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024-07-13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用8篇)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篇1

中 国 化 马 克 思 主 义 概 论

课 程 论 文

题目: 为何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姓名: 谢超宇 学号: *** 班级: 2011级思政2班 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 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2年11月24日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课程论文

摘要: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消除了不平等的根源,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必须坚持和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从而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

事业的综合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国情 历史状况 民主实践 中国共产党领导 政治经济文化

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消除了不平等的根源,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经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补充形式还建立了近1100个自治乡。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布局与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基本上相适应。

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满足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各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这使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密切地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民族、各地区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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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城市有8万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收到了很好效果。总的来看,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第一,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自治的内容上,群众自治的事务涉及群众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能够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在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上,人民群众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通过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使得民主参与具有直接性和有效性。基层群众自治的这一特点和优势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使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民主、实践民主的成本低、效益高的大学校,有利于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第二,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并稳定有序地发展。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与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政治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我国人民民主发展问题,使得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第三,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促进。这种适应和促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工作部署上的适应和促进。我们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过程中,始终以推动和保障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目标,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比如,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而产生的,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解决三农问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农民素质,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则是适应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居民生活需要的产物,在解决城市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在实践推进上的适应和促进。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许多环节,都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展开的,既锻炼了群众的议事能力,又维护了群众的经济利益,体现了民主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

综上所述,我国之所以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由我国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课程论文 的具体国情决定的,不管是过去现在或是将来,都是有顽强生命力的。我们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继续坚持这两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充分发挥其优点,令其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篇2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委会,落实度,完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在农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形成了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即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必要性

(一) 村务管理和保障村民利益的现实需求

农村地区虽然人口集中程度较低, 但也有必要形成一个机制来管理村务。村务很大程度上都与村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我国为保障农民的生活, 实行了农村养老金制度, 而农村地区的养老金的登记和发放需要一个机构来管理, 村委会就担起了这个任务。从政策的宣传到资金的发放都由村委会来进行, 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 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 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群众的积极参与, 然而村民委员会在调动村民积极性上应该发挥自身的作用, 特别是在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方面。不管是从外部的村容、村貌建设, 还是从内部的管理运行机制上, 都要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 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新农村, 而不至于使新农村的建设仅仅流于表面。

(三)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我国直接民主的初级形式, 此制度对于表达村民意见、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有着现实的意义, 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追求民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表现, 在如今这样一个保障人权的世界, 使每个国民能够进入追求民主权利的行列, 是社会的进步。

二、村民委员会建设中的问题

(一) 村民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积极性低

以民主选举建立起来的村民委员会, 其组成人员的选举必须体现公正公平, 也需要村民的积极参与。因为村委会的组成是否合理, 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利益和一个村的发展前景。但现实中却是村民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不高。在我们发放的200份《关于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调查问卷》中, 对于“部分村民不参与基层民主选举的原因”这一问题, 35%的村民选择了“参不参与对结果没影响”, 28%的村民选择了“对候选人不满意”, 26%的村民选择了“不感兴趣”, 6%的村民选择了“不在家不知道”, 由此可见, 村民对于基层民主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或表现出无能为力的无奈。

(二)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决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村民切身利益

以建党节为契机, 远安县樟树村村委会召开了民主生活会, 会上党员们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 其中党员村民们提到最多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该村有着丰富的煤矿资源, 为发展当地经济, 村委会引进了企业开发煤矿, 由于煤矿在开采以及运输的过程中造成了一些环境污染, 这引起了村民的不满。村民表示自从煤矿开采以来, 临近菜园的菜都落上了厚厚的灰尘, 对蔬菜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所以, 村委会在发展经济时也要全面考虑村民的利益和感受。这样才能让一个村和谐的发展。

(三) 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实际上更多的是由上级政府或同级党委进行监督, 村民的民主权力得不到有效地发挥。监督的方式也局限于行政监督, 法律法规宣传的不到位也使法律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一旦监督出了问题, 是否要进行监督问责, 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在农村的完善途径

