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委托代理合同

2024-06-02

专利委托代理合同(精选6篇)

专利委托代理合同 篇1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上述代理人办理:

□申请、审批、批复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注意事项:

1.本表应认真填写,字体应端正清晰。

2.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3.受委托单位填写在第一空栏内,要求填写全称。

4.专利代理人栏内应填写在具体办理该专利申请的人名,不得超过两人。

5.如有超出所列代理权限的,可在其他有关事项栏目下填写。

专利委托代理合同 篇2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於甲方欲就其 向中国专利局申请 专利权;

鉴於乙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有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可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甲方经充分了解後,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专利申请之委托代理达成如下协定:

第1条 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拥有的 向中国专利局申请 专利,包括;

乙方指派 负责上述专利的代理工作;

甲方授权乙方全权处理本合同申请案的上述事宜.第2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专利申请初稿交甲方核查,并有权及时了解上述专利申请的进程及相关情况;

在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义务

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全面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技术内容,提供详细的技术交底书,相关附图和有关的资料及证明;或由甲方的技术人员向代理人详细介绍申请专案的技术内容,并交付必要的文字资料和图式;

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并及时交接有关文件,如有人员或通讯位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专利申请过程中,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有关专利申请书面通知後,应在该书面通知所述期限内,及时给乙方进一步作业的书面指示;

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代理费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支付基本代理费及超权代理费;官费部分按中国专利局标准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缴.第3条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乙方义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为甲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员变更的,应取得甲方同意,并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代理人的尽快完成初稿撰写,自甲方依本合同第条支付基本代理费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应於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给甲方审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於7-9个工作日内完成,返给甲方审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於1-2个工作日内完成,返给甲方审阅.(注:甲乙方技术讨论时间,照相制图时间不计在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专利申请过程中事务的处理意见,或及时徵求甲方意见;

乙方在完成代理递件後,应将申请档副本及核对帐单及时交与甲方;专利局档应及时转交甲方.第4条 代理费用

本合同乙方的基本代理费用为(),甲方于合同签订後五日内支付;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超项的,独立权利要求每超权一项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500超权代理费;从属权利要求超过十项的,每超权一项,甲方应向乙另行支付200元超权代理费;

专利局收取的官方费用为(),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後 日内支付,由乙方根据缴费期限向国家专利局代缴;

甲方支付基本代理费後,乙方开始作业;乙方完成正式稿後,提交专利局前,甲方在2日内支付请款单列明的所有费用.第5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签订後,因甲方原因导致申请案中途停止的,本合同终止,乙方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本合同终止, 乙方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乙方协助甲方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解除委托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未提交详尽的技术资料或甲方技术方案的原因导致专利申请中途停止的,本合同终止,乙方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专利申请无法继续进行的,本合同终止,乙方所收代理费用应予退还;

乙方完成本合同代理义务,本合同终止.第6条 保密条款

甲方须将需保密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向乙方提出特别声明,并记录在案.甲方提供的技术资讯,须标明“机密”,“专利”或其他类似的机密标识,或明确告知该资讯是机密资讯,只作参考不写入申请文件字样.乙方在专利档撰写完毕後,应将甲方事先标明保密注明交回的资料交回甲方.乙方对甲方提供所有资料,除用於甲方专利申请外,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用途.乙方保密义务自取得发明专利的公开日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告日起解除.第7条 法律责任

甲方应按照专利申请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否则造成公开不充分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专利申请审批期间发生发明人,申请****利纠纷时,应按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先自行协商或经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因此而发生的专利审批时限的延误,终止,甲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因甲方原因如甲方未指定人员,通讯位址变更,未及时给予工作指示等,造成档转寄受阻或延误期限,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代理甲方提出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如可弥补,乙方应义务弥补;如不可弥补,乙方退回该申请案的基本代理费;

因乙方故意导致发生本条第款情形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恶意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协定,并有权向乙方追索代理费用.第8条 其他

本合同专利申请,授权後案件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期限管理的,双方另行签署委托协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如在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提请北京市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日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签事宜.甲 方 :(签章)乙 方: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附件)涉外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篇4

甲方:茆永忠

扬州市运河西路230号阳光大厦11楼扬州光大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32218

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30层

甲、乙双方经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美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事宜。

