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

2024-05-1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共4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 篇1

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消[2009]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

便取用的地方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

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五、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满

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 篇2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和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节假日期间治安防火值班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三是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五是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等方面的情况;六是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对于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在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目前各地已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期,这也是火灾、煤气中毒等事故高发的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冬季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为进一步促进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 篇3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安[2009]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

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二、建设内容

(一)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政府部门引导推动作用,强化科研单位和企业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力度,加快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监管监察部门监管装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等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国家、地方、企业三级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工艺、技术、装备的安全水平。1.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1)继续用好国债资金和省煤矿安全专项资金,扶持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排水系统、防尘灭火系统以及提升、运输、供电系统等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组织推动各地、各煤矿企业建设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

(2)制定并落实尾矿库治理方案,推动非煤矿山企业、选矿企业全面治理尾矿库。实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防水、防火、防采空区地表塌陷专项技术改造,开展露天矿山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专项技术技术改造。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鼓励化工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经济政策,大力推动化工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改造。重点对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进行搬迁;对重大危险源装置进行增设远传和连续报警装置的改造;对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进行增设紧急切断装置的改造;对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进行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的改造;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车载终端系统。同时,引导各地积极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4)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鼓励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和安全型药物研发,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型药物和生产机械。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快药物安全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日常检验检测机制。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整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强化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

(1)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和“职业危害预防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研究工作,促进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进行转化及工程示范。

(2)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抓好“矿井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矿井老空区探测与水害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重点建立矿井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灾区探测、减灾控灾、人员定位、救灾通讯、快速抢险救护等方面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重点研究矿井水害防治技术,开发煤矿灾害水源精细探查定位、监测预警、预报和快速治理关键技术与装备。

(3)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烟花爆竹事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研究工作。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加大投入,抓紧安全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与验收,拓宽安全科技投入渠道,大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示范工程。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深入剖析本企业安全科技需求,针对其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凝冻科技项目,以科技项目为平台联合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攻关,研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技术装备和对策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有能力的企业要带动相关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推广应用。

3.搞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1)重点推广煤矿瓦斯高效抽放和防突技术与装备、煤矿安全网络化综合监测监控系统、矿井提升安全保护技术与装备、矿山井下人员位置监测技术与装备、非煤井工矿机械通风技术和露天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危险品和长途客运车辆行驶监控技术、高安全性烟花爆竹药剂与生产技术、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辅助决策系统、生产过程高可靠性安全管理体系等安全生产科技成果。

(2)各地及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选择一批典型的优秀推广项目,建立一批技术示范工程。结合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技术示范工程、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防治技术示范工程、高瓦斯矿井轻型放顶煤开采自燃火灾综合防治技术示范工程、深部矿井煤岩动力灾害综合防范技术示范工程、煤矿重大灾害预警及综合监控系统的示范工程;结合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危险源综合监控预警系统、化工园区区域安全规划技术等示范工程;结合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建立矿井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示范工程;结合重大危险源动态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建立重大危险源预警及综合监控系统示范工程。

(3)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激励机制,采用多种途径,围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重点技术推广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尽早应用、快见成效。

(4)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主体作用,主动自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成熟的安全生产技术应用与示范,改造提升现有生产工艺装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继续举办好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展览会。

4.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现有安全科技资源有效利用,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基础设施和共享平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抓紧矿山、非矿山、职业危害等3个省级专业技术支撑中心实验室建设。重点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技术标准研究、灾害事故分析、技术抽查等工作。依托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吸引、聚集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努力形成一批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凝聚力、有活力的科研创新团队。加强对已有技术支撑队伍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5.提高煤炭科技装备水平,加快煤矿企业新型工业化步伐。

加大煤炭采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力度,进一步提升煤炭工业的科技水平。重视煤炭深加工研究开发技术力量的培育,培养煤炭科技研发队伍;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的指导,规范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督促煤矿企业限期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以小煤矿为重点,推动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的改革,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煤矿安全技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使煤矿企业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6.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装备建设。重点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装备配置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标准配置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依据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标准,配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装备投入,同时,要多渠道争取和筹措资金,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装备水平,创新监管监察手段,强化科学监管。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和效果。

7.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

(1)重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地、县级节点建设并投入使用。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等主要业务应用系统,以及视频会议系统和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开展业务培训。推进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省级数据库建设和完善省级应用系统,构建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信息化共用共享系统支撑平台和保障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2)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健全包括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主要业务基础资源数据库。

(二)加大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投入。

1.有关部门要加强积极协调,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投入;积极争取将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二期)等工程项目纳入有关部门相关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省煤矿安全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动和引导地方、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同时,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的保障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相关问题。

