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4-07-25

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共7篇)

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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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加强管理,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急诊科,并按照本规范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医院急诊科是社会急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院内急症救治的首诊场所。急诊科负责24小时为来院的急诊患者进行抢救生命、稳定病情和缓解病痛的处置,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急诊救治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章

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 急诊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药品等条件,以保障急诊救治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 急诊科应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各类辅助检查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急诊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 急诊科应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有条件的可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和安全保卫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半径。

第八条 急诊科应有明显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清楚明显,紧急救治相关科室的服务能够保持连续与畅通。

第九条 急诊科应明亮通风,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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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急诊应根据儿童的特点,提供适合患儿的就诊环境。

第十条 急诊科抢救室应临近急诊入口,设置一定数量的抢救床,每床占地面积以14-16平方米为宜。抢救室内应备有完好的急救药品、器械及处于备用状态的心肺复苏、监护等抢救设备,并应具有必要时施行紧急外科处理的功能。

第十一条 急诊科应根据患者流量和专业特点设置观察床,收住需要留院观察的患者,观察床数量以医院床位数2-3%为宜。患者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第十二条 急诊科应设有专门传呼(电话、传呼、对讲机)装置。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急诊临床信息系统,为医疗、护理、感染控制、医技、保障等部门及时提供信息。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 急诊科应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急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第十四条 急诊科应有相对固定的急诊医师,且不少于在岗医师的75%,医师结构梯队合理。

急诊医师应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掌握内、外科常见急诊处理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电除颤、呼吸机使用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间期以2年为宜。

第十五条 急诊科应有相对固定的急诊护士,且不少于在岗护士的75%,护士结构梯队合理。

急诊护士应具有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与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继续培训,间期以2年为宜。

第十六条 急诊科以急诊医师及急诊护士为主,急诊患者较多的医院,还应安排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医师、护士参加急诊。

第十七条 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应具有5年以上急诊临床工作经历的医师担任;三级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应具有8年以上急诊临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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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工作经历的医师担任。

急诊科主任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工作,是本科诊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急诊科护士长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并至少从事急诊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人员担任;三级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并至少从事急诊临床护理工作8年以上人员担任。

护士长负责本科的护理管理工作,是本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 急诊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行政管理、保安和其它人员。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二十条 急诊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二十一条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建立制度,保证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急诊抢救和会诊。

第二十三条 急诊科应根据急诊医疗工作制度与诊疗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救诊疗工作,确保急诊救治及时。

第二十四条 急诊实行预检分诊制,建立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症状鉴别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优先。

(一)需要心肺复苏或生命垂危患者:立即复苏和抢救;

(二)急诊危重患者:应在5~10分钟内接受病情评估和急救;

(三)生命体征相对稳定的急诊患者:应在30分钟至1小时内给予急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制定主要常见急危重症的抢救流程和处置预案,做到急诊科抢救关键措施及相关医技等科室支持配合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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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第二十六条 急诊医护人员必须应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急诊、留观患者的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病历,记录诊疗全过程和患者去向。

第二十七条 医院应建立制度与机制,保证急诊处置后需住院治疗的患者,优先及时收入病房,相关临床科室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建立制度与机制,加强对急诊科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急诊科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急诊科在重大抢救时,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灾害事件的重大抢救,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门,医院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处置程序。

第三十条 急诊科应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及手卫生规范并对特殊感染病人的隔离。

第三十一条

医院及医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负责急诊科管理,指挥与协调重大抢救和急诊患者出口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急诊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急诊科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急诊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急诊科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置急诊室,参照本规范设置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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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急诊科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标准

一、仪器设备:心电图机、心脏起搏/除颤器、心脏复苏机;呼吸机、便携式超声仪、心电监护仪、吸引器、给氧设备、洗胃机;床旁X线机等。

二、急救器械:一般急救搬动、转运器械,各种基本手术器械。

三、急救药品:中枢神经兴奋剂;升压、降压药、强心药、利尿及脱水药;抗心律失常药;血管扩张药;镇静剂;止痛、解热剂;止血剂;解毒药、止喘药、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类药、各种静脉补液液体、局部麻醉药、抗菌素类药、激素类药物,各类敷料、包扎固定用材等。

附件2 急诊科医护人员配置表

急诊量(日平均人次)抢救量(日平均人次)观察床位数 日观察人次 医师(人)护士长(人)护士(人)护工(人)

