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2024-05-26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通用8篇)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篇1

宝鸡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把常态化从严要求与制度化激励保障相结合,有效解决干部队伍中不为慢为、慵懒懈怠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创新担当、干事创业热情,以新理念追赶超越,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强化理想信念,激发内生动力。

各级领导干部重点强化对党的理论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增强实现民族振兴、“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各级公务人员重点强化实现个人价值追求与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相统一的意识,把个人梦融入中国梦,提升思想境界,增强行动自觉。

第二条 培树先进典型,崇尚精神荣誉。

(一)每年在全市评选表彰 10名“忠诚干净担当”县级领导干部、20名“创新实干”镇街科级干部、50名 “爱岗敬业”普通公务员,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二)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上,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除物质奖励外,通过评选优秀公务员集体、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激发干部荣誉感,强化精神激励。

第三条 完善奖补制度,激励创先争优。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 15%提高到 20%。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的县区、市级部门,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分别按干部平均奖金的 1.5、1.0、0.6倍左右掌握。

(三)对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以及“争先进位奖”的县区,在省上奖励的基础上,市上按 1∶ 1配套给予奖励,奖金分配方案由县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其他方面(单位)获得的物质奖励(奖金),也应按贡献大小奖励个人。

(四)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或补休,未调休或补休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第四条 鲜明用人导向,引导有为担当。

(一)坚持“四不唯”原则,即不唯得票,对民主推荐中得票不太靠前但勤勉敬业、实绩突出的干部,正常提拔使用;不唯排名,对在班子排名靠后但敢于担当、能打开局面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不唯台阶,对资历较浅但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破格提拔使用;不唯平稳,对有问题反映但经核查失实、有棱角有魄力的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及时提拔使用,不搞放一放。

(二)遵循“三坚持三重用”的用人导向,即坚持创新为先,重用思想有活力、工作有热情、干事有激情的干部;坚持担当为重,重用干得了硬事、解得了难事、能成就大事的干部;坚持实干为要,重用受得了苦、吃得了亏、出得了彩的干部,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

(三)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予以倾斜。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双千”活动等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条 关心关爱干部,凝聚干事合力。

(一)加强谈心谈话,倾听干部诉求,掌握思想动态,疏导情绪压力,做到“五必谈、四必访”,即干部思想波动、工作变动、工作失误、有信访举报、受到批评处分必谈,家庭婚丧嫁娶、发生矛盾纠纷、生活困难、干部生病住院必访,充分体现组织关爱,增强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

(二)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主要领导带头休假,解决干部思想顾虑,对因工作原因未安排休假的干部,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偿。

(三)建立体检标准随医疗水平和干部健康需要逐步提高的机制,认真落实干部体检制度。

(四)允许单位从办公经费中列支,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促进干部身心健康。

(五)对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经认定批准,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六条 严管保护并重,解除后顾之忧。

(一)对因改革或工作力度大而引发的信访举报,正确把握核查方式,对有轻微违 规行为的,及时提醒纠正;对查无实据的,及时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鼓励干部大胆干事。

(二)对各级谋发展、促改革的创新试验,创设宽松环境;明辨集体决策中的个人责任,对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且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对个人慎用党政纪处分。

(三)上级对下级下达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要认真研究落实条件,不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除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外,慎用“一票否决”,为基层创造宽松工作环境。

第七条 责任考核到人,打破平均主义。

建立机关公务员积分考核制度,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坚持记实与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将考核结果与干部评定等次、奖励惩戒、选拔任用、奖金发放挂钩,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

第八条 跟踪问责问效,促使在位必为。

下级对上级的批示要求,必须及时办理,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回复,领导批示必须具体明确。重要批示督查部门要跟踪问效,对存在懒政、怠政等不作为问题,及时提醒、函询、诫勉,并据实建档备案,对情节严重和涉及腐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调动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敢于担当,营造干事创业、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 容错纠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严格程序、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允许试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改革创新实践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推动落实,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二)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三)在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实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完成 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中,积极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偏差和过失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揽责涉险、主动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九)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主动纠错,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十)虽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

(十一)其他符合试错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责事项,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问责决定机关对照第五条所列情形,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问责决定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或书面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第七条 对于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于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运用好“四种形态”,鼓励干部轻装上阵,敢创敢干。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核查和处理问题,要充分体现政策,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区别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支持干部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三)对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交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