(一) 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村民积极性

从制度上来讲, 首先要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 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其次, 在村委会进行民主选举前, 要大力的宣传, 让每位村民都知道民主选举的方式、过程。如果村民都不知道何时选举, 自己拥有什么权利。那么就更不用谈参与到民主选举中来。最后, 要真正做到选举的公平、公正, 否则将会打击村民的积极性。因为如果参加了选举, 但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村民就会感到参加与否对结果没影响, 自然不会对选举感兴趣。从法律上也要保障选举的顺利开展。我国的《选举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当选无效。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是保障选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

(二) 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从自我管理来讲, 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村民的自主权, 对于本区域的自治事务要权衡各方面的利弊。使自我管理能够有效的处理好本区域的事务, 为村民牟利。从自我教育来讲, 要经常组织关于国家政策的宣讲会、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 或则采取更为灵活有趣的形式, 如组织村民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律宣传片。从自我服务来讲, 村委会人员应该多走访村民, 实地了解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或者建立便民服务室, 村民有困难可以自己到村委会请求援助。也可以采取信息化的方式, 开通网上问政专区, 以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村民。

(三) 构建体系完善、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

只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如今的监督主体过于单一, 应该组成由广大村民、县党委政府、村党支部共同监督的委员会, 尤其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并且应该优化监督方式, 应该是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双管齐下。在监督规程中要制定监督责任办法, 使监督者担负起监督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篇3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是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0年1月颁布实施;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根据这两个《组织法》规定,人民群众可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城市有8万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总的来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基层群众自治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②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源于城市。新中国成立之初,北京、天津、武汉等一些城市出现了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居委会和居民组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上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成员固定从属于某一个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逐步被打破,原来由“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和住房保障等职能逐步转移到社会,这些都迫切要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行相应变革,以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1999年6月,沈阳市沈河区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进行了第一个社区选举改革的试点。2002年,广西、广州、北京进行了社区居委会直选工作试点,进一步打开了居民自治的大门,同时一些城市还进行了以自治为中心的民主管理改革试点。正是在这样一种改革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运而生,逐步发展成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在我国广大农村,村民自治更是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产物,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蓬勃推进,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政社合一、集中经营”的人民公社制,并在全国迅速推开。这一伟大变革,一方面使农民群众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以改变一些地方出现的基层管理缺位和村庄无序的状况。1982年《宪法》在总结农民群众民主创造的基础上,第一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行使民主权利而制定的基本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此后,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在加强农村管理、推动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基础性工程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③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当家作主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方面,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实行基层群众自治。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支撑起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宏伟大厦。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这一大厦的重要支柱。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征途中,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群众自治,是关系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基础性工程。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等形式,将人民民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代表制民主与直接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两种民主形式各自的功能和整体合力,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第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由于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这就要求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来确定基层群众自治的地位和功能,将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着力点,探索规律,积累经验,逐步扩展民主规模,提升民主质量,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在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增强广大群众对民主政治的认同,充分调动人们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同时,人民群众在自己生活的区域内,直接选举、民主讨论、共同决策和相互监督,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有利于增强基层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第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利于培养广大群众的公民意识,增强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知,锻炼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是一所低成本、高效益的大学校,人民群众在亲身实践中学习民主、认知民主,民主意识得到不断唤醒,民主素质得到不断增强,民主能力得到不断提升。通过千万个这样的民主大学校,亿万人民将日益走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广阔天地,构筑起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厦牢不可摧的根基。

总之,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是一条群众主体作用与国家主导作用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发展的渐进性与发展的创新性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培育人民的民主意识与维护人民的实际利益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实体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④

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革。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人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正在不断提升。必须适应新的变革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要求,大力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第一,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保证各方面自治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进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⑤群众自治,关键在依法。实际上,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过程,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正如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所指出的:“农村村民自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农民群众行使村民自治权利有了基本依据,农村村民自治实践有了制度保障。”⑥但这还不够。因为,从具体进程看,我国城乡的基层群众自治可以说是先尝试、探索,然后再规范、推广,因此,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可能一开始就完美无缺,而是需要根据自治实践的经验不断完善。例如正在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需要紧密结合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在法律法规层面不断加以完善。