≤100 4 10 12 12~14 1 25~30 2 101~200 8 15~20 20 18~21 2 40~50 2 201~300 12 21~30 25 24~26 2 50~60 3 301~400 16 31~40 30 27~28 3 60~70 3 401~500 20 31~40 30 29~30 3 70~80 4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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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急诊科医师和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

一、急诊科医师应掌握的急救技术和技能

1.独立处理各种急症(如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急腹症、上消化道出血、黄疸、血尿、抽搐、眩晕、头痛等);

2.掌握通过心电图判断室颤、宽QRS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严重的心动过缓等; 3.掌握心肺脑复苏术、昏迷、各种休克的抢救治疗; 4.掌握创伤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原则;

5.掌握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的初步诊断和处理; 6.对暂时未明确诊断的急危重症给予适当的抢救治疗;

7.能开展气道开放技术、电除颤、急诊起搏、溶栓术、深静脉置管、动脉穿刺、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心包穿刺、腰椎穿刺、胸腔闭式引流、导尿、洗胃和放置食道三腔管等;

8.熟练使用输液泵、呼吸器、多种生理监护仪、血糖仪及分析血气报告等

二、急诊护士应掌握的急救技术和技能 1.掌握急诊护理工作内涵及流程,急诊分诊; 2.掌握急诊室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 3.掌握常见危重症的急救护理; 4.掌握创伤患者的急救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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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篇2

一、新制度的主要变化

(1) 核算基础。新制度明确规定了医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而现行制度规定“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 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2) 财务报表。删除了“基金变动表”, 变“收入支出总表”为“收入费用表”, 增加了“现金流量表”、“预算收支表”。现行会计制度下, 基建会计因其自身的核算特点, 是独立反映在“大账”之外的, 而新制度明确了“基建投资表”的地位。仅“会计报表”向“财务报表”的转变, 就突显了未来的《医院会计制度》将在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更加注重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编码规则由“3-3-3”变为“4-2-2”, 现行制度会计科目为43个总账科目, 新制度为57个总账科目及4个预算会计科目。引入了“累计折旧”、“财务费用”等一直以来广大学者及实务操作人员呼声较高的科目, 删除了“药品进销差价”、“开办费”、“药品收入”等9个科目。通过会计科目的增减为进一步准确反应医院的各项经营活动奠定了基础。

(4) 核算内容。一是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成本, 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额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三是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新制度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四是为了解决现行制度下医院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科研教学经费核算混乱等问题, 借鉴国际惯例, 合并了医疗、药品收支核算, 规定管理费用不再分摊, 完善了自制药品和材料的成本核算, 明确了科教收支的会计处理。

二、对新制度的几点思考

(1) 适用范围。新制度同现行制度一致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 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 (所) 、疗养院、卫生院等, 据悉新制度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指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但是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参照本制度, 文件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 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核算, 对非公立且为营利性质的医院是否有必要再制定一套制度等相关问题都没有涉及。

(2) 对固定资产毁损的处理。新制度在讲解“152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时, 明确说明了有关固定资产毁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账务处理, 而后在讲解“180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时, 其主要账务也涵概了对固定资产毁损的处理。那么对固定资产毁损的处理究竟该通过哪一会计科目, 如何判断。

(3) 有关政策规定尚未明确。新制度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那么是否允许短期投资, 如果允许, 对持有时间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投资又应如何处理;新制度未增设“应付票据”科目, 那么这一结算方式是否被允许, 如果允许, 医院现在对供应商开具的银行汇票又该如何处理;为了加强对高值耗材的管理, 新制度要求对高值耗材专设二级科目核算, 但如何对高值耗材进行定义;新制度规定对接受的捐赠全部纳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但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是否也是同样处理还是按《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7]117号) 的规定执行。

(4) 药品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是否可行。尽管现在大部分医院采用了计算机系统来管理药品, 从理论上来讲, 给药品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奠定了基础, 但药品的发出采用个别计价法来核算, 如果要求对具体的每个药品的发出采用该方法, 势必造成发药效率低下, 因为同一种药的生产批次不同, 价格可能不同, 同次发药可能发出了不同批次, 因此, 建议采用药品采购实际成本法计量, 每种药品的计量应采用移动平均法进行计量。

(5) 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是否可行。首先的疑问是医院是否可以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从未来的发展方向分析, 医院可以投资成立与自身业务紧密联系的公司, 如许多医院存在投资办理后勤服务公司、卫生服务部等, 对该服务类公司从管理的角度来说, 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而不知道等情况, 如此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金晓燕.医院会计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中国卫生经济, 2009, 28 (3) :71-72.

