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2024-05-1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精选8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篇1

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涉及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原环保总局于专门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不够。一方面,有的地方为追求增加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是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明确。目前有关环保规定没有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畜禽养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过于笼统,致使大量养殖者未切实履行环保义务。

三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最佳方案是通过制取沼气、还田利用等进行综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很低,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四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问:条例在统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问:为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问: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调动养殖者积极、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条例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装备研发提供支持。

二是针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特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明确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四是对制取沼气、天然气、发电、生产经营和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等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给予相关税收、资金、运力、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的,还要求电网企业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全额收购多余电量。

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六是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标排放后自愿签订进一步减排协议的,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篇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 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合理布局,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 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 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 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二)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 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 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 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 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 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 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 应当统筹安排,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 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 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 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 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未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篇3

甘藏春指出,《条例》致力于解决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不够协调、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够明确、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和要求不够具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本着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的原则,对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扶持、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条例》坚持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着力于通过简政放权释放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活力,通过强化激励扶持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通过规范引导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甘藏春指出,《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又一最新成果,是利用法治手段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畜牧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探索,是推动实现畜禽养殖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法制保障。下一步,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切实严格依法行政,贯彻实施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有效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问题,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为建设山青、水净、天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李干杰对《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条例》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亮点、精神内涵进行了全面阐释,对环保部门今后一段时间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工作做了部署。李干杰指出,《条例》是我国在国家层面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我国农村环保领域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农村环保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颁布实施《条例》是推进农业源污染减排的有力抓手,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的法制保障,是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贯彻了以保护环境优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优先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对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对污染防治实施奖惩并举。李干杰对今后一个时期环保部门学习贯彻《条例》工作做了部署,一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二要进一步摸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家底,三要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如推动省级政府尽快确定本省养殖场和小区的产能规模标准、完成禁养区划定、出台有利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政策等,四要抓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五要继续加强畜禽养殖业日常环境监管,六要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服务和支撑。

于康震强调,各级农牧部门要在毫不松懈地抓好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同时,以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为抓手,立足指导和服务职能,积极稳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努力实现生产发展、资源节约、生态友好、优质安全的目标。于康震指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是现代畜牧业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地农牧部门大力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水平,加大沼气工程建设力度,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狠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创造了良好条件。于康震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牧部门要以《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积极做好《条例》宣贯工作,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现代畜牧业建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双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篇4

宣传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万州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一)畜禽禁养区(1)城市建成区;(2)建制镇、乡建成区;

(3)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4)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5)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6)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乡建成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工业区等;

(7)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1)城市规划区;(2)建制镇、乡规划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4)长江次级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5)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6)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畜禽养殖应当关闭或搬迁。

畜禽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畜禽养殖场备案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相关手续,完善以沼液管网还田和干粪综合利用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篇5

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反复斟酌修改,现就《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原则

(一)遵循上位法,突出地方特色

《立法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属于《立法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内容。《立法法》规定,地方性立法的环境保护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上位法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但是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属于环境保护事项的,可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具体与细化。畜禽养殖,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对规模养殖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是对畜禽养殖某方面内容的规定。

茂名市的情况是规模养殖与非规模养殖各占一半,对于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非规模养殖在污染方面更加难以处理,因此需要地方立法。在畜禽养殖的执法方面,农业、住建、卫生等部门对非规模养殖户的管理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源头管理的重要执法措施,而对于如何实施源头控制的执法,上位法没有规定,可以在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是事后的管理,需要细化该管理权限。

(二)明确权力分工,细化执法标准 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部门很多,各部门应当在既有权限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管理,做到分工明确,执法有力。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标准与方案具体化

对于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散养户、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污染防治标准、排放标准、分类管理、分区治理等内容予以明确。

(四)规划、执行与考核结合

通过设定规划明确年度污染防治的任务,在年度规划确定的目标下,通过各权力部门的执法,完成年度污染防治任务,通过考核方式确定完成效果。

二、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茂名市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养殖业逐渐成为我市各县区的重要产业,先后建成了近2000家畜禽养殖场,但均以中、小型规模为主,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且养殖场大多在建设初期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由于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措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局部区域的环境质量逐步恶化。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改善辖区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按照《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规定,确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山东、黑龙江、河北、辽宁、河南、内蒙古、湖南、四川、吉林、广东、安徽、江苏、湖北、江西、山西、云南等16个省(区)和其他省区的畜禽养殖大县(市、区)。茂名是广东省畜禽养殖的重点地区,因此,畜禽污染防治任务非常突出。

