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24-07-08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共8篇)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篇1

3月8日,由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省政府法制办主办的甘肃省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研讨班在兰州举行。各市州党委、政府分管宗教工作的副书记、副市长(副州长)、各市州统战部、宗教局的负责同志以及省直22个厅局的负责同志共110多人参加了这次研讨班。副省长罗笑虎出席开班仪式并作了重要讲话。

在讲话中罗笑虎同志就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认真做好宗教工作及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宗教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对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宗教工作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举措。

罗笑虎说,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认真做好宗教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二是要把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三要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力度;四是要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罗笑虎同志强调: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首先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其次,要认真领会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再次,要做好《条例》的法规配套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篇2

通过对我院及周边高职学生的宗教信仰调查, 高职生对宗教信仰具有好奇性、随众性及混沌性的特征, 故对宗教学生的教育管理策略必须以对话为基本手段, 遵循思想教育原则、重视心理疏导、加强理论知识教育以及社会、学校、家庭教育相结合等。除此之外, 还要改革创新当前思政教育模式, 切实树立起立场鲜明的旗帜, 引导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宗教观念;同时结合我们医学生的实际, 广泛开展科普宣传, 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1 信教现状

我们在护理学院的学生中进行了宗教信仰的排摸, 从信教人数上看:4000名学生中有85人信教, 占2.1%。从信教选择上看:基督教84人, 占98.8%伊斯兰教1人, 占1.2%。这85个学生对宗教信仰认识表现出三大共性:第一, 严重的好奇心, 这些学生不了解宗教, 只是觉得为何身边有人那么痴迷宗教, 于是想探个究竟, 也就走上了信仰宗教之路。第二, 盲目的随众性, 这些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受到家庭、社会的耳濡目染, 觉得信教也未尝不可, 于是也就信教了。第三, 认识的混沌性, 其实好奇和从众都是认识上模糊, 整个人处于混沌状态, 他们不清楚诸宗教之间的区别, 以及自己所信仰的宗教到底有何意义, 等等有关宗教的问题。

2 现状分析

那么造成学生信教及对宗教的认识不足, 主要是因为什么呢, 可以主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层面去分析。内因就是自身存在的一些因素:当代大学生思想异常活跃, 个性非常张扬, 他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个存在的意义或精神的寄托, 而宗教的存在则让一部分人得到了精神的寄托, 获得了人生精神的支点。人类的意义追求和精神需要是宗教信仰产生的内在动因。同时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 经济、就业等问题造成大学生的困惑, 感慨人生苦闷。当人遇到挫折和失落时, 就会导致心境复杂, 会不自觉的寻找精神寄托和心理安慰。比如, 当大学生面临学习和生活的困难、恋爱受挫、就业失败时, 往往会思考人生的一系列问题, 追问人生价值和意义何在。如果此时大学生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可能就会动摇他们在长期教育中形成的无神论信仰, 转而诉求宗教, 寻找生命的价值, 在宗教意义上感悟人生的酸甜苦辣, 产生心理皈依, 形成宗教情感和宗教认同, 最终就有可能形成宗教信仰。受到熏染, 日后信仰宗教更多的是为了寻找精神寄托, 和心理慰籍, 以缓解各种原因造成的孤独感、失落感等, 同时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末, 好奇、逆反心理, 从众心理特征也让他们觉得宗教信仰是一个很平常的事情。

