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2024-07-17

保安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通用7篇)

保安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篇1

根据岭南集团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的通知,本部结合酒店专题会议要求,对照检查标准,分别对以下与我部业务相关联的合同进行自查:

一、《广州花园酒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编号GB09038(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补充协议合同》

二、《广州市花园酒店增加免提对讲机系统,红外线探测器,彩色摄像机工程》编号P3003(2009年1月8日)

三、《广州花园酒店5号、7号走火梯的G层入口,以及东员工电梯G/B层入口安装门禁系统工程合同》编号2K10ZF011(已完成)

自查情况如下:

一、《广州花园酒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约期间内,甲、乙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的条款,按质按量完成消防报警系统的月度、季度和的维修保养工作,乙方(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能够履行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紧急维修服务,在节假日期间,能够派驻人员值班,确保消防系统正常动作。通过自查,没有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本部建议:

1. 广州花园酒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新旧系统兼容运作的消防报警系统(旧系统西伯乐斯产品F930在1995年完成使用至今,新系统西门子西伯乐斯CS11系列产品在2006年完成)。因此对消防维保单位的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必须掌握DMS7000中央软件技术,在今后的投标单位中进行严格筛选。

2. 消防报警系统维保合同招标工作建议在10月份进行,争取在年底前确定合格的维保单位。

二、《广州市花园酒店增加免提对讲机系统,红外线探测器,彩色摄像机工程》,该合同已经完成红外线探测器和彩色摄像机安装项目,但免提对讲机系统部分仍未完成,原因是承建商提供样板不符合要求,现由承建商向酒店提交《关于取消安装对讲机系统项目说明函》,经商议,我部与工程部拟采用分段结算方式,给予工程费用核算、结算。

三、《广州花园酒店5号、7号走火梯的G层入口,以及东员工电梯G/B层入口安装门禁系统工程合同》,该工程于2010年已经完成,2011年通过验收,现已投入使用并进入维保期时间,但承建商未能按要求履行维保职责。

保安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篇2

本分析报告共分为6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分析, 第二部分为2008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第三部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得到了国内外广泛认可, 第四部分为我国应对金融危机在会计准则方面的对策主张, 第五部分为相关政策建议, 第六部分为未来工作计划安排。

一、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分析

截至2009年4月30日, 除ST本实B (200041) 外, 我国沪深两市共有1 624家A、B股上市公司如期公布了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通过对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综合分析, 观察出我国经济运行存在以下显著特征:一是上市公司2008年增收不增利;二是上市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和银行贷款等资产减值损失巨大, 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产能过剩, 结构不合理;三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上市公司业绩贡献显著;四是商业银行贷款增幅较大, 上市公司资金比较充裕;五是我国虚拟经济规模较小尚未成熟, 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待提升。

单位:亿元

(一) 上市公司2008年增收不增利

上市公司2008年有关财务指标汇总如表1所示:

分析表明, 1 624家上市公司2008年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18.57%, 2007年同比增幅24.07%, 增幅下降了5.50个百分点。2008年净利润同比下降了17.34%, 2007年同比增幅49.56%, 增幅下降了66.90个百分点。2008年年末净资产同比增长8.03%, 2007年同比增幅30.96%, 增幅下降了22.93个百分点。1 624家上市公司2008年净资产收益率11.80%, 比2007年 (16.78%) 下降了4.98个百分点, 降幅达29.68%。

以上分析表明, 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业绩出现了大幅度下滑, 主要是营业总成本增幅超出了营业总收入增幅5.05个百分点, 其中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资产减

值损失大幅度高于2007年, 呈现出了增收不增利的显著特征。

(二) 上市公司存货、固定

资产和银行贷款等资产减值损失巨大, 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产能过剩, 结构不合理

1 624家上市公司2008年年末资产总额为487 005.21亿元, 其中, 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为114 931.44亿元, 27家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为372 073.77亿元。资产减值损失总额为3 963.48亿元, 占利润总额的-35.63%, 同比增加了2 384.11亿元, 增幅高达150.95%。其中, 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末存货成本为18309.23亿元, 存货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为845.19亿元, 2008年当年的存货跌价损失为690.00亿元, 占存货跌价准备累计金额的81.64%;2008年末固定资产成本为39 727.29亿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为707.56亿元, 2008年当年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为369.38亿元, 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的52.20%。其中, 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8年的贷款减值损失为1 356.04亿元, 占其利润总额的27.88%, 同比增加了482.89亿元, 增幅达55.30%, 部分上市商业银行2008年贷款减值损失增幅超过了150%, 个别超过了250%。14家上市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累计金额为4 744.54亿元, 2008年当年贷款减值损失占贷款损失准备累计金额的28.58%。

以上分析表明, 上市公司200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巨大, 当年的资产减值损失均达到了历史新高, 表现出产品销售不畅、存货积压严重, 生产设备技术落后, 产能过剩, 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上市公司业绩贡献显著

1 624家上市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总额 (税前利润) 11 124.88亿元, 同比减少了3 122.49亿元, 降幅为21.92%。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费用为2 346.37亿元, 同比减少了1 281.02亿元, 降幅达35.32%, 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09%, 比2007年的25.79%下降了4.7个百分点, 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明显下降。2008年净利润降幅17.34%, 低于利润总额降幅21.92%, 达4.58个百分点。

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总额 (税前利润) 6 044.65亿元, 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费用为1 282.63亿元, 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22%, 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净利润降幅较利润总额降幅减少了1.83个百分点。

27家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总额 (税前利润) 5 080.23亿元, 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费用为1 063.75亿元, 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94%;金融类上市公司净利润增幅较利润总额增幅增加了11.45个百分点。

以上分析表明, 我国企业包括上市公司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下调为25%,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明显减轻了上市公司负担, 较大幅度提升了上市公司业绩。

(四) 商业银行贷款增幅较大, 上市公司资金比较充裕

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8 630.67亿元,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4 818.13亿元,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2 599.39亿元, 2008年年末总体现金流量净额为12 518.07亿元, 表明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滞留在银行账户的资金为12 518.07亿元。

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实际从银行取得借款38 906.90亿元, 同比增加10 048.49亿元, 增幅高达34.82%。相关财务费用主要是利息费用为1 359.02亿元, 同比增加了349.38亿元, 增幅高达34.60%。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末实际持有的货币资金为12 518.07亿元, 比2007年末净增加了784.48亿元, 增幅为6.69%。

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8年度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为25 921.22亿元, 同比增加3 829.45亿元, 增幅为17.33%。14家上市商业银行在2008年末持有发放贷款和垫款合计为169 231.87亿元, 占14家上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48.00%, 同比增加24 391.08亿元, 增幅为16.84%。

