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合作经营管理

2024-08-01

商业地产合作经营管理(通用8篇)

商业地产合作经营管理 篇1

(草样)

甲方:

乙方:

双方基于共同发展、互利互惠之原则,就关于山东最后企划咨询有限公司做____________招商及商场运营全程顾问之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是指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约_________万平米,以下条文中商场皆指此部分。

第二条:乙方工作内容:

1、前期企划工作:包括市场调研后商场格局的规划、商业业态的界定及商业定位的详细方案。

2、对商场的管理工作包括:招商企划、带领招商、商场运营企划、带领商场经营管理,并在合同期内使商场能够正常运营并能够培养出相应的后继人才队伍。

第三条: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前期要兼任主要管理及企划工作,并由乙方负责人任商场执行经理,负责商场整体的运营及招商工作,甲方派出副总及各部门相应人员同乙方人员一起工作(双方本着共同做好此事业为最基本原则,严禁拉帮结伙)。

第四条:在合同后期乙方应逐渐培养甲方人员,要把甲方人员放在重要的管理职位上。

第五条:在合同期间整个商场的财务之工作,乙方项目负责人有知情权(指盈利或亏损状况)及审报权(如需支出费用,除日常费用(3万元)外的各项大费用提前一周申报),其它财务问题由甲方处理。

二、合作期限

第六条: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咨费金额

第七条:咨询管理费用共计______万元,咨询管理费用按月支付,并在每月月初的1日--10日内支付:

第一个月:______万元

第二个月:______万元

第三个月:______万元

第四个月:______万元

第五个月:______万元

第六个月:______万元

第七个月:______万元

第八个月十月份:______万元

第九个月:______万元

如甲方不能按时付费,乙方有退出及追究经济损失的权力。

第八条:在乙方开始工作后甲方应准备充足的准备资金,以使工作正常运转,此资金由甲方人员掌控。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乙方工作进度滞后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四、工作目标

第九条:乙方应本着高度的敬业精神,对此商厦进行招商及运营管理工作,保证商场在良好的状态下正常运营。

五、具体工作内容

第十条:乙方与甲方共同努力下,为此商厦走出一条全新的适合此商场长远发展的经营管理道路,并为甲方留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体制,及良好的运行模式和优秀的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乙方负责此商厦开业前的经营定位及商场布局等企划工作。

第十二条:乙方带领甲方的人员在开业前完成______的招商工作。

第十三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对此商场有人事任免权。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对此商场的经营管理有决定权,但要定期上报。

第十五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宣传活动,使此商场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不断提高。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尽量避免此商场在媒体上出现负面影响,发生危机公关时,甲乙双方有共同义务一致全力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商厦的信誉和美誉。

第十六条:在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不少于______元的广告费,以确保商场的知名度宣传。招商期间______元,开业前______元,开业后______元。

第十七条:甲方在合同期内应与乙方人员共同全力做好商场的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商厦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双方应共同维护好商场设备,并合理使用,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九条:乙方派出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大约在4-5人。

第二十条:其他人员工资应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在商场经营范围的充分挖掘其经营潜力,尽可能多的创造收益。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内,因甲方工程能否如期完工、能否按时验收等工程问题引起乙方工作不能如期进行的,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商场税收问题由乙方提出解决方案,甲方负责进行协调、落实。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尽量避免因自身的诉讼、债务纠纷等造成乙方对______________经营管理工作的干扰。如引以上方面引起乙方工作困难的,甲方负全部责任。甲方因自身问题和工作需要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为商场的营业创造有利条件。利用一切资源全力协调地方政府、工商、税收、市场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为______的开业及运营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和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乙方工作汇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重视和采纳。

第二十七条:在开始工作期间甲方应为商场准备相应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车辆等)此物品可以由乙方签领。

第二十八条:双方应严格按此合同条款进行工作,如有违约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地址:地址:

年月日

商业地产合作经营管理 篇2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创新

高职教育的发展离不开企业, 企业积极参与的高职教育, 才是按需培养, 产教融合的关键途径。我国当前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也较多, 如“订单培养模式”、“校企共建基地模式”、“校企共建二级学院模式”等等, 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及代表性, 但合作模式大多还是以高职院校为主导, 办学主体依然是学校, 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学校还停留在“一厢情愿”的层面上,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虽然近几年发展较快, 但由于起步较晚, 仍然满足不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实乃应时代发展所需。基于此, 本文对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校企合作模式进行探究, 提出了校企合作的有效方式, 希望对于高职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人才的有效培养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一、搭建校企资源共享平台

互联网时代, 学习方式和教学模式也得需要改变。学校应与企业紧密合作, 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手段, 建立数字化信息平台、云储存系统, 并面向学生开放。平台的资源可以包括企业项目信息、企业文化、专业群实训环境、教学信息等, 在资源共享平台上, 可以寻求一些新的突破口, 如“微课”、“慕课”, 可以把课程中的教学内容做一个很好的处理, 学生可以随时在网上进行学习, 告别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同时可以把企业的一些视频资源在平台上共享, 这些实际的工作情境便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也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校企资源共享平台的搭建, 一方面便于学生更好地学习, 同时也为企业可以更好地掌握人才培养情况提供支撑, 进而催生校企合作项目, 进一步促进学校与企业间的资源共享与人才培养。

二、创建专业工作室模式

为了实现校企更好地融合, 可以由学校及企业共同创建专业工作室, 如房地产估价工作室、房地产营销策划工作室等。工作室的成员包括校方教师、企业导师和学生。工作室的创建之初要进行科学的规划, 这是保障工作室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要建立一支符合要求的教师队伍并从企业选择有一定经验的人员作为企业导师参与其中, 制定专业工作室发展规划, 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 要对培养对象进行跟踪考核。

工作室的活动形式可丰富多样。如课题研究, 发挥学生的力量, 进行市场调研, 既能让学生得到锻炼, 也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 结合专业发展方向进行扎实的基础研究;话题研讨, 诸如“我的职业幸福感”、“我心目中的团队”、“如何高效学习”等等话题, 让大家畅所欲言, 各诉己见, 一方面能够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 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培养对象提供更好地帮助;读书学习, 由企业导师或者教师推荐书籍, 可以是专业图书, 但偏重跨界图书, 重在突出不一样的教育理念, 让教师有所创新, 也开阔了学生的知识领域和视野;此外还可以合力完成企业的实际项目等等。

