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监督局

2024-07-10

中国技术监督局(共8篇)

中国技术监督局 篇1

2、与xx区有线电视台联合制作播放质量月主题公益电视广告,在每天的xx新闻后播出。

3、与xx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开设质量月“关注质量,关爱生活”专题栏目。报道宣传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介绍产品质量有关知识,邀请有关人士走进直播间,曝光质量不合格产品。20xx年9月7日,我局领导应邀走进电台直播间,与听众进行交流。xxxxxx水泥公司和xxx区烟草公司领导在质量月期间应邀走进电台直播间,介绍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

4、制作法律、法规宣传光盘三张,宣传《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在xx主要街道悬挂质量月主题宣传横幅6条,制作质量月活动主题宣传画60张,xx新干线组织12个分店悬挂质量月主题宣传横幅12条。

6、联合特区宣传部、总工会、新干线、xxxx有线电视台等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于九月三日上街开展“20xx年中国质量月”大规模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在当天活动现场,我局播放了《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光盘,展出质量月活动主题宣传展板8块,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特区宣传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特区烟草公司、xxx水泥厂、xx制药厂、xxxxxx玻璃钢管厂、xx新干线五家企业,xxx日报、特区有线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媒体记者,共35人参加了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7、九月中旬,我局以“关注食品安全,心系百姓健康”为主题,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周”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重点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介绍食品质量知识。制作宣传展板4块,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

8、进行计量专项检查和打假活动,对城区的加油站餐馆进行计量专项检查,共检查加油站3个,抽查加油机10台,不合格1台,检查餐馆8家,检查计量器具12台(件),其中不合格计量器具3台(件)。

9、对月饼进行专项质量抽查,检查xx片区13家月饼生产商,抽查16个样品,结果5个不合格,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中秋佳节。

10、国庆节前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共检查电梯3台,锅炉12个,充装站3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整改。

中国技术监督局 篇2

10月12日, 中国质检出版社正式挂牌以来的首次全国质检出版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杨刚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会上, 山西省标准图书发行工作再创佳绩, 被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和质检出版社授予2010-2011年度全国质检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这是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所连续第3年获得此称号。

多年来, 山西省标准图书发行工作以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 通过实行企业化管理, 不断丰富服务手段, 运用灵活的经营机制, 为全省质监系统及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随着标准发行数量及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 特别是山西标准信息网和“标准文本远程数字打印系统”开通后, 实现了标准的在线查询和原版标准即时打印, 有效解决了用户对于标准及时性、准确性的要求, 为各界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赞扬, 为山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标准化技术基础。

中国审计监督新指向 篇3

审计工作范围正有计划循序扩大,向细化与专业化发展

9月1日,审计署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2009年第12号审计结果,涉及54个部门、单位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与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公告包括挤占挪用和转移财政资金、多报多领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收费等,其中最受关注的名单中出现了审计署和部分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据悉,此次共审计56个部门,只有解放军、武警两个部门暂未公布,而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中直机关则是首次披露。

被称为“铁面审计长”的李金华卸任时说:“可以肯定,我离开之后,审计风暴还会继续下去。”话音未落,5个月后,继任署长刘家义交出一份中央部门293亿的审计报告。从2004年的32个部门到2008年的54个部门,审计的范围在进一步地扩大。

而此次审计中直机关被认为是对中共高层 “审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精神的贯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马海涛院长认为:“这与中国公共财政改革的诉求是一致的”。

财政部预算制度建设目标正是“凡是公共权力都应该依法进行监督,凡是公共资金的使用都必须依法进行审计”。“审计中直机关也反映了审计职责逐步到位,表明财政预算公开的透明度与公正性的进一步强化。”马海涛院长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首次公开正是见证这些良好趋势的一个信号。”

