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2024-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共11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1

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重视加强立案信访场所建设,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亲民便民的良好司法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持久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建一流队伍,创一流服务,争一流业绩,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全局工作亮点。

2、着重从服务管理、功能布局、设施保障、制度规章等方面入手,端正思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完善机制,加强“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之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司法服务场所。

二、基本功能

1、诉讼引导。由专人负责来访接待引导,根据来访群众的目的要求,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

2、立案审查。及时接收、审查案件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核算、收取诉讼费用。

3、立案调解。设立调解室,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法官或专职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

4、救助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涉及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拖欠工资的,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决定诉讼费的减、缓、免除。

5、查询咨询。通过柜台窗口接待、登记本、触摸屏、电话、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承办法官及审判庭、开庭时间、案件流转、执行进展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材料收转。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并负责转交承办法官或合议庭。

7、判后答疑。针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疑问,通知原承办法官、相关审判庭进行答疑释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8、信访接待。接待群众初次来访、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分流引导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妥善处臵集体访等重点信访,保持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保障机关安全和社会安定。

三、基础设施

1、立案信访场所面积应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法[2002]260号,建设部建标[2002]229号)建设,且符合工作的实际需要。

2、立案场所和信访接待场所应适当分开,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3、立案信访场所设臵于标志明显、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入的地点。

4、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立案信访工作采用“柜台式”或“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

5、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场所设臵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相关服务。

6、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来访须知、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有条件的法院应配臵公示屏幕、电子触摸屏、传呼系统等。

7、人民法院应在明显位臵公布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院和法官相关信息。

8、立案信访场所应当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以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

四、工作制度

1、首问负责制度。接待来访的首位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

2、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承诺立案受理、信访处理、信息查询、案件咨询、材料转交等有关内容的办理时间、期限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办事公开制度。公开立案信访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开投诉电话,设臵意见箱,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投诉,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文明接待制度。工作人员应当着装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参照使用的文明用语及禁用语附后),高效及时、方法适当。

5、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做到职能明晰、任务明确、权责结合、考核有据。

五、岗位要求

1、导诉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询问来访人员的来访目的,按照不同要求介绍办事程序,指引办事地点,发放办事序号。

2、立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或上诉材料,征求其是否同意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对不宜调解的,告知诉讼风险,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准确计算诉讼费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对因故不能当即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约定立案时间;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进行法律释明,告知有权处理的单位和机关。

3、查询咨询和答疑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提问,耐心回答问题,详细解释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提供诉讼指引。

4、材料收转人员接收诉讼材料应当认真核对,及时登记;接收材料后,通知相关审判庭领取,并做好移送交接工作。

5、接访人员应做到及时接待,耐心细致,初访必接,有诉必理。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听取意见,及时记录来访信息。对能够当场解答的问题,应即问即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告知按规定期限等待处理。对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编辑本段]

六、行为规范

1、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法院制服,按照规定佩戴法徽,挂牌上岗。不得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剃光头、纹身、蓄胡须。

2、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仪表端庄、自然,精力集中,举止文明,不带情绪上岗。

3、对待来访群众应态度诚恳、自然、亲切,语言规范、语气温和、语调平和,不得生硬傲慢、拿腔拿调。

4、平等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尊重年老、疾病或残疾当事人的人格;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特别关照。

5、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不理不睬;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予以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6、对于多人来访,应努力照顾到在场每一个人的情绪,防止引发秩序混乱。

7、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工作细致认真、准确快速、优质高效,尽量减少来访群众的等候时间,避免因工作失误给来访群众造成负担。

8、对于需递交给来访群众的材料应当双手交到其手中,并嘱咐收好,不得扔或摔给来访群众。

9、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食,不得与他人有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10、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来访群众或推托、拒办相关事项,不得与来访群众争吵、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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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待用语

1、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语句和说法。不得使用任何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不得大声斥责、教训来访群众。

2、对来访群众要称谓恰当、说话得体;要考虑到来访群众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尽量使用来访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与来访群众进行交流。

3、语言应简单明了、条理清楚、表达准确。[编辑本段]

八、组织领导

1、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建立“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要亲自抓,全面落实“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2、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要求,为“立案信访窗口”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立案信访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初任法官和拟任中层领导的人员应当到“立案信访窗口”锻炼,将立案信访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加强对“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宣传工作,表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案信访工作水平。

4、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党委、人大汇报“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视察指导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积极争取支持,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附件:参照使用的“立案信访窗口”文明用语和禁用语 [编辑本段] 附件:

参照使用的“立案信访窗口”文明用语和禁用语

1、“立案信访窗口”文明用语:

您好!