第二,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适应实践发展的需求,不断扩大自治范围。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基层群众自治目前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领域,涵盖面还不够宽广,仍需要进一步扩大自治范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⑦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大量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并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扩大这些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和群众参与权,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成为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迫切任务。

第三,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制度和领导方式,进一步理顺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发挥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作用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财务管理、村(居)务公开等制度,为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日益完善的制度保障。

第四,完善和发展群众自治制度,必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⑧,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⑨要“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⑩因此,如何处理好政府行政权力与群众自治权利的关系,是发展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例如,一些街道和乡镇政府将居委会或村委会当成自己的行政下属组织,实行行政化管理,下达种类繁多的指令性任务,使居委会和村委会很难独立自主地开展自治活动,严重影响了基层群众自治。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合理划分政府“政务”与基层自治组织“村务”、“居务”的责任范围和权力边界,妥善处理乡(镇)村关系、街(道)居关系。基层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大力支持和扶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发展。

第五,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权益,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权益。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11}。如果涉及广大群众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损害,就不可能调动起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基层群众自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从制度上确保群众的权益不受侵犯。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来看,当前应着力保证自治组织在群众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方面的独特地位,增强村委会、居委会、职代会等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利益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广大群众从利益实现和权益保障中不断增强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注释:

①⑤⑦⑨⑩《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0、30、31、29—30页。

②④李学举:《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求是》2008年第3期第19、20页。

③⑧{1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4、36页。

⑥《人民日报》2008年11月5日第10版。

作者系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篇4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09:00

来源:《求是》期号:2012/14作者:李立国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将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任务。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们深化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认识开启了新视野。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与代表制民主制度的有机结合,保障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基层得到延伸。人民群众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学习和提高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为在更高层面上、更广范围内开展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在基层,依托在基层,落实在基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阵地和重要平台。在我国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以制度化方式保证城乡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践,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是亿万城乡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自治这个主阵地和重要平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深化民主实践,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增强了对民主政治的认同,调动了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逐步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强调实践、突出实践、扩大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鲜明特性。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做得到的事情做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扎扎实实,一步一步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亿万人民群众通过亲身参与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依法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进一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进程。

二、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新实践和新成就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组织载体不断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日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实施,地方性法规不断修订完善。中央先后就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村委会换届选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下发文件,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目前农村有59万多个村委会,成员233.3万人;城市有

8.9万个社区居委会,成员43.9万人。近年来,各地积极培育和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并引导这些组织发挥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参与监督和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

“四个民主”实践全面推进。十七大以来,城乡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日益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普遍开展了8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得到普遍运用,秘密写票处普遍设置,竞职演讲、治村演说等形式普遍实行,村民参选率达到95%。城市开展了6轮以上的居委会换届选举。村(居)民会议及其村(居)民代表会议经常召开,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定期报告工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活动普遍开展。自治范围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形式日趋丰富。

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国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社区服务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升、待遇提高,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国乡镇机构改革深入实施,街道和城市社区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自治组织行政化的问题逐步解决。各级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稳步增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加强,化解村级债务取得积极进展,村干部报酬和村办公经费逐年增加,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

三、党的十七大以来落实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经验和启示党的十七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践的发展,深化了我们对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规律性的认识,为继续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启示。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基层群众自治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不能动摇。在深入落实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民主程序、民主环节之中,把党的领导作用贯穿于基层群众自治各项工作之中。一是保证党组织在民主选举中的领导。要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居)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提倡把村(居)党组织书记按照民主程序推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居)委会主任。二是保证党组织在民主决策中的领导。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直接组织、参与村(居)事务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

