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2024-07-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精选7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1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2005-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

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5〕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八日

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案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五日)

近期全省火灾呈现出时间集中、大火集中、起数增多、死伤人数增多的特点,尤其是3月5日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火灾,造成12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针对这种严峻的火灾形势,省政府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的消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省政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在全社会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抓住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这一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范围重点

消防安全大排查的范围是社会各类单位。整治重点是:商场、市场、“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整治内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覆盖的。

5.存在“三合一”问题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6.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7.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8.在人员密集场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逃生门锁系统的情况。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对其他单位要重点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等制度是否落实等。

三、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监督检查等步骤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要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张旗鼓地宣传《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各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消防安全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评价标准》的要求,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应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大力推进区域消防联防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危险等级、场所位置等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联防区域,联防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成立联防消防组织,具体负责区域内联防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的联络、协调事宜,整合区域消防力量,实现群防群治、资源共享,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互查、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各地在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中要把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建立起来。

(四)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各地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诺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监督检查。各地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提高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有关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三)加强宣传,搞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使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更贴近实际,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减少火灾中人员的伤亡。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该传唤的传唤,该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暗访、夜查力度,真实掌握场所实际情况。

(五)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对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督查分工

省政府将组织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工商、工会、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对各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进行包干督查,各督查组要确保每个月至少督查1次。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消防总队

督查地点:郑州、洛阳、三门峡市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监察厅

督查地点:信阳、驻马店、漯河市

第三组:组长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督查地点:安阳、濮阳、鹤壁市第四组:组长单位:省工商局

督查地点:开封、商丘、周口市第五组:组长单位:省教育厅

督查地点:新乡、焦作、济源市第六组:组长单位:省文化厅

督查地点:许昌、南阳、平顶山市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2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2005-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5〕76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 省煤炭工业局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环保局 省电力公司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现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前期开展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为组长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电力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三、整顿关闭任务

(一)以下七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7月13日之前,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

3.证照不全的矿井;

4.超能力生产的矿井;

5.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

6.没有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

7.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矿井,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规定整顿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整顿的煤矿,只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底。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查找存在问题,确定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分别报各级政府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审查批准。煤矿整改完毕后,向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整顿关闭办公室组织验收;煤矿整改合格,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以下四类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

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

3.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4.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此外,2005年年底前不能按煤矿资源整合方案与骨干煤矿实行整合的小煤矿也必须于年底前予以关闭。

关闭取缔工作由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相关部门要及时吊销有关证照,一个月内关闭到位(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四、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

全省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省属六大煤业集团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以下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于已经确定资源整合的煤矿,整合到省属煤矿的,由省级负责;整合到市属煤矿的,由市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所属县(市、区)对本辖区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五个监察分局参加其辖区内市级整顿关闭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分别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会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定关停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擅自组织生产的,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省属煤矿企业停产整顿矿井进行验收;负责确定并向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证照不全拒不停产、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名单。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确定并向省政府提供无证生产和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省公安厅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火工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矿井依法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

省监察厅负责对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一个月内退股情况进行监察,对逾期不撤出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负责对参与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查处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违法违纪行为。省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和企业向无证非法煤矿转供电的行为。

以上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9月10日前报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安排

(一)9月中旬,排查确定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名单。在9月15日前,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把确定的名单和关闭矿井工作计划上报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9月下旬,停产整顿煤矿确定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上报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计划,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

(三)10月、11月,停产整顿煤矿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随时申请,随时验收。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

(四)12月,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上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总结,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面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产煤省辖市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整顿关闭情况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月22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总结前一段全省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对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产煤省辖市政府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摸清本辖区的煤矿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把关闭整顿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项工作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环环有人管,层层抓落实。

(三)建立督导制度。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组织督导组对辖区内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督导组要深入现场,按照标准逐项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四)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各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移交,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加强监督监管工作。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停实,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同时,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

七、责任追究

(一)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非法生产的煤矿,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煤矿安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在煤矿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在监管监察执法中失职、渎职的公务人员,也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在整顿关闭中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票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一个县(市、区)发现两处、一个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矿井的,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有关主办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四)对该关闭没有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该停产整顿没有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煤矿,不符合安全条件验收为合格的煤矿,一经查处,立即关闭,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

(五)对有关案件应移交不及时移交,或者接到移送后不认真处理的,要追究有关主办人员的责任。

(六)由于监管人员监督不力,造成煤矿明停暗干,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八、省直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0371-63838397