三、联办职业技能大赛

高职院校可以和企业联办房地产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吸引房地产行业企业参与, 促进校企深度合作, 提高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教学的社会认可度, 同时有利于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

大赛设置上, 应对接房地产企业需求, 以房地产核心业务技能来设计相应的比赛内容, 以理实一体的方式来实现房地产职业岗位对参赛选手理论素养及操作技能方面的要求。赛前, 学校应与行业企业专家研讨, 共同设计赛项方案, 可以对企业的实际业务进行教学处理, 然后引入到竞赛中, 也可以对一个虚拟的项目来进行设计。竞赛的内容可以具体的某一个地块的可研、估价、楼盘销售策划、经纪业务等作为对象, 包括房地产基本知识的掌握、业务流程设计与操作、方案的完成情况、房地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等, 进行全面评价, 考核一个团队对房地产职业能力的理解以及认知情况。参赛选手可以在竞赛中展现较好的专业技能及协调管理能力等才华, 企业可以与参赛选手在现场签约。竞赛中, 要突出比赛的趣味性及公平性, 提升竞赛质量, 扩大比赛影响, 提高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对高职教育的重新认识。

总之, 无论是高职院校还是企业, 要想更加深入持久地发展, 靠单打独斗是不可行的, 必须寻求新的合作模式, 校企之间资源共享, 优化资源配置, 突出专业特色, 加强交流与合作, 进而实现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王芳, 倪勇, 任聪敏.高职校企合作模式的分析与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12年04期.

[2]陈林杰, 周正辉, 曾健如, 樊群.全国房地产业务技能大赛的设计与实践[J].基建管理优化, 2015年01期.

合作缔造新商业 篇3

对于富有远见的企业来说,危机正是驱动其不断创新,展开新商业图景的好机会。而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调动更多的资源,如何更富创造力的发展新技术、开创新模式,正是本场论坛讨论的核心命题。

价值观融合

苏孝世(杜邦公司大中国区总裁):几年前杜邦就开始推广创新协作的概念,希望能通过跟有关的企业、研发机构、政府多方面的合作,针对人类面对的不断增长的食物、能源和防护需求的挑战做一个努力。杜邦一年大概有20亿美元的研发投资应用在这方面,因为科技创新是应对挑战的根本之道。

但这三大挑战,不是一个单独企业、政府或研发机构可以承担的,需要超越地域和行业的合作。今天的政府与以往大不同,我们在与其沟通时很容易得到理解和支持。事实上,我们的很多努力都是与“十二五”规划相吻合的。

詹宏钰(塔塔集团中国区总裁):以塔塔集团的汽车产业为例,我们与奇瑞集团的合资项目双方都是平等的关系,在具体操作中,我们派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奇瑞派董事长和副总经理,这样各自出力。品牌和技术方面是捷豹路虎的长处,这方面以他们为主;而国内市场的开拓等是奇瑞做得更多。我们有很多愉快的合作伙伴,虽然还没到股权合作的层面,但长期合作也对企业的价值观和契约精神有很高要求。

塔塔在中国的钢铁业务规模不大,但有两个方面比较有特点:第一是价值观,第二是契约精神。这两方面做的比较好。

我们作为一个印度企业,希望能把我们关于合作的价值观和理念尽量多地跟中国的公司进行沟通,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中国公司来跟我们合作。

“国民”合作

李庚生(津能投资公司总经理):电力和能源产业里,一个企业只靠自己做大,资金、技术、管理都会有很大压力。合作中的管理权也是灵活的,未必要谁股权大谁管理;可以大家一起坐下来,一方牵头管理,一方监督完善。很多情况下我们都是主动放弃牵头管理权,交给比我有能力的企业来管理;再加上充分的沟通,通常效果会很好。同民营企业的合作很多人存在风险顾虑,只要前期工作做好,保证合同质量,合作也会很有质量。

我们电力系统合作早有历史。1992年时候国家缺电,发改委要求各地集资办电厂。初期只是把钱交给有能力建发电企业的公司,资金既不算股权也不收回报。随着国家公司法的出台,我们逐步规范了这些股权。

张伟祥(浙江建龙控股董事长):作为浙江人,我们对合作的感触很深。大家都知道浙江的民营企业之间的合作还是不错的,投资抱团,当然有些项目也会失败,但因为合作产生问题的情况还是很少的。

合作的最高境界还是股权合作,还是要解决观念问题,特别是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不确定因素很多。与国企合作最怕扣帽子,不成功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相比较,民营企业的投资心态很好,彼此之间的合作成功概率也比较高。不过未来民企与国企的合作空间是最大的,如何在观念上、体制上、文化上突破,这是对中国产业提升最有帮助的。

孙珩超(宝塔石化集团董事局主席):国企也好,民企也好,大家都在寻找自己优势互补的伙伴。与中石化的合作中,签约前我们告诉对方,我们具有合作的精神。这个精神就是牺牲小我服从大我,求大同存小异。企业弄清楚这一点才能合作。

双方的利益都是客观的,不能单纯想着谋求某方面的利益而合作,否则就会削弱双方的关系。合作精神也是企业的战略思考。

更高层次合作

凌克(金地集团董事长):金地是很多大银行的战略合作伙伴。他们给我们提供全国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当然我们要遵守相应的财务纪律,不给贷款人制造风险。地产行业本身就是个合作性非常强的行业,很多东西都要分包出去,像建材、装修方面超过50%都是战略性的采购。房地产商的任务就是集合所有的社会资源。

很多的投资人都想参与到项目中来,不过这种层面的合作是最低级的;更高层次的是股权层面的合作,比如我们和UBS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这种例子不胜枚举。最复杂的是新技术的研发,合作体现在共同拥有知识产权并共同应用。另外,国外很多BOT都是某个商社完成的,之后再分给各企业。中国企业应该更多地出现这种集群,才能有更好的竞争力。