从常规审计到绩效审计

与一般的审计指向“钱是怎么花的”不同,此次审计考量的重点落在“花钱的效果”上。

从2008年起,国家审计署提出“绩效规划”,从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正由违规审计向绩效审计的全面过渡。将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进行绩效评价,然后将农业、金融、财政等专业审计领域引入绩效审计评价。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绩效审计要把这个单位、部门、领域的老底给揭出来,把根本原因分析出来。

去年11月,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出台4万亿的振兴计划,这笔钱怎么花旋即成为舆论关注所在。今年上半年,审计署开始部署审计全国范围各地新增投资项目,希望弄清楚有多少违规投资项目搭上“4万亿”的车。5月份发布的《关于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中,审计署就已发现有些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较低,有的甚至只有48%。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已进驻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重点调查“4万亿”政策配套的项目贷款资金是否流入股市。部分受访银行人士指出,一些来历可疑的信贷资金已开始“闻风而逃”。

今年1月4日,审计署就发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发现个别地区抗震救灾物资存在积压或不适用的情况。临近奥运一周年,审计署发布报告称,北京奥运会没有发现重大损失浪费、违法违规问题,但存在部分违规招标情况。

2008年8月,刘家义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表示,今后的审计工作将“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

“根本还在于公共预算的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在于将公共预算具体、细化、公开,以效果为导向,将责任明确,做绩效预算导向的预算编制计划。”

审计独立

9月7日,审计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征求意稿)》,进一步细化审计独立性条文,而审计独立性问题一直是现行审计体制争议的焦点。

与国外的审计机关大多都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同,中国国家审计署于1984年9月15日成立,隶属于国务院,因此其独立性一直备受关注。

审计署研究所一位专家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优势在于可以很快集中所需人力物力,在国务院支持下很快可以开展工作。若建立初期隶属于人大,每次都需要开会审议,工作效率会受影响。

“行政型审计体制存在独立性不足的弊端,但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也算符合改革开放初期的实际。”蔡定剑认为,审计的改革方向是由行政审计向立法审计模式转变,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大的作用,健全人大的制度建设。

历次“审计风暴”也推动着中国的审计独立性的改革进程。

2003年6月,在政务透明的舆论推力下,时任审计长的李金华首次全文公布了涉及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教育部等重要部门的审计报告,大批中央部委被公开曝光。此后5年里,审计署共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6千多篇,开展16万个绩效审计项目。

2005年,国家审计署提出“审计要强化问责意识”,掀起新一轮审计问责风暴,当年被审计单位上缴财政各项资金11.83亿元,追回和归还各类被挤占挪用的资金41.64亿元,213人受到处分,76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

2006年,审计独立性、问责制度化、法制化同步加快,审计署提出今后审计监督将更注重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当年修订的《审计法》也增加了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范围有序扩大

“对中直机关以及自身的监督历年都在审计范围内。”蔡定剑对《中国新闻周刊》解释。审计署依据《审计法》与《预算法》对公有资金进行依法审计,《预算法》中,中央预算由包含党政组织的中央各部门组成。因此,中直机关显然在审计范围内。

审计署的一位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公开政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彰显了审计结果公开的力度与透明度。

“事实上,审计署历年都受组织部门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但是暂时没有公告结果。”上述工作人员称,下一步审计署的工作重点将转移到经济责任审计上。

近年来,随着对管理部门的审计力度增大,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在加快推进中。2005年建立试点将省部级高官纳入审计监督范围,2006年10多名省部级高官被审计,2008年更是扩大到对34000多名党政机关或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刘家义的表态引发更多人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改革的关注。

审计署最新公布的《审计准则》将审计业务划分三类,经济责任审计单独归类,旨在履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监督与约束。此次准则印证了学者的判断,表明审计工作范围正有计划循序扩大,向细化与专业化发展。

中国技术监督局 篇4

认证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一、背景

根据能源局发布的《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实现光伏发电较大规模发展目标,到 2015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100万千瓦以上,年发电量达到250 亿千瓦时。重点在中东部地区建设与建筑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在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等太阳能资源和未利用土地资源丰富地区,建成并网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

