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

2024-05-05

委托贷款合同(共11篇)

委托贷款合同 篇1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贷款合同 篇2

首先, 委托贷款合同属不属于借款合同?要回答这个问题, 就要先回答什么是借款合同?《合同法》中对借款合同是这样定义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这个定义表面看, 借款合同规范的是资金流转的过程, 对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没有严格限定, 即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是可以签订借款合同融通资金的, 但是对借款人和贷款人身份的认定, 当前实际业务操作中还需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明确限定。《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 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 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由此可见, 企业间为融通资金, 或者为盘活闲置资金取得收益, 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才能实现。那么委托贷款是如何界定的呢?《贷款通则》中对委托贷款的定义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 (受托人)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从以上定义推敲, 委托贷款通过金融机构的平台作用, 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资的难题, 委托贷款合同实质上还是一种借款合同, 而借款合同就包含在《印花税暂行条例》规范的需缴纳印花税的范畴中了。

那么是不是确认了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三方就均应缴纳印花税了呢?笔者认为不妥。

剖析一下委托贷款合同的实质。可以从合同分类入手。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 委托贷款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一类是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两个“背靠背”的合同构成, A.提供资金的企业 (委托人) 与银行 (受托人) 的委托合同;B.银行 (贷款人) 与借款企业 (借款人) 的借款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贷款企业 (委托人) 、银行 (受托人) 和借款企业 (借款人) 一个合同构成。这说明委托贷款合同约束的是两类经济业务, 一类是委托业务, 一类是借款业务。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都要包含以上两项内容。

那么, 《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委托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是如何规定的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55号) (以下简称“《通知》”) 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以工商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范本为例, 可以看到, 合同中, 银行仅负责通过委托方的账户发放贷款、回收贷款, 利息收入属于委托方, 对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等事项不予规定, 这与银行的自营贷款有本质区别。如合同中列明, “甲方 (委托方) 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 委托乙方 (受托方) 发放委托贷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将自有________ (币种) 资金 (大写) 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联系到委托贷款的定义, 其关键点就是受托方不提供资金, 不承担贷款风险, 履行的仅仅是受托责任, 根据《通知》的规定, 不应缴纳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借款人是资金的提供者和使用者, 是借款业务的主体, 由以上分析, 应分别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 笔者得出如下结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三方 (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 中, 委托人和借款人应缴纳印花税, 贷款人 (即受托人) , 也就是金融机构不需缴纳印花税。

“多方委托贷款”且慢! 篇3

资本“婚介所”吸引众多投资者

据悉,民生银行多支“多对一”个人委贷项目于去年在全国范围全面展开,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将手中的闲散资金投入到大型项目建设中,获得较高的回报。本刊记者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了解到,当时以城建集团为借款主体的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个人委托贷款一经推出,呈现出火爆场面,宁波等地也出现了百姓排队购买的现象。

据介绍,多方委托贷款是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延伸产品,由银行与企业沟通联络,通过协议确定利率、期限以及委托的最低额度。相关事宜确定以后,由银行向社会广募资金并与委托人签订相关协议。一般情况下,银行推出的委托项目会选取比较知名的大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支持的项目,从而有效地控制委托贷款的风险。

目前,多方委托贷款的产品品种五花八门,视融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对百姓市民来讲,这种有点类似信托的投资方式是一种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品种。有些产品收益率可以比投资国债高出30%,较银行存款高出40%以上。借款方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向委托人支付借款利息,本金于到期后一次性还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需持身份证到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民生卡并与银行签订相关的协议,按协议将资金存入账户即可完成。

本刊记者了解到,民生所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几个项目中,最低的委托额度为1万元,最短一年可以赎回,利率在3%以上。与定期存款相比,多方委托贷款可以省去20%的利息税,但需向民生银行交纳1‰的手续费。此外,委托人如果出现急需资金的情况,还可以将手中的委托贷款转让给他人,双方向民生银行交纳1‰的手续费即可。

