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格式合同

2024-05-09

民间借贷格式合同(共11篇)

民间借贷格式合同 篇1

一、乙方因 急需资金,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元 ),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于订立本合同 日内,该笔借款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乙方(银行卡号为: ), 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借款利息为每月 ‰计 元,乙方应每 个月支付甲方利息一次,付息日为付息当月 日前,不得拖欠;如乙方拖欠利息超过 个月,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借款。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自愿放弃异议的权利。

四、如因乙方拖欠利息或借款本金,甲方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由均乙方承担。

五、如乙方提供保证人,则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如乙方提供抵押财产,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看过民间借贷款合同的人还看了:

1.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详细版

2.标准民间借款合同范本3篇

3.个人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4.简单版民间借款合同范本3篇

5.最新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6.正规民间借款合同样本

7.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8.个人正规借款合同范本2篇

民间借贷格式合同 篇2

(一)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

所谓民间借贷, 显而易见与商业银行贷款有明显区别, 它将金融机构排除在外, 剩余的市场主体之间, 将自身的合法资产出借, 合法的同时还要保证与国家相关法律之间不会出现抵触, 特定的主体之间通过书面以及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 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所规定, 借款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并在规定期限内返还, 同时支付利息的合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解释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者是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这种行为需要在借贷双方真实的情况下, 才被视为有效。如果是这样, 那么这样的抵押也随之生效, 只不过利率不能够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4倍。一般来说, 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典当、通过中间人贷款以及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三个方面。民间借贷在通过公证之后, 就会具备一定的法律强制力。

(二) 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首先, 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 这种活动中, 每一个人都需要在法律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还要出于自愿, 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活动。从出款人的角度来看, 所借出的财产首先是合法收入, 并且应该是完全属于自己的资金, 不可以从他人那里吸收资金, 并进行转让, 另外, 借款人同样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要保障自己可以将借来的款项用在合法的事项。针对民间借贷的内容方面, 内容必须要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并且要在我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 我国很多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其次, 就是确保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另外, 还应该针对每个细节进行明确的规定, 这样做就是为了能够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之相反的, 如果借贷的双方只是停留在口头协定,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 就很难得到有效的处理, 公证员针对很多纠纷往往无从考证, 我国《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已经有所规定, 在民间合同公证之后, 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此借款人如果逾期还款, 或者是到了还款日, 但没有还款, 那么借出款项的一方就可以出具相关的执行证书, 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 民间借贷可以存在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在我国民间借贷有偿性规定中对于借贷的利率要求高于银行的利率, 然而最高不可以超过4%, 如果超过4%, 那么不具备法律保护的资格。除此之外, 民间借贷行为是双向的, 针对有偿性补偿方面, 其限制性明显, 以往一些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是无偿的。而现金的民间借贷是一种具有实践性质的合同, 也就是在双方当事人都统一, 并且意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借据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 民间借贷借据的留存和收回问题

在民间借贷合同公正中, 借据的保留与回收应该得到重视, 一旦借据丢失, 应该及时进行补办, 补办应该告知全部合同主体, 各方主体在认可之后, 由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一同发出声明, 通常来说, 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就是声明原有的借据已经丢失, 或者是被放弃使用, 然后就是对债权以及债务的各方面问题重新进行认定。这个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在这方面问题的处理上, 必须要遵循合同主体意见统一的前提下, 一旦双方在某个方面出现异议, 就应该由人民法院诉讼进行介入。

(二) 明确书写借据的债务人身份

在借据签订的过程中, 必须要确定债务人的身份是唯一的, 这样才能够避免以后出现各种纠纷, 在书写借据之前, 双方应该充分调查核实之后, 才能够进行这一步。借据内容在需要合同双方认定并同意。如果借据是现场书写, 那么就需要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如果其中一方在一些小额的现金借贷方面有异议, 那么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句子词语的用法是否统一规范, 另外还应该确保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签名, 综合以上所述, 做到这些, 才能够有效的避免很多不必要问题的发生。

三、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一旦生效, 就具有法律强制性, 签署合同的双方必须要遵循合同中的所有规定。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 必须要有两个文书, 分别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正机构所颁发的公正执行证书。从这个方面显示除了我国公正强制执行力对于民间借贷的内容要求更高了。

摘要:最近几年我国在货币政策上的调整, 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 使得商业银行贷款额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 而中小型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 为了弥补资金的缺口往往会将目光投向民间借贷方面, 合理的民间借贷可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促进企业经济互动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民间借贷合同方面往往会存在一些的纠纷, 如果借贷合同公证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那么民间借贷行为就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为了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借贷合同公证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文章针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以及特征首先进入分析, 进而将合同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其具有的法律强制效力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思考

参考文献

[1]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 2011 (05) .