造成外因的主要因素有: (1) 社会因素: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与外界交流增多, 多元价值观冲击着以往单一朴素的的信仰, 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 大学生的价值观也出现多元化的倾向。而价值体系的多元结构, 势必会导致一元化价值体系在某种程度上被消解和解构, 造成价值观体系的紊乱, 引发人们思想的混乱, 进一步加剧人们在信仰上的迷茫和无所适从的状态。在多元的文化价值时代, 多元与一元不是简单、外在地对立和排斥的, 而是相通、共生、良性互动的关系。再加上宗教文化的独特魅力 (所包含的哲理性、伦理性和心理性) 对学生有很大的吸引力。 (2) 学校因素:高校的思政教育重灌输, 内容、方法简单化, 针对性不强, 脱离学生的思想实际。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宗教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映, 社会存在有物质层面的, 也有认识层面的。任何宗教思想都不是独立自在、随意产生的, 其背后一定有复杂的社会原因。而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对于实际的生活学习等问题引发的思想问题, 不能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由认识层面偏差所引发的问题, 又不能着重从思想认识的层面进行教育, 而偏重于意识形态的说教, 而把“人”放在一边。这样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当理想和现实矛盾时, 就易导致学生理想迷失, 走向宗教。 (3) 家庭因素:受家庭影响, 从小开始信教。此外, 特殊的家庭环境也是大学生产生宗教信仰的重要因素。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 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深远、甚至是终身的, 有些家族有信仰宗教的传统, 孩子自然也会遵循其传统的。

内因决定着外因, 外因是内因的诱导, 当内外因共同作用时, 大学生的走上宗教信仰之路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教育工作者必须抓住内因这个重点, 关注外因的作用, 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对有宗教信仰学生进行有效管理。

3 管理策略

高职学生的宗教信仰既有社会人员宗教信仰的共性, 又有学生自身的特点, 那么我们就要抓住学生在学校的特点对症下药。其中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是宗教对话的一项重要活动, 这里的管理的不是一种单行的自上而下的控制与指导, 而是至少要具备三个特点, 一是确保国家大政方针的方向, 二是学生、师生个体之间的民主平等, 三是兼容并包的开放性。当我们确保这三个特点之后, 就可以利用恰当的时间, 合理的安排人员, 运用适当的形式来进行宗教对话工作。

3.1 重视三个时期的对话

期初、期中、期末。学期是大学生宗教信仰特有的时间因素, 宗教工作要常抓不懈, 期初、期中、期末三个时期由于其不同的特点需要教育工作者重视和研究。期初, 学生带着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尚未完全融入正常的学校生活, 甚至有的学生违背宗教政策, 在校园里偷偷宣传宗教, 因而教育工作者要深入排摸, 了解情况, 在原有的宗教信仰学生登记表的基础上, 完善建档, 做好跟踪。随着学期的推进, 学生在教育的过程中或许有些许改变, 加上期中需要进行教学检查的, 对宗教信仰学生的信仰与学习问题需要关心。而临近期末时, 学生渴望着假期的来临, 思想上有着波动, 宗教信仰的冲动亟待爆发, 因而需要给与他们很大的关怀。同时又要做好他们在假期宗教信仰的一些预防措施, 以避免他们走上邪路。

3.2 抓好三支队伍之间的对话

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班干是开展有效对话的三支队伍。辅导员的角色就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基层指挥员, 是学生的最亲密接触者, 是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是相辅相成的, 学生班干又是时刻伴随在学生左右, 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见证者, 是学生和教师的中间人、联络员。我们需要这三支队伍深入校园、教室、寝室。宣传教育我国的宗教政策, 关注学生的生活、学习动态, 与宗教信仰学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对话, 排解宗教情结, 帮助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3.3 运用三种形式的集中对话

例会、班会、每月班主任会议是集中力量对话的好时机。会议既是对过去的总结, 又是对未来的设计, 每周的党总支例会既要总结以往的不足, 又要设计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同时居高临下, 统筹规划班会和班主任例会的内容。当然会议只是布置, 关键还是要充分发挥同伴、同乡群体的对话作用, 因为他们由于地域关系, 信任度很高, 因而同伴和老乡彼此之间容易敞开心扉的对话, 这样的效果往往比教师的说教效果要好的多。

总之, 对于宗教问题, 我们不避讳、不打压, 而是平等的对话, 这样才会使模糊的问题清晰起来, 更有利于认清宗教,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

4 展望

宗教有着几千年的流传而不衰落, 有着其自身的原因, 宗教信仰不仅仅属于精神层面的问题, 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需要深入的进行个案访谈、调查, 以及背景分析, 以便更真实地了解学生信仰宗教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教学实践提出两点展望。