以上分析表明, 商业银行贷款增幅较大, 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末滞留在银行账户的资金达12 518.07亿元, 反映出上市公司资金比较充裕。

(五) 我国虚拟经济规模较小尚未成熟, 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待提升

虚拟经济通常是指证券、期货、期权等虚拟资本的交易活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基础金融产品, 在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中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主要依据资本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即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1 624家上市公司2008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为39 664.01亿元, 占资产总额的8.14%。其中, 27家金融类上市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为38 862.59亿元, 占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44%。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8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为30 110.07亿元, 占上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8.62%。2008年, 1 624家上市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501.33亿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股东权益的金额为-2 206.65亿元。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8年实现利息收入15 929.06亿元, 占营业收入总额的88.24%;实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 683.17亿元, 占营业收入总额的9.32%;营业收入主要依赖于存贷款利差收入, 占比接近90%, 中间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不足10%。

以上分析表明,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 我国金融产品交易规模较小, 虚拟经济发展还不很成熟, 金融创新不够, 商业银行仍然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 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存在较大差距, 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待提升。

二、2008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是1 624家上市公司报告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唯一标准。本部分将结合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分析, 从多角度研究上市公司2008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表明, 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在上市公司得到了持续平稳有效实施。

(一) 从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分析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各项规定, 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列示项目、指标计算等编制了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 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顺序、项目和内容在附注中提供了相关可比的信息。2008年年报数据与2007年的比较数据更具可比性, 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08年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年。

根据收入等会计准则, 1 624家上市公司确定了2008年实现的营业总收入119 134.75亿元、营业总成本110 843.15亿元、营业利润10 057.90亿元、利润总额11 124.88亿元和净利润8 778.51亿元, 并与2007年同口径相关数据比较, 分析得出了2008年增收不增利的结论。1 624家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2008年的资产总额为487 005.21亿元、负债总额为409 744.43亿元、股东权益总额为77 260.78亿元。年报分析得出的2008年上市公司巨额资产减值损失3963.48亿元, 主要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和贷款减值损失构成, 其中, 存货跌价损失690.00亿元是按照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确定,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369.38亿元是根据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贷款减值损失1 356.04亿元是按照贷款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摊余成本的差额并结合监管要求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 是公司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反映的结果,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所得税会计准则, 1 624家上市公司确定的所得税费用为2 346.37亿元, 其中主要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也包括部分递延所得税费用。上市公司资金比较充裕以及虚拟经济规模较小尚未成熟等情况, 是上市公司执行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反映的事实, 根据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 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末实际持有的货币资金为12 518.07亿元;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 1 624家上市公司2008年末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为39 664.01亿元。

1 624家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均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审计的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不仅对年报数据的可靠性提供了合理保证, 而且表明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有效实施。1 624家上市公司中, 有1 511家公司的年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 占比为93.04%。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仅有113家, 占比为6.96%;其中, 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有78家, 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有18家, 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有17家。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四大) 审计的111家上市公司中, 仅有1家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从A+H股年报分析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2007年12月, 我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等效并签署了联合声明, 此后两地又建立了会计准则持续等效机制。除联合声明规定允许存在的会计准则极少差异 (如, 按照内地会计准则部分长期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外, 上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A股财务报告和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H股财务报告应当相互一致。

1 624家上市公司共有57家同时在香港发行了H股。根据A+H股上市公司公布的2008年年报, 57家A+H股上市公司2008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 442.23亿元, 净资产为42 595.51亿元;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 572.49亿元, 净资产为43 003.07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利润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利润130.26亿元, 净利润差异率为2.39%;内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资产407.56亿元, 净资产差异率为0.96%。2007年净利润差异率和净资产差异率分别为4.69%和2.84%, 2008年净利润差异率和净资产差异率分别为2.39%和0.96%, 与2007年相比分别下降了2.30%和1.88%。

57家A+H股上市公司的两地年报显示, 导致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仍存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两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保单取得成本以及保险合同准备金差异。香港对于混合性合同分拆确认保费收入, 内地没有进行分拆;内地对于保单取得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香港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内地对于保险合同准备金考虑监管要求, 香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量。这三项差异合计对净利润的影响为140.18亿元, 对净资产的影响为675.81亿元。如果剔除现存两家保险公司差异后, 净利润差异总额由130.26亿元缩小到-9.92亿元, 净利润差异率由2.39%缩小到-0.18%;净资产差异总额由407.56亿元缩小到-268.25亿元, 净资产差异率由0.96%缩小到-0.63%。两家保险公司存在的差异属于会计准则执行问题, 我们已与有关部门协商, 力争在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消除。

以上分析表明, 在两地建立会计准则持续等效机制后, 财政部针对两地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做出了消除差异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8年57家A+H股上市公司大幅度消除了原有差异, 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差异率由2007年的4.69%和2.84%降为2008年的2.39%和0.96%。在剔除两家保险公司的执行差异后, 按照两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接近完全消除。这一事实进一步验证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成果, 而且从这一角度表明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得到了持续有效实施。

我们对38项具体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了逐项分析, 分析结果表明, 每项具体准则2008年在上市公司均得到了持续有效实施, 但有些情况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限于篇幅, 在此仅重点说明以下准则项目。

1.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1 624家上市公司有690家存在投资性房地产,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 也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其中, 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有111家;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有28家;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固定资产的公司有26家;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的公司有2家。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690家上市公司中, 采用成本计量模式为670家,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为20家,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为-515.9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主要有评估价格 (14家公司) 、第三方调查报告 (1家公司) 及参考同类同条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5家公司) 。4家公司披露了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值得关注。

2. 资产减值准则

1 624家上市公司中有1 089家公司存在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为3 963.48亿元, 占利润总额的-35.63%, 同比增加了2 384.11亿元, 增幅达150.95%。其中, 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和贷款减值损失所占比重最大。

1 624家上市公司中有571家公司存在商誉。其中, 对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的有553家公司;18家公司未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160家上市公司对商誉计提了减值准备, 计提金额为27.94亿元, 占2008年资产减值损失总额的0.70%。

上市公司披露了长期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资产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涵盖期间和折现率等。793家公司披露了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依据, 占存在资产减值的上市公司总数的72.82%;也有一些公司没有充分披露资产减值迹象。

值得关注的是, 上市公司2008年巨额资产减值损失也不排除某些公司过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人为调低2008年利润以实现2009年业绩回转的可能性, 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3. 股份支付准则