民间借贷格式合同 篇3

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借钱时虽未将公司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能说明他是用欺骗的方法借钱,不能说明他有借钱不还的故意,其隐居只是因为无力挽回亏损局面而躲债,不等于有将借款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也不等于日后永远不会偿还,故林某的借款行为属骗借即民事欺诈行为,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一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二是两者在客观表现是都采用欺骗方法;三是两者主观上都有明显的故意,不存在过失问题;四是行为人都可能对对方的财物处于占有状态。 但两者存在区别:一是目的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合同诈骗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合同诈骗构成犯罪的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来调整。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民事欺诈行为中往往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一定的实际行动。四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会冒充合法身份,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本案中:

1.林某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双方履行借、还款合同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而是只想使债权人借出款项,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全部款项,即具有非法直接占有的故意。

2.林某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表现在:承诺给予千分之五的高额月利率,以此为诱饵借到大笔钱后,在短时间内便带着妻子、女儿隐姓埋名,躲避数百里外的农村居住,此后既没有同三位好友联系,也未向任何人透露音信,即无积极还款的表现。

3.林某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实施了合同诈骗。因为林某在借款时,公司已严重亏损、欠下巨额债务、被迫停业,但他却隐瞒该真相,并以急需资金周转为借口,同时承诺给予千分之五的月利率且期限为一个月,既假冒自己有还款能力,又诱使他人觉得有利可图,实际上只不过是他的“妙计”而已。如果三位债权人知道底细,断然不存在借出款项问题。 (本刊编辑部)

【案情】

民间借贷合同 篇4

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

借款人因其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贷款人提出借款要求,现经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提供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元)的借款给借款人

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限为_____月(年),自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利息按月息_______分计算(即月利息为_______元),利息每个月结一次,在每个月的_____日付清,以贷款人收据为凭。本金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归还。

第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若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的,贷款人

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不受借款期限的约束。若逾期还款的,逾期期间的利息按约定的借款期限的利率计算,直至还清为止;贷款人并有权根据逾期时间以______元/日的标准向贷款人计收违约金。

第三条 贷款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即将借款人所借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借

款人。

第四条 贷款人不按约定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为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公证费、鉴定费、登记费、诉讼费以及贷款人聘请律师处理诉讼事务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用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来承担。

第五条 保证人为了借款人的贷款提供连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

年内履行清借款人的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本金)和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了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公证费、鉴定费、登记费、诉讼费以及贷款人聘请律师处理诉讼事务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用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

借款人:贷款人

住址:住址: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

收条

保证人:本人已收到贷款方交来现金___________元整

(小写元整)。此条。住址:

收款人签名:

身份证:

民间借贷展期合同 篇5

合同号:。

甲方:(出借人)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担保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如期偿还三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号为,协议书编号为,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申请展期,甲方同意乙方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三方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展期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原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展期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展期借款期限:现甲方同意展期期限为个月,自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第三条:展期期限内丙方自愿为本笔贷款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协议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期间、三方权利义务、争议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按借款合同履行。本协议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担保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 篇6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甲方借款,丙方进行担 保。经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借款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担保,如乙方不能按时还款,丙方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本借款用于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月利率为 2.5 %。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20xx年八月三日至20xx年二月二日。

第六条:乙方按月支付甲方利息,每月于借款月满对应日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按利息额的日1%计付滞纳金(存入日期以账户所在银行的对账单记录为准)。

第七条:借款到期一次结清本息。逾期按本息额的日1%计付滞纳金。

第八条:还款期限届满前,甲方如急需用款要求乙方提前还款时,应提前5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时还款。

第九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民间借贷刍议 篇7

从民间借贷市场的基本情况来看, 作为一种简单有效的融资方式, 民间借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也因此使得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依靠的是地区经济的进步以及其自身所具有的一些优越性。

(一) 借贷数量大、范围广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运营的情况是, 民间借贷数量大、范围广, 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同时, 由于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因此相关的数据统计存在一定的难度。有数据曾显示, 就某地区调查的100家企业和个人来看, 70%—80%的企业或个人都承认自己曾经发生过民间借贷的行为, 同时就他们的借贷数据来看, 借贷金额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总借贷金额达到4400万余元。

(二) 借贷利率高

民间借贷利率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需要决定, 特别是地区资金供求的状况, 当地区经济发展平稳或者处于经济疲惫期时, 民间借贷利率就会相应较高。另一方面, 民间借贷市场的运营, 也同样要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总体趋势也会随着国家对信贷政策的调整而变化, 当信贷政策处于收紧期时,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就会随之提高, 反之, 情况则相反。就目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状况而言,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要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 存在高利贷的现象。

(三) 借贷手续简化

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 民间借贷确实存在着自身的优势。民间借贷相比较银行借贷来说手续简单, 大大缩短了资金周转的时间, 民间借贷的这一特点, 刚好适应了民间资本运营的需要。然而借贷程序简化之后, 相应地也会出现各种问题, 借贷协议和担保协议的缺失势必会引发纠纷。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制度不完善