首先,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作为教育者, 我们要保持终身学习的习惯, 有大量的知识储备来及时了解现代学生的心理、生理情况。作为教育工作者自己要刻苦钻研, 拓宽知识面。更多关注学生精神方面的需求。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有利于综合素质能力培养, 也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的需要, 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困惑,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盲目信教的从众心理。细致的了解并真正掌握当代大学生宗教信仰的心理本质, 对大学生的心理发展进行指导, 为大学生建立起强大而坚固的内在心理防御机制。高校要经常研究所面对的德育对象, 正确对待同学们在学生生活中面临的问题, 及时地加以引导。在大学生遭受挫折时, 尤其要从心灵深处予以关怀, 使他们不至于去向虚幻的神灵寻求庇护, 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时候, 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

其次, 校园文化建设渗透于学校的、科研、管理、生活等方面, 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不仅为个体的价值和行为选择提供参照系, 而且对生活其中的个体具有软约束力, 促使个体接受并践行相应规范, 否则会受到群体和舆论的排斥, 校园文化环境的积极因素满足了个体对精神文化的渴求并形成文化诱因, 成为个体内化并践行思想道德规范的精神动力。” (3) 校园文化环境为宗教之间、宗教与非宗教之间提供了平台, 而“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 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 是非问题, 不但是没有效率的, 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 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 (4) 只有平等对话, 确立正确的人生信仰和高远的人生境界。对于我们构建和谐校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大国, 社会各界要做出努力, 平等对话宗教,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就会大大加强社会的凝聚力, 在大学生中开展宗教教育, 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 使大学生能够站在理性的高度, 深刻认识宗教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 客观解析宗教对主体价值体系构建的作用和影响, 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信仰问题, 推动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摘要:宗教信仰是大学校园客观存在的现象, 如何应对校园宗教是摆在所有教学及管理人员的一个问题, 进行宗教对话是建设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宗教,对话,和谐校园

注释

11 方立天.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J].中国社会科学, 2005, 4.

22 胡锦涛.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 19.

33 张耀灿, 等.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408.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篇3

关键词:宗教;宗教信仰;宗教事务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早已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确认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是党和国家对待、处理宗教问题长期的基本政策,是维护和谐新疆的重要条件,新疆的信教群众逾千万,约占全疆总人口的半数以上,正确理解并切实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对于构建和谐新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信教群众而言,宗教信仰是他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护,既是关系他们人生权利的重要问题。也是赢得信任的重要条件,更是能否调动他们为促进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为和谐新疆建设做贡献的基本前提。实践证明,什么时候贯彻执行了这一政策,就能牢固地建立起我党与爱国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他们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反之,就会破坏这种统一战线,给我们的事业带来严重危害。尤其是在宗教方面出现了某些问题甚至严重问题的时候,或者因宗教问题引发出其他问题,包括有人利用宗教从事分裂破坏活动,导致有人怀疑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的时候,我们更要坚决地贯彻执行这一政策。要避免平时放任不管,遇事收紧,进而对宗教采取压制等错误做法。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确立这样一个信念: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的,搞违法活动,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毕竟是极少数,因此,不能把违法活动,把利用宗教搞分裂的现象等同于宗教本身。我们只有一贯坚持并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才能更进一步地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全面建设和谐新疆服务,从而更进一步地证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正确性。而能否在关键时刻坚定地执行好这一政策,也是对我们各级干部的政策水平的一大考验。

在新疆,宗教比较特殊的是,由于国际环境的影响和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在某些宗教氛围比较浓厚的地区,人们不信教的自由没有保障,强迫他人信教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三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人员和一些青少年不信教的权利受到侵害,使一些不信教的党员群众感到孤立和压抑。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方面要加紧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对强迫青少年学经和对不信教群众进行孤立,强迫其信教等非法活动坚决加以制止,使非法宗教活动的蔓延、强迫他人信教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宗教信仰是信仰者内在的、深层的精神追求,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但当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外化为宗教行为和宗教仪式时,就成了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和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加的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的社会实体,成了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国家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基本职能,也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而在现代生活中,也只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才能还原宗教的本来面目,建立起有效抵制国际反华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社会基础,更有效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人权。