让您久等了!

对不起!

请稍等。

请您不要着急。

您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

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不知道您听清楚了没有?

您的材料不全,请补齐再来。

您的填写有误,请您重新填写。

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

请您核对一下签收的材料。

请您签名。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很快给您答复。

2、“立案信访窗口”禁用语:

你怎么又来了?

我已经跟你说清楚了!

这个事我管不了,爱找谁找谁去!

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你懂不懂?

别吵(哭)了,要吵(哭)回家吵(哭)去,烦死人了!

你有完没完?

有意见找领导去,我的态度就是这么样,你能怎么着!

你是怎么搞的!又弄错了!

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不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2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 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P�“国家販逌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h产褥“闥归Y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要坚持以下原则:

(1)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资产数据, 制订资产配置标准, 为编制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2)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明晰各类资产账目, 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 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 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做到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4) 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通过加强资产管理, 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供政策支撑和基础依据, 节约财政资金, 降低行政成本。

二、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1)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 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 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非税收入”的规定,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监督管理。

(2) 各级主管部门担负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施;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 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明晰国有资产归属,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 建立台账, 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 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省政府的委托负责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资产处置、经营收益上缴及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1) 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资产入口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和《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配置资产。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 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 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 定期清查资产,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现状。三是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处置和货币性资金 (省级单位50万元以上) 的核销, 必须上报同级政府批准。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 采用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集中处置, 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

(2) 规范收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运转和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给予安排。

(3) 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级行政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 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脱钩前, 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清理完毕,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招租,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清理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 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事业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的, 在半年内进行清理报备。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 不得对外出租, 其必要的运转、管理、维护费用必须在建设的同时一并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风险控制, 严格审批约束制度, 并实行专项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 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 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转28页) (接33页) 管理委员会, 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主任,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下设“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 分别设在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 相互支持, 密切配合,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充实相应人员, 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 建立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及激励机制。审计部门将国有资产管理列入年度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范围, 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审计报告抄送同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3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4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相关环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简化程序审理。

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应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八、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人民群众做诉讼协助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和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基层人民组织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九、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十、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

十一、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和执结率。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

十三、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要重视裁判文书制作校对工作,坚决避免发生写错名称、写错或遗漏裁判内容、搞错责任承担主体等错误。

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于为提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十五、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

十六、人民法院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审判和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4〕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广大干警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群众权益、推动改革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队伍在思想政治、司法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纪律作风方面,少数干警背离宗旨、脱离群众,纪律松弛、精神懈怠,情趣低下、贪图享受,个别干警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持之以恒地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各级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坚决整治法院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铁的纪律培育好的作风、树立好的形象,以清正廉洁保障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一、坚持从严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1.加强思想理论建设。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认清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进一步增强转变司法作风、坚持廉洁司法的自觉性。

2.抓好党性党风教育。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警重温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继承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御剥削阶级腐朽落后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影响,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昂扬锐气和蓬勃朝气。

3.打牢道德修养基础。要广泛开展法官职业操守和社会伦理教育,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干警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严谨的职业操守、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官荣誉。

4.发挥案例警示作用。要善于用发生在干警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来教育广大干警,充分发挥案例教育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制度底线不可逾越”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决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5.改进思想教育方式。要高度关注广大干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在少数干警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律作风教育。要大力倡导积极的思想斗争,引导广大干警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通过个别谈心、提醒劝诫等教育方式,帮助具有小毛病的干警及时纠正错误、改进不足,防止小毛病发展为大问题。

二、坚持从严管理,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

6.落实管理责任。要把强化队伍管理作为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政治责任,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决纠正少数法院“重业务建设、轻队伍管理”的不良现象。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督查、考核,对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要严肃追责,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7.转变管理理念。要树立“严管厚爱”的管理理念,把对干警的关爱融入到严格的管理之中。要善于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把制度的要求逐步转化为广大干警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坚持抓早抓小,注意从小事抓起,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8.完善管理制度。要完善改进会风文风和规范表彰的管理制度,彻底清除文山会海,健全考核评价体系。要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管理制度,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要完善防范廉政风险的管理制度,为抵御诉讼掮客的拉拢腐蚀、清除权钱交易的司法潜规则提供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

