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环境整治心得体会

2024-08-24

秦岭环境整治心得体会(共6篇)

秦岭环境整治心得体会 篇1

学习心得体会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认真学习落实总书记对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的重要批示,全面执行新修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控制建设开发,严厉查处乱砍乱伐、私采滥挖、违规搭建等行为,同时搞好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保护工作,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秦岭保护为重点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让三秦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切实做好秦岭、桥山等山体保护工作,持续推进渭河、汉丹江等重点江河治理,强力推进铁腕治霾,进一步提升生态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加快美丽陕西建设步伐。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算大账、长远账、整体账、综合账,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着力推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从秦岭北麓的违规别墅,到洞庭湖畔的超级矮围;从千岛湖饮水保护区违规填湖,到青海木里煤田超采破坏植被,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突出矛盾,之所以常常演化为顽瘴痼疾,就在于山水草木、林田湖海的背后,往往牵扯着复杂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也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如果总想着赚快钱,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发展,那就是在为短期利益透支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换句话讲,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要求我们必须看到更远的将来,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

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不是非此即彼、二选其一,而是一枚硬币不可切割的两面。同样是秦岭北麓,在浅山区有一座天留村,曾在历史上小有名气,然而一度发展滞后。近年来,当地大力开发天留景区,打造森林公园、薰衣草园、农家休闲体验园,打响了“山水桥南,天然氧吧”的名号,当地人说,“没想到金钥匙就藏在山上的林子里、溪流中”。这说明,要把生态理念转变为绿色发展的思路,还需要进行因地制宜的探索。只要肯下心思、善找门路,就能搭上绿色发展的快车,避免走牺牲环境的老路,蹚出兼顾生态与发展的新路。

于山水之间发现新的出路并不难,难就难在斩断陈旧发展模式的利益链条,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落在实处。近年来,在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报告中,“主体责任”“政治责任”成为高频词。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到河长制、湖长制的建立和完善,压实主体责任、悬起追责利剑,成为推动地方践行环保政策的有效制度保障。去年7月,中央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严厉追责,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也为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敲响警钟。

秦岭环境整治心得体会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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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晚,机构改革后的松阳县农业农村局第一次全体干部大会收看了《一抓到底正风纪--秦岭违建别墅整治始末》专题片。专题片对秦岭违规建别墅问题及整治工作作了全面深入的专题报道,特别是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进行了深度剖析,令人警醒,教育深刻。专题片对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的报道播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

2018年7月31日起,一场雷厉风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在秦岭北麓西安境内展开,违法建设别墅清查一栋拆一栋,然后复绿复耕。总书记“一抓到底”的工作作风给我们以深刻的警示。

秦岭违建别墅上千套,却向中央回复只有202套。在前后四年多的时间里,总书记先后六次亲自批示“严肃查处”“坚决拆除”。西安市、陕西省的地方干部居然阳奉阴违、瞒天过海,甚至一边虚报,一边开建!事件真是让人怵目惊心。

纪律是党的生命,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把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严明纪律。严明二字要害在执行,要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加强作风建设,是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修炼的“心经”。党员干部对自己,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早发现、早治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能视而不见,不能避重就轻,甚至拖延应付。“三农”工作无小事,事事关系百姓利益。我们农业农村局一线干部作为党中央政策的最后执行者和落实者,如果不能秉持“勤政为民”的公心,缺乏“事事总关情”的情怀,那再好的政策也会成为一纸空令。

通过观看学习,我深切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要汲取秦岭北麓违建教训,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不断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的同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是要坚定信念,旗帜鲜明讲政治。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以坚决的态度、强烈的担当、务实的作风不折不扣地把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安排落到实处,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推动新时代追赶超越,助力美丽乡村。

二是要强化举措,真抓实干出成效。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升综合能力。面对问题要善于思考、认真分析,强化举措解决问题,要多总结,善提炼,举一反三,确保问题应对有办法,问题解决有实效。专题片讲的虽然是秦岭整治问题,体现的却是中央对抓落实工作的高度关注。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上级部署既是履职所需,更是队伍建设应有之义,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扎实的工作作风,办好惠民实事,不负中央所托、群众期待。

三是要夯实责任,爱岗敬业讲奉献。正确面对工作中的得与失、进与退,坚持克己为公,在种好个人“自留地”的同时,要心系农业农村局这个集体的“责任田”,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用实际行动践行“舍小家为大家”的情怀。

