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5

2024-06-07

房屋租赁合同5(精选8篇)

房屋租赁合同5 篇1

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1.租赁合同附表(略);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略);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第十五条 其它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甲方:________(章)经理:________业务员:________乙方:________(章)代表: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5 篇2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房屋租赁合同5 篇3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篇4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鸡冠区南山福地洞天小区9号楼3单元402室。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62.52 m²: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厨房有橱柜及排烟罩,一卧室有双人床。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宅用途。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3、租金起算日为:年月日。双方一致同意,所租房屋租金按年计租,签署租赁合同时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年租金元。

4、押金

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须交纳租赁押金,押金数额为元,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凭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费、煤气费相关清单复印件,双方结清后由甲方一次性将租赁押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交房

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于乙方使用,交房条件为交房时房屋现状,以交房时双方现场验房签字确认为准。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缴纳

由乙方负担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起收日期为年月日。截止日期年月日。

1、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收费 0.8 元/ m²,共计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已经预交)。

2、水费每年130元及污水费80元,共计210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已经预交)。

3、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已经预交320元其中包括了20元的公共电费)。

4、煤气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自行缴纳。

5、有线电视收视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出售转移至第三方,应在正式销售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没有甲方的许可,禁止转租。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干涉乙方的自主权。

2、甲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维修。

3、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与乙方使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自主使用权。

2、乙方在签订租赁协议的同时,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房屋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行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物业公司和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跑水等)造成租赁房屋或邻里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甲方有权扣除押金,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6、乙方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其他任何更改时,需经物业公司及甲方同意。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甲方交房时的设备、设施在无损坏、清洁并适宜租用的良好状况下交给甲方。

8、乙方在日常使用时注意做好水 电 火 的安全使用,防止跑水,电气故障,火灾安全等。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年租金的%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七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注意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

(7)乙方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

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乙方如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由甲方持有二份,乙方执一份。

2010年6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

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位): 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续签合同 篇5

篇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通知

:

您好!本人于年 月与您签订的关于(房屋地址)的租赁合同,将于 年月日到期。因本人决定不再与您续租,所以请您在合同到期之日起算一周之内搬离,并做好清场和恢复工作。对于一周之后仍未搬离的物品,将被视为放弃处理,本人有权自行处理,并不负任何责任。另外,如不做好房屋恢复工作,本人将按照租赁合同规定,从押金中扣掉您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房东:

XX年6月12日

篇二:房屋租赁(续签)合同

房地产租赁(续签)合同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本合同(合同号:000XX(转载于: m校 园生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续签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座落于的房屋,面积:㎡,继续出租给乙方,乙方也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

二、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作居住使用,续租时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该房屋租金为每月 元整,押金为______元整,缴租方式为___按月银行划款__支付。

三、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房屋结构和用途,如乙方对房屋设施故意造成损害的,应负责修缮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如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租赁期满前,乙方继续承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再承租的,应配合甲方约新租户看房,并在 合同期满当日结算账务并归还租用物品。乙方必须按时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五天后尚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上述房屋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定的事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在房屋内进行的活动均与甲方无关。

七、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的两倍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所付押金不退,作违约赔偿金。

八、本补充生效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合同中明确做出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继续有效;本补充合同内容条款与原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续租的请示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续租的请示

尊敬的xx集团领导:

您好!

本公司自20xx年xx月与北京xx园林绿化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来至今,期间得到了贵公司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为我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运营平台。我公司秉承“热情及时、质量第一”的服务理念,得到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广泛赞誉。

现因本公司与贵集团下属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本公司向贵集团申请续签合同,理由如下:

理由一:自与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来,我公司准时给付租金、积极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从无违约;

理由二:基于安全原因我公司计划对厂房主体进行升级,包括将彩钢板更换成更加环保的岩棉板,预计耗费资金不低于三十万;

理由三:在合同期内本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与贵公司相互配合,工作配合默契,事无俱细,有商有议,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及时协调双方提出的各项工作。