王兵(北新集团董事长):中国用了全世界一半的钢铁、水泥和煤炭,创造了全世界10%的GDP,这没什么可自豪的。这话说得很尖锐,但也必须引起我们的思考。确实得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了。改变智道是方法论,合作创新是手段。我们公司一直在按照科学发展观来做节能减排,重视建材这个不起眼的行业里的科技创新,这样才能引领行业的发展,才能吸引他人成为你的战略合作伙伴,才能够保持在经济下行周期持续成长。

金华(中艺华海董事长):我就是一个不安稳份子。现在华海不是简单的进出口企业,我把它叫做资源的运营商,主要是做石油和煤炭两大板块。我现在为一个水泥厂供应南非煤,从合作到变成他惟一的供应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价值创造而非仅仅看重眼前利益。现在都是买方市场,不是卖方市场,要注意建立这方面的战略联盟。

另外,两个团队的合作肯定会有很多碰撞,最高决策人一定要客观评估合作中遇到的问题,这样才能带动双方的良好沟通,要实实在在从领导人开始贯彻下去。要从深层次去理解合作的东西。企业间抱团取暖的精神太少了。

商业地产合作经营管理 篇4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彭 身份证号: 地址:

鉴于:

1、甲方取得了(或拟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了项目公司 作为该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

2、乙方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在业内拥有较高的口碑及美誉度,对房产开发各环节享有大量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品牌管理与维护体系、质量控制体系以及房地产延伸价值服务体系等,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均具有强大的专业技术支持力量。乙方有意通过输出专业的管理及技术,为甲方创造更高的效益。

3、甲方充分认可乙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同意与乙方就上述地块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进行合作,乙方也同意有此意愿。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等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

2、项目地点: 【(暂命名)。】,土地四至为【 】 界址点座标见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3、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为【拍卖/招标/收购等 】,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 /综合或其他】用地。

4、地块面积:宗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 米,最终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载的面积为准。

5、主要规划建设指标: 容积率为 【 限高为【 公共配套【 】。其中,预计规划住宅【 】 建筑密度为,【 】 绿地率为,【 】 ,】平方米,商业配套【】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核准的指标为准)。

6、建设内容: 【住宅、商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7、土地现状: 【净地/待拆迁】 【周边大市政配套建设情况、土地平整情况】 【已交付/于确定期限前交付】

8、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及审批文件:(或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3)【 】

9、其他项目描述: 【重大不利因素/特别规划限制条件/部分动工等情况】。【注:项目前期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对于正常开发建设及管理存在限制、障碍 等不利因素,如对于安置房的特别要求、市政配套未到位等,予以充分披露。】

二、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负责项目全程管理,甲方聘请乙方以项目公司总经理的身份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开展工作,对该房产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拿地、项目定位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营造、成本管理、营销管理、竣工交付管理、招商运营等环节的项目开发管理。

三、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1、甲方作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拥有项目开发中的投资决策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甲方依法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投资风险。

2、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获得协议约定的收益。

3、乙方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并组建项目管理团队,乙方及乙方团队对甲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董事会的授权许可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努力实现项目管理各项目标。

4、项目建设活动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以项目公司名义签订,由乙方及乙方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四、乙方开发管理工作内容

1、涵盖一般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协助甲方与各级行政部门沟通,完成拿地工作。

1.2、在甲方的协助下完成项目的前期报批工作。

1.3、负责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把控设计成果质量。

1.4、全面管理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行、运营。

1.5、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具体承包、供应单位。

1.6、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合同的洽谈、签署,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1.7、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8、负责项目策划、推广、销售管理。

1.9、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 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1.10、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组织、督促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 工程结算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提交甲方。

1.11、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交付使用工作。

1.12、负责合同约定期限内的房屋维保工作。

1.13、根据甲方的需要为甲方融资需求提供帮助。1.14、负责招商运营、物业管理等全面工作。

1.15、按照甲方董事会核定和下达的经营指标,全面履行总经理职责。

五、项目委托管理的目标

1、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工期管理目标:本项目总体建设周期暂定为【 】个月(以首批施工 许可证领取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上时间目标均为估算,以双方正式确定的框架 性开发计划与项目分期开发方案为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框架性开发计划提交甲方确认,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分期开发方案提交甲方确认。

3、工程成本管理目标:在项目定位、产品设计阶段,形成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概算成本管理目标;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组 织施工图预算,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预算成本管理目标。根据项目招投标 情况,及时跟踪成本变动情况,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异,应随时上报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后实施。

4、项目房产销售周期及销售率目标:本项目分期开发、销售,预计项目第 一期不晚于【 】年【 】月获得预售许可证并正式开盘销售,于【 】年【 】 月之前完成可销售面积 【 85 】 %的销售(甲方保留物业计入已销售面积)。项目销售周期以双方正式确认的销售计划为准。乙方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整体销售计划提交甲方确认,并根据项目分期情况在每一期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销售计划提交甲方确认。如遇特殊情况,包括房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甲方特别要求放缓销售节奏,则双方协商适当决定延长销售周期。

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符合项目工程所在地安全文 明工地的标准。

6、具体目标以甲方董事会核定和下达的指标为准。

七、甲方应承担或向乙方支付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开展项目管理前期准备工作,甲方应按年薪____万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自行确认)

2、鉴于乙方的专业管理为甲方产业增值所作的贡献,甲方同意按甲方(或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本的 %股权所代表的收益权作为乙方进行项目管理的回报。(权利成立的时间及方式自行确认)

特别说明:股权所代表的收益权并非股权,该权利无需进行工商登记等备案手续,乙方也不因此成为公司股东,不承担股东责任。该收益权仅是对一定比例股权所代表的收益(包括收益、分红、及其所代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权益。

