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农村低保标准

2024-07-17

哈尔滨农村低保标准(精选11篇)

哈尔滨农村低保标准 篇1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l、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由于大病支出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因需要父母继续供养,仍视为家庭成员。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农村低保标准及其配套政策研究 篇2

关键词:农村低保;配套项目;财政;标准划分

1 概述

我国自2007年开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开始全面覆盖,各地区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势头迅猛,纳入低保范围的居民人数不断增多,受惠群体逐渐增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救助标准也有了明显提升,除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直接的资金保障外,还在医疗、教育、投保等多个方面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优惠。低保制度的发展,充分说明了国家及各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是国家文明建设提高的一种表现。由于低保制度推行时间尚短,在实行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各部门不断完善。

2 农村低保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2.1 低保纳入标准单一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的设定标准单一,没有考虑各个家庭的特殊情况,如老人、残疾人、单亲家庭以及其他失去劳动力的家庭,对这部分家庭的需求没有提供应有的帮助,导致在农村低保制度推行的过程中,遇到不少阻力。由于待救济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难以达到满足,这就加快了贫困家庭的低水平生活恶性循环的速度,农村低保的预期目标远远难以达到。

2.2 对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认知不足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各级政府,过于高估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对于不同地区的贫困群体采取保城市,不保农村的态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贫困群体逐渐受到了社会的关注,但享受到的保障标准仍然低于城市的弱势群体。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市场因素、社会因素、劳动者自身条件的影响,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较小,土地保障功能十分有限,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贫困家庭的经济困境,而低保制度的功能若得不到充分发挥,将严重影响农村弱势群体的正常生活。

2.3 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功能有限 农村低保制度的设施范围有限,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当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更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如企业倒闭造成的失业、家庭成员患病带来的巨大的经济负担、子女学费等,这部分家庭没有被纳入到农村低保的保护范畴,部分人员甚至不了解低保制度,因而也不会提出相应的申请。

2.4 农村低保制度执行程序存在的弊端 当前农村低保制度执行程序为先划定低保标准,根据标准确定贫困人群,然后进行救助。这一执行程序忽视了标准上方附近的部分压线人群的需求,这部分群体由于突发事件而跌入低保线以下的可能性很高。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缺乏动态性,易进不易出的管理模式造成贫困群体过分依赖救济的现象十分严重。

3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运行应采取的措施

3.1 增大财政支持 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这就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履行政府职能提供了财政保障,增加农村低保财政力度成为了可能。据相关部门统计,发达国家用于社会救济保障的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40%,中等发达国家所占比例为25%,而我国的比例仅为10%左右。相比较,我国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所占比例不高,而用于农村低保支出的资金比例就更加少。为扩大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范围,使更多的贫困人群享受国家的救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是有效的解决对策。

3.2 缩小地区间差异 低保制度的差异性不仅存在于城乡之间,还存在于不同地区之间。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线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则远远低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不同区域间的差异性,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缩小区域间的农村低保水平的差异性。

3.3 扩大农村低保受惠群体范围 由于突发事件会导致处于低保标准范围附近的群体进入到标准线以下,因此扩大农村低保受惠群体的范围很有必要,将标准线附近的边缘群体一并纳入到农村低保范围之内,可有效减少贫困家庭的生存危机。范围的划分应以标准线为基准,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此标准,但超过幅度在一定比例内的群体,视为贫困群体纳入到救助范围之内。

3.4 完善农村低保配套项目 生存是根本需求,医疗、教育同样也是基本需求。农村低保制度仅能解决贫困人群的基本生存问题,而无法解决费用较高的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贫困家庭无法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因此,完善农村低保的配套项目,给贫困家庭提供脱贫的方法,是当前的主要任务。增加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增加对农村地区教育的财政支持,形成多元化救助的机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解决农村的医疗及教育问题。

3.5 提供就业机会 农村低保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贫困群体的生机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惠民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救助了大批贫困群体,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农村低保制度作为一项救济制度,只能解决贫困群体的基本问题,而无法帮助其脱离贫困,摆脱救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救助,应该给这部分群体提供符合其劳动能力的就业机会,激发贫困群体自力更生、自我救助的潜能。政府可为这部分人群创设良好的就业环境,免费办理摊位营业执照、免收营业税,促使他们通过自身能力提高经济收入,从根本上脱贫。

4 结束语

农村低保制度是国家和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该制度制定和实施以来,已经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推广,无论是覆盖范围,还是覆盖力度,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农村低保制度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低保划分标准单一、对土地保障功能的高估、低保制度的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国家和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受惠群体的范围,增加医疗和教育救济,创设良好的就业环境,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贫困原因,帮助他们实现根本上的脱贫。

参考文献:

[1]何植民,熊小刚,李彦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优化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01):136-140.

[2]童星,王增文.农村低保标准及其配套政策研究[J].天津社会科学,2010(02):49-51.

