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5-16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用10篇)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

信规函[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根据“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的要求,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保证相关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达到考核要求,部计划组织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工作及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工作可以比照通信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组织模式进行。部综合规划司负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统一安排培训计划;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生源、制定本行政区培训计划报部综合规划司,并与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共同落实培训任务;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培训师资、组织考试、阅卷及协助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落实培训任务等工作。

部负责组织中央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人员的考核,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人员的考核,具体参照“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参加培训的人员范围

通信建设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三、培训日程安排

(一)首次参加培训的人员日程安排:

每期培训班共五天时间,第一天至第四天集中授课,第五天组织考核,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天 法律法规

讲解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天 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讲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评价、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三天 讲解通信安全生产技术

第四天 通信安全生产案例分析

第五天 组织考试

(二)参加过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厅培训的人员日程安排: 该类人员参加培训重点讲授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及典型案例分析,培训班共三天,第一、二天集中授课,第三天进行考试。具体安全如下:

第一天 上午--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下午--讲解通信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天 上午--讲解通信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分析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统一授课,考试时使用不同的试卷。

四、时间要求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2

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通知内容)

发布人:张冰发布时间:2010-4-29 17:07:23所属关联:培训通知

关于落实省人保厅2010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企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商定,现就全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对象:根据黑人保函[2010]29号、99号文件规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其中: 2005年(含2005年)以来参加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达到24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于参加培训; 具备“直聘”权限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参加培训由学校自定;免于参加培训但已报名、缴费人员,可以办理退出手续(具体办法见黑龙江大学网上通知)。

二、关于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的效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培训合格人员的学时可记入教育部门组织的本轮教师培训学时。

三、报名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培训截止时间顺延,具体开课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继续教育是国家的规定,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和动员应培训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省教育厅将实施对教育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精神仅适用于今年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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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3

(渝劳社办发〔2005〕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做好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市开展特殊工种清理、检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种清理

(一)清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具有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均属于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和办法

1.本次清理的特殊工种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的特殊工种(含省及其以上各部委批准的工种名称、专业性质、劳动条件相同的特殊工种,以下简称“三同工种”);二是因企业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发生变化,原特殊工种性质发生变化的工种;三是企业认为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条件的其他工种。应注明其是否执行的情况。

2.在清理时应提供执行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凡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的特殊工种(含“三同工种”),在清理时应注明特殊工种目录的批准文号;国有企业跨行业执行的特殊工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的特殊工种还应提供批准机关的批文复印件。

3.特殊工种清理由企业按上述分类和要求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即可申报检测。

二、特殊工种检测及申报

(一)凡按《暂行办法》应进行特殊工种检测的企业,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申报(清理)统计表》(附

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并附相应电子文档,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根据相应的特殊工种性质及检测工作的需要,企业在申报特殊工种检测时,提供相应的特殊工种场所、岗位工作平面图;属有毒有害岗位应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主要化学成份的相关资料备检测时参考。如有企业近3年内相关检测部门检测资料报告可一并附上。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对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清理和及时申报特殊工种检测,并于每月25日至30日将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检测直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的特殊工种检测资料,按照特殊工种检测需求,明确企业应补充资料,制定检测方案,完善申报后的登记分类工作。

特殊工种检测工作由市劳动鉴定中心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承担。对每一类特殊工种检测时,由3-5名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信息采集小组,做好现场勘验、测定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检测工作,并将所有被检测企业信息采集情况制成多媒体片,以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评议时使用。具体检测时间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清理及检测申报时间

各企业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和检测申报工作。对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了特殊工种清理的企业,可在每月25日前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检测。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特殊工种清理及检测申报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清理

企业在特殊工种清理检测认定工作完成后,对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现仍在特殊工种岗位上从事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和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职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和相关资料建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档案。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清理和档案建立工作另行通知。

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地址:渝中区人民路123号附1号蒲田大厦19楼。

联系电话:86562937、86562938、86562939。

传真电话:86562933。

邮政编码:400015。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非煤矿矿山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办法、建立了颁证机构、开展了培训工作和认定临时中介机构资质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4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根据总局工作安排,为推进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就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定颁证工作信心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非煤矿矿山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监管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充分运用好行政许可制度,是反映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从近期的统计数据情况看,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仅有15421个,占现有10.16万个非煤矿矿山的15%;已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201个,仅占全国非煤矿矿山的6%;有的省(区)甚至没有一个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尚未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此,要提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应当正确对待。要坚定不怕困难和勇于解决问题的决心,树立做好安全许可工作的信心,坚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动摇。同时,还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负责地开展审查颁证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集中精力,务必抓紧抓好。

二、树立服务思想,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是推动当前颁证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许可证的数量过少,其原因之一就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作尚不到位。要使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树立起依法办矿、依法生产的意识,认识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行为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和制裁。对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就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和培训,要让符合条件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颁证条件的企业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并安全生产;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退出生产领域。

从为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出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包括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指导企业改进安全设施和条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等。通过这些必要的工作,企业再不依法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就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依法关停那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必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三、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非煤矿矿山企业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基础条件差,存在的问题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正视非煤矿矿山的这个基本现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坚决杜绝无所作为的现象,克服等待、观望的消极情绪。