储能逆变器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最关键电力转换设备,其可靠性与耐久性直接影响着光伏电站的运行安全和收益率。目前,我国光伏并网逆变器质量检测主要依据CNCA/CTS004-2009A、CNCA/CTS0006-2010标准对并网逆变器进行安全、并网和电磁兼容测试。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用储能逆变器的安全、性能、可靠性等方面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用户的关注。然而,国内目前尚没有机构开展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用储能逆变器技术条件检测标准研究工作。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规范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它们相符合,无冲突,相关指标符合目前我国光伏产业实际情况。

三、与现行标准的关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光伏并网专用逆变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光伏并网的标准有 GB/T 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20046-200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这两个标准主要是从光伏并网系统的角度出发,对逆变器提出了部分有关电能品质、安全保护功能提出了要求,但是并不全面,尤其是缺少绝缘耐压、孤岛效应、电磁兼容以及环境试验,而这些项目直接应到光伏并网系统的持续、安全和可靠运行。光伏并网逆变器金太阳认证所采用标准为CNCA/CTS004-2009A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专用逆变器技术条件、CNCA/CTS0006-2010光伏发电系统用电力转换设备的安全。两个标准规定了并网逆变器的安全性能、并网和电磁兼容要求,却不能完全覆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用储能逆变器的全部技术要求。

为此,标准起草小组参考了大量国内外有关标准,如UL 1741:1999《独立电力系统用逆变器、变换器、控制器》、IEC 61727:2004《光伏系统 供电机构接口要求》、IEEE 929:2000《光伏系统供电接口操作规程建议》、AS 4777.2:2005《通过逆变器连接的电源系统的并网 第二部分:逆变器要求》、IEEE 1547:2003《分布式电源与电力系统进行互连的标准》、IEEE 1547.1:2005《分布式电源与电力系统的接口设备的测试程序》,特别是IEC刚发布的IEC62116《光伏并网系统用逆变器防孤岛测试方法》制定了此认证技术规范。

四、主要起草单位情况简介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是由中国政府批准设立,被多国政府和多个国际权威组织认可的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隶属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从事太阳能光伏、光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标准研究和产品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在新能源领域开展的主要认证服务包括:太阳能光伏产品、太阳能光热产品、储能及动力电池等。

2.中国赛宝实验室,又称“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简称为“赛宝”或“五所”或“电子五所”,始创于1955年,是中国最早进行可靠性研究的权威机构,直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事业法人单位。

赛宝总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香港设有专业实验室,在苏州设有华东分所,在重庆设有西南分所,在宁波建有LED专业实验室,在佛山建有光电专业实验室与校准实验室,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科研生产用房面积11万多平方米;有各类试验设备、分析测试和计量仪器7000多台(套),固定资产达到10.14亿元,在广州、海南万宁、西沙群岛、拉萨分别建有不同气候环境条件特点的天然暴露试验站,可按GB标准、GJB标准、ISO、IEC标准等开展电子信息产品的可靠性、环境适应性、能效、环保、安全、电磁兼容、失效分析等综合质量保障,具备从元器件到设备系统、从硬件到软件的产品检测评价、试验分析以及认证、计量、培训、标准、咨询等技术服务能力,综合实力国内领先,是国内电子信息行业最大的支撑政府和服务行业的共性技术服务机构。

五、主要技术内容和数据验证情况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用储能逆变器技术条件是研究具有储能装置的逆变器在安全、性能、EMC、可靠性方面应具备的最低要求,制定出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使用的储能逆变器检测方案或规范。

(1)综合考虑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特点,优选出对储能逆变器性能参数要求高的代表性光伏发电系统,作为试验地点;

(2)调研所选区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性能、安全、EMC、可靠性特征,与不带储能环节的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比对分析,确定影响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用储能逆变器安全的关键因素;

