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管理规范

2024-07-01

贵阳市城市管理规范(共8篇)

贵阳市城市管理规范 篇1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附设的公厕。本市市区及郊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管理和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 设置城市公厕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车站、广场、繁华街道两侧、集贸市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城市公厕。

第五条 城镇街道两侧的城市公厕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其他公厕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使用城市公厕,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施设备,服从公厕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公厕实行有偿服务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城市公厕。确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公厕,须按《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公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应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悬挂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须佩戴服务证,按规定要求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还须悬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卫生、设施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城市公厕内及其周围乱扔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乱刻、乱画、乱贴;

(二)破坏公厕设施,擅自占用和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三)私占公厕,在公厕周围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贵阳市城市管理规范 篇2

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居委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研究城市社区管理的发展态势和解决原有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对城市化后的城市管理、秩序维护以及加快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与稳固基层政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目前的情况看,现有的社区管理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社区管理出现新的发展态势,突出表现为社区管理面临新的情况和新的发展内容。从而社区建设成为现在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城市社区管理问题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通过调查,了解了辖区居民对居委会管理的情况和居委会管理人员对自身管理的一些看法,使我们对贵阳市社区管理有一些全面的认识,并对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方向和方式做了进一步的探索。

2 社区的基本情况

2.1 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1)社区的办公条件非常艰苦。本小区居委会在一个一层楼的一间屋子里办公,并且办公设备非常简陋,只有几张办公桌和几把椅子。

(2)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方面。小区里面只有一个老年活动室,活动室大约20多㎡,社区为老人们提供扑克、麻将等娱乐设施,为老人们安度晚年提供了一个非常惬意的地方,他们还可以来拉拉家常、看看报纸,关心国家大事。但是现在与原来不完全相同,现在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是学习型社会,就是人要“活到老要学到老”。但是贵阳市大多数社区都没有图书室供社区居民学习,以增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据调查本社区也没有图书室。另一方面,本社区没有单独的地方来建体育设施,这些体育器材主要是零星地分布在一些家属区。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辖区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都认为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从调查情况看,就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不足,将会影响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效益。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区居民的的物质文化需求日益强烈,作为社区的上级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的的资金投入,完善社区的基础设施,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把城市社区建成一个和谐的基层组织。(2)宣传力度不够。居委会应加大宣传力度,同时也要组织社区的各种活动,把社区建立成为团结、和谐的社会大家庭。

2.2 社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区管理非常重要,如果不加强社区服务管理,使社区居民不和谐,它也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笔者主要从几个方面作如下调查。

(1)社区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所调查的9位社区管理人员中,有3位男性,6位女性,全部都是来自贵州省贵阳市。18~29岁之间的青年管理人员为0,30~45岁的中青年管理人员占被调查人员的22.2%,45~60岁的社区管理人员占33.3%,60岁以上的社区管理者所占比重较大,占所调查人员的44.4%。他们中汉族7人,占调查人数的77.8%,少数民族的2人,占调查人数的22.2%,这其中44.4%的社区管理人员是党员,剩余的66.6%的则是非党员。如表一:

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学历及专业方面。据调查,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1人,占调查人数的11.1%,中专及高中学历的3人,占调查人数的33.3%,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所占比重较大,占调查人数的55.6%,见图一。这其中学管理专业的1人,仅占被调查社区管理人员的11.1%,其他非管理类专业的占绝大部分,占调查人数的88.9%。!