据悉,此前民生在各地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项目有与南京城集建团合作推出的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期)、与宁波博洋公司合作推出的服饰项目以及投资于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开发和建设的项目等等,受托总金额从几千万元到上亿元不等。这种业务形式既可以促进我国水利、环保、市政、园林、交通和旅游等诸多方面的发展,也可以为个人投资者手中的闲置资金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银行叫停多方委托贷款

 而今年1月中旬,央行考虑到多方委托贷款有企业集资的嫌疑,便以“口头通知”的形式紧急叫停了民生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并“建议”各行不要再开发新的项目,对已开办的业务也要令行禁止。

个人多方委托贷款如此受市场欢迎,那么央行为什么还要叫停这一业务呢?

本刊记者来到中国人民银行,想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开展该业务的态度。央行表示,目前所有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都已被叫停,叫停的原因是央行要对该业务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研究,和该业务相配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即使是仍在开展业务的建行也表示,他们一直非常谨慎。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表示:“我们银行从法律上说是不承担风险的,可是由于老百姓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对产品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他认为只要你银行介入的事情,银行都有某种担保、某种暗示。”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就是银行)之间容易发生经济纠纷,风险由谁承担、收益由谁分割、时间关系怎么界定等问题都缺乏现成的法律规范。此外,个人委托贷款,尤其是多方委托贷款与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非常相似。

有关金融专家表示,这些贷款方式在国外已相当普遍,国外银行具备投资的金融产品不下两万种,而中资银行不足百种。“估计是央行考虑到这种贷款有企业集资嫌疑,一旦出现风险会导致社会问题,因此先叫停再定规范。”有关专家说,“该业务在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后,有望很快解除禁令。”

多方委托贷款:停的停,干的干

由于这一禁令是以电话通知的非正式方式进行,因此在各家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并不一致,可以说是停的停,干的干。据了解,民生银行总行除了已签合同需要履行外,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已经停办。最先推出这一业务的杭州分行已经暂停了该业务,南京分行原打算推出的项目也被搁置,原来个人理财中心摆放的有关宣传册和推介书都不见了,专设的柜台在办理别的业务。

与此同时,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和南京分行也都暂停办理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然而,本刊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停止了该业务。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目前正在积极寻找多方委托贷款项目,继续开拓这个市场。除此以外,建设银行也在全国范围内照常开展这一业务。

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告诉本刊记者:“我们没有接到央行的叫停通知,所以从道理上讲,我们没有对系统发出指令说不让做。”建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收到中央银行关于不准做多对一这个(个人)委托贷款项目的文件,人民银行在审批的时候也没有说只能做一对一的委托贷款。现在,我们这个业务是在全省精品网点和多功能网点同时推出。”据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还没有开展这一业务。

多方委托贷款路在何方?

 央行叫停多方委托贷款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

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慎之认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我个人认为,它的实质是一种信托业务。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不能把叫停和封杀简单用等号联系起来。”“我认为叫停比较好一点,金融创新,它有一个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的问题,同时它也有规范的问题。”

 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从社会募集资金,投资于工程建设项目,这与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是类似的。同时,商业银行网点密集、客户多、资金雄厚、信任感强,优势明显。对此,专家们认为应当鼓励竞争。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认为:“肯定是抢了信托的饭碗,这个是抢了,但不能因为给了这个饭碗影响资金配置的优化。”

 而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不办信托投资公司,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做证券业务、信托业务,这是两码事。”“应该改掉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业务的规定,变这样一种委托贷款为信托贷款,从而使得它成为商业银行代客理财的一种金融工具,那么这样就能够展开了。”

银行委托贷款合同 篇4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________有偿使用。

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五、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六、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七、借款单位接受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的调查、监督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八、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甲方指定的贷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乙方不负经济责任。

九、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呆比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直至对贷款的担保人追索扣收应付的本息和罚息。

十、乙方对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算,按季列入甲方委托存款帐户;贷出后,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按贷款余额(基数)的月________‰计算手续费,并从________单位帐户收取。乙方将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季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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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或提取委托贷款基金。

十二、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委托贷款全部收回,委托基金全部提走,本协议即自然终止。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委托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委托办理贷款合同 篇5