一级医院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篇3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患者安全.........................................................2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2

二、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2

三、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3

四、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3

五、特殊药物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3

六、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4

七、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发生...........................4

八、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4

九、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4

十、患者参与医疗安全.................................................4 第二章 医院服务.........................................................5

一、医疗服务可及和连续性.............................................5

二、维护患者与家属的权利.............................................5

三、患者的诊疗与护理.................................................6

四、麻醉和外科治疗(开展手术的医院必选)............................7

五、患者与家属的教育.................................................8 第三章 医院管理.........................................................8

一、医院领导和管理...................................................8

二、质量改进与患者安全管理...........................................9

三、药品管理和使用..................................................10

四、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10

五、人员资格与教育管理..............................................11

六、设施管理与安全管理..............................................12

七、病案与信息的管理................................................13 第四章 统计指标........................................................13

一、资源配臵。......................................................13

二、工作质量。......................................................14

三、工作效率。......................................................14

四、患者负担。......................................................14

五、资产运营。......................................................14 各类一级医院,能为所在区域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全科或专科诊疗(急诊、门诊、住院)服务,公立医院应按照政府指令和要求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臵符合本地“卫生区域规划”及卫生部“一级综合或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全部条款的要求,初评医院为取得许可正式执业3年以上。

第一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一)对就诊患者施行唯一标识(如:医保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编号、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等)管理。

(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等2项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三)完善关键流程(如急诊、病房、手术室、产房、新生儿室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建全转科交接登记制度。

(四)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工具,重点是新生儿科(室)、手术室、急诊室等部门,以及意识不清、抢救、输血、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的患者等;对传染病、药物过敏等特殊患者有识别标志(如腕带)。

(六)职能部门要落实其督导职能,并有记录。

二、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

(一)在住院患者的常规诊疗活动中,应当以书面方式下达医嘱。

(二)在实施紧急抢救的情况下,必要时可口头下达临时医嘱;护士应当对口头临时医嘱完整重述确认,在执行时双人核查;事后及 时补记。

(三)接获非书面的患者“危急值”或其他重要的检查(验)结果时,接获者必须规范、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识别信息、检查(验)结果和报告者的姓名与电话,复述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供医师使用。

三、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开展手术的医院必选)

(一)择期手术的各项术前检查与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方可下达手术医嘱。

(二)有手术部位识别标示制度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三)有手术安全核查与手术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四、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手卫生规范,正确配臵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为执行手卫生提供必需的保障与有效的监管措施。

(二)医护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手卫生相关要求(手清洁、手消毒、外科洗手操作规程等)。

五、特殊药物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

(一)高浓度电解质、易混淆(听似、看似)药品有严格的贮存与使用要求,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二)处方或用药医嘱在转抄和执行时有严格的核对程序,并由 转抄和执行者签名确认。

六、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一)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确定“危急值”项目,建立“危急值”评价制度。

(二)有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与流程。

七、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发生

(一)评估有跌倒、坠床风险的高危患者,要主动告知跌倒、坠床危险,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有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报告制度、处理预案与工作流程。

八、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一)有压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有压疮诊疗及护理规范。

(二)实施预防压疮的护理措施。

九、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一)有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制度与可执行的工作流程,并让医务人员充分了解。

(二)有激励措施,鼓励不良事件呈报。

(三)将安全信息与医院实际情况相结合,从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改进。对重大不安全事件要有根本原因分析。

十、患者参与医疗安全

(一)针对患者疾病诊疗,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作出正确理解与选择。

(二)主动邀请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如身份识别、手术部位确认、药物使用等。

第二章 医院服务

一、医疗服务可及和连续性

(一)医院应根据患者的诊疗需求和本院的功能任务及医疗资源情况(能力与设施等)来决定患者是接受门诊服务、或紧急救治、或接受住院治疗、或转往他院。

(二)加强转诊、转科患者的交接管理,及时传递患者病历与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

(三)患者在院治疗的各个阶段,应明确一名执业医师负责患者的治疗。

(四)有制度和程序来规范住院患者、门诊患者的转院、转诊或出院过程。

(五)为患者提供就诊接待、引导、咨询服务,就诊的环境清洁、舒适、安全,候诊区、医技部门、住院病区等均有明显、易懂的标识,有保护患者的隐私设施和措施。

(六)有各类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严格服务收费管理,方便患者就医。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加人员的权益。