1 624家上市公司中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共有40家, 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有32家, 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有11家, 其中, 3家上市公司同时具有现金结算和权益结算两种股份支付计划。股份支付的授予对象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业务骨干。2008年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26.68亿元, 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16.15亿元。

8家上市公司以股票作为支付工具, 24家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 同时具有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权益支付工具的有1家;以虚拟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有2家, 以现金股票增值权作为支付工具的有9家。29家上市公司明确披露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7家上市公司未予明确披露。

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40家上市公司中, 2008年修改股份支付计划的有7家;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有1家;结算了股份支付计划的有10家。2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可行权条件, 其中以服务期限作为可行权条件的有6家;以业绩条件作为可行权条件的有5家;以非市场条件作为可行权条件的有15家。其中, 修改或取消股份支付计划值得关注。

4. 债务重组准则

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中, 2008年完成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有296家, 其中, 220家公司作为债务人获得了债务重组收益109.30亿元。

2008年完成债务重组的296家上市公司中, 与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有16家, 实施破产重整的有10家, 实施和解的有69家。完成债务重组的296家上市公司中,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有45家, 债转股的有5家, 修改债务条件的有93家;采用以上三种方式组合进行债务重组的有6家。另有147家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类型披露不清。

上述与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进行的债务重组, 实施破产重整与和解的情况, 以及债务重组披露不清等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5. 企业合并准则

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中有433家公司2008年实现企业合并。其中,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有185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有296家, 53家的企业合并既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另有5家未披露企业合并的类型。

实现企业合并的433家上市公司中, 采用控股合并的411家, 采用吸收合并的25家, 采用新设合并的5家, 其中, 既有控股合并又有吸收合并的8家。披露了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的有420家, 另有13家未予披露。2008年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合计为242.43亿元,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3.87亿元。

企业合并中业务的判断依据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企业合并的类型和相关判断依据的情况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年报分析工作实际上是以单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为基础的, 先分析1 624家上市公司每家公司执行各项具体准则的情况, 再分析每一具体准则项目在1 624家上市公司的执行情况, 在此基础上进行A+H股报表差异分析和年度财务报告总体分析, 同时分析每家公司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限于篇幅, 在此仅列出某上市公司实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年度财务报告实例。

该公司2008年财务报告由三部分构成, 一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是该公司集团合并报表和其母公司个别报表, 三是报表附注。

第一部分,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许可的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我国现有7 2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 截至2008年12月31日, 有资格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60家。

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 其内容如下:

一是表明对该公司的审计范围, 包括:2008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二是表明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包括: (1) 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 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 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三是表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包括: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 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 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 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四是表明审计意见, 包括:该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2008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果以及合并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

第二部分, 该公司集团合并报表和其母公司个别报表

本部分为该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数据, 以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数据。

上述报表的所有项目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 报表的栏目为2008年的合并数据和母公司数据, 以及上年度的相关比较数据。

每张报表之下注明:此财务报表已于2009年×月×日获董事会批准,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这一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定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意味着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部分, 报表附注

该公司报表附注全面充分, 资料详实, 全面披露了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合并范围等, 同时对每张报表的数据都按照具体准则规定披露了大量的附表, 详细说明财务报表数据的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 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全面理解该公司当年、上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信息, 预测该公司未来发展趋势, 从而做出投资等相关决策。

个案分析结果表明, 该上市公司2008年较好地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

三、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得到了国内外广泛认可

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系列会计政策能够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以此形成的财务报告有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和完善资本市场, 实现了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的功能, 又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进行投融资奠定了会计基础, 也可帮助外国投资者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有鉴于此, 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完成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后, 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可。

(一) 企业会计准则得到了国内企业认可, 实施范围不断扩大

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的有效实施, 对我国非上市企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2008年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非上市中央国有企业、所有非上市商业银行、有关金融机构以及非上市的所有商业保险公司。2009年1月1日起, 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 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全国大部分省 (区、市) 的国有企业等。

截至2009年5月31日, 除所有上市公司外, 我国已有35个省 (区、市) 的大中型企业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中, 山西、云南、深圳等省、市的大中型企业全部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北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陕西、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宁波等省 (区、市) 属国有企业全部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海南、四川、甘肃、青海、新疆、厦门、大连、青岛等省 (区、市) 的部分大中型企业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地区也在为2010年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各省 (区、市) 积极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 认真组织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有些省 (区、市) 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联合工作组, 加强财政与国资、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共同推进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云南省财政厅与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合作组织培训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2008年间累计举办了60期培训班, 受训会计人员达2万余人。黑龙江、广东等省财政厅与国资委联合调研, 研究企业会计准则平稳过渡的办法, 对省属国有企业进行模拟测试, 同时狠抓了人员培训、清理企业户数、清查资产、完善制度、改造财务信息系统等工作。山西省财政厅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列入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重点。河南、上海等省、市组织对2008年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国有企业进行财务报告分析和实地调研。浙江省财政厅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紧急援助机制, 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新疆、广东、湖南、大连等省 (区、市) 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联系点制度, 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 到2010年左右, 基本可以实现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 除小企业执行单独的简易会计制度外, 将在全国大中型企业范围内统一企业会计标准, 切实解决企业之间会计标准各异和财务报告信息口径不一等问题, 从而全面提升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 企业会计准则得到了国际社会认可,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等效成果显著

首先,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认可。2005年企业会计准则形成过程中, 我们邀请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专家参与其中, 以便IASB充分了解中国新兴市场经济和转型经济的特点, 2005年11月,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的联合声明。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1 570家上市公司开始实施, 经过一年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经受了实践检验并取得了成功。财政部会计司采用了“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式, 对1 570家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进行全面深度分析, 形成了近两万字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 (以下简称2007年分析报告) , 以每家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 从多角度论证了企业会计准则得到了全面平稳有效实施。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非常关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 并研究了2007年分析报告, 2008年5月派专家对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了考察, 独立召开了若干次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分组座谈会, 实地确认了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有效实施的事实。在此基础上,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立了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工作机制, 签署了相关备忘录。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 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世界银行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认为“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项目”是世界银行软贷款项目中最为成功的范例。

其次, 企业会计准则得到了欧盟资本市场的认可。中欧会计准则等效早在2005年2月就列入中欧财金对话, 并于当年11月签署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联合声明。此后, 财政部会计司和欧盟市场司多次举行了深入的磋商和技术会谈, 就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中欧会计准则等效评估交换意见。欧盟委员会先后多次独立组织实地调研, 考察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的执行情况, 研究了2007年分析报告, 认为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情况良好。