9.加强专项整治。要针对管理方面的顽症痼疾,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要坚决整治“冷硬横推”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少数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要坚决整治“吃拿卡要”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少数法院违规收费和少数干警违法收受财物、违规接受吃请等突出问题。要坚决整治“庸懒散奢”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少数法院内部管理松懈、违规配置使用公车、违规建造楼堂馆所等突出问题。

10.增强制度刚性。要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防止利益冲突等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已有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强化管理的铁规铁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制度刚性运行。

三、坚持从严监督,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11.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对法院领导干部的重点监督,督促法院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组决策程序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带头执行廉政制度和办案纪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综合运用司法巡查、谈话函询、离任审计、举报核查、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组织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

12.强化对审判执行岗位的监督。要针对各审判执行岗位权力运行的不同规律和特点,综合运用办案信息公开、办案流程控制、案件质量评查、执法过错追究等措施,对审判执行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廉政监察员的选任条件,创新廉政监察员的履职方式,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在办案一线的日常监督作用。

13.强化对干警业内活动的监督。要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把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融入到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流程之中,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14.强化对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审务督察制度,不断加大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查纠法院干警在业外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扩大监督视野,拓展监督渠道,积极探索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督促广大干警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自觉做倡导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者、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示范者。15.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要全力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进一步健全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建立对社会舆情的收集、预警、核查、回应机制,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来推进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

四、坚持从严查处,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16.加大查处案件的工作力度。要充分认识干警违纪违法给人民法院和司法公信力带来的严重危害,对干警队伍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严重违纪违法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出法院队伍;对具有广泛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实现“惩处一人、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

17.完善举报线索督办机制。要继续推动四级法院举报受理网站的联网对接工作,逐步建立对重要举报信息的跟踪督办机制,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核查群众举报工作的实时指导监督。对因违纪违法而受到举报投诉的干警,要在查明问题后及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以彰显法纪的严肃性;对因秉公办案而遭遇诬告陷害的干警,要在查明情况后及时加以澄清,以保护干警的个人名誉和工作积极性。

18.主动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加强人民法院各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纪律作风建设中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注意从审级监督、审判管理、案件评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进一步增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19.改革案件查处工作机制。要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的查案工作机制,通过上级法院组织协调辖区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等方式,提高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办能力。要健全惩戒违纪违法人员的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上级法院对辖区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坚决纠正个别法院在纪律惩戒工作中存在的“失之于软”现象。

20.激励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查案。要建立激励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平时注重管理、主动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并主动查处的单位,不得在绩效考评中简单地予以“一票否决”;对平时疏于管理、出了问题又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单位,不仅要“一票否决”,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6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6]11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决定》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就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决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决定,这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说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决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阐述了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识,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同时,《决定》从切实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是对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巨大鼓舞和有力鞭策,必将极大地增强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推进人民法院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

要把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具体安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法院党组中心组要安排一次专题学习讨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同时,要把《决定》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和工作人员,统一思想,增强信心,鼓舞士气。要把学习《决定》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增强学习效果。要重点学习《决定》关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历史使命、职能作用等内容,认真研究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深入讨论人民法院如何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何坚持司法为民,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如何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等。

三、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决定》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这些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

1用,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司法为民、便民、护民,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审判透明度,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畅通申诉再审渠道;要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立足中国国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要大力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机关,充实一线,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把中央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决定》的下发为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为人民法院工作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当前,重要的是把《决定》的内容落到实处。为此,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研究扎实有效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意见,并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同时,将继续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干部协管、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争取有力支持。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法院工作中的重点情况和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有力的支持,保证《决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要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协同行动,共同落实好中央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意见) , 加快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发展步伐, 进一步夯实“森林云南”建设的林木种苗基础, 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 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 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赋予了林业改革发展新的使命。近年来, 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 作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 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 必须首先夯实林木种苗基础。近年来, 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森林云南”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更加丰富和优良的林木品种作为基础保障, 对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 超前谋划, 统筹协调, 加大投入, 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 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 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省林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工作, 统一制定工作方案,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重要乡土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并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实现省、州、市、县、区资源共享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力争到2020年, 分别在滇中、滇西南、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东北建立原地保存库, 保存乡土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态能源林等树种, 逐步形成我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省林业部门要定期确定并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树种名录, 并督促指导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保护管理。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等)