(3)建立实验方案并搭建检测平台针对上述确定的关键因素进行评估,最终确定操作性较强的检测规范。

(4)结合并网光伏逆变器的性能、安全、并网、EMC要求,综合考虑储能变器与并网光伏逆变器的异同点,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用储能逆变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与判定依据。

中国技术监督局 篇5

论文摘要:财政监督是指国家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监督财政,主要是指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

一、文献回顾

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1]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2]。还有不少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针对中国现行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傅道忠认为,“目前财政监督的方式“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3]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改进建议,如贾康认为,财政监督机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事后检查、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纠正调整的方向转变;二是要从合规性检查向合规性与合理性检查相结合,并且加强政策性、纳税绩效性的检查方向转变[4]。

二、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之前,有必要明确“监督”和“财政‘的概念。《辞海》将“监”释为“监视、监察”,《新华辞典》将“监”释为“察看”,将“督”释为“监管、察看”,因此“监督”连成一词,基本意思是从旁察看,发现问题。从经济角度看,监督是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规则等方式来控制代理人行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为了减少便车行为以及偷懒行为,从而使效益最大化。从管理角度看,监督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标而对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所实施的检查、审核、督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

什么叫“财政”,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做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活动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陈共教授对“财政”的解释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贾康所长指出,财政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这种“以政控财,以财行政”①的分配体系必然引出了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篇6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臵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臵,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臵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臵,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臵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臵、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技术监督局 篇7

一所高等院校的正常有序运转离不开有效的管理, 要保证一所高等院校持续充满进取性和创新性离不开高校人力资源能力的持续提高, 而要确保高校人力资源能力的持续提升必然离不开对高校人力资源能力的有效管理。

一、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相关概念界定

(一) 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概念

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是指人力资源主体通过使用 (employ) 、配置 (scheme) 、管理 (manage) 、激励 (bestir) 、培养 (incubate) 等途径, 开发人的潜能, 增进人们认识、改造自然与社会的能力, 进而提升人力资源整体能力的系列活动。

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是指高校人力资源主体, 主要指高校和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使用、配置、管理、激励、培养等途径, 开发教研和管理人员的潜能, 增进教研和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然后通过高校这个载体将提升了的能力转化成提升学生认识、改造自然与社会的能力和能够转化成推进生产力发展的科研成果。

把握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概念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文中的高校人力资源主要指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第二, 高校人力资源属于知识型员工。他们是“掌握和运用符号和概念, 利用知识或信息工作的知识型员工”[1], 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第三, 本文的研究基于“能力人”的假设, 认为高校人力资源以其能力的实现为追求的目标, 在发挥自身能力为组织和社会做贡献中获得满足。

(二) 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内容

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注重培育和提高高校人力资源开发的能力;二是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把人力资源转换和提升为一种能力。

高校人力资源开发是指不断获取高素质人才, 将其整合到高校各项活动中, 并不断激励高校人力资源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断开发其潜能, 以实现高校的发展目标的各项活动。

把人力资源转换和提升为一种能力是指高校通过有效的措施, 将提高了的高校人力资源的能力, 即获得更多的知识、技能转化成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管理能力等, 再通过运用自己已获得的人力资本去培养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可见“转化能力”包括转化为高校人力资源自身的能力和受教育者的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三) 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监督和控制

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监督和控制是指对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目标和行动进程不断观察和了解, 不断纠正其偏离目标的行为, 监控活动, 以确保人力资源能力的不断提高。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目标:一是要注重培育和提高高校人力资源开发的能力;二是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把人力资源转换和提升为一种能力。因此, 其监督和控制工作主要是确保人力资源的“开发能力”和“转化能力”的持续提高。

二、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监督和控制的方式

监督和控制除了包括监督主体对客体行为活动的一种限制和监管之外, 更多表现在双方通过信息的沟通、管理协调, 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因此, 从这个角度来看, 监督和控制的方式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刚性方式和非强制性的柔性方式。