基于以上理由及本公司对彼此以后的合作有充分信心,特向贵公司提出申请续签十年的合同。望准为盼!申请人:北京xxx汽车修理厂日 期:XX年xx

月xx日

附件一:原《xxxx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5 篇6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南宁邕州饭店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拥有的财产(租赁物)事宜,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结合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租赁物位置、面积及设施等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的主要情况如下: 座 落: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 18号 建筑面积: 0平方米。

1-2 甲方将房屋按现状出租给乙方,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租赁物作为乙方xxx 使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租赁物使用规定和邕州饭店物业部的管理。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若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xx年xx月x日前向乙方交付该租赁物。租赁物的租赁期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租赁物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租赁条件均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四、租金支付方式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租赁物租金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1)该房屋租金第一年为 元/月,合计 元/年,此后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的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即第二年的租金为 元/月,第三年租金为 元/月)。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2)该房屋租金为 元/月,年租金合计为 元,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4-2 租金的支付期限:以现金方式支付,先付租金后使用。其中,第一期租金共计人民xxxx元,应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甲方;此后各期租金按季度交纳,每个自然季度末的一周内为下一季度租金的交纳日。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xxxx元,保证金不能抵租金。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有违约现象发生,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5-2 乙方应将租金和租赁保证金支付至甲方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南宁邕州饭店

开户银行:建行南宁新民路支行 开户帐号:4505 0160 4258 0000 0118 5-3 租赁期间,使用该租赁物所发生的水、电、卫生、通讯、有线电视、供冷供暖、物业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为;水、电价格按当时使用度数及损耗定价。

乙方应在下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应交费用。

5-4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费用、租赁物和设备日常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租赁物日常维修费用指租赁物日常发生的小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包括灯、门、水电、燃气设施以及其他属于租赁房屋的配套设施的轻度损坏;如租赁物非因乙方原因出现足以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严重损坏的(如墙体裂缝、基础下沉、租赁物漏雨渗水等),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租赁物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租赁物墙体裂缝、基础下沉、租赁物漏雨渗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另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若因维修工作对乙方的营业造成较大和较长时间的影响,甚至导致乙方完全无法营业,甲方同意在乙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少或免除乙方的租金,具体减免比例由双方根据影响时间和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市政工程、道路和设施维修或公共部分维修所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范围,但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该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甲方对该租赁物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租赁物的影响。

6-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由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外墙及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恢复原状。

6-5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租赁物,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6-6 乙方保证不在该租赁物内存放危险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否则,如该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7 乙方不得占用租赁房屋外的公共区域内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应注意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及正常秩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在限期内未整改的,甲方可委托工作人员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物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当日内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三日内返还该租赁物,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的1.5倍向甲方支付该租赁物占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租赁物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7-3 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乙方负责搬走。由乙方增加的装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情况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以免破坏室内的装修状况。

7-4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处置乙方留存物品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可将该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8-2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租赁物与他人承租的租赁物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交换后,交换双方均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九、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租赁物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租赁物拆迁许可范围的;(4)该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租赁物的;

(5)该租赁物因甲方有重大建设改造项目需要拆迁的,甲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9-2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使用的;(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9-3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6)逾期未按约定交纳应由乙方交纳的租金以外各项费用超过7日的;(7)拖欠房租累积超过7日的。

十、违约责任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向乙方支付两个月的租金做为赔偿。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9-3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之一,且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交还房屋并交清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后,还应按月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其他费用的(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拖欠上述费用总额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结清租赁期间已发生的费用后,还应按月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5)乙方逾期交纳水、电费用超过7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切断水源、电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如需抵押该租赁物,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且处分该租赁物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1-2 乙方超过用电量时须报增容计划给甲方批准,不报计划给甲方批准的,甲方有权切断电源,造成事故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超过甲方规定的用电、用水量所发生的增容量及其他费用(用电每KV按720元计,用水增容按国家规定计)由乙方自行负责。