2008年4月22日, 欧盟委员会就欧盟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发布正式公告, 建议在2011年底前欧盟委员会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该建议于2008年10月23日经欧洲议会投票表决批准, 于11月14日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欧盟证券委员会通过, 决定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的过渡期内, 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洲市场时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不需要再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

欧盟认可我国会计准则标志着财政部在中欧财金对话框架下推进中欧会计等效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 将大大减少我国企业在欧盟上市的财务报告编制成本, 有助于贯彻中央“走出去”战略, 促进欧盟认可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解决欧盟对我国企业出口的反倾销问题, 改善我国企业出口环境。

第三, 中美会计合作正在有序推进。我国的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金融保险等特大型企业已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 需要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全面公开披露上述企业会计及相关信息。这不仅增加了我在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成本和审计成本, 而且还涉及其他相关问题。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后, 我们加强了中美会计合作, 中美会计准则趋同等效已列入中美经济联委会和中美经济战略对话议题。

财政部会计司先后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 (PCAOB)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等有关方面开展了多次对话、互访和谈判。美国FASB与我国大型在美上市公司会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进行了座谈, 就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等问题交换意见。我们向美国FASB提供了2007年分析报告。中国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并在上市公司有效实施, 得到了美国FASB的赞赏。在相互沟通和理解的基础上,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美国FASB分别于2008年4月18日和2009年5月13日签署了第一份和第二份中美会计合作备忘录, 就积极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财务报告准则、协调双方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立场、定期沟通机制和人员交流安排等达成了共识, 目标是实现中美会计准则等效。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茨认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美国是最大的发达国家, 中美会计合作意义重大, 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之路对美国具有参考价值。

此外, 我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2006年以来, 财政部会计司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中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互认问题进行了为期1年的若干次技术会谈, 最终确认了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2007年12月6日,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了中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并建立了持续等效机制。此举有助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 降低筹资成本, 实现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

四、我国应对金融危机在会计准则方面的对策主张

2008年下半年, 源于美国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席卷全球, 并且波及实体经济。在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初, 美国和欧洲金融界某些银行家们将危机的原因归咎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由此引起美欧乃至国际社会对公允价值会计的轩然大波, 并已成为G20首脑华盛顿峰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本部分结合我国国情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设与实施情况, 特别是依据2007年分析报告, 提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会计准则方面的对策主张。

(一)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应对金融危机在会计准则方面的举措

金融危机爆发后, 美国部分金融界人士和国会议员认为, 公允价值会计是引发金融危机的原因。2008年10月3日, 美国国会通过了《2008年紧急稳定经济法》, 责成美国SEC在90天内完成是否取消或暂停《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 (FAS157) 》的研究工作, 并向国会提交专项研究报告。

《2008年紧急稳定经济法》通过后, 立刻在美国和欧洲市场乃至全球会计职业界产生了强烈反响。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主席在2009年10月2日正式致函美国参众两院、财政部和SEC, 强烈反对这一做法, 认为这是政治干预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 将会损害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独立性和可信度, 如果国会为了特殊团体的利益, 通过立法手段来推倒会计准则, 替代专家的会计职业判断, 那么美国财务报告质量的改进将根本无法实现, 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将得不到维护。美国消费者联盟、四大等也都表示强烈反对, 认为这是“荒唐透顶的白痴行为”, 是“否定现实”、“既欺骗投资者又欺骗自己的做法”。

美国FASB针对各方面对公允价值的争论, 一方面坚决反对否定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不能因噎废食, 同时冷静地分析了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在市场不活跃情况下存在的不足。为此, 美国FASB先后连续发布了多个针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工作人员立场公告》, 就市场不活跃情况下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如何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等, 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南。

(二)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应对金融危机修订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针对金融危机引发金融界等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批评,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数次发表声明和公告, 支持美国FASB的立场, 认为不应当将金融危机的根源归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更不应当否定公允价值会计, 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 IASB和美国FASB的立场是一致的。

2008年10月13日, IASB迫于有关方面的压力,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IAS39) 相关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 适度放宽了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规定, 允许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对部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从而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业绩。紧接下来, 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欧盟、澳大利亚、新加坡、我国香港等) 相继发布了金融资产允许重分类的类似规定, 并自2008年第3季度开始实施。

IASB允许金融资产在某些条件下可以重分类的做法, 也引发了不同的声音。瑞银集团决定不采用这一会计政策, 认为即使对某些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财务报告仍然需要披露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对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影响金额, 投资者终归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 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修改实质上是在“粉饰会计利润”。

(三) 我国确定了不随国际会计准则变动而修改业会计准则的对策主张

我国不属于直接采用国际准则而是与之趋同的国家, 面对当时复杂的国际形势, 需要及时对公允价值会计问题做出回应。事实上, 我们一直在高度关注、密切跟踪美国、IASB和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动态, 经过深入研究和慎重考虑,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在2008年10月初, 作出了以下基本判断,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主张:

一是公允价值会计不是引发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美国次贷引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美国社会超前消费、投资银行等机构对金融产品的过度创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疏于监管。即使金融产品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危机也是不可避免的。会计准则反映客观事实, 将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会计挂钩, 实际上是某些银行家和政治家在转移矛盾和公众视线。

二是我国会计准则立足国情适度谨慎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等, 规定了严格的公允价值限制条件。从2007年1 570家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得出的结论, 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后, 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较小, 影响甚微,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不到1%。尤其是美国过度创新的金融产品在我国基本不存在。

基于上述分析判断, 我们主张“不跟风”, 提出了不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动而修改我国会计准则的对策建议, 即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规定均不作调整。2008年10月29日, 我们向IASB表明了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和对策主张。IASB明确表示赞同和认可, 认为我国的做法不构成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也不影响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此外, 美国SEC于2008年12月30日如期向国会提交的研究报告, 也得出了与我们当初判断相一致的结论:不应当暂停或取消公允价值会计。