(一) 通过刚性方式进行监督和控制

刚性方式是以规章制度为中心, 依靠的是组织制度和职责权利, 管理者主要通过权威、命令、政策、法规、守则等管理方式和手段对员工进行控制、监督和惩罚。目前, 刚性方式是大多数学校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方式, 它能够帮助学校摆脱监督控制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 建立起规范、统一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另外, 刚性方式主要通过命令、政策、法规等手段展开工作, 而命令、政策、法规、守则等一旦公布便立即生效, 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因而具有执行速度快、效果明显的特点。

通过刚性方式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 强调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制度对被管理者予以监督和控制, 忽视人的情感因素、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 这显然不是建立在尊重人、相信人、弘扬人的主体性基础上的。这种方式主要适用创造性工作要求低、工作标准容易量化的工作。高校在对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过程中如果过多地使用刚性方式进行监督和控制, 会束缚到高校人力资源创造性潜能的发挥, 不利于其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高。

(二) 通过柔性方式进行监督和控制

柔性方式则是在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 采用非强制性方式, 在人的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说服力, 从而把组织意志变为个人的自觉行动的一种方式。柔性方式的最大特点, 在于它主要不是依靠组织权力的影响力, 如上级的发号施令、成文的规章制度等, 而是依靠人的心理过程, 依赖于从每个员工内心深处激发的主动性、内在潜力和创造精神, 因此具有明显的内在驱动性。而只有当组织规范化为员工的自觉认识, 组织目标转变为员工的自发行动, 这种内在驱动力、自我约束力才会产生[2]。

通过柔性方式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在“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假设基础上, 通过相互的理解和沟通, 激发下属自觉自愿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建立在对人的认可、尊重、信任, 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基础上。高校人力资源从事的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 其工作过程具有难监控性, 其工作成果具有难衡量性, 而柔性方式正好迎合了这一特点。柔性方式的实现建立在理解和沟通的基础上, 变外部规定为员工内在渴求, 促使员工自主积极的去维护和完成。这是一个“外在规定——内在接受——自觉行动”的转化, 实质上也是一个内控过程, 将外部的监督控制自然的转化为员工自身的一种约束控制, 其产生的持久、巨大效力, 非刚性的权力和强制手段所能达到的。

但是在效果上, 柔性方式存在时滞性的缺陷。柔性方式效果的时滞性是指从开始工作到发挥作用, 在时间上出现的差距。因此, 在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监督和控制中要善于结合刚性和柔性两种方式, 刚柔并济、扬长避短, 以确保人力资源能力的持续提升。

三、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监督和控制的途径

(一) 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监督和控制体系。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监督和控制体系包括目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监督控制程序和规则。

(二) 通过柔性的方式制定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监督和控制制度, 并通过刚性方式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予以执行。通过柔性的方式制定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监督和控制制度, 主要体现在制度的制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被监督者参与制定, 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 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调整;刚性的方式主要体现在通过完善的制度可以确保监督和控制工作严格、有序的展开, 确保执行过程中的客观、公正以及确保偏离目标的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

(三) 善于运用沟通、协调的手段, 将高校和高校人力资源的目标和利益协调起来, 减少监督和控制过程中的矛盾和对立。实际上, 高校的发展得益于人力资源能力的提高, 而人力资源能力的提高又得益于高校的发展, 二者本质上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往往由于监督和控制手段运用不当, 教职工的需求、利益得不到尊重, 从而造成二者的对立。因此, 高校要善于营造一个平等、团结、尊重的组织环境, 培养学校和成员之间形成积极的情感, 彼此沟通、相互理解支持, 才能形成工作合力, 教职工才会心悦诚服的协助监督和控制工作的开展。

(四) 通过学校文化这一柔性方式形成高校人力资源对自身的监督控制机制。建立有利于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的学校文化, 利用学校文化的渗透性和扩散性, 使其内化为高校人力资源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和行为准绳, 自觉自发、积极主动的致力于不断增长知识, 提升能力, 并对此形成一种自我监督和控制的习惯。

参考文献

[1]张瑞玲, 丁韫聪.知识型员工激励机制研究综述[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5, 11.