从上面社区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社区居委会干部存在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毕业的大学生都不愿到社区参加竞选,为社区服务,导致了社区居委会干部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相当严重,有很多都是到了退休年龄才来参加社区的工作。(2)社区居委会干部存在文化偏低的现象。对于这方面虽然在近年社区大调整中已经进行改革,社区干部的文化素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社区干部中依旧存在文化偏低的现象。(3)受专业知识限制,管理才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社区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轮胎厂居委会辖区里有2600多户居民,配备有9名居委会干部,研究报告表明,有22.2%居委会干部认为工作量非常大,55.6%的居委会干部认为工作量较大,只有22.2%居委会干部认为工作量一般,没有人认为工作量较少的,见图二。居委会的主任坦言:“很多居民羡慕我们8点半上班,4点半下班。但要在这段时间内把工作做完是不可能的,每个人经常要带任务回家。”调研报告还表明,66.7%的居委干部反映,开会多、检查多、评比多、统计多,政府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造成居委会工作压力过大。居委会“一扇小门”要同时面对一二十个政府“部门”。行政负担过重,使居委会的职能发生了“异化”。如今,居委会干部们坐办公室多了,到居民家“串门”少了,写材料、开会多了,与群众的联系和沟通却少了,居委会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基层事务的主要承办者。与社区企业的协调关系方面,有55.6%的社区干部认为比较困难。还有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对滞后。

从调研报告可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旧体制意识的存在,阻碍社区管理优势的发挥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过去,社区只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完成辖区的安全卫生等简单管理就行了,然而现在的社区工作千头万绪,除管好自己的经济外,可以说,政府有多少牌子,社区工作就有多少副担子。(2)社区社会服务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呈现多元化,居民对养老、托幼、保健、娱乐、家政、青少年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急剧增长,迫切需要社会提供更多细致的服务。然而,社区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还不能满足广大居民的需要。(3)社区党员基层组织不建全,导致无法发挥党员的核心带头作用。

2.3 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服务水平评价

所调查的100份居民问卷调查中,18~35岁的青年有22人,36~45岁的中年人26人,46~60岁中老年人24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28人,涉及到成年人的各个年龄阶段,覆盖范围比较广,视为一次有效的调查。据调查表明,对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服务态度非常满意的有21%,比较满意的有30%,一般的有38%,不满意的最低为11%。另一方面,对于社区居委会干部上访的频率情况,一年都没有上访的比例最大,占调查人数的67%,一年上访一次的21%,一年两次及以上为12%。对于以上情况,就居民本身而言,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没有融入到小区的生活中去,把自己放在一个旁观者的位置上,而不是站到主人的角度上来看问题;二是对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范围不甚了解,不知道它是怎样一个单位。因此作为社区居委会干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社区居民了解社区和融入社区。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大政府对社区的投入力度

政府应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使社区管理者的办公条件有所改善,并且有经费举办各种有利于社区居民的活动,使社区管理更加科学,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3.2 加强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与培育,形成优质的社区工作基本力量

(1)按照现代管理的素质要求,加强社区管理队伍的建设。社会的高速发展迫切要求按照现代管理的素质要求,将那些思想坚定、道德修养高、善于团结同志、年龄结构合理、有专业知识的同志吸引到社区管理工作队伍中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街道社区管理工作队伍。为此,上级政府应多配备一批高素质的社区管理干部,并尽可能向社区多输送优秀党员干部,充实和提高社区管理工作队伍的力量和素质,各级党校也要为社区干部的培训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使从事社区管理工作的同志尽快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学会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完成社区管理任务,以适应新时期社区管理工作的需要。

(2)全力调动各类人员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工作合力。社区管理工作复杂而艰巨,单靠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一支力量是无法很好完成该项工作的。因此,社区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各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群众,只要与社区发生关系,就应当主动关心和支持。

3.3 加大社区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社区管理效率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清楚知道应将基层政府的行政机构与社区机构区分开来,将行政管理事务与社会管理事务区分开来。因此,具体建议,一是给社区居委会卸牌子去官衔。去除社区不应有的行政负担,还社区本来面目。社区主要职能应转变为“加大宣传,协助管理,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职能。社区职能以外的工作,可以成立社区服务工作站,由社区服务工作站来承担,社区居委会只负责业务指导。二是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在向社区下达行政任务时,应自我约束,建立审核制度。具体审核权可放在区级民政局,民政部门根据任务是否适合交给社区,事前主动与社区沟通,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慎重决定行政任务的下达。一旦下达任务,就要严格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承担行政任务的社区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保证任务的按时完成。