1991年,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快宗教立法”。在此期间,尽管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相继颁布了有关宗教问题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等。但这些法规涵盖面窄,可操作性差。很不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宗教方面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完善宗教法律和法规势在必行。

首先,在宗教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宗教内在的规律,同时要考虑法律体系和内容的完整。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中普遍地存在着宗教信仰,在宗教立法时,也应全面考虑我国的民族政策,使宗教法律与民族政策协调一致。在宗教立法内容方面,根据以往的经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合法宗教的界定要明确。在一些地方法规中,有的把宗教仅限定为五大宗教,这样一些少数民族的本民族宗教和民间宗教就无法被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加以管理,因而必然会给管理工作带来混乱。

2要明确宗教信仰和邪教、封建迷信的界限,从而保护合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

3确立宗教法人制度。目前,我国对宗教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不明确,有些宗教寺庙并未完全形成财团法人运作模式,不利于依法管理。

4规范宗教活动,即宗教活动的场所、内容、慈善、宣传、募捐与捐赠等。

5确定宗教团体及与之相关的团体之间的关系。

6保障宗教组织办好宗教院校。

7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

自治区要加快对《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修订,同时尽快制定《非法宗教活动处罚条例》等法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它毕竟是一部综合性的法规,其宏观性要大于微观性,具体到每一条款都不可能象单项法规、规章那样详尽具体。而且这一问题越是到基层、越是涉及具体事务也就越突出。比如,一些地方遇到的宗教活动场所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属于相关宗教团体还是属于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问题;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能否经营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以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由谁去处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在布局上“合理化”的具体标准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条件、推选产生办法和任期问题;大型宗教活动规模的量化标准问题,还有国家公职人员参加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节日、站礼活动,是否算作参加宗教活动?信教群众按照宗教习俗集中为亡人念经、家长给自己的子女教授宗教知识,是否算作非法宗教活动?清真寺维修标准应当如何掌握等等。这些问题在其中均无明确的规定,相关的单项法规、规章、细则等也尚未出台,这给宗教事务的管理、特别是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在新疆的有些地区,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值班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资料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效果不错。自治区也可借鉴这些经验,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

其次,明确对伊斯兰教什叶派、依禅派的政策,统一对学经人员的政策。什叶派在我区主要是塔吉克依斯玛依里亚分支和十二伊玛木分支。前者的信仰者主要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后者主要集中在莎车县,总人数约3万人左右,目前活动基本正常。依禅派活动范围主要在喀什和和田的部分县市,解放初期的多次暴乱都与其有密切关系,现在仍有跨地区宗教活动。目前和田掌握的“依禅”(教派传引入,负责主持宗教活动)共有323人,教徒尚无准确数字。喀什地区现有依禅教徒1200人左右,在莎车有两处活动场所。它虽为伊斯兰教的一个派系,但又有“口

唤”和危害教徒身体健康的活动。去年和田地区两个依禅派头目的葬礼都有万人以上参加。目前,和田地区视依禅派的活动为非法宗教活动,采取取缔和打击的办法,以遏制其蔓延。喀什地区则有两种做法,如喀什市对依禅派的活动采取禁止的做法,如果发现擅自活动的要进行教育和罚款。莎车县则按照定人、定岗位岗、定职责的“三定”原则进行管理。对这两个教派究竟应当如何管理,目前中央和自治区都缺乏明确的政策,使基层的具体工作缺乏方向。为此,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对策,为做好对这两个教派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过去民族宗教部门曾规定,学经3个月以上就算“塔里甫”,以后又把政府批准由爱国宗教人士代培的学经人员也称作塔里甫,这样往往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应当加以区分,防止这一名称的滥用。此外,对非正规学经人员。有些地方都作为有问题的人看待,容易采取一些过头的做法,对此宜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总的原则是不要把他们看作一个单独的群体,对有犯罪前科,或是有现行不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加强管理;对受极端思想影响、但未参与不法活动的,由民族宗教部门管理,加强教育转化;对其余人员,应作为一般群众对待,以使他们安心生产生活。其中表现好,并且确有一定宗教学识的,也可以由民族宗教部门通过正规培训后任用。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执法主体,因此,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宗教事务管理的好坏。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必须依法管理好管理者本身。要重视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政策水平,培养一支政治上强、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好、会管理、能联系群众的干部队伍,使各种宗教问题能够解决于基层,消灭于萌芽之中。

