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业劳务合同

2024-05-31

上海市建筑业劳务合同(通用8篇)

上海市建筑业劳务合同 篇1

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

合同类别:完成一定工作,自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后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1、乙方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对调整情况进行书面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4、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工时方面的规定,结合甲方的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

三、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执行第__________________项:

①月工作:__________________元/月。

②日工资: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待工工资:__________________元/日。双方未约定待工工资的,待工日执行日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另行书面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时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4、甲方按月结算乙方工资,并在一个月________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由乙方签字确认。工资发放清单由甲方存档保管。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甲方确保乙方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对乙方的管理。甲方应当将有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2、甲方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适用于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的环境。

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克扣乙方的基本工资。

6、甲方为乙方缴纳法定的保险,甲方确保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漏保。

7、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创造必要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

8、甲方对乙方的出勤、工资、违纪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奖罚乙方的依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各方面素质。

3、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工作。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4、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当结清乙方的工资。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工作地点或者甲方工商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九、其它

1、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及附件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在沪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联系电话:

在沪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

合同类别:完成一定工作,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后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1、乙方工作岗位:____________。

2、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内容(可另列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对调整情况进行书面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工时方面的规定,结合甲方的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并确保乙方平均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执行第___项:

①月工资:______元/月。

②日工资:____元/日,待工工资:____元/日。双方未约定待工工资的,待工日执行日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另行书面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时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4、甲方按月结算乙方工资,并在下一个月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由乙方签字确认。工资发放清单由甲方存档保管。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甲方确保乙方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对乙方的管理。甲方应当将有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2、甲方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适用于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的环境。

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克扣乙方的基本工资。

6、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

7、甲方对乙方的出勤、工作、违纪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奖罚乙方的`依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各方面素质。

3、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工作。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4、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当结清乙方的工资。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工作地点或者甲方工商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九、其它

1、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及附件均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

在沪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

合同类别:完成一定工作,自年 月 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后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1、乙方工作岗位:

2、工作地点:

3、工作内容(可另列清单):4、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对调整情况进行书面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工时方面的规定,结合甲方的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并确保乙方平均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执行第项:

①月工资: 元/月。

②日工资: 元/日,待工工资: 元/日,双方未约定待工工资的,待工日执行日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另行书面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时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4、甲方按月结算乙方工资,并在下一个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由乙方签字确认。工资发放清单由甲方存档保管。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甲方确保乙方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对乙方的管理。甲方应当将有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2、甲方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适用于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的环境。

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克扣乙方的基本工资。

6、甲方为乙方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甲方确保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漏保。

7、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

8、甲方对乙方的出勤、工作、违纪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奖罚乙方的依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各方面素质。

3、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工作。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查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4、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当结清乙方的工资。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法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工作地点或者甲方工商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九、其它

1、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及附件均一式2份,甲双方各执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

上海市建筑业劳务合同 篇2

一、两大法系国家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多将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英国作为主要世界航运国家之一,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适用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英国衡平法院Romer法官在其审理的案件中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198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所定义的合同范围, 即属于买卖合同性质。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 传统上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如, 日本于1974 年制定的标准造船合同SAJ条款中, 即存在大量体现承揽合同特征的条款, 诸如定作人有权对设计图纸和基数规范提出意见, 有权派员监督船舶建造全过程等。

二、我国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我国理论界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观点并不统一, 主要有买卖合同说、承揽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三种。买卖合同说主张, 鉴于定作人在交船前不享有船舶所有权, 其对船舶的设计、建造无决定权等情形, 故船舶建造合同的目的在于支付对价、转移所有权, 性质应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说则认为, 船舶建造合同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同时, 合同对承揽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故应属承揽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综合上述两种观点,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兼具承揽和买卖性质, 以承揽合同为主导, 某些具体问题可适用买卖合同规则。

我国审判实践界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多采取回避的态度, 一般很少在法律文书中对定性问题进行阐述, 多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案件所涉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和评判, 鲜少适用分则中承揽合同抑或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2011 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 上海格式) 单行本正式对外发布, 该格式合同是在充分吸纳我国通用造船合同优点的基础上制定, 能够作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的代表。故而, 笔者拟以“上海格式”为例, 对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予以分析。考虑以下因素, 笔者认为,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一, 从合同目的来看, “上海格式”主要内容为造船厂提供劳务与材料建造船舶、船东支付款项, 该内容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对承揽合同的界定。同时, “上海格式”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中, 对于待建船舶的航速、载重量、主机箱油耗等参数进行了明确约定, 并约定若建成船舶相关参数低于一定数值, 则船东有权相应削减价款、重新试航甚至拒绝接船或取消合同, 体现出船舶建造合同目的侧重于制作工作成果而非转移所有权, 这恰恰是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第二, 从船东对造船厂造船过程的介入程度角度, “上海格式”的图纸审批和认可条款约定了船东有权对在建船舶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批及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 船东有权委派监造师常驻造船厂, 负责对在建船舶及其主辅机械进行检验和建造; 此外, 船东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监督并要求建造方按月报告本船的实际建造进度情况。上述约定表明, 船东将介入船舶建造整个过程, 体现出承揽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注重承揽人完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并将之交付的特征。