中国技术监督局 篇8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92年的历程。细细审视其发展轨迹,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为了加强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始终重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一、民主革命时期舆论监督的探索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舆论监督的概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体现了重视舆论监督的思想;尤其在一些文件中,强调要利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强大武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性,发挥报纸的舆论效应,促使党员干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倡导群众路线,践行并保持三大优良作风,就是重视舆论监督最鲜明的诠释。

中国共产党第一张政治机关报《向导》周报从1921年的创刊起,就无情地揭露帝国主义、封建军阀的反动本质,帮助人民认清正确的道路。1931年12月11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江西瑞金创办的第一份中央机关报《红色中华》的发刊词中指出:“这不但要引导工农群众对于自己的政权,尽了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还要能热烈的参加苏维埃政权的工作”,“需要以自我批评的精神,检阅工作的成功与缺点,找出正确的方法”。[1]1942年4月1日,《解放日报》头版头条发表了由博古起草的改版社论《致读者》,明确提出,“报纸亦应该是我们党手中的有力的自我批评的武器,对于自己队伍中的错误和弱点,党报应该以实事求是的同志的态度加以批评和指摘。”[2]1942年9月9日,西北中央局在《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解放日报工作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西北局规定,下属各分区各县委宣传部长,必须担任<解放日报>的通讯员,负责组织其管辖区内的通讯工作,组织同级党政干部及党外人士为报纸写稿,发展通讯员、搜集材料,反映党报在群众中影响的意见”,“各地的党组织,或党员个人,如受到解放日报上的批评时,均应于最短时间内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这个报上作负责的答复,如果批评属实,则应说明所指缺点与错误发生的原因,及应如何改正的办法,否则,应被批评的组织或个人,将要受到党纪的制裁。”[3]其间,《中宣部为改进党报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党报要有适当的正确的自我批评,表扬工作中的优点,批评工作中的错误,经过报纸来指导各方面的工作。

随着抗日战争胜利的临近,中国共产党更加努力思考如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的问题时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会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国家才不会人亡政息。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广开言路,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民主党派的批评和监督,舆论监督氛围轻松活跃,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舆论监督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在百废待兴时期,为了克服党内消极自满情绪,最有效的手段是让人民监督党、监督政府,最经济、最广泛、最便捷的方式是舆论监督。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借鉴前苏联的舆论监督经验,另一方面也开始了具有中国特色监督方式的探索。其舆论监督的重点放在执政党治国理政过程中确保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听取来自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以及普通老百姓的各种不同意见和建议,突出方面就是强调利用媒体对国家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利用报刊对党的组织建设进行有效监督。

为了加强执政党建设,中共中央领导全党开展了1950年的整风运动和1951年夏到1954年春的整党运动。其间,都比较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发挥。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中指出:“如果我们对于我们党的人民政府的及所有经济机关和群众团体的缺点和错误,不能公开地及时地在全党和广大人民中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就要被严重的官僚主义所毒害,不能完成新中国的建设任务;中共中央特决定:在一切公开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4]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