省国土资源厅:0371-65966931

省煤炭工业局:0371-63937745

省公安厅:0371-65882301

省监察厅:0371-66343090

省工商局:0371-66779114

省环保局:0371-66312369

省电力公司:0371-679030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3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03-27 【生效日期】2008-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对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

作报告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关于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在巩固2007年安全隐患排查成果的基础上,明确责任,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2008年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确保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运行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

2007年9月底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省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汉有关单位会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开展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排查情况

此次排查共涉及7个行业、14个部门和大型企业,共排查在建公路桥梁960座、在用公路桥梁7063座;在建港口项目7个、在用港口项目142个;在建铁路桥梁380座、隧道230座、站房10个,在用铁路桥梁1805座、涵渠11418座、隧道118座、公铁并行防护设施699处(164647米)、铁跨公桥涵1406座、公跨铁桥涵354座、站房49个、检修库14个;大型水库50座、大型排涝泵站67处、大型涵闸9座、一级堤防443?39公里、二级堤防1900?25公里;火电厂8座、水电厂7座、工矿企业自备电厂1座、500千伏交直流大跨越14处(线路18条)、电力枢纽6座、重要电力系统通信设施3处;全省既有城市道路桥梁、供气、供水设施和武汉市轻轨;武汉天河机场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设施。从排查的情况看,总体良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基本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复;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都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依法完成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审批程序。

(三)绝大部分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建立了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对存在的重大隐患采取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监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规范得到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基本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基本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基本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路交通设施。一些在建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安全内业资料管理混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落实不够、部分重大隐患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齐全和演练不及时等问题;已投入使用的荆州、黄石、巴东等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存在隐患,非通航孔桥墩抗撞击能力较弱;一些普通公路桥梁的详细病害状况及危险程度有待进一步摸清,养护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和安全保障措施有待加强。

(二)铁路交通设施。一些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安全保护区内采砂的行为屡禁不止;有的桥梁桥墩未设置防撞设施;宜万铁路野三关隧道、马鹿箐隧道存在高压溶腔水,有再次发生突泥突水的隐患;长荆、荆沙等地方或合资建设的铁路,隧道排水淤堵、渗漏等隐患未完全消除,道口安全管理亟待加强。

(三)水运交通设施。部分码头设备老化,少量机械设备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和船检部门定期检查;少数码头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有的码头没有建立应急措施,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的能力弱。

(四)民航交通设施。武汉天河机场跑道中心圈区域有唧泥现象,有的排水口严重超排,危及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的正常运行;新航站楼建地下停车场没有设置安检设施,不符合规范;华南蓝天航油湖北分公司油库内消防管线部分锈蚀较严重。

(五)大型水利设施。一些建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大型水库因年久失修,设施老化,存在渗漏严重、溢洪道未完建、输水管漏水、金属结构老化锈蚀等问题。部分大型排涝泵站运行时间长,厂房失修,电气设备和主机泵机多为淘汰产品,绝缘性能下降、能耗高、无配件来源,一些高压开关柜无“五防”设施。大型涵闸工程中,主要是荆江分洪北闸和杜家台分洪闸存在闸室不满足抗滑稳定要求、闸门等金属结构锈蚀严重、电气设备老化、管理设施陈旧等问题。

一、二级堤防工程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一是荆江大堤存在堤身设计标准低、堤基不能满足渗控要求、护岸标准低且破损日趋严重、堤身潜在隐患多等问题;二是汉江下游及东荆河堤防断面达不到设计标准、崩岸等潜在隐患多,穿堤建筑物病险严重,管理设施落后,亟须进行综合治理;三是荆南四河堤防存在堤身单薄矮小、堤基土层差、穿堤建筑物陈旧、险工险段多、河道淤积严重等问题,亟须加固;四是长达134?5公里的荆江河段崩岸险情严重,先后出现了53处崩岸险情。

(六)重要电力设施。一是部分电力企业没有按要求进行深入系统的排查,存在着走过场的现象;二是安全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没有完全达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三是个别隐患整治措施得不到落实;四是部分企业应急预案需要进行修编和完善,预案的发布和演练不规范、不及时,预案的培训工作没有列入计划;五是个别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弱化,各类规程未及时更新;六是部分电力企业设备老化或电网结构薄弱,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用电高峰时期可靠性有待提高;七是外部运行环境恶化,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经常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加剧致使电力设施的运行条件比较恶劣。

