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程序

2024-09-11

法院立案程序(共9篇)

法院立案程序 篇1

法院立案程序

一、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二、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五、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八、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九、当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收案卡片,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认为起诉不符合法院立案程序

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要注明);法人应提交当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法院受理范围:

1)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同一基层法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案件;

(2)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不含本数)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一般财产纠纷案件;

(3)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不含本数)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不含本数)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一般财产权纠纷案件和人身纠纷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4、诉讼材料和规格要求

法院立案程序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法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二、法院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预交诉讼费

四、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五、举证

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十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有关证据及收据、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齐全,一审卷宗数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

(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或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

法院立案程序

(三)是否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十二、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审查,提出意见,由庭长或院长批准;未予批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二日内填写收案卡片,统一编立案号后,移送审判庭。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庭长批准后将案件及时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补充完后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期间。

十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节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

民事审判流程:

1、起诉,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立案受理,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并进行举证和质证,合议庭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3、庭前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4、业务庭开庭审理:1)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2)调解不成:

法院立案程序

合议庭合议或独任审判,作出裁决,1))同意裁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当事人地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立案庭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不同意裁判:一是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是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裁定或判决已生效的向本院立案庭提起再审申请。

法院立案程序 篇2

一、立案难的表现及原因

立案作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法院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的第一个环节,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非常遗憾的是,法院在案件立案过程中存在“生、冷、硬、推”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诉讼权利。

立案难的表现及其原因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管辖问题推诿而不予立案,其 主因是法院案件众多,负担沉重。

此类问题在法院民事案件立案过程中是一种常见现象。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和纠纷出现较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增强,在出现纠纷时,人民群众选择通过法院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这使得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各种案件的立案量剧增,法院不堪重负。因此,在案件立案时,法院能推则推,使得当事人无所适从。比如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些法院就以被告住所地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不方便送达和执行为由而不予立案,要求当事人转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

2.因送达问题而不予立案,其主因 是法院过多考虑自身困难而忽视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日益活跃,人口流动性强,人户分离现象比较普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换频繁。立案后,法院难以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有些案件的被告人刻意躲避不应诉,如借贷纠纷被告人为逃避债务避而不见等, 使得法院在送达问题上的确有困难。这并不能成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在送达问题上考虑是比较周全的,除了直接送达之外,还规定了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3.因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或不准确而不予立案,其主因是法院在立案环节就引入了实质审查, 害怕立案以后出现问题、承担责任。

应当说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在本人欠缺法律知识又未请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的。因此,当事人表达诉讼请求不合理、不明确或不准确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此情形下, 立案庭的法官可以建议当事人去找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书起诉状,或者给当事人予以耐心的释明指导。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起诉,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待审判庭的法官再予以释明和处理为妥,因为当事人在开庭审理阶段仍然有权利、有机会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使之合理合法。

4.因诉讼标的难以执行而不予立 案, 其主因是法院和法官以自身政绩为重,害怕因执行不能而影响执行结案率。

立案庭的法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即使胜诉也很难执行,往往会建议当事人不起诉,有的甚至要求当事人提供被告具备履行能力的材料再立案。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被告具备履行能力的材料, 立案庭的法官往往就会拒绝立案。

5.因群体性案件风险而不予立案 , 其主因是法院担心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而承担责任,影响自身政绩。

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当然也不是万能的。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了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 有些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就是职能分工的一种表现, 比如土地所有权不明的确权纠纷就是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但是,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群体性纠纷是一种客观存在,回避矛盾并不能解决矛盾,只有直面矛盾才能够最终解决矛盾。司法救济作为人民群众权利救济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很多法院对于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国企改制、村组织侵犯村民合法权利、拆迁征地补偿等民事案件几乎都采取退避三舍的态度,一推了之。

综上所述,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立案难有时是可以理解的。但让人民群众不能理解的是,法院在不给当事人立案时往往公然违法,根本不下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只是口头通知或者电话通知或者将材料递还当事人了事。这就从根本上剥夺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权利。