编号:百家【2012】 合同号

甲方:

住址:

身份证:

电话:

乙方:温州百家易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泰力路48号鹿城金融广场2楼

电话:0577-28770333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能够为甲方的融资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

办理融资贷款。甲方同意给乙方出具融资授权委托书。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元人民币的借款

(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为准),用于,乙方

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银行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

相关手续(如房产抵押贷款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

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以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为准);

2、其他费用:是指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

3、服务费是甲方按银行贷款总额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服务费用=贷款总额×千分之一×月数(贷款的期限,以月为单位)

甲方须在银行授信成功后,出账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4、甲方支付给乙方中介费而产生的税费,乙方概不承担。乙方不提供发票。

如甲方坚持要发票,则自行承担占发票金额8%的税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

支付人民币5千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开户银行:账号:

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篇6

编号:

保 证 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委托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地址:

鉴于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与贷款人于____年_月_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下略为“委托合同”),及__________________(下略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于____年 _月_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下略为“委托贷款合同”),为保障委托人、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______(币种)最高限额为___________元整(大写金额)的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到期日为____年___月___日,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贷款人根据委托人书面通知要求而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保证人在 1

此承认借款人所欠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

付而未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

其它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所称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

内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

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委托人或贷款人清偿。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保证合同不

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委托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

变。

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委

托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六、保证期间,委托人、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

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委托人、贷款人和保证

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七、保证人向委托人和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于签字时

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1)保证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其全

部资产拥有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已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保证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

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八、本合同生效后,若与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在保

证委托人、贷款人委托贷款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签约三方应及时商签补充

合同予以完善。

九、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但是:

(1)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日期先于主合同的签署日期,则本合同于主合同签署的日期届至时生效。

(2)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委托贷款的,则本合同应延长至提前还款日六个月后终止,除非本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借款人未提前归还全部委托贷款的,对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十、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签约叁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叁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叁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保证人(公章)委托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或盖章)或授权代表或盖章)或授权代表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篇7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 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本文所说的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途径, 是指农民作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委托贷款。此种贷款的委托人依旧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任何愿意提供贷款给农民的主体;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 也可以是个人;借款人可以是农民自己, 也可以是农村企业。

二、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优势

1. 三赢局面 (微观) 。

(1) 对委托人。首先, 对于委托人来讲是收益率的上升, 把剩余资金存入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仅为3.87% (截至07年12月14日) , 而把钱贷出去每年的贷款利率肯定会比存款利率高。其次, 还有利于委托人拓宽投资渠道, 分散风险, 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2) 对受托人。主要是扩大了业务收入。目前, 银行的业务收入过于单一, 传统的存贷业务的收入占绝对比例, 而发展中间业务, 是银行扩大业务收入的重要途径。委托贷款的业务收入是手续费, 它不受贷款风险和贷款效益的直接影响, 因而比利差收入更为稳定, 而且成本费用极低, 业务收入几乎等同于可实现利润。此外, 还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和增加其竞争力。如果受托人是个人, 主要也是增加了其收入。

(3) 对借款人。主要是贷款可以得到满足。从瑞安市对十个村一百户农户问卷调查得出:瑞安市农户对投入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 有51%选择自有资金, 2 5%为民间借贷, 2 4%为申请贷款。这说明还有49%的农民希望通过借贷途径获得资金, 而金融贷款仅能满足不到其中一半的农民贷款需求, 农民贷款需求仍有较大空间。从该资料中不难得出, 如果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得到推广就可以满足部分农民的贷款需求, 从而可以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促进农村的发展。

2. 两个促进 (中观) 。

(1) 有助于促进资金从城市到农村的流动。目前, 普通的城市企业和广大年的城市居民即使是有剩余资金想投资农村也没有好的途径。如果推广委托贷款这种方法, 就能使得原来并不了解的双方成为资金链条的两极, 从而打破从城市到农村的资金无通道的局面。

