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研究

2024-08-20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研究(共8篇)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研究 篇1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中的不利因素日趋明显。文章希望通过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各自优势的分析比较,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从而找出适当模式,以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国有企业的企业化改革,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外资企

业;民营企业;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6)05-00

企业不仅是生产商品的组织机构,更是创造资产和财富的“机器”,中国的企业组织体系反映的是中国社会经济的一种秩序。虽经20多年的改革,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仍未改变,大型国有企业仍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干,这是中国经济的特点,也是国家的特点。但是,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一组数据令人深思,2005年上半年,中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全部国有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309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7;集体企业230亿元,增长30.1;股份制企业3272亿元,增长29.3;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725亿元,下降1.9;私营企业716亿元,增长39.3(国家统计网2005年工业发展进度报告)。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仍处于攻坚破难阶段,如何发掘国有企业自身优势并消除其不足,如何消化吸收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营优势,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一、三类企业优势比较

(一)国有企业的特点和优劣势

中国国有企业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全资企业,另一种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企业而存在,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在国有经济中居于特殊地位,发挥特殊作用。

1.具有特殊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克服一般企业产权所有者的局限性,具有更大的承担风险能力,投资和决策的领域更宽广;其缺点是,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复杂、模糊,难以仅用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

2.可以超越单纯的商业利益目标。优点是,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其缺点是,由于国有企业被赋予超越商业利益之外的其他目标,就可能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当同一产业中存在其他竞争企业时,国有企业往往表现得缺乏竞争力。

3.有特殊的融资渠道,包括财政拨款、国家银行贷款、国家向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主权性融资(发行主权债券、接受外国政府贷款)等。优点是,在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靠强大融资功能,成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有力推动力。其缺点是,按如此特殊的方式进行融资所建立的国有企业,如果没有有效的方式来确保资产安全,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就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如果实行严格的决策程序虽然有助于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但为此却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限制了企业的自主决策权也就降低了企业责任自负的义务;限制了国有企业利用一般企业可以采用的某些灵活的市场竞争方式和手段。

4.具有较高的信誉和稳固性。优点是,在所有的国家,国有企业的破产倒闭都不像一般民营企业那样简单,能够保持较强的市场地位。其缺点是,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退出壁垒”,这导致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减弱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竞争压力和危机意识,企业效率不高。二是使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更为困难,国有企业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不强。

5.与政府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优势是,国有企业往往由政府特许经营一定的业务领域,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垄断,可以获得垄断经营的优势。当国有企业遇到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可受到政府的特别关照,与政府谈判时有较便利的条件和谈判地位。但是,有垄断的条件,当然不会太重视市场。垄断国企做大易,做强难,抗风险能力差几乎是通病。

(二)外资企业的特点和优势

商务部透露,截至2005年5月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25378个,合同外资金额1161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844亿美元(国家统计网2005年外资统计数据)。外商投资遍及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基础设施等诸多领域。外资企业在资本、管理、人才、技术和业务创新占有明显优势。

1.优厚的报酬、灵活的分配机制、公平的用人机制以及良好的培训机制等,对于国内的经营管理人才有很大的吸引力。

2.健全的管理体制、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使其具备较强的化解风险和业务开拓的能力。

3.很多国际大型企

业的业务已经发展为跨国经营,在国际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品牌将成为其市场竞争的一个突出优势。

4.外资企业的资金比较雄厚,是拓展中国市场方面的一个有利的因素。

(三)民营企业的特点和优势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民营经济(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下同)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而今它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正在进一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1.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迅速成长起来的中国民营企业,规模小却数量多、市场行为直接、信息回馈及时、决策效率快捷、产品调整迅速,这是其最突出特征。

2.治理结构特征:以家族和宗亲关系为主。这种家族治理也与市场环境不健全有关,在信任程度较差的情况下,它能较好地自我保护。优势表现在企业的领导成员间容易沟通、决策快、管理成本低、不易发生内部人控制、容易保护商业秘密等。

3.管理模式:重要职位由家族成员担任,实行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因此,管理成本低廉,用人机制灵活,管理体系比较单一,具有很大的相对优势。

二、国有企业改革模式构想

通过上述优势比较,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多元模式,从而达到三者优势的有效结合。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部门和领域

如国防军事工业、航天工业、核工业、造币业。这些行业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担负着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特殊职能,国家必须保持绝对的控制地位。可以以集中控制和独资的方法组建半官方的国有集团公司,采取特殊法人制度,重要职位由国家专家成员担任,实行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企业利润全部或部分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国家补贴,不实行破产。国有企业集团的半官方性质,决定了其具有排它性,能享受到一定程度的政策性的扶持,同时又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其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这样一方面可以衔接国家宏观上的政策导口,一方面又可以相对随意地安排微观上的规则制度,起到承上启下的调节作用。

(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水、电、气供应,通信,石油和矿藏开采,公共卫生事业。这类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不宜有多家企业竞争,可采取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大规模企业集团形式。规模经济是现代大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二战后德国和日本的垄断企业集团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例证。日本战后形成的六大企业集团,通过不断大型化、集中化,为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基本保证和主要推动力。因为只有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才可以通过大规模的生产降低成本,保证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才能形成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保持产品在技术上的竞争优势。类似中国电信、中国石油这种类型的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借鉴德国、日本及其他一些国家的企业管理经验,组建国家控股的集团公司,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相对的寡头式的规模垄断,即可以有效利用国企本身的良好信誉,又可形成资本优势。有利于与外资或其他类型企业的竞争,同时也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三)对我国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中型资产规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如新能源、新材料工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尝试建立国家持股公司,在保持国有资本占有一定比例的原则下,利用企业购并的资本运作方式,主要包括收购兼并、扩散融资、债务重组、联合、置换等,增强其竞争力。因为此类国企的发展,仅仅依靠企业的内部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灵活的资本运作,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产存量的合理配置。这就要求国企在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利用企业成熟的管理模式,有效的市场评价体系,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以及在名牌、技术、文化、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方面的优势,对劣势企业进行购并,推动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重组和调整。这样即实现了国企的低成本、迅速的扩张;又促进了国有经济的转移和重组,实现了国有资本从劣势企业向优势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向需要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战略性领域转移,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率和效益,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四)一般性竞争行业中的中小型资产规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探索进行mbo

mbo的目标企业通常是具有巨大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的企业。良好的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潜在发展空间可以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规范,从而达到良好发展:一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推进其在我国的发展;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参与,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确定合理价格,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公平交易;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央行和证监会出台相应扶持政策扩大其融资渠道;四是引导中介市场形成并健康发展,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进行mbo的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将显示以下优势:通过出售获得大量收入,合理调整资产结构,集中资源深入拓展优势业务;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使经理人以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有效降低了代理成本;除经营者实行自我监督外,作为债权人和提供股权支持的机构投资者都会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承担起监督者的责任,实行多重监督,在监督机制上更有效。