3.4 立足社区工作实际,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拓展党的覆盖面

(1)努力形成区、街、社区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社区党建的良好局面。作为社区党组织的上级领导,应当定期研究社区党建工作的发展战略,纠正社区党建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领导、组织、协调各个社区党建工作的共同发展。而作为社区各项工作领导核心的街道工委,则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社区的特点和实际,辩证把握社区党建工作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等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共同目标与需求为纽带,充分运用社区资源,率领社区广大居民为建设新社区而努力奋斗。

(2)积极探索社区党建工作新载体,凝聚党员群众的力量。为适应新时期党的社区工作需要,创建社区党建工作新的载体,以凝聚党员群众的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十分必要。

(3)建立健全各类基层党组织,抓好新经济组织和居民区的党建工作。针对新经济组织规模小、分布散、变化快、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可创建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健全党的组织和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3.5 积极培育居民群众的社会意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不断促进居民自治水平的提高

(1)建立健全各类社区组织,发挥社区组织的服务功能。社区的工作很多,工作难度也很大,因此,应充分发辉社区组织的作用。一个社区的成熟,很重要一点是看社区组织能否是在社区中发挥调处各种矛盾,协调各种组织和人际关系。

(2)培育居民的社区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度。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重心下移,职工由“单位人”逐渐向“社区人”转变;与此同时,人们对工作单位依附关系减弱,而对居住地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个多元的社会共同体中,许多新的矛盾必然在社区内表现出来。因此,社区党员干部要通过自身的示范带头作用和服务带头作用,协调各方矛盾,引导居民树立社区共同体意识,实现社区资源、社会利益共享和社会义务共担,使社区各方达成共识,从而满足社区内居民与单位不同的需要,建设安全、整洁、方便、舒适的现代化社区。

总之,我们应加强对目前社区管理的认识程度,找到适应本社区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来提高社区的综合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熊墨辉.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增强城区服务功能[J].地方政府管理,2001,(04).

[2]李金楼.关于社区建设问题的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1,(06).

[3]秦怡红.吉林省社区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7,(04).

[4]徐斌.城市社区建设浅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4,(11).

贵阳市城市空间结构变化分析 篇3

关键词:贵阳市;城市;空间结构;变化

贵州省大部分区域都属于山区,贵阳市是贵州省的省会城市,同时也属于山区城市。贵阳市是如何实现山区城市的交通、经济、教育、医疗等各领域取得巨大的发展,本文对贵阳市的整个城市结构变化做出了具体的研讨,在经历了一系列的讨论和考证之后,总结出了许多应对城市构造演变的积极措施。

一、贵阳市城市空间结构变化分析的意义

城市的空间结构就是我们在城市里居住生活等息息相关事情在维度上的反映,他充分反映出我们个个点在整个城市空间存在与发展之间的联系。所以,我们进行这项研究对于贵阳市的未来与发展是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的,能够让其在正规的轨道上加速发展与前进。

就全局来看,该城市现今主要的发展模式是以一种中心发射型的样式,先发展经济中心,其次向周围进行散布性发展。

二、针对贵阳市城市空间结构变化的相关分析

(一)针对贵阳市居住空间的变化分析

就针对上面一些分析情况来看,近十年来该城市对居民生活和发展方面还是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并得到了长远的发展和进步。并且在教育方面,该城市相当重视对于人才的培养,不断地新修学校,让更多的学生能够接收到良好的教育,使得该城市整体的教育水准有了实质性的提高。在医疗设施方面,贵阳市采取从多角度同时发展的方式进行相关的建設性工作,首先医疗人才得到极大的增加,改变医学人才不足的状况,从以前看病困难或者长时间治不好病症到现在各种疑难杂症都能轻松应对,同时也为贵阳市的医学教育事业起到促进作用。