(四)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对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干部,在处分期限内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应按有关规定正常任用,以体现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统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为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尽责尽力 ,根据《中共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正常任用和涉及违纪违法追责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办法不再涉及。

市委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宜、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第五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 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在全省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在全省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三)违反贫困退出机制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 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县区和市级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 县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本县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三)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2个月内连续发生 1起重大、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 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 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负监管责任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县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 情形: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四)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确因个人素质、能力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时,要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一贯表现等因素客观评价,注意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管理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实施办法。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篇2

一、充分认识做好“异地高考”工作的重要性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异地高考”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 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关系社会稳定。做好“异地高考”工作, 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 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全力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异地高考”的准入条件

根据我省基础教育水平和基础教育资源的承载能力, 将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的就读、居住年限和外省籍务工人员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居住年限以及从业情况, 作为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准入条件和报考批次的资格。

(一)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含租赁) 并连续居住满6年, 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6年, 同时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 满6年, 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二)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隹所 (含租赁) 并连续居隹3年以上 (含3年) 不满6年, 本人初中阶段在我省学校就读并毕业, 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3年, 同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 3年以上 (含3年) 不满6年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及高职专科学校。

(三)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含租赁) , 本人在我省有高级中等教育就读经历, 并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也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但只能报考本省的高职专科学校。

三、认真做好“异地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按照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审查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的学籍和学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外省籍务工人员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外省籍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在我省的居住年限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部门的审查结呆确认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的报名和报考批次的资格。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积极稳妥做好“异地高考”工作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分工, 密切协作配合,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在我省的居住证制度,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负责提供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外省籍务工人员在我省的从业管理制度和缴纳社会保险制度, 及时提供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我省的缴纳社会保险信息;教育部门要健全、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加快中小学电子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严禁“空挂学籍”的虚假行为, 严防“高考移民”现象的发生;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篇3

一、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发展云南现代教育事业。以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核心,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努力构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实现普通高中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为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奠定坚实基础,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的客观实际,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态度,落实好国家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旺盛需求,通过构建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探索全面实现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目标的新机制。

(三)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借鉴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经验,科学规划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交流协作,坚持课程改革的正确方向,认真落实、稳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各项工作。

(四)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全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实际,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鼓励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实施国家新课程改革,改出特色、改出水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利于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在不同的学校层次和层面上推广实施。

(五)以校为本的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是新课程改革的主体,亦是构建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的具体对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尊重普通高中学校在课程改革工作中的自主权和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校实施新课程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实施新课程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三、目标任务

(六)构建普通高中课程新体系。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要求,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建设,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科研单位和学校的课程建设、课程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力,形成学校自主、区域统筹、多元参与、资源共享的课程机制,建设充满活力、符合时代需要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

(七)构建普通高中课程管理新机制。探索和建立符合新课程改革方向的课程设置、教学安排、课程实施、课程管理、课程评价的新机制,构建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格局。

(八)构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新机制。开齐、开足必修课程,合理设置选修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保证体育与健康、艺术、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效实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维护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严肃性,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培养目标的实现。

(九)构建普通高中课程评价新机制。按照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通过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推进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改革,建立符合新课程要求的发展性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十)构建普通高中教材选用新机制。在省教育厅的规划和指导下,建立健全符合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要求的教材管理与选用机制,实现教材管理与选用的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和科学民主。建立既相对统一、又丰富多样的教材使用格局,以满足不同地区和学校对教材选用的需求,保障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要求的最终实现。

(十一)构建教师专业成长新平台。通过实施和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促进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的普及与推广,为教师素质的提升和专业成长提供广阔平台,藉此建设一支数量满足开课需要、能力适应课程要求、结构符合课程规定、素养一专多能的现代教师队伍。

(十二)构建教学管理新制度。通过探索行政班与教学班并行的教学组织形式,科学指导学生选课,严格学分管理等,建立有利于新课程实施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十三)构建教育教学研究新模式。积极开展基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育教学研究,以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为指导,加强研究性学习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努力寻求适合新课程改革的课堂教学方法和模式,有效促进教学方法、学习方式的转变。增强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创设学生主动参与、勤于思考、勇于探究、乐于合作的教育环境。建立民主、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和心理负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四、重点工作

