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2024-06-26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共9篇)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篇1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设计单位修改,凡不进行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用于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已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应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凡未开展建筑工程和市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2001年6月底前确立机构并开展这项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的,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项工作应当在2001年底前完成。有形建筑市场可以经批准收取业务性费用,原则上应当实行按宗收费,可以根据工作量确定合理收费幅度,并将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3.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4.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标准的规定强签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建立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要组织制定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系列范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2.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功能。到2001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原则上都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和政府规范分包活动提供业务。工程项目多、建设规模大的其他城市也应当逐步设立。

3.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分包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要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01年7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的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结构,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同时,要修订《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规范管理。

2.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要依法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的轨道。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按照规定列为年检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监督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防治城市环境污染的规定,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区的影响。凡违反这些规定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厉处罚。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筑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建立行政审批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

1.建设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对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建立起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靠市场机制自身能够解决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废止;对于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并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的失职追究制度。

2.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并尽快解决其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等。为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或由财政全额拨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筑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3.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配合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严厉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

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或者执法有误时,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要求其改正。

八、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成立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的工作安排,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方案,将整顿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明确各级、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对于工作迟迟不能有效开展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组织方案,于2001年5月底前抄送建设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部建筑管理司)。

2.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1)2001年4月至6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01年6月底前自行改正,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筑匿不报或者2001年6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作出处理。

(2)2001年7月至12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省、自治区的抽查率不低于10%),并于2001年9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部将在2001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到有关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3.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2001年6月份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月将查处招标投标、承包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详见附表),上报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4.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要善于抓住案例、剖析案例,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章建制,努力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5.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认真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6.要高度重视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加强对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凡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计划,采取措施,以各有形建筑市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形成全省(自治区)联网,并于2001年底前与“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联网。

“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算机网络,不仅要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信息业务,还要尽快建立并完善数据库,将所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以及有关注册人员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名录及基本情况,经批准的新开工项目(包括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分包单位等基本情况)全部上网,并在网上公布各类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的处罚通告,使之成为政府监管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工具。

7.认真研究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方案,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当前,应当很好地借鉴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着重探索并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实施管理方式和建立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改革试点。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篇2

近年来, 秦皇岛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系列安排部署, 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市的经济环境明显优化, 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得到一定遏制, 一批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查处。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 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问题还远没有解决, 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 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无证经营问题突出。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 无证经营案件比较多, 占案件数的30%以上。主要表现在季节性、流动性及一些国家管理严格、限制性较强的特殊行业等方面的业户不办证的较多。

2. 假冒仿冒行为严重。

主要表现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 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等行为, 尤其是食品、饮品、药品、小电器、日用品为多。

3.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特别是一些建筑、医药、卫生、保险等行业问题比较严重。

4. 劣质产品冲击市场影响消费。

特别是建筑材料、文化用品、电信产品及一些服务行业的自制产品和商家搞活动时的赠品, 因质量低下, 消费者投诉较多。

5. 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现象较多, 广告信誉度低。

个别媒体把关不严, 责任意识差, 违法广告居高不下,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尤其是街头小广告屡禁不止。一些企业以虚假的清仓降价、季节降价、拆迁降价以及专卖、直销等言过其实的产品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的危害

其一, 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其二, 破坏公平竞争, 损害企业利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违法活动, 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违法经营猖獗, 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名优商品的形象受到影响, 合法经营企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从而影响了企业开拓市场的积极性, 限制了企业发展。其三, 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败坏了社会风气。近几年来, 劣质食品、饮品遗毒, 啤酒瓶爆炸伤人, 虚假致富信息致人倾家荡产等恶性案件不断发生, 使消费者蒙受了人身、经济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 加之形形色色的消费陷阱, 广大消费者对市场活动产生了不信任感, 造成市场信用危机, 商业道德下降。其四, 败坏了信誉和对外开放形象, 对投资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造成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的原因

1. 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在暴利驱使下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 是破坏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 为合法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所深恶痛绝。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是巨大的, 我们有些同志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假冒伪劣给全社会带来的危害。

2. 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由于新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 不少法规还不够完善, 没有一个完善的市场规则, 出现市场无序竞争和混乱状态就在所难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少条款的处罚按非法所得金额处以l至3倍、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至20万元的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就会产生两种情况, 一是执法干部无所适从, 定性困难;二是个别干部容易发生不廉洁的行为, 产生腐败。此外, 市场监管体制不统一, 存在多头执法、互相扯皮现象, 导致监管不力, 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 也是重要原因。

