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的通知

2024-07-31

关于处罚的通知(精选14篇)

关于处罚的通知 篇1

各部门

9月18日上午,工程设备水电部在3#厂房安装UPS低压柜地线时,关闸后没有做测试实验即进行操作,结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电工受伤。

伤者伤情虽然不严重,但性质极为恶劣,公司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各部门均应按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设备水电部总经理****及安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各3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公司各岗位操作流程执行作业,同时各事业部领导做好日常监督宣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处罚的通知 篇2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 按上限罚款, 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 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 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 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 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 按上限罚款, 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 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 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 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 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 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 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 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 按上限罚款, 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 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 (户) 的,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 按上限罚款, 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 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 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 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 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50%以下的;

(四) 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或80%以下, 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 限期改正后再犯的, 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 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行贿罪的处罚问题探析 篇3

关键词:贿赂犯罪;行贿罪;受贿罪;处罚

在当今社会,行贿罪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之中,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因此,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刻不容缓。

一、行贿罪的一般问题

我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①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行贿罪的行为主体是18岁以上且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②而其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十分清楚自己行贿的目的,知道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客体指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所形成的清正廉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使其同意为自己办事,从而得到一定好处,且需要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条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③

(一)行贿罪的处罚轻于受贿罪

目前我国在行贿罪处罚上最大的不足之处就是“重受贿,轻行贿”,行贿受贿这两种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相对应的若是没有行贿者的揭发,受贿者就不能定为受贿罪,受贿得来的东西就只能作为来源不明的财产,不法人虽会受到惩罚,但这种处罚远远比行贿罪的处罚要轻,容易造成司法审判的漏洞。所以,我国对行贿罪采取了放宽政策,若是犯罪分子能交代行贿的对象、过程、方法、证据等犯罪内容,则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对行为人判处较轻的刑罚。但是这样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弊端,长此以往,行贿人也开始无视法律,造成了各种形式的行贿罪高发。

(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

我国刑法中行贿人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不是很明显的“不正当”,司法机关都会认定这种行为是无罪的,从而造成一大部分行贿犯罪没有得到处理。而行为人所想要得到的利益无论正当合法与否,最终结果都是行为人对行贿罪所要保护的客体实施了侵害行为,因此,追求不正当利益并不是满足此罪的前提条件。而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改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前提条件。

(三)行贿罪贿赂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贿罪的贿赂范围只局限于财物,即只有用钱财或者钱财的等价物来行贿才能构成行贿罪。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犯罪形式出现在社会生活当中,这些行贿形式不容易被查处,而且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也不被认定为行贿罪,这使行贿人更加肆无忌惮的使用这些方式贿赂国家公职人员,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同样的,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修正也没有扩大行贿罪的贿赂范围。

三、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补充规定

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反复强调了要加强反腐败工作,在立法上完善惩治腐败的要求,加大处罚腐败犯罪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更加规范了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处理,严格了适用从宽处罚的条件,建立了完整的行贿罪刑罚体系,使行贿罪的处罚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从而有效打击行贿犯罪。

(一)修改定罪量刑标准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消除了以前行贿罪的数额规定,将行贿罪的犯罪量刑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个等级,最终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把握最终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各种犯罪形式复杂多变,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形式都规定到位,而这一项规定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律的规定变的较为灵活。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掌握到足够的证据来定罪量刑,为了不放纵更多的犯罪分子,法律也保留了一些从宽处罚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交代犯罪对象,犯罪过程,犯罪证据等,并积极退还赃款,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适当的减轻刑罚。

(二)加大犯罪处罚力度

在刑罚上增加了财产刑,这必定是行贿罪立法修改上的一大亮点,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以前的刑法已经不能有效地抑制行贿罪的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引入罚金刑,这让行为人既得到了人身处罚,也得到了财产处罚,从而可以更加迅速有效地抑制行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另外,加大了财产刑的处罚,也做到了罪刑相适应,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

(三)扩大行贿罪的处罚范围

行贿罪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与行贿对象有密切关系的人来进行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儿女等等。这些行为与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着完全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侵犯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新修的对以上做法做出的处罚与普通的行贿罪完全相同,使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定罪量刑方面越来越接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四)完善预防行贿罪的措施规定