五、相关政策建议

我们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分析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涉及的分析对象虽然仅限于上市公司而不是全部企业, 但也能够观察到我国当前经济运行中呈现的一些显著特征。针对这些特征和有关情况, 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切实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分析表明, 上市公司库存积压严重、生产设备技术落后价值减损, 有效需求不旺, 产品不能适销对路, 根源在于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们建议:我们要始终坚持贯彻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系列方针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结构不合理问题, 同时也要防止产生新的结构不合理。在结构调整过程中, 既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更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二) 重视发展虚拟经济, 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 发挥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如前所述, 虚拟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由基础金融产品和少量衍生金融产品构成, 其意义主要在于通过资本市场金融产品交易和投资者理性投资配置社会资源, 引导社会资源投向满足社会需求的领域。虚拟经济的成熟程度是发达国家的重要标志, 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源于美国, 美国借助过度金融创新, 引导其他国家投资者购买其金融产品, 使全球资源不断流向美国。虽然美国国会通过了《2008年紧急稳定经济法》, 白宫也拿出了8 000多亿美元救市, 并采取了一系列强化金融监管措施, 但在金融危机过后, 美国不会停止金融创新。我们对此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分析和2007年分析报告表明, 虚拟经济在我国规模较小尚未成熟, 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有待提升, 商业银行仍然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我国虚拟经济不很成熟还表现为资本市场总体上没有达到理性投资的程度,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购买股票不关心企业基本面, 也得不到合理的投资回报, 往往主要是为赚取差价。年报分析显示, 有555家上市公司2008年没有进行利润分红, 占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34.75%, 表明我国实现资本市场理性投资任重道远。尽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告反映了企业基本面的情况, 但真正使用财务报告进行投资决策可以说还没有成为主流。

我们建议:我国应当高度重视发展虚拟经济, 不能因噎废食, 在强化监管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加快发展金融创新业务,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 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同时重视调整和解决商业银行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体的状况。与此同时, 应当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根本, 只有大力提倡自主创新, 提升实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体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又离不开虚拟经济, 美国经济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虚拟经济的促进作用。发展虚拟经济, 引导机构投资者和社会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市场规则。

(三) 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应当关注货币资金投向, 防范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 助长泡沫和引发通货膨胀

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分析表明, 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从银行取得借款38 906.90亿元, 2008年末滞留在银行账户的资金达到12 518.07亿元, 呈现出上市公司资金比较充裕的明显特征。

在上述情况下, 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 这些资金很可能流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 导致股市和房地产市场虚假繁荣, 助长泡沫和引发通货膨胀, 造成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 增加国家宏观调控的复杂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 四成左右的中小企业因缺乏资金而破产倒闭,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我们建议:在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同时,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 适时调整信贷资金投放的对象和领域,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放, 强化信贷资金监管, 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

六、未来工作计划安排

日趋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 既面临挑战也是机遇, 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我们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 继续深化会计改革, 开拓创新, 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一) 继续做好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实施, 并根据G20峰会对会计准则方面提出的目标要求, 深入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见底,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新一轮IPO已经启动, 创业板市场开始建立, 这些都表明了我国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进入了关键发展时期。尤其本次金融危机过后, 根据G20首脑华盛顿峰会宣言, 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 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我们应当从全局高度出发, 继续做好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工作。一是巩固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的已有成果, 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在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二是深入参与IASB有关金融工具和公允价值计量等重大改革项目;三是建立由我国发起的亚洲———大洋洲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平台, 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提升我国在未来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四是完成中欧审计公共监管的等效工作, 为我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欧洲市场创造有利条件;五是加强中美会计合作, 积极推进中美会计准则等效认可。

(二) 应对金融危机加快相关配套改革, 完成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组织实施, 是我国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2008年5月22日, 我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正式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经过一年来艰苦努力, 我们完成了若干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配套指引, 将于近期发布。经与相关部门商定,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将于2011年正式在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实施前需要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 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到非上市企业和其他单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是在总结我国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国际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内部控制属于管理范畴, 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价报告, 同时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 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也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三) 全面有序推进会计信息化工程, 促进企业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离不开会计信息化的支撑, 会计信息化作为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 也必须进行配套改革。2008年11月12日,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发起成立会计信息化委员会, 旨在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 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4月12日, 我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系统构成、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重点是企业信息化。信息化是企业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全面信息化的支撑。在企业信息化的基础上, 构建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 (XBRL) 分类标准, 形成“数出一门、资料共享”的统一会计信息平台, 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需要。

(四)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 推动我国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高端服务业和民族产业, 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近年来, 我部积极支持、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强强联合, 已取得明显成效。尤其是2008年以来, 在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在此过程中, 于今年5月7日和6月11日, 我部先后两次就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了加快行业发展的目标、原则、模式以及若干具体措施, 在业内引起了良好的反响, 有关部门表示赞同和支持, 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合和做大做强, 必将发挥重要的实质性推动作用。

(五) 打造复合型高端人才队伍, 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人员整体水平和业务素质

我国会计人员队伍超过了一千多万人, 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外新形势发展要求, 特别是金融危机之后, 社会对高端型复合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 必须要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 熟悉和掌握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信息化, 尤其是具有现代金融知识的复合型高端会计领军人才队伍。

我部发布了《全国会计领军 (后备) 人才十年培养规划》, 并经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等选拔程序, 启动了高级会计人才工程, 建立和实施了科学的培养机制, 分别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和学术类进行培养。在现有基础上, 将加大培养力度, 努力实现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目标。

从90年代初实施开始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制度, 是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系统已经形成, 包括: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在现有基础上, 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应当逐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和评价标准。目前, 我部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

保安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篇3

摘 要: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调解这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越发受到重视,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有效地推动了法院的调解工作开展,案件调解率大大提高,大量的诉讼纠纷被化解,社会矛盾被钝化,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已经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的重要手段。但也有不好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民事调解;申请执行;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3-02

一、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数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迅速提升,且与案件调解率成正比,调解申请执行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加大。

(一)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债权债务合同、侵权纠纷和劳动争议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中以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最多,其次是侵权纠纷和涉及婚姻家庭的财产类纠纷。

(二)执行难度相对加大

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应考虑到自己的履行能力,在协议生效后自觉履行,但从调研情况看,许多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仍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和规避执行,从而使自己的诉讼利益最大化。另外,相比较判决案件,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较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更大。

(三)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风险加剧

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的心理预期比判决案件要高,特别是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官、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已经做出较大让步,一旦不能自动履行难免会有情绪,在执行中常常会指责法院办案不力,甚至认为法院调解不当或调解有误,进而引起信访、申诉,使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二、民商事调解案件不能履行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让步的产物。一般来说权利人之所以愿意让步、同意调解,是不希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但调解协议如果得不到自动履行,那么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所做出的让步,不仅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恢复,还将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甚至在执行中有的权利人不得不再一次让步,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人进行调解时的初衷,使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执行难问题不断涌现

民商事调解案件大量涌进执行程序,使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法院执行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一直以来困扰着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从理论上讲,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实现合意最大化,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义务,不应有过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调解申请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比例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升高,执行难度增大的“两高一难”现象。

(三)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书的制作只能代表“案结”,并不能代表“事了”。只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因纠纷而损害的社会关系才会真正得到平复,法院的工作才真正结束。调解案件从法律本意上来讲是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行为,现在却由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是对法律确立调解制度一种歪曲,同时也助长了某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避义务的邪气。