(二) 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 筛选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建设。围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和公益林建设, 新建一批特色经济林、珍贵用材林、林 (竹) 浆纸、林化工产业树 (竹) 种、生态能源林等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高世代种子园建设, 重点建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杉木高世代、高生产力种子园, 不断提高林木良种遗传增益和生产能力。制定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强化基地管理和科技支撑, 提高基地良种生产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林木遗传测定, 加快良种升级换代, 加快高增益、高生产力良种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 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省林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基地种子统一调剂使用机制, 根据全省造林计划统一部署全省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子的采收、加工、检验和贮藏, 合理安排基地种子的调剂使用, 逐步提高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 充分发挥种子生产基地的作用。各地要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和生产供应良种壮苗为目的, 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育苗水平较高的国有苗圃、育苗龙头企业建立保障性苗圃, 优先在保障性苗圃中落实良种育苗的补贴政策, 加强科技支撑, 改进育苗方式和技术, 提高苗木质量和生产供应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 大力推进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抓紧制定全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景观植物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 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和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 建设苗木基地, 打造优势品牌。以“企业十基地十农户”、“企业十合作社十农户”、“企业十农户”等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培植一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 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加大资金、信贷、融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在滇中、滇东南、滇西、滇西南、滇东北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区域性种苗交易市场, 培育种苗交易集散地, 为种苗供需各方提供交易场所。要加快建立种苗信息数据库、种苗市场交易网, 形成网站政务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为支撑的种苗信息网络平台。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 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以县为基础加强育苗种源管理, 科学确定主要造林树种采种 (穗) 区, 实行定点采种 (穗) , 确保育苗品种清楚、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进一步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种苗质量检查制度,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四证一签”制度, 杜绝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四证一签”的种苗用于林业工程重点造林。建设省林木种苗检测鉴定中心和区域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心, 完善州市和重点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配置监督检验设备, 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种苗市场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加强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 依法严厉查处品种侵权、制售假劣种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种苗使用者等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种苗市场秩序。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质监局、工商局等)

(六) 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林业等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母树林营建技术、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选育及无性扩繁等实用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林木良种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 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 切实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 科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的种苗研究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重点推广无性系育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和植物菌剂育苗技术等育苗实用技术。以科技型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为依托, 培育建设一批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开展林木良种区域化推广示范, 到2020年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示范林1万公顷以上, 示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30个以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七) 加大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修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制度, 加强跨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引种监管, 从省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州市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本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强化注册登记和保护宣传, 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等)

(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 定期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引导服务种苗生产有序进行, 做好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科技服务, 组织种苗科技专家深人种苗生产基地指导基地建设和种苗生产, 提高种苗质量和基地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 进一步发挥林木种苗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民政厅等)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 制定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省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省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 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建立稳定的良种补贴投人机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林木良种生产推广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对生产和使用良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生产单位进行补贴, 推进我省良种化进程。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二) 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林业部门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 加强种子采收、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地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 确定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 确保种子结实欠年或出现重大灾害等情况下的种子供应和供种安全。到2020年, 全省要建设林木种子贮备库97处, 其中, 省改扩建1处, 16个州、市和80个种子生产重点县各新建1处, 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种子晒场和种子加工调制设备, 大幅提高种子贮备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三)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苗投资渠道, 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良种选育和推广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我省种苗生产装备水平和种苗监管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优惠。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种苗生产经营保险政策, 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对种苗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种苗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和加快发展有关工作。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 明确管理责任, 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二) 完善法律法规。抓紧修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监督、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和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能。制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办法, 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制 (修) 订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种苗质量、种苗生产等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财政厅、质监局、林业厅等)

(三) 创新发展机制。通过良种补贴的形式, 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良种扩繁技术研究和苗木生产经营, 使其形成良种选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壮苗培育、良种推广示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 吸引林业企业参与良种生产、良种扩繁和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订单育苗, 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良种壮苗供应。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

人民币将进一步迈向世界 篇8

北京要让人民币走出去的态度非常坚决,香港得天独厚,最早获得“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这个机会,2011年年初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首次“港澳专章”早已确认这一角色,今日人民币已进一步迈向世界。

全球竞争趋白热化

台湾在今年2月正式开展了银行对客户的人民币业务,不足一个月内吸引百亿存款,结构性产品相继推出,发行人民币“宝岛债”,并部署发展不同的QFII和QDII业务。预计年底客户存款将过千亿,当中数百亿将由香港调至。