(七)城市基础设施。燃气企业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上,一是站内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过期未检,运输车辆未安装防火帽;二是供气网点内电线、开关未使用防爆安装;三是钢瓶有超期使用现象,部分气站内法兰无跨接片链接;四是进站处未安装警示标志,站内有可燃物,站内消防布置不合理,不便于紧急抢险时取用;五是应急预案与其他相关预案衔接不够,且无演练记录。供水企业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水源地上游1000米内水域管控不力,有作业码头、泵船等设施;二是加氯间安全管理有待加强,有的没有防泄漏装置或防泄漏水槽离氯瓶较远;三是泵房、制水厂安全保卫力量薄弱,措施不力;四是个别水厂电源为单回路,不便应急;五是城区供水管网被违章埋压严重,不利于正常抢修和维护。

二、整改措施

2008年是“隐患治理年”。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狠抓隐患整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运行好。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整改。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和“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排查隐患,加快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尤其是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和我省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尚未治理或整改的隐患,要明确责任、标准、时间,跟踪督办。对一时难以治理或整改的隐患,要限期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完善隐患整改的监管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群众举报监督机制,做到不留空白、不走过场。要建立重大隐患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保障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分类宣传隐患和危险源的辨识标准、方法,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公众辨识隐患、防范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强化责任人制度,提高责任人的管理能力、管理手段和风险意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避风险能力。督促和指导企业定期排查隐患、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防止隐患产生的措施,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健全隐患信息管理体系。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监测监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4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73号 【发布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2007-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机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意见

省农机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法制办 省监察厅

(2007年7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也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加强农机牌证车辆的管理,对促进全省90000多公里乡村道路安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深入学习贯彻,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年”活动

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一是组织干部职工尤其是农机监理系统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并结合自身业务,抓紧做好相应业务工作;二是抓好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传递给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农机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文化素质,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年”活动,认真做好中央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攻坚年”、“落实年”、“本质安全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活动,千方百计实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三、加强培训,锻练队伍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强农机执法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在2007年完成对全省新进农机安全监理员的执法培训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与教育,要在2007年完成对原有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换领贵州省新版执法证的工作。各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要把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和拖拉机驾驶员发证业务流程及《贵州省农机行政处罚项目及处罚标准》上墙公示,做到政务公开、业务透明。

四、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等《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员技术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黔公通〔2005〕149号)和《关于对我省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黔公通〔2006〕18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全省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拖拉机违法注册登记、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中的不良行为、拖拉机年检工作情况和拖拉机年检率、拖拉机违法载人、拖拉机交强险落实情况、无证驾驶拖拉机、无牌无证拖拉机上路行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等内容。

五、加强农机安全检查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从责任书签定情况和签定率、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和演练情况几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好全省田间、场院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全省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巩固执行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农机局等6厅局对我省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进行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要协助公安交警对行驶在县乡道路和贸易场、点的农机号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坚决取缔“黑车非驾”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机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农机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各履其职,各负其责。二是要定期召开各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分析研究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互通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工作的落实。三是建立健全联合督促检查制度。要结合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联合开展对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检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四是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5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104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观,城市建设水平、国民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投资软环境建设已成为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投资的决定性因素。近几年来,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清理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诉、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省投资软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着办事扯皮推诿、相互掣肘,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问题,一些企业不遵守信誉,不按合同办事,挫伤了外商的积极性,个别职能部门和企业还存在着重招商、轻管理的倾向,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我省对外开放和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为了创造一个协调发展、文明宽松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一、一、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

1.坚持省外商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46号)规范了利用外资的立项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土地管理、劳动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商品检验等主要涉外部门的公开办事程序。各部门今年内都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作法,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公开办事制度。各级政府的涉外部门也要制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和工作标准和收费标准,公布办理审批的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材料、办事时限等。各审批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对不按工作程序、标准和时限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相应进行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要在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市推行对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一站式”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市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出国审批办法,对符合《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国外办〔1997〕12号)规定要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要扩大赋予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来华经贸人员自行审批权的试点范围。

3.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延伸服务。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同时,公用、城建、供热、商业、邮电、交通、电力、卫生、金融、口岸、旅游等重点社会服务部门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凡是与企业有直接服务关系的部门都要实施承诺制,公布承诺的内容、标准、责任、服务时限等,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

加强口岸环境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窗口单位服务承诺制,将口岸功能向内陆城市延伸,进一步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提高口岸通行能力。海关、检验检疫、海监、边检等口岸检查单位要坚持实施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24小时值班制,机场航班延误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节假日加班预约制,信誉企业通关、检验给予便利优惠等办法。港口、铁路、民航、仓储等生产作业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遵守行业规定,规范市场秩序,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加强地方涉外法规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2000年全省对外开放会议精神,对现行的规章、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有碍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修订或予以废止。