(十四)加强学习,转变观念。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活动,充分认识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课程标准的内涵和实质,切实接受新课程的教育观念和方法,主动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十五)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课程实施、学分管理、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教材选用、学科教学、资源建设、学生选课、师资培训等规范性文件,保证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规范实施,有序推进,稳步发展。

(十六)创新评价,促进发展。建立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案,并将评价结果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挂钩。学校要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成长记录、自评、互评等多种方式,全面考评学生的学业修习水平和综合素质发展情况,把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个性发展作为评价的重点,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全省将建立统一的学生学习和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体系,构建发展性评价制度,及时评估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有效提高。

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评价制度,全面、科学、准确地评价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将教师教学评价工作与教师专业发展评价相统一,通过评价促进教师的课程教学能力和素养的提高。评价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增强评价过程的反思、对话、交流和理解,营造轻松活泼的、富有激励作用的教学环境。

(十七)开发资源,建设课程。积极开发普通高中各学习领域的课程资源,鼓励普通高中学校充分挖掘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建立校际资源交流与共享机制,发挥课程资源的最大效能。准确理解新课程方案中课程结构和课程设置的创新性,把握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提高学校建设课程、实施课程和管理课程的能力,建立符合实际、灵活多样的课程体系。

(十八)全员培训,全程提高。在国家和省两级教师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州(市)、县(市、区)级和校本培训。通过通识培训、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培训等多形式和多样化的培训,完成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师“全员培训”、“全面培训”和“全程培训”的任务,全面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优化、整合培训资源和力量,发挥师资培训、教研部门等机构的作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培训、咨询、服务、教师培养和提高等工作。

(十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按照国家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中规定的学习领域、科目和模块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停开、削减通用技术、艺术或美术、音乐、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必修课程。各级各类学校在按规定开设好所有必修模块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开设选修课程的计划,逐步开设内容丰富的选修课程。一级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开设不得低于选修模块总数的60%,二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开设不得低于选修模块总数的40%,两类学校均须逐年提高选修课程的开课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二十)建立制度,合理选课。建立和完善学生选课指导制度。普通高中成立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课程小组。学科课程小组提出本学科的开课方案(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的学科、模块、时间、任课教师,课程说明,及选修课注意事项等),报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在此基础上编制学生选课指导手册,指导和帮助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合理选课,制定富有个性的课程修习计划。

(二十一)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新课程实施的需要,进行教师、场地、设备等学校现有人力和物力资源的重组与优化,充分发挥其效益。完善学校教研组、年级备课组的建设,发挥其指导功能,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健全课程发展的专业咨询、指导和研修体系。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场地和设施设备,引进、开发与用好报刊、杂志、电子音像教材、多媒体课件、网络课程等多样性课程资源。利用和争取学校所在地的工厂、农村、部队、社区、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为新课程实施提供丰富的课程资源支撑。

(二十二)加强科研,建设样本。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项目课题研究组,组织力量对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及时解决课程改革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推广应用研究成果。省教育厅选择各层次、各类型的普通高中60所,建立省、州(市)共管的省级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样本学校。样本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课程改革工作。在新课程改革重点、难点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或课题研究并有所突破,成为全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重要示范基地,切实为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提供成功经验。省教育厅将对课程改革成果突出的个人、集体、科研项目和课题等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三)配齐教师,满足需要。争取在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下,按照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开课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需要配备师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合理编班教学,控制班额。学校要有计划地从师范院校、工科院校、职业技术学院遴选优秀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满足教学需要。要重点加强新增课程教师的配备,以保证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开设。

五、组织领导

(二十四)组建各级领导与实施工作机构。成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小组、专家工作组,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专业指导保障。

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解决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成立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全面部署实施新课程改革工作。由省教育厅厅长任组长、相关副厅长及招生考试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教育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基建处、基教处、职成教处、高教处、师范处、督导室、德育处、体卫艺处、省教科院、省电教馆、教学仪器装备中心、报刊社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在改革工作实施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专家指导组,推进理论研究、政策咨询和学科教学研究,为新课程改革的行政决策、实施、监控等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支持。

