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客观因素外,少数交警部门领导对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检查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规范执法作为加强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的战略措施来抓。交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因此,交警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完善执法机制和规范执法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完善执法机制,就是要建立起严格的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完备的执法规范,健全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办法。它是

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法制教育培训是基础,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是保障,建立执法责任是关键,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保障和促进交警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所谓规范执法,它有三个特定的要求:一是合法化。即执法行为要有法律依据;二是程序化。即各个执法环节的运作在序状态下进行;三是文明化,即要文明执法。要达到这三点,必须加强权力制约,强化内外监督,做到执法责任落实到位,奖惩措施公正严肃。规范执法行为,要从以下两方面提高认识:一是交通管理职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执法活动来实现;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机制不健全,交通管理工作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现在有些民警把法制工作与业务工作看成“两张皮”,认为规范执法讲得过多,就会束缚手脚,影响工作效率。事实上,规范执法正是为了加强交通管理。二是规范执法是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我们要通过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建立规范的机制,强化措施,推动规范执法活动上台阶

1、加强执法教育培训。各级交警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岗位学法,增强服务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切实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增强执法效果。

2、严格执法质量考评。继续完善民警执法质量检查制度,落实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各级交警部门要全面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并设立专兼职法制员,由法制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为真正实际

掌握每位民警执法数量和质量,实行每月一统计,每月一考核,每月一通报制度,要按照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各单位要结合平时审核、检查等多层次全方位的考核,切实掌握各部门的执法质量,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评出优劣,兑现奖惩,执法考核不合格者一律离岗学习。

3、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单位领导要充分重视执法工作,适时对各单位执法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强化现场督察力度,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民警在执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或因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要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警风警纪监督员的作用,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监督员、驾驶员和事故当事人参加的执法工作评议会,积极听取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对民警在执法中引发群众上访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正式干警被投诉两次以上,调离交警执法岗位。

4、要认真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的要求,配齐配全各种执法装备,做到着装整齐、车容整洁、态度文明、程序合法。要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交警执法要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交警协管员和其它临时雇用人员行使交警行政执法权。在执法工作中,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缩小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同时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 教育干警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服务执法理念,树立形象改善优化服务环境。全面实行值日警官制度,为办事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5、切实加强交警系统法制队伍建设。在贯彻以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公安交警部门迫切需要一个健全的机构和一部分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搞好法律服务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执法中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执法程序,要依法制作告知笔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法组织听证。

当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7

(一)消费规模急剧膨胀,财政不堪重負

目前我国有关职务消费年总规模的各种统计数据不一,没有一个确切和权威的说法,社会比较公认的是,全国每年公务接待、公车配置和使用信、出国考察和以公务消费名义支出的通讯费、礼品费、娱乐费等项费用之和,大致是9000亿元,大约是全年财政支出的30%。从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所占比重看,1978年只有4.7%,1990年上升到13.4%,2006年已占到18.7%。这一比例不仅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25%。而在行政管理费用支出中,职务消费又占了大部分,1978年至2006年间,我国职务消费规模增长了140多倍,而近年来这种膨胀势头有增无减,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如此庞大和与日俱增的职务消费开支,成为各级财政难以承受的负担,严重挤占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建设资金,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引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二)消费边界模糊,随意操作空间过大

职务消费是公务人员履行公务,行使职责必不可少的开支。但在实际中,一项职务消费的支出到底与公务是否有关联,关联程度有多大,其必要量是多少,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划分,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由于目前我国对职务消费的内容、范围和标准没有一个科学、合理和明确的界定,或者即使有规定也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给消费主体留下了伸缩性较大的可随意操作的灰色空间。一些公职人员在职务消费中利用制度上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巧立名目,超规定、超限度进行过度消费和奢侈消费,将一些与公务活动不沾边的项目都纳入职务消费中来,甚至将个人消费、家庭消费都通过公务消费来报销。目前,职务消费的边界模糊,不仅助推了职务消费总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和难以遏制,而且使职务消费结构畸形化,掺杂进了越来越多的非公务要素,甚至将一些腐败因素囊括其中,导致职务消费的职能和性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异。

(三)消费权力化倾向明显,消费冲动难以抑制

目前我国职务消费大都按行政级别来确定标准和规格,而不是按正常履行职务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职务消费标准一定程度上成为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或者是行政官员权力和地位的标志和象征。因此,在职务消费中各级公职人员大都会在相应的消费标准限度内用满、用足政策,严格按照上限标准来掌握,甚至一些政府官员将职务消费当成相互攀比、相互炫耀的资本,加之职务消费中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区域,一些消费主体会尽其所能地采取变通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待遇水平,进行超标准的高消费。另一方面,职务消费资金的使用具有无偿性,在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制度约束的条件下,很容易产生强烈的消费冲动,刺激消费主体的消费欲望不断升级。特别在职务消费权力化中,下级接待上级领导时,更是务求上档次、上水平,想尽一切办法拔高和提升消费标准,使超标准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消费习惯。当前,职务消费中这种愈加强烈的消费欲望和消费冲动仅靠消费主体的个人品质和道德规范所形成的自我约束,很难从根本上消减下来。

