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2024-07-04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通用11篇)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的隶属单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为主体、组织广大青年学生服务社会的学生公益性组织,是我校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基地。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深入开展学术实践和社会实践,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无偿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援助对象和工作方式

第四条 本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人员。

第五条 本中心以下列形式实施法律援助:

(一)来访接待、当面解答法律问题、代拟法律文书;

(二)网上咨询;

(三)书面咨询;

(四)组织流动法律队伍,义务普法,不定期为城乡居民服务;

(五)向社区的法律服务部门派出挂职青年志愿者;

(六)向中、小学及残疾人特教学校学生提供义务法律普及教育;

(七)对于请求代理诉讼的案件,可以转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诉讼代理部提供免费代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诉讼代理部、案例研究部、司法局项目组、组织策划部、外联部。

第七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均由内部民主推选后由团委任命;顾问委员会由中心聘请知名学者与老师组成。

第八条 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二)召集部长会议,探讨工作思路,统筹工作计划;

(三)对中心骨干进行考评和奖励;

(四)提名副主任、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的人选;

(五)根据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的提名,任命各部副部长和 办公室副主任。

第九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中心内部各项事务,中心各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主任)向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中心内部联系、外部联系、经费管理、文件归档、值班监督等。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部负责活动的设计、组织、宣传、现场协调、总结等。第十二条 诉讼代理部负责代理符合本中心条件要求的案件代理活动。第十三条 案例研究部负责按照一定形式整理汇编司法局项目组的网上答疑、海法和消协的咨询及诉讼代理部经办的案件。

第十四条 司法局项目组负责在司法局安排下回答网上的法律咨询。第十五条 外联部负责本中心与校内、校外等有关组织和各界人士的联系。

第四章 成员

第十六条 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剂校内其他各院系本科生、第二学位学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均可自愿报名,经考核后成为中心成员。

第十七条 本中心各机构成员数额基本保持稳定的数目,视情况可略有上下浮动,具体组成如下

(一)主任一名,副主任五名;

(二)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本科生十五名;

(三)组织策划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成员:本科生十五名;

(四)诉讼代理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研究生二十名,本科生十名;

(五)案例研究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成员:研究生二十五名,本科生十名;

(六)司法局项目组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研究生五十人,本科生六名;

(七)外联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研究生五名,本科生十名。第十八条 中心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接受中心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三)接受中心各项奖励;

(四)维护中心形象;

(五)对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接受并认真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退出后获得中心成员及学生活动证明。

第十九条 成员应负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否则应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心对成员工作情况建立相关档案,档案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捐助和有关单位赞助。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办法由赞助单位和本中心共同制定,或由办公室另行制定。经费管理 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

第六章 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心对成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成员工作业绩突出,中心应给予奖励;工作中违反章程,中心应予以惩罚。

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并报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七章 日常工作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篇2

关键词:大学章程,法律问题,分析研究

随着国家教育机构对大学章程的重视程度不断深入, 关于大学章程的文章也越来越多, 大学章程颁布相关规定也在逐步完善, 笔者对大学章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 分析现阶段公布的大学章程中存在的缺点, 有效的避免大学章程被忽略, 并对比分析大学章程法律问题, 从而有效提高大学章程建设的质量, 推进依法治校的改革进程。

一、大学章程建设中热点问题研究

(一) 大部分中国大学还存在无大学章程的办学模式

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法制体系方面需要更好的完善, 对于如何依法行政需要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我国在2010年提出了“六修五立”的教育立法计划, 目前相关法律的修订与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 在大学章程的制定上, 教育部与大学的立场有一定的区别。作为教育部则是希望全国各大院校制定大学章程, 真正实现依法治校。而作为大学的领导者对于制定大学章程工作存在滞后的现象, 很多高等院校而然存在无大学章程的办学模式, 虽然绝大部分院校没有制定大学章程, 但是有43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约束大学的办学行为, 虽然大学没有大学章程, 却不会妨碍学校按章办学。

(二) 现阶段公布的大学章程存在的缺点

第一, 大学的法人地位欠缺制度性的保障机制;第二, 大学虽然属于独立法人但是没有适合的章程让法人获得应有的财产权;第三, 大学章程的法律位阶太低, 法律依据的制定方式很多, 但是《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属于最直接的上位规章, 但是从法律方便保证不了大学的独立自主权。

(三) 从大学章程的建设过程了解未来趋势

我们首先要即使解决学校内部“基本法”, 做到有法可依, 大学将直到2020年逐步完成大学章程的建立和修订, 同时在大学内部一系列的治理与改革中, 逐步改变办学特点, 形成符合院校发展的制度变革。未来的改革, 既要坚持30多年来的教育体制改革成果, 又要通过简政放权使得省级政府获得更大的统筹权, 学校获得更大的自治权, 同时还要维护公办大学与民办非营利大学的公共性质。

二、避免大学章程被忽略的方法

(一) 通过正式文件的颁布, 有效推动现有的规章制度与大学章程进行有机的结合形成现代的大学制度体系。作为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需要联合出台相关大学章程文件, 并正式通知全校各个机构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所有章程进行系统审核与评估, 做到及时修订和制定。

(二) 真正做到按照成文制度建设大学章程, 让全校所有教师员工和学生尊重大学章程。按照大学章程制定的精神, 维护大学章程中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准则。作为院校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有效克制频繁发布“红头文件”;校务委员会对校长行政决策的制衡需要进一步完善;党委书记在常委会上要做到不一手遮天;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评议需要逐步走向常态化;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决策结果需要完全公开;大学的数据开放策略要在政府前面。