1. 法律标准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门槛过低, 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还不健全, 即使存在相关法律, 在规范力度上过于宽松, 立法技术也存在欠缺,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存在漏洞等等。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立法标准, 对于民间借贷的判断标准上存在模糊性, 民间借贷行为者之间的利益标准不明确, 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2. 相关制度缺失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设定还不健全, 其后果导致的就是相关的制度也难以确立。比如主体退出机制、个人破产制度等等, 制度的缺失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需求。

(二) 法律监管不到位

1. 存在无序发展的问题

民间借贷的资金部分流向国家限制的领域, 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 导致资金分配不均, 严重影响国家的整体发展布局, 造成社会利益方向的偏离。另外, 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 容易加剧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 原因在于民间借贷过度吸收了社会资金, 银行资金减少, 势必会引发存款竞争, 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 存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在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健全, 导致其规范力度不够, 这就是使得借贷双方无法做到一个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特别是就资金的所有者而言, 无法掌握自己的资金流向, 容易发生借款人无法偿还的行为, 借贷人将无能为力。

(三) 法律秩序不规范

1. 冲击正规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产生的诱导, 引发了一些借贷风险危机, 一些投机者选择铤而走险, 挪用正规机构的资金偿还民间借贷, 以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过投机者的转投, 正规金融机构难以确定资金的流向, 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降低, 最终影响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

2. 诱使大量非法资金流入

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存在缺失, 就为非法资金的流入提供了机会, 也为不法分子开展洗钱、非法融资等提供了环境。民间借贷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 从运营机制到管理机制都不完善, 因此就增加了查处不法行为的难度。因此,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就成为了规范融资秩序的重中之重。

三、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当前, 我国尚没有在民间借贷领域完善合理的法律, 使得一些非法的民间借贷有机可乘, 针对这种情况, 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 并能够保障民间借贷的合法运营。以放贷人的资历、业务领域、资金来源、可控利率范围作为规范民间借贷的主要内容, 并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以及财务制度的完善性为手段, 合理认筹民间借贷的微观方面, 区分非法金融和民间借贷, 明确何为合理的, 何为明令禁止的, 由此改变民间借贷如今的法律环境, 保证民间借贷的正规运营。

(二) 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

首先, 健全监管制度。民间借贷的另一个特点是多样性, 在其发展的过程中, 可能会延伸至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和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 民间借贷领域势必是产生动荡, 甚至会牵连到其他金融领域。各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保障民间借贷领域的有序化运营。

其次, 对民间借贷进行备案登记。对民间借贷进行备案登记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一个“登记簿”, 让有“户口”、合法的民间借贷组织享有更稳定的保障。不仅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团体, 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行为。

最后, 创新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由于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活动有较大的差异, 所以在监管方式上应有所不同。

(三) 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解决民间融资的问题不仅要依靠民间借贷, 也应开发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 灵活地应对中小型企业在信贷方面不同的需要。只有将这些方面协调配合, 积极引导我国的信贷市场, 规范信贷制度, 保持信贷环境“干净”, 方能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保障信贷市场的安全和规范。

参考文献

[1]李英民.民间借贷:博弈分析与路径选择[J].济南金融, 2005 (9)

民间借贷潮涌河南 篇8

2002年年底,河南省第一家担保公司成立,而后,不到十年时间,河南担保公司数量膨胀到近2000家,数量居全国第一。

2009年7月10日,河南首家小贷公司挂牌,正式投入运营。其后,小贷公司数量飞速增加,截至2011年6月,达到152家,位居全国前列。

作为民间金融的正规军,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只是民间资本在河南泛滥的缩影。其他如典当行、地下钱庄等民间借贷也以各种形式潮涌河南。

行走在郑州市区,一栋栋气派的高楼上挂着“XX投资集团”、“XX投资担保公司”的大招牌——这些大多是资金实力强大公司设立的公司,与这些财大气粗的公司相比,注册资金量更小、门槛更低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更是遍布街头巷尾。

在主流金融机构难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河南大量的中小企业、商户以及个人,正是借助这些或明或暗,或大或小的民间借贷机构,筹措到急需的资金。这些地下涌动的巨额资金,如同流动的血液,融入了当地人的经济生活中。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有不少闲余资金,投资实业利润微薄,就想转做担保,但担保公司限制条件过多,且政府监管较严,就把这些资金用作熟人间的放贷,约定利率及还款期限,安全放心,收益还有保证。这位人士说,他身边有很多人都在这样做。