三、结语

无论是以集中控制和独资的方法组建半官方的国有集团公司,还是建立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大规模企业集团,以及mbo,甚至是民营化,其目的只有一个:完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正如开篇所述,国有企业改革目前仍处于攻坚破难阶段,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应本着虚心的态度,消化和吸收先进的企业管理体制,力求找到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研究 篇2

关键词:行政管理,国有企业,改革措施

行政管理,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 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从广义的角度, 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 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在狭义上行政管理也可以指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企业的行政系统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依靠一定的国家法律、公司规章制度及管理方法时企业进行行政性管理的总和。企业行政管理一般具有管、服务和协调三大功能。在管理上, 处理日常事务, 确保整个企业的企业系统运行平稳, 此外还也需要全盘考虑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策略、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进而为高层做出决策提供参考;在服务上, 必须确保企业每个部门后勤无忧;在协调上, 实现生产和营销的连通, 确保企业各个管理部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良好。因此, 尽管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小像企业其他部门一样能够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但其却依然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一、行政管理在国营企业中的职能和重要性

行政管理是根据企业相关规定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 企业行政管理主要具有三大职能, 这三大职能决定了其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性。

1. 管理职能。

行政管理系统在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都要起到管理作用并且在实际工作中要对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进行管理。

2. 协调职能。

行政管理的协调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协调公司各部门间的关系, 二是协调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行政管理对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的协调, 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各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协调, 以调整好企业的整体计划的实施。同时, 还应该对各部门在执行工作计划的过程中在日常事务上所发生的矛盾冲突进行调解, 使企业各部门之间能够团结和协调一致, 维持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行政管理的另一项协调任务, 是协调企业同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这种关系之所以是非业务的, 是因为企业的运行是在各部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才得以健康而稳定地进行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并不能超越企业的内部分工。明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插手业务, 从而避免在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造成矛盾冲突, 避免使企业的运转陷于混乱。行政管理对企业与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的协调, 其主要内容是在维护企业的基本。

3. 服务职能。

与企业管理之中的财务系统、生产系统、营销系统等相比较, 行政管理就是为这些系统提供支持和服务, 其本身就是为企业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而服务。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上企业行政管理职能, 使企业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 并且将其转化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中去。这样, 就能提高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当前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企业管理效率低下。

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 简单来说就是成本很大而收益甚小,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构庞大臃肿。中国部分国有企业行政组织形式过于庞大臃肿, 设立大量没有必要的行政机构。 (2) 行政机构运转不灵, 效率低下。由于部门和环节过多, 造成行政机构某些部位和环节运转不灵, 往往因扯皮现象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3) 行政人员素质不高。尤其是部分国有垄断企业, 行政工作人员的选拔、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升降、淘汰和辞退等人事制度不健全, 缺乏必要的竞争、激励机制。

2. 行政管理模式落后。

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不顾及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特点, 完全照搬党政机关的的行政管理模式, 特别是一些企业领导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违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 搞形式主义, 不讲时效, 华而不实, 死板僵化, 脱离实际, 造成大量浪费, 企业管理效率低下, 这严重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 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3. 缺乏行政管理意识。

许多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由于根本不熟知和不了解自己企业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 推行的政策与企业实际情况脱离, 与企业发展规划相背离, 不但起不到应有的协调作用, 反而制造出不应有的混乱, 导致企业员工反感并且排斥行政管理人员的指挥, 发挥不了行政管理应具有的职责和作用。

三、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改革措施

1.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手段的创新。

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 加强管理手段创新。首先, 加强现代化技术的应用。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 要加强企业行政管理方法的现代化, 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 向着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其次, 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以计算机、多媒体, 实现网络化管理;利用现代化传媒, 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利用现代传播手段, 把各种有益的信息向全体职工传送, 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管理水平;再次, 加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和信息化的发展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一般情况下, 企业的组织结构是相对稳定的。随着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竞争的加剧, 企业对信息化的要求和依赖度越来越高, 企业中管理信息系统从原来的非主导地位逐渐变为主导地位。

2. 实行和完善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实行行政一把手 (厂长或者经理) 负责制, 这就要求, 首先必须明确行政一把手的职责和权限, 保证其有足够的行政权力和必要的权威;其次必须保证行政一把手的管理措施有可靠的行政实施管道, 再次, 行政一把手必须有一个高水平的咨询机构, 保证其管理措施不致因考虑欠周或个人判断失误而产生负面影响。

3. 选拔优秀的行政管理干部。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与时代相适应的一般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制胜的法宝之一。一般素质包括良好的个性和心理特征、优秀的政治素质、强烈的创新素质和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力结构包括以信息处理能力、组织咨询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择优决断能力和以善于选择实施办法、用人知人善任、协调统筹全局、应变临阵不乱为内容的决策制定能力。知识结构则包括一般知识、管理知识、和技术知识三大方面。可以说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制胜的法宝之一。