(四)调解功能无法体现

调解案件与判决案件同样进入执行程序,使快捷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立法本意弱化,作为原告的一方以让步自身利益为代价达成调解协议,主要目的就是想尽快实现利益,但调解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预期愿望没能实现,使当事人对法律丧失信心,造成对法官不应有的误解,执行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思想更加难以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五)涉诉信访压力进一步加剧

部分当事人因调解协议得不到及时履行,进而对法院、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甚至迁怒于法院和法官。当法院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时,不少当事人选择上访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涉诉信访的压力。

三、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层面因素

部分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无视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挖空心思逃避债务,采取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能赖则赖的消极态度抗拒执行。恶意调解,逃避债务,一些当事人把调解当作拖延债务履行,减轻债务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存有恶意,企图通过调解拖延时间使权利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更有甚者企图通过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逼迫权利人进一步让渡权利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良动机导致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同时也导致调解案件的权利人对法院意见加大,双方当事人矛盾加剧,执行难度增加的不利局面。此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也是部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

(二)机制上因素

当前调解率高低成为考核法院、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调解原则也由原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重视调解并没有什么,但过分强调调解率,忽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这一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过于强调调解的表面形式而忽视案件实际问题解决的现象,部分案件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矛盾并未真正化解,进而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调解和执行工作衔接机制不顺畅也是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重要因素,审执分离使得司法工作在各个阶段更加专业化,规制了司法权的滥用,但审执过度分离而缺少衔接则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受考评机制和业务量的影响,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关注调解案件的履行问题,单纯为提高调解率而调解,导致调解质量不高,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多。

(三)法官层面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受证据因素和考核目标的影响,部分法官为迅速提升案件调解率,规避办案风险,降低改判、发回重审率,在办案中存在“和稀泥”的现象,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匆忙主持调解,有的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满,调解申请执行率上升的现象。调解协议不完善,也是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部分法官在调解协议的内容表述上不够清晰,致使当事人因履行问题发生分歧而申请执行;另一方面,多数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制约措施不足,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致使当事人容易对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四、降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调解原则,更新调解理念

在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需要进一步重申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强化对这一调解原则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依法调解、公正调解;要更新调解理念,树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兼顾的调解理念,在案件调解过程住兼顾执行,能当庭履行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案件要制定惩治失信的措施,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二)健全考评机制,细化调解结案考核标准

矛盾的化解并不是通过单一的案件调解率能够反映出来的,对于调解案件的考核不能仅看调解协议是否达成,调解率是否提升等。应进一步细化调解结案的考评标准,建立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财产保全率、债务担保率等综合考量的考评机制。

(三)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

审执分离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防止司法腐败,但并不是将审判执行截然分开。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而应考虑办案效果,兼顾审判执行,应当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在调解结案后,审判法官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通过电话督促提醒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延伸调解工作,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可直接参与到调解案件的执行程序中。

(四)建立财产申报和担保履行制度

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财产的数量、处所、银行账户等等,使其对财产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即使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也能依据申报尽快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减少执行难度,提升执行效率。同时,对于不能当庭履行的调解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在调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上设立担保履行条款,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选择的第三人提供相当于债务数额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如到期不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可以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也可以直接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尽快执结。

(五)完善立法修订,将拒不执行调解书纳入刑罚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调解书的性质是在法院诉讼活动中进行的、经法院确认、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它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议修改刑法第313条,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对那些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进行追究有法可依。实现对拒不执行调解书的当事人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同等的打击力度。

合同履约执行情况汇报 篇4

一、工程概况

拉萨市拉萨河(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区境内的拉萨河干流,上起拉萨市献多电站尾水出口,下至青藏铁路拉萨河大桥。本次实施的3#闸挡水工程为拉萨市拉萨河(城区段)综合整治规划自下而上的第3座拦河闸及附属治导工程。目的是通过挖河心、固河岸、引水归槽、消除倒滩水、稳定河势,在枯水期或平水期拉萨河(城区段)形成水体水面以改善水生态水环境,根据2002年批准的《西藏自治区拉萨河流域综合规划修订报告》(F164G-A1)以10年一遇洪水水边线作为治导线修建治导工程以形成主槽、归顺水流。在防御20年一遇洪水治导工程平台上进行绿化等综合措施改善环境,有利于改善拉萨市城区环境条件,提高拉萨市城市综合能力。

工程区内,拉萨河左岸有G(318)国道,右岸有城市堤防工程抢险通道。拉萨市拉萨河(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3#闸)主要任务为引水归槽、消除倒滩水、稳定河势,在枯水期或平水期拉萨河(城区段)形成水体水面以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不仅可改善河道行洪条件,增强行洪安全性,而且还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的实施对拉萨市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3#拦河闸闸址位于拉萨市太阳岛下游约1.04km处,青藏川藏通车纪念碑处,柳梧大桥上游约1.4km处。3#拦河闸由泄洪闸、非溢流土石坝、及上、下游辅助建筑物组成。坝顶全长850.975.m,最大闸高9.8m。3#拦河闸河道治导工程轴线布置为上起太阳岛卡口河段,下至3#拦河闸闸址,并向闸下游延伸400m,中间以圆滑曲线相连接,并配合河道清淤疏浚。上、下游治导工程,左岸总长度为2192.363m,右岸总长度为2011.963m,两岸合计轴线长度为4204.326m。由于太阳岛卡口河段控制,治导工程形成的拉萨河主槽宽度最小为220m,最大为581.0m(闸址处)。我们项目部承建的A标段主要工程包括左右岸治导、内河整治、两岸景观带回填及上下游河道疏浚工程。工程量有土石方282.36万方,混凝土工程6.6万方,砌筑工程15675方,公路工程沥青面层14893平方米,水稳基层14893平方米,砂砾石垫层14893平方米等。其中混凝土工程和土石方工程施工已接近尾声。

二、临时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项目部及拌合站自2012年10月20日开始建设以来,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项目部水、电供应系统、办公设施已全部配备完成,拌合站拌合楼及生活房屋建筑全部完工,JW180拌合楼于2013年4月1日正式运行。

三、机械设备、人员情况

为了达到备料及施工条件,项目部职工、部属施工队伍及大小型机件于3月初全部进场,目前进场机械台班:装载机2700台次、挖掘机5400台次、压路机900台次、平地机900台次、自卸车9800台次、混凝土罐车3200台次。农牧民8650人次。项目部投入管理人员20余人,施工作业人员累计350余人。累计投入机械有大型碎石机2套、装载机26台、挖掘机58台、压路机8台、平地机8台、钻机5台、自卸车120辆、混凝土罐车12辆。其中堆龙德庆县柳梧乡运输车队机械有:装载机20台、挖掘机50台、压路机6台、平地机6台、自卸车100辆、混凝土罐车8辆。