3、乙方组建的管理团队人员的薪酬福利制度和标准(包括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现金或实物形式的福利),由乙方参考城市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并结合行业普遍标准、项目所在地物价水平拟定,由甲方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4、上述费用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应向第三方支付的涉及项目开发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程费、市政配套费、招标代理费、设计费(包括但不限 于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景观设计费、精装修设计费、人防设计费、弱电设 计费、综合管线设计费等)、监理费和工程造价、审计、法律服务、物业管理等 咨询费以及营销费用等各项相关费用;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额外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实际工作量,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乙方另行协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二部分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行政法规。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对委托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综合性监督、控制、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2、甲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3、参与委托管理项目工程中招投标活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更换从社会招聘的不称职员 工;

5、甲方应完成项目前期交地工作,如因项目交地问题造成施工障碍,甲方应承担甲方自身的延期损失。因政府政策或者办事原因引起的交地延期,甲方应主动说明,项目工期相应顺延;

6、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及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 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手续;

7、甲方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 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9、甲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应按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核拨建设资金;

10、甲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 予书面答复;甲方没有在规定时间答复的,乙方有权减轻自己的责任。

11、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恪尽职责,按照法律对于代理人的规定,尽心尽力履行管理义务,维护甲方的合同权益,并享有下列权利:

1.1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1.2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人员支付人员的基本薪酬。

2、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2.1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根据乙方开发和管理经验,结合甲方和项目实际情况,为项目公司建立公司基础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和薪酬福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工程营造制度、成本管理和招投标制度等,经甲方审批后执行,作为具体开展受托管理工作的依据; 2.2在甲方的协助下完成项目前期报批工作;

2.3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市场化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土建、安装、监理等专业工作单位。在确定上述专业工作单位后代表甲方执行上述合同项下甲 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付款义务除外);

2.4按约定范围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协调项目所有参建单位间的关系,按照乙方自有项目的工作品质控制标准,实施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等四大控制的具体工作;

2.5接收并归档保存设计方和承包商提供的资料,并在项目建成移交时统一提交给甲方;

2.6按要求向甲方报送计划、财务、工程、销售等工作情况报告,如遇方案、开发计划、成本等重大调整,须及时向甲方汇报;

2.7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建设中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的结算工作; 2.8协助和监督监理方进行相关的工程监理工作; 2.9组织竣工验收;

2.10负责督促、审核承包方编制的项目竣工报告; 2.11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2.12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2.13负责自项目取得竣工验收综合备案之日起的【 6 】个月内房屋整改和维保管理工作;负责质保期内的相关协调工作,但质量保修责任由相关专业工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

2.14乙方应按季度和向甲方提交项目管理报告,并在项目正式开工、主体结顶、竣工验收等重要阶段,专项向甲方提交专题工作报告。项目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项目开发主要工作(包括前期、规划设计、工程营造)的进度和进展情 况,以及和项目开发计划的对比分析; B.项目成本的发生和异动情况分析; C.项目各项费用的发生和异动情况分析; D.项目当季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个季度的资金需求计划; E.项目营销执行情况; F.项目公司人力资源的状况; G.甲方关注的其他重点工作情况。

2.15在项目分期或总体达到约定的完成时间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分期或总体经营报告,就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委托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向甲方出具总结报告。

第六条 本合同未涉及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管理、规划设计管理、项目工期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项目营销管理、财务和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和交付管理、项目品牌的使用管理及维护等,在乙方实施开展具体工作后逐步与甲方完善约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七条 经营成果及奖励(如有可另行约定)

1、乙方作为项目管理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的制度、流程,在甲方的监管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心尽力做好项目经营管理工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争取项目效益最大化。在此前提条件下,无论出现何种经营成果,甲方均予以认可。

2、如果最终项目经营成果良好或优秀,即实际经营利润超过约定的经营利 润目标的,则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协议变更本合同;

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1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并经乙方书面告知超过10日仍未履行的;

2.2由于甲方拒绝或怠于协助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乙方管理工作发生困难的; 2.3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

3、乙方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1乙方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等不能正常开展管理工作的情形,经甲方负责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3.2由于乙方的管理原因导致项目质量与合同严重不符、建设成本显著增加的;

3.3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管理职责,经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后拒绝整改的。

4、解除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 各方,另一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另一方未答复的,合同自动解除。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5、本合同所有内容均履行完毕或者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的,则本合同 自动终止。

第九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陈述和保证

1.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本项目开发建设相适应的营业许可和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并且甲方保证在合同期间有效存续

1.2甲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独立的能力,并已就本合同的签 订和履行取得其股东会充分、有效的授权和许可。并且本合同不违背甲方的公司 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的协议、承诺,不会引发任何利益冲突; 1.3甲方拥有本项目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会有任何政府机关或其他实体或个人启动或可能启动任何程序、主张、诉讼,并导致本项目的正常开发建设存 在障碍; 1.4本合同签署时,甲方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或有债务,也不存在任何 诉讼、潜在的诉讼或者任何影响其业务以及主体存在的任何政府处罚;

2、乙方陈述和保证

2.1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本 项目开发建设受托管理相适应的营业许可和专业技术能力,并且乙方保证在合同 期间有效存续;

2.2乙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独立的能力,并已就本合同的签 订和履行取得其股东会充分、有效的授权和许可。并且本合同不违背乙方的公司 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的协议、承诺,不会引发任何利益冲突; 乙方承诺取得绿城商标的再许可使用的权利;

2.3乙方作为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受托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利于项目整体利益 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的,逾期在【60】日内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未付金额承担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每 延迟一日,应按照未付金额承担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1.2在管理过程中,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或者因为甲方违约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截止解除合同之日止的所有费用,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

1.3甲方未按时向各专业工作单位支付建设费用的,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 任,因延期拨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各节点延迟的违约责 任;

1.4若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工期控制目标相应延长,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或增加额外工作的,甲方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因甲方同意的变更设计导致管理期限、工程成本总额发生变化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2项目建设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损失部分 由乙方承担,但承担额度以乙方应收取的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为最高限额;

2.3由于乙方的原因产生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总额等与合同不符的,经乙方协助甲方向第三人索赔后获得赔偿的,可以在获得赔偿的范围内免除乙方 相应的责任;

2.4如因乙方管理责任导致实际工程成本与目标成本发生偏差的如何处置 2.7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的管理费用超支如何处置?(选取,可能过细)