第三, 从条款的人身属性角度分析, “上海格式”分包条款约定, 造船厂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建造工程项目分包给有资质的, 经验丰富的分包商完成, 但此类分包项目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实验工作应在建造方的造船厂完成, 建造方仍应对所有分包工作的正确实施承担全部责任。此处约定, 体现出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特征, 即承揽合同对承揽方完成工作成果的人身属性, 而买卖合同并不要求卖方亲自制造标的物。

第四,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规定并不如买卖合同细致, 一些实践中发生的船舶建造合同争议问题无法通过《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处理, 但此不足以成为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的理由。因为, 依照《合同法》中“其他有偿合同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的规定, 在相关争议无法依照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予以解决时, 可通过“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方法获得解决, 故无需将承揽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

摘要: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多认定为买卖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多认定为承揽合同,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亦未形成一致的观点。鉴于为船舶建造合同定性具有实践意义, 笔者从船舶建造合同的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造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角度, 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

关键词: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集体合同上海“维和” 篇3

开胸验肺、通钢悲剧,以及多次发生的出租车司机集体“喝茶”事件??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处于易发多发期,而且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劳动关系矛盾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曾遭遇过同样的困境,今天同样时常遇到类似问题。它们在劳资双方激烈冲突和尖锐对立中,逐渐摸索着一条通过集体谈判来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途径。

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中国,在协调劳动关系时,不仅需要积极主动正视当前面临的困境,而且需要善于借鉴作为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集体谈判制度,并结合具体国情,探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制度建设来促成劳资双方摒弃对立、谋求合作,推动劳动关系早日走上和谐之路。

国家的一块不变,司机的一块要做加法,能够做减法的只有企业了。

“一天机器人,一天植物人”;“以前寻(沪语:找对象)空姐,现在寻外来妹”;“白天给公司干,晚上给加油站干,半夜12点以后给自己干”——三句顺口溜,描绘出上海出租车司机的生存状态:劳动强度大,近年来社会地位相对下降,并对收入有不满足感。

2008年,出租车行业是我国群体性事件高发领域。上海“的哥”“份儿钱”全国最高,但全年没有发生严重群体性劳动争议。上海市城市交通工会在年底的调研报告中称:司机队伍“有波动但不会骚动,基本是稳定的”。

据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吴萌介绍,在2008年11月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后的“骨牌效应”时期,“上海出租车行业反而出现劳动争议案件骤减的局面”。

巴士出租的司机张陈培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外地人说上海人胆小,但是我想想闹事解决不了问题。”

老张今年47岁,崇明人。和上海绝大部分出租司机一样,一日工一日休,工作日一般开18~19小时。7月份收入2000多元,平时一般3000多元,“份儿钱”加上油和维修等,日均成本700元。每月600元的房租是他开销的大头。

老张感觉收入比前几年下降得厉害,但是这一年多来,公司的规定有了一些转变。让他印象深刻的一条是,“以前就算躺在床上开不动,承包指标一分不能少,现在如果住院,公司免指标,还发900多元的病假工资。”

这条让老张稍感安心的好消息,来自2008年4月签订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作为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的谈育明认为,行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对维护上海出租车司机队伍的稳定作用很大。

究竟谁弱势

收入“剪刀差”,是引起上海出租车司机队伍“波动”的主因。

上海市运管处出租汽车部副部长虞同文,是管理出租行业21年的“老法师”。他告诉本刊记者,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上海出租车司机一度入围“十大高收入行业”;90年代,随着出租车数量的不断增长、轨道交通日益完善,出租车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

他说,1998年出租车司机收入是职工平均工资的1.9倍,2008年为1.15倍(职工平均收入3292元,司机平均收入3800元)。看起来不低,但是我国职工法定月工作日21.75天,全年共2088小时;出租车司机按每日工作17小时、每月工作15日计算,全年工作3060小时,劳动强度远大于普通职工。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者石磊,把出租车司机称为上海的“人文贫困群体”。由于掌握了出租营运证,出租车公司事实上形成了司机市场的“合谋垄断购买”,单个司机没有与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