(2) 有助于促进农村内部资金的循环利用。委托方当然可以是农民自己, 他们之间信息基本是对称的, 部分富裕的农民或有资金剩余的农民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有法律保护的途径把钱借给其他农民, 从而使得农村本身的资金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 缓解农村资金的外流。

3. 杠杆效应 (宏观) 。

政府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从各个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如果财政拨款是在给农民输血的话, 那金融贷款就是在造血。而在金融贷款中委托贷款和其他贷款相比就在于它很强大的杠杆效应。如果将委托贷款比作一个支点, 将政府所作出的工作比作所用的力, 那这个杠杆撬动的就不只是原来的那种政策性贷款所带来的微小的资金量, 而是整个社会巨大的资金量, 其中不仅包括农村自身的也抱括城市的, 不仅包括企业、机构, 也包括个人的。这是其它贷款所没有的。此外, 这一方法还有打压高利贷, 制止地下钱庄和地下金融, 以及缓解流动性过剩的作用。

三、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障碍 (风险分类)

虽然这种委托贷款有诸多优势, 但是推广它也存在许多障碍。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 分析这种特殊的委托贷款实现的障碍, 可以从源自借款人的风险和受托人的风险这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 借款人的风险

目前, 国内的各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借款对象主要是针对市政建设、旧城改造、道路开发等项目, 而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发行的委托贷款则针对的是有相当规模的农村企业, 这中间均没农民。农民难以成为委托贷款的主角, 主要是源于其贷款风险相对于其他贷款主体的风险更高。主要是以下两点:

(1) 是自然风险。其广泛意义上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如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本文指的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 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 导致农民收入不稳定, 从而会导致贷款的风险。

(2) 是信息风险。这一点主要是指城市资金流向农村的障碍。具体而言, 由于地域差异, 作为借款人的农民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 前者更确切地知道的这笔贷款的风险与前景。委托人由于地域原因更愿意将钱借给相对熟悉的市政部门。

2. 受托人的风险。

本文指的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 还包括个人。一方面可以使得这种贷款更加灵活便于推广, 另一方面还可以是地下金融合法化。但这样做本身会带来受托人的信用风险。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个人非金融机构) , 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 受托人有可能将资金据为己有, 也有可能和借款人串通故意制造不良贷款。

四、针对障碍的几点建议

1. 开展业务宣传。

目前, 社会公众普遍对委托贷款都缺乏了解, 更不用说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了。这是制约业务发展的关键间题, 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发展客户, 委托贷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解决这个间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全方位大力开展业务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应该重点宣传以农民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2. 建立农村试点。

由于该项业务属于创新, 应该寻找一个比较合适的农村作为试点, 向该村农民详细介绍, 对有意借款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帮助。将其各种情况和建议记录下来, 及时的分析并调整政策。待试点取得成功之后再加以推广。鉴于我国农村的地区性差异很大, 推广时应该因地制宜, 不应一刀切。

3. 构建信息平台。

鉴于目前我国金融运行体制和当前的有关制度规定, 建议由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牵头, 其它各商业银行参与, 定期发布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供求的相关信息。经办行可先大量收集资金供求信息, 汇总后一批一批地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 构建一个促进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够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信息平台。可以客观公正的发布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人所要求的条件和欲提供资金数目等内容, 使资金供需双方真正得以相互沟通, 以提高签约的成功率。

4. 协助设计产品。

受托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比委托人和借款人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 可以针对不同的贷款双方设计不同的委托贷款的产品。设计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抵押、担保和信用的选择, 一次性和分期还款的选择, 利率的确定, 借款期限长短的确定等等。

5. 引入保险机制。

针对自然风险, 可采用在委托贷款中引入贷款保险的方法, 让保险公司对这种委托贷款进行承保, 降低这种风险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让农民购买农业保险, 避免遭受灾害之后没有收入, 造成违约。建议这些保费应该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出一部分, 以鼓励这种方式的推广。