新加坡也于今年2月正式落实了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为人民币清算行,成为拥有人民币清算行的首个海外国家。配合早前的宽松银行政策,不设额度吸引银行前往建立人民币持仓数量,来势汹汹。

伦敦近日盛传与中国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成为西方世界的首个国家,有助人民币正式成为欧美的储备货币。事实上,伦敦的客户和银行人民币存款亦已过千亿,在英国金融管理机构的工作小组推动下,期望打造伦敦成西方的人民币离岸中心。全球对人民币业务的向往是热切的,中国对人民币走出去的态度积极,两者能结合将是香港的另一机遇。

LIBOR经验可借鉴

台湾与大陆实现三通后,两岸人民币业务全面启动;新加坡是东盟成员,东盟则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推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令新加坡地位提升;伦敦更是实力派。

英国之所以具有离岸中心的一哥称誉,应追溯至上世纪60年代。国际货币虽然是美元,但美国受国际人士重用程度则不如伦敦,部分原因归咎政治因素,苏联和美国冷战,令共产国家的美元存于欧洲较安全,美国保护制度阻碍美元跨境流通,欧洲战后重建吸引美元汇聚。美元在伦敦发展起来,成为今天著名的“欧洲美元”,更应明白伦敦金融中心的发展。

这个金融市场的老手,不但给予全球金融机构较大的发展空间,更鼓励无数场外市场(OTC)的金融工具创立和发展,进一步奠定作为其他货币的离岸中心。

“伦敦银行同业拆息”(LIBOR)包含了美元利率定价,有趣的是美国不仅没有这个美元利率定价,反而要参考LIBOR。伦敦从而得到无限且不可逆转的机遇,全球商业上的浮息贷款、浮息债券都参考LIBOR,利率期货、利率调期也是一样,加上结构性的衍生金融产品令相关的金融资产达350万亿美元,数字惊人。

香港发扬本身效能

有中央支持,香港必定可发展成全球最主要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但更应强化自身角色。中央早已清晰表明,跨境后的发展交香港自行安排,所以更希望看到香港果断地推出“香港银行同业拆息”的人民币定价,令其他锐意发展不同人民币业务的中心“闻歌起舞”,为人民币走出去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陈凤翔,具有三十年经验的资深银行家,目前担任香港城市大学兼任教授、香港银行学会高级顾问、香港教育局资历架构的银行业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9

一、立案公开

1.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公开工作。人民法院进行的各项立案审判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护有关的立案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信息。

2.在立案大厅放置立案指引或者电子触摸屏等便于查阅的电子设施,或者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公开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举证要求、立案流程、各类法律文书的样式、以及诉讼风险等事项。

3.公开诉讼费收费标准以及减、缓、免的申请程序、批准条件和时限。对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4.对于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完整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完善的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及时补齐。

5.对于行政案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当明确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并做好诉讼指导工作。

6.对于依法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7.对重大、疑难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信访申诉人的意见和理由。

8.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保全财产范围、期限以及申请人申请续期保全的权利。

二、庭前准备程序公开

9.所有案件实行排期公开。电脑自动排期,随机确定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以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并通过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法官、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开庭信息。

10.当事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法院决定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当公开回避的事由。

11.通知当事人开庭应当使用传票。未经传票合法传唤,不得缺席审理和判决。

12.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实行庭前证据交换。二审案件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及时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

1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申请向对方当事人公开,听取意见。

1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准予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调查取证的理由。

1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拍卖、变卖、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承办法官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并将评议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16.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准许当事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的,应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选择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公开选定的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鉴定的结果。

三、庭审公开

17.第一审案件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判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18.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9.下列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刑事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的刑事上诉案件;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

(四)对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的各类案件;

(五)检察机关抗诉的各类案件,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六)其他疑难、复杂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由当事人各方围绕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21.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22.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当事人或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3.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当由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公开辩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4.实行公民自由旁听制度。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受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需要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应当做出必要的说明。

25.实行邀请旁听制度。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旁听、观摩

庭审活动。

对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或转播。

四、宣判公开和判后答疑

26.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27.公开宣判应当在法庭进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28.推行判后答疑制度。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程序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等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裁判的理由。判后答疑一般由承办法官负责。承办法官因客观原因不能答疑或当事人拒绝承办法官答疑的,由合议庭的审判长负责。必要时,可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审判庭的庭领导答疑。