二、维护患者与家属的权利

(一)医院有相关制度保障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了解其权利。

(二)医师应采取恰当方式、使用易懂语言,向患者、家属或委托代理人说明病情及治疗方式、特殊治疗及处臵、医疗风险、替代医 疗方案等,并获得其同意,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三)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医院针对医务人员开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患沟通等培训,相关医务人员能够知晓并遵循。

三、患者的诊疗与护理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按照制度、程序和病情评估/诊断结果,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同质化服务。

(二)患者的诊疗与护理服务应用疾病诊疗与护理规范、临床路径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和使用药物及医疗器械的行为。

(三)由上级医师负责评价与核准住院诊疗(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计划/方案的适宜性,并记入病历。

(四)规范会诊管理,明确院内会诊职责,提高会诊质量和时效。

(五)临床检验服务及时可靠,由具有资质的卫技人员按照操作规范、使用合格的设备及试剂,及时提供基本的临床检验服务结果,满足临床需要。

(六)医学影像等服务及时可靠安全,由具有资质的卫技人员按照操作规范、使用合格的设备及制剂,及时提供基本的医学影像等服务(X线摄片、超声、心电图等)结果,满足临床需要,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七)为出院患者提供较详细的出院小结和康复指导意见。

(八)护理人员配设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依据《护士条例》、《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等文件要求,规范护理行为,措施落实到位。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

(九)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人员组成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用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诊疗指南与质量安全指标,进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评价,优化医疗服务流程。

四、麻醉和外科治疗(开展手术的医院必选)

(一)依据医院功能任务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的“一级技术”框架内,实行手术医师与麻醉医师资格准入和授权管理制度。

(二)实行患者术前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遵循诊疗规范制订手术与麻醉方案,依据患者病情变化和再评估结果调整诊疗方案,均应记录在病历中。

(三)患者手术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术前诊断、手术目的和风险、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以及其他可选择的诊疗方法等。

(四)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医院建立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保障急诊手术及时与安全。

(五)按照《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

(六)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将手术的全过程情况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切除组织必须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七)做好患者手术后治疗、观察与护理工作,并记录在相应的医疗文书中。

五、患者与家属的教育

(一)为本服务区域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如疾病预防、营养指导、安全用药、康复运动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

(二)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三)针对患者疾病诊疗,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做出正确理解与选择。

第三章 医院管理

一、医院领导和管理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无院中院;按照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和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院与中层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决策执行机制,并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履行职责,实行管理问责制。

(三)院长负责组织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与计划,医院规模和发展目标、经营方针与策略,与医院的功能任务相一致。

(四)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及时修订完善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职工熟悉本岗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

(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经本院注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范围执业,不使用未经卫生行部门批准的诊疗技术及已经废止诊疗技术。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报告、救治、预防等任务。

(七)公立医院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医疗资源与能力,承担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并符合其规定的要求;并不提供特需服务。

(八)公立医院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承担培训基层卫生服务人员任务。

(九)制订和实施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社区突发事件、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其他灾害。

(十)对委托服务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质量改进与患者安全管理

(一)院长与科室领导负责制定与实施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确定其在重点工作中的责任。

(二)制定与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三)卫生技术人员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心肺复苏”培训与考核;至少每二年一次组织考核。

(四)根据医院医疗资源情况,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参照卫生部发布的临床路径管理文件,遵照循证医学原则,制定医院执行文 件,实施教育培训。

(五)定期进行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树立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参与能力。

(六)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制订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的目标与评价改进的效果提供依据。

三、药品管理和使用

(一)在医院功能任务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的框架内,设臵药剂科以及配臵药学人员,建立医院药事管理组织。

(二)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基本药品目录框架内,规范采购、储存、调剂及保障供应。

(三)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有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规范处方(用药医嘱)开具、抄录、审核、调配、核发、用药交待和监测等行为。

(四)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进行管理,要求医师、药师、护士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五)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观察用药过程,监测用药效果,按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并将不良反应记录在病历之中。

四、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

(一)至少有一名或多名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监管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这些人员通过教育、培训、实践和考核获得监管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资格;医院领导能为其提供足够资源支持感染预防与 控制工作的实施。