3. 对执法者缺少有效的监督。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与国家公职人员中的腐败分子进行勾结, 破坏性极大。有的公职人员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因此, 建立对执法者有效的监督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4. 地方保护影响执法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本位思想依然存在, 不是从大局出发, 而是站在本地区的利益上, 以创造软环境为名, 不让执法部门监督, 充当保护伞。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对策

1. 规范市场主体资格, 把住市场经济秩序的源头。

企业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主体, 是国民经济的细胞, 只有经济细胞健康了, 经济才能有序发展, 只有市场主体行为规范了, 市场经济秩序才有保障。因此, 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 严把市场准入关, 做到严格登记管理权限。严格登记管理程序, 严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 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取消或降低条件。建立责任制, 实行谁受理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 把住把好每道关口。强化市场巡查制,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确保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行为合法性。在年检、变更登记、对企业进行回访等日常监管中, 注重审查企业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证件是否过期, 前置审批证件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相符等。取缔三无企业, 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违法经营行为, 同时还要根据不同行业呈现出的不同特点,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2. 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 将市场巡查引向深入。

我们的市场巡查制度还未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表现为市场巡查局限于企业是否挂证照经营, 是否有超范围经营, 无证经营等一些浅层次的问题, 而对消费者更为关注的产品内在质量、性能等监管不够, 尤其是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监管力度不够, 一些质量消费纠纷时有发生。要善于用《产品质量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职权去管理市场, 同时要注意解决产品质量检测手段, 重点是解决与消费者健康有关的市场销量较大的食品、饮品、日用品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商品检测手段, 联合质检部门定期对市场产品分类进行抽检。

3. 加强行政执法, 严厉打击以假冒为主要特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千方百计发现案源。案源是查办案件的前提。怎么发现案源呢, 首先加强市场巡查, 要在巡查中发现案源, 巡查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农村闲散院落、闲置厂房和多次制假售假的厂家。其次是建立社会举报网络,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实行举报员制度, 在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发展“内线条”举报, 鼓励案件当事人揭发检举其他经营者的假冒行为, 落实举报奖励, 对于举报属实的重大案件实行重奖。二是行政机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报必接, 有假必打, 出击迅速, 不给不法分子以喘息之机, 否则可能使不法分子逃避打击。三是深挖细找, 扩大战果。在查获假冒案件时首先要控制违法当事人, 其次要迅速展开调查, 获取不法分子的违法证据, 要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对于应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产成品、各种标识进行认真仔细地清点, 办理相关手续, 并注意发现其经营的账册, 对外联系电话, 掌握其销售渠道, 以便扩大战果。四是坚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特别要强调的是程序合法, 不少同志往往注意实体法的应用,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使用法律正确, 但忽略程序问题, 引起案件的复议或诉讼, 使案件被撤销或败诉。五是处罚力度要加大。假冒行为是暴利, 只有重处才能伤及筋骨, 要罚得造假者不敢再为。

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是制假售假的克星, 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才能使制假售假行为得到遏制。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应做到: (1) 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明确自己肩负的重任, 提高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2) 加强业务训练。请有经验的人员介绍执法经验, 就案说法, 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提倡写执法办案心得, 并不断进行交流。 (3) 加强廉政建设, 秉公执法。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执法人员进行教育, 使大家树立起正气, 真正依法办案, 秉公办案, 不办人情案、关系案。

5.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各种媒体尤其是执法机关应大力宣传有关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则的法律法规, 使监管对象懂得守法诚信经营是自己的义务, 使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造假不售假, 从根本上铲除制假根源。同时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 受到侵害时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假冒商品无藏身之地。

6.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为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地方政府要撤销地方保护的藩篱, 真正站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高度, 发挥特有的优势, 促使辖区的企业, 奉公守法, 诚实信用, 不造假。对造假售假者不护短, 大力支持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 及时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为行政执法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一贯非常重视。近年来, 针对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各种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等方面的原因, 当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无论是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存在的虚假出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无照经营;还是市场竞争方面存在的商业欺诈、商业贿赂、部门垄断;以及市场交易方面存在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传销、合同欺诈等问题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 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已到了非下大决心整治不可的地步。文章结合秦皇岛市开展的“树正气、讲团结、聚合力、促发展”大讨论活动,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 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调查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整顿,问题,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

[2].秦燕江, 巫昌等.如何有效地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现代化, 2005 (12)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篇3

青整房办字[2002]11号

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青政办字[2002]33号)已经发布执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精神,青岛市政府决定,自9月9日至11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青岛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 1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各市、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内容