从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出台到2008年1月正式生效,这个时期内,上海出租车司机逐步了解到新法对于带薪休假、病假工资和解除合同补偿等条款的内容,维权呼声渐高。虹桥、浦东两个机场同时候机的数千司机讨论最多的问题,就是如何依据《劳动合同法》提高收入。

上海市出租行业协会秘书长陆家骏告诉本刊记者,那段时间,行业协会法律中心不断接到驾驶员的咨询电话。他们渴望知道:作为承包者,自己能否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益?有无最低工资?工伤如何处理?工龄如何计算?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第一期合同满了后长期合同怎么签?

而出租车企业对贯彻《劳动合同法》顾虑大。几乎每一条新条款的实施,都可能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比如,实行带薪休假意味着增加20%的顶班司机,顶班司机难招,还要支付给休假司机最低工资。

强生出租车公司反映,有百余名老司机在1995年《劳动法》出台前与公司签订了长期合同,现在不能正常工作,公司仍要给他们内部打折工资。《劳动合同法》又要求在第一轮合同结束后签订长期合同,意味着走回老路,企业可能要养更多人。

劳动争议方面,强生、大众等大出租车公司由于利润水平高,对司机都有固定补贴,发生争议的概率相对较小。大众的工会主席谷根生介绍说,他们的福利在行业内是比较多的,公司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出国奖等,还给职工子弟设了“苗苗”奖。公司有医务室和食堂,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小公司对司机的管理内容很少,基本没有福利待遇,企业凝聚力相对较差。一旦发生矛盾,解决方法就是司机把总经理团团围住,最后闹到法院。

陆家骏说,平时司机相对于公司显得弱势,而出了问题上法院,往往又是公司輸。法院依劳动法办事,只看企业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仲裁结果一般是企业给司机一些补偿后解除合同。这样的结果让企业和司机都感到委屈不满。

第一次吃螃蟹的感觉

谁来制定劳动法框架内的行业标准?政府不可能为此下文,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分别代表职工和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做法让各利益攸关方看到了方向。

早在1995年,上海就挑选了400家企业作为集体合同试点单位。1998年,普陀区长征镇星云经济区签订了第一份区域性集体合同,带动了全区85%的非公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2003年前,静安区总工会牵头,由威海路汽配联合工会与企业方代表协商,签订了行业性工资协议,规定行业内最低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的120%,得到了汽配街职工的热烈拥戴。

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17名行业工会委员和10名协会会长代表,一致同意着手研究行业集体合同。然而,陆家骏和行业工会主席陆剑虹发现一个难题:《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专门针对集体合同做了如下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严格遵循这一条,等于要各区县分别订立合同,操作不现实,而由市行业协会和工会来操作,又似乎与法律文书有所不符。

究竟能不能做?陆家骏和陆剑虹心里没底。“二陆”马不停蹄地开始走访相关各主管部门。

时任上海市总工会保障部长的宋震,仔细听取了他们的想法,认为可行。主管副主席要求市总法律部为出租车行业的集体合同把好关。

市城交局运管处表示“同意”,主管副局长认为,这个做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觉得“值得一试”,并要求,劳动工资涉及社会稳定,在行业集体合同的效果没有明确前,不能向社会宣传。

但社保局方面有些担心,提出是否等待人大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出台再做更稳妥。“二陆”表示,企业和驾驶员都等不了。社保局最终的态度是:可以试行,“只能做,不能说”。

陆剑虹告诉本刊记者,相关实施细则后来在2008年9月出台,而4月第一份集体合同已经签订。

得到主管部门的默许或鼓励,“二陆”捧起《劳动合同法》,对照出租行业的问题一条条推敲。陆家骏解释说,总营收不变,国家的一块不变,司机的一块要做加法,能够做减法的只有企业了。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他们说,那种第一次吃螃蟹的感觉,有点像当年小岗村农民的“密谋”。区别是,彼时小岗村即将走向承包制,“而我们研究的恰好是承包带来的现实问题”。

出租车司机该不该定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大部分内容都以“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但在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承包关系中,没有工资一说。因此,定位“工资”是当务之急。

工资怎么算,两位“老法师”陆家骏和虞同文的回答一致:“这个问题太复杂了,眼下出租车公司年轻一代的经理们都说不清楚。”陆家骏解释说,当年计算承包指标时,已经把司机最低工资(按当年标准)“算”了进去。