四是要令行禁止,彰显责任担当。党员干部要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敢于责任担当,在谋事干事上要有大智慧,把党的事业当作人生不懈追求。同时,要加强党性修养,打牢严守政治纪律的思想根基,始终以党章这个全党的总规矩规范自己的言行。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爱岗敬业,努力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工作岗位上,要敬畏权力、敬畏人民、敬畏法纪、敬畏职位,要心存敬畏,把职业操守、道德修养、纪律养成渗透到日常工作和生活各个方面,真正使严守政治纪律成为一种修养、一种习惯。要慎独慎微,求真务实,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不断激发干事创业活力,迎难而上,做“敢为”、“愿为”、“会为”的“有作为”干部。

秦岭环境保护演讲稿2 篇3

------秦岭环境保护 社会的发展,自然环境的污染破坏越来越严重。环境的破坏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命安全。自然灾害、奇怪的疾病、水源污染越来越多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而环境污染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环保意识有待提高。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刻不容缓。同时,时代在不断进步,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上,我们学到许多知识。而我们必须把学到的知识投入到实践中去,举行一次有意义的社会实践十分必要。为了提高大学生的环保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切实行动去保护环境。

千言万语也比不上实际行动,于是从2012.4.10到2012.4.12我们班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实践活动。同学们积极参加,我们也领悟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实践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一、发放环境保护调查问卷

二、秦岭自然保护区实地保护环境

三、沣河上游环境保护

第一部分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主要集中在宿舍和自习室,我们班的同学分工明确,男女生各司其职,大家积极参加。楼管阿姨和自习的同学都积极配合问卷调查,虽然他们

都在忙于手中的事情,但他们还是抽出时间认真填写了调查问卷。他们一致认为环境污染危害巨大,环保活动非常有意义。我们就大家关心的14个典型环保问题对87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进行了环保意见的搜集。下面我就其中四个问题对这次问卷调查进行汇报。如“您认为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您对未来环境的态度是?”等等 关于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认为个人在环境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这说明每个人都想在环境保护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您对未来环境的态度是什么?”这个问题中一半以上的人持有比较乐观的态度,这一点让我们感到很欣慰,这说明大家对将来的环境质量充满信心。但是还有很大数量的人感到有点悲观,毕竟我们目前的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关于“您清楚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了垃圾的分类吗?”对于这个问题的结果我们很失望,仅有18%的人很清楚,而 大部分人在丢垃圾时,随便丢入垃圾箱,这也给我们的资源回收利用制造了很大难题。对于“您认为环境问题现在是必须解决的吗?”这个问题91%的人认为解决环境问题迫在眉睫。我们只想说是时候我们行动起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了。

以上是我们班问卷调查的基本内容和结果,通过这些问题还是反映出了许多情况。目前的环境不容乐观,每个人都想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许多人不知如何去做。

有了问题我们就要用实际行动去解决,周末我们全体同学放弃了休息时间,去自然景区进行了实地保护环境。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领略了自然风光,更重要的是保护了环境卫生。旅游业作为一个高速发展的第三产业已经为世人所瞩目。然而,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这对景区环境保护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我们首先去的是张灵甫陵园。张灵甫将军作为抗日铁军74军的一名将领,抗战八年连年对日血战,战功显赫。在了解张灵甫将军英勇事迹的同时,我们大家一起动手打扫了周围的环境卫生。草地中的纸片,烟头,路上散落的树叶,塑料袋,我们都把它们收拾干净。我们干的很卖力,也很用心。经过我们的努力,周围的垃圾被打扫干净。虽然有些累,但我们感到很欣慰。

我们第二站去的是沣河。沣河发源于西安长安区沣峪,流至咸阳市汇入渭河,全长82公里,总流域面积1460平方公里。

西安市的水环境一度遭受造纸行业的严重污染。西安市多部门对造纸行业超标排污企业依法实施了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整治已取得明显效果。据了解,关闭了90家小型造纸厂后,西安市的水环境得到初步改善,沣河水质较以往大有改观。但是大家可以看到沣河周围还是有比较多的垃圾的,塑料袋,瓶子和各种生活垃圾被随意扔在了水中和河边。同学们齐心协力一起动