各市、区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1995年至1998年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及其交易行为;1998年以来开发建设用地及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行为。

二、工作措施

市政府已经成立由刘建华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计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局、市地税局、市开发办为成员的青岛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开发办,计划用3个月时间,采取集中查处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全面整顿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整改落实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组分阶段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各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工作措施:

1、成立由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各市、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确定一名联络员,于9月12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上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和开发项目台帐,认真

核查开发企业各项检查内容表格,妥善安排检查工作进度,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及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

3、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和市场法制环境。

4、结合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八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将查实的违法、违规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纳入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结合综合分值考核制度,对不良记录扣分达到50分的开发企业做出相应处理,为构建房地产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

5、各市、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本区域内检查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正反面典型案例、工作措施等书面上报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至少一次。

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868775

联系人:王春增

附:

1、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3、《青岛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实施方案》;

4、《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表》(见青整房办字[2002]14号);

《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一览表》(见青整房办字[2002]14号);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项目送审材料一览表》(见青整房办字[2002]14号);

《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行为月报表

(一)》(见青整房办字[2002]14号);

《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行为月报表

(二)》(见青整房办字[2002]14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篇4

2007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强化村镇(街)、园区建设工程监管和治理工程承发包、劳务分包秩序为重点,着力增强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和自控能力,推进全市建筑市场“法制、诚信、规范、和谐”地深入发展。

一、加强宣传,着力增强市场各方主体法制意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培训班、媒体网络、编发资料、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周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守法诚信的激励机制,广泛宣传和弘扬建筑市场守法诚信先进事迹,在全市建筑业营造“自律自控,规范行为,争创先进”浓厚法制氛围。继续运用“预警谈话”等方式,对不良市场行为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进行强制性法制教育。认真抓好施工现场法制宣传规定要求的落实。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在对“守法诚信先进单位”大力表彰宣传的同时,要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村镇工程监管和工程承发包、劳务分包秩序的整治

继续加强对村镇(街)、园区建设工程的监管。通过建立和 1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管理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形成“权责清晰,运转有效,监管有力”的监管体系,使村镇(街)、园区建设工程的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有明显改观,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将“两个分包”(即 工程承发包、劳务分包)秩序的整治,列入建设行政管理和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两个分包”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为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行政机关,每年要不少于两次组织专项治理检查,并加强日常巡回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等专项检查,要将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情况作为检查内容一并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工程分包、建筑劳务分包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严肃处罚,做到发现一个处罚一个。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要把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情况,作为对市场主体考核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半年、考评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资质动态管理及增项、升级、工程招投标挂钩。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有效遏制规避招标、肢解发包、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私拉滥招等行为的发生,建立规范有序的“两个分包”市场秩序。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不法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继续密切配合,采用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明

察和暗访相结合等手段,联动执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市建委与市监察局全年将联合组织两次全市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要防止重检查轻处罚、重单位处罚轻个人处罚、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通报批评代替行政处罚、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处罚的情况。对该纳入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一律要纳入一般程序处罚。处罚不限于罚款,该降低资质的降低资质。对无视监管、应付检查、屡查屡犯的,要从重处罚。强化执法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加大对建设(开发)单位、尤其是商业性经营建设(开发)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凡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开工建设、不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从重处罚。对严重违法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提高“两个能力”,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提高政府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市场主体考核、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网络信息和社会监督等管理措施和办法,着力通过加强和完善“诚信”体系的建设实现市场监管方式的转变,实现政府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同时,调整整合内部资源,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要通过组织市场监管经验交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查评等活动,促进市场行为和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提高企业自控能力。把强化企业自控意识,提高企业自控能

力,作为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基础工作认真抓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企业“守法诚信”、“质量立业、质量兴业”和“安全第一、重在预防”等意识,促进企业实现由“要我管”向“我要管”、由“被动抓”向“主动抓”、由“顾眼前”向“看长远”转变,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加强自身市场行为约束,推动企业良性发展。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认真自查自纠,积极争取主动。不主动自查自纠,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确定的“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发生又不自查自纠的,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特别是在这次治理整顿中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已经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意见处理。

一、对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

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应当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具体范围。?

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应当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耕,严禁弃耕撂荒。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设立或者扩建的开发区(园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申请。

二、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的处理?

未经合法批准用地的行为,属于政府责任的,负有责任的政府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作出深刻检查,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可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责任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建设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到有批准权的政府。?