(二)依据其参与医疗服务的程度对职工、医生、患者(或其家属)及其他人员提供感染预防与控制培训与教育。

(三)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四)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五)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疗废弃物处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感染管理要求。

(六)在需要时,按照“标准防护”的要求获得并正确使用手套、口罩、护目镜等其它用品。

五、人员资格与教育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配臵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临床服务的需要。

(二)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执照、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的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体系,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三)每个员工接受岗前培训、继续教育保持或提高各自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四)贯彻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要求,建立与完善职业安全防护与伤害的措施、应急预案、处理与改进的制度,上岗前有职业安全防护教育。

六、设施管理与安全管理

(一)医院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设施管理与安全检查,用制度与流程保障患者、家属、来访者和员工在安全可靠的硬件环境中提供或接受诊疗服务。

(二)至少一名或多名有资质的人员负责监督医疗环境、设施相关风险管理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三)具有高危物品储存和使用制度与流程,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

(四)医院消防系统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定期演练;灭火器材、压力容器、电梯等设备按期年检。

(五)实施医疗设备定期检查、调试和维护程序,并记录结果。有医疗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操作培训,对用于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要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建立全院应急调配机制。

(六)水、电、气、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满足医院运行需要。严格控制与降低能源消耗,有具体可行的措施与控制指标。

(七)教育和培训所有员工,使其知晓在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设施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

(八)加强医用高值耗材(包括植入类耗材)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和低值耗材的采购记录、溯源管理、储存、档案管理、销毁记录、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的管理。

七、病案与信息的管理

(一)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门诊、急诊、抢救、留观及住院患者的病历,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加强安全管理,保护病案及信息的安全性。

(二)采用疾病分类ICD-10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 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系统。

(三)严格执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制度,防止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及使用,避免泄露患者隐私。

(四)医院信息系统能够连续、系统、准确地采集、存储、传递、处理相关的信息,为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提供包括决策支持在内的技术支撑;符合国家及卫生部相关的卫生信息标准和规范;按照政府的要求,支持卫生信息的区域共享和交换。

(五)建立本服务区域居民的健康档案信息系统。

(六)建立医院运行基本统计指标数据库,保障信息准确、可追溯。

第四章 统计指标

一、资源配臵。

1.实际开放床位、急诊留观实际开放床位。

2.全院员工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中:医师数、护理人员数、医技人数)。

3.医院医用建筑面积。

二、工作质量。

1.年门诊人次、健康体检人次、年急诊人次、留观人次。2.年住院患者入院、出院例数,出院患者实际占用总床日。3.年住院手术例数、年门诊手术例数。4.年住院患者死亡,年自动出院例数。5.年住院手术例数、死亡例数 6.年住院危重抢救例数、死亡例数。7.年急诊科危重抢救例数、死亡例数。8.本服务区域年入户或出诊服务例次。9.本服务区域年接受健康教育指导人次。10.本服务区域年预防接种人次。

三、工作效率。

1.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2.平均每张床位工作日。3.床位使用率%。

4.床位周转次数。5.本社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比例。

四、患者负担。

1.每门诊人次费用(元),其中药费(元)。2.每住院人次费用(元),其中药费(元)。

五、资产运营。1.流动比率、速动比率。2.医疗收入/百元固定资产。3.业务支出/百元业务收入。4.人员经费支出/百元业务收入。5.资产负债率。6.固定资产总值。

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篇4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预防保健科管理者加强预防保健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个人健康状态,管理个人健康状态风险,进行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含中医体检、健康体检)、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干预(包括健康咨询与指导)、干预效果评估等全面、综合、规范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开展妇女、儿童健康保健工作(含儿童预防保健接种等)。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预防保健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开设健康评估与健康调养服务部门。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可设立传统疗法门诊或其他提供相关健康干预服务的门诊。

第八条 中医医预防保健科应设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主要用于采集健康状态信息,包括中医体检(如体质辨识、证素辨识等)、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区域应满足体检设备与功能的需要,可整合本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源;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主要用于分析健康状态信息并进行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主要用于根据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的结论,为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咨询与健康指导。健康干预区域主要用于健康干预方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种中医特色的健康干预服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可以设置中医特色干预室(如膏方门诊、药膳房、针疗、灸疗、熏蒸、推拿、理疗、导引、音疗等)。