五、裁判文书公开

29.增强裁判文书内容的公开性,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公开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与答辩、举证与质证、证据采信、认定事实、裁判理由、法律依据,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

30.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逐步做到依法能够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

六、相关司法信息公开

3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大案要案等信息。

32.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审结。超审限未能结案的,依规定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并向当事人公开延期的原因。

33.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的重要审判活动,建立审判工作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34.离任法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当合符法律规定,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5.公开投诉电话和网址,及时受理当事人和群众对法院干警违法审判、工作作风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七、附则

36.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10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制度

(试行)

为切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管理,强化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端正干部作风,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干部务必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间因时令调整(以办公室通知为准),机关工作人员每天三签到,重点工作组早晚两签到。

(二)实行每周一晨会点名制度,其余时间到办公室签到,规定时间不在场而在半小时之内到办公室签到的,视为迟到,超过半小时仍未签到者视为旷工;在规定下班时间半小时之内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半小时之前离岗的视为旷工,抽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三)早退、迟到者每次罚款30元,旷工者每天罚款100元。

(四)如因报表、开会等工作需要而未签到者,均须向政工书记报告,同时报办公室,否则视为旷工、脱岗、早退处理。其中开会以办公室会议通知为准,报表应由分管负责人签字核实。上午在县里参加会议的,下午必须回镇工作,否则按半天缺勤处罚。要尽量压缩报表人员,多表能由一人上报的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安排专人上报,办公室将对科室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各科室也要拿出工作制度,做为办公室抽查的依据。

(五)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每天的考勤情况9点准时报分管书记及镇长签字并存档;每周考勤由办公室以签字统计表为准汇总张榜,同时列出罚款人员名单及金额,经领导人签字后通过电子屏或政信通公示通知并交财所执行。

二、夜间值班制度

(一)全体干部要严格按值班表所排班次在值班室值班,每晚七点向带班领导报到,并于当晚9:00,早7:30到办公室签到,值班情况由政工书记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值班人员请假须经带班领导及分管书记批准,并找人替班,带班人员替班需找班子成员替换,但每名干部每月必须签满所排班数。

(二)办公室人员白天必须全勤,夜间值班须保证一人,并按值班表执行。楼道内电灯开关、门窗由办公室值班人员负责。

(三)无故不值班者,一般干部每次罚款30元,带班领导连带罚款50元;带班领导不值班每次罚款100元。

三、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一般人员由政工书记批准,三天以上由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副科级干部请假一律由党委书记批准。

(二)请假者由本人写出请假条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由本人向政工书记说明事由,经批准签字后交办公室登记。

(三)如遇婚、丧、产假或直系亲属(只包括父母、子女及配偶)重大疾病等情况,及时报请分管书记批准后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可不予罚款。

(四)休完假后,要及时进行销假,本人及直系亲属住院以病历显示时间为准,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休假到期不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期间,每天扣发补助50元,请假天数每月不超3天,超出天数按旷工处理。

四、会议制度

(一)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全体机关人员或包村干部会议(以通知为准)。

(二)开会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向会议召集人和本口、本片负责人请假,对未请假无故不到会者,按脱岗处罚款30元。

人民币国际化如何迈出下一步? 篇11

人民币国际化业已牵动四方。1997年中国政府庄严承诺人民币不贬值,赢得了各方赞誉。2007年以来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人民币更显坚挺。有着强大而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做支撑,此时人民币的境遇堪比上世纪20年代的美元和上世纪80年代的日元。

不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国际化的课题组曾做过测算:如果以美元国际化程度为100来衡量,欧元的国际化程度接近40,日元为28.2,人民币则只有2。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黄海洲为此发出了“人民币要追赶中国经济地位”的感叹。

但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犹在眼前,没有充分的准备,资本项下兑换将有可能给国家宏观经济带来很大的冲击。如何稳健又有力地迈出国际化的步伐,成为亚洲金融论坛上各方热议的话题。

黄海洲,人民币国际化将成为经济改革新的推动力

人物名片: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销售交易部主管,资本市场委员会执行主席。加入中金公司之前,任职巴克莱资本(2005-2007年),主管大中华区研究兼首席经济学家。

从改革开放开始,每过十年,中国就要推动经济改革一轮。1978年包产到户的改革,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第一次推动力。包产到户将生产大队的十地分给农户,分干到户进行工作,造就了1978年~1988年十年经济的增长。