记者了解到,不少有闲余资金的人,都不愿意将钱放到银行吃微薄的利息,也不愿投资萎靡不振的股市,而是将钱投入到担保、小贷、典当等资金收益高的行业。一些实力强大的地产商、矿业公司老板、银行内部人士,一方面利用自有资金放贷,另一方面也吸收民间资金,并集合这些资金,发放高息贷款。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目前还没有一个相对权威的数字来统计借贷的数额。不过民间借贷资金的增速却非常惊人,以小贷公司为例,今年上半年河南小贷公司贷款余额为48.52亿元,而去年全年仅为31.79亿元。另据央行公布,目前约有3万亿元银行信贷资金流向了日渐火爆的民间借贷市场。如果再算上民间自有的几十万亿元资金量,则民间借贷的规模惊人,足以与银行信贷分庭抗礼。

河南金融学会秘书长张树忠认为,传统的金融渠道不能满足社会的资金需求,在金融供给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民间金融的补充就十分必要。另外,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意愿非常强,政策开一个小口子,民间资金就会立即介入。而在市场存在巨大需求的时候,国务院出台了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新36条,河南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各项政策,促使民间金融风生水起。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火爆的背后是小企业的资金饥渴及借贷的高昂利息。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发布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现状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当下小企业“缺钱”成为普遍难题,仅有15%中小企能从银行借到钱,超过半数的则依赖民间借贷。而有融资需求的小企业中,50%的小企业通过亲友借款和民间借贷融资。

另外,很多人视民间借贷为高利贷,是暴利行业。根据规定,担保公司与小贷公司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在实际中,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据记者调查,民间借贷的利率差别很大,各个公司的利率也不尽相同,从月息1.8%到6%不等。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担保公司的贷款利率都很高,月息低于4分就不借。”正是超高的利率,担保公司被一些银行人士称为“提款机”。也正是如此高昂的借款利率,让民间借贷背负了高利贷的名声。

客观而言,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于舒缓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拓宽民间的理财渠道等有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监管层鼓励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发展的初衷就是收编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然而,民间资本的高利率也让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背负了极高的成本,成为它们不能忍受的重负。业内人士称民间融资等同于饮鸩止渴,企业不融资会立即死掉,如果高息借款后,也会被高息毒酒毒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社说,没有企业能够承受如此高昂的借款成本,短期的、少量的补充性借贷还可以,大量的长期借款足以压垮企业。

此外,在高收益的诱惑下,很多资本铤而走险,跨越监管红线,违规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让民间借贷累积了巨大的风险。

2011年3月,作为一家典型的具有“郑州模式”的担保公司——河南诚泰投资担保公司409名放款人共计1.2亿元的投资资金神秘“蒸发”。

同样在今年,河南某担保公司老总由于巨额资金被骗,追讨无门,欲跳楼自杀,结果摔断双腿,让业界叹息。

就全国来看,曾经有名的“宝马村”江苏泗洪因民间借贷链条断裂,众多放贷人血本无归;厦门某担保公司出事后,37亿元资金受损;当前,温州也传出民间金融借贷链条断裂的消息,牵涉面极广,损失者众多。

无数的事例引起了政府的警惕,作为担保业领军省份的河南,对于担保行业自兴起以来的最大规模的行业大“洗牌”也从去年年底开始拉开帷幕,而其核心就是从备案制到许可制转变。

业内人士透露,河南现在已经向260多家担保机构颁发了经营许可证,每一家每一个经营许可证都要经过严格论证,非常严谨,整顿工作可能要到今年10月下旬。

担保业的整顿让担保公司处于风口浪尖,很多担保公司担心自己得不到经营许可证,但一些担保公司对行业整顿表示欢迎。“政府主要是整治一些不按法规办事的担保公司,对守法经营的公司不会为难的。”一位担保公司负责人说。

然而,专家也对担保业的整顿表示担心,担心政府会以此为借口,打压担保业,打压民间金融。

广州万穗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张化桥说:“大谈风险控制是一个很时髦和很酷的事情,但是,风险控制不应该成为无知的借口,不应该成为政府部门‘管卡压’的借口。”

“政府整治担保业就像抓麻雀,抓紧了就死了,抓松了就飞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鸿昌说。他认为,政府应合理监管,但要把握度,不能借规范的名义将担保业打死。

担保业只是一个缩影,担保业之后,我们或许能看到政府对小贷公司、典当行的整顿。

民间抵押借贷合同 篇9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目 录

第一条 甲方保证及声明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第五条 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登记

第七条 抵押物的占管

第八条 保险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附件

第十七条 附则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 (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 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及声明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第五条 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登记

第七条 抵押物的占管

第八条 保险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附件

16.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抵押物清单》

附件二:

第十七条 附则

甲 方(签字或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小额民间借贷合同 篇10

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贷款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担保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借款方因_______需要,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_____作为担保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整(¥ _______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______%。利息每月为_______元整(¥_______元),_______月付息一次。计息_______元整(¥_______元)