茂名市畜禽养殖业规模结构主要由规模化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组成,参考2016年茂名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畜禽养殖水污染物主要排放量由猪和肉鸡养殖业产生。据调查,目前茂名市区域内多数的养殖场没 有粪便、污水处理设备。大部分养殖场主都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畜禽产量和质量上,而往往忽视了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导致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滞后的现象。

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三个方面:污水、粪便和恶臭。调查显示,茂名市的大部分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和粪便由于未经有效处理而排放,不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致使周边农田肥力过剩,或排入附近水体,造成附近河流、地下水等水质恶化,影响较大。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对畜禽污染防治的要求以及茂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主要内容和依据

本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执法部门的权限分工、自治组织的监督与诚信建设、养殖主体的分类管理、养殖区域的分区治理、提高畜禽养殖技术、全民防污治污。第二章是预防制度,包括防污治污规划、备案与信息化管理、污染防治标准、污染防治的环评制度、污染处理措施、未经处理不得直排的规定。第三章是关于综合利用与治理的规定,包括养殖主体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养殖区域分区治理的具体措施、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治备案制度、监督监测制度、综合治理制度、土地整治制度。第四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禁养区违法养殖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环评的法律责任、无害化处理未实施或未合理实施的法律责任、违法养殖行为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抗拒检查等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是关于畜禽养殖主体标准的认定以及生效日期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有:

1、国家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四十五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5)《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环保部2002年四月一日实施);(9)《“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10)《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保部、农业部2012年制定);(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12)《“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1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1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 99号)。

2、广东省:(1)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2)《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3)《广东省2012年第一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4)《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

3、茂名市:(1)《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茂名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3)《茂名市畜禽养殖划定方案》;(4)《茂名市河流两侧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总则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主要针对规模养殖的问题进行规定,而茂名市的情况是规模养殖与养殖户的养殖,在存栏量以及污染程度上各占一半,而上位法没有针对养殖户的污染防治 规定,因此在地方立法时,提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则和制度。本条例的适用主体除了规模的养殖场外,主要调整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

2、责任主体。本条例是茂名市地方立法,适用对象主要是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特别是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如果不用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他们不明白也不接受养殖畜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污染防治。因此,条例需要特别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第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众多,但是农牧部门是畜禽养殖管理的主要部门,畜禽养殖管理的日常监督、许可证的发放、动物防疫检验检疫,都是农业(畜牧)部门的监管范围。因此,按照《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农牧部门应当成为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龙头部门,因此,农牧部门应当从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的《动物防疫许可证》的发放、检查环节开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起到龙头作用,从源头上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其次,农牧部门应当按照茂名市的规划,编制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目标发放许可。第二,环保部门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管部门并负责畜禽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排污许可工作。因此,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污染防治进行全面的监管,并根据茂名市的规划和排放标准发放合格的排污许可证。第三,林业部门、卫生部门、住建部门、国土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对畜禽养殖的规划、防疫、土地以及设施的合标准性负有监管责任,因此,也应当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职能部门。

4、养殖主体的分类管理原则。此原则是《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式。按照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密集区、养殖户的规模,对畜禽养殖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办法分类规定,达到畜禽养殖根据不同主体和规模分类管理的目的。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标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散养密集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在资金成本压力下,可以通过“规划”指引的规则实施有条件的污染防治,但是都需要根据本地区环境承受能力进行污染防治。

5、养殖区域的分区治理原则。按照《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强化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规划的要求,《茂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茂名市下设的区县也分别制定了本辖区的污染防治的分区治理范围。因此,本条例依照各区县制定的三区划分范围,划分禁养区、限养与适养区。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确立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度调整。

6、推动畜禽养殖技术提高的原则。茂名市是广东省畜禽养殖大市,畜禽养殖给环境污染带来较大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确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措施。但是,除了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之外,还需要从畜禽养殖技术提高的角度改善与提高畜禽养殖技术,从畜禽养殖的源头控制污染,这样才能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起到源头控制的目的。因此,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同时,需要提高畜禽养殖技术,从源头和防治两方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二)预防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

1、防污治污规划的说明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除了由责任主体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按照防污治污的标准实施污染防治外,还需要监管部门定期(一年或三年)制定防污规 划,根据以往年度污染防治的具体情况,提出防污治污的规划,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做到事前的预防。