11-3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不在本租赁物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事情;乙方使用租赁物应符合消防安全条例;若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6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7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南宁邕州饭店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0771-2101358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房屋租赁合同5 篇7

关键词:5·12汶川地震,震害特点,震害防御

1 汶川特大地震的特点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在青藏高原东边缘的龙门山断裂带上, 是非常罕见的板内特大地震。该地震为逆冲、右旋、挤压型断层地震, 发震构造为映秀-北川断裂带, 在压应力作用下, 由西南向东北做逆冲运动;断层破裂面从映秀起向东北49°方向延伸, 总破裂长度达240km。该地震震源深度19 km, 断层面最大垂直位移达9 m, 地震强烈振动时间长达100 s, 持续的强烈振动对地面建筑物的破坏特别巨大, 震中烈度高达到Ⅺ度, 造成的破坏程度历史上罕见。此次地震造成大量建筑物毁坏, 引发了众多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该地震受灾面积达44万km2, 涉及四川、甘肃和陕西3省237个市县。地震波及大半个中国及亚洲多个国家和地区, 北至辽宁, 东至上海, 南至香港、澳门、泰国、越南, 西至巴基斯坦均有震感。

2 地震作用的破坏方式

地震作用的破坏方式主要有地震引起的地面振动和地质灾害两种。这两种破坏方式都与建筑物所处位置的地质构造和场地条件密切相关。

地震波在不同地质构造中传播速度和方式是有差异的, 所以在地面引起的波动和破坏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总体来看, 处于断裂构造或褶皱构造区域内的建筑物比处于稳定水平岩层构造区域内的破坏严重, 尤其是断裂构造区域内的建筑物破坏最严重。在汶川特大地震中, 沿映秀-北川断裂带两侧20 km范围内发育有较多的断裂或褶皱构造, 所以该区域震害异常严重。

地震波在场地土层中传播时, 不同场地条件的土层对地震波有放大或减弱的作用, 所以在震灾区常出现, 同一区域因场地条件不同而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差别较大的现象。总体来看, 在较密实稳定土层的场地, 震害较轻;在较松散土层或含水丰富土层的场地, 震害较重, 且震害一般随松散土层的厚度增加而增强。另外, 共振现象对建筑物的破坏也影响较大, 当场地的卓越周期与建筑物的自振频率以及地震波的振动频率相近时会引共振效应, 也会加剧建筑物的破坏。

地震地质灾害可以分为来自地面下部和地面上部的两类。地面下部的主要有地面破裂、地基液化、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面上部的主要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堰塞湖等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加剧了建筑物的破坏, 尤其是山区的建筑物。在汶川特大地震中, 修建在滑坡地带或断裂带附近的建筑物在此次地震中破坏非常严重, 甚至在一些地震低烈度区域, 因选址不当, 建筑物建设在滑坡地带, 而使一些建筑物被掩埋或冲毁。

3 不同结构类型房屋震害特点分析

3.1 砌体结构震害特点分析

砌体结构因其经济简易的特点在我国被广泛采用, 砌体结构的材料有明显的脆性, 所以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较差。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 砌体结构中没有设置构造柱和圈梁, 屋盖一般采用预制空心板, 板之间无连接, 而且较多地使用了大开间、大开窗、外走廊等建筑形式。大量的砌体结构房屋未经过正规单位设计和施工, 多为自建, 所以还存在建筑砂浆强度过低, 墙体厚度太薄或采用空斗墙等问题。汶川地震中这些结构形式的建筑物在重灾区普遍发生了严重的破坏或整体倒塌。

