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总结

2024-07-28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总结(通用6篇)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总结 篇1

实习人:乔长城 实习时间:2007.12.11——2008.12.11 实习地点: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 指导律师:王立明、李仁福 实习总结:

和许多人一样,当我得知自己通过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之后,我的心情格外激动,不仅是因为自己长时间的努力获得了回报,更重要的是我知道自己会朝着自己的理想继续前行。作为法学专业的一名学子,从事法律职业是我运用所学知识,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然而,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律师职业,在执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类型的委托人,要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还要在执业过程中实现社会正义,这就需要我们在初次申请律师执业证之前做好相应准备,继续为实现自己的律师理想而奋斗。律师行业是一个充满魅力和挑战的行业,它戴着光荣、梦想和受人尊重的光环,随时面对的是严峻的现实,需要的是广博的知识和全面的能力。律师又是一个新兴行业,当前我国的律师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高速淘汰的阶段,作为一个有抱负并积极进取的年轻人,我为自己将要成为这个行业中的一员而感到骄傲。基于对律师职业特性的深刻理解,我深知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除了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这个“硬件”以外,还要具备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这个“软件”,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才能更好地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去,进而真正体现自身价值。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在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的这段日子里,我有幸到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在优越的办公条件下向本所的优秀律师学习律师执业能力,并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一步了解律师职业、掌握执业技能,培养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将来的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初涉律师职业,我首先问自己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是合格的律师。2007年末,在吉林省律师协会的组织下,我参加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接受了本所针对实习人员所进行的实务训练。通过 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使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和掌握,使我认识到一名合格的律师,特别是一名成功律师,应当将律师工作作为一项最为理想的事业,作为自己最有意义的人生追求;发现并享受律师工作的乐趣,能够最大限度地将自己的精力、时间和财富投入到这项工作中;确实能够做到把客户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无怨无悔地、一点一滴地实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且对律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我进一步了解和体会到了律师的价值、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律师工作的形式、律师的角色、律师的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着装以及律师的言谈举止等内容,全方位地体会到作为一名律师的光荣和挑战。律师通过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基本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国际公约以及道德规范的规定,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基本规范主要包括: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范、律师的利益冲突规范、律师的收费规范、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规范、律师执业推广规范以及律师职业责任制度规范等内容。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只有正确处理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保守相关律师职业秘密,预防和处理利益冲突,规范律师收费项目和标准,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和仲裁员的关系,遵守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依法进行律师宣传和业务推广,依法承担律师职业责任,才能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针对当前律师行业中存在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基本规范的行为,本所对我在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基本规范的情况进行了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帮助我养成良好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基本规范的习惯,使我受益匪浅。

客户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客户委托也是律师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正确处理好与客户的关系,应当是一名合格律师的基本能力。因此,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了多次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活动,在辅助律师办理业务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接待当事人的能力。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通过 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和确定的服务合同关系,律师在原则上更应当是客户的帮助者,当客户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时,律师应当成为客户合法权利的倡导者,律师经过授权,成为客户的代理人,行使客户的有关权利,同时,律师的执业活动也需要获得客户的配合,律师应当与客户共同成长。通过多次陪同指导律师接待客户,使我认识到接待当事人的目的在于了解当事人和当事人将要委托处理的事项、树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形象,并最终与当事人建立和谐的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律师形成法律服务合同关系的基础是信任,因此,经过多次的实践和律师的指导,使我基本掌握了在接待不同类型当事人过程中的准备阶段、叙谈阶段、概况确认阶段、分析建议阶段以及缔约阶段律师应当具备的技巧,通过进行访谈前的准备以及叙谈阶段的破冰、共情、倾听、激励、询问等过程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以此为依据展开法律服务,进而维护客户关系,使之成为自己的忠诚客户。同时,指导律师在访谈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情绪控制、线索和话题控制以及时间控制方面的技巧,也给了我很大启发,使我对接待当事人的技能有了更深的体会。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除了从事诉讼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草拟并审查合同、参与谈判和调解、进行法律调研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各种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对于诉讼业务来说,律师的非诉讼业务更能体现律师职业对于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当事人来咨询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法律咨询意见,更重要的是期待其诉求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经过指导律师的指点,我深刻理解并掌握了回答当事人咨询的技巧,在咨询过程中不仅注重回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还尽可能地从当事人的角度通俗阐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在涵义和意义,使之正确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做出相应的决定,正确行使合法权利。拟定相关法律文书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当事人迫切需要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来对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而当事人往往由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自己撰写的法律文书很容易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约定无效的情形,这就需要律师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草拟和审查,以保证当事人可以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实习过程中,我多次查阅指导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并深深被其严谨性所折服,法律文书的严谨能够反映出律师严谨的工作态度。经过学习,我已经熟练掌握了撰写法律文书的技巧,并时刻以严谨的态度来对待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律师的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是我努力的方向。此外,指导律师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技能也值得我学习。