农牧部门应当每年向环保部门提供畜禽养殖规模与数量等畜禽养殖情况,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编制本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或方案,明确本地区工作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茂名市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点地区,因此更加需要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结合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督促落实。

2、备案制度的说明

在以往的行政工作中,农牧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的养殖规模、种类和数量等养殖情况,掌握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环保部门负责了解与备案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但是需要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畜禽养殖基本情况进行污染防治。因此,环保部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除了需要了解具体的污染情况之外,还需要向农牧部门和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了解畜禽养殖的具体情况,对环保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更加重了环保部门不该承受的工作内容。

为了缓解并解决环保部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题,特制定本条例第十二条,将畜禽养殖的情况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情况统一在环保部门备案,并实施动态管理,使环保部门掌握第一手资料,减少环保部门的额外工作压力。

3、防污治污标准的说明

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广东省根据本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根据减排指南 的要求和具体的畜禽养殖的情况,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最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禁养区的养殖防治标准,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执行。限养区需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养殖规模与标准,对超过养殖规模与标准的,引导其迁往适养区或采取其他手段达到养殖标准。适养区的养殖场与养殖户也要达到污染治理标准。

4、环评制度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的条例对环评的对象仅限于养殖场、养殖小区,没有规定养殖户是否需要环评。依据茂名的具体情况,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中小规模,如果仅规定只有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要环评,对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污染防治工作无法做到有效监控,因此考虑将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不要纳入环评的范围,而是对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

对于环评需要评价的内容,依据的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 151号。可以根据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和具体情况,根据该技术政策予以变通适用。

环保合格是否是取得合法养殖的前置条件之一,上位法有冲突。环保部门与最高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看法,而《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 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上位法规定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畜禽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的主体主要是规模的养殖场,养殖户很难达到该条例的要求。这两部法律法规分别对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模养殖作出规定。但是,对于养殖场达不到环评的就不发《排污许可证》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因此可以考虑在发放、检查《排污许可证》时同时检查畜禽养殖场是否符合环保标准与要求。作为变通处理,对养殖户不能将环评条件作为证照发放的前置程序。但是农牧部门可以在发放、检查证照的同时要求养殖主体满足环保要求,此做法与《行政许可法》不冲突,也能够解决养殖过程中的环保达标问题。

对于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在实践中很难实施,因此在环保部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方式代替环评是比较现实的做法。

5、污染处理设施的说明

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茂名市除了规模养殖场需要按照规定设置污染处理设施,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也需要按照规定设置污染处理设施。而茂名市的情况是,养殖场的污染处理设施需要改进提升,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污染处理设施需要根据养殖规模、养殖地区的具体情况推动散养户按照标准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散养户如果不能达到条例规定的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标准的,可以联合或者委托专业的污染防治公司收集养殖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理。这样 变通的做法既可以实现污染防治的目的,又对养殖场、养殖户的污染防治起到引导与推动的作用。

6、不得直排规定的说明

根据对茂名市养殖情况的调研,养殖场基本实现不直排的污染防治措施。直排主要出现在养殖户中,因此如何防止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的直排应当是条例重点关注的。对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直排的情况,通过强制推行污染防止设施的办法可以解决,或者引导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联合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鼓励将废弃物、废水等污染物集中处理,并鼓励环保公司参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通过疏导的方式可以化解直排的问题,但是如果直排,导致污染问题频发,则需要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条例执法,除了罚款等措施外,不发放排污许可等方式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执行。

(三)关于综合利用与治理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养殖主体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除了需要治理污染之外,还需要对现有的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的养殖行为进行规范。要实现从源头控制污染的目标,需要对现有的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措施需要从土地规划、土地承受能力、养殖规模、养殖种类、环保评估等方面予以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目的不是要消灭小规模的养殖户,也不是要推广大规模的养殖场,而是根据土地承受能力、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养殖规划,在养殖规划范围内对现有的养殖场、养殖户予以规范。经验标明,大规模的养殖场并不是最佳的养殖方式,对水土、环境的污染会产生较大影响。小规模的养殖户没有规范的污染治理措施,对环境和水土造成持续的污染。而最佳的畜禽养殖方式应当是根据水土、环境承载能力规划与制定畜禽的养殖规模、种类和污染防治措施。因此,条例规定了畜禽养殖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引导等方式对现有的将有的畜禽养殖场、养 殖户逐步予以规范,实现养殖与治污双赢。

