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2024-07-24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精选4篇)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篇1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业贿赂的依据:一部法律,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一部地方性法规,即《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部规章,即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60号令)。

《反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正确理解《反法》第八条是认定商业贿赂的关键。笔者结合《条例》和60号令对《反法》第八条进行解析。

理解三层含义:

第一层——指《反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规定。

第二层——指《反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后半部分: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回扣的规定。

第三层——指《反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严格九个概念:

第一个-----商业贿赂:60号令中“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二个----财物:60号令中“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三个----其他手段:60号令中“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四个----回扣:60号令中“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

第五个----帐外暗中:60号令中“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个----折扣:60号令中“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折扣即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服务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第七个----明示和入帐:60号令中“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八个----佣金:60号令中“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九个----视为商业贿赂:60号令中“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分清三个区别:

第一个区别------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商业贿赂和回扣属于种属关系,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区别:一是回扣的对象只能是对方单位或个人,而商业贿赂不只是对方。二是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而一般商业贿赂是商品价款之外给予对方的财物。三是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付的,表现为不上帐、做假帐、转入其他财务帐,而一般商业贿赂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不是明示的。四是给付时机不同。回扣发生在交易之时或完成之后,交易之前不可能发生。一般商业贿赂在之前、之后或之中都有可能发生。

第二个区别----折扣与回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合法行为,法律不禁止;回扣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二是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而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三是回扣是帐外暗中,折扣是明示方式和如实入账。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篇2

刚才,李局长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了十分重要的指示。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及总局的部署上来。既要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又要看到解决商业贿赂问题的有利条件,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圆满完成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

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寄予厚望,省委、省政府也对我们提出了明确的希望和要求。省局党组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在年初召开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柏云局长在工作报告中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了初步部署,明确提出将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最近,局长办公会又两次研究全省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成立了由柏云局长亲任组长,上权专员和我任副组长,14个处室为成员的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据统计,仅2005年,共查处各个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8件,案值4326万元,罚没款1332万元。通过查办这些商业贿赂案件,不仅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而且摸索和总结了不少有效的好办法、好措施。为我们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里,我受党组的委托,代表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就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全力投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是党中央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治理商业贿赂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商机关肩负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切实认清当前商业贿赂的严峻形势,认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任务。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要从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两个方面着手。重点抓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三项工作的落实。加大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促销费、广告费、科研费等各种名义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从严查办商业贿赂大要案件,坚决打好治理商业贿赂这一仗。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

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

中央领导同志在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时,特别强调,行业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是两项重要工作,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要在自查自纠的同时,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工商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为此,各地一方面要切实按照省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围绕七个重点领域、六个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要突出查处医药购销、中介机构、商品经销和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放在当前的首要位置。要集中主要执法力量,力争突破一批大要案件,力争查处一些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同时争取在相关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另一方面,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在当地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和支持下,主动介入和了解相关行业,尤其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医药购销、医疗服务、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旅游、教材(辅)发行等行业自查自纠的情况,对行业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查处。此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案件查处提供帮助和支持。省局决定组织查处商业贿赂大要案件专项评比活动,对十大典型案例的办案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一是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扩大案源,有针对性地排查案件线索。各地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案源。尤其要注意从企业内部了解情况,积极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提高发现案件、查处案件的成功率和准确性。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以及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抓紧排查,确定查处的重点目标和方向。各地所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和立案调查的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治理办公室)。

二是要勇于排除阻力,加大查处力度,及时总结查办案件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促进执法工作整体推进。各地对核实的案件线索,要抓紧立案进行查处,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大要案件。已经查实的重大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适时予以曝光,增强对违法经营者的震慑力。对查办案件过程中碰到的阻力,办案单位的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要态度坚决,敢于碰硬,坚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处理。对办案不积极、消极应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大要案件得到及时彻底的查处。同时各地要注意研究和掌握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有效方法。省局将编发专题简报及时反映各地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措施和办法,促进执法工作的全面推进。