各州(市)、县(市、区)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实施和指导工作机构,落实好国家和省的政策、部署及相关工作,加强对当地课程改革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

各普通高中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新课程改革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五)明确各级部门及学校工作职责。省教育厅在教育部的指导和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规划和推进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推进当地改革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基层和学校制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形成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教科研机构充分发挥研究、指导、服务功能,集中力量研究解决新课程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高等师范院校要积极参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发挥其应有作用。普通高中学校是新课程改革的具体实施者,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健全与新课程相适应的学校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资源开发、教育教学评价和教科研等机制,逐步建立以校为本、以学生为本、体现学校特色的新课程体系和学校管理制度。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六)政策保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台一系列与新课程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师编制、经费投入、教学管理、督导评估、招生考试、条件装备等配套政策,保障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七)经费保障。省财政设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专项经费,州(市)、县(市、区)财政应增设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课程改革工作的组织、培训、研究、指导以及相关配套建设等工作。

(二十八)指导保障。整合专家力量,组建一支服务于新课程改革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队伍,加强智力支持和业务指导。普通高中学校组建各自的专业咨询和专家指导队伍。

(二十九)培训保障。把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省高中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制定培训规划,创新培训机制、培训方式和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不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十)师资保障。高等师范院校主动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发展要求,根据改革需要,主动调整专业设置、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创新培养模式,为普通高中学校输送符合新课程要求的合格师资。

(三十一)督导保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制,把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范畴,适时对当地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顺利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提供保障。

(三十二)舆论保障。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建立政府各部门、社会、学校、家庭、社区有效参与的新课程改革机制,营造“领导重视、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舆论氛围,为新课程改革实施提供舆论保障。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 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关于中央企业纪检工作贯彻落实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指导意见》(驻国资纪发〔2016〕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三章 容错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八)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经过努力仍出现法律诉讼或造成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出现失误的。

(十)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补正并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八)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

第四章 容错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党组织研究后,由纪检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核实。纪检组织受理申请后,报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批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形成调查报告。

(三)决定。纪检组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同级党组织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四)反馈。纪检组织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评价、提拔交流、年度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纠错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党组织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纪检组织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 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企业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有序推动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把握政策界限,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到执纪审查工作中,树立正确执纪导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任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树立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正面典型,通报不担当、不作为、不敢为的反面案例,形成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公司和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结合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务的需要,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创新制度,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做到规章制度明、政策界限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篇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当地名中医评选制度的规定,根据《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长:梁洪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兴有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杨世文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成员:于建新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逸冰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张诚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杨椿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傅汉中酒钢医院院长

缑喜成中核四○四医院院长

杨贵林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陈万军市人社局专业技术管理科科长张莉市卫生局党委办公室副主任蒙玉龙市医学会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市名中医评选工作方案的制定、确定评选专家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组成和对评审工作的督导,领导小组人员有变动者,由替代者接任,不另行下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科,具体负

责市名中医推选工作的宣传、组织、资料收集、审定和评审会议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评选对象和范围

凡注册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并符合《嘉峪关市名中医评选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由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参加“名中医”评选,个体的由本人直接向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评选原则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评选原则,群众广泛参与原则和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近三年无医德医风不良记录,无医疗事故和纠纷;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医主

治及以上职称医师;

3.近五年,门诊诊治病人2500人次/年以上或指导下级医生查房2次/周以上,从事临床工作4天/周以上,中医治疗率不低于50%;

4.在专科(专病)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疗效突出,近五年,专科(专病)诊治病人1500人次/年以上;

5.具有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病、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专长,善于运用中医辨证理论体系治疗本专业多种疑难病或危急重症,服务质量优良,在日均门诊人次、年住院治疗人次、查房、会诊和诊疗技术质量等方面,均在本市或本单位同行中领先。

(二)优选条件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3篇以

上;

2.近五年承担带实习、进修或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中医师承带徒;

3.担任全国中医药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或担任省级以上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

4.曾获得省市级中医临床医学成果奖第一负责人和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奖励。

五、申报材料

凡是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者均可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嘉峪关市名中医评选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1);

(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主要学术论文、论著、奖励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作量、临床报告、有关数据及研究生教育、师承教育、病员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应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确认材料真实性并签字盖章,个体诊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由评选委员会走访调查核实其真实性。