二、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对策

立案难,既有外部原因,又有法院自身的问题。法院系统应当不等不靠,回应社会关切,关心群众疾苦,努力追求公平正义,通过改进自身工作逐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在此主要就法院系统内部如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以就教于方家。

1.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每一个方面都内涵丰富,值得每一个法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 更关键的是在日常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努力践行。假如每一个法院、每一个法官都能着眼于大局, 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 真正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就不会时刻只考虑自己的困难、得失。无论如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办法总比困难多。

2.改革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建 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

毋庸置疑,案件立案难的形成,部分原因是由于法院系统现存的一些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所致。法院系统目标考核中的有关指标的设定不合理性因素, 导致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过多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 立案中甚至出现了审查不应属于立案审查的问题,使得立案越发困难。比如信访评估机制就导致某些法院对一些可能有上访苗头且通过诉讼途径不能较好化解矛盾的案件、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未予立案。

3.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尽可能将更 多更好的资源向审判一线倾斜。

据统计,我国法院系统现有法官已达20万人。应当说法官数量不少,但由于处于审判一线的法官数量有限,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负担沉重,疲于奔命。据报道,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审理的案件竟然高达三、四百件。因此,应当将更多的资深法官配置到审判岗位并提高他们的待遇。

4.重视立案法官的配置,加强对立 案法官的培训培养工作,努力提高立案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学修养和业务水平。

立案庭作为法院的“为民司法之窗,文明司法之窗,和谐司法之窗”,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又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法院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官配置到立案庭并加强对立案法官的培训培养工作。立案法官自身要秉持终身教育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修养、法学修养,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5.增强立案法官的程序意识,严 格依法办事,合理合法地疏导群众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 ,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起诉只要达到以下4个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但很多法院在立案时的做法多是实质审查, 把很多法院自认为不应当立案的民事案件挡在了法院门外。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本应是遵纪守法的典范。但令人遗憾的是,某些法院对于不予立案的民事案件根本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裁定书”告知不予受理,而是发个通知,乃至口头通知。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只有让人民群众有说理的渠道和途径才能合理合法地疏导群众诉求。

6.完善关于立案的法律规定,增加 对立案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关于立案的规定多数比较原则和宏观, 欠缺具体操作性。再加上地方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使得法院在立案时有时候难以把握。甚至有的法院对一些不予立案的案件,根本连什么规定都没有,只是按照上级法院规定的所谓精神办理。比如,现在很多法院拒绝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立案的法律规定中欠缺惩处此类违法行为的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公然违法大行其道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其后果是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人民群众只能选择默默忍受或者信访,长此以往,势必会进一步加剧干群矛盾,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法院立案程序 篇3

关键词:刑事诉讼立案;中国特色;立案监督;虚无化倾向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089-02

一、立案概述

1、刑事诉讼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立案权的归属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8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见,立案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立案。

3、刑事诉讼立案的中外对比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立案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程序和制度。除苏联、东欧和蒙古等国家采取与我国类似的做法,将提起刑事诉讼及立案作为独立的诉讼阶段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外,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都不将立案规定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例如,在美国,其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和审后程序三个阶段,而审前程序包括提出控告、逮捕、在警察局“登记”、逮捕后在治安法官前聆讯、预审、正式起诉、传讯、被告人答辩几个步骤,及立案不是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章专门规定了“立案”程序,其法律地位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并列,这不同于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中通常以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只有依法逮捕后,一切刑事诉讼活动才有合法依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要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包括姓名、住址、涉嫌罪名、何时、何地被逮捕等等,并且告知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然后再开始进一步的侦查。

4、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设立初衷

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设置“立案”程序,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缺乏司法控制,立法对侦查手段的制约和规范不够严谨,失之过宽,给公安司法机关行驶侦查权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对公民的权利保障产生威胁。因此,设置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从程序上防止公安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随意采取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立案程序的缺陷