3、免责

3.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乙方如仍为甲方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甲方仍须支付本合同附件约定的人员费 用。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或者市场变化的因素导致本合同中有关工程成本、质 量、工期、安全与本合同不符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3因政策变化、政府办事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提供充分 证据后可免除违约责任;

3.4甲方同意对项目成本、质量、工期等事项进行变更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无论甲乙双方因何种原因违约的,在本合同解除前,均不免除甲方向乙方支付人员费用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持续与转让

1、甲乙双方均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将积极促成本合同的持续履行。同时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将维持其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甲方股权结构发生变 更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且甲方应在股权结构变更后及时向乙方提供新一届股 东会关于认可本合同内容的决议文件。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 该项变更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3、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 部或部分转让或授予他人,但乙方指定其下属的专业公司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 职责除外。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过程中,本合同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行生效;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 或部分转让或授予他人,但乙方指定其下属的专业公司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职 责除外;

3、任何一方在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指示、指令、批准、报告、确认等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当面送交或传真发至以下地址: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4、对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修订或修改,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署后 生效。生效后的修订或修改条款取代本合同原来的相应内容,并作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十四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 【】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 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商业地产合作经营管理 篇5

作者:徐金琪 日期:10-03-09

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在房地产开发中普通的存在,原因是因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很大,往往是有地的一方缺少资金,而资金充裕的一方又由于无地或者无项目,因此双方可以进行合资、合作开发。但是由于房地产资金投入很大,开发周期较长,合资、合作的双方会因种种原因如资金问题、相关手续问题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且纠纷复杂。它的复杂性在于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名义形成的合同有多种选择,而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双方的合资、合作的合同性质认定上复杂,进而在法律上对双方的合资、合作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上也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确认无效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实体处理上也有不同的看法。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谈谈有关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概念

在房地产开发实践中有很多合同是以“联建、合建”房屋的名义签订的,现实中这些合同形式繁多。但是归纳起来大致有下面几类:

(1)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建成的房屋按投资比例或按约定比例分享销售利润。

(2)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给付出资方的本息。

(3)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出资方享有建成房屋的若干年使用权。

(4)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出地方获取收益,出资方独享建成的房屋。

(5)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出资方获取约定数量的房屋。

上述几类的合同名义上都冠以“联建、合建”房屋,但实质上只有第(1)类属于联建或者合建房屋。这类合同的性质、效力认定比较复杂,下文重点阐述。而第(2)类属于借贷合同,这类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第(3)类合同则属于租赁合同,严格的说属于预租合同,即出资方的出资折抵将来使用房屋的租金。这类合同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的规定应属有效。第(4)类属于房地产项目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类合同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也应属有效。第(5)类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对冠以“联建、合建房屋合同”,我们应该从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的性质加以认定。以区别是真正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关系,还是其它法律关系的合同。本文所讨论的是属于真正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关系中法律问题。

二、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法律性质

关于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要谈及两个方面,第一、此类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第二、此类合同的内在的本质特性是什么。

先谈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进行了分类,而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在该法的分类中无法归属。法学理论界对此类合同的属性有多种看法:有的说属于承揽契约,把合建的房屋归属出土地方的部分看成是出资方承揽的定作物,把出资方所得合建房屋的部分看成是出土地方所付的报酬。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只要不是违禁物,该合同无须有关部门审批即可有效,而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有效,这是其一,其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承担定作物的灭失风险,而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作的项目是按

约承担责任。有的说属于互易契约,认为合资、合作的双方分别出资和出地,也相应获取所得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所有的合同中,除赠与合同外,其它的合同关系都是互易的,因此把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归属互易契约没有表述出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本身特有的属性。

有的说属于联营契约,出地方和出资方联合经营,共同完成房地产的开发,按约取得各自的利益。

笔者认为:联营契约的很多特征与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特征有相似之处,但是联营契约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共同经营。而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出地方可以不参加项目的经营管理,这与联营契约有区别。有的说属于合伙契约,认为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共同开发,共享利益。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笔者认为:合伙法律关系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关系的双方不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对外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出资承建方如因该工程有债务,债权人是不能向出地方主张该债务,应由出资承建方承担债务。关于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属性归类还有其它的说法,如折中说、混合说,不定说,等等。折中说和混合说是把某两类合同中符合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性质的属性部分折中和混合起来。如买卖与承揽混合契约说。不定说是认为不能把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归于现有的有名合同或契约的类别中,因为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性,归于其它合同或契约类别中去,既不能与其它合同或契约的特征准确区分,又不能鲜明地体现本身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对合同的性质的分析和归类目的在于准确地认识合同的法律特征,不同类型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合同的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生效要件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对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在考察其与哪类合同相同或归于哪类合同时,就应该首先要分析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自身的特殊性,这类合同对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要求(主要是指合资、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与其它类型合同的区别。这也是本节文章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内在本质特征是什么?

当然所有的合同都涉及到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生效要件的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在这里把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同其它各种类型合同就上述几个方面问题一一比较是无法穷尽的。所以笔者先谈谈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客体,特别是合同生效要件方面特殊性,对这些特殊性有了较多的了解,也就对此类合同的本质特征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也就能将此类合同与其它类型合同区别开来。

首先,关于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对主体资格是有严格要求。这里有必要把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概念搞清楚。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有区别的,房地产开发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定义。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这是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定义的。因此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有区别的,两者对主体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前者不一定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如果有国有土使用权的企业自建房。而后者就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归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中,所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中对主体的资格是有要求的,至少要求一方当事人具有

房地产开发资格,但实践中经营有把具有房屋预租性质的自建房(非商品房)合建合同纠纷当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而要求自建房合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就是因为没有把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区别开来。由于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是属于房地产经营性质的合同关系,必然涉及到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对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有主体资格要求的,因而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这是对此类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到国家的重要产业,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资金投入量很大,最重要的是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利用,所以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是有严格的要求,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就此有特别规定。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对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绝大多数合同没有特别要求,在这一点上,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与其它类型合同是有区别的。