六、评选名额

每届名中医评选名额为5-10名,以公示名额为准。

七、政府津贴

评选为嘉峪关市名中医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市政府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000元,津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八、评选程序

(一)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人员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评选条件人员作为候选人提交评选专家委员会。

(二)专家评审

1、专家委员会初评。专家委员会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上

交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了解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及各自的优越条件,并讨论分析进行初步投票评选,投票实行记名投票,按照申报人数1:2的比例,票数由高到低评选出初评名中医提名名单。

2、社会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名中医人员照片

及简历公布于卫生局网站及相关报纸,社会公众进行投票评选,社会公众从相关报纸裁剪投票卡,填写相关资料,专送或者邮寄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通过短信方式投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票数,按照所得票数由高到低,以1:2的比例评选出二次名中医名单。

3、专家委员会二次评选。专家委员会接到二次名中医

名单后再次核实材料,进行讨论评价,评选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评选,投票仍采用记名制投票,按照票数由高到低评选出5-10名作为名中医审定名单,由评选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评选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4、评选领导小组最终审定。领导小组接到名中医审定

名单后经开会研究表决进行最终审定,并将最终审定的名中医名单批准公示。

评选投票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三)社会公示

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和领导小组审定的嘉峪关市名中医人选,通过嘉峪关市报纸、电视台及市卫生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七天。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或本次名中医评选中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拉选票,一经查实,由专家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裁定后取消其名中医入选资格:

1.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2.有医疗事故或重大差错者;

3.有行风投诉被查实并造成影响的。

九、表彰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以名中医为榜样,大力弘扬祖国医学的优秀文化,营造热爱中医、尊重中医、尊重中医人才的浓厚氛围,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经评选领导小组批准,由市政府授予“嘉峪关市名中医”荣誉称号,并授予荣誉证书,任期内享受政府津贴。

十、管理与考核

嘉峪关市名中医每3年评选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名中医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履行职责、科研以及临床

业绩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嘉峪关市名中医”称号自动延续;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嘉峪关市名中医”称号自动解除,不能参与下一届评选。

名中医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取消或终止其名中医荣誉称号,并停发津贴。

1.评选名中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2.不认真履行名中医职责,考核为不称职的;

3.有违法违纪和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

4.有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5.调离嘉峪关市医疗机构的;

6.其它应予撤销、取消或终止称号的。

十一、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嘉峪关市名中医评选候选人推荐表》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篇6

法律援助调解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以调解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援助的形式之一。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援助调解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凡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今后需继续相处并且有调解可能的均应列为调解案件,即应采用先调解后诉讼的程序办案。此类案件一般包括: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涉及有关社会保障、优抚规定的纠纷。对群体纠纷等特殊案件也应积极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办案程序。

(二)不适宜法律援助调解的案件:

1、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接案后,应首先注意审查该案的仲裁或诉讼时效,对于相关时效快到期的案件,不适宜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理,以免使受援人因超过仲裁、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对于已经过有关组织及部门多次调解均无成效或者当事人根本不愿接受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应放弃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案。

3、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等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长远利益。

4、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法律援助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开展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必须以征得受援人的同意为前提,不得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办案开支,强行逼迫受援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原则。即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原则。法律援助调解必须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受援人在调解时对其合法权益所作的让步和放弃,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时,应保护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帮助受援人提起诉讼。

三、法律援助调解的程序和方法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对适用于调解的案件,应向办案人员提出先调解后诉讼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应告知受援人进行调解的相关法律关系及后果,并通过谈话笔录、征询意见书等方式书面征得受援人的同意。

(三)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调解形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下列途径开展调解工作:

1、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与非受援方联系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征求双方意见,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在进行调解时,应向双方介绍相关法规、征询双方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见,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规,向非受援人就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交涉,并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在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陈述受援人的主张和要求,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受援人签订相关的调解协议书。

(四)在调解成功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及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制作规范的相关协议书。

制作协议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调解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准确性。调解协议内容要表述清晰,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范性。对法律援助事项事实和调解结果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客观、简洁,具有特定

性。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词语含糊的语言,力求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对于一些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办案人员应在调解成功后,建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公证等方式进一步确定协议书的效力,并及时帮助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减免相关公证费用。