三是要严格办案责任制,强化大案联办协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各地要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进一步明确办案责任制,一般性的商业贿赂案件,由辖区工商机关查处;凡涉案主体有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在立案后,要及时将涉案各主体方的相关情况报上级机关,上级机关要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协查或者组织联合查处,参与的办案单位,必须切实树立整体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收集和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整体执法效能,提高办案效率。凡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各地要及时逐级上报省局治理办公室,省局将选择一些重大案件作为督办案件,加大督办和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专项活动打出声威,取得实效。同时各地在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请示,上级机关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下级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切实抓好系统内的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搞好自查自纠,同时也要在系统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把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承担政府采购的部门和岗位作为自查自纠的重点,弄清监管制度上是否存在着薄弱环节和漏洞,监管手段和方法是否存在缺陷等。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各级工商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发挥监督检查和协助党组搞好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支持、帮助、督促工商执法人员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肃查处涉及工商干部接受、参与商业贿赂的案件。要以自查自纠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工商系统队伍建设。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全体工商干部的教育管理,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四、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综合治理,探索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加强教育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把教育引导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提高经营者和全社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树立以守法诚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是要严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做到标本兼治。重点做好三项工作:

1、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县以上登记机关和工商所属地监管双轨制。充分发挥工商所临近经营者的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经营动向,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

2、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充分运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淘汰机制,引导经营者完善自律机制。尤其是要进一步发挥严重失信黑牌企业数据库的作用,加大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

3、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经营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坚持依法行政,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工作

目前,工商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主要是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总局60号令等法律法规,坚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工作,这一点一定要明确。

一是要正确理解法律内涵,准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要按照商业贿赂、回扣、帐外暗中等违法行为的表现及其认定原则。准确把握商业贿赂行为与正常的市场竞争、商业经营行为如折扣、佣金之间的区别。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准确定性,既要依法严惩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又要注意商业贿赂主体的多样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准确界定,依法查处,要把经手的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二是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惩诫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犯罪分子绝不手软,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又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轻微的,要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可以免予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要注意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他们合法经营,努力取得既解决突出问题又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果。

六、目前需要尽快落实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是要抓紧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会后,各级工商机关务必抓紧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办公室有效地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做到亲自过问,亲自检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合力。要结合本地区商业贿赂的形势,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局治理办公室。方案要做到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措施得力,要求严格,力求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是要尽快公布举报电话或投诉网站,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各地既要进一步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的作用,同时,还要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投诉网站,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注意对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

三是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当前,商业贿赂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这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分层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骨干力量深入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把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要强化岗位练兵,积极采取观摩、剖析成功案例,以案说法、现场模拟等方式,学习办案技巧,掌握取证要领,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独立办案和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省局也将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执法人员的查账和财务分析等方面的能力,使执法人员能适应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要求。同时,适时分片区组织办案经验交流,推广好的做法和措施,促进执法工作的整体推进。

总局将从四月份开始举办工商执法人员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专题培训班。省局将分期安排市、州局的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

四是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力求形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及重要部门及其人员的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点尤为重要。要与有关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同时,市、州局治理办公室还要加强与省局治理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案源、案件查办、好的经验做法等情况。

五是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会后,省局将在适当时候派出督导组,分阶段、分重点、分地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此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检查指导到位;是否采取了得力措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各市、州工商局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下级工商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坚决防止和纠正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工商局积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篇3

近年来,××市工商局将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重点,加大力度,积极办案,并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引导相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2002年至2005年,该局共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80宗。特别是

2005年查办的超市假借名义泛收费用实施商业贿赂案,在商业零售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对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进货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打好基础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工商部门又是新的监管领域。面对这些问题,要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一)通过调查摸底明确查处的重点行业。2002年初珠海市工商局决定开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专项行动,并对辖区内商业贿赂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初步调查,发现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问题、财产保险业务中代理费超标和没有合法资格的中间人收取佣金问题、旅游购物过程中用现金支付“人头费”、“车位费”问题比较严重,于是确定上述三个行业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近两年来,陆续有供货商上门投诉,反映超市等卖场假借“促销费”、“店庆费”、“赞助费”等名义滥收费用,而且名目越来越高,增加了供货商的经营成本。据此,该局把超市行业和酒店服务、娱乐服务业作为2005年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目前商业贿赂行为涉及的行业很多,适宜分行业整治。在一个时段明确查处重点,可以使查处工作有的放矢,达到查处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警示其他行业的目的。整治重点明确以后,还要对这些行业的经营特点、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等进行了解,熟悉这些行业的基本运作过程,便于在调查取证时找准切入点,科学准确地取得有效的证据。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查处工作。该局领导对查办商业贿赂行为高度重视,指定经检科作为牵头组织协调单位,经检支队和高新区分局作为具体办案单位,并要求经检、法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办案指导工作,与办案单位一起研究制定行为方案,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经检支队和高新区分局抽调法律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办案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组成若干个办案小组,根据确定的查处重点进行合理分工,集中力量先突破一批案件,带动其他案件的查办。好范文版权所有