作为律师的传统业务,律师的诉讼业务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占有重 要位置,培养并完善自己从事诉讼业务的能力一直是我努力的目标。尽管在以前的学习过程中,我已经多次接触过诉讼案件,但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来看待诉讼案件,我还有许多技能需要提高。通过辅助指导律师办理诉讼业务,使我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流程,并从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始直至结案归档,全面了解了律师承办诉讼案件的基本流程以及操作技巧,为自己将来执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尤其明确规定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极大提高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作用。在实习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新《律师法》为律师执业带来的变化,使我认识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关注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以及不断更新知识的必要性,为我今后不断学习提供了有益经历。除了掌握律师的诉讼技能外,我还深切体会到律师与案件办案人及时沟通的重要性。律师与案件办案人共同从事法律活动,只有互相尊重和配合才能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除了要与当事人打交道以外,还要经常和相关案件的办案人取得联络,加强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完成法律工作。这些技能都需要我在未来的律师执业过程中不断提高和完善,指导律师在这方面给了我非常宝贵的指导。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是律师办理业务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管理好业务档案,不仅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会给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多便利,对服务完成后记录某个事实、总结工作的经验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整理本所的案卷材料,是我对律师业务中的案卷种类和收集方式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经过实际操作,使我掌握了案卷材料的整理和排列技能,培养了我良好的执业习惯,为我今后从事律师职业,奠定了重要基础。

除了学习律师执业技能外,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我还多次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积累了宝贵的团队合作经验,使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这对于我今后的执业将大有裨益。一年的实习即将结束,但这一年来的实习经历将使我终身难忘,并会对我今后的律师执业产生深远影响。感谢指导律师对我的耐心指导和不吝赐教,感谢本所全体优秀律师和工作人员对我的宽容接纳。

实习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总结 篇2

实习人员姓名

指导律师姓名

实习律所名称

所属律师协会

申请实习材料目录

1.实习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档案存放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无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件 7.承诺书、保证书

8.实习指导老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9.实习协议 10.实务训练计划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总结 篇3

成为一名律师对我来讲就是一种职业转换和角色转变,本身就需要一种“凤凰涅槃、化茧成蝶”的精神、一种法律人的情怀和对未来美好梦想的追求。如何成为一个律师?如何成为一个好律师?如何成为一个实现梦想的好律师?在本次培训中我找到了答案。法律界和其他专业“大咖”的解惑授业,产生的共鸣在自己脑海中萦绕许久,感受颇多,现在谈一下我的培训实习体会。

一、解决新律师“是谁、为谁、在哪里、去哪里”的价值观问题,是奠定今后执业的思想基础。

价值观是人认定事物、辨别是非的一种思维或取向,从而体现出人、事、物一定的价值或作用。律师的职业价值观是作为一名律师对自己的社会定位和对自己所从事的律师职业应该具有的职业思维和职业价值取向。它决定了我们所要从事的法律职业的立足点和发展空间。在现代社会,不同的价值观决定了不同的人生方向,新执业的律师要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要想有所作为就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信仰法律,必须对自己从事的律师职业有敬畏之心。正确的价值观将让我们律师在从业之路上有了正确的方向,并在从业之路上用正确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是谁、为谁、在哪里、去哪里”的问题,实现自我价值。

二、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才能保证完美的职业生涯。

首先,对律师的严格要求和管理,不是束缚而是保护。风险其实是一种概率,是不良后果的可能性。通过授课我们了解到律师在执业中由于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客户未勤勉尽职、缺乏诚实守信,甚至丧失法律人的人格独立性往往使律师成为“刀尖上的舞者”。如何防范律师职业风险?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规范律师执业的各类法规中,这些法规不是要约束律师的“手脚”给律师制造麻烦,而是对律师的一种保护,是律师的“护身符”。对律师行业的管理越严格,实际上是对律师的保护越强。

另外,做一个好律师首先是做一个好人。这是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业特点决定的,也是在《律师法》等法规框架下所要求每一位律师必须做到的。律师职业可以定义为自由职业,但越是自由的职业,要得到社会认同、获得社会尊重就越是要有更高的自律性。英国学者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中提到:自由原则应用之一就是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做个好律师首先要做个有自律性的好人,时刻铭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训诫,在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注重道德的修养,做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好人,做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好人。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律师行业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都有明确的要求,这些法规如前述是对每一位律师的保护,是“对与错”的分界线,是“是与非”的分水岭。只有职业道德良好的律师,才能使自己有一个完美的职业生涯。