1988年开始,中国欢迎外资到内地投资,招商引资又给中国带来了十年的增长。而1998年中国加入世贸,影响至今依然存在。那么2008年以后,今后的十年由什么来推动经济增长呢?我个人认为今后的十年。人民币国际化将主要推手。

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新的经济秩序形成。国际货币体系需要纳入新的大经济体货币,增长很快的货币也应该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人民币可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目前,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依然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但其重要性在被不断削弱。无论是美国的GDP还是股市市值,在全球的比重均从过去的半壁江山下滑到三分之一左右。同时,尽管美元是最重要的国际储备货币,但美国的货币政策是从美国的角度出发,有时候危机也显示出来。

而反观中国,从几个经济指标来看,人民币的国际化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有了经济的支持。首先中国的资本市场在资本市值来说已经占了全球7%~8‰然后所有资本加在一起,加上香港、深沪两市的市值,我们在世界已经排名第二位了。然后再看GDP的比例或者GDP增幅比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GDP在全球增幅当中,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最重要全球增长的来源地,对于资产的需求也不断增长。目前人民币的情况有点类似上世纪20年代的美元和上世界80年代的日元,这两种货币都经历过国际化的过程,并带动本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可以说,目前人民币地位还要勇猛直追赶上中国地位才行。

目前虽然我们还有外汇管制、外汇互换的制度,但是我相信我们已经有了基础、也有了必要、有需要让人民币国际化。我相信人民币国际化是符合中国利益的,也能够给全球带来好处。对于中国来说,有很多经济效益。对中国最重要的好处就是人民币的国际化可以成为一个经济改革巨大推动力。

其实,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人民币国际化的一系列安排。人民币国际化的成功施行要走三步:第一步,作为结算货币;第二,作为投资货币;第三,要有足够的投资资产,成为国际储备货币。香港在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投资货币上,有很多的机会,香港电许应该是在这方面比其它城市甚至比上海都更加乐观。

曹远征;香港可成为人民币资本市场的“大水库”

人物名片: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先后主持过中银香港、中国银行、平安保险、中国海上石油等金融和大型国企的海外重组上市工作。

早在十年前,人民币便已经显现出了国际化的趋势。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与有关邻国就已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迄今为止,中国已与越南、蒙古、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朝鲜和哈萨克斯坦等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了有关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协定。从2008年11月开始,国家正式提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2009年7月3日,央行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7月6日和7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五个城市先后开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7月14日,香港宣布完成首笔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目前,人民币贸易结算主要有香港和上海为代表的两种模式。

现在人民币在计价和结算上已经实现了国际化,但不能止于贸易,要努力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但目前,人民币国际化面临一个现实的困难,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人民币之资本项下全面可兑换,并在规划路线图。另一方面,我们要吸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在没有准备充分的前提下,不能过快全面开放资本项下兑换,避免对国家宏观经济产生较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香港人民币市场最有可能破解这个难题。

在香港,人民币已经被广泛使用。总结一下有四个特点:第一,从2003年11月开始,香港人民币使用范围广泛、使用量大、使用规范。第二,既涉及个人使用、也涉及机构使用;既涉及贸易融资,又涉及资本市场。第三,香港金融基础设施健全,清算高效,清算风险可以得到妥善管理。同时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资金调拨容易,为人民币进一步国际化提供条件。第四,内地和香港货币当局、监管当局积累了管理经验,建立制度流程,沟通机制良好、协调性高,有利于香港人民币市场发展。特别是去年9月28日中国政府首次以人民币形式在海外发债,在香港发行60亿元人民币。在人民币尚不能资本项下完全兑换情况下,这些独特条件使香港为人民币可兑换创造了条件。

我建议今后人民币账户不再以居民和非居民相区分,以合法持有为区分,充分发展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打造人民币衍生品制造和分销中心,使香港成为人民币资本市场的“大水库”,逐步推动人民币走向全面开放。

经过30年的努力,中国基本完成了财富的原始积累,财富积累阶段的特征是“钱往里流”。今后,在继续积累财富的同时,越来越重要的课题将是财富的保值与增值,“钱往外投”将成为中国发展新的特征。从“钱往里流”到“钱往外投”就是今后中国资本流动的大趋势。与此呼应,人民币国际化将成为未来十年全球资本市场最令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作为中国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具备先行先试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必要条件,是人民币国际化最佳的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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