其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问题,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手续收归国有后,再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进行房地产经营开发。我国的土地资源人均计算是比较匮乏的,所以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经过严格审批。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容许开发经营房地产,对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和土地用途也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所以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不论是按约取得房地产的份额,或者按约取得房地产的收益,其本质均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国家必须对此类合同及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进行严格管理,只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此类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这也是此类合同与其它多数一般民商事合同不同的地方,也可以说这是此类合同与其它多数一般民商事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所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作为投资与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另一方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依约取得房地产份额或利益,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手续。对合同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和对合同的有效性有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

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该类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比较复杂,首先,对各种各样的冠以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名义的合同往往不易分清合同的性质,导致很多冠以合作、合资房地产开发合同名义的纠纷在合同的性质上认定错误。本文在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一节有较多的表述,要结合该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把本质上属于其它性质的合同与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正确区分开来。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下发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四类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同性质的合同。因此只有正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才能正确处理合同的纠纷。其次,在此类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上,往往会产生错误。我们知道此类合同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二是涉及到双方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此类合同的合法要件除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合法有效的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经营的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处理比较好办,应

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查明违约者及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去处理。而对于无效的此类合同,就比较复杂了,需要查明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种种原因:

1.因合作、合资的双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3.因集体所有土地未依法征收为国有,以此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4.因未依法办理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未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6.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等等。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审查此类合同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处理此类合同的纠纷。当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发后,为了繁荣发展房地产业,鼓励和保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对民商事合同的效力,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都视为合法有效,甚至于对有些在合同主体上和履行手续上有严格要求的合同,只要相关当事人在诉讼前或一审审理期间补办了有关手续也可以视为合法有效。因此上述种种无效的合同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而转为有效合同。

最后,在对无效的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如何处理无效合同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按相互返还,按各自的过错承担损失来处理。还有的人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6条有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的规定,但这规定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就不应适用了。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是欠妥的。理由是这样处理会显失公平,因为对此类无效合同,通常是由有土地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出资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而这种补偿仅仅是资金的利息形式,对出资方是不公平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类似的无效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无效的合同处理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6条有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办理。对此在2003年3月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也谈及到这个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6条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双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该类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比较复杂,首先,对各种各样的冠以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名义的合同往往不易分清合同的性质,导致很多冠以合作、合资房地产开发合同名义的纠纷在合同的性质上认定错误。本文在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一节有较多的表述,要结合该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把本质上属于其它性质的合同与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正确区分开来。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下发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四类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同性质的合同。因此只有正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才能正确处理合同的纠纷。其次,在此类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上,往往会产生错误。我们知道此类合同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二是涉及到双方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此类合同的合法要件除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外,还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合法有效的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经营的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处理比较好办,应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查明违约者及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去处理。而对于无效的此类合同,就比较复杂了,需要查明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种种原因:

1.因合作、合资的双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3.因集体所有土地未依法征收为国有,以此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4.因未依法办理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未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6.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等等。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审查此类合同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处理此类合同的纠纷。当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发后,为了繁荣发展房地产业,鼓励和保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对民商事合同的效力,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都视为合法有效,甚至于对有些在合同主体上和履行手续上有严格要求的合同,只要相关当事人在诉讼前或一审审理期间补办了有关手续也可以视为合法有效。因此上述种种无效的合同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而转为有效合同。

商业地产开发合作框架协议 篇6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 月 日在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鉴于上述各方有志于探索以新型合作模式,共同开发国内房地产市场,经各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释义:

各方:是指签署本协议并投资设立母公司的各位股东的合称;

母公司:指各方共同投资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 xx房地产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指由任何股东提供,且经母公司论证,依据本协议确定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项目参加人:指同意某一项目的实施,并愿意参加的股东,以及不同意某一项目的实施,但仍愿意出资的股东。

项目公司:指母公司为实施某一项目在项目所在地,以自身名义设立并由项目参加人实际运营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子公司。

核心股东:指在母公司投资,且在项目运营中发挥关键作用,依据本协议第条确定的股东。合作模式

1.1 以上各方同比例投资设立xx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母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寻找、调查、论证具有投资价值以及开发前景的房地产项目;

1.2 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定后(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参加人共同合作,以母公司的名义融资,并在项目开发地设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1.3 项目参加人以项目公司的名义投资项目,本协议项下任何项目公司、项目均独立核算,任何项目风险由该项目参加人同比例承担;任何项目收益由该项目参加人同比例分配。2 组建母公司

2.1 公司名称:市xx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建议将母公司设立为咨询公司,但咨询公司投资实体公司是否有限制,请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咨询);

2.2 经营范围: 房地产行业资讯收集、政策研究、房地产

投资咨询等(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2.3 注册资本:元,由各方同比例投入;

2.4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

2.5 法定代表人:。成立项目公司

3.1 各方均可将自己拥有、控制的房地产项目或获悉的房地产项目推荐给母公司,母公司经论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核心股东一致同意实施的,方可实施。

3.2 项目公司以母公司名义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由项目参加人组建并运营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项目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出项目,任何未参与项目的股东也不得中途加入项目。

3.3 根据项目所需开发资质确定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项目公司所需注册资本金由母公司在项目参加人内部募集,并按照届时银行贷款利率的倍确定募集资金利息。

3.4 项目公司后期开发所需资金,由项目开发公司在项目参加人内部募集,并按照届时银行贷款利率的倍确定募集资金利息(注: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3.5 在项目公司建设、运营项目期间,所有项目参加人共同组成该项目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权对项目开发的成本进行监督、质询、提出建议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核心股东职务和分工

4.1 甲、乙、丙三方为母公司核心股东;

4.2 甲方担任母公司的董事长,负责母公司的经营项目和外部事务,对公司经营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4.3 乙方担任母公司的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对公司经营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4.4 丙方担任母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经营财务收支事

宜,对公司经营项目有一票否决权。利润分配方式

5.1 任何项目的经营收益在除去募集资金成本和建设开发成本后的利润部分返回母公司,由项目参加人按照同比例分配的原则分红;