三、“外树形象、内练素质”是成为一个合格律师的基本要求。

在本次培训中,有老师提出:“要成为律师最起码要看上去像一个律师”,这简单的一句话细细琢磨,内涵丰富。这是对律师仪容仪表、言谈举止的一个最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律师综合素质的外在体现。一个律师的外在形象不是一朝一日就能形成的,需要日常养成。一个律师只有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注重对仪容仪表高标准、严要求,并注重加强语言表达、法律思维、心理素质、逻辑思维、分析判断等能力的学习训练和注重与他人沟通交流、遇事有临场应变能力的提高,才能真正看上去像是一个律师。如果一个律师看上去都不像一个律师,也决定了他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取得其他法律人的尊重,执业前途将会黯淡无光。因此,“外树形象、内练素质”不是口号,而是对律师的执业要求。

四、树立“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个柱”的团队意识,才能成就自己的律师事业。

这次培训中授课的几位老师现身说法,多次在授课中提到:一个成功的律师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团队。特别是在培训期间开展的团队拓展训练课,在寓教于乐中让我深深体会了团队的力量。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法种类、数量越来越多,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律师业竞争日趋紧张激烈,社会对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使每位律师在工作学习中所面临的情况和环境极其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孤军作战的律师已很难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律师执业中切实、高效的工作效率都需要团队来支持,需要建立合作团队来解决疑难法律问题,因此,靠团队合作的力量才能成就我们的律师事业。

五、“酒香也怕巷子深”,新律师也要善于营销自己。

律师最好的营销手段是在各种复杂的业务中展现自己的执业能力,但作为刚入职的律师必然面临办案经验弱和缺少案源这样一个现实困难,新律师如何营销自己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在培训中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张志国主任给新律师一个很好营销方法,就是新律师可以通过撰写论文和讲课的方式来营销自己。在撰写论文和整理、讲解课件的过程中即对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文字功底和演讲口才有帮助,也无形中扩大了自己的“业务圈子”、“社交圈子”。另外,在其他老师的授课中也提到要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和公益活动,这也是营销自己的重要手段。业务培训除了参加传统的培训学习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参加律师培训,通过线上、线下的培训可以使我们知识得到更新,而且能够与专家、学者、同行进行交流,丰富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增加和促进互相友谊,拓宽知名度;还有就是参加公益活动能够使我们实现服务社会的目的,也能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对自己无形也是一种营销。因此,信息化时代“酒香”离不开营销创新的扩展逻辑和颠覆逻辑,只有这样才能把“好酒”卖出去。

六、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才能成功。

律师业务没有好坏之分,只有业务做好、做坏之分;不追求业务的“高大上”,但要追求做业务的精细化、专业化。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经验告诉了我们这一点。作为新律师,除了具有律师应有的“吃苦、耐心、细心、专心、热心”的秉性外,还要注意发挥自身的性格优势和专业优势。我们要学习成功律师的成功经验,但不能复制成功律师的成功经验,我们必须要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我们要知道:别人没有的,我们有,就是优势;别人有的,我们优,就是优势;别人优的,我们专业就是优势。在这个竞争激烈、恪守“二八原则”的行业,没有优势就要被淘汰,要生存、要成功就要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总结 篇4

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协: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规定,保证实习质量,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及人员组成各级律师协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但以律师为主。

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考核内容

各律师协会主要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律师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是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

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因指导老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点评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二)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既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进行。

(四)确认考核成绩等次。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可要求其继续实习,直至完全符合条件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公示与通知。实习考核结束后,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律师协会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相关律师事务所。

四、考核要求

(一)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二)省律师协会将适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将要求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进行复核。

(三)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是律师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地在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协《管理规则》的基础上把考核工作抓紧抓好。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反馈。

五、联系人

省律协业务部:谢峰周晓钦

联系电话:0571-88859537传真:0571-87755608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总结 篇5

发布时间:2010-08-1

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实习人员填写在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中的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实习人员在提交申请实习考核材料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浙江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实习管理栏目内提交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总结 篇6

浙律协„2015‟6号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省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开始的实习,实习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实习登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实习申请表》、《实习人员登记表》等表格可从“神州律师网”下载。

请你们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5年3月19日

—1—

浙江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 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2—