未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要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各市、县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历史遗留问题截止时间,但不得超过2002年7月1日。在截止日期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但应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篇6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以下称“整规”),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整规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整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整规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整规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市政府分管整规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市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责任人(以上统称整规工作责任人)。

第三条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评价内容具体包括:整规工作组织与领导情况、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医药卫生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商业欺诈活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其他整规工作开展情况(详细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见评价细则)。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整规办根据当年省整规工作部署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自评评价表和组织评价评分标准由省整规办另行印发),征求省整规各成员单位意见,报省整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根据综合得分评定等级。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低于60分(不含60分)为“不达标”,其余为“达标”。

(三)自评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各地级以上市整规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整规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评价内容,填写自评评价表,连同整规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整规办。省整规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组织评价。在自评的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当年评价工作于3月初开始至6月结束。

1.省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下称“评价组”);

2.评价组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其整规工作责任人;

3.评价工作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整规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

(3)视情况对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召开有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了解被评价市整规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评价组根据评价情况进行合议评分,得出综合得分、评定等级和整改意见后报省整规办;

(6)省整规办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汇总对各市的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报省政府并书面通知各市政府及其整规工作责任人;

(7)市政府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整规办提出书面意见,由省整规办召集评价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整规办主任会议审定。

(8)综合评价结果由省政府予以通报;对评价不合格的,省整规办落实其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情况报告省政府。

第六条对评价中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整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地级以上市整规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整规办负责解释。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篇7

保监产险„2008‟379号

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精神,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治理和整顿市场非理性价格竞争,规范经营秩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我会决定开展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精神,围绕“速度、效益、诚信、规范”八字方针,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提高执行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中国保监会以交强险为重点业务,对2家产险公司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检查工作。各保监局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交强险、商业车险、意外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对重点业务、重点公司、重点地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同时对近两年实施过检查的公司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重点的专项整治和强化日常监管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应将中国保监会组织的全国性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和日常自行安排的其它检查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结合辖区内产险市场的实际统筹安排好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特别是做好2007年对阳光产险和天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案件的后续监管工作,保持监管的连续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形成并保持治理整顿的高压态势。

(二)坚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以及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按照•关于2007年全国财产保险现场检查处罚原则的通知‣(产险部函„2007‟106号)精神,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坚持违规处罚与落实整改、完善监管制度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从公司经营理念、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查找问题的根源,从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提出监管意见,并且加强后续监管,切实保证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四)坚持强化法人监管的原则。各保监局应结合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将导致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体制、制度和机制性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以下简称产险部)。产险部将向相关保险总公司通报并责成其整改,必要时追究总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以进一步强化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

四、专项检查对象

本次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重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太保、太平)。产险部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的总公司,各保监局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若上述两家公司2007年末尚未在当地设分支机构或机构开业不足三个月的,可根据市场实际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并报告我会。原则上被检查的经营主体不得少于两家公司,被检查的分支机构不得少于两家。

五、专项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继续坚持强化对总公司监管与对分支机构违规行为查处并重的原则,采取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对总分公司一条线检查的方式。即由各保监局对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报告产险部,以便产险部及时指导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总公司的检查。产险部结合各保监局对当地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组织力量对总公司进行检查。借助上下联动、及时沟通,全面、系统地摸清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性、内控的有效性(特别是内部稽核监督的有效性)、偿付能力的充足性、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经营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保证专项检查的质量。

六、专项检查内容

(一)对总公司的检查

以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经营数据真实性、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同时针对各保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利用 “上下联动”检查的优势,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查找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源,督促总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有效防范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保险经营风险。

(二)对分支机构的检查

1、检查区间:以2007年的业务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2、重点险种:交强险、商业车险和大型商业保险项目。(1)交强险。检查重点:①交强险单证(特别是定额保单)及标志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工作;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的印制、保管、签发、回收、核销、归档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纳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②承保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应收保费是否真实、完整,其账龄是否合理,核销是否合规。③理赔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理赔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关于理赔时效的规定,是否有拖赔、惜赔或无故拒赔的情况;交强险赔款的归属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交强险赔款归入商业车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归入交强险的情况;是否存在已报案但长期未立案的情况;对已立案的估损是否准确、合理。④信息系统管控情况。重点检查信息系统是否为交强险设定单独代码;是否支持对交强险单独核算管理的规定;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手续费支付比例、费率优惠比例和条件、保险期限、批单生效日期、退保、报立案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否有完善的单证管理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核心业务系统对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业务、财务和再保系统是否无缝链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是否一致。⑤财务核算费用分摊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和费用分摊的原则,真实、准确地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特别是对专属费用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⑥准备金评估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⑦资金管理情况。对单独运用管理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在交强险资金账户和其他业务资金账户之间转移利益;对未单独运用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准确分摊。⑧手续费支付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是否超过4%。⑨费用情况。重点检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有通过虚列费用低价(即低于交强险条款费率规定的价格)承保、超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或支付保险回扣等情况。