3.2 框架结构震害特点分析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是汶川地震灾区采用较多的建筑结构。这种普遍被认为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 在这次地震中也表现不佳。震害调查显示, 此次灾区一些框架结构的破坏体现为柱先于梁破坏, 发生一跨到底的现象。这与规范中主要考虑抵抗水平荷载的作用, 对竖向作用考虑不够有关。而此次地震的竖向作用十分强大, 震中区域的框架柱出现了水平和竖向作用叠加的压缩破坏, 导致房屋破坏严重甚至垮塌。还有填充墙布置不均匀、不对称造成建筑刚度不一致, 导致梁柱或填充墙发生破坏, 如商住楼底层填充墙较少, 使之成为薄弱层, 发生底层垮塌。还有填充墙对框架梁柱产生约束作用, 限制了梁柱的形变, 导致梁柱发生破坏。框架结构的大量震害现象表明, 不合理地布置填充墙会严重影响框架结构的抗震性能。

3.3 混合结构震害特点分析

混合结构也是城镇建设中应用较多的一种结构。这种结构, 由于两种材料的力学性质不同, 在地震作用下, 两种材料连接处易发生破坏。不管是底部框架、上部砖混的竖向混合结构还是部分框架、部分砖混的水平混合结构, 由于刚度突变、传力途径复杂和变形能力不协调等因素, 导致此类建筑破坏严重。

3.4 简易结构震害特点分析

震害调查显示, 灾区农村因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所限, 大量的农村房屋为自建的简易结构房屋, 这些房屋都没有进行专门的抗震设计。房屋主要使用简易的砖石、砖木、土木、土坯等结构形式, 由于没有任何抗震构造措施, 而且墙体的粘结材料强度差, 在这次地震中的震害十分严重, 普遍倒塌。

3.5 柔性结构震害特点分析

柔性结构房屋指结构连接处或整体结构延性较好的房屋, 主要为木结构或轻钢架结构。这类结构一般质量较轻, 因而地面加速度在这类结构上所产生的能量没有其他建筑物大, 另一个优势是柔性材料可以吸收并消散能量。木结构采用榫卯连接, 榫头在榫卯节点处有一定的延伸性, 柱在基石上也可轻微滑动, 而且穿斗或斗拱的连接方式将屋盖与柱连成一体, 保证了木结构房屋的整体性。轻钢结构由于其质量轻、连接可靠、结构整体延性好, 而且屋盖和墙板均采用轻质材料, 使其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柔性结构的这些特点使其在这次地震中震害较轻。

4 抗震设防标准对房屋抗震性能的影响

抗震设防标准是与一个国家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的, 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也是随着国家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更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 我国抗震设防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目前共颁布了五个版本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即:1974年版、1978年版、1989年版、2001年版和现行的2010规范, 89规范开始引入了弹塑性分析法和时程分析法抗震计算, 提出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防原则。2010规范修订过程中, 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 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 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

5·12汶川地震的震害显示, 按不同年代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的房屋, 震害明显不同。1990年以后建设的房屋抗震性能明显增强。因为从89规范开始, 采用了基于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提出了强度验算和变形验算的要求;人们也认识到了圈梁和构造柱重要性, 89和2001规范在圈梁和构造柱的设置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此前对圈梁和构造柱的设置没有要求。据统计, 倒塌的房屋中按当年74和78规范设计的比例达到了80%以上。所以, 此次特大地震的重灾区房屋的大量倒塌是在所难免的。

5 震害防御思考

5·12汶川特大地震, 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地震烈度远大于当地基本地震烈度, 说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局限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89版) 引入了弹塑性分析法和时程分析法抗震计算, 提出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防原则, 震害调查和分析表明, 1990年以后修建的房屋震害情况有显著减轻的趋势。然而, 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仍需进一步改进。

5.1 要建立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抗震设防标准

目前, 由于地震预报技术尚不过关, 加之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单位面积国土上承载的人口和经济总量越来越大, 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 震害损失十分巨大。自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起, 我国抗震设防采用63%、10%、2%地震超越概率下的地震动参数设防, 本次地震表明, 安全性较好。那么, 能否在坚持“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防原则下, 随着经济发展, 适当提高地震超越概率风险水平取值, 提高抗震设防标准, 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从根本上提高建筑抗震能力呢?