其次,管理要依法。要遵循宪法、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政策,公正执法,克服随意性。

第三,要明确管理范围。要侧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下决心不去管那些不该管的事务。政府宗教部门人员有限、力量薄弱、经费不足,因此应该抓主要矛盾,科学执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要牢记信教群众也是人民群众这一基本观点,管理宗教事务就是为信教群众服务,也就是为人民服务。要用公仆的赤诚为信教群众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要清正廉洁,接受社会监督。既不能借管理搞“管、卡、压”和以权谋私,败坏管理的名声;也不能因管理失当、简单粗暴而激化矛盾,人为树敌。管理者要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篇4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的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干预国家行政和司法,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加强宗教事务机构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教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社会组织。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伊玛目、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员等具有教职身份的人员。

第九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宗教团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维护本团体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认定、培养宗教教职人员;

(四)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和开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业;

(五)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务活动予以协调和指导;

(六)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

(七)按照国家规定制作、发行宗教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

(三)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

第十二条 省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宗教院校的招生,应当按照招生条件,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经考生住所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活动应当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场所内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须经邀请地和派出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须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符合参加省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当支持宗教教职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三章 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和习惯集体进行的拜佛、诵经、经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受??、朝圣、朝觐、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度亡等活动。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举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或者跨设区的市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跨县(市、区)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有关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宗教、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其成员一般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非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举行宗教活动;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质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宗教、公安、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管理。第四章 宗教财产

第二十八条 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地产、林木、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破坏。

第三十条 宗教房地产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及其设施、物品属于文物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文物保护部门应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因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事先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拆迁。

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安置,应当便于信教公民的宗教生活。

第三十三条 建设、改造园林和风景名胜区,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协商达成协议,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旅游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及其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公民,进入旅游区(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免收门票。第五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对外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进行交往,应当遵循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应邀来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外国人集体进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并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者在由省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

第三十九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并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建立宗教办事机构,不得开设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以及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及进行其他非法传教活动,不得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二)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的;

(三)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未经备案的;

(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争论的;

(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擅自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拆迁宗教房屋、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国土资源、建设、民政、文化等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违反本条例,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篇5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国守法,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职人员或撤销其宗教职务。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本地确无适当人选,需要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的,应当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违法行为的,由宗教团体解除其职务或解聘。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寺院、教堂、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三条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新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注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教育、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团体给予警告、解除宗教职务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新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 篇6

姓名: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

1.()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 B任何个人 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D政府机关

2.()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 B市 C县 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C发展规划 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 B党组织 C乡级人民政府 D村民(居民)委员会

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 B自己家中 C体育场 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省 B市 C县 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A管理 B使用 C管理和使用 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 但可以 B享有 可以 C不享有 不得 D享有 但不得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C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起施行。

A2017年6月14日 B2017年10月1日 C2018年1月1日 D2018年2月1日

1.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的原则。

A制止非法 B遏制极端 C抵御渗透 D打击犯罪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A危害国家安全 B破坏社会秩序 C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D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A不同宗教 B同一宗教内部 C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 D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

A工作力量 B信仰自由 C人权 D必要的工作条件。

5.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A管理 B指导 C监督 D检查 6.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

A布局合理 B设立在景区 C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D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7.()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A非宗教团体 B非宗教院校 C非宗教活动场所 D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