法,丰富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三是保证党组织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领导。在制定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时,要确保村(居)党组织的提议权、领导权。村各项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要确保村党组织的知情权、审核权。民主评议村(居)干部、村(居)重大事务民主听证等活动,要保证村(居)党组织的主导权。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不竭动力。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核心和精髓。没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充分民主,没有群众对基层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利,村(居)民自治就没有生机和活力。十七大以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各级党组织始终坚持村(居)民的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开展民主实践活动,调动了基层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丰富自治内容,拓宽参与渠道,不断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的质量和水平。一是坚持民主选举制度。完善村(居)民直接民主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扩大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开展流动人口参加居住地选举、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试点。二是促进各项民主制度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不断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社区公约、村(居)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规范基层干部和城乡居民的行为。大力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拓宽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渠道。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须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由群众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积极开展村(居)干部勤廉双述、民主评议活动,切实加强对村(居)干部的监督管理。三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村(居)民当家作主的好经验,完善村(居)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开展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四是扩大群众自治范围。大力发展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进一步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的职责划分,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积极探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有效

衔接、协调发展的方式和途径,把基层群众自治有机地融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进程。

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前提。要总结和运用基层群众自治的成功经验,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时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各地应根据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务公开办法,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大基层群众自治政策创制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做到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不断提高城乡社区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他们依法依规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三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坚决查处破坏基层群众自治的各种行为。健全社区利益诉求表达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权利,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篇5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概述】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来说,所谓基层群众自治就是指城乡居民在其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公基考试当中宪法模块的基础知识点,需要各位考生重点掌握。

【知识点详解】

一、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概念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包括: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4.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6.协助有关部门,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由此可以发现,村民委员会并不是我国的一级政权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概念

根据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此可以发现,居民委员会并不是我国的一级政权组织。

三、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考点

对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的考察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需要掌握的主要有两点:1.关于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牢记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2.关于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与当地基层政府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根据《居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因此,村委会、居委会与基层政府是工作上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真题详解】

1.居委会和村委会是()?

A.基层政府 B.派出机关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派出机构

答案;C。解析:本题是去年事业单位的一道常见题,较为基础,难度不大。主要考察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推荐材料 篇6

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提升村民自治水平

——基层群众自治先进事迹材料

***村位于*****,辖***个村民组,总人口****人,已

婚育龄妇女****人。几年来,村“两委”班子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逐步形成了“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常抓不懈

几年来,我们把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纳入村委会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发展与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一手抓计生,一手抓经济,形成了党支部书记亲自抓,负总责的局面。开展“三生”(生产、生活、生育)活动,成立了育龄妇女自治小组,落实他们的待遇及报酬,使育龄妇女小组长的作用得到了长期发挥。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转变婚育观念

我村始终以宣传教育为先导,经常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一法三规两条例”及“关爱女孩”等计生知识,举办各类人员的培训班。同时,以宣传人口国情和形势为重点,提高村民的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去年,我村共发放宣传品*****份,做到所有育龄夫妇都有三份不同内容的宣传品。每月出宣传栏一期,每周更新墙报一次。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村民的婚育观念得到了转变。

三、“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制度

计生经常性工作一直是我村委会狠抓的工作,年初就制订了人口规范方案,做到人口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档案管理规范科学,对育龄夫妇实行动态管理,计生专干每月都向村支书、村主任汇报计生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每月月初2号作为我村计生例会日,目前我村委会“三位一体”计生工作已达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各项制度得到了健全。

四、打造诚信计生、提升基层自治组织形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篇7

一、安徽省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关系的现状

(一)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 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在2005年全省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 普遍建立以县级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 村级便民服务站为补充的便民服务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不断推进行政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安庆市在规范性文件征集、筛选、征求意见等环节上, 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参与作用, 更好地服务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二) 以增强群众自治能力为核心, 着力推进“四个民主”

2011年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 全省共3319万人参加投票, 参选率89.6%, 最高的淮北市达96.8%。民主选举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 优化了村委会班子结构, 提升了村级组织的整体素质。民主决策透明规范。普遍推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将群众关注的农村低保、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绘制成村级事务运行流程图, 确保村 (居) 事务规范运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积极探索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新模式。如望江县长岭镇以屋场党支部为核心, 普遍建立村民理事会制度, 全镇农村呈现出党群干群同频共振建设新农村的和谐局面。民主监督保障有力。2010年以来, 全省推进以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委托代理服务等为重点的“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各村 (居) 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对村 (居)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三) 以培育社会组织为重点, 着力提升协同治理水平