(三) 积极严谨的对大学章程建设的新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正确处理好大学章程建设与大学综合改革之间的关系, 实现大学章程建设与综合改革方案设计之间紧密配合以及有效互动。在大学章程逐步在运行的过程中, 我们要在学校实施综合改革, 在综合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之后, 逐步完成大学章程的修订和完善。

三、大学章程法律问题分析研究

(一) 大学章程与现代大学制度之间的研究

大学章程的建设过程中要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因此, 中国的大学章程建设, 不可能脱离实践基础而制定的全新内容, 其大学章程主要内容需要结合我国大学的办学中的经验和教训, 经过协商的方式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系统的大学章程。大学利益的相关主体存在多元性, 所以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中是各方利益相互竞争而形成的。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部制度, 应该遵循学校运行的基本原则、满足大学依法办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院校的自主管理以及自我约束, 从而将大学章程与现代大学制度有机的融合,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二) 大学章程与大学的民主和法治之间的研究

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形成的, 与社会的法治之间相互联系。司法审判作为救济权利的权力, 在法律适用中我们在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还要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权利, 正是由于司法审查直接介入高校的管理, 使大学中管理者的主观意愿不能自主, 因此大学根本不能独立于法治社会以外。

通过法治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 大学章程的内容的建立要符合国家法治原则, 而且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必须体现民主。如果大学章程不经过民主这个过程, 那么大学章程很难符合法治的根本要求, 更不能体现民主与法治的精神, 很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因此, 在大学章程的建设中, 我们首先要明确民主原则的重要性, 这样才能体现大学现实的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以及大学治理水平。

(三) 大学章程与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之间的研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加深, 高等教育改革已经步入了另一个阶段。我国大学的改革已经步入到了独立自主的办学, 大学的自主权和自主管理权在逐步提升。我国的各级教育领导部门逐步向高等学校下放一定的权力, 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法人主体, 已经具备了民事法人的权利, 对学校人、财、物可以完全的支配, 中国的很多公办大学能够独立地向银行进行贷款, 学校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置换和扩大校园的土地使用面积, 对于教育人才的引入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全世界的聘用人才。

大学自治或大学的自主权, 其表现为一种对外的学校权利或对内的机构权力。最近这些年, 我国的大学行政部门受到社会各界的非议, 在大学中行政权力存在强势地位以及相应的行政化思维以及行政化行为方式, 这样直接影响了大学的民主与法治, 使大学的教学环境受到影响。大学行政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目前的大学中根本没有适合的民主参与平台, 行政权力过分的唯我独尊。因此, 通过大学章程的建设来完善大学的治理工作, 有效改变行政管理模式, 制定出对行政性管理权力平衡、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 这样才能保证大学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 大学章程与大学的公共性之间的研究

在全新的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之下, 大学的公共管理实践中, 权力的交易现象大量存在。我国的大学处于改革与发展的阶段中, 由于教育资源有限和竞争力逐年增加, 很多大学为了学校的发展不断的争取资源, 从市场竞争中以权谋私的现象频发。因此, 我们高等院校要明确公共服务理念和责任意识, 应该自觉承担起社会文明发展、民主法治、社会公正, 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 大学要做到不乱收费、乱招生等, 将这些缺乏公共性的行为拒之门外。

一所大学的改革与进步不能脱离公共性, 所以说大学章程的建立不能忽视公共性这一原则。大学的公共性主要是通过大学功能的公共性、大学的治理结构的公共性、大学观念的公共性、大学与社会沟通方式的公共性、大学实践的公共性等具体情况体现出来。大学要坚持的公共性, 履行社会公共职能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对此, 在大学章程的建立初期我们应在全校的进行民主协商从而达成共识, 这是大学实现文化自觉的相当重要的一个实践过程, 我们应该通过大学章程的建设, 明确学校的自身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强化高等学校公共性的自我约束理念, 高等学校必须履行公共职能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

参考文献

[1]苏堃.试论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1 (03) .

大学学生志愿消防队章程 篇3

第一条 队伍名称: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志愿消防队简称“消防队”

第二条 队伍性质: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志愿消防队是在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保卫办和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团委领导和组织下,由合肥工业大学校内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队伍 第三条 队伍宗旨:增强消防意识、构建和谐校园、共创平安生活

第四条 本队坚决拥护和支持校保卫办和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团委队队伍管理的各项决定及工作安排,并积极予以执行

第五条 学生志愿消防队基本任务

(1)积极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教育活动,承办保卫办和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主办的相关活动(2)与其它高校的相关组织广泛开展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增进友谊、共同提高

(3)加强和完善本队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组织,有计划地扩大队伍,及时挖掘和培养消防知识宣传人才,促进协会发展壮大

(4)组织队员认真学习相关消防安全知识文件,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 本队拥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在机汽学院团委和保卫办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承办相关活动并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或相关专家举办各类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讲座,旨在增强同学消防安全意识,服务广大师生员工,共建和谐校园

第九条 不定期举行或积极参与校内外其他各种队伍社团间的交流活动,扩大队伍影响力,促进交流、共同发展

第十条 学生志愿消防队最高决策权力和管理权力归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所有,下设领导机构和运行机构

第十一条 消防队的领导机构为常委会,运行机构为小队 第十二条 消防队常委会由队长、副队长、各部小队长组成 第十三条 常委会的职责

(1)负责消防队章程的制定、修改

(2)负责消防队内部管理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及领导日常工作(3)负责消防队与校外消防队的联谊与交流(4)审核、通过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5)决定队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队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7)负责队伍经费管理,协调各小队关系,领导开展各项活动(8)审查、监督各小队工作,审议学生志愿消防队发展的各项方案(9)监督各小队的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第十四条 常委会成员具备条件:

(1)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精通本队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3)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第十五条 常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服从保卫办、团委的领导

(2)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本队伍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3)组织队内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4)根据协会规章制度管理、使用会费,吸收和处分队员(5)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6)加强校内、外之间交流,扩大队伍影响,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常委会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1)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学生志愿消防队

(2)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消防队,取消常委会成员资格

(3)有严重影响消防队名誉行为,违反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合肥工业大学名誉、触犯法律的常委会成员立即除名

(4)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学生志愿消防队领导机构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 常委会成员的职责

(1)队长是消防队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队伍工作,对队伍及所有队员负责;学期开始制定工作计划,期末做出工作总结;举行大型活动,队长具有最终决定权,活动计划须经队长同意,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对各小队工作进行具体分工,协调各小队间的关系,促进各小队的协调合作

(2)副队长协助会长管理会内事务,对队长直接负责

(3)各队小队长对本小队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协助副队长做好内部工作,并向队长汇报工作情况,对队长直接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产生、任期

(1)队长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但连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2)其他常委由队长提名,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也可以是一个学期(特殊情况)第十九条 常委会工作例会

常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常委会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并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长期不守章程制度者,常委会有权对其进行免职。消防队重要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负责人必须出席会议,并实行三分之二绝对多数制;日常决议的表决,到会人数必须满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实行二分之一的简单多数制。

第二十条 学生志愿消防队运行机构由三个小队组成。具体职责:

(1)人才库的建立、健全、应聘人员的管理以及队员档案的管理。(2)活动的策划、组织及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本队伍所需物品的采购、活动经费支出的财务管理、日常值班的安排、协队员档案的管理。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的整理、归档。

(4)协助常委会做好大型活动中各部具体分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向常委会反映各小队工作情况

(5)收集、发放、组织学习各类安全知识相关文件

(6)联络、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讲座(7)负责协会活动的宣传工作,积极扩大协会的影响力(8)负责策划、开展协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9)联络社会各赞助商,为协会活动开展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消防队经费来源:保卫办和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团委提供的活动经费、队伍举行各类活动争取的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队经费由常委会管理,并由常委会负责收支情况,并作好记录,定期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队经费用于队伍活动、队员活动开展及本队伍其他正常开支 队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队面向全校各院系(部)、专业招收队员,会员享有基本权利、履行基本义务 第二十五条 队员要求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服从队伍的领导和工作安排,申请成为队员的基本条件:(1)自愿参加本队的活动(2)拥护本队的章程

(3)有志愿加入队伍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 队员须填写会员档案登记表,经队常委会考核、审批通过,办理入队手续,即取得队员资格,其程序:

(1)提请申请,招新当场或者平时联系队长(2)队员登记档案并分发会员证 第二十七条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1)对队伍工作享有参与权(2)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对本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的权利(4)享有参加本队组织的各种面向队员的活动的权利

(5)热爱本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队的章程,积极参加本队组织的活动(6)有执行本队决议,完成队内安排的工作,自觉维护队声誉的权利与义务(7)队员应刻苦勤奋,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并积极参加日常训练,增强安全意识(8)其他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队员管理制度

(1)队员以学生志愿消防队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经过常委会的批准(2)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的队员,撤消其队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奖励

(1)对在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队员给予奖励

(2)对每在队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的队员,给予“优秀队员”的荣誉称号,并予以表扬

(3)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惩罚

(1)队员应维护消防队名誉,对损害消防队名誉的队员,给予严厉批评

(2)对不执行本队决议,违反本队章程的队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屡劝不改的队员,严重者,则考虑退队除名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志愿消防队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志愿消防队

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4

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科技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直属于xx科技职业学院团委,并接受xx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的组织。其会员统一使用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和章程,使用本中心旗帜,其注册的志愿者是合法、正式的志愿者。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志愿者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本校学生组成的全校性团体,非赢利性校园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真诚奉献,让社会充满爱、温馨和希望”为主旨,以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青年志愿者精神,旨在通过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学校公益、社区服务、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公共事务、城乡发展,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及群体提供服务,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第五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培养大学生的公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多渠道加强学校大学生青年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发展青年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大学生的知识面。

第七条:改善校园风气和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指导、协调并监督各院系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并面向全校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支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做好青年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培训各小组的管理者。

第九条:定期向学校通报青年志愿者的活动情况,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树立本协会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培训青年志愿者,使之具有一定的志愿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加强与各高校及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协作,共同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本中心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本中心吸收会员实行注册会员制。凡承认本中心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个人(或团体),经组织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注册以后,即可成为协会个人(或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有奉献精神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4、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5、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十五条: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加入本中心,应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会员注册表,经组织委员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会员自愿退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中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出,由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注册会员的会员期限为一年,一年到期后自动中止会员资格;继续会员资格,需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参加本中心所组织活动的权利;

2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有根据本中心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4 、有对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 、有向中心推荐组织者和成员的权利;

6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者服务必需条件的必要保障;

7 、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8、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组织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行动;

2、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向本中心报告本团体工作,并向本中心进行注册登记;

4、维护本中心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5、关心本中心工作,主动向本中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8、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9、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的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相应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求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者服务时,须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标志,志愿服务活动也可适用于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第二十一条:各团体会员利用本中心名义组织活动,其活动计划须呈报组织部审核,并由主席签字批准,方可进行活动,活动整个过程由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由中心及分会对会员进行考核,根据会员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评出先进,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第四章 服务中心干部