(2)商业车险。检查重点:①条款费率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②应收保费情况。重点检查应收保费是否真实、完整,账龄是否合理;应收保费的核销是否合规。③手续费支付情况。重点检查手续费列支渠道、支付比例、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是否合规,账务是否真实,是否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④批单退费情况。重点检查批单退费是否合规,违规批单退费的金额、用途及具体去向。⑤理赔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假赔案;核心业务系统对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已报案但长期未立案的情况;对已立案的估损是否准确、合理。⑥费用情况。重点检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有通过虚列费用低价(即低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规定的价格)承保、超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或支付保险回扣等情况。⑦信息系统管控情况。重点检查信息系统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手续费支付比例、费率优惠比例和条件、保险期限、批单生效日期、退保、报立案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否有完善的单证管理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业务、财务和再保系统是否无缝链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是否一致。

(3)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检查重点:①纯风险损失率表和危险单位划分指引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纯风险损失率表和危险单位划分指引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信息系统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核保权限、适用的费率和危险单位划分等作出限制。②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情况,报告的内容是否属实;在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中是否存在非理性甚至是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③共保情况。重点检查共保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规范共保”的情况。④再保险安排情况。重点检查对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是否有再保险安排;再保险是否科学、合理;再保险摊回是否及时,核算是否准确。

七、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准备、检查实施和总结处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主要工作是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成立检查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通知书等。

(二)检查实施阶段(5至7月)。各保监局应在5月16日前进场对太平分支机构进行检查,6月20日前进场对太保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产险部将根据各保监局对分支机构检查进展情况,组织力量适时对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处理阶段(8至10月)。主要工作包括汇总分析检查情况、组织实施监管措施、撰写相关检查报告和整理归档检查资料等。

八、相关要求

(一)认真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及时报告我会。各保监局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立足于全年的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工作,对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和日常自行开展的检查作出明确的安排。请于2008年4月18日前,将现场检查方案和•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场检查计划表‣(附件)报至产险部。

(二)切实做好上下联动检查工作。各保监局既要按照各自已制定好的检查方案开展常规性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报告产险部,又要对产险部需要保监局协助检查确认的问题积极配合,认真查实。

(三)迅速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在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争取检查一家、处理一家,不要等到所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才统一处理,确保检查处罚的时效性和震慑力。

(四)认真做好市场整顿总结工作。各保监局应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全面总结分析市场整顿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认真查找产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请于2008年11月14日前,将财产保险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报告以及检查统计表(另行下发)报至产险部。

九、其它事项

(一)现场检查参照•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和•非寿险监管指导手册‣进行。

(二)本次现场检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

2、•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

3、•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

5、•关于规范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5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7、•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8、•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

9、•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

10、•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317号)

11、•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52号)

12、•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9号)

13、•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124号)

14、•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保监发„2007‟36号)

1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下发的道路、地铁、电厂和商业楼宇4个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

17、•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

附件: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场检查计划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篇8

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我市物业服务已有十年的发展历史,总的看来,物业服务对于改善我市广大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近段时间以来,通过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调查摸底发现物业服务矛盾比较突出,业主投诉比较多;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较乱。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以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深入查找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纠正和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不到位、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队伍素质,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切实加大对我县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行等价有偿、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与收费原则,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物业服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三、工作内容

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达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达府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严格按照资质审批程序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坚决查处出租、出借、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行为,坚决杜绝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现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备案:

1、聘用未取得物业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物业服务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

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

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强化物业服务合同意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对于规范物业合同的内容、避免物业服务纠纷、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局在办理合同备案时,严格审查其合同文本是否包含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对于内容严重不全的合同可不予备案。

同时,检查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对于未签合同实施服务的项目,要求其补签合同,同时,加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采用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各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督导检查、房管局抽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整顿和规范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至8月)。要求凡在我市执业的各物业服务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对照清理整顿内容,着重清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合同履约情况以及物业服务行为是否规范等,并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填报物业服务企业数据备案表,于7月31日前一并上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将根据执业情况进行重新备案。