1992年以前,承包制还不是上海出租行业的主流。陆家骏时任上海友谊汽车服务公司总经理,他清楚地记得,当时友谊司机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200~300元,每月必须完成一定指标,超过部分按照200元一档提成,最多不超过每百元提成10元。这样的计算模式,导致司机一完成指标就不开计价器。

问题越来越突出,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和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对全市出租车企业做了调研,重新确定了一直执行到今天的承包指标制度。

主管部门以当时所有出租车企业3年的财务报表平均作为基准,扣除国家税收、企业成本、企业利润(当时约15%),再扣除司机的一块---最低工资、出省补贴、三餐补贴、中班夜班补贴、车贴、书报费、洗理费、国定假日和周日加班工资,另外核定修理费、油费,这些都扣除后,计算出当时的运价为5公里14.4元(1998年进行调整,为免去零头引起的麻烦,定为3公里10元)。

此后几年间,上海的出租车公司一度发展到640家,“大小总经理600多个,人人有车,协会每次开会都要费劲去找拥有几百个停车位的大饭店。”

承包制在当时提高了司机收入,增强了行业吸引力,但现在却遭遇了对接尴尬。

企业劳动人事部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在此期间座谈十几次,但双方目标的差别却相去甚远。人事经理们带来老总的意见:“工资已经计入承包指标,承包的特性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司机不应再提工资要求。”

“长期合同不能签,企业不能白養人”的说法也很突出。五大公司建议行业协会成立一个中介所,一期合同到期后,A公司解除合同,通过中介所转移到B公司。司机永远以新员工的身份游走在五大公司间。“4到5年一期合同,5大公司转一圈,不就20多年了。”

与此同时,各企业工会也接二连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司机们要求有基本工资,而且要求按照上海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交金标准。他们的理由是,司机一天工作18小时,几乎从没有节假日,劳动法规定的很多福利都享受不到,“坚决要求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

当被问及工会代表的代表性,陆剑虹抱出厚厚一摞座谈记录。从名单可以看出,工会选择的职工代表以一线司机为主,尽量覆盖大、中、小各种性质的出租车企业。记录中夹满了小纸条——都是会议过程中代表们临时提出的问题或意见。

“劳资双方碰不拢,我们就要来拉拢。”“二陆”把一本大红封面的《劳动合同法》注释书当成了“红宝书”,开会时“拍”在了老总们面前,“不作为是躲不过去的,所谓的变通办法只会激起职工更激烈的反弹。”

工会方面也与职工积极沟通,说服他们要与企业共渡难关。如果企业倒闭,职工要面对失业的危险。尤其是上市公司,如果利润率低于6%,就会发生融资困难。

协商过程中,工会与协会坚持绝不单方面作决定。例如,在确定司机基本工资问题时,存在三种参考标准:一是市平均工资(3292元);二是市平均工资六折;三是市最低工资(960元)。工会代表认为,在司机付出正常劳动后,应当保障其基本收入;当承包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由公司将其补足。

经过反复协商,决定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出租车司机的基本工资。

工会只管发电影票的时代过去了

2008年的第一份集体合同改了6稿,社保局的相关负责人又逐条做了法律文书上的规范。

表决时,行业工会的 93名工会代表,实到90人,全票通过。协会会长联席会议也一致通过。最后,由工会和协会各派出5名代表正式签订集体合同。

这份集体合同,获得了行业内96%企业的确定执行。

2008年的行业集体合同只在社保局备案,没有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备案。后来2009年合同拿过去,法院和仲裁机构很高兴,“有这样的标准很多事情都好办了。”

今年3月,七易其稿的第二次集体合同签订。而此时,上海市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地方性规定中,也更多地鼓励尝试创新。出租车行业这一市级行业集体合同,终于可以广而告之。

按照协会要求,每个企业都对集体合同做了宣传张贴,还在上海出租车司机人手一份的行业报上全文刊登。

“即便如此,如果在马路上抽查,可能还是有不少出租车司机说不晓得,”陆剑虹说,“但毕竟有了一个好的开头。”

目前,上海市总工会正在牵头成立调研组,重点解剖大众和海博两家出租车公司,调研在现行运价下有无继续提高司机收入的可能。

虞同文告诉本刊记者,由2000辆车和星级司机组成的“世博车队”要试行新的劳动工资制度,这也是为出租车行业做的一个实验。

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陈国华说,今年上半年,各出租车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现在经济形势有了一定好转,工会要重点研究进一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让司机参与到权益分配的讨论中来,让分配更公平。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的谈育明,长期从事劳动法研究和培训。他告诉本刊记者,在很多劳动纠纷中,企业方的做法不违法但不合理,职工方虽明显利益失守,但未必能找出法律依据。集体协商要调整的就是这种合法不合理的劳动关系。企业不愿与职工谈,职工不会和企业谈,企业工会代表不敢和老板谈——上级工会派员成为下级企业集体协商的正式代表,是可行的做法。