第四条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即_______年。

第五条借款方承诺:愿以本人名下房产及全部财产作抵押。

第六条保证条款

l、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

4、担保人自愿以本人名下财产担保,履行连带偿还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10%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10%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各执壹份,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款方(签字):_______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货款方(签字)_______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担保方(签字)_______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乱局 篇11

对于高利贷,相信人们都不陌生。在我国,古已有之,它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一路走来:国外也有,只不过它是被规范监管的民间金融。而我国这种不受监管的地下金融究竟已达到何种规模,至今仍是一种迷乱状态,金融主管、专业机构、相关学者以及社会,各执一词,差距甚大。2010年,有专业机构的学者经过调研,得出的概数是,民间借贷宽泛分布在1万亿~2万亿之间。若以此不确切数据的高限换算,差不多相当于我国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的近1/4、GDP的近1/20,接近去年新增贷款规模的1/4。而央行的调查统计表明,到2011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约为2.4万亿。去年8月份,招商证券的罗毅、肖立强的报告《流动性不平均下的民同融资盛宴》估计,全国民间融资规模约为6万亿~7万亿元。中金公司的估数为4万亿左右。銀监会的估数大约有3万亿元左右。尽管版本很多,但都提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黑金动向。

挂羊头卖狗肉的各式“钱庄”。有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其中400多家是2010年新开业的。分布在全国的各类担保公司和典当公司,数量更是高达上万家。尤以我国东南沿海和江浙一带为甚,各类改头换面的钱庄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已达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据《中国经济周刊》采访调查,浙江民间短期借贷的利率多为月息5分、6分,甚至高达8分、1角。截至2010年底,温州的融资性中介机构数量已达1879家,包括186家担保公司、1088家投资(咨询)公司等。在民间,这些机构被称为“地下钱庄”,也被概称为“担保公司”。江苏射阳是个贫困县,而在该县长荡镇不到100米长的一条中心街道上,就有6家挂着“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山寨银行”,全县约有近200家。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间高利贷同样严重泛滥,外界称为“户户典当行”,超50%的居民都参与了放贷与借贷的资本运作游戏。在这里,300平方米商品房被称为“小户型”,人均拥有房产约3至4套,因多栋楼盘夜晚无灯火,曾有媒体称康巴什新区为“鬼城”。

和借贷相伴的非法集资。由于受贷款难和民间借贷的影响,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而且每年还在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以上规模快速增加。2010年全国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公布了一批近年来非法集资大案,数额大都在几十亿元。江苏扬州地下钱庄非法吸储85亿元,温总理批示严查,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40多亿元,最终造成涉储14822人、6.5亿元资金无法偿还,安徽毫州兴邦公司以经营蚂蚁、土元、仙人掌等项目为名,承诺高利返还,吸储37亿多元,涉及安徽、江西等27个省、市、区的4万多人,辽宁营口市东华“蚂蚁”集资案,涉案30亿元,天津天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注册后的4个月,就从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近9000人手中吸储10余亿元,等等。这些集资的共同特点就是高利率、高回报。因民间非法集资猖獗,一跃成为“主马乡”的内幕被曝光后,江苏泗洪县迅速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进行了专项治理,截至2010年9月13日,警方共接待1700多名群众报警,涉案金额达3.5亿多元,有17人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可数千民众却还在焦急中等待,何时能拿回本钱仍是未知数。

不堪借贷重负的自杀事件。自去年4月起,温州私企老板就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而不断“跑路”,到了9月份,“跑路”升级为跳楼,10天内发生了3起因债务危机老板被逼上绝路而跳楼自杀事件,造成两死一伤。9月23日,温州市一中年女子吸纳了亲友近2000万元,投入担保公司欲牟取暴利,但由于担保公司资金崩盘,这名女子多日联系不上担保公司老板,情急之下,该女子跑到公司,见已人去屋空,顿时瘫软在地。众亲友又紧追不合,这名女子被逼之下,就从26层楼跳了下去,当场身亡。9月27日下午,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鞋都正德利公司董事长沈奎正,因背负几亿元高利贷无力偿还而从22楼跳下。9月24目,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福金在厕所上吊自杀,民间借贷2.63亿元,月息高达3%,每月需支付789万元利息,不得不选择“以死谢罪”。此前的4月13日,鄂尔多斯惠龙集团法人金立彬不堪14.6亿元债务重负,在车内自焚,结束了自己44岁的生命。尽管如此,民间借贷的疯狂还依然在上演。