(二)针对贵阳市就业空间的变化分析

就该城市就业分布布局的情况来看,将会制定一些实质性的解决举措。第一,整个社会的就业体系发生着翻天的变化,我们为了提高就业的人数,将会积极地实施一些举措。

第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从2005年以后,贵阳市在就业扶持上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在“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上面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对就业困难的相关群体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帮助他们顺利找到工作。在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贵阳市就业形势变得更加的艰巨,为了稳定就业形势,贵阳市进一步积极实施相关的就业政策,增大各项补贴发放资金,促进增长就业。第三,统筹城市乡村的就业。我们在推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不能忘记乡村的发展,要以城市的发展来带动乡村的发展,实现平衡[3]。在2008年一年时间在全市就举办了26场“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并对困难的家庭进行走访,确定援助对象,送出相关的就业岗位或者送去职业学校免费培训。同时,相关就业推荐机构加强同沿海的用人单位联系,将多余的劳动人口输送至沿海一带,减轻贵阳市的就业压力。第四,加强职业培训。这从上文逐年增加的职业学校数量可以清晰看出,职业培训能够为人们带去一技之长,使得人们能够更加容易找到相关的工作,也能够为自己带来较高的经济收入,使得工作能够更加的稳定。第五,加强就业援助。在2007年,贵阳市开始对“零就业家庭”展开一定的援助工作,帮助非常困难的家庭找到工作。第六,加强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公益性岗位是由国家专门出资,满足居民公共利益的岗位,明确规定必须首要选取就业困难的人员,经过统计。在2008年贵阳市全市范围内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已经有7000多人在岗,极大程度的解决贵阳市的就业问题。第七,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一直是贵阳市就业的一大难题,贵阳针对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在各大高校宣传,鼓励学生进行创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关于贵阳市城市空间结构变化的政策建议

1、转变城市发展的思想

我们要充分的认识到贵阳市城市构造对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我们要知道城市不仅仅是各种因素的随意组合,它更是城市未来经济发展的条件以及继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要继续优化城市结构,合理的对该城市的资源进行利用,提高整个城市的综合效益。

2、为城市空间结构变化创造条件

最大程度的发展经济,为该城市未来的发展不断创造先行条件。我们要知道只有整个城市经济发展起来了,才能带动整个城市结构的变化。因此,要增加郊区工业的发展,由此逐步增加中心城市的整体发展。这样既能使城市向多元化发展,又能促进结构调整。

3、调整城市现有的产业结构

从前文我们可以知道城市空间构造主要表现在住房空间和就业的空间上,并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就业限制着居住条件。因此该城市的结构变化就在于就业空间的变化。对目前贵阳市的产业结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转型,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是当前贵阳市城市空间进一步变化的重要方法。但是在此转型过程中,应当注重各种产业之间的协调性,配套发展关联的相关产业。

4、城乡统筹发展,走多元化道路

在当前的交通枢纽之下,城乡之间交往变得越来越繁密,应当不断缩小城市和郊区、乡镇的收入水平,减少农村进城的人口。当前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收入水平相差太大,促进着人们都向城市中心发展,造成城市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同时为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和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都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整个城市的协调发展,由城市来带动乡村的发展。

三、结束语

贵阳市城市管理规范 篇4

颁布日期:2006年-02月-01日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局网站 http://jsj.gygov.gov.cn | 更新时间:2009-09-15 | 来源:建设局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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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可以由省价格、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未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7月20日批准的《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

(二)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

(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

(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九)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