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只是惩罚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只能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部分,对于保障社会的繁荣稳定是远远不够的。要建设一个和谐的法治国家,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即要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震慑住一些想要犯罪和准备犯罪的人,将犯罪的思想扼杀在摇篮里,这样,就可以更加便捷有效的保护社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就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对社会危险性较大的行贿罪犯规定在刑罚完五年内不从事一些金融,政治等职业,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总之,我国反贪污、反贿赂的方针就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从古至今,反贪污反腐败一直都是政府所关注的重大问题,它与我们国家的政治管理、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我们要以国家的基本国情为基础,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思想、司法制度,完善我国的法律,总结出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而行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要源头之一,众所周知,只有抓住问题的根源,才能解决问题,所以我们要坚定有效的惩治行贿罪这一根源。要想实现对行贿罪的有效处罚,就要认清行贿和受贿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对行贿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注重从源头上抑制贿赂犯罪的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彻底铲除贿赂犯罪的危害。(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戴玉忠:《官帽交易后的法律软肋》,《人民论坛》,2006年第5期,第16-17页。

② 孟庆华:《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构成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599-603页。

③ 邓中文:《论商业贿赂的刑法治理》,《东岳论丛》2007年第6期,第153 -158页。

参考文献:

[1]杨安.论贿赂犯罪刑事法网的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1):15.

[2]曾粤兴.《刑法》中的单位行贿罪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4,(4):10.

[3]袁志軍.介绍贿赂罪研究[D],硕士,厦门大学,2009。

关于对旷工人员处罚规定的通知 篇4

公司员工需请假的严格按请假程序进行请假,不得私自不来、无故旷工,对于旷工人员,第一天处罚责任人20元、第二天40元、第三天80元,以此类推每增加一天处罚增加一倍,连续旷工7天者,扣除罚款后开除。主管对请假越期人员要及时关注、并积极进行沟通联系,对部门人员超过1天没到公司报到的、部门主管没关注无作为的,处罚主管20元/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企管部

关于曾同志睡岗的处罚通知 篇5

2015年3月20日上午,蓝宝石销售部曾**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公然睡觉,此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我司是园区重点企业也是标杆企业,一言一行都将代表公司形象,身为一名销售人员要有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结合董事长号召提出的三个“零容忍”管理方针,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曾***同志提出严重批评并扣除个人当月绩效300元。以儆效尤!

今后,不管谁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一律照常处罚,请广大员工引以为戒,并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处罚,从公布之日生效,并向公司全体员工通告。特此通知

关于处罚的通知 篇6

【颁布单位】 天津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880611

【实施日期】 19881001

【章名】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凡不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各种专门作业合格证的,应于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

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章名】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影响灭火的;

(四)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的;

(五)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检测机构检验的;

(六)需要使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器材、设备,事先未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购进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建筑、临时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建筑施工的;

(三)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即发放施工执照的;

(四)不按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的;

(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内外装修或内外修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六)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即行使用的;

(七)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堆场的用途,违反消防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总概算的0.5%至1%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5%至10%罚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从施工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再罚款五角至一元,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二)工程设计单位交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对设计单位按工程总概算设计收费的10%至50%罚款;对该项工程 重新设计的经费,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照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0.5%至1%罚款;对该项工程需要整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消防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罚款二角至五角。

第十条 有下列阻碍公安消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拒绝、阻碍或刁难公安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执行消防管理、调查起火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改变火灾事故现场的;

(三)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现场总指挥员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煤气等部门的力量或企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力量的;

(四)阻碍火场指挥员决定拆除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或者毗连火场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的。

第十一条 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的单位,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进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改进。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回修并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在火场上影响灭火效力,每台件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改进,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罚款额为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

第十四条 对于屡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物品和用具,应当没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对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工具的,由有关单位指令损坏人赔偿。

【章名】 第三章 裁决、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民警中队裁决,也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以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传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者,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十二条 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第二十三条 裁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赔偿费交裁决机关代转。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应作出《违反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并立即执行。被处罚者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复核裁决。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准报销。

对单位的罚款,企业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的物品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处罚的通知 篇7