目前,有些省针对人手少、任务重的问题,将一些非煤小矿山的受理、审查工作委托到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以减轻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加快颁证工作的进度。有的省根据本省实际,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在国家尚未颁发相关规定前,采取了相应办法。还有其它一些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的相应措施,在当前情况下,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审查颁证工作中的问题,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四、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为做好下一步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针对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目标、任务、办法和措施;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务必于7月10日之前将本省(区、市)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总局(监管一司)。在上报的实施方案中,针对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加快发证工作的具体解决办法,包括对首次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明确适当期限,促其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或关闭等相应措施。

对于矿泉水、地热、粘土矿、采砂等危险性较低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必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决定不发或者暂时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抓紧开展颁证工作。

五、准确获取信息,强化安全许可信息管理

各地要正确理解“企业申请”的含义,并做到准确统计各相关数据。目前,有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未受理的企业申请,排除在“企业申请”的统计数据之外,应当予以纠正。为此,请各地对许可证信息统计数据进行清理,凡是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

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不论是否受理和向哪一级申请,都要作为“企业申请”数据予以统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并记录在案,要区别不同情况,以分清相关责任。

按照总局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配备专门人员和相应设备,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相关信息,特别要推动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做好为上级领导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工作。

六、保证质量,加快颁证工作进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有关许可证申请办理期限的规定,原有企业申报的期限已过。各地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精力完成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任务。同时,要正确处理质量和进度的关系,在保证颁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颁证工作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5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XM00116-55-01-2011-099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09-30点击:5945字体:【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登记。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时,或登记机构在对直接委托的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对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加强审查。

(二)核销。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核销,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核销。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完成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含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并验收合格后申请核销全部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按施工阶段申请核销部分人员。施工企业申请核销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工程验收证明,核销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核销,并在施工企业的核销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2)。

(三)变更。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机构为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施工企业凭相关变更手续办理变更。

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取样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管理人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岗位资格应符合《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要求》(详见附件3)。

专业建设工程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工程规模作适当的调整,但应满足工程需要。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的。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须按上述规定配备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包括生产负责人和机管员。

(一)企业可以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期间到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备案生产负责人和机管员两个岗位。后续人员岗位备案请在人员信息变更集中办理的时间办理。

(二)目前尚未取得机管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可以暂用机电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备案该岗位。机电相关专业含机电安装、机械制造、机械设计、机电一体化、设备安装等。

(三)请各企业抓紧申报或培训施工员、质检员及机管员等岗位证书。机管员岗位证书的申报或培训请参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机管员岗位证书申报和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建考〔2009〕2号)文。详情可咨询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

四、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除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职称外,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且该职称为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即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或承接工程任务时配备的项目管理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必须已经备案且与已备案的岗位一致,同时不得有在建项目。企业在投标或承接工程时须一并提交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书(详见附件4)。

六、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为建筑施工企业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已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少于30天),且本单位已为其缴交了本月或上月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七、注册建造师及注册造价师退休后,其注册资格仍然有效并与注册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可在注册单位继续担任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岗位备案时除应提供的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供退休证,不需要提供养老保险缴交证明。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补充规定》(厦建建〔2008〕8号)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登记申请表

2、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核销申请表

3、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6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5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2015年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组织

(一)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二)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岗位的等级、类别和专业条件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行。招聘的基本程序按照《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基本流程》(见附件2)执行。

1.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初级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信息的发布、网上报名和笔试工作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其中允许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信息,招聘单位须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临沂报名地址:山东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号(通达路与北园交汇处东南角)城建时代广场1215室 临沂卓博乘车路线:隆达客运换乘中心:8, 18, 19, 21, 22, 33, 35, 39, 61, k9东, k9西;北园小区站:12, 19, 23, 37, k9东, k9西。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7

黑人社函【2011】105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精神,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科学素质和创新能力,现就开展201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报名

(一)培训对象: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报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申报专业科目直接登陆培训院校网站报名(培训院校及专业科目详见附件1,未涵盖的培训专业科目,可申报相关、相近专业)。

(四)报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时,要严格按照培训院校的要求,认真填报个人信息,以避免产生误差影响参加培训。

二、科目和方式

按照国人部发[2007]96号文件统一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时间共72学时(12天),其中,公需科目24学时(4天),专业科目48学时(8天)。

培训采取网络函授与网上面授相结合的方式,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只参加网络函授72学时(12天);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函授60学时(10天)和网上面授12学时(2天)。

培训实行单科结业制,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累计管理,具体学习时间由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掌握,自愿参加。凡坚持参加学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均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公需、专业科目合格证书。

培训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在一个培训周期(5年)内,每人只收取一次费用(2010年已报名并缴费的今年不再缴费)。培训院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核销全部或部分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县(市)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认真组织,抓好落实,通过各种渠道、方式确保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做到不遗漏。同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培训院校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1、培训院校要认真做好学员的资格审查,并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录取表》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

2、附件3),于培训班开班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具体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专业科目由各培训院校负责编写,公需科目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成有关院校负责编写,2011年3月2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培训院校可以根据各专业科目报名的实际情况,于2011年4月至6月期间举办多个培训班次,所有班次的培训工作,要于2011年6月30日前结束。

4、培训院校应在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结业表》(附件4)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按照国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的规定,“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四)教育、卫生系统及会计、审计和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由各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文另做安排,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附件:

1、培训院校及专业科目培训专业明细

2、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录取表(培训院校填报)

3、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登记表(学员与培训院校共同填报)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8

民函[2004]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3月8日经国务院颁布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基金会管理条例》未作明确的界定。

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以上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9

〔2012〕6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8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技术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工1档;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至l档;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规定

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0

住建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具体范围如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文件原文附后: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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