第九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其设备应配备健康状态信息采集的中医体检设备(如体质辨识评估系统、证素辨识评估系统、中医经络检测仪器、中医四诊仪、全身功能检测仪等)、健康体检所需的理化仪器设备等相关设备。同时,可根据医院条件配备艾灸治疗仪、熏蒸(洗)设备、电磁治疗仪等健康干预设备,设备和相关功能检查室应全院共享。

第十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业务规范、诊疗方案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各种针法、各种灸法(包括天灸)、穴位贴敷、埋线、推拿、砭石、刮痧、熏洗、熏蒸、音疗、足浴等预防保健科常用诊疗设备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专业营养师或治疗师。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医师应接受过预防保健专业系统培训,掌握中医预防保健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预防保健科常用健康评估技术,掌握本科主要病种的预防调养方案或指南和基本的健康评估、干预技能,熟悉2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预防保健科常用健康评估和干预技术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健康管理水平和思路,积累相当的健康评估及干预经验,如健康状态调养经验(包括药养食养和非药物疗法等)以及健康宣教经验等,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健康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健康干预的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工作。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预防保健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重点培训常见健康状态的诊断标准、评估标准、本科主要健康状态的预防调养方法、预防保健科常用干预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进修、跟师学习、参加学习班等方式,重点培训预防保健相关的中医健康评估与干预技术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新技术、新方法等,了解预防保健新进展,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预防保健科健康评估或健康干预(包括中医预防保健知识宣教方面)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预防保健科疑难病或状态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预防保健科学新进展。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二级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经历,并同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预防保健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预防保健专业学习和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二级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老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中医预防保健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3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护士应应熟悉健康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预防保健科常见疾病的中医药诊疗基本知识,掌握预防保健科常用技术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护理服务和健康指导。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护士掌握预防保健科常见疾病或状态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预防保健科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要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注重中医特色技术、生活方式指导、辨体准确率,将辨体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中医预防保健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具备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具备健康评估与健康干预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能建立较为有效的健康管理体系。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预防保健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开展中医体质辨识、中医经络评估、健康功能检测、健康调养咨询、膏方、各种针灸(包括天灸)穴位贴敷、埋线、砭石、刮痧、熏洗、熏蒸、音疗、足浴等服务项目;鼓励为管辖区域妇女及儿童提供相应的预防保健服务,如女性孕前指导、孕期服务、产后保健、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的健康促进,儿童营养、运动、心理行为的测评、咨询、指导等。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结合本科室临床实际,制定本科室主攻方向或常见健康状态的服务规范及主攻病种的中医预防调养方案(或规范、指南),形成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并应用于临床,定期对本科室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及疗效水平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第二十七条 强化中医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中医评估与对不同健康状态的调养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根据专科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健康信息采集、评估、干预技术,并以干预效果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包括医院广场、门诊走廊和候诊区、健康教育等区域。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展板布置等形式,重点传播传播中医预防保健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预防保健知识,介绍中医药预防保健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依据时令等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预防保健专业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宣传形式。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预防保健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族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常用方剂目录

1.桂枝汤(《伤寒论》)2.桂枝加葛根汤(《伤寒论》)3.麻黄杏仁薏苡甘草汤(《金匮要略》)4.桂枝加附子汤(《伤寒论》)5.桂枝加龙骨牡蛎汤(《金匮要略》)6.黄芪桂枝五物汤(《金匮要略》)7.射干麻黄汤(《金匮要略》)8.麻黄汤(《伤寒论》)9.当归四逆汤(《伤寒论》)10.苏子降气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11.大青龙汤(《伤寒论》)12.越婢加术汤(《金匮要略》)13.四逆汤(《伤寒论》)14.吴茱萸汤(《医宗金鉴》)15.三拗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16.再造散(《伤寒六书杀车槌法》)17.小青龙汤(《伤寒论》)18.桂枝甘草龙骨牡蛎汤(《伤寒论》)19.桂苓五味甘草汤(《金匮要略》)20.苓甘五味姜辛汤(《金匮要略》)21.大承气汤(《伤寒论》)22.小承气汤(《伤寒论》)23.调胃承气汤(《伤寒论》)24.大黄牡丹汤(《金匮要略》)25.凉膈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26.增液承气汤《(温病条辨》)27.栀子豉汤(《伤寒论》)28.小柴胡汤(《伤寒论》)29.柴胡加龙骨牡蛎汤(《伤寒论》)30.大柴胡汤(《伤寒论》)31.四逆散(《伤寒论》)32.逍遥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33.柴胡疏肝散(《景岳全书古方八阵》)34.大黄黄连泻心汤(《伤寒论》)35.泻心汤(《金匮要略》)36.附子泻心汤(《伤寒论》)37.半夏泻心汤(《伤寒论》)38.生姜泻心汤(《伤寒论》)39.甘草泻心汤(《伤寒论》)40.理中汤(《伤寒论》)41.甘草干姜汤(《伤寒论》)42.四君子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43.附子理中丸(《太平惠民和剂局方》)44.温中散(《证治准绳女科》)45.小建中汤(《伤寒论》)46.黄芪建中汤(《金匮要略》)47.大建中汤(《金匮要略》)48.当归建中汤(《千金翼方》)49.四逆汤(《伤寒论》)50.白通汤(《伤寒论》)51.通脉四逆汤(《伤寒论》)52.温中汤(《千金翼方》)53.五苓散(《伤寒论》)54.肾气丸(《金匮要略》)55.六味地黄丸(《小儿药证直诀》)56.十补丸(《济生方》)57.桂枝加厚朴杏子汤(《伤寒论》)58.麻黄细辛附子汤(《伤寒论》)