2.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服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评选出对我省对外开放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标牌,实行特殊保护政策。除常规性执法检查外,一般的参观、检查、培训、评比、收费等活动必须提前报企业所在地同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

3.对发文件、培训、开会等实行核准制度。今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内容的条款,必须事前征求同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未经会签同意一律不准下发;对未注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可不予执行。除国家和省依法进行的培训和召开的会议外,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召开的会议,要提交将培训和会议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报当地外经贸部门核准,如需要收费还应报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一般情况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由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评比活动。确有需要的,须事先送同级外经贸部门会签同意。

4.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有关部门确需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属于执法检查的,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属于收费的,应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填写《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并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检查和收费活动必须要2人以上同行,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人员必须着公务服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可到所在地和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5.要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执行程序进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行政执法单位,并写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企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处以大额罚款或扣押财物数额较大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停业处罚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同级外经贸部门备案。

6.严禁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实行有偿和变相有偿服务。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更不允许将国家机关的职权下放给所属企业、事业、社团组织,实行变相收费。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三、加大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力度

1.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外经贸、财政等部门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特别要清理、检查那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收费项目,避免出现“回生”现象;具备条件的市要逐步实行集中一个部门收费。今后,凡新出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应征得外经贸部门同意后,送财政、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立项和收费标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对于界限不清、适用对象有异议、收缴双方有分歧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应及时与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协商解决。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前暂不收费,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中外双方的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不断增加,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诉中心已势在必行。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现有涉外人员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适应能力,加强协调力度,合理解决纠纷,提高投诉案件的受理满意率。要公开外商投诉电话,接受外商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3.建立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为广泛、直接听取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中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省、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实施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每年都要召开几次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参加的投资环境座谈会。

4.从外国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省政府经济顾问和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对外开放的步伐,直接听取外商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省政府决定从在我省投资的知名外国企业中聘请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省政府经济顾问,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外方常驻人员任省政府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辽宁的对外开放出谋划策。

5.制定和落实吸纳各类人才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吸引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等各种政策,广纳天下英才、用好各类人才。从今年起,省政府将不断加大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各市政府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好工作。省、市人事部门要继续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打破地区、部门、单位的限制,取消限制外地人才进入我省的各项规定和收费,努力创造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使人才来去自由并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6.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传达。如需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四、四、加大对外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

1.扩大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我省投资环境的宣传力度,以适应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大世贸组织的需要,营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软环境,形成有利于外商投资的良好氛围,让世界更多地了解辽宁。

2.表彰先进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对外宣传。对全省对外开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各新闻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时,要用他们在辽宁投资的成功经验介绍辽宁省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外商到辽宁投资。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外经贸部门每年要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省、市、县都要设立义务兼职收费监察员和特邀监察员,监察员由各级政府从外经贸、法制、监察、财政、物价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中聘任,特邀监察员邀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担任。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一些丑恶和破坏我省投资软环境的人和事公开予以曝光,警示人们自觉维护辽宁的形象,促进全省投资软环境的改善。

省外经贸厅

2000年11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6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98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2007-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河南省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7〕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河南省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信访局

(二○○七年九月五日)

为贯彻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办〔2007〕8号)精神,落实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新时期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开展我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法律政策的各项规定,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中原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民集体土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通过专项治理,要妥善解决延包遗留问题,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到实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超标准预留机动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进一步遏制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加快土地承包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普遍建立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渠道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改进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

二、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在全面检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以查处和纠正法律政策不落实、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为重点。

(一)检查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一是二轮延包后续完善情况。各县(市、区)要对照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认真排查至今尚未开展延包工作或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村组,妥善解决延包遗留问题;对部分城镇郊区未开展二轮延包工作的,要明确时间确地确权到户。二是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四到户”情况。摸清至今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发放经营权证书的农户情况。(二)查处违法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一是检查承包期内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情况,依法纠正违法收回和随意调整农民承包地的问题。二是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预留总面积是否超过法律规定限额,以及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是否公开和民主,发包收益管理是否规范。三是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认真核实承包地流转的总面积、涉及的农户数量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农户数量,依法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或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的问题。