(二)督导检查阶段(8月至9月)。我局根据企业上报情况逐个进行检查,并对群众反应的无证经营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乱收费行为、收费不透明行为及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的几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于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及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一览表上报上级物业管理资质主管部门。

(三)抽查验收阶段(9月至10月)。在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的基础上,我局将分区域进行抽查,并将此次清理整顿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情况向社会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物业管理与广大市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整顿、从严查处。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开展督导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切实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14年7月1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篇9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重要性的认识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整顿,是维护国家能源和经济安全的客观需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是保证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加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我省成品油市场需求和消费量逐年增加,成品油消费量年均增速已超过10﹪,成品油市场迅速的发展,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在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少数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成品油企业管理不规范、部分社会加油站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切实把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和长效治理,确保全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1

二、切实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监督整顿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省成品油市场监督整顿领导小组,并于近期对领导小组机构和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熊盛文副省长任组长,商务、发改、财政、公安、工商、质监、安监、消防、国土、交通、住建、环保、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掌握全省成品油市场发展形势,研究确定全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大决策和措施,负责全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查指导各市、县(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形成整顿工作合力。

三、建立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发挥各部门在成品油综

合整治中的作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部署有关工作,遇有重大执法活动或突发事件时,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商务、发改、工

商、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扩大成品油市场检查范围,形成企业注册登记、资质获取、用地、安全生产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各

地成品油市场监督整顿领导小组要建立专项整治制度,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工作的同时,每年组织开展1到2次成品油市场秩序联合整治,严厉查处各类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

(三)建立信息会商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

沟通、相互配合,加强协作与交流,共享信息资源。一般情况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成品油市场监督整顿领导小组每半年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送一次工作情况。对事关全局或其他相关重要的信息,要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事关成品油市场监督整顿工作全局性、规律性、倾向性、突发性等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如需要,领导小组将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四、加快成品油市场法规体系建设

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344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国家发改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198号)、《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把依法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各个环节。要根据成品油市场发展新形势新情况

新特点,积极开展促进和规范成品油市场发展的政策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成品油市场相关立法工作。要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农村加油站(点)管理办法》,方便农村生产生活需要,满足农村成品油消费需求。

五、建立成品油市场监测预警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采购、销售、库存及价格等情况进行收集、并将情况报告当地领导小组。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统计、分析、监测和预警,并定期通报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

六、建立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重点打击流动加油车,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及仓储设施,打击非标油及囤积居奇、掺杂掺假、短斤少两、提价或变相提价、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公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强化舆论监督,形成监督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举报奖

励制度。在强化群众监督和传统媒体监督作用的同时,要鼓励中石化、中石油及社会加油站设立举报点、监督点,形成多方位监督网络。在供应紧张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措施,积

极引导舆论导向,让消费者保持平稳的消费心态,避免在社会上引起恐慌情绪。

八、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自律

充分发挥成品油行业协会作用,督促、引导成品油经营

者建立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自律,规范经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成品油质量监管责任制。成品油经营者要建

立健全严格的成品油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备条件的可设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制度上墙,规范操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主动采取各项自律措施,认真履行成品油质量查验责任。要建立完善成品油质量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企业成品油有关进销货、经营状况、质量检查、抽查、质量投诉及处理等资料。

(二)建立成品油进货备案登记台帐。各成品油经营公

司、加油站要建立专门《成品油进货备案登记台帐》。详细登记所购进油品的名称、进货单位、入库时间、进货凭证、编号、进货单价、数量、库存量等。企业负责人要对成品油

进货发票签字把关,切实负起“一把手”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建立成品油进货查验制度。成品油进货查验备案

制度,是指成品油经营者进货后、销货前,将与成品油进货情况相关的各类证明报送工商部门查验备案的一项管理制

度。这项制度只是从进货源头对成品油质量把关,不作任何

质量担保。具体操作程序如下:成品油经营者在油品进货后、销货前,将所有与油品进货相关的证明的复印件(如危险化学品储运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供货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监制的进货正式发票等),提交辖区工商部门查验、备案。

(四)建立成品油质量告知制度。成品油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成品油质量承诺制度,对所销售的成品油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保证对自己所经营成品油的质量负责。一旦发生成品油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成品油质量承诺书》要摆放在加油站明显位置,成品油质量承诺内容也可以印在销货单的背面,随货发给消费者。

(五)建立成品油“厂商挂钩”制度。成品油经营者要与生产厂家或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和质量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成品油质量责任,发生质量问题便于责任追究。要引导成品油经营者与信誉好的成品油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建立供销联系,从源头上保证成品油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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