上海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体会是:区域谈保底,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

其中“行业谈标准”最重要、最复杂、最难谈,涉及行业管理、行业政策、行业现状,同时要兼顾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指数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但是,职工利益无不具有行业特性,只有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才能确定具体的工时定额和岗位工资标准,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提供依据。

谈育明认为,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的认识还有偏差,以为协商是手段,签订集体合同是目的。其实,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并行的,等发生问题再协商属于被动调整,平时建立起长效的协商机制,才能掌握主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形成,意义远大于签订几份具体的集体合同。

上海市建筑业劳务合同 篇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受本案原审被告上海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宏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以下简称吴淞支行)、上海宝艺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和议时能予以考虑: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被告与吴淞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由上诉人盖章及法定代理人签名,签订保证合同时吴淞支行亦获得原审被告相关股东会决议,已从形式上满足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因此认定该保证合同有效,原审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公司章程允许且授权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来决议;二是在存在章程授权的情况下,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对同意担保做出了决议。吴淞支行作为专业的放贷机构,对于《公司法》上述规定的担保形式要件应当知晓,但是其仍在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具备担保形式条件的情况下,发放了贷款,其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行为并不具备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原审被告的股东会对该担保行为并不知晓,也无任何追认或默认的行为,且吴淞支行在事后提交了明显系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表明吴淞支行对于原审被告的越权行为是明知的。但是原审法院不但不对原审被告提出的可能系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进行鉴定,反而认定吴淞支行从形式上满足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错误地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判令原审被告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原审被告提出如果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的签名经鉴定是虚假的,可以减轻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予以批准。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在批准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被告创宏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讼代理人:***

二00八年二月十日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二审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以下简称吴淞支行)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与上诉人上海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宏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上海宝艺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吴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吴淞支行负责人叶某的陈述,认真查阅卷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诉讼活动,以及上诉人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具备担保形式条件的情况下,发放了贷款,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但事实上,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书的前提下才与其签订《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保证合同》,并发放贷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农商行吴淞支行与上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由上诉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签订保证合同时农商行吴淞支行亦获得上诉人相关股东会决议,已从形式上满足了《公司法》的前述规定。

另外,从上诉人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来看,决议中不仅记载了上诉人股东会明确同意为宝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股东也在决议上盖章和签字。虽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股

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字或者盖章的真实性还有异议,但是基于被上诉人不可能参与上诉人的内部整个决策过程,也不具备审查决议实质真伪的能力,因此,应当认为被上诉人对决议形式真实性已作审查。在被上诉人既对保证合同中上诉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性进行了实质审查,又对上诉人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的情况下,股东签字或盖章实质上是否真实已不具有对抗被上诉人作为担保债权人的效力。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上诉人为宝艺公司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的形式要件,而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股东会决议已作形式上的审查,至于股东会决议的真伪不影响上诉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理人:***

上海市买卖合同 篇5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通过土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号式取得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层。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包括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包括—________%),乙方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如末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末付款额的日万分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俞期超过_________天后,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房价款的________%,甲方有权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方。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该征得乙方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复批准之日起____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末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该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末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输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抵押已注销;甲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方承诺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输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末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输交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音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___使用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夫窑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______________交易中心办理价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末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局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末按催告书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颂的同期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支付给乙方。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旨的________倍给予补偿。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次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昌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已选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牧业管理,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用房,甲乙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日起,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圭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理发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________日将被视为已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广度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末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全合同生效日起________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全同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的手续。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全同壹式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篇6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汽车

品牌及型号规格:_________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_________

生产厂名称:_________

首选颜色:_________

次选颜色:_________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台

车辆总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运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出库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余款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1)100公里□

(2)_________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上海市建筑业劳务合同 篇7

该项目地东临周市路、南靠年家浜路、西到康沈路、北起中大街, 处于周浦商业的核心区块, 是一座集旅游、文化、购物三重概念规划建造的浦东“新城隍庙”。它由高远集团斥资上亿元打造而成, 融合了周浦淳朴的民俗民风和独特的地方文化。