(三)查处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问题。一是检查近年来农村土地征占情况,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不按审批的项目使用以及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村土地问题。二是检查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重点检查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补偿费的分配是否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情况。一是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包括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备案、发放情况,包括经营权证书是否填写准确、项目齐全,登记内容是否与实际地块、面积相符,与村组承包底册相符,与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一致。三是检查土地流转管理是否规范,包括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合同管理、动态监测等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向农民提供土地流转信息、评估咨询等服务情况。(五)检查农村土地问题信访情况。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土地信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系统掌握土地信访基本信息,认真分析引发土地信访的原因,坚决纠正信访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基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对于土地信访和纠纷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村组,要统筹力量、集中治理,实行目标管理,限期解决。要特别关注基层组织违法收回和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引发的纠纷以及侵害农村妇女和农民工土地权益引发的纠纷。

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9月25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提出本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时间和目标要求,把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部署到乡镇、村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动员活动,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普及,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深刻领会和掌握各项规定,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配合搞好专项治理。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26日―10月31日)。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村、组的土地承包、征占情况等进行排查,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重点、时限、措施和具体要求并立即整改。自查与整改可以交叉进行,边查边改,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县级政府要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逐级上报省政府。

(三)评估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省辖市要对本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导,对县级专项治理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反馈意见。各县(市、区)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各级政府要对本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省建立由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民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信访局参加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承担日常工作。

省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政策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信息交流等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纠正征占农村土地中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省民政厅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省信访局负责落实信访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

(二)落实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安排得力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的领导分工责任制,实行分区包片抓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治理。

(三)抓好督导检查。省联席会议将组织督导组,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对各省辖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跟踪督办。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视为顶风违纪,依据有关规定要加重或从重处理,不仅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省辖市政府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县、乡两级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效果评估,并做好迎接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我省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有组织的排查与搞好信访工作相结合,把妥善解决农民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畅通农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要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

(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在专项治理期间建立信息上报制度。请各省辖市、县(市、区)将本地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部署、进展情况、经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及时整理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省辖市政府务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出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打算与重点等)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报送河南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省联席会议于2007年11月底前向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址:郑州市北林路1号

邮 编:450008

联系人:李鑫

联系电话:0371-65918660

传 真:0371-6591885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7

200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近年来,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积极开展以煤炭、铁、钼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矿山企业“多、小、散”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臵、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保障能力,促进全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省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据资源赋存状况、现有矿山布局和开采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按计划、分步骤、有序地实施。

2.以大并小,以优并劣。遵循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3.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优势矿产,以及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用砂等乙类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5.和谐稳妥,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公平。

6.严格程序,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整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限,按新设臵采矿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各类证照,坚持资源整合审批会审制度。

二、整合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臵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一个矿区只允许设臵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对确因受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历史形成已设臵采矿权的限制,不适于设臵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可以设臵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臵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臵,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六)矿山数量明显减少。以2006年8月底全省持证矿山数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山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诸如越界开采和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全省矿山数量总体上减少25%以上,2007年年底前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5000个以内。

三、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金、铅、锌、钼、硫化铁、菱镁、滑石、硼、锰、铜、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矿种。其中煤炭矿山整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三下开采”、复采边角资源、地质水文资料不详、受水害威胁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四)现有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矿山: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地下开采)3万吨、金(岩金)1万吨、钼3万吨、铅锌1万吨、铜1万吨、锰1万吨、菱镁3万吨、滑石1万吨、硫化铁1万吨、硼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内高于以上标准的矿山也应纳入整合范围。

四、工作安排

全省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编制总体方案阶段(2007年1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各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于2007年3月15日前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综合修改后形成全省整合总体方案,经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3月底前报省政府,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市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整合范围、整合矿区、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各市政府要依据市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臵情况、整合后拟设臵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市要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7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臵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各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方案实施工作,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方案实施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11月底前,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2008年12月底前,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完成对全省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向省政府和国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作出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通力协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臵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要重新执行“三同时”审批程序,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臵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水利部门负责对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仍不落实或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整合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依法规范操作。各地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山或建设(在建、改扩建)矿山。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对资源整合的矿山其原矿区范围内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产资源不再重新评估,不再缴纳价款,未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按照[HJ*4/5]评估价格征收价款;对其通过整合新增的资源储量,参照当地或省内公开出让的资源价格征收价款。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总体方案,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减去矿山每年的生产量,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资源储量的矿山,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臵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臵。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对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对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本实施意见要求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但允许其同其他开采同矿种矿山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臵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臵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臵方案,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当地政府对吊(注)销证照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火药,停止供电,并做好封停等后续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严防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暂停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臵、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宣传资源整合相关政策,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资源整合工作氛围。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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