第二十三条: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分会)干部选聘

1、参选学生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德才兼备、身心健康、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学习成绩良好,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未受处分。

2、采取部门或指导老师推荐、自我推荐、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由团委、中心主席团对参加招聘的同学进行面试,择优录用,经公示和所在院系党团组织确认,由学院团委统一批复干部试用名单。

3、中心(分会)干部经公示和审核后,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由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聘任。

第二十四条:学院中心(分会)干部管理

1、学生干部在行动上应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树立严格的自律意识,要求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以实际工作表现向党组织靠拢。

2、学生干部应具有民主管理和监督意识,管理和监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的科学化。

3、党团组织要关心学生干部的政治进步,对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干部,各团组织要对他们的思想及工作表现定期向党组织汇报,经团内“推优”,可向所在党组织推荐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其工作表现及实绩作为入党考察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院中心(分会)学生干部考核评优

1、学院中心(分会)对各部门学生干部进行年度和学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任免、表彰。

2、学院中心(分会)主席团和各部门负责人主要由学院团委(分团委)进行考核;部门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实施,主席团负责统筹。

3、在考核过程中,对未起到干部作用、组织协调不力、工作不负责不认真、不能接受有关部门工作安排、工作表现和成效不佳的,经学院团委(分团委)审核,学院中心(分会)可辞退解聘。

4、在工作实绩和考核中,学生干部因工作成绩突出,经学院中心(分会)推荐、学院团委确认,可推荐评选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并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经考察,可作为中心(分会)干部梯队进行重点培养,量才任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由中心组织部协调、组织和指导中心活动,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中心设主席一名,下设办公室、外联部、宣传部、组织部、文体部。

第二十八条:实行例会制度,各部(室)在例会指导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重大事项及时汇报,遵守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

1、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所属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2、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由院系学生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经各院系团组织审批,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

3、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实际需要设部门。

4、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执行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工作的统一安排、统筹协调,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积极主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体、志愿服务、自身建设等工作。

5、各院系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有参加和参与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组织的大型活动的义务。

第三十条: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与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关系

1、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本中心的院系级组织,接受各院系团组织和学院服务中心的双重领导、指导。

2、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为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及时沟通汇报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参加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举办的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3、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参照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执行。

4、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执行本章程,根据所属院系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和同学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校级志愿者活动,由青年志愿服务中心策划,安排各院系志愿者小组参与,具体工作可由青年志愿服务中心提出策划,各院系志愿者小组拿出本小组活动方案。由青年志愿服务中心组织部安排开展活动,由青年志愿服务中心秘书部统一监督考核,活动结束后,各院系活动小组对该小组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青年志愿服务中心办公室对该活动进行统一总结。

XX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宁夏医学院全日制学生和教工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学校团委和宁夏志愿者协会统一指导与管理,负责全校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和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院(系、部)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协会是通过指导和组织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大学生道德品质建设,提高我校志愿者的整体素质,为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第三条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宁夏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章各院系青年志协成立、注册及变更

第四条各院(系、部)申请成立青年志协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院(系、部)申请成立青年志协必须向校青年志协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各院(系、部)青年志协章程(包括青年志协的名称、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及理事会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会员权利和义务)志协章程不得与

宁夏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相违背。

2、各分团委、团总支意见。

(二)申请成立的院系青年志协,经校青年志协审查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条各院系已成立青年志协必须到校青年志协注册方可开展活动,注册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由志协理事长向校青年志协提交本学年工作计划,人员变动情况,并填写注册表,不注册的院系青年志协视为脱离校青年志协组织,取消其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换届程序

(一)院(系、部)青年志协理事长任期为1—2年;

(二)院(系、部)青年志协在全面总结工作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任理事长向校青年志协提交工作总结;

(三)各院(系、部)青年志协理事长由各院(系、部)学生会审查确定后报校青年志协备案。

第七条各院(系、部)青年志协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校青年志协予以取消注销登记:

1、自行申请注销;

2、不按期注册;

3、严重破坏青年志协形象,损害青年志愿者荣誉。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经过自愿申请可以在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一)宁夏医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严于律己;

(三)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会员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经协会审查合格才能正式注册,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和中国志愿者胸章。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三)自觉履行职员服务的职责,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

(五)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六)关心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七)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八)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协会决议精神,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活动。

(三)有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协会的声誉,支持协会工作开展的权利。

(四)有有限参加协会安排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四章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校青年志协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各分部部长一名。各院(系、部)青年志协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三条校青年志协设办公室、策划部和外联部三个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①负责协会挡案资料的管理;②对各院(系、部)青年志协和全校青年志愿者进行评比;③负责协会会议记录;④负责协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策划部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宣传及总结。

(三)外联部①负责协会活动经费筹集;②负责协会对外交流;

第十四条为了协调和组织我校青年志愿者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宁夏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整体作用,特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负责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成员人。其中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包括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享有协会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及理事产生办法。理事会成员由协会会长、副会长和各院(系、部)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长由上届委员会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必要时可适当延期。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会员注册登记;

(三)选举和罢免各级负责人;

(四)讨论和确定协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领导院(系、部)青年志协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院(系、部)分会的联系及对分会的管理与调度;

(六)行使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XX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充分重视各院(系、部)青年志协的自主权,同时各院(系、部)青年志协要积极配合总会工作。

第五章奖惩制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XX大学对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认证和志愿服务评优工作只针对宁夏医学院注册志愿者,对志愿者的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备案的活动记录、事迹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对为志愿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协会和青年志愿者进行评估。由各院(系、部)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向总会报总结,青年志愿者总会常务理事会组成评委会,对各志愿者协会进行评选,以作为评选优秀团员、团干部和“五·四”基层团组织等评优的条件。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XX大学青年志愿者总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其解释权属于XX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青年志愿者协会