1、立案条件的问题

我国刑诉法规定立案的法定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条件的规定由于违背人的认识规律而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因为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需要通过侦查程序的运作来予以查明的,它是侦查的结果而非侦查的前提。如果将之作为侦查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那么无疑是违背了人的认识规律、倒果为因。而一种违背人的认识规律的制度安排显然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其结果只能导致制度本身在实践中的异化或虚置。笔者认为,按照刑事案件发案、破案的发展规律,获取、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客观上应受时空和侦查物质装备条件等多方面条件制约,主观上应受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等多方面制约,不可能一开始就能够全部获取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案件在立案后,经过侦查排查,侦查终结的处理结果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撤案;第二种是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第三种是起诉。有的案件在起诉之后,经过法庭审理,由于证据的认定原因,可能判决被告人无罪。所以,我们应树立科学的证据观念,不能把立案的证据标准等同于起诉的证据标准或认定有罪的证据标准。对于立案的证据标准,笔者认为应定位在“具有合理存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形式诉讼中,我们应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为依托进行审查,只要可以推出某种犯罪事实具有合理存在可能性,即可立案。

2、“先破后立”、“不破不立”、“边破边立”的现象普遍存在,立案阶段存在着一定的程序虚无化倾向

长期以来,侦查实践中一直立案数作为侦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侦查机关为了片面追求立案数、破案率,对立案程序十分谨慎,一般情况下不达破案的程度不会贸然立案,既然立了案,一般情况下又不会轻易撤销案件,在办案人员的观念中撤销案件就是错案的想法还普遍存在。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正常的撤案程序设置被架空,该撤案的不作撤案处理,有错不纠的情况时常发生。

3、公安司法机关在立案程序中立案决定前的行为,是否系诉讼行为性质归属难以确定(侦查机关立案前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我国法律赋予立案程序的独立性法律地位,其实质是排除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使用侦查手段或运用侦查措施的可能性,但事实上,这种立法设计却使得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对侦查手段和侦查措施的适用非法化。

另外,我国《形式诉讼法》的“侦查”、“审查”及相关解释中的“初查”等概念,其应该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行为具有专门性,是由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适用的特定手段,侦查手段与强制措施的适用只能在立案后进行。根据《形式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审查”只是公安司法机关在立案前对有关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的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第128条,将这种“审查”定位为“初查”,从规定内容分析,初查的主体是侦查部门和举报中心,方式是包括除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性权利的强制措施以外的侦查手段。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直都是将“审查”、“初查”当作侦查来对待,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很难把三者作出实质的区分。

4、立案监督存在制度性的缺陷,其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1)法律赋予立案监督的手段缺乏执行力。对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问题,从《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软措施,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实践中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对于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处理,就仅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至于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的时限以及上一级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处理办法等均没有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院一定的立案监督处分权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成为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盲点”。

(2)立案监督对象不完整。《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而未设置对其他刑事立案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条文,从而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中错误行为和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特别是对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内部监督制约缺少效果的情况下,又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制约,造成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立案监督程序形同虚设。从理论法学角度上来看,立案监督是检查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同人民检查院、公安机关一样均享有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权,所以将其同时列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科学、规范和全面。

(3)监督范围界定不准确。《刑事诉讼法》第87条对于立案监督范围界定不全,易形成立案监督的空白地带。如对刑事立案主体的“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及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缺乏监督。

5、立案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并造成了侦查权对审判权的侵犯

立案在刑事程序中起着案件分流的作用,立案制度是基于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判断,其带来的程序方面的后果是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公诉还是自诉;其带来的实体方面的后果则是对被控告人(包括自首者)之法律责任的预断,是有罪还是无罪,或者说案件性质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在未经审判之前就确定了一个案件的性质,这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另外,某人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而立案制度却要求侦查机关预先作出判断,这实际上就是把本属审判机关的权力交给了侦查机关,既不符合刑事诉讼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原则,又造成了侦查权对审判权的侵犯。

综上,作为刑事诉讼的开端,立案程序设计得科学与否、合理与否,立案活动进行得顺利与否、得当与否,将对后续诉讼活动的展开以及全部诉讼活动的整体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刑事诉讼法设置的独立的立案程序在功能价值上具有积极地意义,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却存在诸多缺陷和矛盾。对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缺陷进行系统分析,希望将来对提出完善构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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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2:145-147.

[4]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03.