四、工程进展情况

自2013年3月初正式开工以来,施工前期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截至2013年6月12日完成工程量有:

左岸治导工程砂卵石开挖67468方、基槽砂卵石回填14304方、墙背砂卵石回填18800方、混凝土挡墙11500方、混凝土防冲齿墙9472方、伸缩缝3600平方米、D50PVC排水管1800米、Φ20锚筋6500根;C30混凝土下河路面1350方;M10浆砌块石挡墙1050方。

右岸治导工程砂卵石开挖37261方、基槽砂卵石回填7853方、墙背砂卵石回填5500方、混凝土挡墙9600方、混凝土防冲齿墙4883方、混凝土防渗墙3328方、伸缩缝2100平方米、防渗墙开挖814米、钢筋混凝土防冲齿墙2800方、D50PVC排水管2000米、Φ20锚筋5800根;M10浆砌块石挡墙1000方。

原内河出口整治工程砂卵石开挖27222方、基槽砂卵石回填5448方、混凝土挡墙1955方、混凝土防冲齿墙2821方、伸缩缝330平方米。

新内河出口整治工程砂卵石开挖12000方、防渗墙开挖200米。河道疏浚砂卵石开挖889420方、两岸景观带回填工程砂卵石回填1538860方、河道疏浚砂卵石回填114081方。

我标段按照合同要求已超前保质保量完成相关施工计划。

五、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加强了防冲齿墙、挡墙混凝土、浆砌块石挡墙及防渗墙水下混凝土质量控制,并及时进行试验取样及相关检测工作。

及时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质量意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及时进行单元工程评定,做好过程资料收集工作。

六、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施工区内所有开关柜标示清楚,对临空临边施工区,设置安全防护栏杆、警示牌等。

对责任范围内的场内道路及时洒水,并安排专人进行维护。基坑开挖、回填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设置专职安全员、技术员现场监督、控制,并制作、安装安全防护屏障。

保安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篇5

一、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把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要求贯穿审理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全过程和各方面。

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畅通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绿色通道”,健全完善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措施。审结涉及民营企业的买卖合同等商事纠纷案件XXX件,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案件XXX件,涉案金额X亿元。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案件XX件,结案X件,帮助困难民营企业优质资产资源重组或转型升级。审结房屋买卖、物业服务等涉房地产案件XXXX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民营企业成功保全XX件案件,合计金额XXXX万元。

二、努力提升审判质效。

推进“繁简分流”机制建设,今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XXXX件,小额速裁案件XXXX件,民商事案件办案周期大幅缩短。加强审判管理力度,严格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加大执行力度,巩固“XX风暴”攻坚战果。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XXXX件,已结案件XXXX件,执行到位金额X亿元。突出强制力度,共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600余次,移送公安查控被执行人下落、同时下达司法拘留决定的累计62人次。开展“XX风暴”春季集中行动、夏季集中行动,共执行48件涉金融案件和5件房屋强制腾退案件,执行到位金额XX万元,执行长期未结案件、涉党政机关案件和跨区域关联案件XX件。法院、检察、公安、房管、人行等部门建立了互联互动的信用评价和威慑体系,制定打击拒执犯罪相关会议纪要,统一执法司法尺度,进一步完善了拒执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巩固了外部联动机制成果。加强信用惩戒的力度,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0人次,限制高消费XXX人次。建立健全执行长效化机制。进一步强化了“1+N”执行团队建设,建立分段集约执行实施办法;设置“执行110”报警电话,安排专人值守,快速处置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设立执行警务中队,扩大司法警察对执行工作的参与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通过阿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执行标的物100件。

保安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篇6

??镇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9日)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根据县人大这次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现在我就我镇《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镇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始终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将其列入全镇工作的重要日程。今年1至7月份,我镇先后组织在全镇范围开展了5项专项检查工作,共检查用工人数较多的各类用人企业234家,涉及劳动者8420人,督促各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200余份,累计签订劳动合同7578份,合同签订率达到90% ;这些用人单位共为7157人办理缴纳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同时,我们还对落实劳动保障制度比较全面的22个企业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采集了单位及职工的基本信息。总的来看,三年多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经过上下的一致努力,我镇《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是全镇的大多数企业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管----1

理的意识在明显增强,劳动用工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二是工资发放逐步规范化,最低工资制度得以有效执行,以保障农民工工资为重点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作扎实开展;三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劳动关系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不断走向和谐。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筹划,认真安排部署。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镇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镇《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落实了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在组织领导、人员、力量上保证了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点面结合,广泛宣传,提升法律意识。

多年来,我镇坚持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今年1-7月份,我镇积极配合县人社局在行政广场、乐天玛特、翠湖园等群众集聚场所设立咨询点,就《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发放了宣传资料,同时就群众关心的问题集中进行了解释解答。前7个月的宣传活动中,共累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9000多份(本),接受群众咨询1200多人(次)。整个宣传培训工作有四个特点:一是在对象上实现了广覆盖;二是在宣传形式上讲求灵活性;三是在内容上注重针对性;四是结合解决问题注重实效性。通过深入广泛宣传,显著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知晓率、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意识和我镇劳动者正确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了健康良好的用工环境,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和广泛好评。

(三)集中检查,限期整改,抓好工作落实。

在日常检查及各项专项行动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表和职工花名册入手,紧紧围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是否规范等情况,进入各用人单位开展深入细致的检查,确保检查工作有的放矢。尤其是对出现劳动纠纷问题和投诉举报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建设企业、涉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餐饮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当场进行了调查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也要求相关用人单位限期整改。今年1-7月,在与县劳动监察大队联合检查中,共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10份。目前,8个用人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2个单位正在整改之中。集中检查工作促进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四)完善机制,强化执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布臵,开展各类执法工作,认真处理了大量的信访和劳资纠纷案件,注意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积极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劳动关系和社会的稳定。今年1至7月,我镇共处理劳动争议16起,通过多种方式调解处理15起,1起正在处理中。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相关法律认识模糊。一些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增加了企业成本,对该法的贯彻持消极态度,老板一人说了就算,想用则用,不想用就走人的做法仍较普遍,有的与职工要么不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够规范。与此同时,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足,态度也不积极,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将影响自由流动,“捆住”了手脚,不利于自由择业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相当数量的农民工群体中,多数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农闲打工、农忙务农,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想受到约束,造成合同管理难度加大。