民间借贷官司急速增加。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该院审理的非法融资案件,涉案金额已从过去每天1000多万元,增长到现在的每天4000多万元。在2011年3~5月短短三个月内,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去年同期多出474件,也就是说,温州全市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 3135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温州借贷官司在全国并非个案,全国各地近年来的借贷官司也在快速增加。2010年广州市人民法院二审的民间借贷纠纷高达408件,较上年同期增加三成多。2010年9月24日,福建省龙岩警方破获了一起高利贷命案,蛟佯乡达理村村王任丘某,因借贷60万元无力支付每月6万元利息,而将放贷人杀死。

民间借贷崩盘后的业主外逃。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约有2820多人因民间借贷而外逃。8月初,浙江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老板封庆华被警方押回浙江衡州。一周前,封庆华因上亿元高利贷无法归还而潜逃至江苏丹阳,其名下的多家企业遭遇债主堵门。8月27日,曾有着18年历史和“唐鹰”等多个自王品牌、国内规模最大的裤装研发和生产基地之一的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绪儿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初步调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计负债1.52亿元。2011年9YJ被人们称为温州老板“跑路月”,负债20亿的温州“眼镜大王”胡福林逃跑了,蓝天药房老总“蒸发”了,年总产值10亿的温州东特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老板姜国元开溜了。温州水嘉人施晓店担保公司,以为当地龙头民企顺吉集团融资名义,高息向社会筹集资金约13亿元,9月21日,夫妇俩卷款潜逃。仅9月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这股“跑路”风潮也很快蔓延到了江苏,以及国内其他一些地方。对此,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忧心忡忡地说“民间借贷危机或处爆发前夜!”

民间借贷乱局背后的原委

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任何经济行为都不是孤立的现象,疯狂的民间借贷也一样,它都会有相应的载体企业来承载。事实上,高利贷最危险之处,就在于它极近似传销。数以亿计的资金通过银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机构乃至个人,向一个或几个方向大量集中。举例说,原始的底层参与者拿出10万元,高一点利率卖给上一层传销

者,拿到这钱的人再对上面融资,利息可能就再高几分,很快地,一个上亿资金的倒金字塔就这样形成了,而巨大的风险也蕴藏其中。从风波到风险,背后有诸多原委,乃至一只只看不见的“黑手”在推波助澜。

银行借贷收紧银根。微观层面的严峻形势,是宏观政策发力的结果。20lO年信贷资金为什么会这么紧?从信贷总盘子看,2009年信贷规模是7.95万亿元,20lO年初步定的全年信贷盘子是7.5万亿元,仅这一项就净下降4500亿元。而2009年银行、地产商和信托联手绕过信贷规模,体外循环膨胀出的1.66万亿信托资产,按监管要求要并入2010年的贷款总盘子中,前三个季度为此缩减了1.2万亿的信贷规模。商业银行热衷的票据业务2010年被规范,加之2010年以来连续6次上调准备金率,而最近一次的扩大准备金率缴存范围又冻结了近万億元,导致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几近枯竭。在持续负利率的状态下,民间高利贷猖獗,存款加速流出银行体系,货币政策和民间借贷“两头抽血”,导致全国银行间的流动资金全面告急。浙江光宗集团董事长、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冯光站在绍兴县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被指控在2005年至2009年高息揽金47.978亿元。冯光辩护说,信贷宽松时银行一天放贷26亿元,吃紧时一天收款24亿元,有谁见过这样放贷收贷的’政府说借高利贷是饮鸩止渴,那么银行不肯放贷,而我们又要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和员工生存,你告诉我还有第三条路可以走吗?温州老板阿根因贷不到款而关掉经营多年的企业,他说,2008年金融危机后,银行是“追着企业的屁股”给贷款,可现在,当基础设施基本完成,需要资金投入生产、产生效益时,银根却收紧不贷了,等于把企业“吊在半空”,上不去又下不来,无奈之下一些企业只能向民间借贷。

掮客投机者乘虚而入。各种资金都涌人民间信贷市场,其目的无非是赚取高利贷的收益。据《羊城晚报》的调查报告指出,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普遍涨至月息6分到8分,换算成年息就是72%~96%,个别民间借贷公司年息甚至上升到120%。而当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才只有6 65%。广州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可达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正是因为这种高利贷引起各路不同的资金纷纷涌人民间信贷市场。近年国内股市十分低迷,进人证券市场不仅收益低,甚至于多数投资者都是负收益。能够承担这样高利率的除了暴利的房地产业,别无他选。市场知道,国内房地产业经过近十年的暴利后,泡沫越吹越大,信贷风险也越聚越高。因此,政府开始对银行信贷大规模流入房地产市场有所限制。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业,当银行信贷流入房地产开始收紧后,其资金链就可能面临紧张,乃至断裂。于是暴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进入民间信贷市场融资,以便让高企的房价一直顶在天花板上。这不仅迅速助推了民间信贷市场的利率,而且也造就了民间信贷的高利贷眨监。有研究表明,当前民间高利贷80%以上的资金都进入了房地产市场。掮客投机者正是抓住民间资本求升值保值和资金密集型企业求生存发展的“双求”机遇、心理,才来玩转这一投机生意的。