法院立案决定书 篇4

1.正本

正本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另一项是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

(3)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填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格式与行政公文的落款时间相同),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

2.存根

法院立案庭长述职报告 篇5

XXXX年,自己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经过一年的学习和锻炼,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以及工作能力均得到提高,在本院各部门的有力配合下,全庭同志齐心合力,勤奋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大秘书网文章-http:// 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影响,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来源于新世纪范本网)形象。每个法官要牢牢把握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自己在作风上以身作则,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大家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不但自己做好,还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一班人形成良好的风气。一年中,我庭全体同志都能够从我做起,立案立出公正,立出效率。干工作任劳任怨,为群众服务不辞辛苦,接待来访当事人苦口婆心。如今年正月初三,大家都在过年还未上班,XX车站地道口发生纠纷影响旅客出站,情况紧急,接到院领导的命令,我庭XXXXXX两同志立即出发,赶赴XX及时处理了纠纷,保障春运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在XXX煤炭中转站诉某一个体户纠纷案中,XXXX两同志为采取保全措施,一直工作到深夜两点才休息。自己也多次因给来访群众做工作耽误了吃饭和休息。

***院长提出,一个职业法官必须具有三方面的素质: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所以不能只有工作热情,还要注意执法水平的提高。自己过去对立案工作不熟悉,到立案庭后从头学起,没有资料借其他同志的书看,不懂的问题虚心向身边的同志请教,弄懂了审查立案的有关法律规定,较快适应了新的工作。全庭的学习积极性日益高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如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月1日实施后,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了新的规定,但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我们请示上级法院后设法制作了《举证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保证当事人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力。又如,不服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庭如何立案问题,规定的不明确,大家认识不一致。和全庭同志一道反复学习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高院《关于本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经过讨论,达成了 共识。对口头驳回后当事人仍不服,长期缠诉不休的,审查人提交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庭长批准决定立卷审查。经立卷审查,认为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条件的,书面通知驳回其申请或再审申请。运用所学知识顺利处理了耿广森刑事申诉案和姚新炎民事申诉案。按照研究室安排的内容,学习了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和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探讨,指定人员把所学内容整理后在全院大会上交流,受到好评。

在这次两级法院统一业务考试中,自己自费购买法律书籍,牺牲休息时间认真学好,还组织讨论,帮助大家提高记忆。全庭人员考试均取得良好成绩。

全庭同志每人撰写了一篇论文,并有两篇被院里评为优秀。上半年,庭里总结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特点,写了一份信息简报,被研究室上报中院。

为了适应审判流程管理需要,同志们克服困难学习微机操作。有的同志对电脑不感兴趣从没摸过,有的同志不会输入法一个字儿没打过,因为工作需要,大家从学习汉语拼音开始,到学习微机的一般操作方法,反复学,经常练,现庭里6位同志学会了微机操作,按照要求完成每个案件的填报。

2、完善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根据本庭工作的实际,坚持狠抓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一是新建和完善各种台帐23种,做到了各项工作有登记。二是建立规章制度8项,包括立案、排期、送达、卫生打扫、值班等都有具体规定,把每个人的工作活动都纳入了规范化管理,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严格要求,狠抓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每月按照台帐记载的情况向全庭通报。做到了工作分工明确具体,责任到人,使每个人感到工作有压力,有动力,调动了积极性,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做好立案来信来访接待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1、树立服务意识,抓好立案工作,为铁路企业和当事人排忧解难,争取多立案、快立案。

针对民事纠纷多形成案件少的情况,我们采取一是走出去,上门服务的方法,争取多立案。今年初,在院长、主管院长带领下,庭里同志参加到分局管内和部属在洛单位20多家进行走访,与他们座谈,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沟通信息渠道,对形成的纠纷案件及时立案。如年初我们走访时,义马车站、宝丰车站反映他们有一些经济纠纷,我们及时提供帮助,使他们及早起诉,解决了纠纷。二是快立案,提高工作效率。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立案;对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指导他们完善补充。对当事人确属经济有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及时办理缓、减、免诉讼费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即立案。如今年5月份受理的柴某某诉洛阳铁路分局、成都铁路分局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柴某从客车上坠下造成伤残,急于起诉要求赔偿,家庭困难,一时又交不起诉讼费,申请缓交。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不到一个小时办完了立案手续,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效率很满意。三是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热情解答指导他们的问题。对当事人和来访者,不论到现场站段搞法律服务,还是当事人来院起诉,全庭同志都热情接待,耐心细致的解答问题,给当事人最佳的法律帮助和服务,能帮助解决的尽可能的解决,解决不了的向有关部门转办,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取得群众信任,高高兴兴的到我院来起诉。