2、养殖区域分区治理的具体措施

茂名市的畜禽养殖需要根据三区划定方案进行整治。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禁养区并禁止养殖,在禁养区之外的限养区和适养区,不是随意饲养,而是需要根据水土承载能力、环境承受能力,在养殖的同时实施污染防治。因此,根据茂名市现有的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的养殖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分区治理措施,通过引导等方式实现畜禽养殖的规范化。

3、无害化处理问题的说明

畜禽养殖不仅涉及活体畜禽的污染防治,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也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要的一环。因此,条例针对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的措施予以具体规定,从畜禽养殖源头对各种污染行为进行防控,做到畜禽养殖全程的合规。

4、土地整治制度的说明

农业特别是畜禽养殖是茂名市的重要产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除了需要农业局、环保局从源头实施污染防治之外,还需要通过土地整治等措施对畜禽养殖实施整体规划,因此需要对土地规划作出规定。如果有充足的土地储备,可以逐步规范畜禽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按照土地功能实施养殖。

(四)关于法律责任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以引导为主要方式,但是涉及到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等的基本生活保障时,畜禽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不能按照规范的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养殖,达到一定程度,就需要通过处罚的方式予以制裁。制裁的手段可以多样化,但是处罚金额需要根据畜禽养殖的产业能力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达到既惩罚违法,实施教育的目的,又不 对畜禽养殖造成破坏性的打击的目的。

本条例对禁养区违法养殖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水源的污染处罚作出详细规定,体现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的特色,主要是对水体造成污染,影响居民基本的饮水安全,导致水体不达标,因此通过细致的处罚标准对污染水体的违法养殖行为予以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篇6

根据**年工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于4月下旬开始深入新民、周嘉、高安、澄溪、鹤游、坪山等镇,围绕畜禽规模养殖与污染科学治理进行了实地调研,并通过组织人大代表、乡镇村社干部、养殖场业主等进行专题座谈,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广泛了解情况。

一、基本情况

江是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重庆优质出口猪肉项目县,重庆市安全奶牛奶源基地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示范县,畜禽养殖在我县农业生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县政府坚持发展与治污并重,推动畜牧业向生态、优质、高效、环保、安全型转变,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发展迅速,成效显著。自**年来,我县规模化养殖发展迅速,截止2013年3月,全县有畜禽规模养殖场1067个,其中猪场531个、家禽养殖场438个、奶牛场9个、肉牛场10个、羊场40个、兔场39个,畜禽规模养殖率为46%。养殖业已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分散养殖向适度规模养殖、由粗放经营向标准化和商品化经营、由家庭副业向独立的产业的转变,走在了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前列,畜牧业已成为我县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二)规划日趋完善,布局不断规范。**年出台了《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明确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2012年县农委、国土局又联合编制了《垫江县“十二五”畜禽养殖用地规划》。禁养区的规模养殖场正在逐步取缔和搬迁,**年投入800余万元取缔和搬迁了桂溪、沙坪、永安、砚台等乡镇禁养区的19个规模养殖场,今年预计投入700万元,拟取缔和搬迁桂溪河、迎春河流域养殖场(户)34个。

(三)加强了技术培训,推广了生态养殖模式。县农委等部门大力开展规模养殖政策和技术培训,倡导生态养殖模式。2012年6月以来开展抽粪排渣、动物防疫、生态养殖等培训15期,参训925人次。“养-沼-菜(果)”养殖模式在我县得到了较为广泛运用,九牧、优科、农福等规模场发展循环农业,新民镇双河口村史光红养鸡场采用发酵床零排放技术,效果好。

(四)投入增大,基础设施明显好转。几年来,全县财政投入4379.75万元,对167个规模养殖场的排污设施进行了新建及改扩建,建设沼气池43708m3、氧化及化粪池5375m3、干粪发酵池(室)1000m3、雨污分离沟13705m;配套建设沼气服务站73个,配置沼渣沼液抽提泵4台、槽罐车3辆,铺设九牧、优科、全余3个养殖场喷灌管网;实施了21个规模养殖场治污减排综合整治项目;