手,有的查看了水质,有的则打扫了周围的垃圾。最后,垃圾被消灭了,大家都很开心,也很自豪,因为我们为环保做了自己的贡献。但是垃圾问题必须得到我们的重视,不然影响的是我们自己的健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平台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告和相关信息;

(五)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 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八条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第十七条 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三)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

(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二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条 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十七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十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四十三条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

严格控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四十八条 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 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十六条 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第五十八条 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九条 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秦岭环境整治心得体会 篇5

尊敬的 XX 巡视员,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省国土资源厅苗巡视员一行来我区检查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现就我区基本情况和近年来贯彻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作以简要汇报。

XX 区是渭南中心城市所在地,辖 16 个镇 6 个街道,487个行政村,国土面积 1221平方公里,总人口 97 万人。秦岭北麓地区涵盖我区桥南、阳郭 2 个镇,区域内有沋河水源涵养林保护区、石鼓山自然保护区、天留山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是我区水源涵养地和绿色安全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是全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紧紧围绕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细化了具体措施,开展了多种专项行动,切实做好秦岭 XX 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在《条例》的贯彻执行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营造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条例》颁布后,我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态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政府法制办利用“世界环境日”、“爱鸟周”、“世界生物多样性日”、“国际湿地日”等各种纪念活动,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区环保局广泛开展了考察调研、认养珍稀物种、建设科普教育基地等活动,宣传秦岭,关注秦岭,保护秦岭,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营造了广大群众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塬区各镇及各相关部门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了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加强领导,各司其职,确保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条例》实施后,我区迅速成立了以区长为主任,分管区长为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 XX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沋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要求,制定了《渭南市 XX 区沋河水库上游人畜粪便治理规划》、《渭南市 XX 区沋河饮用水源地表水保护区暂行规定》、《沋河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法规,实行了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包联制度,明确了包联领导、包联部门和包联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负责人,落实了任务,夯实了职责,确保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大财政投入。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确定了以农、林、牧为主的流域发展思路,积

极鼓励和号召在流域内推广环保农业和沼气工程,在沋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建成沼气池 700 余口,有效保护了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

(二)狠抓森林保护。近年来,我区以天保、三北、退耕等林业工程为载体,累计完成秦岭北麓封山育林工程建设任务 17.4 万亩,落实专兼职护林人员 57 名,新建修缮护林房屋 1000平方米、宣传标志碑(牌)及警示墙 178 个,拉设机械围栏 3580 米,完成林中空地栽植 0.56 万亩,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3.2 万亩,使山区林地总量增加了 3.5 万余亩,森林蓄积增加 5.2 万立方米,林分质量和防护效能大幅增加。按照省、市要求,区政府同各街镇签订了《森林保护与发展目标责任书》,把各街镇,特别是秦岭北麓涉及各街镇的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等指标纳入区对街镇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建立了森林管护与发展长效机制。目前,我区天保二期工程(201x-2020 年)已经启动实施,《XX 区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201x-2020 年)》已着手制定,未来十年,全区将实施森林保护 46.6 万亩,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 9 万亩(其中人工造林 5 万亩、封山育林 4 万亩),完成森林抚育 6.65 万亩。

(三)重视水土保持。我区积极落实水土保持任务要求,对秦岭北麓水保项目登记造册,同时加大治理力度,先后投资 1600 余万元,治理沋河上游水土流失 65平方公里,植树种草 30平方公里,新修基本农田 18平方公里。积极争取国家资金 1300 余万元,在沋河上游稠水河流域实施淤地坝坝

系工程,拟建设淤地坝 22 座,坝控面积 35.6平方公里,目前已建成 17 座,稠水河水质明显改善,水库来沙量骤减,治理成效显著。不断深化河道管理工作,针对我区境内跨河项目增多,乱采砂石现象严重的实际,制定河道巡查制度,扎实做好河道“三乱”治理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同时,编制了《XX 区 201x-201x 年河道采砂规划》,将沋河上游全部划为禁采区,有效防止了水土流失,保护了秦岭土石山区的植被,保护了河道周围的生态环境。201x、201x 两年间整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沋河水源地保护等项目资金1167 万元,实施以梯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项目,治理 15.12平方公里。201x 年将继续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投资 186 万元对秦岭北麓 2.98平方公里进行生态治理。