全省3609个社区社会组织在助残、助老、助困和丰富社区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显现, 成为党和政府推动基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注重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当涂县鼓励种养大户、民营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兴办生产加工、技术联合、资金服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22个, 社员近6600人, 带动农户4万多户, 较好地实现了农村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农民人均纯收入成为全省首个超万元的县。

(四) 以拓展服务功能为目的, 着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近年来, 政府逐步把部分由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剥离开来, 交给群众自治组织承担。望江县在村 (居) 成立群众工作室, 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作用, 该县的华阳镇在农村实行“中心户长”制, 在城区实行“中心楼栋长”制。淮北市着力推进以“8145”为内容的开放式村部建设, 拓展服务功能, 不仅深受群众欢迎, 得到了中央、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 也促进了村级治理方式向服务型转变, 巩固了党的执政根基。

二、实现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 传统管理模式根深蒂固

由于传统管理理念的惯性影响, 一些基层政府仍习惯于采取行政命令、强制方式对村 (居) 自治范围内的人财物等进行干预。一些部门甚至把村 (居) 当成自己的“腿”, 将本属自身范围内的工作交由自治组织代劳, 不少村 (居) 负担重重, “附属行政化”倾向明显。

(二) “四个民主”运行失衡

村民自治总体上固然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自治效果并不理想。片面注重民主选举而忽视其它运行环节, 真正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却往往流于形式, 民主监督因其会议召集机制上的缺陷, 也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

(三) 基层民主治理活力不足

青壮年劳力长年外出务工, 农村精英大量流失, 难以正常行使民主权利;农民工、城镇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难以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部分村 (居) 干部政治、经济待遇低, 参与民主自治的主动性不高,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社会的整体自治能力。

(四) 政府购买服务财力有限

乡村计划生育、征兵、征地拆迁等工作需村 (居) 协助配合, 但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由自治组织无偿劳动;对于合作医疗、道路桥梁建设、环境整治等社会事业, 政府投资不足, 财政向农村倾斜不够, 也加重了基层组织和群众的负担。

(五) 政府职能不能有效发挥

基层政府体制改革是我国行政管理改革“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点, 是决定未来城乡统筹发展和基本管理模式的关键, 基层政府必须主动实现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创新才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国家政权在乡镇一级的空档以及群众自治在现实中对乡镇政府的过分依赖或严重脱离的极端倾向, 对乡镇政府在村民自治中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功能造成挑战, 不利于政府的改革和职能的发挥。

三、完善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的互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首先要明确“三个条件, 一个机制”, 即:前提条件是明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 厘清政府与公众的权能界限, 规范政府与公众的行为方式, 协调政府与公众的利益关系, 整合政府与公众的政治诉求;必要条件是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权, 培育公民社会, 扶持社会组织成长, 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局面;物质条件是夯实衔接互动的经济基础,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壮大集体经济, 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要进一步向农村倾斜;尤为关键的是寻求和建立一种有效、畅通的衔接互动机制, 使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真正走出错位和失调的困境。为此, 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 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涉及多方位和群众的切身利益, 必须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共建。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适应城乡社会深刻变革的需要,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切实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把发展基层民主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政权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与在基层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 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 进一步规范基层政府职责权限。

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政府行为, 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推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革乡镇政绩考核制度, 建立上级党委政府评价和基层群众评议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完善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监督反馈制度, 问政于民, 问需于民, 问计于民, 真正起到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作用。

(三)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自治制度。

进一步完善和激活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 将部分人事安排、财务管理权归还给基层自治组织, 提升党务、村务、财务的公开质量, 切实把“四个民主”落到实处。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引导基层自治组织在做好自治范围内事务的基础上, 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在承接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参与、协调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经济是基础, 基层自治组织惟有带领群众发展经济, 才能走出政府的“束缚”和干预, 真正实现自治。

