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2014年

2024-08-24

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2014年(共10篇)

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2014年 篇1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司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2006年第25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0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安装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及长春轻轨公司等有关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教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整改到位的,属于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项目部或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0号)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在所在局(公司)统一组织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或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根据最终的调查结果,在职责权限内依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事故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教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责任单位,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单位以及责任人按照严格要求进行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内规定的内容如与集团公司、铁道部、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附:

《通号集团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了解、协调和调查处理集团公司产品(设计、制造、施工等)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以下简称事故、故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故障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查处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路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业、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提供的铁路交通产品(设计、制造、施工等)(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发生事故、故障的管理。其他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因集团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均构成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因集团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均属产品质量安全故障。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监察各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故障的报告、分析和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故障后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和处理,必要时组织向铁道部汇报事故、故障情况。

第五条 发生事故、故障的各单位应迅速反应、快速协助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同时积极配合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 事故、故障分类

第六条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 辆以上18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 辆以上60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 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 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客车大破1辆。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十五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十六条 依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设备故障分为十六类:

G1.机车故障。G2.车辆故障。G3.动车组故障。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G7.信号设备故障。G8.通信设备故障。G9.供电设备故障。G10.供水设备故障。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G12.列尾装置故障。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树。G16.其他设备故障。

第三章 事故、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故障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必要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积极配合事故、故障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故障通知后,在1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并及时按《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填写《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快报表》进行上报;同时将铁路交通事故通知书或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安质部接到铁道部、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故障单位通知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含B 类),由集团公司安质部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情况紧急时,各单位负责人可直接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含B 类),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委派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参加铁道部、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C类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或配合铁道部、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D类事故,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参加;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铁道部对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设备故障的,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事故单位的设备故障分析、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参加;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铁道部对设备故障分析、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含B类)的,或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多发或故障频发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委派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发生的事故、故障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C类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因各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一般D类事故和各类故障,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对发生的事故、故障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后,按《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填写《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分析报告》,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第二十九条 铁道部对集团公司产品发生事故、故障后有特殊要求时,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安质部负责组织向铁道部汇报事故、故障的原因分析、处理及整改措施情况等。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四章 事故、故障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

第三十条 事故、故障分为责任事故(故障)和非责任事故(故障)。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故障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事故、故障时,国务院、铁道部、各铁路局或其他相关单位将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故障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定性。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故障调查组通知后,应派员接受事故、故障调查,若经核实后,不属本单位责任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汇报。

事故、故障调查组未及时通知各单位接受事故、故障调查,确定各单位责任的,各单位也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汇报。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事故或责任故障,由事故、故障调查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定责。

第三十四条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负有故障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故障)的,由集团公司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集团公司内给予通报,情形严重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规定,铁道部将撤销其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一)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责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的。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设备瘫痪的或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多发或故障频发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铁路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时,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事故或故障的,对各单位的业绩考核,参照《集团公司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执行,对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参照《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事故、故障统计、分析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规范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的管理,并设专人负责事故、故障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事故、故障统计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事故或故障的类别、等级、性质、原因、责任部门(含岗位)、经济损失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一般C类事故和一般D类事故多发、故障频发或发生一般B类(含B类)及以上事故召开专题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故障分析会,针对其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具体措施,并做出考核决定,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质部每季度对集团公司产品事故、故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进行通报。

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2014年 篇2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以2014年全区所有具有网络直报权限的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接诊的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和重点监测的传染病病例均为调查对象。

1.2方法采用现场调查方式, 查阅医疗机构门诊日志、 出入院登记本或电子病历管理系统的电子病例信息的记录, 抄录初步诊断为法定报告传染病的病例信息, 填写调查表, 然后同疫情网络直报的数据进行核对,相同者视为报告病例,未报告者视为漏报病例。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至少抽查20例,一级医疗机构( 包括社区服务中心) 至少20例,不足者,按实际查出病例数计算。 对每家医疗机构至少抽查20张原始报告卡片,分析纸质卡片填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1.3报告质量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1.3.1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和漏报率

1.3.2报告及时率计算现场登记病例的诊断日期与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中该病例报告卡的录入时间间隔, 甲类及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时间间隔在2 h及以内的视为及时,乙、丙类传染病24 h及以内的视为及时。 计算公式为:

1.3.3纸质( 电子)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纸质( 电子) 传染病报告卡的必填字段信息包括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患者户籍、现住详细地址、疾病名称、病例分类、发病日期、 诊断日期、死亡日期( 如果无死亡,此项不纳入考核) 、 填卡日期、报告单位和报告医生,且对填写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填写无缺失,计为完整。