修建了化尸池500个,2012年5月—2013年3月财政补助140余万元,处理病死畜禽18246头(只)。

二、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研发现,当前主要存在市场波动过大和污染严重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市场波动过大。自**年5月以来,短短7年时间已经历近2个涨跌周期,并且波峰与波谷的价格几乎相差一倍,超过了养殖户的承受能力,影响了规模养殖的正常发展和农产品价格稳定。现猪粮比价为5.2:1,跌破了6:1的养猪盈亏线,进入黄色预警区,规模养猪处于普遍亏损,养殖业受到冲击。第二个问题是养殖与种植不搭配,排泄与消纳不平衡,污染物处理不到位,乱排乱放,水体和空气污染严重。溪河塘库的氮、磷含量高,水质不断恶化、水体严重富营养化,发黑、变臭,丧失了原有水体的功能;大量恶臭气体(如氨、硫化物、甲烷等)污染养殖场及周围空气,群众反映强烈,养殖场与周围群众关系紧张。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宣传引导不够,环保和风险意识淡薄。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宣传不够,部分基层干部和养殖场业主对养殖分区、审批事项与流程、技术标准不了解。对养殖市场风险宣传不足,在市场行情较好时,不少业主一哄而上,盲目扩大生产,造成周期性产能过剩,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二)规划许可滞后,未批先建现象突出。养殖发展规划滞后,修编不及时,预见性和科学性不强。备案审批滞后,未批先建或先建后批现象突出。全县规模养殖场仅70余家办理了规模养殖备案和防疫条件审批;不到20%履行了环评和有关审批手续;仅8家履行了土地备案及审批手续。部门协调有待加强,如跳石水库养猪场无国土、农委、环保手续,但有工商执照。

(三)资金投入不足,设施设备普遍简陋。大部分养殖场业主实力差,投入资金偏少,设施设备简陋,特别是治污设施。财政投入有限,部门间沟通统筹不够,项目申报、公示机制不完善,多数养殖户未享受到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也有多次得到国家补助的。融资困难,难以及时获取贷款。

(四)基层服务体系不健全,指导服务被动。基层畜牧兽医站是支撑畜牧业

发展的重要依托,但基础设施差、设备落后、管理不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指导服务跟不上发展需要。村级防疫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技术落后,作用发挥差,且因历史原因,可能演变为新的上访群体。学习考察交流少,对成功的养殖模式总结推广不够,标准化养殖示范、推广有待加强。

(五)宏观调控乏力,养殖盲目性大。信息发布不到位,国家只在政府

网和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发布,地方几乎未发布过养殖信息,养殖户信息闭塞,生产盲目性大。产销衔接差,产区与销区之间、养殖户与屠宰企业之间、屠宰企业与批发市场、超市之间未建立产销合作机制,订单生产少。我县尚未设立价格调控基金,缺乏调控手段。

(六)监管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控制。对违规建场监管不到位,依河建场、靠路建场问题突出,居民点附近建场依然普遍存在。对违规排污监管不到位,部分未建治污设施,直接排放;部分治污设施处理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部分治污设施长期关停,漏排、偷排现象十分突出。处罚少、力度弱,不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建议

(一)注重宣传引导,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养殖与污染治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审批项目和程序、治污先进典型,增强依法建场、科学治污自觉性。采用现场会、专题讲座、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经常性培训,提高业主的市场意识、环保意识和科技水平。组织有关人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市场调控、生态循环农业,提升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管理水平。

(二)科学规划布局,延伸产业链条。按照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排泄物的消纳能力制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我县有关规划,新建规模养殖场均应严格履行各项手续。确立产业发展思路,引进和支持大型饲料、畜产品及有机复合肥加工生产企业。

(三)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使用效益。积极包装项目,提高财政投入总量。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加大项目信息沟通和资金整合力度,将有限财的政资金用于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扶持。加强项目实施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建融资平台,争取金融部门放宽担保条件、简化贷款程序、扩大担保范围,解决融资难问题。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标准化畜牧兽医站建设,改革村级畜牧兽医运行机制。坚持种养结合,支持鼓励发展“猪-沼-菜(果)”等生态循环模式;跟踪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最新成果运用情况,考察学习干式环保零污染养殖技术、发酵床零排放技术等,开展技术总结、引进、示范和推广。做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发酵等技术指导。

(五)加强宏观调控,提高产业效益。采用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简报等方式加强信息服务,引导养殖户根据市场确定合适的养殖规模。以工业化理念、商品化思路谋划产业发展和产品销售,理顺各环节关系,提高市场抗风险能力。按照《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价格调控基金,稳定畜禽产品市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篇7