6. 进行风险评级。

受托人可以仿照西方银行“6C”原则 (借款人的品德 (Character) 、才能 (Capacity) 、资本 (Capital) 、担保品 (Collateral) 、经营环境 (Condition) 、事业的连续性 (Continuity) ) , 设计一种专门针对这种农民作为借款人的风险评价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过去的借贷情况, 抵押品情况, 年收入情况, 家庭成员的情况等等。评价的语言应该浅显易懂, 便于农民的理解。

7. 进行财政补贴。

为了这种新型贷款的发展, 就要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 政府可以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减轻农民的费用支出, 补贴大小可以参考每笔这种特殊委托贷款的费用。建议政府将补贴给与促成委托贷款的受托人, 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银行或信用社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可避免将补贴直接给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容易引发的道德风险。

8. 监控贷款使用。

受托人应积极主动地利用自己的贷款监控系统帮助委托人监控借款人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对发现借款资金使用上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时, 应主动及时地协助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总之, 这种委托贷款的推广虽然有一定的障碍, 但是它本身具有的强大优势是其他贷款所少有的。可以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尽量减少其弊端, 让它成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1]乔亚东程志腾:制约当前委托贷款业务发展的几个因素,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6年第12期

委托贷款30万被骗谁之过 篇8

“我怎么这么倒霉,明明银行没有尽到审核责任,最后都还是要我买单,这叫什么事嘛!”尽管状告银行输了官司,陈瑛(化名)心里还是充满了怨气。当然,除了责怪银行,她更埋怨自己当时怎么就那么轻信了余佩诚(化名),“早知道会是这个结果,就不委托他去贷款了”。

委托朋友办理房贷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2007年7月,当时陈瑛正准备贷款买房,由于不想让中介赚手续费,自己又不熟悉办理房贷的相关手续,于是想到了自己以前在工作上认识的一个在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的朋友余佩诚,希望他能代为办理房贷的相关手续,在电话里,陈瑛也明确表示,事成之后也会对余佩诚“意思意思”的。

余佩诚接到电话后,当即表示自己对房贷业务办理流程熟门熟路,二话不说就答应了下来,而且随后极为殷勤地主动联系陈瑛,并催促她尽快委托她办理房贷手续,否则“再拖下去房价又要涨了”。于是在2007年7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房贷授信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贷款30万元。应余佩诚的要求,陈瑛将自己的身份证也一同交给了他。

在两个合同签订后,陈瑛本以为可以坐等贷款到账,谁料一个月后,余佩诚告诉他说由于这笔贷款须经领导审批,可能需要花点时间,等贷款批下来后就会第一时间通知她的。陈瑛心想房贷流程可能是比较慢,于是也没有多想,就继续忙自己的事情去了。

然而又过了一个月,一天下班后回家打开信箱,陈瑛惊奇地发现信箱里躺着一张抵押贷款还款对账单。打开一看,原来30万贷款已经打到自己的账上了。可余佩诚不是说手续还没办好吗?不是说等手续办好了会第一时间通知的吗?怎么她什么也没说,银行的对账单就寄过来了呢?

委托人私取贷款玩失踪

陈瑛迅速给余佩诚打了电话询问此事,余佩诚先是推说手续刚办完,自己还没来得及告诉她,当陈瑛进一步质问,贷款已经到帐,她本人却没有去银行领取存折,那30万元的存折是否是被她私自领取时,余佩诚也表示承认,并答应会尽快给她的。

由于之前陈瑛已经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和上家都已谈妥,就等这笔30万元贷款到账完成最终交易,于是陈瑛几乎每天都给余佩诚打电话。一开始几天,余佩诚总是推说工作忙,过几天再说。在陈瑛反复声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并明确表示如若再不归还存折就将诉诸法律手段后,余佩诚就突然神秘消失了——打他电话永远是关机状态,按照当年他给自己的名片上留下的银行工作地址找上门才知道,原来就在陈瑛找余佩诚委托贷款前不久,余佩诚就因违反银行工作人员纪律而被解聘了。然而由于两人之前并非知根知底的莫逆之交,而只是工作上结识的普通朋友,陈瑛对此完全不知。

到了2007年11月,陈瑛一查自己名下的该存款账户,惊讶地发现里面只剩下了457.42元,显然是余佩诚将自己的贷款都提走了,这才慌忙想到办理挂失止付申请,然而此时一切都已经晚了。

尽管此后几个月里,陈瑛一直通过各种以前的朋友关系寻找余佩诚的相关线索,但都无法再与余佩诚取得联系,而据其中一位朋友说,余佩诚前段时间沉迷赌球,早就欠了一屁股债,老婆也和他离婚了,自己的房子好像也已经卖了,一直都在四处租房子。陈瑛这才意识到,自己这笔贷款怕是难以再追回来了。

银行是否审核不严?