为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管理会计征文活动, 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的通知》 (财会[2015]7号) 。现予转发, 并结合山西省实际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 由省财政厅聘请学术界、实务界专家及《山西财税》杂志社、《财政评审》杂志社、《山西经济日报》、《中国会计报》等媒体相关人员组成。机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 负责征文活动的宣传、指导, 收集整理征文、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结果的统计汇总、评选结果公布以及后续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报送要求

此次征文以各市、各单位、各财会类报刊、杂志媒体为单位推荐。各市推荐文章至少l—2篇, 各财会类媒体推荐文章不超过5篇。所有推荐文章必须在本地区财会类报刊、杂志发表或稿件已被采用、能够在2015年10月底前正式发表。

推荐文章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办公室。邮件中要注明推荐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作者信息、发表媒体等。报送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 过期不候。

联系人:刘丽

联系电话:0351-4043123

邮箱:cztkjc@126.com

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将对推荐文章进行认真评审, 选出10篇文章向财政部推荐。

三、鼓励措施

1.山西省管理会计征文活动组织评选机构内的媒体接受此次征文投稿。

2.所有投稿文章将推荐至山西省会计学会参加2015年度会计类优秀论文征集评选活动。

3.获奖文章作者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可适当给予加分。

4.省财政厅将在投稿作者中择优入选“山西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库”。

5.全省会计领军人才班学员参评文章获全国奖的可视为完成领军班毕业论文;得到向财政部推荐的文章可作为省会计领军人才班学员学业课题考核加分项目, 并作为毕业评优参考。

四、几点要求

1.各市要利用各种机会、载体加大宣传力度, 动员本地区会计人员积极投稿, 协调本地区会计类报刊、杂志等媒体筛选刊登优秀文章, 确保活动落实到位。

2.各单位要积极宣传, 广泛动员, 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本单位会计人员投稿参赛。应将此次征文活动与推进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有机结合, 通过征文发现人才, 挖掘本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切入点, 形成典型案例雏形, 切实推动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3.会计类高校要引导教师开展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 鼓励会计教师开展或参加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相关课题, 及时提炼及推广研究成果, 保持成果的持续更新。

活动期间, 省财政厅将联合有关媒体, 在《山西财税》、《财政评审》、《山西经济日报》、《中国会计报》及“会计之星”网站、山西会计微信公众平台等刊登征稿启示, 反映活动进展, 公布评选结果, 确保并扩大活动影响, 推动管理会计工作顺利实施。

关于处罚的通知 篇8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同)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发、推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全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管理省直部门(单位)、在并的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管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其它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属、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本市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制定、审核本市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具体组织本市中级(含)及以下职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市、有关各单位应积极向省财政厅推荐本市、本单位德才兼备、有理论、有实践、又有丰富教学经验、热心会计教育的人员作为全省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后备人选。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各单位的推荐,择优选拔一批人员组成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将师资库人员基本情况和技能特长在“会计之星”网站上公布,全省共享,担负全省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凡入选的师资,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省财政厅将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师资授课质量由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评价,对授课质量差的实行淘汰,并定期补充新的师资。凡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都要从师资库里挑选使用师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有能力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单位,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备案后可组织本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区)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办学证照、场地设备和培训收费;备案时间:每年年底(12月份);备案方式: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备案一次。培训机构要严格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要按照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安排教学内容,不得私自改变培训内容、滥用滥发教材。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举办方要将本期培训方案进行备案,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老师、选用教材以及考试试题大纲等。财政部门应对培训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备案方,进行修改。培训期间,财政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监督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举办方要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财政部门要向参训人员发放征求意见卡,对培训质量、师资水平及整个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随时对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以各种名义欺骗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于每年年初(1月份)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会计管理部门。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和管理工作。凡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举办方应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送所备案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确认登记。凡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班,省财政厅将以便函形式,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发送各相关市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后续管理。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登记。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予以公告。不进行注册登记的,不能办理调转手续。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1998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会字[1998]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注: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详见本刊2007年第1期上第73页