近年国内畜禽养殖业得到快速的发展, 传统的养殖模式和落后的养殖设施, 使畜禽养殖污染日趋严重。畜禽养殖已居农业污染源之首, 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和来源, 严重影响了村镇人居环境和人体健康, 让养殖企业与当地老百姓的矛盾日益加剧, 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20世纪50年代, 大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开始在发达国家盛行, 随之带来了大量的养殖废弃物的产生, 随意排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20世纪70代, 许多发达国家开始采取通过立法手段,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限制和管理。日本出台《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管理畜禽污染;美国通过《清洁水法》等政策, 将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有排污许可证否则是非法;英国则颁布《水清洁法案》, 畜禽粪便直接排到地表水为非法行为;中国用30多年改革发展走过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 发达国家所出现过养殖污染问题也将会在中国发生, 为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养殖污染的覆辙, 国务院出台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是当下社会面临而又亟须解决的难题, 从世界各国的畜牧业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 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是中国养殖的发展趋势, 养殖发展导致大量畜禽废弃物, 只有通过综合利用, 变废为宝, 才能让畜禽养殖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条例正是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对此,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负责人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答:我国是畜牧业大国, 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 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 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涉及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原环保总局于2001年专门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总体来看, 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 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难以有效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不够。一方面, 有的地方为追求增加畜禽养殖量, 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 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随意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是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明确。目前有关环保规定没有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 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畜禽养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过于笼统, 致使大量养殖者未切实履行环保义务。

三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最佳方案是通过制取沼气、还田利用等进行综合利用, 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很低, 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 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四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 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 有必要制定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问:条例在统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 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 条例明确, 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 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 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 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 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 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问:为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 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 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 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 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 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 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问: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 是调动养殖者积极、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条例规定, 一是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装备研发提供支持。

二是针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特点, 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 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明确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明确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 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四是对制取沼气、天然气、发电、生产经营和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等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给予相关税收、资金、运力、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的, 还要求电网企业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全额收购多余电量。

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六是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标排放后自愿签订进一步减排协议的, 给予奖励, 并优先列入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七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之外的养殖户自愿建设配套设施, 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也可以享受有关激励扶持政策。

此外, 条例从规划入手,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规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合理布局,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生产布局, 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

条例要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 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已经委托他人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可以不自行建设。

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作出了严格规定, 要求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条例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明确了处罚措施。

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农牧等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条例颁布的意义

专家们普遍认为, 条例的颁布将大力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整体水平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 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以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金鉴明认为, 近年来, 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 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但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 出现了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的现象, 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 致使环境污染严重。

“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 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事实上, 畜禽养殖业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金鉴明指出。

“畜禽养殖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和升级, 必须要加强环境保护。”金鉴明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 从而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 为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堵住污染, 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

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韩永伟看来,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不高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规范要求。通过立法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 严防废弃物不当处理和处置污染环境十分有必要。

中国农科院研究员杨正礼认为, 畜禽规模化养殖业疫病风险较大, 一旦发生疫病将给养殖者带来难以估计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此外, 养殖场所的环保水平还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 不注意加强环保容易导致纠纷, 也会直接影响产业发展。

条例就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做出了系列规定, 包括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 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 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认真落实这些环保要求, 对提高畜禽养殖场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进与邻里关系的和谐都会有积极作用, 从而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杨正礼说。

多重措施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董仁杰认为, 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是很好的生物质资源, 可以用于制造沼气、生产有机肥, 适量适时的还田利用对于保障土壤有机质含量、保障农田生产力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机制保障, 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利用, 造成了水体和土壤环境的污染。

“如何建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如何改变长期以来畜禽养殖废弃物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环境污染的困局?条例正是破解这个难题的制度建设实践。”董仁杰表示。

韩永伟指出,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励措施, 例如:明确对沼气、制肥等综合利用设施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此外, 条例还规定了对废弃物利用予以税收优惠并享受农用电价格, 对有机肥购买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 利用废弃物进行沼气生产和发电的享受新能源优惠等。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篇8

(丽水市莲都区雅溪农业技术服务站,浙江丽水 323000 中图分类号:S851.24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7-0907(2008)07-0045-02近年来,我区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迅速,畜牧业已成为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但与此同时,畜禽养殖场(户)所产生的大量排泄物,给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压力,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也不同程度制约了我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我区通过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并结合省“811”环境污染整治工程建设,开展了以沼气利用为主的治污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农能办的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并结合省“811”环境整治工程建设,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实行沼气利用的综合治污模式, 进行规模猪场的排泄物治理。具体的沼气治污模式:畜禽养殖场首先通过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减少污水产生量, 清理出的干粪作堆肥或有机肥制作, 其他尿液及污水通过沼气池处理, 产生的沼气用于生产和生活(烧饭、供热等), 沼液和沼渣用于果树、农作物的施肥和浇灌, 猪场的排泄物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1莲都区畜禽养殖污染现状