59.补中益气汤(《脾胃论》)60.玉屏风散(《丹溪心法》)61.生脉散(《内外伤辨惑论》)

62.四物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63.归脾汤(《正体类要》)

64.左归饮(《景岳全书古方八阵》)65.右归饮(《景岳全书古方八阵》)66.八珍汤(《正体类要》)67.天王补心丹《(摄生秘剖》)

68.独活寄生汤(《千金要方》)69.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70.补阳还五汤(《医林改错》)71.通窍活血汤(《医林改错》)72.杞菊地黄丸(《医级杂病类方》)73.小半夏汤(《金匮要略》)74.川芎茶调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75.天麻钩藤饮(《杂病证治新义》)

76.清燥救肺汤(《医门法律》)

77.消风散(《外科正宗》)78.养阴清肺汤(《重楼玉钥》)79.藿香正气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80.三仁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81.五苓散(《伤寒论》)82.真武汤(《伤寒论》)83.二陈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84.葛根汤(《伤寒论》)85.葛根黄芩黄连汤(《伤寒论》)86.半夏白术天麻汤(《医学心悟》)87.黄连阿胶汤(《伤寒论》)88.桔梗汤(《金匮要略》)89.桔皮竹茹汤(《金匮要略》)90.瓜蒌薤白白酒汤(《金匮要略》)91.麻子仁丸(《伤寒论》)92.麦门冬汤(《金匮要略》)93.芍药甘草汤(《伤寒论》)94.吴茱萸汤(《伤寒论》)95.温经汤(《金匮要略》)96.葶苈大枣泻肺汤(《金匮要略》)97.大陷胸汤(《伤寒论》)98.小陷胸汤(《伤寒论》)99.炙甘草汤(《伤寒论》)100.炙甘草汤(《伤寒论》)101.胶艾汤(《金匮要略》)102.当归芍药散(《金匮要略》)103.四物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104.桂枝茯苓丸(《金匮要略》)105.杜仲散(《圣惠》)106.枳实薤白桂枝汤(《金匮要略》)107.桂枝芍药知母汤(《金匮要略》)108.阳和汤(《外科证治全生集》)109.柴胡桂枝汤(《伤寒论》)110.柴胡桂枝干姜汤(《伤寒论》)111.缩泉丸(《校注妇人良方》)112.防风通圣散(《宣明论方》)113.玉屏风散(《丹溪心法》)114.防己黄芪汤(《金匮要略》)115.补阳还五汤(《医林改错》)116.附子泻心汤(《伤寒论》)

117.二仙汤(《中医方剂临床手册》)118.二至丸(《医方集解》)119.知柏地黄丸(《医宗金鉴》)

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篇5

财办会〔2018〕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附件: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篇6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增强测绘资质单位依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主管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负责全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异议受理和处理并转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复核和发布以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异议受理和处理、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和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委托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承担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以下具体工作: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受理、处理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评价的异议,并转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三)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复核;

(四)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统计分析;

(五)提供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六)出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

(七)建立并保存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档案;

(八)信用信息平台日常管理维护;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构成。

第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市场信用划分为AAA、AA、A、B、C、不合格六个等级。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标准、评价结果和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