(四)消费透明度低,消费欲望释放渠道多元化

在职务消费中,消费的标准和规格按职务高低来决定,而且越是权力大的消费主体,不仅享受的待遇高,而且手中大都掌握着可自由支配的资源或资金,成为释放更大消费欲望的资本。这部分资源或资金包括:一是以小金库方式存在的数量可观的预算外资金。这部分资金在使用上具有不可控性和非透明性特点,在开销上仅凭单位领导“一支笔”来处置,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二是一些手中掌握一定资源配置权或政策制定权的权力部门,将一部分职务消费形成的超标费用,向权力辐射范围内的下级单位或分管企业进行转移,报销开支。三是一些单位领导,挪用其他款项进行高消费。出现吃完招待费吃办公费,吃完办公费再吃专项资金的情况,甚至出现吃社保基金、教育经费、扶贫款和救灾款的恶劣行为。由于职务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暗箱操作”之中,消费主体易于大做手脚,把职务消费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

(五)消费内容鱼龙混杂,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由于职务消费的体制、制度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欠缺和漏洞,容易形成腐败滋生的土壤和环境。具体表现为:一是下级单位或官员假借礼尚往来之名,向上级单位或领导赠送高档礼品、高额礼金或大额银行卡、购物卡,将公物、公款转化为私物、私款。二是将接待上级领导或关系单位重要人员时所发生的超规格费用,甚至在高档娱乐场所发生的违规、违法的腐败费用纳入到公务消费中报销。三是公务人员将个人消费、家庭消费、招待亲朋好友的开销,统统列入职务消费中报销,以权谋私和化公为私。四是公务人员在职务消费中在发票上大做手脚,虚报、谎报甚至用假发票进行报销,贪污腐化。五是一些领导干部,借国内外考察之机,大搞公款旅游。由于目前职务消费内容鱼龙混杂,很大程度上使职务消费性质变了味,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之一。

二、厘清职务消费界限,净化职务消费环境的基本原则

(一)划清必要消费与过度消费的界限

从一般意义来看,职务消费是指公职人员为履行职务或公务而进行的必要和适度的消费。这部分消费是维持和保证政府或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不可或缺的消耗和成本。因此,在任何社会中,职务消费都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支出。但职务消费作为一种社会财富的占用和消耗,必须有一个量和度,超越了这一界限,则属于非必要的、过度的消费,从性质上看是对社会财富和纳税人钱财的浪费或挥霍。这就表明,职务消费是一种有限度、有节制、有规则的消费行为,在消费中应坚持适度、节约和效率的原则,即用较少的消费支出,为社会和纳税人提供足量、优质、及时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要求在职务消费中必须划清必要消费与过度消费的界限,坚持足量保证必要消费,压缩和杜绝过度消费。在现实中,职务消费的必要量是可量和相对恒定的,弹性较小,实行定量化的测量和管理在技术层面上难度不是很大,关键是如何实施和推进。而目前职务消费总量失控的重要原因在于必要消费与过度消费两者的界限相互混淆和重合,在职务消费中失去了量的约束和可度量的标准,形成了过大的职务消费灰色空间,造成过度消费部分无限制地膨胀,推动消费总量不断扩大,导致必要消费部分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浪费和奢侈消费的比重则越来越大。

(二)将正常消费与腐败消费区分开来

正常消费属于合法、合规的消费,虽然在正常消费中,受现实体制与机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过度消费因素,但基本都限定于“合法不合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范围之内,这些不合理的因素可以通过健全制度和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腐败消费属于突破法律、法规限制所进行的超标准的高消费或通过职务消费来以权谋私和损公为私的行为,需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和设立法律红线,加大打击惩处力度来解决。从目前来看,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大都是以定性管理为主,约束力有限,特别是职务消费中的财务报销制度和监督制度存在着较多的漏洞,消费过程存在一定的暗箱操作,透明度较差,为腐败消费提供了较大的可随意操作空间;正常消费中的灰色消费区域不断扩展,也使正常消费与腐败消费相互融合,难以分辨,许多腐败消费行为借正常消费之名,行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实,为职务消费由“灰”转“黑”提供了条件。