8.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A传教 B举行宗教活动 C成立宗教组织 D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9.()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摊派。

A宗教团体 B宗教院校 C宗教活动场所 D宗教教职人员

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A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B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C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A正确 B错误

2.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A正确 B错误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A正确 B错误

4.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但经相关部门同意,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可以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A正确 B错误

5.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A正确 B错误

6.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可以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A正确 B错误

7.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可以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A正确 B错误

8.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在房屋征收中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A正确 B错误

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A正确 B错误

10.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A正确 B错误

软件事务存储动态竞争管理策略 篇7

1.1 策略分类

动态竞争管理策略将多个竞争管理策略初始化在一张映射表中, 在初始化事务时, 读取该映射表, 为事务随机分配一个竞争管理策略。假设两个事务Ta (牺牲事务) 和Tb (攻击事务) 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竞争管理策略Ma和Mb, 当Ta正在对内存对象Obj进行写操作时, Tb也需要访问对象Obj, 那么Tb与Ta发生冲突, 竞争管理策略需要对此作出判断:是放弃Ta, 让Tb执行?还是让Tb继续等待, 给Ta一定的时间, 让Ta执行至提交或者放弃。但是Ta和Tb采用不同的竞争管理策略Ma和Mb, Mb虽然有对Ma的引用, 但是Mb所引用的只是一个公共类型接口, 它并不知道Ma的具体类型是什么, 无法从Ma那里得到相应的信息, 从而无法与Ma进行比较以确定哪个策略更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 本文按照竞争管理策略的计算步骤的复杂度对映射表中的竞争管理策略进行分类:Aggressive和Polite策略的执行相对简单, 放弃对方事务或者自己等待;Greedy和Timestamp策略维护一个时间变量, 执行时根据时间变量比较两个事务的优先级, 然后决定是否放弃事务;Karma、Polka和Eruption策略在比较事务的优先级后, 还需要对放弃事务的优先级作进一步的处理。例如, 在Eruption策略中, 被放弃的事务把它的优先级增加到正在执行的事务上, 使该事务的优先级更高, 保证该事务的提交。竞争管理策略的分类见表1。

1.2 冲突解除

竞争管理策略分类后, 在初始化映射表时, 将竞争管理策略和所属类别一一对应。当事务Ta和Tb发生冲突时, 由于每个事务在初始化时对应一个竞争管理策略, 系统需要决定激活哪个竞争管理策略来放弃Ta或Tb。因此, 系统在比较事务优先级之前先读取事务对应的竞争管理策略Ma和Mb的类型, 如果Ma和Mb属于同一类型, 那么系统就激活Mb, 调用Mb的冲突解除方法来决定是否放弃Ta。

如果Ma和Mb不属于同一类型, Mb还是不能得到Ma的信息, 从而无法比较Ma和Mb哪个更优, 因此我们需要给竞争管理策略增加一个判断优先级的方法, 判断优先级的方法是比较在各自的管理策略下, 事务的吞吐量越大, 优先级就越高, 具体方法是在每个管理策略的类中设置一个策略计数器Counter, 记录在该管理策略下事务提交的数量, 来模拟事务吞吐量, Counter值越高说明在该管理策略下事务提交的成功率越高, 吞吐量就越大, 优先级就越高。

如果Ma的优先级高于 Mb的优先级, 说明Ma在该环境下事务提交的成功率较高, 吞吐量较大, 那么就采取优先级较高的竞争管理策略Ma。同理, 如果Mb的优先级高于 Ma的优先级, 就采用管理策略Mb。

如果优先级相同, 就无法对优先级进行比较, 在此借鉴Aggressive策略的思想, 强行采用Tb的管理策略, 放弃Ta采用的管理策略。

冲突解除的算法归纳如下:

(1) 如果事务Ta和Tb对应的竞争管理策略Ma和Mb属于同一类型, 在发生冲突时, 系统激活攻击事务对应的竞争管理策略。

(2) 如果事务Ta和Tb对应的竞争管理策略Ma和Mb不属于同一类型, 那么在发生冲突时, 先比较竞争管理策略的优先级, 激活优先级高的竞争该管理策略;如果两个管理策略的优先级相同, 则激活攻击事务对应的竞争管理策略。

在确定竞争管理策略之后, 使用该策略的Resolve Conflict方法对Ta和Tb的优先级进行比较, 来决定放弃哪个事务。如果Ta被放弃, 则抛出一个异常, 在处理异常的代码中重新为Ta选择一个在Ta所属的管理策略类型下最优的竞争管理策略, 然后加入等待队列, 等待下次运行。冲突解除算法的伪代码如下:

1.3 事务调度

当Ta被放弃之后, 系统可能会马上又启动Ta, Ta依旧与Tb竞争资源, 然后Ta又被放弃, 以此类推, Ta就会陷入一个启动、放弃的循环中, 这就是所谓的活锁。为了避免活锁的产生, 我们提出一种序列化模块, 序列化模块在发生冲突时被调用。所谓序列化, 是指将两个冲突事务中的一个回退并转移到另一个的队列中 (改变该事务的队列号属性) , 让二者序列化执行, 以达到消除同一冲突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在具体实现时还应考虑这样一种情况, 假设事务Ta与Tb发生了冲突, 优先级低的Ta被回退, 并序列化到Tb的后面, 这时Tb与Tc又发生了冲突, 而优先级低的Tb被回退并序列化到Tc的后面, 这就使得Tb与Ta又分别位于不同的等待队列中, 极有可能再次并行执行发生冲突。为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 我们引用了子事务的概念, 对上面的问题进行阐述。当Ta与Tb发生冲突时, Ta被序列化到了Tb后面, 同时将Ta标记为Tb的子事务, 随后Tb与Tc又发生了冲突, 这时将Tb并序列化到Tc的后面, 同时Ta作为Tb的子事务也被序列化到Tc的后边。该方法可概括如下, 如果发生冲突, 一个事务将与它所有的子事务一起被移动到另一个队列中, 即一旦Ta成为了Tb的子事务, 那么Ta只能在Tb的后面执行。当一个事务提交后, 它的子事务将首先被调度执行。具体实现过程如下:

我们在创建线程的时候为每个线程创建一个队列, 对每个事物增加两个属性:①队列号。用来对应线程的队列;②事务引用属性。用来标记该事务与其它事务之间的关系。

当事务Ta被放弃后, 系统抛出一个异常, 在该异常中队该事务进行调度:①修改事务Ta的事务引用属性, 将Ta标记为Tb的子事务;②将Ta的队列号修改为Tb的队列号;③将Ta转移到Tb的等待队列中, 如果Ta有子事务, 将Ta的子事务也转移到Tb的等待队列。

这样, 当一个事务Tb提交后, 它的子事务将首先从等待队列中提取出来进行调度执行, 同时, 减少了冲突的再次发生。

2 仿真实验

本文利用C#语言实现了一套软件事务存储的竞争管理系统, 选用红黑树和哈希表作为测试用的基准数据结构。红黑树是一种只需要部分达到平衡要求的二又树。由于降低了对旋转的要求, 提高了性能, 因此广泛应用于很多算法中。哈希表也是在软件事务内存测试中经常使用到的一种数据结构。

测试程序创建并启动一组线程, 每个线程并行地对一个共享数据对象 (红黑树或哈希表) 进行随机的插入、删除与访问3种事务性操作, 运行时间为5s。为了结果的公平性与准确性, 共进行10组测试然后取平均值。测试平台为Intel Core 2 2.40GHz CPU, 内存大小为2G, 操作系统为Windows XP。图1所示为以红黑树为基准测试数据的实验结果, 图2所示为以哈希表为基准测试数据的实验结果。