2、抓好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确保全院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运作。

一是首先组织全庭同志认真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规定,吃透精神,统一思想,增强改革意识,克服畏难情绪;二是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反复探讨,征求意见,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做到了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三是确定了先行一步, 分三步实施的方案逐步使落实流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中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了立案、排期、送达都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范围,设计制作了管理中所需的表格、台帐等,边学边干,磨和、适应、完善、提高。每个案件在排期版上公告;每个案件输入微机出信息表;负责每个月司法统计资料上报。四是在实施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协商解决。审判流程管理的顺利开展促进了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3、认真细致的做好信访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

首先,对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人人参与;二是严格信访接待登记制度,做到详细登记,认真处理;三是要求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热情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四是及时向领导汇报反映情况。特别是对多次上访老户,经多次做解释后还纠缠不休的,我们接待人员也时刻牢记耐心二字,做到他发火来,我不急燥,较好的处理了每一位上访者,如,XXX诉X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不服一审判决,到处上访告状,并扬言要行凶。对他每次来访,我们都做到耐心,不说无用或过激的话,不让他在我们身上抓住把柄,还圆满完成了二审判决的送达任务。尤其在十六大期间,每天都安排有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一年中一百五十多人次接待工作中没发生一起不良反映。

三、存在问题

1、立案庭成立后,工作范围有了调整,增加了新的工作,对新的业务学习不够。

2、流程管理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如卷宗归档监督还没有开始做。

3、民事案件数量有下降的趋势。

在新的一年里,自己要继续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带领全体同志全面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扭转民事案件数量下降的趋势,使立案、信访接待、案件流程管理等各项工作都上一个新的台阶。

法院立案庭实习报告 篇6

一转眼,整整两个月的法院实习即将结束了,还记得刚来实习时什么都不懂,我被分在立案庭,起初对立案庭并无太多了解。只是在潜意识里认为立案庭的工作十分简单,因为在立案阶段对相关材料都是程序性的审查,不具体涉及实体的问题,后来慢慢发现立案对于法院工作来说,是很重要的第一步。

立案庭的老师们都很和蔼,对于一些不懂的问题也耐心地教我,最后我被分到了管辖合议庭,到那时审判长董老师就和我讲:“来这里并不是要你多学习书本上的知识,而是要你从这里的锻炼中学会为人处事的方式,学到在课本上所没有的知识,多练习实务。”最后他让一个书记员带我处理案件裁定后的一些后续文字处理工作,这样,在中院的实习就正式拉开帷幕。

带我的书记员很细心,也很有耐心,她一步步教我如何处理文件,哪些不同的文件名称各代表什么意思,因为刚上手,有些东西做了一遍可能记得还不是很透,她还是耐心地再教我一遍。总的来说,在这两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主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首先到立案大厅拿本合议庭有关管辖的案件。接受案件乃是案件审理的第一步,我们合议庭的案件后再分属各个审判员审理。当然案件的审限是从立案当日开始计算的。接受案件,还需要在各个案件的接收表上签字,清点案件的数量,确认无误后再将接收表送回立案大厅,以作存档之用。

二、登记案件编写,撰写阅卷笔录。案件分到各个审判员之后,我就需要帮每个人所接收的案件登记到接收本上,其中包括以下几项:案号、案由、当事人、原审法院、收案日期。登记完之后,后面就需要做案件的阅卷笔录,也可以称为审理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案号、原审案号、案由、原审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裁定、工作方向。阅卷笔录是构成副卷的重要材料。