5.2 任何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发完成并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返回母公司,由项目参加人按照同比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5.3 在项目收益按照上述约定分配后,项目参加人一致同意,各拿出所获收益的%,奖励核心股东及项目提供股东,并按照同比例原则由核心股东及项目提供股东分享。股权以及权益转让

6.1 母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6.2 母公司股份只在公司股东内部之间流转,任何股东不得对外转让所持有的母公司股份;

6.3 任何股东转让母公司股权时,由其他股东按照同比例原则受让。

6.4 任何股东转让母公司股权时,其转让价格均按照原始入股金额确定。

6.5 任何项目参加人未经全体项目参加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项目中的权益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7 保密及信息披露

7.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各方及项目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具有承担保密的义务。参与谈判的各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谈判信息和内容,具体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协议的标的、各方相互提交或传递的商业秘密、商业信息、资料、技术、文件、合同,及口头、书面达成的各种协议等。

7.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7.2.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7.2.2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7.2.3 如果本协议标的未能完成、母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各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各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7.2.4 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8 协议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8.1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8.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各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8.3 核心股东拟转让其在母公司的股权;

8.4 母公司成立三年内,未实际运营任何项目;

8.5 依法应当终止的其他终止情形。

9附则

9.1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9.2本协议的修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修改无效。

9.3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变更或不明的地方,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所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9.5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戊方签字:

论艺术与商业的跨界合作 篇7

艺术跨界指艺术的相互矛盾, 甚至对立的元素, 经过“交叉、融合”从而产生新的质点的过程。在文化多样的今天, 全球文化相互碰撞融合, 文化艺术领域愈发百家争鸣。崇尚多元化, 审美价值取向多样性, 不断寻求艺术创新, 使得越来越多的艺术家将目光跳出了自己的领域, 开始注意到跨文化跨领域交流合作的必要性。这种艺术跨文化、跨领域交流与合作便是艺术的“跨界”。不同艺术家之间, 不同艺术类别, 风格之间相互借鉴与融合, 甚至艺术与时尚、金融、地产等其他行业领域间彼此合作借位越发广泛的发展趋势, 说明艺术跨界不单纯是某个或者某些艺术事件, 而是一种足以引领当今的艺术时尚和潮流的发展趋势和区别于现代审美价值取向的新型艺术理念。

2、艺术与商业跨界的发展状况

2.1艺术实践跨领域表现

19 世纪波特来尔鼓吹的综合美感所强调艺术的超验经历和全体艺术等概念为跨领域艺术指出一个历史的前置点。20 世纪历史前卫主义不断探寻跨领域艺术, 未来主义对科技与速度的想望, 达达主义的“反艺术”、俄国构成主义政治艺术的趋向, 包豪斯中艺术及功能性的结合, 超现实主义中经由潜意识对现实的颠覆等, 经由这些实验及前卫性的艺术语汇的表现方式, 彰显出艺术突破其既有框架的限制。

艺术家往往会依据自身审美喜好与创作诉求, 追求开拓新颖的艺术表达语言, 他们会借助别样的艺术媒介和不同的表现手段寻求艺术创新的无限可能, 涉及的领域也几乎囊括了绘画、雕塑、建筑、舞蹈、音乐等在内的所有艺术门类, 如台湾知名作家白先勇打造青春版昆曲《牡丹亭》;中国的“女子十二乐坊”等。艺术家们的华丽转身, 掀起了国际流行的“跨界”风潮, 也拓展了欣赏艺术的群体。2014 年在北京朝阳区798 举办的中意双年展展示的作品中, 很多作品都不再局限于绘画材料, 而是用药丸, 钢丝, 布料, 甚至老信封和作业本来进行创作, 同时这些作品更是与空间交相呼应, 美轮美奂的艺术空间油然而生, 给人耳目一新的感受。

2.2 艺术与商业的跨界交流合作

西方工业革命推动了艺术和设计的发展, 设计以势不可挡之势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 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在交叉融合这一理念的推动下, 艺术跨界走向了国际, 走入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消费者不再满足物品仅仅具有功能性, 更希望通过物品体现使用者的审美品位, 更重视产品所蕴含的文化和情感。在这种氛围下, 越来越多的商品, 尤其是时尚品牌开始倾向于与艺术相结合, 通过艺术元素的介入而使自身的符号价值和品牌文化得到提升和延续。今天的艺术品可以像商品一样自由买卖, 同时, 越来越多的商业观点被植入到艺术的创作中。艺术与商业、时尚的跨界合作便应运而生。

3、对艺术与商业品牌跨界合作的认识

进入消费时代的今天, 社会起主导作用的不再是生产主体而是消费主体。人们对商品的消费更多的是对符号和品牌的消费, 这种消费会给人以自尊心的满足和虚假的自由感受。满足受众需求, 提升生活品质同样需要艺术的跨界。如今生活艺术化, 艺术生活化。艺术与商业领域的跨界发展, 可以实现商业品牌与艺术的互利互惠。生活的重要的精神食粮是艺术, 商业品牌因为艺术的加入更加具有创意性, 商业品牌的营销因为艺术的加入而更加成功。艺术与商业跨界合作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对艺术的关注和热爱, 能促使社会对艺术的普及和人们对品牌的欣赏, 从而使艺术与商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些艺术评论家和艺术家认为, 满足人们感受的过程使得艺术生产成为了商品生产, 艺术产品从高尚的地位下降为普通商品的地位, 艺术作为现实的对立面以及艺术作为比生活更高的价值体系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对此, 环铁时代美术馆馆长孙晓娟认为, 当代艺术将分为具备学术价值的纯粹艺术创作和市场和商业和品牌相结合的当代艺术品两个大的走向, 并不矛盾。北京时代美术馆学术总监杭春晓认为艺术品质并不取决于谁介入, 而是取决艺术家的创作动机是否纯粹。艺术的本质不在于流行, 其价值在于文化的累积。

4、总结

商业与艺术的跨界合作, 是未来的一大趋势, 两者相辅相成, 具有必然性合理性。艺术需要商业品牌来带动, 靠单方面独立发展或是传递理念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而商业可以拓宽人们对于艺术的认知, 提高社会对艺术的关注, 推动艺术健康快速发展。商业与艺术未来的合作会越来越多, 具备学术价值的纯粹艺术和与商业相结合的艺术并不矛盾。艺术本身的目的, 是供人们欣赏和思考的。所以, 摈弃商业化是不明智的。当然艺术家能否把握好度就显得非常重要, 艺术家不能盲目迎合市场需要, 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的文化认识, 不断挖掘艺术本质精神, 提升艺术活力。

参考文献

[1]迈克·费瑟斯通.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M].刘精明, 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0.