纸质( 电子) 报告卡填写的完整率( %) =填写完整的报告卡数/实际抽查的纸质报告卡数×100

1.3.4纸质报告卡填写的准确率法定传染病报告卡必填字段填写完整,同时与门诊或住院登记信息一致, 填写字迹清晰且无逻辑错误,无涂改则视为准确。

纸质报告卡填写的准确率( %)=填写准确纸质报告卡数/实际抽查的纸质报告卡数×100

1.3.5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纸质报告卡内容与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中电子报告卡中内容完全相符则视为一致,任一项不符合即认为不一致。

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 %)=纸质报告卡与网络报告信息一致报卡数/实际抽查的纸质报告卡数×100

1.4统计学分析调查获得的数据用Excel建立数据库,SPSS 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运用率和构成比等指标对调查数据特征和调查指标进行描述, 卡方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进行率和构成比的比较,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传染病漏报情况

2.1.1总况全区共调查17家医疗机构, 其中包括3家三级、4家二级、10家一级医院的传染病报告病例。 共查出法定传染病和重点监测的传染病15种235例,漏报2例,总漏报率为0.85%。 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漏报率为1.16%,二级医疗机构为0.8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中心为零,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0.751,P>0.05) 。 见表1。

注:漏报率比较,χ2=0.751,υ=2,P>0.05。

2.1.2不同科室漏报情况医疗机构的门诊漏报率为0.89%,而住院漏报率为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0.749,P>0.05) 。 见表2。

注:“-”为无住院病例。

2.1.3不同病种漏报情况本次调查乙类传染病8种97例,漏报1例,漏报率为1.03%;丙类传染病3种111例, 漏报0例,漏报率为0% ;其他法定传染病4种27例, 漏报1例,漏报率为3.7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3.456, P>0.05) 。 漏报病种为肺结核和水痘。 见表3。

2.2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质量共抽查原始卡片135张, 填写及时135张,及时率100%;填写完整123张,完整率91.11%;不完整的项目有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传染病卡片填写完整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1.76,P>0.05) 。 填写准确133张,准确率98.52%;不准确的项目为联系电话号码。 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传染病卡片填写准确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0.716,P >0.05) 。 填写一致130张, 一致率96.30%;不一致的项目为患者户籍和年龄。 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传染病卡片填写一致率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0.523,P>0.05) 。 见表4。

3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北京市东城区( 南片) 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总体漏报率为0.85%, 低于全国2013年总漏报率[1]和国内相关报告[2,3],可能与调查病例数较少有关[4,5]。 此次调查中三和二级医疗机构中各有1家医疗机构存在漏报情况, 且三级医疗机构漏报率高于二级医疗机构,与相关文献不一致,可能与抽查的医疗机构的构成不同引起的[6]。 医疗机构内部的门诊漏报率要高于住院漏报率,与相关文献[7]报道的相似。 乙类传染病的肺结核和其他传染病的水痘均有1例漏报,调查其漏报原因是医疗机构门诊患者较多,就诊量较大, 临床医生忘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医院负责疫情报告专职人员忘记将传染病卡片进行网络直报和专职人员自查力度不够。 此次调查没有对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放射科进行漏报调查, 这也提示将来应开展相关科室的漏报工作。 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查到漏报情况, 可能与医疗机构每日就诊患者较少有关,与以往研究结果一致[8]。

本次抽查医疗机构135张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及时率、完整率、准确率和一致率分别为100%、91.11%、 98.52%和96.30%。 其中及时率、准确率和一致率高于国内其他报道[9],但完整率低于国内其他报道[10,11],未填写的主要项目是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手机号码较多, 这与患者就诊时忘记身份证号和患者不愿告知有关。 提示医疗机构在挂号时要求患者填写相关项目就可以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而不准确的主要原因是联系电话号码不正确, 可能与专职人员疫情直报后没有认真核对数据有关。 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医生填写报告卡的年龄是患者提供的虚岁, 但按照出生年月进行网络直报后疫情网计算患者周岁, 导致纸质报告卡和疫情网数据相差1岁。 还有“ 患者户籍”项目,专职人员擅自修改医生填写的纸质报告卡, 导致纸质报告卡和疫情网数据不一致。 提示医疗机构要加大临床医生的培训力度,重视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建立完善的报告管理体系,疫情专职人员要加强疫情报告的规范化管理。

总之, 各级卫生行政部们应定期开展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加大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力度, 从而提高传染病报告质量。

作者声明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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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炳虹,吴钶,肖朋,等.北京市朝阳区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情况调查分析[J].中国卫生统计,2009,26(1):109-110.