(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篇5

来源:朝政发[2004]40号 作者:朝阳市人民政府 日期:04-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采暖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朝阳市城区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 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已有城市供热工程中,供热锅炉的更新、改造,供热管线的更新、改造,供热管网的拆网、并网,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朝阳市城区内的,必须经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其他县(市)的,由当地县(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现有分散锅炉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未安装热量表实行分户计量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供热企业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离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签订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从事城市供热的供热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与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方可继续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为:当年十一月五日零时至次年四月五日二十四时,全天供热;温度标准为:室温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用热合同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或者转让供热设施,应当提前3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二)对采暖用户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得实行间歇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四)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

(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或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供热企业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或者每月停止供热累计超过48小时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供热企业应在15日内,按照[(供暖面积×收费标准)/150天]×停供天数的标准,退还采暖费;

(二)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一栋楼或一个单元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6℃或约定温度,连续超过72小时或每月累计超过168小时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供热企业应在15日内,按照[(供暖面积×收费标准)/150天]×低于16℃或约定温度天数×70%的标准,退还采暖费。

第二十五条 实行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热用户投诉,并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热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章 采暖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由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

尚未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其中,非独立式阳台应计入供暖面积,有供暖设施的独立式阳台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3米(不含本数)的,按照每增加0.3米加收10%采暖费的标准计算采暖费;商业网点、车库等非生活取暖,应相应提高采暖费收费标准。

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及各县(市)政府确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

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城市特困家庭贴付采暖费。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

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二)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三)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供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 篇6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四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第二十八条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

第三十二条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

第三十四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 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

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米控制。

(二) 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7米控制。

(三) 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四)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3米控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三十六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一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四十二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四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四十六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五)建设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五)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字90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汽车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城市消防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四)必须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城市绿地

第五十五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六)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七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五十八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贵阳市城市管理规范 篇7

关键词:贵阳,生态文明,发展模式

1引言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载体,从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到宜居城市、健康城市;从低碳城市、生态城市。到知识城市、智慧城市。从古至今,人类都在不断的探索,怎样建设一个更好的城市。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成为全国诸多城市的选择。

贵阳市,贵州省的省会城市,是贵州省唯一的城市人口规模超过四百万的城市,也是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从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目标之初,贵阳市就开始了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试点,通过十年的不断探索,形成了具有一套具有贵阳特色的生态文明城市发展模式。

2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历程

2.1起步阶段(2007-2010),政策与制度的探索与构建

生态文明城市是一种崭新的城市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1],没有一套统一的建设标准与完整建设模式,也没有一个成熟的样本可以学习和借鉴。什么样的城市才是生态文明的城市,怎样建设适合于西部落后地区、具有贵阳特色的生态文明城市,成为城市政府在顶层设计上最核心的任务。

2007年底,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伊始,贵阳市委通过了《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该决定确定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基本原则、发展方向以及设定了5年期的中期发展目标。并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及监测方法》[2],该指标从生态经济、生态环境、民生、基础设施、政府廉洁高效六个方面,通过33项指标来评定城市城市建设,使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更具有操作性。

为提高广大市民的公众参与度,2008年,贵阳市政府发布了《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读本》,将政府对生态文明城市的定位与贵阳市的历史沿革、生态环境相结合,引导市民绿色低碳、简约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将生态文明理念渗透每一个市民心中。

2009年,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贵阳市生态功能区划》。该《区划》从城市空间布局和空间管制的角度划定了贵阳城市建设的四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与禁止开发区;明确各区域的生态功能和定位,确定相应的发展策略和产业结构,实行相应的空间布局与空间管制措施,为生态城市规划在空间上的落实提供有力的依据。

在法律制度构建上,在2010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基础上,2013年修订并通过《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将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纳入地方法律框架体系,成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建设的城市专项法律法规;各种围绕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相关法规也陆续出台:《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助办法》等,以及森林派出所、环境保护法庭等机构的有效运行,也从制度规范的约束力上给予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有效的法律保障。