第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取得测绘资质6个月以上,应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未满6个月的,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将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提交后,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和出具初审意见,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在20日内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复核,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和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自行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综合计分制。测绘资质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分为70分,良好信用信息予以加分,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减分,具体内容和指标见《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根据积分,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确定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随时更新。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据上一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期间测绘资质单位积累的信用信息作为评分依据。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于6月底前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承办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使用该信息。

第十六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获得信用报告,应当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获取其他单位信用报告的,还应当经被查询的测绘资质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委托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报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测绘资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AAA级测绘资质单位,颁发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优秀单位牌匾,减少对其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宣传推荐;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工程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优先考虑;在评比表彰中,优先推荐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AA级测绘资质单位,减少对其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工程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A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例行监督,帮助其加强管理,提高依法测绘和依法经营水平,提升测绘与地理信息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B级测绘资质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对C级测绘资质单位,重点检查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定期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定期参加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培训;不得参加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评优活动;在测绘资质注册中可以依法予以缓期注册。

第二十六条

对不合格等级的测绘资质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严格监管,并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定期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可以根据信用情况加大检查力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定期参加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培训;不得参加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评优活动;在测绘资质注册中可以依法予以缓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发现测绘资质单位在信用等级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依规定进行处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有上述情况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上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查询者应当遵守保密承诺协议,不得泄露所查询的信用信息或者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人员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人员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和未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委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

(四)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擅自披露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或者未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七)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尊重

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引文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新生入学须知》要求的证件:一、按照规定要求、日期和程序,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 2 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应征入伍: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2.身体健康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3.创新创业: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创新创业营业执照、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4.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 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该生退役后的 2 年。2.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保留 1 年,如需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则最多可再延续 1 年。3.因创新创业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不超过 5 年。4.因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 1 年。三、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程序 1.新生在报到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等到学校进行审批,经学校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2.新生本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3.新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核。4.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决议。5.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批准后,学生处发放《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要求一、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前 1 周内应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入学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报送学生处。二、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携带《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新生报到时间办理入学手续。三、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四、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

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1.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辅导员依据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个新生报到时所提供各项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件材料。2.利用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照片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对学生档案中所载高考报名、体检及党团关系材料中所载信息、照片与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和新生本人逐一核对,及时查找并处理报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3.在复查工作中,发现电子档案、学生档案和学生本人信息、照片有疑似不相符等情况而又无法确认的,及时逐级上报到学校。必要时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向省招生考试院调阅考生高考试卷,利用学生本人笔迹进行核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三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包括新患疾病):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二、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1 年内没有治愈可以继续延期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因体检复检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为 2 年。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1 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 1 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二级学院提交入学申请。五、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经核实并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七、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3.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4.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入学。5.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重修考试,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颁发毕业证书,需在毕业后参加清考,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三年内完成学业(国家特殊规定除外),否则只能颁发肄业证书。补考、重修、毕业前一次性补考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补考结束后,学生每学年未达到当年总学分半数以上者应予以留级、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

法学校另行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档案中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

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4.高考时文史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5.五年一贯制学生不能转专业。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7.应予退学的。

8.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相关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由拟转入二级学院组织业务考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在本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经本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黑龙江教育厅和我校,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4.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第二十八条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保

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三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 6 年,五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第三十二条 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3.申请休学创业者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2.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规定的补贴和奖学金、助学金。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医疗费报销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医疗保险条款处理。4.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无效。5.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6.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7.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

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8.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出具情况说明,保送到学生处学籍科。学籍科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取消学籍。7.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休学不受次数限制。休学一年及以上的,复学后应当降级继续完成学业。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校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因病休学次数不能超过 2 次,每次期限为 1 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创新创业等原因办理休学的,一次不能超过 3 年。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二)学生(或家长)持申请表与相关佐证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参加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间,可不交学费、宿费等费用。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材料,向学生处申请复学。超过应办理复学手续时间 2 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第四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治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如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五节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

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资格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被撤销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籍部门,宣布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无效。第五十条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遗失或者

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

和年检制度,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管理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三好学生评比等。)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选拔程序和规定,遵守公示等制度。第六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良好风气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第六十四条

凡评奖、评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的。(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三)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团内处分的。(四)体育成绩不合格的。第六十五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有关评比办法的要求。第六十六

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均每学年评定一次。第六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哈尔滨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先进班级、优秀个人的评定(按照哈尔滨科学技术学院先进班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七十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七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七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事、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八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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