(四) 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

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是政府治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衔接互动的重要渠道。要加快体制内行政资源向外转移, 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扩大城区业主委员会、农村专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参与权, 大力培育群众性服务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 建立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新型组织动员体制。基层政府应创新服务理念, 以城乡社区为载体, 以居民需求为导向, 整合社会治理职能, 积极搭建政社沟通互动的服务平台。

(五)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一方面, 立法细化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对于指导、支持、帮助的范围与事项的内容和方式具体包括哪些, 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的范围和方式是什么, 对指导、协助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追究等, 均未列明, 使自治权只是一种制度性赋权而非实质性赋权, 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不易把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地方性法规也不妨作出尝试性规定。另一方面,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 促进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良性互动的有效举措。但其涉及的购买主体、购买范围、经费预算、运作方式、资金拨付及监管职责等相关问题, 政策性较强, 建议省政府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并作出明确、统一规定, 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六) 实现政府治理与管理环境的协调

市场经济条件下, 成本和效益的关系是管理活动必须考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某些情况下, 必须考虑运用市场的力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如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基层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需要、群众性自发组织之间的利益等等, 最大程度地满足各利益主体的需要, 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人文环境是影响群众自治的重要因素, 同时也是市场环境的制约力量。人文环境包括社会中人们的态度取向、观念、信仰、认知等, 是社会发展中与自然环境相对应的无形环境, 对人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谐的人文环境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远远超过了法制和市场的力量, 对人们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念和治理理念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 社会的发展和实际的管理要求, 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 培育科学的市场竞争机制, 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 提高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文化素质和参政水平, 培育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组织对群众自治的科学认知和价值取向。

摘要:我国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这一过程中, 政府居于重要地位, 但与此同时, 群众自治之路也遇到了挑战, 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面临困境。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和和推进基层政府改革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篇8

上海市虹口区各级党组织近几年来在区委领导下,结合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做法,促使基层民主自治、民主协商与基层政府的各项行政管理实现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有力发挥了基层民主自治在动员群众、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四民四问”工作法

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秀苑小区现有住户2600户,常住人口6000余人,由于是老式小区,没有地下停车库,也没有地面固定停车位,小区内部道路狭窄,车辆“对冲”行驶、无序停放,因行车带来的摩擦经常发生,进出难、停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居民区党总支认识到,虽然这一问题在本质上属于居民自治和物业管理的范围,但事关社区公共秩序和居民切身利益,党组织必须主动跨前。他们采用了“四民四问”工作法。一是通过“民主提事,问需于民”,党员骨干分块对所有居民进行上门走访,全面征询居民意见建议,最终收集到居民提出的意见882条,其中64%的居民要求在小区道路实行单向行车。二是通过“民主决事,问计于民”,联合街道综治办、交警中队、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制定小区车辆单向通行的工程初步方案,并进行公示,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最终改建方案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小区内部单向行车路线和出入规范得以顺利出台。三是通过“民主理事,问治于民”,发动小区40多名居民代表、党员骨干、楼组长为主体的志愿者全过程参与管理,维持小区交通秩序,确保小区交通有序畅通。四是通过“民主监事,问谏于民”,发动居民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居民意见对小区行车方案提出调整和完善,保证人车并行的安全,受到了居民的普遍认可。

二、网络问政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瑞一居民区内建有10栋高层,共1714个住宅单元,住户中年轻白领比例高,文化层次高、维权意识强,但与邻居、居委接触的意愿较弱。面对如此状况,居民区党支部、居委会通过在瑞虹人网络论坛(http://www.ruihongren.com/)中增设“社区服务·瑞一居委会”板块,及时发布各类服务提示,关注居民对小区工作的诉求与评论;策划、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邀请“斑竹”(版主)和活跃在论坛上的居民参加,通过线上、线下的互动和交流,引导居民群众正面关注、积极参与小区各项事务。

有一次,小区内的热心网友看见某位居住在顶楼的居民一直往楼上运送建筑材料,了解后得知其要修建阳光房,于是网友们在论坛上发起了热烈的讨论:阳光房可不可以建?会不会引起其他居民的效仿?修建后对小区整体环境有没有影响?党支部及时关注到了这一讨论,并组织、参与其中,做居民的思想工作。通过沟通、协商和政策解读,这位居民最终放弃了阳光房的搭建,保持了小区的原貌。