在对两组数据结构的测试, 由于哈希表的数据结构比较简单, 空间较大, 设置了2048个节点, 因此事务之间的冲突并不明显, 事务的吞吐量也相对较大;红黑树的数据结构比哈希表更复杂, 在事务执行时存在大量的树结构调整操作, 因此事务之间的冲突频繁, 事务的吞吐量相对较小。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 随着线程数的不断增加, 其它竞争管理策略在冲突率低和冲突率高的环境下, 事务的吞吐量相差较远。以Greedy策略为例, 在基于哈希表的测试中, Greedy策略下的事务吞吐量最高;而在基于红黑树的测试中, 该策略下的事务吞吐量却比其它策略下的事务吞吐量低。从图2中还可以看出, 不论在冲突率低还是冲突率高的环境下, 动态竞争管理策略下的事务吞吐量始终保持最高, 这表明动态竞争管理策略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境。

3 结语

软件事务存储的竞争管理策略在事务发生冲突时决定是否放弃其中一个事务, 但是目前并没有一个能够适用于不同环境的竞争管理策略算法。本文在现有竞争管理策略的基础上, 提出一种动态竞争管理策略, 将不同的竞争管理策略分类并存储在映射表中, 事务在运行时动态读取映射表中的竞争管理策略, 并根据竞争管理算法选择优先级最高的竞争管理策略, 以解除事务之间的冲突。对于被放弃的事务, 我们重新为其分配竞争管理策略, 并对该事务执行事务调度算法, 以减少事务冲突的发生频率。

参考文献

[1] WILLIAM N.SCHERER III, MICHAEL L. SCOTT. Contention management in dynamic software transactional memory[A]. In Proceedings of the ACM PODC Workshop on Concurrency and Synchronization in Java Programs, St. John's, NL, Canada, Jul 2004.

[2] HERLIHY M, LUCHANGCO V. Software transactional memory for dynamic-sized data structures[C].Boston: PODC, 2003.

[3]WILLIAM N.SCHERER III, MICHAEL L.Scott.Advancedcontention management for dynamic software transactional memo-ry[A].In Proceedings of the twenty-fourth annual ACM sympo-sium on Principles of distributed computing, PODC'05, pages240-248, New York, NY, USA, 2005.ACM.

中国应当参与管理世界事务 篇8

皮埃尔·雅凯(PierreJacquet),法国发展局(AFD)首席经济师,经济学界知名人士。

《费加罗报》:经济学界为在法国Aix-elq—Provence举行的第六次经济会议选择的主题是“世界稀缺资源”。您所忧虑的足什么?

皮埃尔·雅凯:除了当前令人精疲力竭疲于应付的石油危机之外,世界上还有许许多多涉及到稀缺性的问题和危机。有两种由稀缺性引起的问题需要通过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来进行解决。首先,如何避免为获取稀缺资源而进行的无序竞争。其次,如何合作生产世界公有财富,现在这个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比如环境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与流行病疫作斗争。

稀缺性并不一定强调一种在世界水平上的短缺,而常常是指资源分配很大的不平衡。比如说水,在全球范围总体来说并不缺乏,然而在有些非常需要水的地方,它却不可企及,无法利用。

《费加罗报》:人们应该如何更好的应对这种现象?

皮埃尔·雅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稀缺并不是物理学意义上数量的问题,而是供求行为之间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供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是由市场通过价格手段进行调节的。人们可能因而认为,市场调节会处理好稀缺性问题,但市场是通过市场断裂,商品过剩的方式来实现调节,这种方式的代价可能是很昂贵的。了解这一点,就可能制定合适的能源政策,让市场调节更加平稳光滑。

《费加罗报》:那么必须怎么做呢?

皮埃尔·雅凯在没有市场时,税收和规章就可以将这种价值体现出来。有时候价值甚至应该被构造出来,比如说,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费加罗报》:当前这种世界事务管理在您看来是否充分?

皮埃尔·雅凯:当前的世界事务管理机构既不能应对各国集体行动的挑战,也不能实施国际公共事务政策以维护公用物品的生产,比如水和空气。

《费加罗报》:某些资源的稀缺迫使中国瞄向非洲。这对于中国的发展来说是件好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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