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省、市律师协会根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和“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为我省律师事业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 省、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所确定的目标、方针、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有机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省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3—

(三)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停止实习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

(四)对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予以备案,并在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五)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六)授权市律师协会负责当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二)审核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办理实习人员审核登记,管理、发放《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四)监督、检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根据需要协调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

(五)依授权负责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六)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上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二)提交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

(三)承担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4—

(四)保障实习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五)出具实习人员实习鉴定;

(六)其他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实行导师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律师执业观;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律师执业观、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六)其他应由实习指导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认为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有权向省、市律师协会投诉。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省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为其编制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无犯罪、无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辞去公职的,需提供原公职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材料;

(十)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十一)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6—

拟兼职执业的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发表过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7—

前款

(四)、(五)项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实习人员能证明其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十五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由省律师协会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一年;

(二)司法行政机关检查考核为合格;

(三)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五)未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虽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已满三年;

(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虽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期已满两年。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与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8—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待遇及相关费用的安排;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和承诺。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制作《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书》书面告知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理由和相关权利义务,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收到复核申请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再复核。

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再复核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再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再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9—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实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六)其他提高律师综合素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大纲编写培训教材。

第二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建立实习人员培训师资库,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并通过考核后,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考核包括课程考试和纪律考勤两项。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违反纪律考勤规定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课程考试不及格的,需参加下期集中培训课程考试。—10—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纪律(如请假超过规定课时等)的,需参加下期集中培训补齐课时。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如无故旷课等)的,需全程参加下期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考试作弊的,视为集中培训考核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协会。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制定实务训练计划,并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实务训练。

第二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专职律师;

(三)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近五年内律师执业考核为称职;

(六)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11—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建立实习台账,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每月检查台账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季度审核台账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意见。市律师协会应将实习台账的记录情况作为实习考核的内容。

实习台账主要记录实习人员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可采用电子文档式,也可使用订本式。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除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实习人员考勤和实习内容登记制度;

(二)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三)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12—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六)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所在的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收到复核申请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再复核。

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再复核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再

—13—

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再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二)指导律师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三)指导律师涉嫌违法犯罪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指导律师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七)经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同意为实习人员更换指导律师的,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市律师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更换材料后的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的,同意更换实习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转所,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或因律师事务所发生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而被市律师协会取消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原律师事务所应在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同时将实习人员的实习台账、评估记录和实习考核情况上报市律师协会移交新接收实习—14—

律师事务所,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转所的,应当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实习证,重新办理申请实习登记手续,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以及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均应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

经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暂停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待暂停事由结束后,实习期限继续计算。

暂停实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应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省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省的实习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实习考核工作。

考核指导委员会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15—

律师管理人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组成。考核指导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第三十九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四十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基本技能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四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16—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本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基本技能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三)执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纪律、规范掌握程度;

(四)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五)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四十四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17—

第四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四十六条 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人员实习台账;

(三)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 —18—

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工作底稿、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四十七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如需再延长的,必须经省律师协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充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考核时间。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充或者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

—19—

理。

第四十九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主要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建立考核成员库,每次随机抽取,同时要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

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验,执业操守良好。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五十一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形式、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习人员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或更换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经查证认为实习人员的上述申请情况属实的,应依 —20—

申请调整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或更换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律师协会经查证认为实习人员的上述申请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驳回其申请并告知查证事实及驳回理由。

第五十二条 面试考核采用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以确定实习人员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第五十三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面试考核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到场了解情况。

第五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

—21—

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在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五十六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不 —22—

良行为情形之一且未满五年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在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后再行申请实习的考核意见;

(四)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五)律师协会依据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实习人员可在延长实习期满后,重新申请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省律师协会应将考核合格实习人员名单在神州律师网进行公告。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通知书》,详细列明考核不合格的结果、事实及依据,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23—

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通知书》上报省律师协会。

第六十条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重新考核应当重点考核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六十一条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再复核。

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再复核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再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在复核工作中发现实习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对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 —24—

核。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省律师协会再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集中培训期间考试作弊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二)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六十三条 实习人员提交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

—25—

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

第六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所指导的实习人员连续两人未一次性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六十五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 —26—

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

第六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律师协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在本省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浙江省司法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按计划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

—27—

发,并每年向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实习证损毁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市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新证,应当交回原证;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颁证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发。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经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抄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司法厅。

抄送:各市司法局,赵光君同志、俞世裕同志,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发:省律协各部室。

浙江省律师协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印发

上一篇:15号文件(小学常务副校长工作责任状)下一篇:追赶时间创造辉煌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