关于处罚的通知 篇9

关于公司员工酒后驾驶和

无证驾驶处理的通知

公司三令五申,严禁员工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为杜绝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保障行车安全,在此公司重申《车辆管理规定》,要求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做到酒后不开车,无证不驾车。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站长一定要严格监管,并列入会议主题,让所有员工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的危害。若因违反此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公司并罚当事人3000元,对直接领导人监管不力罚1500元。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特此通知。

关于处罚的通知 篇10

国转联〔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法规,现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的有关待遇明确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一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总 政 治 部

关于提高孩子免疫力的健康通知 篇11

每当此时,妈妈总会怪孩子不讲卫生,或者归因于该死的鬼天气。很多家长不会想到,这一切其实都和儿童免疫力低下有关系。据气象专家预测,2007年夏天又是一个老虎天。趁着炎炎夏日还没有肆虐发威,我们未雨绸缪,提前下发了以下通知。

通知一:在儿童期要提高宝宝免疫力

儿童期是每个人成长过程、易受病毒攻击以及感染的脆弱时期,精心照顾好您的孩子,提高免疫力是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的关键。

通知二:夏季儿童疾病频发和免疫力有关

很多家长大概都有这样的体会,孩子夏天体质似乎总是不太好,特别容易感冒、发烧、咳嗽、嗓子疼,还会厌食、挑食、面黄肌瘦,容易疲劳。有关专家指出,这是因为夏天是人一年四季中免疫功能最差、免疫力最低的一个时间段。因此,家长朋友们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扶植、增强儿童自身免疫力,才能帮助孩子摆脱疾病的困扰。

通知三:免疫系统低下和营养不良有关

在过去30年中,许多研究得出结论,免疫系统虚弱与营养不良有着非同寻常的联系,对孩子来说尤其如此。国务院特殊津贴医学专家于长水教授指出:儿童营养不良,免疫系统发育不健全、免疫抗病能力薄弱,对外界侵入的各种病毒、细菌抗御能力很差。这样的孩子反复生病,处于体质差、健康水平下降的状态。

通知四:营养是孩子的健康卫士

加强营养对提高孩子的免疫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加强营养,提高儿童免疫力呢?

1.新生儿

研究得到的证据表明,母乳可增强婴儿的免疫力,这是因为母乳中含有被称为免疫球蛋白的抗体。母乳中还含有低聚糖,这些低聚糖对增强婴儿的免疫力有重要作用。母乳中有帮助宝宝免疫系统成熟的因子,这些因子的作用使新生儿黏膜层的渗漏处闭合,使病原菌和其他可能有害的东西难以侵入肠道。正因为母乳中珍贵的免疫力成分,使得市场上没有一种奶粉可以和母乳的效果完全等同,但我们可以无限接近。多美滋作为世界上较早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企业之一,专注于婴幼儿营养研究和产品开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他们推出了创新金装多美滋,该产品添加了国际专利益生元组合。它是真正能够模拟母乳中天然存在的益生元的独特配方,能天然增强婴儿的抵抗力,延续母乳的保护。

2.幼儿

已经连续4年作为全国妇联等5家权威机构“心系好儿童”活动组委会唯一推荐使用的儿科用药专业品牌好娃娃于近日又推出两种新产品,可以提高儿童免疫力。

好娃娃R赖氨葡锌片

它含有的盐酸赖氨酸和葡萄糖酸锌能有效地补充儿童生长发育中极易缺乏的必需氨基酸和微量元素锌,改善儿童营养不良和食欲低下的状况,同时促进孩子智力发育。

好娃娃R(宝宝盖R)小儿四维葡钙颗粒

它在好娃娃二维葡钙片的基础上又新添加了维生素B2和维生素C,VB2能促进细胞再生,有助于儿童毛发、骨骼及指甲的生长;而成骨元素VC能促进骨基质生长,增强机体抵抗力。

关于启用远程在线采编系统的通知 篇12

1、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成立于1981年, 先后创办了《中国医院管理》杂志、《中国卫生经济》杂志、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杂志, 是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具有事业法人性质的期刊出版单位。延续我社期刊发展的客观历史过程, 我社三刊具有不同的主办、主管单位, 但三刊编辑部作为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的内设部门, 具体负责三刊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2、期刊版权标志是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重要法定信息。