建筑采用仿明清风格, 极具中国古典特色的商业建筑群。青砖白墙的建筑外观、错落有致的建筑格局体现了浓厚的江南风情。主要入口处以八字外开城门型, 街内檐角飞翘, 形成江南特有的“一线天”式的商街, 颇具古色古香之韵。走在周浦的“小上海”, 仿佛有身处市中心的城隍庙之感。但小上海旅游文化城仍然不同于城隍庙, 虽有其外形, 是不是学到了内在的神韵呢?让我们一探究竟。

解析“小上海”

远远望去, 小上海的建筑外型的确与城隍庙有几分神似, 但身临其中, 却发现仍存在着较多的差异, 仅仅开业4、5年的“小上海”在拥有百年历史的城隍庙面前, 还是显露出了诸多破绽。

1. 块状布局零散分布。

除了沿街商业街外, “小上海”内部的建筑群呈块状布局, 数十栋建筑零散分布, 缺乏一条清晰的主动线, 支线错落密布, 因此经常使人有找不到方向的感觉。同时少了核心广场的设置, 不仅降低了商业空间的层次感, 在视觉上较为单调, 也错失了聚集人气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2. 业种配置缺乏组合。

在“小上海”内, 服饰零售的店铺占据着大半壁江山, 而之前所定位的“文化、旅游”的概念在其中根本无处可寻, 在仿古的“外衣”下, 其内在一如既往的“现代”。同时, 在店面形象、品牌档次上小上海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鲜见品牌商家, 主要以杂牌服饰、低档餐饮、小店为主。

3.大块绿化切断动线。

在动线布局中, “小上海”看似生意盎然的绿化成了其人流动线组织中最大的败笔之一。商业是需要人流互动, 大片的绿化不仅使得对面商铺“看得见、到不了”, 破坏了动线组织, 阻隔了人流的导入, 同时大片的绿化也大大挤占了人流集聚的空间, 有了景观, 而没了商气。

4.道宽设摊因小失大。

值得注意的一点, 在“小上海”原本宽大的主入口处多设置了一排临时小商业, 虽然说增加了少量的经营面积, 但结果导致里层商铺的视线被完全阻挡, 可谓“因小失大”。

仿古商业建筑普遍存在的问题

20世纪50年代开始, 国内涌现了一大批的仿古商业建筑。不论是在大的文化名城如北京、南京, 还是在小的古镇如锦里、浔阳, 我们到处可以看到盖着琉璃瓦, 挂着大红灯笼的仿古商业建筑, 近年来这种趋势仍然有增无减。现在是一个多元文化时代, 前卫时尚的建筑有它们的吸引力, 源远流长了五千年的建筑文化也有其独特魅力, 仿古商业建筑是在新时代追寻和发扬本国建筑文化过程中的一种探索。尽管仿古商业建筑有些尺度还不合时宜, 有些形式还停留在对过去的直接模仿, 还有一些现代的生活内容与传统的建筑形式发生了冲突, 但我们都知道, 发展不是直线式的, 而是存在着反复, 所以我们应该理解在探索和求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1.仿古形态所带来的建筑硬伤——透视性差。

由于仿古建筑本身的特定的形态特征, 特别是明清风格的建筑:飞翘的屋檐、雕花的门窗, 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商业建筑原本应有的透视性, 特别是二层。我们从小上海的物业结构就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点:由于墙面透视性差的问题, 零售商业基本难以难以生存, 商铺的经营价值也随之降低。

2.建筑群布局杂乱——多动线、无核心。

曾有这样的例子, 很多大商家对一个商业项目的外部环境非常满意, 但一进到商场内部就马上放弃了进驻的想法, 往往只因为电梯数量不够。因此我们说, 商业体内部的交通流线如果不顺畅, 则非常容易将消费者拒之门外。

多为院落结构的仿古商业, 建筑单体数量多且排布密集错乱, 直接导致了商业动线的增多。缺乏合理的商业动线规划、使得人与空间的互动性大大减弱, 商铺价值也无法发挥出来。

3. 禁不起时间锤炼——易老旧、显斑驳。

明清风格仿古建筑多为木质构架, 时间一长, 非常容易出现掉漆、坑纹等现象, 墙体显得非常陈旧, 而商业的品质也因此下降。所以, 仿古建筑适时地需要“穿衣戴帽” (建设者对老旧建筑立面改造工程的形象说法) 但这却需要花费相当高的维护成本, 因为老旧的墙体每隔几年就要重新粉刷, 才能重焕新颜。