4.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企业行政管理的最佳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管理者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实施。因此对人的管理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工作, 而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有效实施人的管理的重要保障。 (1) 物资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物质利益固然是发挥积极性的基本因素, 但精神需求也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 是较物质需求更高层次的需求, 可以持久地起作用。因此, 在提高员工的综合待遇时, 要侧重他们工作方面的满足感, 包括工作的挑战性和趣味性, 鼓励创新和实现个人不同层次需求等内容。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除了满足员工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外, 公司还应不同程度地满足大部分员工的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较高层次需求。主要做法有:尽量满足员工的培训、娱乐、社交等要求;在项目部或机关给员工更多关怀, 使员工受到信任和尊重, 而不是一有错误就以批评为主;尽可能为员工创造一个既安全又舒畅的工作环境, 在不断扩大工作范围、丰富工作内容, 使工作多样化、完整化的同时, 加大工作时间的可伸缩性, 并建立以团队友谊为重的企业风格和企业文化, 使员工觉得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享受, 从而在精神层面更好地激励员工。 (2) 薪酬制度为主, 绩效为辅。当前应继续加大薪酬制度改革力度, 努力解决薪酬的对外竞争力、对内公平性、个体公平性等问题, 逐步解决机关与基层员工收入分配的关系、基层单位承包指标的测算准确性、基本单位员工收入与单位效益挂钩等主要问题, 提高薪酬的激励作用, 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3) 改变固有模式, 实行弹性福利制度。现有的福利制度强调平均主义, 成本很高, 但效果不明显, 所谓“弹性福利制度”是指自助餐式的福利, 即员工可以从单位所提供的福利项目中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福利。思路是A+B模式, 其中A是固定福利项目, 如生活补贴、午餐补助、劳保用品, B则由员工在其他项目中自由选择, 但得保证其折算成货币总额不能超过一定数额。尤其像住房等隐性福利涉及金额较大, 如果显性化, 则可以考虑给没分到房子的人员以适当的补贴。弹性福利制度虽然管理成本较高, 但是更有针对性, 更具人性化, 从长期看是可以值得尝试的一种福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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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华.合同管理工作浅谈[J].理论界, 2006, (9) .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篇3

一、正确认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

就产权层面上来说,我国国有资产并没有真正的所有者,而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在于所有权的安排。在我国,作为全民的整体代表者被赋予国企所有权的权能,同时代替真正的所有者直接充当所有者的代表,并越位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微观权能,从而出现国家角色越位。国家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格局显示了国有制经济深刻的内在矛盾,这个矛盾形成的内在动力必然会冲破传统国有制的束缚,找寻新的实现形式。在重塑所有权制度的条件下,解决国企目前的低效和缺乏竞争力问题。根据产权决定论的观点:产权明晰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产权归属、激励机制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内在关系。产权就是排他地使用资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产权本质上就是剩余索取权,谁拥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拥有剩余,所以企业产权明晰就是要明确界定企业资产归属,资产归属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

我国国有资产低效运行的重要原因是产权归属不清晰,国有产权要实现产权清晰关键在于寻求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充分认识到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概念。在当前的生产力水平下,公有制只能具体体现为国有制。政府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家所有事实上就是政府所有。把政府看成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政府行使,这样就解决了由于国有资产归属不清而导致的所有权约束力不强,企业效率低下问题。同时,政府又是分级的,各级政府都事实上都拥有自己的资产,所以应该废止中央政府统一所有,确立各级政府分级所有,由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即“分级所有、分级收益”。凡是中央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中央政府,凡是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地方政府;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国有资本的原始资本。只有在国有资产真正归各级政府所有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的行为,形成所有权对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有人担心确立分级所有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社会性质,事实上,国有资产不一定非要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归中央政府所有才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公有性。各级政府分别持有,按照全体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和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样也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国有性。这正如国家政权设置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权机构共同构成国家的政权体系,整个体系的运转。共同体现了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二、确立合适的国有资产代理人

在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后,为了防止政企不分,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任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接下来就是要建立一个能代表各级政府行使产权权能并具有行为能力的产权主体。解决产权在运行和操作中的问题。传统体制下政府行使国有产权具有很大弊端:一是政府作为产权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具体表现为政府所属的所有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产权所有者的代表行使产权。政府经济职能部门是政府行使政权的执行部门,它行使政权职能。又行使产权职能,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政权与产权的结合,政权与产权结合在一起,政企必然难以分开。而且政府的多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在产权代理人多元化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代理人之间的“搭便车”行为。职能部门行使产权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职责也不分明,最终导致政府所有经济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运营的随意干预。每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以国有产权的代理人自居,都能对国有企业行使产权,却又都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利关系不对称,,国有企业的低效益在所难免。同时,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在行使国有产权时,不是行使部分产权,而是行使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产权。这样。政府职能部门不仅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资产投向、投资目标和方针,而且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导致企业丧失了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独立经营者地位,不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能成为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高效益。

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资产所有者本身不具有直接进行投资的能力,必须在各级政府和企业之间寻找一个中间人,由它来经营国有资本。一方面,对国家承担投资责任;另一方面,对企业投入资本,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这样,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成了可供政府选择的产权代理人,可以在各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管理和资产评估的管理以及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等。这样,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产权,能使产权从政府的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政府不再也不可能以产权经济主体的身份对国有企业经营进行直接干预,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由此得以确定。但是。由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产权也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陷。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实现社会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职能是由政府来承担的,由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实现。在国有产权由独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运作无疑能符合产权主体的增值目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中获取最大收益的过程。同时也是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政府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常常发生矛盾。因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不是国有资产委员会行使产权的目的,而只是其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客观效果。从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出发行使产权,在局部或短期内,也可能使资产的投入与资源合理配置相符合,但在长期和大范围资产的投向就可能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协调,在各级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国有产权的情况下,资产的运作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难以通过它们本身来解决。

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

我国不仅国有经济经过改制后的股份制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而且非公有经济中,尤其是私营企业管理中存在很大问题。私营企业主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业主以外的资本数量少,影响力小,私营企业实行大权独揽的决策机制,家族化现象严重。许多企业发展起来以后,没有按照现代公司制进行改制。仍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一。这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

营机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的混合构建起合理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发生实质性转变。通过规范上市、企业相互参股、中外合资、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组织更多的国外和民间资本参加,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各个股东作为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避免一家股东说了算,这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约,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如何使各类经济体制下的出资人利益成为企业利益的核心,维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关键是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在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外资和社会公众资本共同参股并存于企业中。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要实现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自己控制所有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事务。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之一,无论在国有控股还是参股的企业内只能依据出资份额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即“同股同权”。国有资本不会因为他是出资人、是政府而必须对企业负担超出其出资份额的无限责任,也无须承担额外的社会职能。企业的收益分配上也无须因为政府赋税的存在而向非国有资本倾斜,政府只是单纯的经济实体。不能享有任何特权。董事会必须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在企业中无人负责的改革难题。