[3]蒋威.县级政府农村低保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3.

邢台农村低保标准 篇3

该局低保科负责人介绍,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邢台县、沙河市、清河县的城镇低保标准由31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1620元/年提高到1908元/年。内丘县、隆尧县、宁晋县的城镇低保标准由28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1440元/年提高到1728元/年。其他12个县市区的城镇低保标准由260元/月提高到2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1320元/年提高到1608元/年。

此外,记者从物价、人社等部门获悉,按规定,自低保标准提高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该市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发放完10月份的临时价格补贴后,将不再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仍享受临时价格补贴,不受新城乡低保标准影响。

哈尔滨农村低保标准 篇4

2016-12-17 20:41:07 来源: 新华社新媒体专线 有0人参与

新华社合肥12月17日新媒体专电(记者鲍晓菁)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政府转发安徽省民政厅、扶贫办等六部门发布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政策、对象、标准和管理衔接作出具体部署,要求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须适度加大农村低保标准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两线合一”。

据介绍,安徽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残联等六部门制订的实施方案要求,在“两线合一”的同时,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获得相应救助帮扶。

根据方案,农村低保线和贫困线在“两线合一”基础上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方案还要求,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政策,给贫困户更多实惠,2017年贫困户将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住院合规医疗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2017年起由财政全额补贴。对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临时救助。对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二级以上、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安徽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第一季度,亳州市谯城区在全省率先实现农村低保、扶贫标准“两线合一”,自2016年4月份开始,将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32元调整到月人均480元,较上年提高11%;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2400元调整到年人均3150元,较上年提高31%。

(原标题:安徽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低保评选标准 篇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扶、抚)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扶、抚)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扶、抚)养义务的家 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性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例如在外地购房拉账)

6、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

7、有违法行为的,正在服刑的人员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郑州低保标准 篇6

据悉,此次城市低保为开始实施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12次提标,农村低保为自开始实施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8次提标。

此次提标的同时,有两项政策变动:取消户籍年限(3年)限制,规定:凡具有郑州市户口、符合低保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救助;明确了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规定: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加200元执行(即每人每月1060元),分散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执行。

低保标准细则 篇7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4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30%、50%确定,即:基本生活标准由860元调整为910元/人·月,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25元/人·月、450元/人·月、75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提高58%,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16年底提高了10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012年至今未调整提高,此次由300元/人·月提高为350元/人·月。

其他对象补助标准

鞍山低保标准 篇8

【农村标准】

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3500元;海城农村低保年标准3390元;台安、岫岩农村低保年标准3330元。

【城镇标准】

郑州市低保标准 篇9

(一)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身边无子女不会生育;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是14岁以下: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办理郑州低保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3、收养人持有的两个市级以上医院不育诊断证明(有效期3个月);

4、两个以上的发现或捡拾弃婴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必须签名、按手印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5、由收养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6、收养当事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8、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收养公告(有效期60天);

9、收养当事人与被收养人2己嫌罢掌一张;

三、低保办理收养登记:

以上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当事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67178720

山西大同享受低保标准 篇10

,大同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2元。目前,市财政下拨城乡低保提标资金已到位,全市各县区城乡低保标准均已提高。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大同县366元/月/人,新荣区、灵丘县355元/月/人,阳高县310元/月/人,天镇县326元/月/人,左云县、浑源县330元/月/人,广灵县327元/月/人。各县区农村低保标准均为2328元/年/人。

4月全大同市市提供城市低保救助的对象为8.32万户18.87万人,同比减少6.3%;提供农村低保的对象为13.30万户16.21万人,同比增加1.9%。省财政下拨城市低保资金3.62亿元,同比增长3.7%,农村低保资金1.34亿元,同比增长7.7%。市财政下拨城乡低保提标资金1266万元,同比去年减少29%。

[山西大同享受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自查报告 篇11

杭州市民政局

为不断加大对我市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根据2009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任务和省政府有关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要求,今年年初,我市全面实施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工作,到一季度末,老城区和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均完成了此项工作。

一、所采取的措施:为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局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地按时完成低保标准的调整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市)民政工作的考核内容,同时加大对各区、县(市)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从而有效保证了此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完成进度情况:早在2008年12月,市政府就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59号),明确: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政府也相继出台文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截

止今年一季度末,老城区和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的城乡低保标准全部调整到位,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目前,老城区和萧山、余杭区城镇低保标准为4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00元/人月;5县(市)城镇低保标准为312—3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188—230元/人月。今年6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乡镇一级低保资金配套的通知》(杭民发[2009]107号),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乡镇一级不再承担低保配套资金。

三、取得的成效。截止11月底,全市有城乡低保对象48136户、88902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10957户、17639人;农村低保对象37179户、71263人。1-11月份,全市共支出低保金1.65亿元,11月份,全市城镇低保人均补差额为292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差额为141元,同比分别增加14.96%和22.61%。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得到了更多实惠、保障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和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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