为了促进新中国社会主义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艺术问题上的百花齐放,学术问题上的百家争鸣,我看应该成为我们的方针。“双百”方针的提出,为推动文化科学事业方面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开辟社会主义国家新型的舆论监督之路,毛泽东在1956年发表的《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据统计,从1949年至1956年,《人民日报》发表的批评报道和批评稿件超过4万篇。报刊集中揭发和批评了一批重大的典型事件,如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件、山西省交通局干部多起重大贪污案件,以及“三反”“五反”运动时干部队伍中贪污、受贿等一系列不良行为,同时还对整党整风中发现的严重官僚主义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了公开揭露,给刚刚解放的群众树立了信心,使党的威信和地位得到了巩固和提高。[5]1957年6月15日,《人民日报》正式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强调,对于人民内部矛盾,“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要用民主的方法”,即用讨论、批评和说服教育的方法,强调了舆论监督作用。但随着“左”倾错误抬头和反右扩大化以及“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运动式、异化的舆论监督方法盛行,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正常发展。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状态达到了顶点,舆论监督在十年“文革”中遭到严重破坏。在这个阶段中,不仅大众传播媒体成为政治运动和大批判的工具,就连群众监督中公民基本的话语权也被运动中所谓的“揭发”和“炮打”所代替,党章中关于党员的基本权利完全取消。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舆论监督一直处于被压制、被打击状态。当然,其间也有一些重视舆论监督的声音,如1975年7月、9月期间,毛泽东、邓小平对文艺界“百花齐放不提了、没有了、别人不能提意见”就提出了批评。

三、新时期舆论监督的发展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号角至今,中国共产党的舆论监督观有了一个长足的发展。

随着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舆论监督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领域里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如何利用监督的力量保证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我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就强调:“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6]

这一时期党的舆论监督思想一方面以加强自身建设、巩固执政地位为出发点,另一方面又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角度思考舆论监督发展,并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舆论监督途径和机制,舆论监督思想体系逐步形成。198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把《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讨论稿发至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参加讨论有4000人之众,规模空前,讨论热烈,民主氛围浓厚,讨论期间共发快报88期,简报938期,舆论监督作用明显。从1987 年开始,“舆论监督”连续6 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舆论监督的概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舆论监督的思想理念有了质的飞跃。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报告再次强调:强化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这个时期,党强调把舆论监督同群众监督、党内监督、法制监督与政党监督有机结合,从而形成集约化效应。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其通过的政治报告中强调指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强调: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增强舆论监督的合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细细梳理,进入21世纪以来,舆论监督的阶段性特征非常明显。其一,电视确立在舆论监督中的强势地位。中央电视台创办的《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作用日益凸显,揭露了诸如重大矿难、“基金黑幕”、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以及足球“黑哨”风波等一系列事件。其二,舆论监督全面推进。负责意识形态的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主张大幅增加舆论监督报道的数量; 时任总书记的胡锦涛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也明确指示,宣传工作要“尊重舆论宣传的规律,讲究舆论宣传的艺术,不断提高舆论引导的水平和效果”[7],大学生孙志刚死亡案和全世界关注的SARS事件就是当时舆论监督的重点。其三,时评开始崛起。以市场取向为主的报纸和部分电视台充分利用时评开展舆论监督,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其四,新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日益凸显。伴随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中国社会已经出现新的舆论监督方式,社会公众更愿意使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了解社会的真实状况以及通过诸如微博等新媒体对公共权力的使用及效能做出及时评价。为了应对变化与挑战,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注重舆论监督机制和体制的创新,及时更新舆论监督的手段与方式,充分发挥新媒体快捷的监督功能和扩音功能。同时,针对新型舆论监督便捷性、广泛性、低廉性、难管理性等现实,“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8],避免网络暴力、网络造假、网络造谣蔓延,以防“秦火火事件”、“立二拆四事件”等再次发生,以促进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从以上梳理中我们不难得出如下启示:中国共产党一直比较重视舆论监督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舆论监督发展过程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加强舆论监督是加强执政党建设的一条必由之路;加强舆论监督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舆论监督必须尊重舆论发展规律;重视舆论监督必须注重引导,防止舆论暴力和舆论造谣;舆论监督必须与其他监督方式充分结合,才能实现舆论监督效应最大化;加强舆论监督任重道远,依然大有可为。

[1]发刊词[N].红色中华.1931-12-11.

[2]致读者[N] .解放日报.1942-4-1.

[3]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解放日报工作问题的决定[N].解放日报.1942-9-9.

[4]中国新闻事业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301.

[5]刘淑霞,王平川. 历史问题对策[J]. 新闻知识,2009(5).

[6]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1.

[7]胡锦涛.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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