四、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建立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的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前提下,如何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规范企业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关键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的责、权、利才能明确划分,企业才能有效运转。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研究分析 篇4

近年来,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新的认识将从本质上影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路径。

有学者指出,国有经济的配置角色一直是影响国有企业作用发挥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具有普遍性配置角色的国有企业,对后来我国社会经济产生了双重影响。它既奠定

了我国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特别是重工业基础,同时也造成非国有企业极度萎缩,经济效益不断下滑。要克服国有经济的缺陷,必须使国有经济从普遍性配置角色变为特殊性配置角色,即在规模上将是少数,在布局上追求优化,在经营上克服垄断。

有学者认为,现有的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无论是最初的放权让利、承包制,还是最近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际的着眼点都在于改进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但是,在国有企业最根本的问题———企业所承担的政策性负担———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这些着眼于改进内部治理机制的改革方案都将无功而返,因为这些方案都无法解决国有企业由于承担政策性负担而产生的预算软约束问题。有学者认为,只有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让企业具备自生能力,国有企业改革才有可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实质上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功能密切相关。

还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必须置于历史形成的既有的“宪法”的规范下才能寻找到“产权改革”的真正的“历史逻辑起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单纯的寻利性的产权改革会面临合法性危机从而导致整个改革的合法性危机。国企改革的合法性意味着改革的始点必须公平,一旦满足了这个条件,产权交易的寻利过程会内生出各种所有制企业,则转轨后的经济就是“混合经济”。

有学者从国企管理腐败特征的研究入手,指出我国进入了一个以解决垄断性产业改革问题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因为,国有企业管理腐败呈现出以侵吞国有资产为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个人腐败逐渐减弱、以行政垄断腐败为主的国有企业群体腐败日益严重的新特征。相对以前单纯以改善国有企业效率为改革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而言,现在必须强调在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前提下改善国有企业效率。而国企行政性垄断地位的形成同样与对国有企业功能的认识紧紧联系在一起。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全面展开已有十年之久,近年来理论研究开始集中在通过实证分析,探讨国企进行产权改革后的绩效和效果方面

有学者通过对国企民营化进程的考察对国企产权改革后的效果问题作出了解答。根据世界银行一份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绩效较好的国有企业优先被民营化;总体上,国企民营化富有成效,尤其是提高了销售收入,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并最终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和生产率的大幅提高,同时并没有带来大规模的失业问题。我国国有企业通过产权改革实现民营化有着积极效果。

还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改制后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并且主要来自于代理成本的降低,表现为管理费用率的下降;改制带来了一定的社会成本,但和国际经验相比程度不是很大;国有控股改制社会效益较好,而非国有控股改制经济效益较好;改制效果在一定期间内持续。

有学者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效率变化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后的效率都有较为明显的提高,但不同经济类型公司的效率差异很大;在影响国企改制效率的因素中,企业经济类型的改变作用最大;决定公司经济类型的两个因素———资本构成和投资主体的差异都会显著影响改制效率。有学者认为,提高国企改制效率的关键在于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

还有学者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调查研究发现,改制成本支付是改制中的最大技术性难题。“双重置换”模式得到了较普遍的认同,大部分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同时也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实现了职工身份的转换。混合所有制和股权多元化是我国国企改制的重要特征,绝大部分样本改制企业都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存在。从调查所得到的数据来看,民营化企业绩效提高最显著,而仍然保持国有控股的企业绩效提高不显著。

有学者认为,产权改革在某段区间内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确存在显著影响。制度演进路径中存在着国家制度产权边界的约束,当外围制度变迁以及其他影响因子效力减退时,效率约束会促使国家产权结构逼进这个边界。无论产权改革的形式如何,政府产权边界的存在决定了产权改革的范围和终点。

国企产权改革的案例研究也在引起学界的关注。例如,通过对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的案例研究,有学者发现,现行国有产权分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权利划分制度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利益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对国企管理层收购的管制上,地方政府与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等中央部门间有着不同的策略。此外,国企管理层在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同时,还存在多种途径攫取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公司全部股东利益的现象,以实现管理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公司治理一直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但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有着特殊性,并与全球关注的起因和焦点不相一致。近年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学术研究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着眼于从整个国有

经济制度设计的宏观层面上提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模式;二是立足于从公司治理机制分析的微观层面上,通过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寻找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逻辑。

有学者指出,在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中自发形成的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因产权一元结构而控制权相对分散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不到位、控制不力和管理系统不匹配等诸多问题。结合20多年来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经验,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模式”的混合公司治理结构的新理论,并对混合公司治理结构在资源配置与绩效的产生及评价方面进行了数理模型分析。

有学者从国企治理微观机制中的薪酬问题研究入手,指出低于市场经理人市值的薪酬难以激励和约束国企高管,按照市值确定国企高管的薪酬又会引发明显的利益冲突,这就是我国国有企业目前高管薪酬制度面临的两难选择。因此,国企治理机制中,要从薪酬方面形成针对国企高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企业的高管就不能来自行政任命,不能按照选拔官员的程序进行考核,而应经过严格的市场筛选。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研究 篇5

求。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及其贡献率分配,它以追求生产要素所有权收益为动因,以生产要素贡献率为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从理论上概括,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突破了单纯的惟一的按劳分配提法,同时充分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也是一种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即按参与生产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进行分配。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把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理论再向前推进一步,即直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要求。分配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首要基础。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什么样的劳动者运用哪些生产要素,怎样运用生产要素,是由产权关系来决定和调整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必然要按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的质量、数量、产出效益进行分配,获得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要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需要得到满足生产的全部成本以及各要素共同参与创造的利润。在分配领域需要得到按照各要素的贡献得到相应报酬,不仅要继续承认劳动的报酬,还要鼓励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更要对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给予同其高贡献相对应的高报酬。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他们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包括物化在经营者身上的无形生产要素,而且还包括经营者所拥有的但未物化已投入生产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专利技术知识等。此外,真正的企业经营者或者说是企业家,在我国还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对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有助于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而且有利于其能源的加们释放,为企业和社会成几何倍数的创造财富。因此,必须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共同遵守和乐于接受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违背它,市场的运作和发展就会受到障碍,运行成本和交易费用就会增加,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二、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途径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基本是工资 奖金 津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分配现在仍然是这种模式。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同时也由于按劳分配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和长期形成的分配机制的弊端,致使按劳分配不论是工资、津贴还是奖金,都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必须突破这个传统的分配模式,积极探索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途径,不断调动和激发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理论界的研究和一些企业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途径:

(一)年薪制。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为考核周期,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难度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收入的一种基本分配制度。它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经理阶层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经营者年薪可以为基薪(基本收入)和加薪(效益收入)两部分。基薪由投资主体或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规模、管理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并参考经营者市场价格确定;加薪主要是根据经营业绩、贡献、主要经济指标,经年末财务审计和综合考核后予以确认。加薪部分可以借鉴期股期权的做法,实行延期兑现。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实行年薪制,要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实施对象即经营者范围的确定。目前,理论界和各地实践有三种意见和情况:一是仅限于企业的法人代表。二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三是企业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这三种形式各有利弊,但从规范的角度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投资主体重点是对法人代表。其他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办公会自己确定。考虑到企业目前的现实情况,同时也为企业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减少矛盾,投资主体不仅要直接对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而且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整个成员,但要拉开一定的差距。一定时期后,再过渡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2、基薪与加薪的比

例要合理。基薪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规模、工作强度、工作条件和平均消费水平来确定;加薪主要依据风险程度、经济效益和经营业绩的好坏确定。基薪主要是作为保障经营者基本生活的报酬,加薪主要体现经营者的业绩。因此,基薪不宜定得过高,并且要逐步扩大加薪与基薪的比例,提高加薪的比重,强化风险收益收入的激励作用。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基薪一般占30~

40%,加薪一般占70~60%。

3、解决好年薪确定和考核的机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有权威的考核体系。指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考核要公正、严格。考核指标既要参照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又要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以及其他行业的水平。既要定性,又要定量。既要反映企业的业绩,又要真实反映经营者个人的作用。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总的要求是,要加大激励力度,真实反映经营者的业绩,使激励具有刺激性和挑战性,使成功经营者的薪金和报酬水平在社会各阶层处于领先水平,使经营者成为具有足够吸引力的职业。当然,也要注意防止“庙穷方丈富”的现象产生。

4、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经营风险抵押金,做到有奖有罚。最方便的措施是降低基薪,加大加薪的比例。因为加薪是要到年终经考核后才予兑现。

(二)期股期权制。期股是指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购得或奖励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并需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它在兑现前只有分红、转让、继承等部分权利,股份收益要在中长期兑现;期权是经营者在将来某一时期以签约时的价格购买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既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当然,它仅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股权持有人不享有该股票的任何权利,没有任何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行权只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超出规定的时间就视为失效或认为自动放弃。经营者获得期股(权)的主要形式有:

1、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企业股份。在企业改制的基础,通过调整企业股本结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经营者在任职初期与企业约定某一价格,用现金或用一部分现金以及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等方式购进一定数量的股份。

2、虚拟企业股份。企业可以拿出应付工资余额中的一部分,虚拟本公司股份,奖励企业的经营者,或者按某一时间企业的净资产,并根据当时企业净资产折算成虚拟股份,在经营者离任时,把净资产的增加值部分按规定折算成现金兑现。

3、加薪或特别奖励的延期兑现。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其年薪收入的特别加奖延期兑现部分,或完成超额利润所获的延期兑现部分,可折合成一定的股份,作为期股奖励。

4、购买实股配售期股。经营者在购买企业股份时,可以根据其资质才能等要素,配售一定比例享有收益的期股,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用所得收益或现金购买期股,使期股成为实股。

5、设置干股。就是出资方拿出部分股份奖励给经营者,而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只享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

(三)风险抵押经营。就是出资者与经营者以契约的形式鉴定抵押经营合同,形成捆绑机制,把企业与经营者的利益用资产纽带紧密联结起来。经营者在任期内根据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确定抵押金额,经营者可以用现金或者公证后的不动产等作为抵押。经营者超额完成经营指标,则按约定比例获取加奖;完不成经营目标,则按约定比例核减个人风险抵押金,直到全部扣完,最终失去经营资格。经营者的加奖部分可以逐步抵冲部分抵押金,并可根据经营者的意愿逐步转为经营者在企业中的期股。这种分配方式的好处是进一步把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效益和自己的业绩挂钩,难点是经营者的风险太大,保障机制难以落实。

(四)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参与分配。就是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科技管理人员,可以用自己的科研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特有技术等要素作为投资,经评估或有关投资约定后,折合成股份,享有所有权或收益权。

三、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经营者收入和分配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政治性,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敢于突破,又要坚持原则,规范运作,严格程序,讲求实效。当前,尤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产出与投入的对比关系,是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平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追求的两个目标,但二者难以同时兼得。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才有可能去实现分配的公平,因此,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公平,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提高效率,因此,效率优先要以兼顾公平为条件。

(二)正确处理好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关系。对企业经营者的报酬激励,不论是哪种形式,通常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资;第二部分是短期激励报酬;第三部分是长期激励报酬。在设计安排经营者的薪酬激励时,要注意处理好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激励薪酬制度。正确处理长期激励报酬与短期激励报酬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意义,要通过一定的机制,使经营者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仅仅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

(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相统一。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要与激励机制相适应,建立经营者的收益与风险、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以及责权利相统一的约束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是促进国企经营者自我完善的有力措施。它既然是对少数企业经营者可能滥用权力、不负责任的一种制约,又是对更多经营者正当行使权力的一种强有力的保证。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约束,确保收入分配激励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正确处理好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三者的利益关系,做到既体现企业经营者特殊贡献的价值,对经营者实施有效激励,又保证国有资产投资者的合理收益,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倡导奉献敬业精神。在不断演化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激励形式,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对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倡讲理想、讲奉献的勤奋敬业精神,增强他们搞好国有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建立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淘汰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必须配套改革的是建立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淘汰机制。要通过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把真正优秀的管理人才推上领导岗位,并且让他们干得“值”,拿到应该得到的利益,并拿得没有后顾之忧;要让平庸的人,没有能力创造市场、创造利润的人退下来,特别是不要占居企业重要职位;要比以权谋私、利用领导岗位捞好处的人没有空子可钻。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研究 篇6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一)合法性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实解决企业有关社会保险欠费欠帐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确定经济补偿、离岗退养等相关待遇,要与企业改革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产权转让收益情况相挂钩。