南京林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有效规范南京林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各级协会及其成员,加强协会纪律管理,促进南京林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活动向专业化、规范化、长期化发展,全面推行南京林业大学青年志愿服务事业,依《南京林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 二 条

本纪律条例适用于南京林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成员,各学院分会可以参照此条例制定相关条例

第 三 条

协会成员应本着恪守精神,认真遵守本条例。

第 四 条

协会成员权利平等,有监督、批评、举报、申诉等权利。

第 五 条

协会是由广大青年团员大学生志愿组成的公益团体,接受共青团南京业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

第 六 条

协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弘扬雷锋精神,努力使“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成为社会新风,促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 七 条

协会的工作宗旨是“奉献、有爱、互助、进步”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 一 条 协会通过组织和协调在校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为学校及社会提供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

第 二 条 积极配合学校推行素质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改善人际关系,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青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 三 条 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一对一”结对帮扶、扶贫助学、青奥宣传、绿色环保、交通辅助、文化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 四 条 为具有特殊需要帮助的组织及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 五 条 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 六 条 规划、组织学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协调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开展工作 第 七 条 开展与省内外大中专兄弟院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学习交流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 一 条 理事会由校院两级青协成员组成

第 二 条 协会的主要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重大工作由理事会开会讨论,理事会实行定期例会制,由常务理事会指导监督各院理事会工作 第 三 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负责全校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

(二)选举协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

(三)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

(四)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名誉会员、顾问

(五)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六)召开协会大会及理事会议

第 四 条

常务理事会决定志愿活动的开展方向,监督、管理各院及各部门的活动开展情况 第 五 条

部(队)长:自觉履行理事职责,立足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使得本部门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和完成,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并动员会员积极参加。定期召开部门会议,传达工作内容,对前期工作做一个小结,及时的解决部门(支队)内部问题及活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第 六 条

副部(队)长:协助部(队)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 七 条

各部门(支队)由若干干事组成。每位干事应积极、认真、负责地完成部门分派的任务,在大方向上服从协会的安排,并能在此基础上有所自主创新 第 八 条

评选、推荐优秀集体及个人 第 九 条

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接受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项目后填写的服务项目反馈表,监督其活动

(八)负责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签定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九)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本协会的基层单位,接受校团委领导,并积极配合校青协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

附 则

第 一 条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Peking University Youth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简称PKUY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发起,由热心志愿服务事业的校内青年教师与学生自愿结成的全校性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北京大学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在校内外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北大青年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引导北大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二)围绕学校育人中心工作,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三)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校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推动北大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七)其他志愿服务性质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北京大学校内志愿者组织,拥有固定会员20人以上;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北京大学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3、承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4、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奉献,能坚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个人会员:

1、北京大学正式青年教师或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年龄在18-40岁之间,身心健康;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北京大学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3、承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4、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奉献,能坚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给予会员证明。第十条 个体会员入会采取注册制度,程序是:

(一)提出注册申请,填写注册信息;

(二)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成为“北京大学注册青年志愿者”,并自动成为本协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给予会员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查。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篇8

关于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会员管理的通告

为了使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的加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明确我校青年志愿者的服务宗旨和服务内容,规范我校青年志愿者的管理,提高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素质和水平,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此通告

注册登记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志愿者必须是渤海大学在校学生;

(2)愿意奉献自己的业余时间和精力从事志愿服务工作;(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定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5)承认本协会章程;

(6)遵守志愿者相关的管理守则。

二、志愿者注册流程:

(1)渤海大学17个院系自行确定本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时间和地点;

(2)申请人向所在学院志愿者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全校统一格式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平等、负责、关怀、理解 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注册登记表,递交到各院系的青协管理部门,17个院系青协分会的负责部门将对自己学院的志愿者进行登记;

(3)安排统一时间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回答由校青协印发的关于志愿者工作的基本常识问卷,合格者才算注册成功;

(4)注册时请上交本人免冠照片1张,小一寸,黑白、彩色均可;(5)院系分会结束招募新志愿者后,整理好新招志愿者的资料(名字、性别、学院、专业、联系方式、邮箱等)并以电子版的形式发给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室。

(6)校青协的办公室将根据17个院级协会的志愿者报名情况,给青协院级协会派发相应数目的志愿者会员证,由院级协会进行活动卡片的写入工作;

(7)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我校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行动项 目,进行宣誓,领取“中国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证”、“中国青年志愿者胸章”;

(8)志愿者注册工作完成。

注意:整个志愿者注册流程均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室负责。

三、志愿者须知:

1、所有成功注册的志愿者需缴纳费用会员证及活动证明书的工本费;

2、会员证有效期为4年;

3、所有志愿者个人必须遵守校青协制定的规章制度;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平等、负责、关怀、理解 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4、所有志愿者必须服从校青协的指挥;

5、未经校青协同意,志愿者个人不得私自以本机构名义作任何志愿活动;

6、志愿者会员证必须由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其他组织颁发的印有“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字样的会员证,均属无效。

四、注册志愿者的权利:

1、注册志愿者的身份得到学院及学校的认可及证明;稍后可以注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锦州分会

2、志愿者能在志愿活动中获得优先培训和参与的权利;

3、志愿者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志愿活动,拓宽视野,锻炼自己的工作能力,增强与他人的沟通能力;

4、增加与社会接触的机会,更好地认识、了解社会;

5、积累经验,为日后自己各方面才能的培养提供帮助;

6、体验生活,关爱他人,奉献自己的一片爱心;