版权标志所给出的期刊编辑出版负责人、编辑者、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许可、银行账号等信息是作者与期刊编辑部取得联系的正确信息。我社三刊的版权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 (1) 登录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官方网站 (www.zgyygl.com) 进入在线采编系统各刊页面; (2) 查看我社三刊出版的近期期刊; (3) 查询国内学术期刊重要数据库。本通知重申我社三刊重要版权信息如下:

《中国医院管理》杂志

主管黑龙江省卫生厅;主办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 150036,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41号;社长总编辑张守廷;副社长副总编辑张继伟、刘志峰;主编王环增;副主编杨涛 (执行) 、刘国栋;编辑部主任刘国栋;责任编辑段丽虹、李馨、刘英、李晓梅、李欣、刘健、刘勇、李禹;美术编辑李广地;编辑《中国医院管理》编辑部, 150036,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41号, 电话 (0451) 87253021, 传真 (0451) 87253029;网站www.zgyygl.com;稿件采编网址www.zgyygl.com/default.aspx;E-mail chm@vip.163.com;订阅全国各地邮政局 (邮发代号:14-76) ;邮购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 150036,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41号, 邮购电话 (0451) 8725302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账号3500040109008901415;户名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中国标准刊号ISSN 1001-5329 CN 23-1041/C;广告经营许可证号2301060000006;定价每期15.00元, 全年180.00元;出版日期每月5日。

《中国卫生经济》杂志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办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 北京大学医学部218信箱, 100083) ;社长总编辑张守廷;副社长副总编辑张继伟、刘志峰;主编蔡仁华;副主编杨涛 (执行) 、滕百军;编辑部主任滕百军;责任编辑李芳靖、张红丽、杨永萌、李金澄、高非、侯延武;美术编辑郑跃、杨威;编辑《中国卫生经济》编辑部, 150036,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41号, 电话 (0451) 87253040, 传真 (0451) 87253040;网站www zgyygl.com;稿件采编网址www.cn-he.cn;电子信箱zgwsjj1982@163.com;订阅全国各地邮政局 (邮发代号:14-97) ;邮购《中国卫生经济》编辑部, 150036,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41号;电话 (0451) 87253049 (订购)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账号3500040109008901415;户名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中国标准刊号ISSN 1003-0743 CN 23-1042/F;广告经营许可证号2301060000006;定价每期8.00元, 全年96.00元;出版日期每月5日。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杂志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办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北京市东城区鼓楼辛安里66号100009) 、黑龙江省农村卫生协会 (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40号150030) ;社长总编辑张守廷;副社长副总编辑张继伟, 刘志峰;主编李长明;副主编杨涛 (执行) 、金艳、朱定良;编辑部主任金艳;责任编辑崔洪波、姜建良、殷大为、姜朝晖、赵振军、于精国;美术编辑罗再武;编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编辑部, 150036,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41号, 电话 (0451) 87253030, 传真 (0451) 87253039;网站www.zgyygl.com;稿件采编网址www.cphc.cn;电子信箱phc@vip.163.com;稿件查询电话 (0451) 87253039;订阅全国各地邮局 (邮发代号:14-108) ;邮购《中国初级卫生保健》编辑部, 150036,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41号, 订购电话 (0451) 8725303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账号3500040109008901415;户名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中国标准刊号ISSN 1001-568XCN 23-1040/R;广告经营许可证号2301060000006;定价每期8.00元, 全年96.00元;出版日期每月10日。

3、我社三刊不委托或授权期刊编辑部以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论文稿件的征集、编辑、出版工作, 三刊的稿件编辑出版工作由其编辑部负责。

三刊作者稿件的投递查询以及有关组稿、约稿信息的获取, 请按前述期刊版权标志给出的正确途径 (网络、电话、邮政) 和正确地址 (网址、信箱、电话号码、邮政投寄地址) 与三刊编辑部联系。

4、

为落实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有关报纸期刊编辑与经营业务分离的要求精神, 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所属的《中国医院管理》杂志、《中国卫生经济》杂志、《中国初级卫生保健》杂志的经营业务, 由我社授权的京盛龙康 (北京)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该公司的联系方式请参见三刊版权页或访问我社官方网站 (www.zgyygl.com) , 点击“北京联络处”。