几年的实践与发展,贵阳市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市的国民生产总值从2007年的693.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121.8亿元,几乎翻了一番;森林覆盖率从34.7%提高到43.2%,上升了10个百分点;通过“两湖一库”的治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年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高达95%以上。获得包括“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避暑之都”、“全国绿化模范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城市”等称号,并连续三次评选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3]。漂亮的成绩单更加坚定了贵阳市进一步发展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心,城市从外延式发展进入内涵式发展。

2.2快速发展阶段(2011年-2015),提升生态文明城市发展的高度与深度

2011年到2015年这五年既是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最好最快的“十二五”时期,是贵阳的时期,也是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

在城市规划层面,2012年,国家发改委审批通过了《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2012-2020年)》,成为首个以生态文明为出发点进行城市规划设计的城市;也成为全国首家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部队,也逐步构建起具有西部欠发达地区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即具有鲜明的生态文化特色、发达的生态产业经济、和谐幸福的生态社会、优良的生态环境的“贵阳模式”。

在对外交流上,从2009年到2012年,贵阳连续举办了四届“生态文明贵阳会议”,成为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推广普及、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成果展示的重要窗口。2013年,经国家批准,升级为“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成为国家唯一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国际高端学术峰会,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技术交流、信息互通、成果互享打造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另外,会展经济迅速发展: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等会展的举行,为推动贵阳经济、提高贵阳海内外的知名度,推进贵阳的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城市性质定位与城市形象塑造上,依托独特的气候资源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成果,贵阳城市职能定位从传统的以工业为主导的城市转变为以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为主导的城市;在城市精神打造上,提出以王阳明“知行学说”为基础的“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精神;在贵阳城市形象的塑造与城市品牌打造上,“爽爽的贵阳—中国避暑之都”这一独特精确的定位为贵阳赢得了2012年第四届CCTV中国年度品牌评选“年度城市品牌奖”,贵阳的城市形象得到了巨大的提升。

在生态环境建设上,据《2015年贵阳市环境状况公报》显示,贵阳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3.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森林覆盖率达到45.5%,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0.95平方米,远远高出住建部规划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8.0平方米的标准。

五年期间,贵阳市的国民生产总值从1383亿元提升到2890.71亿元,年均增长15.1%,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三产结构比例从5.1∶40.7∶54.2调整为4.1∶38.3∶57.6[4];大数据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取代传统的工业成为贵阳城市经济的中流砥柱。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一城三带多组团”的城市空间格局,城市内部与对外交通网的全面拓展,进一步优化了贵阳市城市的空间布局结构。

3结语

10年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贵阳市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走出了一条西部欠发达地区建设生态文明之路。同时也面临很多的困难,比如城市综合实力不强,整体经济水平落后、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建设滞后、资源环境压力大、城市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需要自上而下更为强大的政策保障力度,构建更为有效的城市建设方案,才有可能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孙静.论新形势下的生态文明城市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评价[J].改革与开放,2012(8):83-84.

[2]申振东.建设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的指标体系与监测方法[J].中国国情国力,2009(5):13-16.

贵阳市城市管理规范 篇8

摘要: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十分迅速,但重地上轻地下的管理和建设导致地下管线对城市的全面发展造成阻碍,并且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严重。本文结合实际,对目前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网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几点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城市地下管网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近年来,由于咸阳市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面积的加大,以及城市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进步,城市规划中更加重视地面上城市的建设,而忽视了地下的发展,因而导致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严重滞后,对城市的全面发展造成阻碍,所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也日益受全国各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并开始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