7、陶冶性情,改善生活态度,提高生活质量。

8、优秀享受志愿服务的权力

五、注册志愿者的义务 ⒈ 履行进行志愿服务承诺。

⒉ 不得以校青协或院青协名义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平等、负责、关怀、理解 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⒊ 自觉维护校青协和志愿者的形象,遵守其管理准则。4.积极参加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活动,服从命令。

5、爱护青协公共设施,六、志愿者管理守则:

1、每个加入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下面简称校青协)的志愿者都有会员证;

2、每次参加活动之后,志愿者均可获得志愿服务证明;以及在志愿者证上注册相应的服务时间;

3、每次活动期间,志愿者必须佩带志愿者胸章;

4、参加活动必须守时,早退或迟到都将被记录在案,作为每学期结束后的奖惩参考数据;

5、任何志愿者在报名参加志愿活动的情况下,如因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参加志愿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始前48小时内告知该活动的联系人或负责人;

6、不可在志愿活动内进行商业活动;

7、每次志愿活动均有该次活动所设定的组长,活动期间志愿者必须听从组长及上级领导的指挥。组长会对该组志愿者的行为作风进行初步评定;

8、若要退出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该志愿者必须是以自愿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平等、负责、关怀、理解 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原则,向上级负责人提出请求,并交回会员证给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学院青协再把会员证转交给校青协。并向办公室通报,做好除名工作;

9、在该学期结束之前,校青协将举行奖励大会,并根据志愿者们在本学期中参加活动的多少,划分为星级,并予以相应的奖励。

七、志愿者服务时间认证制度

1、服务小时累计制度:参加一般普通暂时活动每人次为2小时。参加长期服务累计时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而定。有突出贡献者累计时长为30至50小时;

2、根据已认定的服务时间的长短,采用星级升级制。共分为一至五颗星会员、铜牌会员、银牌会员、金牌会员。

3、累计服务五十小时升一颗星。共累计达300小时的会员为铜牌会员;铜牌会员继续服务累计达50小时的升级为银牌会员;银牌会员继续服务累计达100小时为金牌会员。

4、志愿者每次参加完活动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志愿者证交给院系注册办,校青协统一进行注册。具体事宜交由办公室操作注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渤海大学团委、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平等、负责、关怀、理解 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号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平等、负责、关怀、理解 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0000001

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文件【审核】

青协【2010】1号

渤海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篇9

总则

第一条马桥中心卫生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是由30周岁以下的本院青年职工组成的团体,服务队受院党委领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服务队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医院院纪、院规的基础上,对全院的青年志愿者工作和活动进行指导和组织,围绕医院中心任务,为医院及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医院发展,和谐医患关系、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三条服务队宗旨:“服务患者、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任 务

第四条积极配合医院中心工作,弘扬正气,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协助院党委和团委帮助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适应医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六条培养青年人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为青年的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七条为医院的各项重要活动、重大突发临时事件以及医疗卫生扶贫、抢险救灾、医学科普宣传以及其它社会活动、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培训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第九条规划组织全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全院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条积极开展与院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队 员

第十一条年龄在30周岁以下,讲奉献、讲正气,热心志愿者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感,承认总队章程,愿意参加服务队活动的马桥中心卫生院在职职工,均可成为服务队队员。

第十二条队员由个人申请,经服务队审查通过,即可成为马桥中心卫生院青年志愿者服队队员。

第十三条队员的权利

1.参加总队的有关会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2.对总队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队员有对服务队的干部询问、辩解、建议的权利;

5.对模范履行义务、在志愿者行动中取得一定成绩的队员,总队应根据其从事志愿者工作的时间、表现和成绩给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四条队员的义务

1.遵守服务队章程,执行服务队的决议,树立和维护医院及总队的形象、名誉;

2.学习服务队章程,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行为准则;

3.根据安排,定期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服务队所有志愿者由院党委统一管理;

4.对全院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考核和评比;

5.服务队的队员工作不积极者,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取消队员资格。总队

队员要遵守医院党委有关规定和服务队章程。严重违反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免除一切职务,取消队员资格。

组 织

第十五条服务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遵循机构精简的原则,院党委成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负责指导我院的志愿者行动,决定服务队的主要工作,通过召开定期例会与不定期会议相结合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的权利

1.讨论和决定服务队的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2.决定本服务队的机构设置;

3.审计和监督服务队的财务收支状况;

4.召开队员大会。

第十七条服务队统一服装、统一服务口号。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服务队的经费主要来源为青年志愿者捐款。主要用途包括总队的活动费用、办公费用等。

第十九条服务队的资产为共有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服务队服务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直接、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服务队队员(支付给会员为服务队服务应取得的报酬除外)。服务队的资产依照医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附则

成都大学新闻中心学生记者团章程 篇10

第一章 总纲

成都大学新闻中心学生记者团作为校党委宣传统战部直属团体,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直接领导,是一个有纪律、有组织的团体。

成都大学新闻中心学生记者团采用记者团团长负责制, 在党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成都大学新闻网相关新闻、图片和视频的编辑、上传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校报——《成都大学报》稿件的采写、编辑、新闻摄影以及报纸的编辑、排版、校对、发行等相关工作;配合学校相关文化、宣传活动等任务。

第二章 记者团成员发展

1、凡有志于学校新闻报道工作,愿意遵守记者团章程,履行记者团义务的我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记者团;

2、学生记者团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拥护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热爱新闻事业,具有一定的新闻知识,具备良好的新闻敏感度和一定的文字功底;