(三)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开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工作以来,该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帮助执法人员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掌握办案技巧。除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外,还通过以案说法、召开办案经验交流会、邀请查帐方面的专家前来讲课等方式帮助办案人员提高执法水平。针对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方面缺少经验的情况,该局还组织办案人员到广州和佛山市工商局学习取经。查办商业贿赂案件难度大,对办案水平要求高,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是保证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二、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准确定性恰当处罚提供保障

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接下来就要集中精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只有取得确凿有效的证据,才能依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罚。

(一)制发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办案指导工作,该局组织经检科和法规科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进行了反复研读,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借鉴兄弟局在查办同类案件方面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制定了内容充实、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商业贿赂的概念、特点、主要表现形式、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如何介入调查、调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哪些方面、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内容,为整个办案工作提供指引。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单位还遇到了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滥收的费用按规定入帐并依法纳税还算不算商业受贿等诸多问题。局领导及时主持召开案件讨论会,逐一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保证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是查帐,在查帐时该局办案人员把握住几个要点:第一,涉嫌行贿或受贿的款项往来的证据;第二,行贿方和受贿方有没有将支出或收入记入法定帐目,也就是是否依法入帐;第三,受贿款项的用途与收受的名目是否相对应。比如,在查处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行为时,首先通过查帐掌握其以各种名义收受供货商贿赂的证据,然后看这些款项有没有记到“往来帐目”的“其他业务收入”帐上。因为依法入帐不是光入帐就行,还要看是否按《会计法》和财会制度记入法定帐目。再然后就是

看以某种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用在对应的用途上,如“广告费”、“宣传费”是否用在广告宣传方面等。查帐结果表明,被检查的十几家超市在进货时都收取了供货商的各种费用,有的名目达四十多种,而且都记在“其他业务收入”帐目上,支出则记在“经营费用”帐上,用于支付超市发生的各种费用,与其收费名目不对应。根据查帐掌握的证据和国家工商总局给湖南省工商

局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可以认定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符合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案件,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当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使整个调查证工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证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好范文版权所有

(三)把握好几个关键的问题。(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由经营者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具有合法资格通过促成交易而获取佣金的独立中间人不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3)“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就算是明示的行为,且如实入帐甚至交纳了税金,同样构成商业贿赂。(4)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帐”,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关键在于收取报酬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中间人资格。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需要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三、注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目前,社会上对商业贿赂认识不足,包括一些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和危害知之不多,被查处的当事人更是因为不了解而产生抵触情绪,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加强宣传是非常必要的。

(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往往是当地一些举足轻重的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受到工商部门查处时很快就会向党委政府叫苦叫屈。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解释法律法规,说明商业贿赂的危害,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该局在查处财产保险和超市行业商业贿赂行为时,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是工商部门,但查处商业贿赂并非工商部门一家的事情,还需要得到司法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比如,在查处药品回扣时,要紧紧依靠纪委和纠风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力度不够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三)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该局在商业贿赂案件调查终结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除了保障当事人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外,还由局领导或办案单位领导带队对当事人逐一进行了回访,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根据自由裁量权在处罚幅度上照顾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目前社会上对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深恶痛绝,但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工商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会遇到一定的社会压力,这就需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该局在开展查处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之前,专门召开了宣传动员大会,保险、银行、医药、旅游、超市等行业的企业负责人近200人参加了大会。在查办案件和回访当事人的过程中,该局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促进经营者自律。还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曝光典型案件,扩大社会影响。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篇4

治理商业贿赂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也是我们工商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2011年,我所紧紧依靠市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发扬连续作战、不怕阻力、顽强奋斗的精神,鼓足干劲,深挖严查,认真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年初我所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及时召开所务会,明确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并按照县局的要求,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经检工作的重点,成立了由所长亲自抓,所内干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使此项工作层层得到落实。

二、突出重点,确保商业贿赂行为整治效果。根据县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所执法实际,明确了重点查处医药购销、餐饮行业、旅游行业、中介机构、工程建设、电信行业、零售行业7类商业贿赂行为。

三、加强学习,增强本领。开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工作以来,我们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掌握办案技巧。除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的答复外,还邀请法院的同志通过以案说法与执法人员共同研究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各行业的财务制度及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学习高院的典型案例、全国工商处理和复议的案列、理论文章,从而先掌握本领,帮助办案人员提高执法水平。

四、把握政策,坚持惩治、教育与规范相结合。目前社会上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工商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会遇到一定的社会压力,为此我们在查办案件和回访当事人的过程中,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促进经营者自律。同时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曝光典型案件,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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