三、到文印处将法律文书签发件盖章,并拿案件裁定书,在裁定书上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文印处是设在主楼的21楼,一般盖法院的章和拿裁定书都要来这里,不管盖章还是拿裁定书都要在登记簿上登记签名。拿到裁定书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裁定书后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

四、填写委托送达函、退卷函;因为是中院,案件审完后是委托下层法院送达,并将基层法院送交的卷宗退回,这就需要填写委托送达函和退卷函,各有两份,一份入卷,一份随卷宗退回。

五、做送达回证;中院委托下层法院送达当事人,就要制作送达回证,当下层法院代为送达后,就需要寄回送达回证,需要收到裁定书的当事人签字。

六、退卷、结案审批。各个卷宗整理完之后,我们需要把退回下层法院的文

件统一寄回,这就得把案件送到专门退卷的地方,需要工作人员核对签收。拿到退卷核对无误的签字后,就得去结案审批,最后由工作人员盖上“确认无误”的章之后才算一个案件的结束。

八、归档、做案卷目录(分正卷、副卷)。以上工作都完成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归档与目录制作,这两项工作是连在一起的,首先将案件归档,再制作案卷的目录,目录包括正卷和副卷两卷,但也有特殊的,如立他字号就只有副卷没有正卷。制作目录首先要将整理好的案件材料编号,正卷、副卷各从“3”开始编号。

九、见当事人或者律师并撰写谈话笔录。在书记员老师不在的时候,我就回去和审判员去见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听他们的谈话并撰写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需要由谈话人签字。

上述1到8点其实就是一个案件从接受到审结的过程。

立案庭工作较少的时候,在征得审判庭的老师同意之后,我可以去旁听其他庭的庭审过程。在此过程之中,我了解到了很多关于庭审之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若申请回避,且被申请者符合回避要求,则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如若不符合回避要求,则当庭驳回。而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先后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而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等等。

法院立案程序 篇7

勇挑重担, 敢为人先, 完成了全市法院系统的两个第一

2008年, 为了认真落实最高法院“调解优先, 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原则, 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东丽法院与区司法局成立了全市第一个诉调对接的联合调解机构———东丽区联合调解室。在巨大的挑战面前, 已经年过五十的陈凤霞没有选择退缩, 而是勇敢地担当起“开拓者”的重任。在她的不懈努力下, 短短一个月的时间, 联合调解室顺利地度过了“万事开头难”的创业阶段, 诉前调解工作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

联合调解卓有成效的工作带来了法院收案现状的重大变化。2009年和2010年, 东丽法院收案数量连续两年以5%的幅度逐年下降, 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得以缓解。联合调解工作的快速便民也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赞誉, 有120余起纠纷的当事人放弃了诉讼, 主动到联合调解室寻求解决途径。

认真总结, 强化管理, 开拓东丽法院速裁工作的崭新局面

速裁庭工作最大的特点在于案件审判的高效率, 如何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审判效率, 是陈凤霞面临的一道难题。

经过陈凤霞不断的思考、探索和完善, 制定了《速裁庭工作程序规范》, 藉此规范全庭的案件运行程序, 堵塞了案件流程中影响效率的漏洞。速裁庭提前介入、快速分案、多方参与的速裁工作模式基本形成。在她的带领下, 速裁庭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创下了全院的三个最高:一是结案率最高, 全庭结案率为100%;二是调撤率最高, 调撤率为95.8%;三是平均结案时间最短, 平均结案时间只有3.6天。在速裁庭的促动下, 全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由2008年的73天, 降到2009年的71天和2010年的68天;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由2008年的53.1%降到2009年的57.4%和2010年的61.2%。速裁庭以其局部的工作, 带动了全院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尤其是为全院的速裁工作开辟了崭新的局面。

忠于职守, 无私奉献, 堪称爱岗敬业的楷模和典范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 陈凤霞无论是在联合调解室还是在速裁庭, 她都能在平凡的工作岗位默默地工作, 无私的奉献。从2010年到今年3月份, 她在立案前化解纠纷97件, 审结案件188件。作为一个承担很多行政管理工作的她, 结案数量始终位居全庭第一位。