然而30万元毕竟不是小数字,无奈之下,陈瑛便把银行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认为余佩诚之所以能够顺利提走自己的30万元贷款,是因为银行严重违反有关开户规定,经办人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为自己开具了银行账户并私设密码。更严重的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本人的银行账户交给他人,并将密码告知,这属于严重违规操作,并直接造成至今未能拿到下发的贷款的严重后果。为此,陈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和司法鉴定费6500元。

然而在庭审中,银行方面对于诉请不予认可,银行认为自己在签订和履行抵押贷款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是在审核了贷款人陈瑛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才与委托人余佩诚办理了存折、告知了密码和提供了相应的现金。因此已尽到审核义务。且陈瑛在得知自己的巨款被“冒领”后将近3个月才向开户行挂失,也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曾积极还款并申请分期还款等,其种种行为证明认可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已进入其名下账户的事实。至于陈瑛存折内的款项是否系他人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等无法认定,而且陈瑛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由他人长期使用,自身存在过错,故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

对此,陈瑛表示,将身份证交给余佩诚是由于自己并不了解委托贷款的相关事项,而在贷款“冒领”后三个月才申请挂失是希望通过私下协商手段将问题解决,而愿意还款则是面对既成事实,担心给自己的信用档案留下污点的无奈之举,而并非认可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已进入其名下账户。另外为了证明银行个人储蓄存取款凭条上的“陈瑛”不是本人所签,陈瑛还对2007年8月2日的个人储蓄存款凭条和8月3日的取款凭证上“陈瑛”的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需检的四处签名均不是陈瑛所写。

诉请无据银行无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其开办银行账户过程中代陈瑛填写了存款凭条上相关资料,但该行为并不为有关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规则所禁止,最终账户开办成功的关键在于审核了身份证原件。如果陈瑛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在申请人不出示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重要的是,取款人是凭借陈瑛的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密码才领取了30万元贷款,故银行已对取款人履行了应尽的审核义务。而在贷款发放后,每月将银行还款对账单邮寄至陈瑛处,但陈瑛在收到对账单后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内未与银行交涉,而是只与案外人余佩诚联系,且案外人余佩诚又是掌握身份证的人。陈瑛的上述行为都显示其对自己的30万元抵押贷款及银行贷款的发放、领取等是明知且确认的。在此情况下,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管好你的身份证

杨克元

这起案件对原告陈瑛来说无疑是一个“杯具”。因为在办理贷款手续期间,陈瑛一直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余佩诚代为保管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对的。虽然表面上看,这样做省心省事,却为余佩诚私自代陈瑛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和领取账户资金大开方便之门。尽管从情感上说,陈瑛看起来很“冤”,但从法理上说,银行的确尽到了审核义务,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事实上,在我国,身份证在个人日常经济生活中起到了极其重要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办理各项手续业务都需要出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不随意外借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在个人理财生活中,这一原则同样是颠覆不破的金律。

理财金手指:不要轻易委托

委托贷款合同 篇9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乙方得%。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篇10

编 号:

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贷 款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借 款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

合同签订地点:

20xx年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委托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委托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委托银行)咨询。

鉴于:

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贷款资金来自于所管理的“XXXX专项管理计划”,委托人接受“XXXX专项管理计划”之委托人的充分授权,代表“XXXX专项管理计划”签署本合同,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事宜。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最终全部由该专项计划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收益、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贷款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本委托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二、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操作风险: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三、“债权” 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而形成的人民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

四、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等。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篇11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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