专利名称:可开启瓶盖的帽子

中国申请日:2006年11月13日

中国申请号:200620125260.2

二、甲方应如实、无误地向乙方提供办理专利申请所需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配合乙方完成委托事务。

三、乙方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完成委托事宜,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及甲方要求保密的材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由于专利申请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乙方不承担由于非程序性过失所造成的延迟取得专利证书及上述申请被核驳的责任。

六、由于申请费用的不确定性,乙方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并提供明细单给甲方。甲方预先支付人民币五万元给乙方,结案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多退少补。

上述费用包括从准备申请文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本案授权为止的专利申请的官费和代理费(包括美国代理人的代理费)。

甲方资料齐备后,乙方应按要求制作申请书件,提供专利申请文件和表格给甲方确认,在甲方确认及缴纳费用后,乙方应及时向专利申请当局递交申请书件,并负责转达受理通知、补正通知、核驳通知及领取证书通知等相关文件的工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已经发生的费用和代理费不予退还。

2、若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委托事宜不能完成,乙方应退还除去已经发生的官方费 用和美国方面的代理费之外的全部费用。

八、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甲方:茆永忠乙方: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专利代理人委托书 篇5

专利代理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人员,下面是专利代理人委托书,请看:

专利代理人委托书1 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

委 托

邮编、地址

1.代为办理名称为 的发明创造

0发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为)申请 0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为)以及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0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为)

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机构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此项委托。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

被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中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人应是该人或专利权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

四、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

五、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六、本表中所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邮政编码、地址、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本表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所述内容的,在方格内作标记。

八、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在提出申请时曾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而请求检索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有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本人办理的,应当声明本人仅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宜。

专利代理人委托书2 现将本人 专利(专利号:)授权给 团队(团队成员)使用,使用权限为参加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在此大赛期限内,仅限于其小组(成员)独占无偿使用,使用期限为此大赛截止之日。受托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用于其他盈利活动。若受托人违反上述规定,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人:

受托人:

年月日

专利代理人委托书3 甲方:()

乙方:()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甲方邮政编码:()

乙方邮政编码:()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授权给甲方()的使用,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双方均担负法律责任。

一、所有权

()是()负责组织开发的,拥有合法的、独立的专利权,乙方保证此授权专利品的合法性,并负责解决由此专利引起的专利权纠纷。

二、授权内容

1、乙方授权甲方以其专利为产品,使用于()。

2、乙方无权将此授权专利技术再授权给第三方。

3、甲方对专利技术严格保密,无权公开发布、转让、出售此授权专利技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有任何越权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授权,并由甲方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利授权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如果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构成,从而引起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四、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议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截止到()。双方遵守协议并同时担负法律责任。

六、授权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专利代理人委托书4 代理人委托书

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

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上述代理人办理,□申请、审批、复审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委

(单

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或签字)

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说 明

第一,本表应认真填写,字体应端正清晰。

第二,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第三,受托单位填写在第一空栏内,要求填写全称。

第四,专利代表人栏应填写具体办理该专利申请的人名,不得超过两人。

第五,如有超出所列代理权限的,可在其他有关事项栏目下填写。

第六,委托方是单位时,要加盖公章,是个人时,要求本人签字。

第七,委托方是两个以上个人的,应由全体委托人签字。

委托方是两个以上单位的,应由全体委托单位盖公章。

专利代理人委托书5 请按照本表背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兹 │

│ 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发明创造 │

│ 发明专利(申请号为:)│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 │

│利事宜。│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

│2.代为办理撤销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专利事宜。│ │3.代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专利无效的事宜。│

│4.代为办理其它有关事宜。│

│(上述1、2、3项只能任选一项,同时选择一项以上的委托书无效)│

│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专职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专职 │

│ 或兼职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此项委托。│

│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此项委托。│

│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或签字)│

│ 被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 年 月 日 │

└───────────────────────────────────┘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一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中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在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人应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委托人是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是多人时,应由全体委托人签章。

三、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时,应当共同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多个申请人可以用一份专利代理委托书,也可以分别填写专利代理委托书,但委托权项及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的申请人应当相同。

四、申请人因故要求撤销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并向专利局提交撤销委托声明,并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五、专利代理机构对一件专利或专利申请,最多可以指定两名代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应当是专职代理人。