(三)积极稳妥原则。要在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凡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不具体、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产权变动。

二、职工安置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履行如下程序:

(一)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离休、退休人数及各类人员的花名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离岗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有关费用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要进行安置成本测算,明确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的步骤和时间等。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与企业工会协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三)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基准日期。

三、分类安置职工

(一)企业改革时应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月工资标准根据出让国有产权收益情况,原则上按600—900元(含100元医疗补助费)的幅度确定。

企业改革前生产正常,效益较好,不拖欠应缴纳税费,职工工资较高,转让国有产权收益较高,有足够支付能力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企业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按上述标准执行的,其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确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组成。

以下情形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1)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2)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3)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4)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

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如请长假、停薪留职等)的年限,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改革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新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革时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革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企业改革时在职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生活费;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其费用由双方按规定负担;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职工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预先核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因产权整体转让、关闭解散等情形,其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改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述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医疗保险费交至75周岁),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特区补贴(按每人每月25元,从退休之时计至75周岁)以及退

管活动经费,其人员及档案转至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生活费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企业改革当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企业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按年5%递增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计算递增率。

(三)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经济补偿金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达不到退休条件的,应发给1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9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6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高于200%的,按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为计发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且没有获得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挂靠人员,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

(一)妥善安置退休人员。改革时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特区补贴费用,为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一次性预交医疗保险费用。特区补贴费用标准每月25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企业改革当月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计算,预交时间从预交之时至75周岁。退休人员管理按《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妥善安置离休干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其离休干部按系统归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服务;没有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的,离休干部由市委

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各区县改革企业离休干部由各区县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

改革企业应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缴纳下列费用:

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足统筹医疗费。统筹医疗费按当年的缴费定额为基数,年满60—69周岁的缴纳15年,年满70—79周岁的缴纳10年,年满80周岁以上的缴纳5年。

2、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离休干部管理经费。按每人每年2500元(含特需经费每人每年900元;慰问金每人每年800元;参观活动费每人每年400元;公用经费每人每年400元)为基数,年满60—69周岁的缴纳15年,年满70—79周岁的缴纳10年,年满80周岁以上的缴纳5年。

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将当年所需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同级老干部局,老干部局再根据各单位管理和服务的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如出现合理性超支或新政策出台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局承担。

五、妥善解决未被聘用职工的医疗保险

(一)改革时女职工满40周岁、男职工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如企业改革前生产正常,效益较好,转让国有产权收益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比照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交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预交管理费,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由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的,不再重复参加医疗保险,今后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按上述办法一次性预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缴费,费用由个人负担。其中,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2个月内(失业职工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2个月内)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个月后才参保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人员,按《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汕府〔2003〕148号)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企业改革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改革时应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补办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一次性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改革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费的,改革时应一次性缴清。缴纳的费用及利息、滞纳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改革后,属于原企业领导控股或职工内部持股的,原则上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属于外资、民资收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在新

企业就业。改革后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协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转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条件成熟时纳入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保管。

(四)鼓励职工利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协保。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重新就业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经济补偿金转为协商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一次性预缴,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是再就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还是通过灵活就业由本人向社会保险代理经办机构委托缴交社会保险费,原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与此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七、落实资金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优先支付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者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可在同级国有资产收益中统筹解决。

(三)以上渠道仍无法筹足资金的,由同级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八、其他问题

(一)本意见适用于国有企业实施关闭解散或产权转让、兼并、重组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所占比例小于50%)的改革。

(二)国有企业改革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所占比例大于50%)的,不适用本意见。这类改革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作分流安置,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改革前后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由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实际出资开办的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其职工分流安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改革或已批准改革方案尚未实施的企业,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改革的国内研究现状 篇7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起源于2003年国资委的成立,国资委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如何管理和监督就成为了国资委的重要工作,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研究也就集中于此。陈小洪(1998)提出国有资本管理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根据企业功能的不同,分类建立国有资本管理体制;二是在适当调整各地方政府现有管理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级所有。陈清泰(1999)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推进政企分开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两个难点问题。

刘远航(2003)将国有企业改革的视角落在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认为可以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制等手段对以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完善。

雎国余等(2004)从企业目标出发探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认为国有企业由于具有多元非利润目标,所以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效率低下的情况发生,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管理。

纪宝成(2004)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并没有现成的模板可以参照,国有企业也并没有天生的低效率,所有的问题根源在于国有资本的属性没有把握到位,只有真正认清国有资本的本性,进行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才能够提高国有企业改革的效果。

而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研究已经从传统的“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例如,陈清泰(2014)认为,应当学习汇金模式和淡马锡模式,建立以财务约束为主线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关系,推动国有资产资本化和证券化。邵宁(2014)认为,构建“管资本”为主的管理体制的关键是如何将庞大的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资本。黄群慧、余菁(2015)等提出,一个“三层三类全覆盖”的国有经济管理新体制的构想。

虽然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研究已经说明了“管资本”的重要作用,而对于资本如何“管”仍然缺乏有效的指引,在现实生活中也缺少针对国有投资公司的指导文件。

二、从利益相关者方面研究国有企业改革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很多方面,而国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相较非国有企业而言就显得更为重要。林毅夫、刘培林(2001)提出,国有企业内在的战略性政策负担对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制约作用。汤吉军(2006)指出,在一些老工业基地,由于地域特点和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使得其中的国有企业中存在大量的沉淀成本,而在市场竞争中又需要补偿这部分沉淀成本,就导致了国有企业效率的低下。这个阶段的研究认为,国有企业所背负的负担中就包括了各类利益相关者,并没有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有区别的研究。