笔者认为是可行的。众所周知, 地震的时空分布是非均匀性的, 破坏性地震的孕育和发生与断裂构造紧密相关, 在深入研究基础上, 定期修订完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固然重要, 但难以避免“高烈度区低设防问题”。在经济承受范围内, 通过完善防震减灾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 适度提高地震超越概率风险水平, 变为动态设防, 就高不就低, 避免或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另外, 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明确安评建设工程范围, 提高安评技术水平。应从国家层面, 明确安评工程范围, 或者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范围, 并随着经济发展, 适时修订安评工程范围, 不盲目扩大或缩小, 结合当地实际, 切实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真正提高当地建筑抗震性能。

5.2 要提高规划选址的科学性, 充分重视不利场地对建筑的影响

多年来, 工程建设选址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许多工程建设, 未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及自然灾害影响评估, 未能全面考虑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地段, 预防和减轻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原因有二, 一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人们未能尊重自然、统筹兼顾, 缺乏前瞻性;二是法制体制不完善, 行政管理缺位或滞后。

因此, 建设单位须高度重视工程项目选址, ①要考虑从地形地貌上尽可能避开陡坡、高耸的山丘、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②要从场地条件上要尽量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液化土、软弱不均土层等;③如无法避开, 则应采取工程措施处理。相关政府部门, 要严把工程建设审查关, 在工程选址时, 充分考虑不利场地对建筑的影响;要完善法制体制, 规范行政管理, 从制度上保证选址的科学性。

5.3 要加强房屋结构抗震设计, 注重建筑新材料及工艺应用

房屋设计要设置多道抗震防线, 提高房屋整体稳定性。加强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验算, 适当增加柱间支撑、剪力墙及加大受力构件的延性等措施, 提高房屋抵抗地震作用的整体稳定性, 房屋不会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而倒塌。地震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抗震民居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指导, 使之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此外, 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抗震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涌现, 应积极推动新技术在建筑抗震方面的应用, 如隔震消能体系、轻钢结构、钢结构等技术和混凝土轻质高强墙板等新型墙体材料的运用, 达到设计抗震能力。

6 结束语

从我国大陆地质构造和历史地震分析来看, 我国正逐步进入地震活跃期, 西部、北部、东南部发生强震的可能性不小。然而, 人类目前还不能准确预测地震的发生, 即使能准确预报, 大地震对建筑的破坏导致的次生灾害和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 防震减灾工作任重而道远。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加强大震特点、场地条件、建筑结构、设防标准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完善和发展防灾减灾理论, 成熟后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使工程技术与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有效防御与减轻大震灾害, 必将大大提升我国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水平。

参考文献

[1]“5·12”汶川地震房屋震害研究专家组.5·12汶川地震房屋建筑震害分析与对策研究报告[R].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1974、1978、1989、2001版.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篇8

关键词: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方将房屋交付另一方使用或收益,另一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该房屋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上也一直居高不下。我国的房屋租赁制度在经历了数次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之后,已经日益健全。但在司法实践中,要妥善处理好该类案件,需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的几种情况

1.1 商品房屋的出租,目前发生纠纷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营业用房,铺面用户的出租。几年来无论从案件的种类、范围、结构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利用空余房屋出租,谋取租金已成为单位、个人争先恐后追逐的对象,过去被人们忽视的房屋出租,今天变得格外活跃。于是私人、单位一起上,大建营业用房出租获取租金比任何时候都多,租金价格不受限制,随行就市,涨落随意性很大,不仅是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而且产生纠纷越来越多,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建议立法机关对租金收取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制定出相对标准,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共建经营房出租后利益分配与风险责任承担也是难点问题。部分承租人经营不善不交房租,造成拖久租金纠纷时有发生,有的一走了之,产生连锁反映。在房屋租赁中既有守法承租经营的,也有规避法律政策的。