在长期的审判工作经历使她深刻地感觉到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 源自于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理解和运用, 完成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 必须要从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入手。陈凤霞多年来潜心研究调解艺术、认真总结调解经验。她对于调解规律的认知、对调解机会的把握以及调解手段、艺术的运用都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水平。2009年和2010年, 她连续了两年被评为全院的调解能手。2010年, 东丽法院举办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 她向全院干警介绍了子自己多年来总结的调解经验和体会, 收到全院干警的一致好评。

拒腐防变, 清正廉洁, 赢得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 陈凤霞深深地感到, 对一名掌握着特殊权力的法官而言, 确保审判权的干净、正常行使是实现自身人生价值的必要前提。为此, 她十分注重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为了确保清正廉洁, 她不断增强自律意识, 认真遵守各项廉政制度, 坚持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 努力培养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能力。

法院立案庭实习报告 篇8

2、旁听案件。

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仲裁等非诉程序纠纷解决机构较少,导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对较多,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听。以前在学校我参加过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审理严肃。但在这里,旁听民事审判后感觉庭审比较随便,气氛比较缓和,有些程序性问题也省略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认识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结果应该是让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要渊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书写法律文书。

在实习的6周中,帮助庭长草拟了7份民事判决书,在撰写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错误。判决书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首部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辨称”,其内容是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然后是“经审理查明”部分,写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认定的事实。此后是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最后写判决结果。我写完第一个判决后交给庭长,他对我写的判决书做了很多修改。他说:“你前边写的还可以,但在‘经审理查明’一部分存在问题较多,措辞不够严谨,用语欠规范,陈述过于简单,逻辑有失严密,说服力不足。”的确。

法院立案程序 篇9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解读立案标准调整核心内容

发布时间:2008-04-07

近日,就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这次调整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和大幅减少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原则。

问:这次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调整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和大幅减少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原则,根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次将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保证每个档次的高级人民法院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

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也根据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划分为三个档次。

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不在调整之列。问:这次调整主要包括哪些案件?为什么有些类型的案件不在调整之列? 答:这次调整高、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主要是针对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对于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由于这三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且一般不按照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不在调整之列。

婚姻、继承等八类案件确定由基层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基层法院调查取证。

问:为什么规定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这八类案件中有的属于无诉讼标的额的人身关系案件,有的属于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的案件,有的则只有财产关系内容。对这八类案件,确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就近诉讼,便于基层法院调查取证,便于及时有效地做好调解工作,也是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司法工作方针。

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管辖可以上提一级。

问: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为什么可以改变级别管辖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全国法院“七民会”提出“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作一审”的原则性要求。对这三类案件的管辖上提一级,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发挥上级法院的审判指导作用非常有意义。对于这三类案件的判断,不仅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认识会不一致,当事人之间也会产生分歧,徒增纷争。

对于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确定相对较低的立案标准,以应对地方保护主义。问:与1999年的首次调整相比,这次级别管辖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对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出于何种考虑?

答:这次级别管辖调整采取了两个标准,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确定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是为了应对客观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落实“七民会”提出的结合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工作要求。

为何调整民商案件级别管辖

作者:刘岚发布时间:2008-04-07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基层法院不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新规定,将使得上级法院受理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任务必然加重。由于判决生效的案件大多为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然集中于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终审以及由其再审后对方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又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再审制度改革之后,高级法院将面临繁重的再审任务,最高法院的再审任务在新民诉法实施的过渡期也将突显出来。

最高法院立案庭一位法官对记者谨慎地表示:“新民诉法实施后,最高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具体将增加多少还不好预测。”但是,他向记者提供并分析了这样一组数据:

2006和2007这两年,当事人每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有两三千件,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两万件。若级别管辖制度不做调整,理论上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将超过这一数量。

2006年,由中级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38万件左右,当事人对这些案件裁判不服,将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再审改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任务将不同程度地加重。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直接导致再审任务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间的重新分配,同时也牵动民商事审判整体格局,必须正确应对。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级法院再审任务加重的情形下,实现力量与任务的平衡,惟有调整级别管辖标准。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意味着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一、二审受案数量会相应增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所说:“对其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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