六、本表中所填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本表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所述内容的,在方格内标出“√”号。

专利代理人委托书6 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电话、邮政编码(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名称即可)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代理人:

专利事务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现委托__________专利事务所__________专利代理为委托人_____________的专利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公民用)

委托人:单位名称(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 篇6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农村会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的基础上,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情况下,村民(社员)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与乡镇设立的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签订委托记账协议,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并在在固定时间由各村派出报账员把与村财务运行相关的资料送到乡镇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记账的制度。本文通过对达州市大竹县清水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调研,试图探讨当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运行状况以及给出一定的建议。

一、大竹县清水镇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概况

(一)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建立

清水镇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是该县建立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典型代表。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维护农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达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大竹县清水镇从2011年开始正式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代理服务制的实施办法》。2012年,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开始正式运行,于2013年检查验收。

(二)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机构设置

在清水镇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代理辖区内村(社区)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同时,取消了村(社区)会计,各村(社区)只设报账员1名(由副主任担任),负责全村及各社的收入解缴及支出报账工作,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只设一名经办人员(各组长担任),负责该社向村上的收缴、报账工作。会计核算中心设置岗位为:主任1名,会计2名,出纳1名,该中心工作人员从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中调配。

(三)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

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代理村级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其具体工作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村级会计账务记帐工具,保证各村按照统一的要求,在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也是中心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第二,进行会计资料、资金的安全保管工作。过去由各村各自保管的会计资料、村集体资金等现在统一交由代理记帐中心保管,村集体需要使用资金时再凭相关的手续到中心领取。4、编制村级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农业部门及村委。为保证会计代理记帐中心运行状况的透明性、及时性、规范性,建立了相应的会计报告送报机制。5、指导村报账员工作,并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制度是中心运转的第一部,但如果空有制度,处于执行主体之一的各村如果不了解制度如何运行,制度也只是一个空壳。为了让会计代理制度切实的运转起来,中心派出人员对村报账员进行指导培训,确保他们能胜任报账员的工作。6、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财务制度和收支管理的各项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协助镇财政所做好上级政府及部门拨到各村(社区)资金的监督管理,执行好财经制度及各项惠民政策。7、村级消赤减债工作,管理村级债权债务。在村委会或集体组织对农村进行管理和经济建设中产生了一定的村级债务,由于过去财务管理不规范,村级债务也是农村经济中的一大问题,争对这种状况,对村级赵武的管理也是中心的一个重要工作。

二、村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在进行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前,清水镇与大竹县其他乡镇存在着财务状况较为混乱,票据、账目不规范等问题。在建立新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后,通过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软件,规范收支凭证,统一表格样式,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保修流程及授权审批制度等方法,改变了过去诸多混乱,不规范的状况。(二)切实确保了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化,集体资产不会被相关人员随意挪用。在代理记帐中心为各个村开立了专门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规定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村(居)委会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组公益事业经费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设立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三)改善了党群关系,有利于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随着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立和规范有效的运行,大竹县清水镇基本实现了阳光财务,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作私用的现象基本不复存在。我们在对村民的访谈中也证实,村上的财务状况是公开的,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运行非常放心。这使得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村民对村干部信任度增加。

三、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有的村依然存在着账目不全、不实、不规范,没有台帐等问题。这使得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一种隐患。(二)管理队伍不稳定,现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人员为7人,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工资由各部门发放,而这7人要承担14个村的财务工作,工作量较大,人员也不够不稳定。(三)现在会计代理良好运转的一个原因是目前清水镇各村的资金量不大,各个村产业较少,收入来源单一简单。如果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管理方式恐怕难以胜任。现在虽然有会计记帐,但没有规范的评估、审计等环节,并且人员数量太少,难以应对将来更为复杂、专业的会计工作。(四)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财务工作的计算机直接与互联网相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条件限制,中心的电脑没有与互联网隔断,这导致了各村的财务状况有被泄露的危险,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对中心进行攻击,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四、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争对中心人手较为缺乏,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情况,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中心人员的稳定。二是争对部分村财务尚不规范的情况,继续规范代理服务,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三是争对网络完全存在的隐患,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条件可建立独立的网络平台,加强网络安全。(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袁伟,委托代理开辟“三资”管理新径[J]财务与资产管理,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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