3、凡被录用成员,从录用之日起,成为新闻中心实习通讯员,实习期为一个月。实习期满经本人申请,团长审核,经新闻中心负责人批准成为通讯员。

第三章 记者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记者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记者团的有关会议、活动,阅读成都大学新闻中心的有关文件,接受成都大学新闻中心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参加记者团的会议上,可就成都大学新闻中心相关政策问题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在学生记者团会议上检举团内成员的违纪行为;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利;

(五)、在讨论决定对成员的处分或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或进行申辩,其他成员也可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评优权利。

2、学生记者团成员应遵守以下条例:

(一)、自觉遵守记者团纪律,在全校同学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二)、尊重师长、热爱新闻工作、团结团队各成员;

(三)、不得以团队名义谋求私利和特权;不得个人名义出去经商、做其他业务;不得以部门名义、个人名义占用公物;

(四)、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扬吃苦耐劳精神,多做贡献;

(五)、例会、活动不得迟到、不得无故缺席;

(六)、保持办公室清洁,不得在办公室或行政楼内高声喧哗;

(七)、任何人不得在团体内拉帮结派搞小团体;

(八)、团队新成员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并经宣传统战部老师认可。

3、记者团成员有需要退团,应先上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再经团队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

4、记者团成员拒不完成任务,一学期例会或活动三次以上缺席者将劝其退出团队;

5、记者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其他组织(机构)任职,对经过劝说仍在学校内多个组织任职者将劝其退团;

6、学生记者团成员必须遵守层级管理上报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处理状况。

第四章 记者团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成都大学新闻中心学生记者团各部门及其成员应协同工作,加强交流。

1、学生记者团团长职责:

(一)、记者团团长对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负责记者团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期全团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总结,并向全体大会作报告;

(三)、决定、组织、主持召开团长会议及临时团长会议;

(四)、当团长会议就团内工作讨论产生分歧时,由团长做出最终决定;

(五)、组织召开并主持部长例会,统筹安排记者团各项工作;

(六)、对外代表记者团,处理涉外事务;

2、学生记者团副团长职责:

(一)、协助团长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参与团内重大活动的计划安排,并明确分管某项具体工作,及时总结向团长汇报;

(二)、协助团长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总结;

(三)、向团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记者团各项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以及记者团日常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团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团长或新闻中心指导老师指定一名副团长代行团长一切职责;

3、学生记者团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记者团日常事务、物资管理以及校报成员个人资料的保密管理;

(二)、负责记者团成员各项活动的出勤情况统计,定期对各部门成员按照各部门所制定的制度进行考评,并将成绩向各部门负责人通报;

(三)、负责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负责记者团宣传工作涉及到的实物制作,包括宣传单、海报、展板的制作、校报组织各种活动的宣传制作等;

(五)、负责记者团对内对外的各种活动策划与组织,每次活动的策划方案要认真撰写并及时上交。集体策划活动要群策群力、踊跃发言;

(六)、引进社会资源、寻求物质资金,配合记者团主办的各项活动。严禁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从事各项商业活动,一经查实,立即开除;

(七)、做好校报每期的报刊发行、邮寄工作;

(八)、协助记者团负责人做好记者团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九)、负责每个月成都大学新闻网网络稿费的编制。

4、学生记者团新闻部职责:

(一)、统一安排校内外相关新闻采写工作;

(二)、负责全校的新闻采写及网络新闻的编辑上传工作,为《成都大学报》撰写稿件;

(三)、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全面地报道新闻事件;

(四)、对新成员进行指导、业务培训,实行稿分管理制;

(五)、通讯员有无条件接受编辑老师临时或紧急情况下交给的采访任务和事务性工作的义务;

(六)、协同记者团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5、学生记者团评论部职责:

(一)、做好每期校报的评论员文章的撰写;

(二)、负责为成都市委宣传部收集校内舆情并采写上报;

(三)、协同记者团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6、学生记者团视频部职责:

(一)、负责全校重大新闻的拍摄及其制作,管理好视频中心网站;

(二)、负责学校新空间广场LED大屏幕每期校园新闻采编工作;

(三)、爱护设备、及时归还并提前写好派领单,以便相关老师审查备案;

(四)、协同校报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7、学生记者团摄影部职责:

(一)、负责全校的新闻图片的拍摄、后期处理工作并及时上传;

(二)、协同校报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8、学生记者团网络部职责:

(一)、按照党委宣传部的要求发布网络信息,做好资料筛选工作;

(二)、对党委宣传部、《成都大学报》网站、校报电子板和记者团网站的进行维护,扩展各个部门在网络上交流的平台;

(三)、协同校报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9、团长、副团长助理职责:

(一)、协助团长、副团长做好记者团日常管理工作,参加每周五的记者团部长会议。

(二)、团长、副团长助理仍为原部门成员。如果参与新闻报道、采访等接受原各部部长管理。

(三)、团长、副团长助理并不是最终团长、副团长的人选,但是可以和其他部门负责人一起作为候选人参加团长、副团长的竞选。

(四)、团长、副团长助理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可以参与每年优干的评选。

第五章 记者团日常工作制度

1、值班制度

(一)、新闻中心记者团网络编辑值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5),下午(2: 00-5:30),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网络编辑值班实行考勤记录。值班人员应按时值班,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或随意离开。有事应向宣传部老师请假或自行商量找人替班,连续两次无故缺勤者作警告处理,连续三次无故缺勤作自动退出记者团处理。

(三)、记者团办公室要保持整洁安静,不得带同学来玩耍,每天值班结束后值班人员应及时整理、打扫办公室(201),关闭电脑、电源和门窗。

2、例会制度

(一)、成都大学新闻中心学生记者团各各部门现任学生干部组成记者团常委会,常委会两周召开一次,开会时间一般为新闻中心记者团例会上一周星期五下午5点40,地点为行政楼201。