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我区传统的一家一户养殖模式正

2.2莲都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现状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现状,近几年我区结合省“811”环境整

逐渐被规模化集中式养殖所取代。据统计,2007年我区共有规模畜禽养殖场(户)619个,其中肉猪规模养殖场(户)330个,肉鸡规模养殖场(户)76个,鸭规模养殖场(户)117个,其他畜禽养殖场(户)96个, 畜禽规模养殖数量占全区养殖数的60%以上。规模化养殖促进了饲养技术的提高,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畜禽粪污排放集中、过剩和冲洗水大量增加,农田不能完全消纳,因而畜禽粪便随意堆放、散落、雨淋后流失以及所散发出的恶臭气味,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导致区域环境污染严重。

我区畜禽养殖业以养猪和养鸡为主,由于规模猪场数量多,产生的排泄量大,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因此,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治理以规模猪场为主。根据调查显示,全区规模养猪场(户)每天产生的粪便量达120t,产生污水量达600t。未经处理的养殖场粪尿直接排放, 既对畜禽场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又对地下和地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畜禽及人体健康。

治工程和区农能办的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建设,对全区的规模养猪场进行了沼气治污工程建设。至2007年止,全区共有97个规模猪场进行了沼气治污工程建设,其中:通过省“811”治污工程建设,完成了我区17个存栏500~5000头的大、中型养猪场的污染治理任务,共建成沼气池3100m

3、雨污分离沟6500m,并在禾意牧业有限公司和振宁牧业公司的两个猪场,完成了沼液的喷灌网管铺设,并配套相应的种植基地,实现了“三沼”的综合利用;通过区农能办的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建设,共完成了80个存栏50~300头的规模养猪场的沼气治污工程建设,共建成沼气池

7000m

3、雨污分离沟2000多m,并对规模养猪户集中的两个养

猪专业村(三丰村和吴村圩)进行了集中污染整治,通过建设大型沼气池,将专业村的猪场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治污效果。

通过我区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建设结合省“811”环境污染整治,我区规模猪场的污染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区近30%的规模猪场完成了沼气工程建设,共建成沼气池10100m 3,日产沼气达2020m 3,日处理污水能力达1010t,猪场排泄物得到有效治理;通过干湿分离和雨污分离,猪场冲水量减少20%以上,污

22.1 莲都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治污模式及治理现状污染治理模式 我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以规模猪场为主, 通过区 收稿日期:2008-11-26!!!!!!!!!!!!!!!!!!!!!!!!!!!!!!!!!!2.7病虫防治梢抗冻能力较弱,成年结果树和春、夏梢抗冻能力则较强。因此在栽培管理上应剪除晚秋梢,冬季要做好灌水抗旱,并要做好果树基部培土和根外喷施40~50mg/kg“2.4-D ”或0.3%磷酸二氢钾液等工作。选择适宜的小气候地带种植脐橙是抗寒防冻的最好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采用大棚栽培脐橙。这样不仅能防止冻害,而且能提高果实的品质。

脐橙的病虫害主要有脐黄病、裂果、溃疡病等。防止裂果主要是要做好果园的地面覆盖杂草和抗旱工作,预防炭疽病的发生。另外还要增施钾肥。用300~400mg/kg“九二0”涂果实脐部也有一定效果。防治脐黄病可在发病初期用200~500mg/kg“九二0”加50~100mg/kg“2.4-D ”加70%多菌灵或托布津混合液涂抹脐部1~2次;也可在发病前用细胞分裂素200~400倍液喷施2~3次,均有较好的效果。防止溃疡病则可用消菌灵、加瑞农、可杀得等农药在花前、花后20d 和40d 及夏秋稍展叶时各喷一次药。有足够叶果比时抹除夏秋梢,也可大大减少用药次数。

2.9适时采摘

脐橙要完全成熟后,才能表现出它的特有风味和品质,早采

会严重影响品质。因此一般应到11月中下旬才能采摘。采摘时要选黄留青,分期分批采收。采摘太早则会产生味淡渣多,着色不匀,色泽不艳,糖低酸高,商品性下降等现象。因此,适时采摘是很重要的技术措施。