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学者从中小股东和员工入手来研究国企改革中的利益相关者。蒋黔贵(2002)提出,要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定位合理和投资者信任的独立董事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发挥董事会作用以及建立健全董事、经理约束激励机制四个方面,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毛道维等(2003)通过对样本企业的研究发现,MBO能够解决国有企业效率问题,并且没有出现“国进民退”的情况,所以对于提高国有企业效率而言,是可以通过MBO或者是EMBO来解决的。沈志渔等(2008)认为,在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过程中,应该构建公民化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共同选举董事会,而在监事会成员中也应该加入职工监事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监事,在董事会中也要包括职工董事。黄群慧等(2014)认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员工持股制度”来推动国有企业效率的提高,在施行“员工持股制度”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人力资本性质等因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员工持股制度”的设计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思路。但在理论中,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不强,在实践中,该制度的应用也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如何针对不同企业设计相匹配的“员工持股制度”是研究重点。

三、从公司治理方面研究国有企业改革

从公司治理方面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研究是目前为止的主流思想。

有学者认为,产权不清晰导致所有者缺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明确产权结构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重点。

林义相(1999)从资本市场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推动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流动,并且放开各种资金的进入门槛,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筹资能力以及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优势。

魏杰(1999)提出,产权清晰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经之路。以往的国有企业改革并没有解决产权这个问题,所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也没办法解决各类问题,而产权问题仍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而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代理问题也日渐突出。简新华(1998)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在于委托代理风险的规避,通过提高监督动力、改革“三会”、去行政化等方法规避委托代理风险,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金雪军、余津津(2000)提出,“股票期权”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式。应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国有企业经营者,减少由于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张屹山、王广亮(2001)同样认为,国有企业之所以要进行改革,目的是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仅仅依靠私有制和公司制都不能完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规范企业制度、引入多元投资主体也许能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供可能。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出现,产权是否明确已经不再能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而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则成为了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股独大”成为了学者抨击的重点,国有股的一枝独秀妨碍了公司治理的完善,所以此阶段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减少国有股的影响。郑红亮(1998)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在于公司治理问题,而在针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公司治理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政府部门的角色,或者在不同角色间应该如何平衡,与此同时,减少国有股、引入机构投资者也成为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手段。岳彦芳(2002)研究发现,国有股在国有上市公司中所占比例越大,越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这对于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将国有股出售,或者交由高管持股能够减少内部人控制的程度。可惜实践表明,国有股的“减持”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

随后,如何在国有企业内部施行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了研究热点。黎自成、王明华(2002)指出,在国有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时,应当注意行业差异和企业特征对激励效果的影响。杨红英、童露(2015)结合股权、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机制等多方面内容,探讨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而公司治理问题同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一起共同组成了符合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需要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方式。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得以解决,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如何推行有效的激励机制都成为了当下研究的主要方面。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改革成败的关键。过去的30年里,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得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得到更好的发挥,保证了经济发展的稳定运行,有效增强了中国经济总体的国际竞争力。基于此,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利益相关者和公司治理三个层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郭全中.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6,(1):50-55.

[2]徐传谌,冯电波,艾德洲.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J].东北亚论坛,2011,(3):98-103.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研究 篇8

关键词:装备制造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1-0041-05

一、引言

辽宁是中国装备制造业重要的生产基地之一,拥有一大批装备制造业工业企业。截至2009年5月,辽宁装备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总数已达8000多户,比去年同期净增2000多户。2009年1~5月,_辽宁装备制造业完成工业增加值887.52亿元,增长18.1%;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的比重达到31.8%。作为传统优势产业,辽宁装备制造业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然而,虽然辽宁装备制造业拥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极大的发展潜力,但近年来,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经营效率普遍偏低,严重制约了辽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其中,国有装备制造企业产权制度不合理是制约辽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振兴辽宁装备制造业,首先要对辽宁国有装备制造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

目前,国内学者对装备制造业振兴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较多,但结合特定地区、具体行业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近似于空白。

Coase(1960)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被公认为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Demsetz的《关于产权的理论》指出:“产权就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的权利。”North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形势产权的地位。”Alchian的《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Furubom和Pejovich的《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指出:“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人们之间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总的来看,国内外学者都接受的产权概念是:权利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基于一定财产所形成的财产权利的总称,它是一种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产权制度是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

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张维迎强调产权是经济效率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因此,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厉以宁认为大型国有企业首先必须进行产权改革,即对模糊不清的产权进行界定,明确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归属,明确资产经营的盈亏责任。吴敬琏等认为,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一个重要层面就是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国有企业的现状是政企不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不明确,国有企业所有者功能缺失,由此影响到国有企业内部迟迟不能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周其仁认为,公有制企业的问题,在于参与的各方要素之间,没有基于市场竞争规则的合约。没有清楚合约的原因,是因为各种要素的产权,没有得到清楚的界定。周其仁还指出传统国企经济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是从来不承认参与国有资本创造的人力资本的合法产权;二是靠行政命令而不是市场契约组织经济活动。张曙光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也就是如何在出资人之间建立明细的产权合约。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产权合约的建立必须通过交易,因此,形成产权交易市场,培育交易主体,是建立产权合约的关键。

另一部分国内学者认为,产权改革并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经营绩效不佳问题。例如,林毅夫、蔡防和李周指出国有企业经营权侵犯所有权普遍化现象的存在,问题并非在于产权不明晰,而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监督企业经营的成本太高。刘芍佳和李骥认为,产权变换后并不等于企业“高枕无忧”,企业持久成功取决于治理机制能否不断改善来适应市场竞争。郎咸平认为“国退民进”式产权改革并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经营绩效不佳的问题,而应停止管理层收购和民营化等产权改革行为。

二、辽宁、浙江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经营状况横向比较

研究辽宁国有及国有控股装备制造企业的经营现状,并分析其产权特征和提出国有产权改革的对策建议,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辽宁与全国其他装备制造业发达省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装备制造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横向比较。限于统计指标的一致性和统计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浙江作为与辽宁进行比较的目标省份。

1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比例 2007年辽宁装备制造业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数所占比例为5.39%,远远高于浙江装备制造业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所占比例0.8%,如表1所示。总的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遍布辽宁装备制造业各个子行业,而且在装备制造业的大多数行业中都占有较大的比重。

2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化水平 为了简便起见,本文用X1(Y1)表示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化水平=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收资本/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实收资本。该指标值越大,表明装备制造业国有经济比重越大,即国有化水平就越高。 如表2所示,2007年辽宁装备制造业各子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收资本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均远远高于浙江的相关比例,这表明辽宁装备制造业国有经济所占比重高于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经济所占比重。