1.2 房屋转租问题:这种问题较为普遍,纠纷发生原因方方面面,一是出租人明知出租的房屋已被转租,表示默许态度。基于出租人的心理因素,只要交租金,什么人都可以承租;二是反复“连环”转租,不经出租人同意再转租给第三人;三是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出租人多次书面通知这种行为严重违约和违法。在出租人诉诸法院审理过程中承租人一落不明,造成出租人租金受损;四是原承租人隐瞒欠租情况,将房屋转租;五是承租人与受转租人秘密协议有意不交租金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在这种租赁合同中可以设定抵押制度。

1.3 夫妻离婚后房屋出租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住房承租权和店面经营权发生纠纷处理,情况同样复杂,难度很大。应当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对离婚前以女方名义租用经营用房,铺面商店房处理时原则上应判归女方租用,女方可适当对男子进行补偿;女方对男方另租房所花的费用,可给其合理补偿。女方自找居住,男方应适当给女方支付一些另外租房必要费用。

1.4 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对租赁期长的私人用房和营业用房确定因租金太低反悔的诉讼。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和法律意见》中规定的“不能任意增租或强行收房,房客不能拖欠房屋或转租,租期届满,房主确因困难要求自住的,应当允许,但必须给房客找房搬迁的时间”,法院虽然依照规定作了处理,但总感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如果认定原定低租协议有效;明显会损害了出租人利益,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不利;如果对低房租一味支持判决增租,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另外在实际办案过程还存在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急待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公房出租人按照《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办理了(房屋租赁许可见);出租人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拔方式取得使用权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应上缴部分已上交,出租人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出租人应尽各项义务,承租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机构以承租的房屋经营餐饮、娱乐业;由于承租人内部管理机制混乱等诸多因素造成无法经营、租赁合同无法合面履行拖欠租金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元,出租人起诉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合同,承租人完全有支付所欠租金的支付能力。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将房屋进行了装璜、改造。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装璜部分归属问题,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部门核定价格后,交承租人装璜折价,判给出租人以折顶拖欠房屋租金,这种强行叫出租人接受装璜的作法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体现我国民事立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往往造成出租人所接受的装璜对出租人没有丝毫使用价值,给出租人带来重大的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查清承租人偿还租金能和,其次区分合同不能履行过错责任,由过错责任方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还出租人以公平、公正、公道,使守法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民法通则》116条、《经济合同法》35条对过错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对违约金如何承担,目前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违约金承担比例,应当制定违约金承担比例指导实际办案工作,使违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防止纠纷产生应注意的事项

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民事领域中,凡涉及不动产作为标的的,各种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该慎重对待,一方面是为了便于不动产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尽量减少纠纷。所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减少纠纷,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2.1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力求做到合同条款齐备,内容明确、完整、双方责、权、利清楚。签订时最好请法律方面专家,进行必须审查,进行资信调查,这样既可以预、减少纠纷,又可以纠纷发生后,有据可查,便于处理。

2.2 租赁双方对装饰,装璜归属问题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履行过程由于承租方的过错造成拖欠租金,装饰、装璜如何归属,合同履行完毕,应如何归属,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的约定,有利于纠纷的处理。

2.3 防止草率签订合同,承租方应查清楚出租人和出租房屋之间的关系;出租人是所有人还是占有人,还要搞清楚该房屋是不是共有,房屋产权有无其他纠纷。出租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无产权证明,有无租赁许可证明。

2.4 承租人应清楚出租房屋的性质;现在城镇中有相当一部分房屋属于单位补贴出售给职工的,对这些房屋行使所以权时,国家有专门规定。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投入共建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职工和单位之间只是租赁关系,职工无权处分房屋。

2.5 要服从国家特殊情况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军队要出租非军事设施的房屋时,要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严格审查,不得租赁给无法人地位,又无经济保障人员和民间组织。

单位应工作需要承租私人房屋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和房屋主管部的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订立房屋租赁协议是违法的,协议无效。

参考文献:

[1]李文科.房屋租赁法律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 2005.

[2]苏镧浠.试析房屋租赁法律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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