[3]谈民,王静.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J].热带医学杂志,2013,13(7):910-912.

[4]陈薇,高枫,马合木提,等.2010年乌鲁木齐市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质量调查分析[J].职业与健康,2012,28(6):707-708.

[5]郭炳虹,马建新,崔树峰,等.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2,39(23):6302-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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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2014年 篇3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架子队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0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篇4

依据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路局有关规定,明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分析、统计等程序和要求,并建立项目部事故信息报告

1.要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并及时填报《事故概况表》,于5小时内网传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和主管领导。要填报齐全,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年龄、职务、民族),事故经过;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的,超过1小时视为迟报,超过6小时视为漏报、瞒报,报告情节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视为谎报。凡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对责任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调查事故或配合上级调查事故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在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和物证等。

(二)配合调查事故。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找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全面查清作业过程,按规定整理有关事故档案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5

1.目的

及时正确地调查、报告、评审、处理程质量事故,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吸取教训,杜绝产品质量事故,确保产品质量。2.依据

2.1 《供电公司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2.2 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3.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4.产品质量事故的划分

在质量事故中,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4.1 重大质量事故指返工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有人员伤亡。

4.2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一次返工金额为不大于十万元的事故并无人员伤亡。

4.3 返工损失金额=返工损失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规定的管理费-返工工程拆下后可以重复利用的材料价值。5.质量事故的报告

5.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由发生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应马上向本单位汇报,本单位按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上级汇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概况。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外,立即按三不放过原则,由厂长组织生产厂长和总工程师、质检部部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重大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上报上级部门批准。5.2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发生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在三日内直接向本单位技术部口头汇报,本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由生产厂长组织总工程师、质检部部长、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单位工程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一般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上报厂长批准。6.质量事故的评审

6.1 重大质量事故由厂长组织评审。6.2 一般质量事故由生产厂长组织评审。7.质量事故的处理

7.1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技术部做出处理方案,单位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核,报上级部门批准。批复后,执行部门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质检部进行检验。

7.2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技术部做出处理方案上报厂长批准。批复后,执行部门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质检部进行检验。8.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参照《供电公司质量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9.质量事故记录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及事故处理程序 篇6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大事, 它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 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坏。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工作经验, 提出了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及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 以供参考。

1 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1.1 坚持“以人为本”, 提高工作质量

据统计资料证明:88%的质量事故是人的失误造成的, 这就要求所有从事施工的质量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都应掌握有关的操作规程及验收规范, 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创造优质的工程质量。

1.2 加强材料质量的监控, 牢牢把握材料进口关

加强建材的质量控制, 严格把好进货关, 确保不合格产品不采购、不使用。同时, 还必须严格检验制度, 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及新产品的试制必须严格把关, 消除事故隐患。

1.3 加强施工图审查,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制度的落实

设计不合理或出现设计错误, 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后果。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先熟悉图纸, 发现疑问及错误及时提出, 不可盲目按图施工。

1.4 规范建筑市场竞争机制, 杜绝各类挂靠和非法分包、转包行为

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 凡是以他人名义、以弄虚作假手段投标或承揽工程的挂靠和非法分包、转包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如有发生, 其责任单位将被取消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承揽资格。行业主管部门查处不力、渎职及徇私舞弊的, 给予政纪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

2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质量事故发生后, 尤其是重大事故、倒塌事故发生后, 必须要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事故的处理, 因为涉及到单位信誉、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故为各方所关注。事故有关单位或个人常常企图影响调查人员, 甚至干扰调查工作。所以,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定要排除各种干扰, 以规范、规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 按正确、公正的原则进行。

2.1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包括事故情况与性质, 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各部门, 并与使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各个方面有关。一般可分为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补充调查。

初步调查主要针对工程事故情况、设计文件、施工内业资料、使用情况等方面, 进行调查分析,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 判别事故的危害程度, 确定是否需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并对事故处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详细调查是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 认为有必要时, 进一步对设计文件进行计算复核与审查, 对施工进行检测确定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以及对建筑物进行专项观测与测量。补充调查是在已有调查资料还不能满足工程事故分析处理时, 需增加的项目, 一般需做某些结构试验与补充测试, 如工程地质补充勘察, 结构、材料的性能补充检测, 载荷试验等。

2.2 原因分析

在完成事故调查的基础上, 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为事故处理提供必须的依据。原因分析时, 往往会存在原因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要正确区别分清同类事故的各种不同原因, 通过详细的计算与分析、鉴别找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综合原因分析中, 除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外, 应正确评估相关原因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影响, 以便能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加固修复方法。