(四)防治地质灾害。根据我区秦岭北麓黄土台塬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地质条件复杂等因素,制订了《201x-201x 年XX 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渭南市 XX 区 201x 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实施群众搬迁,保障了群众生命安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恶化趋势。

(五)培育开发旅游。结合我区实际和新形势的要求,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区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各景区的具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科学推进了旅游资源开发,严禁盲目开发而导致旅游资源破坏现象的发生。依托航天博物馆适度

发展天留山、秀龙山生态旅游项目,实现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双赢。

三、严格审批,规范执法,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按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区严把秦岭北麓建设项目审批关,严格推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及“三同时”制度,先后组织有关部门关停少数污染企业。对群众反映的沋河上游河道采石的 5 个没有任何相关部门手续的砸石场进行了查处,截止目前拒批开发类项目 12 个,有效防止生态环境不利影响。

为切实搞好秦岭北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区加大对《森林法》、《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积极开展各项林政执法活动。一是按照市林业局《关于开展亮剑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功,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案件 1 起,整改完善征占用林地手续 2 起。二是按照《关于下达十 X 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继续停止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严格木材采伐许可证办理制度,全区 201x 共查处滥伐林木案件 5 起,收回林木 21 立方米,行政处罚 5 人次。三是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共清理非法木材加工摊点 2 处,收回木材 23 立方米,取缔了公益林区及周边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摊点,净化了林区秩序。四是对于非法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采集、挖掘珍惜野生植物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查处,201x 年共查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件一起,没收猪獾 13 只,共受理野生动物举报

信息 15 起,外出救治放生野生动物 13 只。五是搞好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全年对符合条件的木材运输户出具运输证明 32张,申办木材运输方量 340 余立方米,查处非法运输木材案件 3 起,没收木材 9 立方米,行政处罚 5 人次。六是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扎实做好我区林业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了《XX 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七是加大管护稽查力度,严厉查处管护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增强资源保护意识和管护责任心,确保了秦岭北麓区域的植被安全。

近年来,我区在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及秦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我区秦岭北麓地区除部分属中高土石山区外,大部分为黄土台塬区和丘陵沟壑区。由于沟谷相对高差较大,自然坡度较陡,加之受不良地质条件的影响,致使滑坡、坍塌等重力侵蚀现象严重,沟谷多不对称,区内多为坡耕地,林木稀少,植被差,水土流失严重,治理难度大。二是该区域属沋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人口较多,人为活动频繁,对水源地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影响较大。三是由于地方财力所限,建设和保护工作还存在较大资金缺口。

为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工作困难和问题,我们希望省市有关部门:一是加大对秦岭北麓地区特别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的移民搬迁力度。二是继续加大小流域治理投资力度,做好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三是抓紧制定

秦岭北麓生态保护总体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使生态建设和适度开发有章可循。四是切实加强对即将开工建设的西南铁路复线和玉山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

秦岭环境整治心得体会 篇6

卫生局——尚国珍

通过学习李庆贵在全市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后,我感觉到现在就解决制约影响新乡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树立良好形象,增强新乡的对内凝聚力和对外吸引力,为加快新乡发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强市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支撑,开这个会议非常重要和及时。

最近几年市委和市政府在工作安排和领导精力分配上,始终把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大力开展了“两转两提”和“企业服务年”等活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各单位服务企业经济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尊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氛围日益浓厚,赢得了企业的好评,为新乡的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奠定了好的基础,现在有的外商主动来新乡更说明了这一点。在成绩面前,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现在有些做的不尽人意的地方,市里组织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44个政府部门的122个科室、机构服务企业情况进行现场评议,收集意见和建议,这个办法非常好。对收集的情况进综合分析,找出发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突出问题进行高度重视,作为此次专项政治活动的重点,下大力气解决,要求各单位在依法、依规办事的前提下,主动为企业办事、为企业服务。我市在城市面貌、经济发展态势等多方面有明显变化,但我们还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感。我们要清晰的认识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区域竞争已经发生变化,所以更需要营造好的投资环境。在营造好的投资环境的前提下,我们要转变服务观念,由重管理轻服务向企业和群众的主人、各级公务人员是公仆转变,由企业围着部门要政策、要支持向部门围着企业搞服务、给方便转变,主动深入下去,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优化环境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倾听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干部队伍作风好,办事效率高,对内有凝聚力,对外有竞争力。结合当前的创先争优活动要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纠正干部队伍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的问题。各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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