部分公司不务主业。据来自Wind资讯的数据,去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含有“委托贷款”字样的公告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2.3%。截至7月底,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对外委托贷款公告中,年利率最低为12%,最高竟达到了21.6%。有的公司来自委托贷款的收益甚至超过了主业,因此被评论为“做高利贷倒爷,掏空实体经济”。2010年1月14日,钱江生化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4亿元,年利率为12%,每年利息收入高达1680万元,比其一季度1369万元的净利润还高。2月18日,武汉健民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5亿元,年利率为20%,一年利息收入将达3000万元,而武汉健民上半年的净利润也不过3620万元。3月26日,京山轻机宣布对外委托贷款6000万元,年利率15%,贷款时间半年。京山轻机一季度的净利润仅为174万元,同比下滑12%。与此相比,半年期的委托贷款就能为主业不振的京山轻机轻松赚回450万元的利息收入。ST波导公司2010年一季度显示其净利润为1896.96万元,而中报则显示对外委托贷款所得收益1773.83万元,占其净利润的比例高达50.47%。委托贷款的收益占据了利润的半壁江山,难怪上市公司都纷纷利用委托贷款争放高利贷,于是中小企业成了苦王,上市公司成了债主。

银行巨量信贷推波助澜。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国内银行业竞争也仅限于信贷规模扩张的竞争,严重的负利率就是通过利率管制把财富由债权人转移给债务人。一旦货币政策出现表面上紧缩时,银行信贷人员便会相应得到较大的获利空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信贷人员或是把贷款利率迅速上升,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或是把低成本资金融资给关系人而从中获利。再加上银行贷款指标是掌握在银行少数管理者手上,这也为他们寻租创造了条件。

当南京一家担保公司老总何某死的心都有时,圈走何某巨款的蔡磊,却早已不知去向。原浙商银行南京分行秦准支行信贷员的蔡磊,其实是一名隐匿于银行系统内的高利贷操盘手。初步调查显示,其涉及金额已数以亿计。为了织就这张地下资金网络,蔡磊旃走于银行体系和灰色金融之间,这引发了业内对于金融机构内部风控的反思。蔡磊案背后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部分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自己的信息和专业优势,与外面的各种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联手搞垫资牟取暴利。而一些拓展新市场的银行急于做量,对员工的小动作也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近3万亿的银行信贷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涌人民间信贷市场的,如果没有3万亿银行信贷流人民间借贷市场,这个市场也掀不起太大的波澜。同时,大量银行资金的涉入,也会让银行资金蒙受巨大风险,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官员与放高利贷者权钱交易。无论是去年影响较大的施晓店担保公司案,还是前几年震惊全国的吴英案,以及闽北、苏北、皖北、豫北等地被曝光高利贷崩盘案件和携款潜逃案件,无一没有“官银”身影浮现,这已是公开的秘密。“官银”是官员放贷资金在长三角一带流行的俗称。据温州当地政法界人士介绍,官员私人资金进入民间高利贷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因为高利贷崩盘‘跑路’的老板或者担保公司,一般都和当地公务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现在有些人就是靠这个发财。”施晓洁案13亿元中就有8亿“官银”。去年年初,媪州市龙湾公安局在侦查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发现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人士,牵涉的受害人资金从1500万到8000万不等。这些钱掺杂着不少见不得光的黑金,因民间拆借的隐蔽性刚好适合了这些“官银”不见光的需求,民间拆借利息高回报大,这部分黑钱又不太在乎风险。实际上,不少公务员资金进入高利贷的通道是一条“权力寻租”途径,我帮你办事,你帮我放贷,互相利用,形同一种变相的行贿行为。

同时公务员由于地位、声誉较高,往往能够募集到较多的民间资金,某些公务员甚至还会成为一个个民间资金募集的集结点。

普通平民多有盲目跟风。其实,支撑民间高利贷火爆市场的王体还是中小投资者乃至普通平民。为求安全,他们平时把钱存入银行,一旦有更好钱生钱的机会,就会从众而动,盲目跟风,携款而入。据统计,前一时期,温州80%以上的人都有参与放贷行为,江苏泗阳几乎家家热衷。有的甚至把“压箱底”的养老钱都拿了出来,泗供县石集乡就有几十名老人把“棺材本”拿出来去赚利息。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高利贷市场同样搅得让人们乱了分寸。一名70多岁的刁女士,在高利率诱惑下,自作王张,把留给孩子结婚用的一套房子给卖了。参与放贷者中竟然还有一名拾荒老人,他把自己仅有的一万元钱也拿了出来,结果因集资人消失都血本无归。