(责任编辑 王千里)2.8抗寒防冻

脐橙在-5℃以下气温持续2h 就会产生冻害。幼龄树和晚秋 46内蒙古农业科技No.7 水产生量减少40%,猪场污水处理率达100%;猪场利用沼气用于生产和生活,节约了用电量,并利用沼液和沼渣种植农作物,取得了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效益。

我区将继续加强以规模养猪场为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以沼气为纽带,通过“猪—沼—作物”等生态模式,进行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调查,并对统计数据及照片资料进行整理建档,为我区畜禽养殖场建设布局和污染整治规划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4.3形成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对一级负责 的工作机制,使我区畜禽污染整治任务真正得到层层分解、具体落实;要按照环境整治与生态区建设目标责任书分解的任务,各司其职,确保完成。责任单位要做好落实、实施工作,协助单位要做好协调和指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早布置、早落实、早完成”。

33.1 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养殖布局不合理

我区畜禽养殖总量逐年扩大,排泄量增加,同时,由于畜禽 4.4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以土地定养殖规模的方针,制定畜禽养殖及其污染治

养殖场(户)布局不合理,许多养殖场(户)分布在城区周围以及景区附近,污染点多且较为分散,治理难度大。

理规划,控制养殖规模;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选择在远离村庄、饮用水源地和居民点的地方,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要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3.2部分养殖户治污意识不高

由于部分养殖场(户)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环保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重养殖轻治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对政府的治污措施缺乏重视和支持,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难度。

3.3养殖户资金投入困难和土地审批困难成为制约因素由于沼气工程建设一般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养殖场

4.5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养殖业投资大、效益低、周期长,治理耗资大,因此,按照“政

(户)自己也要投入一部分资金,部分养殖场主因资金困难,对建设治污沼气工程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我区畜牧业用地无法审批,部分养殖场用地紧张,没有足够空间用于沼气池建设,制约了我区的畜禽污染治理。

府推动、企业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引导、督促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治污进行适当补助,确保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政府应及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实现畜牧业用地规划,实行畜牧业用地审批制度,切实解决畜牧业用地困难,促进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3.4“三沼”综合利用率不高

部分沼气工程建设后的猪场,产生的“三沼”(沼气、沼渣和

沼液)利用率较低,一是部分猪场在夏季沼气高产期因沼气过剩而向空气排放;二是部分猪场周围没有配套种植基地,造成沼液和沼渣直接排放,没有得到综合利用。

4.6提高沼气工程质量,加强“三沼”综合利用建设 为使有限的资金能取得最好的整治效果,有关管理部门应

加强沼气工程建设管理,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设计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对施工队伍的选择采取招标的形式,选择有资质、有经验、信誉好的工程队,保障沼气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为提高“三沼”综合利用,可因场、因地制宜,采用“猪—沼—作物”等农牧结合的生态模式,配套相应种植面积,实行沼液管网铺设,并装配沼气发电机、贮气柜等设备,进行猪场的污染治理和“三沼”综合利用建设,减少沼气浪费,实现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和污水的零排放,并取得循环利用的无公害生产效益。

3.5沼气工程技术装备和工程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

目前,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沼气工程技术研发、设计和施工服

务队伍,但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工程质量和标准缺乏规范,影响了沼气工程的运行质量和效果,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推动设计和施工的标准。

44.1 对策措施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为提高养殖场(户)主对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要运用各

种媒体,多渠道开展了沼气治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养殖场(户)主对污染治理工作的政策和法律知悉度,调动了其治理积极性;同时采用组织培训会、参观学习等方式,加大先进实用治理技术和经济有效模式的推广,使相关畜禽养殖人员对整个排泄物治理进行系统、全面的了解,提高养殖场(户)主对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使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排泄物治理工作。

4.7严格执法,确保治污工作稳步推进

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从单纯治理转移到治

理与监督管理并重,强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加强畜禽污水排放监测,督促其完成治理任务,对不采取治理措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停或处以罚款,从而减少因畜禽养殖污染而导致的矛盾、纠纷,确保污染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1][2][3] 赵万明.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原因与治理[j].内蒙古农业科技,4.2做好污染治理的调查摸底工作, 为科学制定治理规划提供为了全面、准确掌握我区畜禽养殖场发展动态和排泄物治

决策依据

理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我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计划,农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和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对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户)位置、面积、养殖种类、数量以及各养殖场排泄物产生量和处理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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