二是部分私营企业、多数个体户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尽管我镇多次深入各用人单位就其行业特点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宣传,但仍有部分私营企业、多数个体户认为他们用工灵活,人员流动性大,参加各类保险的必要性不大,再加上好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并认为各项社会保险要缴纳的费用高,企业难以承受,致使社会保险覆盖面窄、参保缴费率不高。

三是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今年以来,我镇受理的的16起关于劳动争议信访案件中,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案件就达15起,占总受理案件的93%,涉及人数61人,涉及金额达22万多元。在15起案件中,涉及建设领域的就达10起。因建设领域普遍存在非法转包、个人承包等现象,给处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单靠劳动保障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解决欠薪问题。同时,部分个体工商户也存在随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强法律宣传培训,提高和深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在《劳动合同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狠下功夫,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宣传工具,重点宣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宣传实效。通过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在双方发生用工行为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从而尽可能避免产生劳资纠纷。

(二)继续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一是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建立职工花名册、工资花名册和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二是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建立起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要重点推进餐饮、建筑、交通和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三)继续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力度。

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分析劳动纠纷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加大调解力度,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各位领导

县人大开展的这次检查活动,不仅仅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一次检查,更是对我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一次检阅,有助于提升我镇各个部门和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程度,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坚信,在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镇就《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将会更加深入,必将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秀美的新??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保安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篇7

(一)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挽救成效明显

2012年以来, 李沧区未成年人犯罪率连年下降, 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数从2012年的41人下降到2014年的年均28人,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比例从6.5%下降到3.1%。2012年来不捕未成人年14人, 不捕率为41.2%, 比同期成年人不捕率高出25.6个百分点;对1名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率为3.7%, 比同期成年人不起诉率高出3.3个百分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从2012年的2.4%下降到2014年来的零。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挽救重新回归社会。

(二) 积极争取, 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厅专设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后, 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从由侦查监督科牵头调整为公诉科牵头负责。调整后的维权办公室, 继续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 健全专业化工作模式和方法, 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 认真探索, 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机制

多年来, 该院结合本地实际, 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 形成了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顺应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是与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探索建立“同步法律援助制度”。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经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专门法律援助律师, 进行全程法律援助, 将法律宣传、人性关怀贯穿到整个案件审查过程中, 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恐慌和对抗情绪, 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挽救。2012年制度实施以来, 共对32名未成年人进行了同步法律援助。在审查逮捕17岁中学生孙某暑期在一家婚庆店打工是, 因帮他人多次从老板处购买冰毒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时, 孙某到案后悔罪态度好, 援助律师向检察院出具了律师函, 从犯罪嫌疑人孙某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日常表现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说明, 提出的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建议被该院采纳, 此后, 在援助律师的教育和帮助下, 孙某不断取得进步, 并多次向本院青少年维权岗邮寄了思想汇报。目前, 孙健已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是开展社区、学校、企业三位一体的帮教活动, 扩大维权的作用范围。为解决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在本地缺少有效监管, 适有非羁押措施有困难的情况, 与在辖区企业探索建立帮教基地, 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技能培训和安置帮教工作, 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对其思想波动进行动态了解, 帮助犯罪人逐步建立自信。2013年11月办理的未成年人冯某、郭某被成年人诱骗、教唆参加结伙抢劫案时,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郭某犯罪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不大, 其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但因二人皆系菏泽来请务工农村, 不具备开展家庭帮教的条件。考虑到二人有较强的在青谋生愿望, 该院即联系李沧区康顺利汽修厂协助检察机关对其二人开展帮教工作, 到帮教期限结束时二人都学到了汽修手艺, 并均未再发生违法现象,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区分适用对象, 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核、决定、封存、解封的实施程序, 由专人保管, 并实行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或者决定不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全面封存。此制度自2009年实施以来有30余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经申请被批准封存犯罪记录, 保证了他们正常的求学、就业,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一发生再犯罪情况。

四是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和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组织编纂法制教育读本10余种, 在全区中小学以及各类法制宣传场合分发, 将青少年法制教育融入到学校教育内容中。开展家长讲堂、主体班会等活动, 让更多家长参与到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中。与公安机关、文化、城管等相关部门合作, 对本区内各中小学附近的网吧进行集中整治, 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保障青少年健康上网。营造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 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要求更高, 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更多。目前, 虽然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在相关内设机构中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 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但由于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这些人员同时也要承办其他案件, 案件一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政策和要求就会受到冲击, 难以很好落实。为此, 检察机关应当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门机构, 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更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二) 更加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的限制

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易走极端, 一旦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或将其推上庄严的法庭, 无疑会在其心理上留下难以消失的烙印, 容易造成自暴自弃的想法, 不利于今后的教育、改造。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 应当始终坚持谨慎批捕的原则, 着重审查有无逮捕必要的问题。对确有必要而被批捕的未成年人, 后续应有步骤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必要性条件消失后, 及时解除羁押措施, 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因司法羁押而造成心理障碍。

(三)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是应当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应当包括:承办人经过审查材料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 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 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附条件不起诉应设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验期、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列明附加条件;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执行的监督等内容。通过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的规范, 确保检察机关平、合理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是建议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分类监督体系。建议根据对象主体身份、工作单位、居住地等条件的不同, 采用分类管理、单位联动的方式, 以就近就便为原则, 实行监督。一是单位监督。有工作单位的, 原则上由工作单位负责执行;二是学校监督。对在校生, 由所在学校负责;三是社区监督。对无单位、学校的, 由所在社区的矫正机构进行;四是检察监督。这主要针对外地人等采用前述3种方式无法落实监督的。分类监督不仅能提高了工作实效, 而且有利于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 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重新融入社会。

(四) 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真正发挥其作用,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 尤其对哪些人、按照什么顺位成为合适的成年参与人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经过该院几年来的探索发现,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无疑是首当其冲的合适人选;此外, 在读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因其对学生的了解也是比较理想的人选;再次, 未成年人居住街道社区司法所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 因具有青少年保护的工作职责, 也能较好的发挥参与作用;第四, 与司法机关建有联席机制的社会帮教机构, 因其本身的设立即具有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的, 且系未成人年后续处理的监督、监管机构, 其工作人员也是合适的选择;最后, 要重点提到的是, 通过该院近年来同步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 援助律师因比较熟悉法律, 在旁听时能够切实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存违法行为, 协助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沟通也较为容易, 发表的意见相对专业, 由其同时担任合适成年人和法律援助律师, 既能更为方便和有效的行使辩护权, 有可疑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是一类值得深入探索的合适成年人群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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