[2]马克·第亚尼.非物质社会——后工业世界的设计、文化与技术[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

[3]舒勇, 子月.行为艺术营销[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 2005.

[4]《艺术家纵谈跨界》, 《中国艺术报》2011年6月8日。

[5]王静, 崔君霞.跨界:当代艺术的跨领域实践者及其思考[M].新星出版社, 2010.

[6]《美术·设计·社会》.王邦雄著.上海百家出版社.

[7]《艺术于社会理论——美学中的社会学论争》[英].奥斯汀·哈灵顿著.

商业地产合作经营管理 篇8

摘要:房地产开发合作项目中涉及置换业务时,置换双方会计业务的处理。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合作项目 置换 会计处理

0 引言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尤其是在对资金需求上往往使得该行业无力周转,因此合作建房业务油然而生;但合作建房大多涉及置换业务,对于非房地产公司来说,属于特殊业务,没有置换的经验和成熟的操作模式,经常会出现合作方式变动的情况,因此要求会计人员需要随着角度的不同掌握好会计主体不同感觉。

1 置换业务

1.1 置换业务介绍 以房换地、以地换房业务,通俗地称为置换业务,本身应当属于合作建房中的一种,通常是一方有土地资源,另一方有开发的资质和能力,双方进行合作,有的时候也用在拆迁改造的方面,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复杂性,具体操作起来也是多种多样,从土地拥有方的角度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即最基本的以地换房(对方是以房换地);②土地使用权的互换:即土地置换;③房屋所有权的互换:即房屋置换;④土地租赁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如用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换取到期后房屋的所有权;⑤土地使用权入股,包括: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的分配方式;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的分配方式。

1.2 合作建房的优点 ①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合作建房可以使开发单位的开发资金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双方各取所需。②专业化分工:由于社会化分工越来越专业,房地产开发又具有占用资金量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不可预见性多等因素,因此合作建房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理性的选择。③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开发单位来说,合作建房通常是相当于把土地成本的大部分延期支付,对于资金占用量大为减少,节约了资金成本。④节省时间和环节:对于开发单位来说可以节约土地购买方面的时间和环节,对于崇尚“时间至上、现金流至上”的企业来说,也就相当于节约了成本。

1.3 合作建房的复杂性:①各方的法律地位不完全对等:由于在各种置换业务中,房地产公司都处于主导的位置,在开发、归还、手续等方面,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了实际操作中双方位置不对等的局面,通常表现在:归还房屋的质量、手续、置换土地的过户、利润的计算分配、房屋的分配等问题。②业务周期长:由于大部分的置换业务,涉及到的周期都比较长,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因此经常会出现延误时间的情况,这时候对于违约的损失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在此期间房屋价值的上涨与下跌等问题,都是置换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③名义主体与实际主体不完全统一:由于在合作业务过程中,法律主体各不相同,很多的时候需要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属于自己的房屋,因此形成名义主体与实际主体,由此带来的各种税务、法律、资金纠纷等层出不穷。

2 会计规定

2.1 适用的会计准则:①在不涉及到补价或者少量补价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②对于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不单独成立被投资单位,而通过共同控制经营的,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基础上,额外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③对于土地租赁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的形式,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基础上,土地租赁方额外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2 换出方(非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处理:

2.2.1 投资入股的会计处理: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四)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相对来说,换出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公允价值要比换入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更容易取得,因此通常以换出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其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股权)的成本,其与换出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2 资产直接置换(非投资,无时间差异)的会计处理:对于以地换地、以房换房等非投资性业务,在无时间差异,即在换出的同时可以取得换入的资产,业务相对简单一些。同样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分别确认换入资产的成本和当期的损益即可。

2.2.3 资产置换(有时间差异)的会计处理:对于有时间差异的资产置换,是最复杂的一种,因为这种业务的本质是在当期换出一种资产,在若干期以后才能取得另一种资产,对于何时确认资产的置换、置换损益何时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①资产需要过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例如土地使用权需要过户给开发单位,这时土地使用权及原有的地上建筑物从法律登记到实际控制都已经完全不属于原会计主体(原单位),因此应当扣除这项资产;同时由于未来将换入资产价值、时间的不确定性,同时该资产目前可能仍未建成,所以只能设置过渡性科目,同时确认换出资产的损益。在换入资产建成并过户到原会计主体(原单位)时,再从过户性科目转入新的资产类科目。该处置方法相当于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予以分解,分别在两个会计期间进行处理。②资产不需要过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例如土地使用权不需要过户给开发单位,这时土地使用权在法律登记上仍然属于原会计主体(原单位),虽然原有的地上建筑物可能已经被拆除,新的地上建筑物正在建设当中,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房随地走”),因此可以认为该项资产仍然存在,因此暂不用作会计处理。在取得应得的分配资产时,再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分别确认换入资产的价值和当期的损益。

2.3 换入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处理

2.3.1 接受投资入股的会计处理: 在办理正式的投资入股的情况下,与接受其他方式入股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但是,这种投资入股经常是对某个单一项目的投资入股,因此有很多情况是不办理正式的入股手续的。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将这部分投资增加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中,通常将其作为往来,在项目分配时或项目利润分配时将往来的余额作为投资本金归还,超过本金支付的部分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当然,也有的会计喜欢在土地投入时不作任何会计处理,这样子的后果是企业的资产和成本不准,在分配时偿还的本金无法处理。此外,在分配的时候,虽然合作的单一项目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但由于涉及到计算利润并分配的问题,因此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编制该项目的会计报告。

2.3.2 资产直接置换(无时间差异)的会计处理:基本同换出方的会计处理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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