为解决小区流浪猫日渐增多的问题,居委会在“瑞虹人”发表了《关于小区流浪猫做绝育手术的倡议活动》的帖子,立即得到热心居民的关注,大家纷纷跟帖支持,并很快达成共识。大家共捐款7040元,为25只流浪母猫进行了结扎,很多居民还协助捕捉并联系宠物医院。居委会也进一步加强对爱心捐款使用的监督,每月底在“瑞虹人”网站及每幢居民楼大堂公告栏公布账目,真正引导居民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蒋家桥的“一毛钱”工程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蒋家桥小区设施老化,脏、乱、差现象严重,居民反映强烈,要求物业公司解决。而物业公司随着运营成本逐年上升,入不敷出,物业管理质量逐年下降,不能满足居民的合理要求。部分居民为此拒缴物业管理费。小区管理陷入了恶性循环。

2010年7月开始,党支部和居委会以“三会”制度,即协调会、听证会、评议会为载体,畅通沟通渠道,收集社情民意,圆满地化解了这个难题。

党支部和居委会按不同对象分别举办了多场协调会,如由居民代表参加的协调会,由党员骨干、楼组长、党小组长参加的协调会,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成员参加的协调会等。根据协调会的最终意见,党支部邀请街道相关部门承担小区物业运营成本的测算,并提出了具体的涨价方案,每户居民每月平均增加的支出,折合每平方米不到一毛钱,物业公司表示接受。党支部和居委会牵头召开了调整物业费的听证会,由专业测算人员详细介绍了物业费的测算标准、测算方法和具体调价方案,方案很快获得了大家的认可。此外,党支部和居委会还定期召开评议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由居民出具《居民满意度测评表》,作为物业公司达标奖励的主要依据。

“一毛钱工程”使原本一肚子不满的居民们理解了物业的难处,心甘情愿为每平方米多出一毛钱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大有改进,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热情也不断高涨。

四、彭泽居委的心理疏导工作室

上海市四川北路街道彭泽居委会所辖塘沽路698号,地处七浦路服装市场附近。底楼门面房多用于商业出租。其中一门面房店主引进了无烟烤羊肉串等新疆特色小吃,698号楼上居民知道楼下门面有新疆维吾尔族人来做烤羊肉串后,强烈反对门店经营烤羊肉串,更有少数居民围堵在小吃店的门口,致使小吃店无法正常营业,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党支部、居委会获悉后,立即意识到此事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不仅是简单居民纠纷,还涉及到民族团结问题。为此,党支部随即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对此事进行分析,大家一致认为,关键是双方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看待问题。要真正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先要打开双方的“心结”。在这种情况下,党支部想到了由彭泽居民区原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单位党员律师等自发组建而成居民区的心理疏导工作室,将相关情况与心理疏导工作室进行了沟通,并会同工作室的党员志愿者们多次走访小吃店,与店主和新疆维吾尔族同胞进行深入沟通,希望他们在确保正常营业的同时,能否换位思考,体谅楼上居民的担忧。同时,志愿者们还继续做好楼上居民们沟通工作,消除他们心中疑虑,另外还就减少店主经济损失之事专门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店主和新疆维吾尔族同胞深受感动,提出愿意协商解决问题。在党支部书记和工作室的党员志愿者们陪同下,店主和新疆维吾尔族同胞主动前往楼上居民家中拜访,取得了居民的理解与支持。党支部、居委会随即组织召开了一场协调会,组织小吃店店主、新疆维吾尔族同胞、周边居民、房东等多方人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解决协议,成功化解了矛盾。

五、“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华兴居民区属于老城区,外来租住人员多,生活在这里的老百姓普遍认为外来人员人数太多是社区建设、环境整治的最大阻碍,厌恶外来人员成了普遍的心态。面对这种现状,党支部和居委会深深感到,要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自治力量。为此,他们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了“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区内新上海人中的党员骨干和群众骨干组成。