四、法律援助调解的结案及办案补贴支付

对于法律援助办案人员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卷宗后,对于卷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案件均应及时按照相关标准全额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得擅自降低支付标准;对群体纠纷的调解或经调解不成又诉讼结案的案件可视情增加办案补贴;对于已签署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进行诉讼的事项,应将诉讼阶段的案件另行立案,并按照立案数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五、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试行。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篇7

一动物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自检应遵守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动物是指猪、牛、羊;所称动物屠宰企业是指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点。

2011年12月31日前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自检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动物屠宰企业负责查验《动物“瘦肉精”

自检合格报告书 (溯源单) 》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溯源单) 》, 并由动物屠宰企业回收保存。

从省内收购的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 (溯源单) 》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溯源单) 》的动物, 在取得其养殖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 (溯源单) 》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溯源单) 》后方可屠宰。同时, 追究相关养殖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从外省调运的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 (溯源单) 》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溯源单) 》的动物, 入厂、点后应在“瘦肉精”检验记录表溯源单编号一栏注明检疫证明号码。

四动物屠宰企业对进厂 (点) 的动物按“批

次”进行“瘦肉精”自检, 并做好检测记录, “瘦肉精”检测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动物批次”按“车”确定, 每批检测3%, 最少不少于1头 (只) ;自检方式包括试剂卡快速检测和其他检测。

五动物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品种由省农

业厅确定。在做出新的规定前, 动物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品种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

六动物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 对不同货主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有效区分。

七动物屠宰企业应配备与其“瘦肉精”自检

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 建立健全“瘦肉精”检验制度和记录。

八动物屠宰企业应采购能够保证检测质量

的“瘦肉精”快速检测卡或其他必备仪器和试剂, 并做好相关采购和使用记录。

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动物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批批自检制度, 并查验“瘦肉精”检测记录凭证。

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动物

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屠宰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瘦肉精”检测记录凭证和与其相关的资料。

十一动物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的, 应立即向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报告, 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限制该批动物移动。驻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农业 (农牧、畜牧水产) 部门报告;农业 (农牧、畜牧水产) 部门应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呈阳性的, 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同级商务部门, 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十二动物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不报告的, 经核实后, 依法进行处罚。

十三本方案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商务厅进行解释。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 篇8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的“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监管的措施,推进“两个平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和“两个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和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决定组织开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

1.评估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2.评估性质

合格评估。标准依据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而制定。

3.评估周期

原则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4.评估方式

采用单位自评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5.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3种。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反馈到办学单位,指导改进办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过评估,发现办学质量及效果突出的中外合作办学典型,大力宣传、借鉴好的办学经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提高。

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备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有9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

备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有8项一级指标,22项二级指标。

三、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说明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体系指标说明

1.办学宗旨

(1)机构定位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培养层次、人才类型、服务面向等方面是否定位明确、合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定位是否体现了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势。

(2)办学思路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办学指导思想、教育观念、质量意识、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等方面是否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原则和要求。

2.管理体系

(1)管理机构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成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设立了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设立了联合管理委员会,且中方组成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是否建立了管理机构发挥作用的机制,确定了符合法规的议事程序,对中外合作办学发挥了领导和监督作用;管理机构是否与学生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为学生提供了良好服务;管理机构是否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办学基本情况,是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办学情况报告。

(2)管理队伍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人员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否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管理人员的学历结构、资历结构,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构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比较好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是否建立了评价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

3.资金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资产;固定资产是否产权清晰;是否独立设立固定资产账户,对固定资产的数量、单价、使用年限、使用部门进行记录;大型、精密、贵重资产报废和转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完成固定资产清理程序;是否存在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的情况等。

(2)资金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金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是否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有无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情况;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情况是否符合和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的报告情况。

4.质量管理

(1)招生和学籍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和学籍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制定了招生录取管理办法,对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对于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是否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是否招生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招生录取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有比较完整的原始档案材料;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样本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是否实事求是;是否依法建立了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在境外教育机构注册情况。

(2)教学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教学方式是否体现外方教育资源的特色和优势;是否开设了必要的国情课程和实践活动等。

(3)教学质量监督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建立了教学质量监督机制;是否建立了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及执行情况等。