2.各地要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资金投入,重点建设辖区应急平台、地方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开展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并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3.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重加强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作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真正使企业成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建设主体和投入主体。要扩大投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和捐助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按照企业为主、地方为辅、国家扶持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

1.抓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1)加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应急救援基地;配置救援车辆、卫星通信、卫星定位、档案管理、摄录编辑、摸拟推演、应急供电等设备装备;建设包括通信系统、网络及主机系统、应用支撑系统、应用系统、指挥大厅和相关系统及数据交换软件在内的贵州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工作平台。

(2)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各市(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省级救援基地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中心等单位,依据相关指导意见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工作平台,通过网络和卫星,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工作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和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完善应急平台的通信网络环境,满足图像传输、视频会议和指挥调度等功能要求,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地、县四级及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4)建立省级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中心,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测预警体系。

2、加快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步伐。

(1)加快省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进度。在继续完善现有六枝、盘江、水城、林东4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基础上,依托省属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救护队,再新建遵义、金沙、永贵、黔西南州4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配备救援车辆、灾区侦察、灾变处置、信息传输、救生、伤员急救等装备。重点加强盘江、水城、六枝、林东、遵义、金沙、永贵、黔西南州等省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力争使其装备水平及应急能力实现质的飞跃。

(2)加大矿山排水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针对矿山水患严重的区域,建设矿山排水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救生钻机、中型潜污排水装备、大中型深井排水设备和吊装运输车辆,满足全省大中型矿井深井排水和小型煤矿水害事故救援的需要。(3)大中型企业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依托大中型企业建设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承担所在地区重特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制定骨干队伍建设方案,将其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部分骨干队伍建设给予支持,配备部分大型、特殊救援装备。

(4)加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企业生产常见事故类型和相关规定配备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矿山企业要组建具有相应资质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推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规划建设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综合考虑我省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化学品输送通道的分布以及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情况,规划建设9个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配备防化洗消、防爆堵漏、寻人搜索、远程通信等装备。首先重点建设贵阳、遵义、黔南、铜仁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对集中的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使其装备水平满足应急能力。力争以开磷集团息烽基地为依托,组建国家级磷化工应急救援基地。

(2)依托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充实配置咨询信息系统、数据处理设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等设备。依托省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急救援指挥平台。

(3)各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在化工产业密集区、重化工产业带、重要危险化学品输送通道、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依托大中型企业现有救援队伍,建设地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并配备大功率泡沫车、防化洗消车等抢险救援装备。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自身应急救援需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4.抓好省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

依托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湖泊水面和闲置的生产系统,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其中:模拟矿山井巷设施和采掘、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建设矿山专业应急救援培训与模拟演练系统;模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管线、储罐以及生产调度系统,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培训与模拟演练系统;建设交通、火灾、电力等其他专业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装置以及培训与模拟演练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模拟仿真技术研究与系统设计,建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模拟仿真系统。

5、加强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现有1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和11个煤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站(点)的物资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站(点)。按事故类别、灾害性质、特点合理配备物资种类,增加储备量。加强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在安全生产中的保障作用。

6、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建立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配备安全生产各行业应急救援专家。建立专家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开展专家会商、研判、培训和演练等活动,发挥专家的咨询与决策作用,提高科学处置水平。大中型企业要根据需要建立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企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7.配合和推动其它行业(领域)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电力、质检等部门推动本行业(领域)进一步完善应救援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辖区内和本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的方案,明确建设内容、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落实项目单位负责制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由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煤矿监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定期协调沟通,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鉴订项目任务书、建设合同书等方式,逐级落实责任。

(二)加快进度,早见成效。要分清轻重缓急,尽快启动,抓紧建设,尽快发挥工程项目的带动作用。在建工程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快验收,尽快投入使用;已经开始前期工作的工程要加快推动立项审批,争取早启动、早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制订详细的建设进度安排,把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季度、每月、每旬。保证各项建设项目尽早实施,尽早应用、快见成效。

(三)厉行节约,节省投资。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计划和实施等各阶段,要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尽可能节省投资。工程项目立项设计,要统筹考虑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的全过程,在满足功能性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选择技术指标,确保工程项目使用周期更优化、投资更节省和使用更便利。要通过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节约工程建设投资,提高公共投资效益和质量。要科学制定工期,强化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做到管理过程严、组织施工细,实验检测实、项目协调活。

(四)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的经验,通过各种方式,适时宣传和推广,用典型来带动各方面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要选树一批应急体系建设示范市、县和企业、安全科技推广应用示范企业和安全技术改造示范工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和各行业(领域)开展技术示范。各企业要主动自觉创先争优,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 篇4

(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6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防安字〔2010〕21号)中的附件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要求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四个能力”建设。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临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灵敏

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防火督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3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火情周围的现场负责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5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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