党支部、居委会和“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共同商讨和解决社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原本难以解决的小区管理难题,由于有了“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参与,得以顺利解决。例如,针对小区环境“脏乱差”的老问题,一名委员提出,可由“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推荐一名外来人员担任社区保洁员,这个提议很快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并付诸实践。渐渐地,外来保洁员为了小区整洁每日辛勤打扫的身影使本地居民们对外来人员的偏见有了转变,大家都开始自发地维护和改善小区环境,小区弄堂内清洁多了。

同时,党支部和居委会认识到“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也是一个挖掘、培养和凝聚小区骨干的载体。比如江苏籍的新上海人陈先生,通过自己多年的努力在上海打拼出了一个起重公司,成为自治管理委员会委员后,他不仅积极帮助小区内5位失业下岗人员到他公司再就业,而且遇到小区内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配合社区工作的情况,他都主动参与协调解决,如今他在小区内已有了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在协助党支部和居委会做好群众工作方面发挥了不少积极作用。

六、经验与启示

(一)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应发挥引领、服务作用。基层自治的主体是社会个体,其直接动力是社会个体的自主性发展和相关利益的维护。但是,社会个体的结构是多元的,社会关系也是比较松散的,自治组织与自治活动要在这种社会中发展,就需要有一个主导性的力量。因此,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在要求。

(二)基层群众自治要采取组织的形式,走专业化道路。基层群众自治需要采取组织化的方式进行,组织的制度化、程式化、权威性等等是自治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基层社会包罗万象,分化的社会必然导致分化的服务和分化的组织。作为基层的自治组织,它也应该多元化和专业化。另外从组织的效能来看,越是层级少的、技术性高的组织一般越具有效能。

(三)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注重培养居民民主自治意识,提升参与积极性。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在日常身边事务中实践着“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的民主理念。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活动与自身利益的相关程度,当居民与社区利益有直接关系时,他们则主动愿意参加到社区事务中来。从虹口区基层党组织的实践来看,群众参与积极性较高的自治议题也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停车、宠物、环境卫生、社区安全、矛盾纠纷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方面。因此,居民在城市社区活动中参与热情的培养,取决于真正实现居委会的自治权,把对社区重大事务参与决策管理和对社区权力的运用与监督等等事项归还给社区,进而使居民能够参加与自己利益有着切身关系的活动。

七、若干思考

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推进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要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要继续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改进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在街道层面,党工委要切实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织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深化“三全”工作法,将政府职能与居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的需求有序对接,形成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在居民区层面,要在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前提下,通过价值引领、组织动员、支持服务、统筹协调、凝聚骨干的方式,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要坚持群众当家作主,进一步健全广泛参与、有序有效的协商议事平台。组织群众有序参与,必须要有合适的组织和活动载体。各街道和居民区要积极拓展和创新民主协商、议事理事的平台和载体,进一步深化“三会”制度,努力吸纳各方面的群众代表和骨干力量参与,发挥“民情恳谈会”、“居民议事厅”等自治载体的作用,协商议事、凝聚共识;要积极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受众多、覆盖面广的优势,搭建基层群众自治的新平台和新载体。对于社区内其他具有民主自治功能的各类组织和工作载体,只要是有利于扩大群众参与、保证群众参与的有序有效,都应给予支持、鼓励和服务,从而不断拓宽群众自治的范围和途径,丰富群众自治的内容和形式。

(三)要坚持依法办事,健全完善居民区“两委”决策机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前提。要扭转现在居民区“两委”日常工作客观上存在的过于依赖行政方式开展工作、对上负责有余而对下关注不够等问题,要主动转变政府工作方式,从改善居民区“两委”的决策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直接行使民主自治权利上入手,在决策议事内容上,要增加来自社区内其它各类组织的议题比重;在决策议事过程中,要增加民主协商程序,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在决策事项实施上,要更多地组织发动群众去实施,即便是政府公共事务、社区管理事项,也可以通过项目化、社会化的方式,交由群众和各类社会组织去做,更多地扩大参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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