监管部门未能及时阻止打击。民间借贷并不是什么新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也曾发文和打击非法集资,但每次都是虎头蛇尾,风头一过又卷土重来。在去年社会资金整体偏紧的情况下,资金供需矛盾催生了各类借道理财和所谓创新的“影子银行”、“网络银行”,以及种种监管套利行为。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的银行在成为全球最赚钱行业的背后,就有一条隐形的吸金管道,少数银行也变着法子参与其中。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失灵,未能实施及时有效地打击,也是导致此次民间借贷泛褴的一个重要原因。

治乱猛药当尽快出手

民间借贷乱局引起了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后亲自率领职能部门一把手深入浙江和广东调研座谈,听取中小企业主和外资企业意见建议,接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这对于负担沉重、经营困难的微小企业来说,确实是一场“及时雨”。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天津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扶持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作为民营经济“标杆地”的温州,其企业生存景象,更集中反映了国内中小企业在每次经济起伏中的命运,这次只不过是相对集中爆发而已,问题积重难返,是挖肉补疮,还是壮士断臂,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再次被推上了风口很尖。

1、切实为中小企业减负。据有关统计资料,非国有部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60%,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能否健康成长,将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当下和未来,这一点不容置疑。在货币政策持续收紧的同时,一些专家建言要下决心降低宏观税负。国务院新出台了扶持微小企业的金融和财税政策,与当前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矛盾相比,一些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有待商榷。江苏省国税局的一位负责同志表示,目前1%的大企业缴了80%的税,下决心减轻微小企业税负,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太大影响。目前中国宏观总体税负水平,已远超企业和居民可以承受的范围,超过了目前经济的发展阶段,税负的高增长已成经济增长和转型的最大制度阻力。

2、抓紧厘清民间借贷法律边界。民间借贷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在哪里?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其本身是无罪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划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一个直观标准是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如果将筹集资金作赌博、贩毒等不法用途,那就是非法的。从法律角度看,如果集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間借贷进行合同诈骗,或者虚构事实集资诈骗,那就是非法的。还可以看放贷、收贷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通过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方式进行追偿,以不法手段操作放贷,强迫对方付出高额利息,那就是非法的。同时,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4倍以上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认定其超出部分是非法的。而现实生活中,契约自由之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人们还是很难分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同时国家政策也缺位,即使4倍以内怎么规范监管,超出如何查处打击等等,都是“盲区”,很多民间借贷问题也由于无法可依而陷入尴尬。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在2008年就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可一直难产至今。

3、给予民间金融更多的“阳光”。不少企业人士认为,中国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现象的愈演愈烈,这本身就说明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限制已经远远滞后于现实经济。既然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要求,那就应该放开对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断江大学史晋川教授认为,浙江的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存在所有制和规模的不对称,金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经济评论人叶檀在《温州需要二次市场化改革》中认为——“高利贷盛行,显示了实体经济与金融管制的双重困境。”期待民间借贷阳光化,拓宽融资渠道,不仅实现了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的规范与无缝对接,同时也解决了民间资本的投资出路。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和南非《高利贷豁免法》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或规定,都可以借鉴,让其由地下转到地上,这样将更有利于监管和风险防范。

4、大力开拓发展“低利贷”市场。民间借贷是商品经济和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堵则溢,流则通。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可以实施定向量化宽松的货币金融政策,让实体生产企业融资变得容易,特别是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还应当允许让公司债证券化处理。要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到创业板上市,让风险投资家有退出机制,使金融市场真正发挥为企业融资的功能。依据市场供需法则,只有大力开拓、发展“低利贷”市场,才能有效扼制“高利贷”市场,办理银行不能做、不愿做、不敢做的业务。相信如果面前有阳光大道,没有人会愿意走阴森小路。国家要想办法使民间资金进入“体内循环”,以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5、及时打击非法投融资行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培植财源和公平市场,从这个角度讲,政府应负起责任,充分运用行政、金融、法律等手段,及时化解高利贷危机,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教育人们对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保持警踢,不要贪图眼前之利,陷入借贷陷阱。对从事洗钱、高利贷、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也要予以坚决打击,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上半年,在广东、福建、深圳等省市开展系列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中,共捣毁16个非法交易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涉案逾百亿元。正如一些中小企业老板所言民间借贷不借等死,借了找死。

余波未平的美国次贷危机仍在用其惨重损失警醒世人,脱离恰当监管的资金流动一旦超出合理限度,很容易陷入自强化的怪圈最终导致系统崩塌。这一教训套用到中国渐呈常态化的高利贷,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是,哪怕是仅仅为了守住金融安全底线,以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为双重目标的金融改革也绝不应该裹足徘徊。但愿血与利交织的民间借贷乱局,能给国人敲响中国式次贷危机的警钟。

上一篇:【思政】形势与政策论文201604----农村改革下一篇:大学生优秀团员个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