1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网所存在的问题

1.1咸阳市地下管线的资料不全,管理单位不一致,所以导致管网建设的难度加大。城市地下管网纷繁复杂,种类繁多,其形式也复杂多样,其中城市的地下管线就包括工业、市政、电力、燃气、热力、广电、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给水、排水、交通信号灯、防管线等。[2]所以造成现有的地下管线的数据资料不完善,而且信息不能多领域广范围地共享,各管理单位不能够及时地更新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资料的来源不明,精度不高,内容残缺不全,并且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地下管线的分布状况在传统的资料管理模式下,资料格式不统一,检索的速度慢,并不利于资料综合性分析,存在诸多弊端。此外,许多城市的各级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是由不同的公司进行管理,并未实行统一的管理,无法对城市地下管网进行科学的规划。由于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理单位不同,导致了地下管线的整体规划不合理,从而造成了地下管线埋设混乱,不仅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地下空间,给城市发展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也严重制约了城市地下管网系统的建设。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水管爆管,水管被施工单位挖断以及雨天污水管线排水不畅,致使市区积水、倒灌等现象,给人们的生活和出行带来了困难。[1]

1.2现行的地下管线管理体制比较混乱,没有相应的管理政策,所以导致地下管线建设不同步,出现了不同部门间重复建设的现象。目前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设计时缺乏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使得有些工程无法按设计进行施工,更甚者由于利益驱使,且缺少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部门管理职责、管理范围和职能交叉或不清,导致随意埋设管线的情况不断涌现,甚至造成地下管线经常被挖断,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由于不同管线管理部门受到计划、资金、社会需求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地下管线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城市的建设,进度很难达到一致,浪费了地下的空间资源和建设资金,还影响了城市的发展。[1]

1.3咸阳市地下管线缺乏完整、系统的管理平台。我国城市的地下管网系统基本上还是单机管理,数据更新不及时,现势性差,不能满足城市在规划建设中的需求,且管网的资料残缺不全,数据没有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等,各地区资料共享性差等,这样就致使为建设完整高效的地下管网系统提供准确的基础性数据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1.4咸阳市地下管线缺少基本的资金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分为两类: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主动管理即为政府行政管理,被动管理即为后期跟踪管理,这两个方面管理的实施必须要有资金的基本保障来支持,没有资金的投入,城市地下管网系统的建设工作无法正常开展。[3]

2解决措施

进入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在全世界迅猛发展,“数字城市”已从概念发展到了现实,而地下管网系统的建设作为“数字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进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以实现优化管理,提高管理效力的目的:

2.1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意识。有法可依是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重要手段,制订一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成为工作的重点。当前城市建设各部门都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在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建设与管理、地上建设与地下建设、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着力改变“重建轻管、重地上轻地下”等观念。

2.2构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手段。在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情况下,在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支持下,只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对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将其纳入建设市场的执法监管中,对地下管线信息采用集成管理与集成服务模式,完全可以建立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建成公共数据交换服务平台。将城市的全部地下管线信息以数字的形式进行获取、存储、管理、分析等,建立具有空间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的技术系统和切实可行的信息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确实的依据。[4]

2.3保障资金投入,加快人才培养。加快人才培养,加强新技术的学习,加强对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以确保产品质量,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除此之外,还应当保障有长期专项资金投入,以确保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来源。

2.4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水平。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水平,使他们能够自觉地爱护、保护地下管网设施,屏弃掉一些不良行为,为城市的建设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3总结

城市地下管网是城市的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个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命脉,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的滞后,必然会对一座城市的全面发展造成阻碍。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出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点:“管理综合化、管理法治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社会化。”[6]

参考文献:

[1]王献军,陈亮.大河网[EB/OL].http://news.dahe.cn/2010/11-26/100535323.html.2010-11-26.

[2]张连悦.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J].中国西部科技,2009.

[3]甄燕红,杜志超.慧聪网[EB/OL].http://info.jjcn.hc360.com/2013/03/290945109165.shtml.2013-3.

[4]蔡玉高,凌军辉.腾讯新闻[EB/OL].http://news.qq.com/a/20100906/000962.htm.2010-09-06.

[5]董茂平.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与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1).

[6]杨学红.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与管理[J].城市,2006(3).

基金项目:咸阳师范学院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咸阳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3XSYK029)”。

作者简介:

廖世芳(1984-),男,甘肃天水人,助教,研究方向: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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