工程质量事故的常见原因: (1)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2) 工程地质勘察不符合要求, 报告不详细, 不准确; (3) 设计结构方案不正确, 计算错误, 违反规范; (4) 施工用材料、构件、制品不合格; (5) 使用者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 破坏受力构件, 增加使用荷载。此外, 自然灾害及建筑结构的使用环境等也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3 调查后的处理

根据调查与分析形成的报告, 应提出对工程质量事故是否需进行修复处理、加固处理或不作处理的建议。

经相关部门签证同意、确认工程质量事故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可对事故不作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不影响结构安全, 但影响正常使用或结构耐久性, 应进行修复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影响结构安全时, 必须进行结构加固补强, 此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结构检测鉴定和加固方案设计, 并由有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

按照规定的工程施工程序, 建筑结构的加固设计与施工, 宜进行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监理, 防止加固施工过程中再次出现质量事故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3 质量事故处理的条件与基本要求

3.1 事故处理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 事故情况全部调查清楚; (2) 事故性质 (属于结构问题还是一般缺陷) 区分明确; (3) 事故的具体原因已经找到; (4) 事故处理的目的、要求、措施等, 有关单位的意见已经统一; (5) 事故处理的合适时间已经选定。

3.2 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满足使用要求, 安全可靠, 不留隐患, 经济合理, 处理方便、安全, 处理用的机具、设备、材料及技术力量能够满足要求。

4 结语

(1)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具有复杂性、危险性、综合性等特点。工程事故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 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鉴定, 为事故处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对于有争议的工程质量事故应委托具有更高资格的设计院所、研究机构检测鉴定。

(2) 必须本着对工程质量高度负责的指导思想, 任何单位不得掩盖质量事故, 严禁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2014年 篇7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按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规定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负责人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天值班矿领导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汇报,指挥长接到事故汇报后,制定专人向鹤济公司调度室、安全检查部、济源市煤管局及豫西分局汇报,同时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指挥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处理分析

事故发生的工班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 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检查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制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检查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2014年 篇8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目的: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千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六、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七、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企管安全处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八、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三条 事故的信息报送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并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二、一般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三、较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四、重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五、特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情况详细汇报后,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应在事故发生的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七、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责任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企管安全处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八、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责任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九、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十、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事故的调查

一、轻伤事故由公司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企管安全处组织设施运营处、综合办公室、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企管安全处组织设施运营处、综合办公室、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参加,配合当地安全监察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企管安全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部门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六、发生未遂事件,由企管安全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七、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生产。

九、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事故的处理

一、轻伤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级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令企管安全处负责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级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部门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企管安全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令企管安全处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三、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部门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作出批复文件,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

四、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五、对未遂事件,事故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审查。

七、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八、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十一、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十二、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十三、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十四、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企管安全处。

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2014年 篇9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经公司安委办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21日

—1—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明确质量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铁区间、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系统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由地铁公司承担的其它市政项目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即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成立工程质量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进

—2— 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委员会组成

质量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安全部和分管各下属单位的公司领导担任。质量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质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部,负责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

(三)质量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政策。

2、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

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2、督促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

3、组织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牵头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

4、牵头组织和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

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地铁公司各类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4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各下属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各下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下属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

—4— 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地铁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4个部分。

(一)建设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

(三)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

(四)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5—

(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二)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四)各下属单位每月28日前形成《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本月内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第四章 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

(一)质量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6—

1、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件。

2、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

3、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要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第十条 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

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应按照地铁公司《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中的信息报送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技术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3、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由其它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进行专家论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事件)技术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技术处理完成后,事故(事件)单位应对进行处理结果

—8— 进行技术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事件)处理报告,报监理、业主审核归档。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各方对技术处理部分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调查处理要求、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统计分析和总结上报以及罚则等,按照《事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险性质量事件及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其经济处罚按照地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中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其对应方式按照本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对应。

(二)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事件),除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上,还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程的优质工程评定,并纳入质量安全信誉评价进行考核。

第五章 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的一般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由直接管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质量保修期开始时间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有专项规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进入质量保修期时,仍未完成的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9— 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以整改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进入质量保修期时,建设管理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承包商与业主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告知质量保修期起止时间。

(五)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做好现场处理并通知承包方到场维修。

(六)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修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能快速有效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保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或进入保修期后,下属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下属单位应向承包商发出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并组织协调质量缺陷修复工作。

(三)承包商接到工程质量维修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保修。合同中未明确时间的,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省内承包商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保修,省外承包商应于48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保修。

(四)发生质量事故需紧急抢修的,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五)质量保修完毕后,由下属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

—10— 全的,下属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于承包商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保修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场维修,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1—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印发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10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现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蔽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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