(4)文凭证书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文凭证书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规范的颁发文凭证书的管理办法;颁发的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所颁发的文凭证书是否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

5.师资队伍

(1)师资评聘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中外双方师资评聘标准和评聘制度及执行情况;所聘任的外籍教师是否满足具有相当学位、职业证书,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等基本要求。

(2)师资状况

重点评估中外双方师资队伍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包括整体学历结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等;外方合作者是否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教,是否在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中发挥了作用等。

(3)师资队伍建设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按法规建立了教师培训制度,是否制定有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措施及执行情况。

6.教学设施

(1)教学设施状况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活动的要求,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

(2)教学设施建设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维护制度及执行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7.培养质量

(1)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毕业成果的标准或要求是否明确,是否与所获得的文凭证书水准相符;毕业成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毕业成果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毕业学生获得文凭证书必须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报告等成果。

(2)学生满意度

重点评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收费标准、颁发文凭证书等内容知晓情况,保证学生知晓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该内容与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是否得到学生认可;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情况等。

(3)社会评价

重点观测社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培养质量的评价。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毕业学生就业率;学生工作单位对毕业学生评价;毕业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培养质量的评价等。

8.社会效益

(1)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实践、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及辐射作用等。

(2)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紧密,以及所产生的作用。

9.办学特色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教学组织、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办学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特色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体系指标说明

1.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

(1)培养目标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是否与获得《项目批准书》时的承诺、与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等。

(2)培养方案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方案是否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是否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是否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

2.项目管理

(1)管理机构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作为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否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管理机构是否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起到了领导和监督作用;管理机构是否与学生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管理机构是否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办学基本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办学情况报告。

(2)资金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学费和使用资金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是否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是否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未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所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项目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有无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情况;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3)招生和学籍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招生和学籍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依法制定了招生录取管理办法,对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对于研究生层次的项目招生是否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是否招生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招生录取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有比较完整的原始档案材料;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样本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是否实事求是;是否依法建立了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在境外教育机构注册情况。

(4)教学质量监督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了教学质量监督机制。对于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是否对外国教育机构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进行了审核,是否对所提供课程的教育质量进行了评估;对于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是否建立了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及执行情况。

(5)文凭证书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文凭证书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规范的颁发文凭证书的管理办法;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所颁发的文凭证书是否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以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

3.培养条件

(1)政策环境

重点评估中方教育机构是否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正常运行的保障机制;是否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等。

(2)教学设施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利用的教学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活动的要求,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

4.师资队伍

(1)师资评聘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中外双方师资评聘标准和评聘制度及执行情况;所聘任的外籍教师是否满足具有相当学位和职业证书,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等基本要求。

(2)师资状况

重点评估中外双方师资队伍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包括整体学历结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以及外籍教师的比例等。

(3)师资培训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按法规建立了教师培训制度,是否制定有师资培训计划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措施及执行情况。

5.教学组织

(1)教学计划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计划的制定是否充分体现项目培养方案;课程安排是否能够体现外方优质教学资源的优势,开设必要的国情课程、专题讲座、专题报告及实践活动等;是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等。

(2)教学大纲及教材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是否规范、科学、合理;是否有科学的教材引进和选用制度,引进了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教材;教材选用的整体水平和使用效果等。

(3)教学方式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方式是否适应学科专业的特点,包括: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语言是否与培养要求相适应等。

(4)教学文件及教学档案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文件及教学档案是否完整、齐备。教学文件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日历、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等;教学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材料、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的原始材料等。

6.培养质量

(1)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毕业成果的标准或要求是否明确,是否与所获得的文凭证书水准相符;毕业成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毕业成果指中外合作办学毕业学生获得文凭证书必须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报告等成果。

(2)学生满意度

重点评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收费标准、颁发文凭证书等内容的知晓情况,保证学生知晓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该内容与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是否得到学生认可;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情况等。

(3)社会评价

重点观测社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质量的评价。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毕业学生就业率;学生工作单位对毕业学生评价;毕业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质量的评价等。

7.社会效益

(1)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实践、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及辐射作用等。

(2)办学单位外部效益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紧密,以及所产生的作用。

8.办学特色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教学组织、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办学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特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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