(三)明晰因公消费与因私消费的关系

职务消费具有明显的公共特征,但消费主体的行为具有消费目的的职务性与消费过程的个体性的双重属性,很多情况下两者公私合一,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因此,在职务消费中较易出现假公济私、以公谋私和化公为私的不正当消费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在职务消费中实现公私分明,界限清晰,成為遏制职务消费腐败的前提。现实中,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职务消费中单一和明确的公务消费部分与公私合一的部分进行分列,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如对公车使用费、通讯费等公私合一的费用,列入薪金补贴之中,实现透明化管理;而对于公款接待、公务考察和差旅费等单一属性的公务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制定一定的标准,在标准内实行实报实销,节约奖励分成,超额自补。这样,职务消费主体便会从自身利益来考虑,形成消费的自我约束机制,使节约或降低成本和费用成为其自觉和主动的行为;同时也可有效遏制职务消费中的以权谋私以及变相的高消费和腐败消费行为的发生。

(四)摆正职务消费与职级消费的关系

职务消费是公职人员履行自身职务形成的公务性消费,具有明显的因公消费的公共性特征;而职级消费体现为不同行政级别的公职人员所享受的不同等级的待遇,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消费主体作为个体在行政级别上的政治、社会差别,具有很强的私人性。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也容易混为一谈。一方面,很多情况下职务消费与职级消费是对应的,行政级别越高,职务消费待遇越高;另一方面,由于部门、单位或特定组织的社会职责和性质不同,同一级别职级的职务消费所需费用和成本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确定职务消费标准时,要因部门、因单位、因岗位进行权宜考虑,不能搞一刀切,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相应的标准。因此,在职务消费中要正确区分职务消费与职级消费的关系,可以避免职务消费权力化。

三、规范职务消费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一)细化和精化职务消费标准,设定严格的量的界限

根据不同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和岗位的工作属性和特点,对职务消费情况进行摸底和排查,本着保证必要的、压缩过度的、杜绝腐败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出各类别和各岗位的职务消费量。一是职务消费标准要以实际需要为前提,以需定量,严控标准;二是将职务消费与职级消费分开,根据公务活动中履行职务所需的必要量来确定职务消费开支,确保职务消费的公共性;三是稳步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对职务消费中属于公私交合类别的那部分消费,纳入工资薪酬,实行节约归己,超支自理,由职务消费主体自我管理。属于单一的纯公共性类别的那部分消费,实行总额控制,标准到岗和到人,限额使用,节余滚存,按比例奖励,超支自理。通过以上措施,可以保证职务消费主体在消费中,钱花得有据、有理,花得明白,最大限度地避免随意消费、过度消费等铺张浪费现象出现,也可以有效遏制腐败性消费的发生。

(二)在预算中尽快设立单独的职务消费科目,实现预算硬约束

从国际经验来看,预算管理是约束职务消费行为的最为有效的常规手段。一是通过设定职务消费专项科目,达到预算编制的精化和细化,使消费主体知道什么钱该花,什么钱不该花,钱花到哪里合适。这样既有利于消费主体进行自我约束,又有利于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二是通过量体裁衣,实行“按量消费,超支自补”的原则,可以确立起财政预算的事前控制机制,建立起职务消费过程的“先定量,后消费”程序。促使消费主体在消费之前就做到心中有数,将消费量控制在相应的限度之内,进而在这个限度内进行统筹安排和有计划地支出。三是预算约束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刚性特点,可以克服当前职务消费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并可以在职务消费中清除权力消费和等级消费的影响,杜绝消费主体利用权力进行自我消费、自我审批现象的发生,从而将职务消费纳入到规范性、透明性和可控性的轨道之中,真正达到总量硬性控制的效果。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自律意识

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等规范,通过建章立制,使职务消费的道德规范和标准成为约束职务消费主体行为的“软”机制和自觉自愿行为。从当前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和国内已有的有效做法,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公职人员的政治素养、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教育,在公职人员中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正确的职务消费理念,提高自身抵制职务消费中的攀比、奢侈等腐朽文化影响的免疫力,破除官场之中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讲排场等陈规陋习,在职务消费中树立勤俭节约光荣、挥霍浪费可耻的观念。

(四)加强监督,严肃法纪

加强职务消费管理,最为关键的是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规范职务消费工作当作关系党风、政风、行风的大事来抓,上升到反腐倡廉的高度来审视。在强化职务消费监督中,最重要的是公开,包括职务消费对象、消费标准、消费范围、消费内容、消费依据以及管理程序等都要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示。在监督中要重点调动以下几方面力量:一是人大监督。主要通过对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审议和审查,对超额度、超标准、超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咨询和质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依法依纪处理。二是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各种形态的媒体参与监督,并赋予媒体相对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力,对职务消费中出现的一些严重腐败行为进行披露。三是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与政府政务公开相连接的多种群众举报通道,包括电话专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意见举报箱等,与监察机构建立直通式联系,并通过设立相应的奖励和保护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地、积极地参与到职务消费监督之中。四是纪检监督。包括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对相关单位财务账目的审计和审查,对党政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进行督查等等。只有在职务消费中严肃法纪,才能促使职务消费主体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并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职务消费管理中法纪松弛和纪律涣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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