3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绩效 本文用X2(Y2)表示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债总额/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越低,表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越强。此外,用X3(Y3)表示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辽宁(浙江)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总额。限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关数据的可得性,本文成本费用利润率中的

成本费用总额仅包括主营业务成本。成本费用利润率越高,表明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得越好,企业的获利能力越强。

表3的计算结果表明,辽宁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7.61%,高于浙江同一指标16.9个百分点。辽宁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为5.93%,比浙江同一指标低了10个百分点。这说明辽宁装备制造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国有资产质量较差,经济效益偏低。

三、辽宁国有装备制造企业产权特征分析

通过对辽宁、浙江国有及国有控股装备制造企业经营现状的横向比较,可以发现辽宁装备制造业存在国有化水平偏高、国有资产质量较差、经营绩效不理想等问题。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辽宁国有装备制造企业产权制度不合理,具体表现为:

1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关系界定不清

国有企业的产权实质是一种“公共产权”,全国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委托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者职能,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同时,各级政府享有所有权收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又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理行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又以授权形式委托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直接运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最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委托经营者管理国有企业。从辽宁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现状来看,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分散,因而权责分散,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实际上造成所有权“虚置”。加上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经营权关系模糊。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和相关所有权代表者与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界定不清,导致国有资产的相关所有权代表者和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经营的积极性。 2产权结构单一,装备制造业国有产权比重偏高

所谓企业产权结构,是指企业资本的终极产权主体的结构,即投资主体的结构从辽宁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发现,国有及国有控股装备制造企业所占比例偏高、分布过广,装备制造业的非国有化水平较低。上述现象在产权方面表现为,国有装备制造企业内部只有单一的国有产权,国有控股装备制造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比例也很高。产权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单一的国有产权主体下,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软预算约束等问题,导致国有单一产权结构的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这不仅造成了装备制造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范围分散,不易管理,而且导致部分国有装备制造企业规模太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目前,产权结构单一、国有产权比重偏高已成为制约辽宁国有装备制造企业发展的瓶颈。 3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冗长,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委托代理关系,整个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可以表示为:全体国民—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一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国有企业经营者。目前辽宁装备制造业国有产权委托代理链条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产权的展开过程中缺乏对监督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权责利相统一的制度性规定。如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经营企业,但其经营业绩并不是决定其报酬与地位升迁的惟一依据。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是经过层层行政委托之后的委托人,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委托人,并不拥有对国有企业剩余价值的直接索取权,这就容易导致其缺乏有效监控经营者的积极性。 4国有产权流动性差,缺乏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市场

当前在上市公司中,国有资本不能流通,从而也不存在产权交易。在国有非上市公司中,虽然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实现国有产权的流动,但却缺乏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渠道和市场。国有产权的流通性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权被各级政府与各部门所分割,国有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在这样的行政分割下,各地区与各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决策产权的流动时要求在各自封闭的产权市场中进行,如果不能在各自的产权市场内流动宁愿采取停滞或流失的方式。最终将导致国有资产长期停留于企业内部,不再流动。二是国有企业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企业经营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抵制资本在企业间流动的行为,这一行为加剧了国有产权市场的封闭性。三是缺乏公开竞争的产权交易市场,即使有产权交易市场也因交易费用很高,最后不得不放弃产权交易。

四、辽宁国有装备制造企业产权改革的对策建议

1明确界定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产权主体,实现产权清晰化

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而具体地界定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和法人财产权主体。一是明确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和法人财产权主体,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解决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的“虚置”和“缺位”问题。二是解决“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问题,实现出资者所有权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确保国有企业真正成为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三是作为国有资本委托人的政府,必须真正拥有国有资本的所有权,能对国有资本承担法律规定的资产责任。作为国有资本代理人的企业,必须具有经营资产责任的能力,能对经营资产受到的损失具有补偿能力。同时,国有企业经营者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必须具有对企业实施资产的控制的能力,做到风险责任同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相匹配。 2建立装备制造业多元产权结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多元产权结构是包括国有、集体、个人、外资等多种成分的混合股权结构。所谓产权主体多元化,指企业的投资主体为两方或两方以上。产权多元化是装备制造企业实现有效运行的主要条件,有利于国有装备制造企业实现资本联合,优化企业结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现在辽宁国有及国有控股装备制造企业分布过广,不仅造成了国有经济分散,难于管理,而且导致部分企业规模太小,不易形成规模经济。因此,在辽宁装备制造业产权改革过程中,除了那些关系国家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装备制造企业采取国有独资企业形式外,大多数企业可以实行包括更多投资主体出资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根据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改革政策,在产权结构的变革与重组过程中,把辽宁国有中、小装备制造企业以并购、出售、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成自负盈亏的非国有企业或混合型企业。

3结合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特性和经济属性,选择合理的产权改革方式 装备制造业的经济属性和产业特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拥有一定的控制力。应结合具体行业特性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得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其他竞争性行业和领域

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最终从整体上增强国有装备制造企业控制力和竞争力。因此,在关系国家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装备制造行业,如新型军事装备、尖端科研设备、保障经济安全的关键性设备,主要采取国有独资企业形式,以保持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绝对控制力。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可以控股或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进来,但要保持国家在这些领域拥有相对控制力。对于其他一般的竞争性装备制造行业,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让国有经济逐步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 4建立装备制造业国有产权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与责任

通过产权激励约束机制设计,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官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一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负责人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人以出资人身份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的资产管理者职能,并尽快把国有资本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度量化为相关产权代表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利。二是最大限度地把国有企业改造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民间资本和其他法人资本尚未介入,一方面把相对虚位的国有资本所有者和直接到位的其他资本所有者捆在一起,借助其他持股者的利益驱动形成有利的监管制衡机制;另一方面也使国有股权在内部竞争、制衡态势下具备强化营运、监管的动力。 5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推动装备制造业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 进行产权交易,就必须有产权交易市场。如果没有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转让、出售就失去了客观的衡量标准,产权交易难免陷入混乱。因此,建立一个完善、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经阶段。一方面,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必须实现国有产权的自由、公平交易,国有非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交易应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要进行流通,让国有产权在交易和流通中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产权交易费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市场交易效率的基础,如果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交易费用很高,则无法实现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和最优资源配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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