5、

为保证我社三刊稿件投递和通联工作渠道的畅通, 三刊原使用的经邮政部门投寄以及经网络设立的电子投稿信箱继续保持运行。但作者欲了解稿件的处理情况及与编辑取得联系, 则必须进入新启用的在线稿件采编系统。

6、一段时间以来, 不断有作者反映接到各类网络论文中介公司的征稿信息, 并以代发稿件为名收取费用。2009年9月我社发现某市有人冒用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杂志的刊名、刊号征集论文, 收取费用, 非法编辑出版假冒的《中国初级卫生保健》杂志。此行为损害了我社和广大作者的权益, 破坏了期刊业正常的经营环境, 助长了学术不端的风气。我社将根据调查结果,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侵权责任, 并请广大论文作者通过正确的渠道和地址向我社三刊投稿, 以防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关于处罚的通知 篇13

【发布文号】泸市府发〔2005〕56号 【发布日期】2005-08-31 【生效日期】2005-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泸州市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我国财政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涉及到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方面。为推动《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的又一重要保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罚处分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制度,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的缺陷,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有法可依;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明确了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制基础,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和培训

(一)认真学习。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公务员熟悉《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处罚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

(二)积极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处罚处分条例》,提高《处罚处分条例》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依法理财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培训。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处罚处分条例》的内容,要把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财政、审计、监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广大会计人员尽快了解和掌握《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增强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

三、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切实抓好整改建制工作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各级各部门依法理财、依法用财的水平明显提高。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财经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还比较普遍。各级各部门要在抓好宣传和培训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增强防患于未然的能力。特别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在自查自纠活动中以身作则,增强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了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是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并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权限、执法手段和措施。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要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行。要强化内部监管,着重围绕行政审批权、预算分配权、资金拨付权等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强化外部监管:一要坚决纠正和查处一些地方和部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二要在项目绩效考核上取得突破。财政部门要指导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在项目投资评审、项目执行考核、效益分析、专项检查等方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制度规定,从制度上减少盲目投资、重复投资,杜绝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促进支出效益的最大化。三要强化责任,真抓实干,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并强化考核、强化监督,做到监督有效。四要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司法机关;监察、司法机关对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认真审查,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处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建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自觉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处罚的通知 篇14

(渝质监发[2006]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所,市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依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04]年第168号)的规定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审查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6]7号。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认识,严格遵照执行。2006年2月7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质监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罚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执法理念。

(一)树立“人本执法”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树立“依法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

(三)树立“科学执法”理念,注重科学合理,发挥行政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

(四)树立“公正执法”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户籍身份的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职务、关系、态度的干扰;

(五)树立“责任执法”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集体审理的原则

(五)教育优先的原则

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应当以法制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本规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

(一)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二)试生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尚未出厂销售,并正在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手续的;

(三)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未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属初次违反的;

(四)未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属初次违反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再予以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二)经调查核实属于管理疏漏造成产品不合格,且行政相对人事后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的;

(三)属于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产品,但不合格指标非强制及轻微,不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已采取将出厂的产品全部或部分收回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未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并正在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手续的;

(六)超过检定周期使用计量器具在10天以内的;

(七)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具有下列情节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一)故意采用偷工减料等方式,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二)按照《重庆市劣质产品判定规则》,产品质量被判定为劣质的;

(三)伪造、冒用企业名称、地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且产品质量经检验为不合格的;

(四)明知有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所涉及设备、产品等违法标的物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的设备数量较大或时间较长的;

(六)实施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到期仍未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八)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货值金额较大,或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采用计量器具作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手段实施计量违法行为的;

(十)故意、长期存在定量包装商品负偏差的;

(十一)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十二)因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严重损失,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三)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十四)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法规竞合);

(十五)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批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国家质检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本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报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未经集体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该处罚决定无效。

(三)对从轻、减轻、从重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的意见应当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中载明;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根据;

(五)执法总队、经开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纤检所办理的拟罚款额度在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经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决定;全市各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涉及货值金额或者可能罚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报经市局大要案审查组集体审查后作出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疑难,影响大,涉及面宽的案件,经市局局务会审定后作出决定。

九、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监督执行。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按照《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十、本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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