(二)、记者团常委会在团长、副团长领导下负责记者团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就记者团人事任命、奖惩等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三)、记者团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新闻中心团长、副团长主持。一般会议召开时间是该周星期一下午5点40,各部部长做工作汇报,团长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并传达新闻中心本周工作计划,讨论并决定近期团内重大事务。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和考勤,考勤情况在下周例会公布。

(四)、记者团各部成员有事应向部长请假,各部部长有事应向团长请假。

第六章 记者团团内纪律

1、学生记者应该严格遵循准确、客观、及时和实事求是的新闻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2、因违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劝其退团,同时取消一切与记者团有关的荣誉。

3、团员应互相关心、团结友爱,对争名夺利、破坏记者团团结的个人,一律采取退团处理。

4、符合一下条件之任一项者,做自动退团处理:

(一)、拒绝完成记者团分配的任务;

(二)、长期不参加记者团的活动;

(三)、长期不向校报提供稿件。

第七章 学生记者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新闻事业;

2、坚持实事求是,让事实说话的新闻准则,严格遵守新闻宣传报道纪律;坚决杜绝抄袭、编造和虚假新闻,确保采访内容和稿件的真实性;

3、自觉维护“新闻中心学生记者团”的声誉,树立“新闻中心学生记者团”形象,杜绝以记者名义参与社会其它不相关的活动;

4、原则上进行采访、报道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学习;

5、按时参加记者团工作例会,遵守记者团纪律;完成校新闻中心交办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第八章 《成都大学报》编辑职责

1、各版编辑应准时参加编辑会。

2、各版编辑应认真校对稿件,保证稿件质量;

3、准时交稿。必须于每月10号、25号将稿件交齐。

4、出报纸一校、二校各版编辑必须在场检查、修改、校正稿件;

5、编辑所选稿件,经老师同意后其他人不能轻易对其修改;

6、稿件的选择必须按照编辑会制定的要求完成。

第八章 成都大学新闻网学生编辑职责

1、各位学生编辑由记者团各部门推荐,试用期为3个月;

2、学生编辑值班时间原则上每周为8课时;

3、各位学生编辑应按时值班,稿件上传后应隐藏于后台等待老师的最终审核发布;

4、负责值班期间突发新闻的采写工作;

5、办公室领导和老师交代的其他事项。

备注:成都大学新闻中心享有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成都大学新闻中心学生记者团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篇11

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志愿者及其行动的管理,促进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活动向专业化、规范化、长期化发展,全面推行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是由志愿从事社会服务的在校大学生及教职员工组成的团体,接受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指导,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服务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雷锋精神,努力使“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成为社会新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条 本服务队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行动准则,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突出特色、持之以恒”的工作原则,积极创新服务思路、拓展服务领域。

第二章任务及目标

第五条 本服务队通过组织和指导我系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为学校及社会提供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大众的整体素质。

第六条 积极配合学校推行素质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改善人际关系,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七条 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一助一”结对帮扶、扶贫开发、抢险救灾、绿色环保、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具有特殊需要帮助的组织及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九条 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规划、组织我系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第十一条 开展与省内外大中专院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学习交流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队员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十三条 队员基本条件:

(一)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在校学生。

(二)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遵纪守法。

(六)承认并接受本章程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队员基本权利:

(一)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申请成为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个人队员,领取相关证件。

(四)根据服务时间,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不同程度的服务。

(五)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十五条 队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或独立开展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本服务队队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队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理事会的基础上产生常务理事会,决定本服务队的主要工作,重大工作由理事会开会讨论,理事会和常委理事会实行定期例会制。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由系青协主要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系青协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服务队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负责全系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

(二)选举服务队队长、副队长。

(三)决定本服务队机构设置。

(四)决定聘请服务队顾问名誉队长、名誉队员。

(五)审计和监督服务队的财务收支状况。

(六)召开队员大会及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 本服务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由队长、副队长组成队长团,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服务队日常工作。队长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对外可代表本服务队,队长团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服务队下设秘书处等部门,并设若干直属服务队,每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由服务队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决定志愿活动的开展方向,监督、管理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评选、推荐优秀集体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接受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项目后填写的服务项目登记表,监督其活动。

(八)负责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签定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九)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是本服务队的基层单位,接受系团委及系青协的统一领导,并积极配合其他系青协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服务队经费来源为学院拔款、队员自愿交纳的会费、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服务队经费,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及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将每年定期的开展志愿者表彰活动,评选优秀志愿者服务集体和“杰出”“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上级青年志愿者组织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九条 奖章、证书由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统一制作。获奖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原则上表彰会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第七章 附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委员会及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注册志愿

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注册志愿者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以“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突出特色、持之以恒”为志愿服务指导原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在校大学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校纪校规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为注册机构。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向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各级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及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志愿者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组织、志愿者服务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等。

(三)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各级团组织、志愿者服务队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相关服务。志愿者服务队可以直接组织队员开展相关志愿服务工作;也可以采取临时招募,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和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服务队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五)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各级团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如深入社会设立志愿服务站)。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负责全校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系团委、志愿者服务队等相关组织应通过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三)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带“中国志愿者”胸章。

(四)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志愿者可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及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将每年定期的开展志愿者表彰活动,评选优秀志愿者服务集体和“杰出”“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十三条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上级青年志愿者组织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奖章、证书由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统一制作。获奖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原则上表彰会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第七章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团委、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人文与艺术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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