4. 店招难以古今融合。

现代的店招颜色丰富、形式多样, 但与仿古商业相结合, 便会产生一种不伦不类之感, 难以与古典气息的建筑相融合。我们说, 仿古商业建筑本身不仅仅是一个购物和营销的空间, 更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体验传统文化、视觉享受的空间。而缺乏统一的管理, 杂乱的店招容易给人造成一种杂乱无章且品质较低的印象。

我们从中得到的启示

启示一:结合历史文化底蕴。

建筑的外部特征成为把感情及态度从一人传递给他人的手段。建筑是文化的载体, 那些古朴的砖墙, 形式优美的牌坊, 精雕细琢的门窗, 从视觉上演绎了传统建筑的文化意象。我们到夫子庙观赏灯会, 于秦淮河上泛舟, 到豫园游湖心亭, 尝百年特色小吃……这些可以亲身参与的活动从心理上带给了消费者更深层次的体验。老建筑外观的历史感和内部的新内涵将过去与现在联系了起来, 传统建筑文化与现代文明在这里得以融合, 这就是仿古商业建筑的魅力所在。

因此我们认为, 仿古建筑应选择建在有一定历史文化底蕴和传统特色的区域地段。有历史才能体现特色, 在商业竞争激烈的今天, 只有真正具有文化含量与商业时尚元素结合的商业, 才能吸引消费者, 而非简单的外观造型。

启示二:商业动线清晰。

商业建筑空间的价值及其提升由诸多因素决定, 从建筑设计的角度出发, 商业空间价值的最大化体现在能够吸引充沛的人流并使其在此区域停留。对于商业地块来说, 充沛的人流来自于对商业建筑空间交通动线的有效组织。仿古建筑亦不例外, 合理清晰的商业动线不仅能吸纳人流, 更促使经营价值的最大化。

启示三:改进设计思路。

我们提出, 仿古商业不仅仅体现建筑的特色风格, 更应结合商业独有的经营功能。国内的仿古商业建筑形式基本上仍停留在具象的模仿之上, 简单地将古代建筑元素附加于现代建筑形式之上, 忽略了与商业功能的结合, 从内部的动线组织, 商业氛围的营造、其他细节的处理等等都需认真地考量, 而纵观如今的仿古商业, 差距还是存在的, 因此我们认为, 对于仿古商业建筑设计的思路、理念仍有非常大的改进空间。

启示四:透视商业元素。

如前文所提及的, 由于仿古建筑本身形态的限制, 致使商业的透视性较差, 在繁杂的外立造型掩盖之下, 商业完全隐匿其中。因此我们认为, 必要的建筑改造能够使得商业元素凸现, 增强透视性。

我们可以从豫园的湖滨楼改造前后, 来窥视一二。原本靠湖面的封闭墙面、窗框改造后, 成为了镂空造型, 这一设计就大大增加了店面的透视性。 (如图11)

启示五:复古店招与建筑融为一体。

对于店招, 我们仍然建议以传统复古店招为主, 使之与建筑本身完美融合, 给人一种视觉的享受, 提升商业品质。城隍庙对于店招的设计值得借鉴, 古色古香, 是商业, 更是一种文化。 (如图12)

结语

不可否认, 仿古商业建筑的确存在着诸多缺陷, 但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 它们是建筑师追寻和发扬中国建筑文化的一种探索。而且, 仿古商业建筑所独具的传统文化特色仍然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欢迎, 他们不仅可以在里面购物, 同时也可以旅游、休闲、感受文化, 而仿古商业建筑因其形式的特殊化, 也极具识别性。

上海市建筑业劳务合同 篇8

“上海指数”成为船舶买卖景气度风向标

截至目前,中国船队规模已位居全球第四,共拥有运输船舶近18万艘、1.46亿载重吨,海运船队总吨位达1.02亿载重吨。但长期以来,波罗的海交易所等国外机构编制的二手船价格指数一直是船舶交易市场风向标,中国船东往往选择在海外进行船舶买卖。

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中国船东的船舶交易量逐年增长,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二手船舶的换手率呈现了两位数增长。上海船舶价格指数正是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呼唤下应运而生。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实施后,船舶从“场内交易”进入“场内交易”。上海航交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通过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接收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报送,并定期汇总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场行情。

据介绍,在接受汇总的信息中,全国船舶买卖成交信息成为最具价值的核心信息。上海航交所以全国报送的真实交易数据为基础,并非根据经纪人报送数据编制指数的传统方式,而是结合全球船舶买卖、新造船、废钢船的市场数据,生成典型船舶的交易估价。所谓“典型船舶”是指具有5年船龄、船况良好、由规范船厂建造、证书有效,并入级主流船级社,属于正常营运的代表性船舶。

以二手船舶成交价为依据的“上海船舶价格指数”, 包括5个综合类别、17种典型船舶交易估价,每周三下午发布一次。5个综合类别分别是上海船舶价格指数(SSPI)、国际油轮船价综合指数(TPI)、国际散货船价综合指数(BPI)、国内沿海船价综合指数(CBPI)和国内内河船价综合指数(IBPI)。“其中,SSPI指数主要反映整个船舶业运行情况,国际船舶权重占

1/3,国内船舶权重为2/3,更像是行业景气指数,而TPI、BPI、CBPI、IBPI四个分类指数对反应船舶价格更具有指导意义。”上海航交所总裁张页举例说17种典型船舶,油轮指数里有5个船型,散货船里有4个船型,从5万吨一直到17万吨,但没有包含集装箱船的价格,主要是市场上的成交量太小,没法形成数据。原因是集装箱船公司往往是靠船舶占据航线,要么将旧船拆掉,要么相互转让。

据介绍,上述各指数以2010年4月7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均为1000点。9月28日发布当天,上海船舶价格指数(SSPI)报900.03;国际油轮船价综合指数(TPI)报914.12;国际散货船价综合指数(BPI)报748.75;国内沿海船价综合指数(CBPI)报883;国内内河船价综合指数(IBPI)报954.52。

“已有的价格指数都是靠经纪人报价,而上海指数是靠实际的成交价”,张页强调,指数需要权威性。“我们与波罗的海交易所的二手船价格指数进行过对比,发现数值相差在5%以内。”据介绍,上海指数自今年4月1日试运行以来,与国际上的波罗的海交易所的船舶买卖指数BSPA,以及克拉克森二手船价格指数相比,具有两个优势:其一,更敏感,更能反映市场的波动;其二,更具抗沉淀性,即便市场没有成交记录,该指数也可根据历史成交数据和对市场的判断而继续运行。

“上海格式”标准合同赢得二手船买卖话语权

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和中国船东协会联合编制的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被称为“上海格式”。这一合同文本虽仅14条,但基本上覆盖了船舶买卖市场的所有问题,它的诞生无疑为中国航运业填补了一个空白。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船舶总数已达17.9万艘,二手船买卖交易数量每年达数万艘次。“中国虽然在运力和货量上已经是船舶大国,但远不是强国。在航运交易等很多方面还在草创期,缺失必要的交易文件和标准格式。”中国船东协会副秘书长张晓生向记者坦言,目前在二手船买卖市场国际上主要是通行于北欧的欧洲格式(挪威93版本)、适用于日本船舶交易的日本格式,以及最近刚推出、尚未推广开的新加坡格式。

长期以来,欧洲、日本等船舶买卖标准合同一统天下,“上述合同格式由于文字繁杂,对国内适用性有限”,中国船舶遇到买卖纠纷往往还要到去国外打官司。张晓生强调:“目前中国船舶交易量很大,但交易合同并不规范导致纠纷较多,此次制定更完备专业的‘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可以作为买卖双方依据的范本,有利于交易双方规避相关风险。”

据了解,在合同编制过程中,工作小组曾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多次听取航运界、法律界专家的意见。同时,根据国内外二手船买卖的实际,参考、吸取了国际通行的挪威船舶买卖合同93版本的优点,结合“买者注意”的原则,同时加入对市场今后发展的前瞻性考量,做到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

与今年3月正式施行的“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相比,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明显具有简洁明了的特点。“二手船买卖合同就是要通俗、明白点,今后船舶交易量将逐步增加,许多投资机构以及一些完全不懂船舶的投资者会进入这个市场”,张页认为,现有的14条合同条款简洁、直白、通俗,有利于降低船舶交易的门槛,能让行业外的投资者直接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来。

据介绍,与挪威93版本比较注重“买方利益”不同,“上海格式”合同更注重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合同主要针对国内船舶买卖市场,也可以作为国际船舶买卖的参考。如在船舶下水检验和船款支付方面的约定,比现在国际通行的二手船买卖合同的约定更为详细;在船款支付条款方面,认为“订金”的方式相比“定金”更符合二手船买卖市场的实际,而增加船舶水下检验条款,能够避免船舶实际交割后才出现的纠纷。

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列为船舶买卖过程发生的争议解决和仲裁方,此亦是“上海格式”合同的一个标志。编制“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蔡鸿达认为,“上海格式”已不仅是代表上海地域的称呼,而是国际化的标志,长期以来,远东大都市的上海具有的开放、包容以及航运与商业的高度发达,其所具有的国际化已经得到了世界航商与修造船业界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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